村委会换届选举意见(精选8篇)
1.村委会换届选举意见 篇一
***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程指导意见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各村应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有效可行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并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差额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职数按照上级规定确定。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街办开展摸底调查、召开部署动员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通过设立咨询站,利用村务公开栏、板报、标语、广播、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和政策、选举部署、选民的权利和义务、选举基本程序和方法步骤及其他选举知识。
第二阶段: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一般为单数,并应当有妇女成员。具体人数、人选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确定并推选产生, 应推选村支部书记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及时向村民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阶段: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制定,上报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村民公布。
基本内容包括:
1、换届选举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本次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步骤和时间安排;
3、选民登记、1
时间、资格认定办法;
4、提名确定候选人方式、人选条件、提名特殊情况确认等;
5、选举工作人员推选产生办法;
6、选举大会时间、中心会场地点、选举大会的基本程序、流动票箱设置,委托投票、选票认定办法,选举结果公布、公告、上报等;
7、其他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
第四阶段:选民登记。村选委会印制选民登记花名册、填写选民证,对村民资格认定,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防止错登、重登、漏登,保证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民登记之前公告选举日期和选民登记日期。
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痴呆村民无法正常表达意愿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公告补正榜。
第五阶段:提名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本村党支部委员中无女性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中必须有女性候选人,以女性中推荐票高者为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初步候选人提名期限并印制提名票,或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并印制预选票,引导村民按照“五选八不选”的标准,提名确定村
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同时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所得选票不得相加计算。确定正式候选人有两种方式:
1、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提名确定候选人(预选或海选):召开村民会议预选,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预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至少要有一半以上选民参加。
2、村民联名提名后村民会议预选确定候选人:本村选民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后,再经村民会议预选(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分别按得票数由高到低顺序张榜公布。
候选人应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第六阶段:正式选举
(一)准备工作
1、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并报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投票办法。确定投票方式(选举大会投票、投票站投票或流动票箱投票)、投票次数(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投票)及选票认定等内容。投票办法制定通过后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公布,并报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3、办理委托投票。印制选民委托投票证,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家属代为投票。被委托选民代为投票前,应向
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填写委托投票证,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选举有效。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一般不超过三人。被委托选民凭委托证领票、划票、投票。
4、布置投票会场,设立秘密划票点和代写点。
5、准备投票选举物品:选票、笔、票箱、黑板、粉笔,工作人员证件,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及选票封存单等。
(二)选举大会程序
1、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
2、宣布或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工作人员。
3、检查、密封票箱。
4、启封、清点选票。
5、讲解选票、派出流动票箱。
6、验证发票。
7、秘密划票。
8、投票。
9、销毁剩余选票。
10、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清点前要求候选人签字认可选举过程的合法公正性)。
11、公开计票。
12、检验选票。
13、当众公布选举结果。
14、封存选票、填报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选票认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所发票数,投票有效;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所发票数,投票无效。每一选项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有效票、无效票都计入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四)当选认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得票多者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选举规定和选举办法进行。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上报街办,由街办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阶段: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后,由村选委会主持,村党支部牵头,街办监督,10日内完成新、老村委会工作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组
织推选村民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村务档案,制定本届村委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附: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
1、上级有关选举工作文件;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3、宣传发动工作情况及宣传材料;
4、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有关选举公告;
5、选民登记册;
6、村民代表花名册;
7、初步候选人提名表和提名情况统计;
8、正式候选人名单及预选选票;
9、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10、选票及检票结果统计;
11、选举情况报告单;
12、村民委员会成员花名册;
13、村民小组长及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14、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及职责分工;
15、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材料;
16、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2.村委会换届选举意见 篇二
一、处理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支部的关系
(一) 村委会同乡镇政府的关系。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的最基层组织, 承担着在农村基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两者之间不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是“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要支持和协助。从这里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不能采用过去的行政命令, 包办代替或直接干预, 必须充分尊重村委会的自主权, 大力支持和热心帮助。同时, 村委会也要配合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到每一户村民中去。
(二) 村委会同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在农村中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尊重和服从党的基层领导是村委会首先必须遵循的原则。但在实际中, 村委会同村党支部的关系, 在一些地方不协调。村党支部片面理解“领导核心的作用”。尤其是支部书记, 认为是共产党执政, 村里的任何事情, 都得由书记说了算。村委会认为自己是村民选举的, 代表的人数多, 有群众作后盾。因此, 不能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 不能以村民自治为借口而拒绝党的领导。村委会是人民选的, 我们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两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自治, 村党支部是代表上级党组织在基层实施领导的, 其领导地们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村党支部在行使领导权的同时, 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委人开展自治活动, 行使好民主权利。
二、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对直选后的村委会能否搞好村民自治, 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 村委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就无法得到保障, 村民自治就会流于形式。当然, 村委会应当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工作。但是, 《村民委员会组织性》中的规定, 过于原则, 带有指导性, 而农村中的工作, 说到底就是做村民的工作。因此, 有一个将法律条文同农村具体情况相结合的问题, 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对法规原则进行具体化, 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村委会制度建设, 应从农村实际出发, 坚持以下原则。一要体现合法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 村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在制度设计时, 一定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不得有违背甚至抵触。二要体现自治性。村委会既然是自治组织, 其规章制度就应当充分体现自治性, 充分体现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形式, 充分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精神。三要体现系统性。村委会作为一个整体,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 应充分体现系统性。应当围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重点制定出村规民约。四要体现可操作性。村委会处于最基层, 工作最具体, 直接与群众打交道, 对于各项规章制度, 村规民约, 一定要从本村实际出发, 简单明了, 使村委会操作方便, 使村民看得懂, 能领会, 能掌握, 能执行, 切忌照搬别地模式, 生搬硬套, 甚至为了应付检查, 草率行事, 敷衍过去。
三、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不断提高村委会一班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水平
首先要解决作风问题。村委会干部, 官虽小, 但面对的问题事无巨细, 光有热情是不够的, 思想上一定要合格, 作风要正派, 办事要公道。对村民提出的问题, 或解决本村的矛盾, 都要出于公正, 不搞任人唯亲。其次是群众观点问题。村委会都是群众选出来的, 应处处为群众着想, 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 办好事。不能凌驾于群众之上, 更不能以权压人, 以势欺人, 尤其在村支书和村主任“一肩挑”的地方, 更要做好表率作用。第三是政策观念问题。中央连续五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 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深得民心, 村委会干部要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 把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地宣传到群众中去, 并认真地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第四是工作能力问题。村委会干部能力强否, 群众是最好的评判师, 在任期内, 村容村貌是否有变化, 农村经济是否有发展, 农民收入是否有增加, 都在村委会一班人的作为上。如果在任期内, 面貌依旧, 政绩平平, 群众是会失望的。
四、适应权力的结构调整, 积极化解各种矛盾
村委会直选有利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 有利于密切农村干群关系, 有利于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有利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但是, 部分干部、群众在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直选后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 值得引起重视。
(一) 当选村干与落选村干的矛盾。
有的落选村干部不能正确对待落选, 不从自身找原因, 自觉不自觉地站在村委会的对立面。同时, 他们在当地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对此, 为了顺利开展工作, 有利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 村委会一班人, 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消除误会。
(二) 当选村干与乡镇党组织的矛盾。
有的当选村干不是乡镇党组织的“意中人”, 虽然当选, 但彼此仍有隔阂, 工作上难以协调, 感情上难以沟通。甚至有的当选村干得不到乡镇党组织的信任, 造成当选村干心理压力, 工作不主动, 甚至作风飘浮。这时, 乡镇党组织要从大局出发, 相信村民自己的选择, 及时、主动做好疏导工作, 化解矛盾, 让当选村干尽心尽力开展工作。
(三) 家族、亲戚、朋友之间的矛盾。
有的当选村干在当地是“大姓”, 有的亲戚朋友多, 有的善于社交。选举后, 有的村民的意中人落选, 误认为是“拉票”, 从而引发部分村民对当选村干的不信任, 工作不支持甚至抵触, 因此, 对于这种矛盾, 主要看选举是否合法, 看当选村干思想素质是否过硬, 看工作作风是否正派, 看工作能力是否强。只要当选村干是合法选举, 又能尽心尽力, 满腔热情为村民办事, 不徇私情, 办事公道, 就要全力支持。
3.当前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探析 篇三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选举制度;民主意识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81-01
一、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成就
(一)农村村委会选举对村民自治意识的提高。广大农村村民通过参加各类选举实践活动,从中体验到生动的民主与法治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民主意识与法制观念。通过选举过程中的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预选、投票等活动,得到了良好的民主实践训练。
(二)农村村委会选举为我国长治久安提供了保障。村委会选举时我国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村级组织的建设是我国政权组织结构的基层建设,通过选举而选出素质较好的人来当家,真正的做到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的事情人民自己解决;进而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使农村社会更加的稳定繁荣。
(三)农村村委会选举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委会选举在基层民主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基层政权能否的到良好利用的关键保证。村委会选举是通过选民自主的选举出真正得民心,得民意的人来对村级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最关键的就是在农村实行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是否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为了真正实现村委会选举公平、公正、公开,很多地、县、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指导村委会选举的相关具体规章。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实行自我治理和自我管理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农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层动力。
二、解决我国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对策
(一)改进基层政府工作,减少行政干预。传统的官本位与家长制观念是导致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过度干预的主要原因,因此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需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提高基层政府工作效率,积极转变基层政府的工作态度。真正做到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基层生活,体察民情,逐步改善党群关系,为发展村民自治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发展条件;第二,基层政府工作模式的转变,服务型政府是我们这两年一直在提的政府治理模式,向过去的全能政府告别,减少政府干预,真正做到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自我管理,实现村民自己监督,各基层政府要严格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做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第三,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坚决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主动进行政务公开,真正做到政务透明化,及时向村民公开重大问题的结果以及决策过程成。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二)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选举方式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的选举过程中实行的是直接选举方法,而县级以上的选举过程中实行的是间接选举方法。民主选举是发展我国村民自治的基石,是促进农村和谐的前提。第一,要加强村民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学习,让村民把握选举政策的关键和选举过程的重点环节。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选举中来,例如:在村主要地段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营造出良好选举氛围,积极鼓动村民行使权利,扩大群众的参与面,使其积极参加选举等。第三,要强调选举纪律规定与要求,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权力参加选举。第四,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相关实施意见,严密组织以保障选举程序的规范运作。第五,每一阶段结束后,村委会都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前一阶段进行总结找不足,并安排下一阶段的具体任务,整理相关做法与经验。
(三)加强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切实解决贿选问题。笔者对于解决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要明确贿选的起止时间,最大限度的确定出贿选人的相关范围,明确贿选人的数量等做到真正防范贿选的发生和提前监督。第二,对已有的贿选案件进行及时的有效处理与报道,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第三,加强新闻媒体在选举中监督作用,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所固有的优势,在解决贿选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四,加强选民监督,选民的有效监督是对贿选监督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第五,基层党政机关在监督过正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对基层党政的教育和引导,加强对基层党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细化的法制制度。当前我国缺乏现成的贿选治理经验,同时法律制度也还不是特别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真正的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情况与问题很难给出直接有效的解决建议和解决办法。对一些民主选举中的相关问题没有明确的强制措施和明确的限制,因此应该加快这部法律的完善工作,使各种社会群体利益获得合法性和公众的有效支撑并给予有效的保护,真正做到保持农村的政治稳定。笔者简单总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增加民主选举中候选人的附加要求,做到合法化。第二,基层法治的宣传工作要做好,对村民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村民对选举工作的思想认识。第三,做到选举程序规范化,从基层行政人员做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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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勇.创新民主选举工作 提升民主选举质量[J].红旗文稿.2008(06)
4.村委会换届选举意见 篇四
象山社区第二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实施意见
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将满,为了认真做好此次换届选举工作,顺利组建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遵义市《关于实施办法
》,区、南白镇有关换届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现就第二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探索实行社区直接选举的新路子,加快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提升社区建设工作水平,为建设群众满意的现代化新型社区奠定工作基础。
二、选举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各环节选举工作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2、坚持依法选举,切实保障居民群众民主权利;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选举程序。
三、选举方式
根据南白镇的统一布暑,象山社区被确定为直接投票选举的试点单位。全体居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一人一票制:即由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于10月中旬开始,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工作总结。
四、工作步骤
整个选举工作步骤大致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
1、由上届居民委员会推选,社区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区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根据区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选举工作细则》,结合卫生路实际制订象山社区选举工作意见,制订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3、进行工作部署。社区于10月23日召开社区工作者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进一步明确指定专人联系各小区的选举工作,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4、召开议事协商会议。传达选举工作文件;确定召开代表大会时间;讨论选举委员会人员名单;讨论象山社区第二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意见;讨论三年工作述职报告;讨论确定社区居民各大组长名单和大组代表名额分配。
5、搞好工作总结。召开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作三年任期述职报告;通过象山社区第二届居委会选举工作意见;通过成立社区选举委员会名单;通过社区居民各大组的正副组长名单。
(二)宣传发动阶段
1、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十六大报告有关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增强社区成员民主权利意识的内容;居委会组织法和中央有关加强社区建设的文件精神;市、区、街道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同时要针对卫生路的特点,突出不同的宣传重点。
2、宣传方法。印发象山社区选举委员会告社区居民(业主)书等宣传资料,张贴或发到居民手中;发动社区党员、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楼道)长进行宣传;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标语、横幅等方式进行宣传,特别要充分发挥卫生路网站的优势,各项资料都要上网公布。
3、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了解和掌握关于民主选举的具体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选民登记、核对阶段
1、选民登记的条件。
社区居民参加选举,应当于11月6、7日2天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选民登记站登记。年满18周岁(即85年11月28日前出生)有选举权的居民进行选民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对户口不在本社区,但有有效居住权并居住一年以上和书面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选举的证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给予选民登记;驻社区单位法定代表人凭单位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经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的居民,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在监所服刑羁押期间的居民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在南白镇社区组织内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仅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劳动保障室、社区扶贫帮困服务站内工作的、且在职数定额内领工资的人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名单,应当在11月9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居民如有异议,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0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2、登记方法和程序。选民登记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小区的登记点进行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视作放弃本次选举的资格。
3、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要对已登记的选民资格进行审查,要根据户籍资料与社区物业公司等共同进行核对。经审核合格的选民名单应张榜公布,登记工作要求做到不漏、不重、不错。
5.村委会换届选举讲义 篇五
同志们:
笫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开始,在座的有些同志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也都比较熟悉了,今天,借此机会再跟大家共同学习,探讨换届选举中一些问题: 换届选举程序主要有:选举准备,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选举,争议与查处,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总结与培训等。
一、选举准备
首先,做好选举前的准备
调查研究、制定方案、任职和离职审计、重点难点村整顿
二、选委会的产生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选委会主持。村选委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方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在村选委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
1、组成
村选委会成员由7-9人组成,具体到一个村的数额,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选委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侯选人时,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其村选委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不得再参加村选委会的工作。其缺额可按选举时的得票数,取得票多者依次递补。
2、产生的方式
(1)村民会议无记名中选举投票产生,得票多者当选;(2)由各村民小组无记名选举投票产生,得票多者当选;(3)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选举投票产生;
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必须是上一届村委换届依照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
选委会产生后,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告选举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妨碍选举行为的,依照原产生程序予以免职。村选委会成员因回避退出、辞职、被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补缺或重新选举。村选委会成员个别缺额时,缺额按原选举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若该成员是村选委会主任,须由村选委会成员重新推选一人主持村选取委会工作。村先委会集体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了职责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讲座决定,重新选举产生村选委会,其选举方式如前。;重新选举产生的村选委会成员名单须报乡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职责。18项职责选举读本第202页。
5、制定选举方案,并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村民选举资格认定和登记选民
1、选民资格认定。
四个条件:(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2)政治条件。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3)属地条件。参加选举的是本村村民。(4)符合特定条件的公民。六项原则:(1)户籍所在地原则(2)经常居住地原则(3)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原则(4)大专学历、专业技术人才、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选举的原则。(5)不得重复登记的原则(6)民主决策的原则。
2、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3、确定选民登记员,明确登记对象。
4、造册登记。选委会印制选民登记花名册,造册登记。
5、明确登记办法。(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2)选民登记员挨家挨户登记。不论采用哪种办法,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6、公布选民名单。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选委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前20天,按村民小组顺序在本村的显要位置或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
7、受理村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异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选委会提出。村选委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自理决定,并公布自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8、颁发选民证。
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确定村委会职位、职数,并张榜公布。
四、确定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先确定候选人再正式选举的选举 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候选人的资格和任职条件。四不能和十不宜(以辉换届【2014】1号文通知为准)。
2、候选人的产生方式(1)村民会议提名:选委会召集本村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无记名投票;(2)村民小组会议提名:先委会分别召集各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投票。注意事项:(1)选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工作人员和唱票、计票监票人。(2)不办理委托投票、不设流动票箱。(3)等额提名。(4)设验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投票箱。(5)应有女村干部候选人。(6)根据相对多数、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7)任何单位、组织不能指定候选人。
3、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4、村选委会应召集本村(或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方可投票。每一选民不得在同一提名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
5、资格审查
6、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后,村选委会应立即发布公告。根据前几届的经验和做法,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票数相等的,可按姓氏笔划,根据规定的名额排列名单,张榜公布告知全体村民,并上报乡级政府备案。
7、集体约谈
提名候选人特殊问题的处理。(1)不受理委托投票、不设置流动票箱投票。(2)同一候选人获得两种以上职务提名时,选票应当 分别计算。获得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当选高职位的,可以合并讲稿低职位得票数之内,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合并计入高职位的票数之内,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合并计入高职位得票数之内。(3)候选人退出。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三日向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二、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
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通常称“无候选人的选举”,是将提名候选人与正式选举合并,按照本村应选职位和职数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其本质是直接“海选”村委会成员。某一选民获得某一职位法定的过半数选票即为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应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宣布当选)
五、投票选举
一、投票准备
(一)、制订选举办法:投票方式、选举样式、选票认定。
(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三)、办理委托投票,严格委托投票。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应当按照委托投票人的意愿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应当于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收回该选民的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 投票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持委托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证领取选票、写票和投票,不得将委托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委托投票证”中的被委托人的姓名后,再发选票。选民持委托证超过三个或者持证人与被委托人不符的,选举工作人员对前者应当收回多出的委托证,对后者收回委托证。
对委托投票必须掌握的几个问题:
1、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投票,不是其他原因。
2、受托人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内容略,以选举读本241页为准)。“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的范围。须是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虽是“近亲属”,不能接受委托,不然外村人跑到本村来投票会出现混乱;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行为能力者,自己都不能行使投票权,更没有能力代其近亲属投票;须是已经登记为通辑本次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
3、以书面方式委托。委托投票人必须于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书写委托书,应双方同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书面办理委托手续;选民在外地的,可采取书面委托形式,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何人代其投票,口头委托无效。
经村选委会确认,委托生效。村选委会要收回该选民的选民证,向被委托人员发委托投票证。
4、要公示。村选委会要将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在选举前向村民公示,接受监督。
5、防止委托投票变为代为行使选举权。受托人要按照选手人的意愿写票和投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行使选举权。
6、不得再委托。
7、严格控制委托投票。由于委托投票容易使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变相成为间接选举,能不尽量不用,非有不可的也应控制委托投票的总数,避免委托投票过多、过滥,防止利用委托投票的形式进行贿选。
(四)、严格控制和规范使用流动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置流动投票箱。选民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便到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又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应当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投票箱,入户接受投票。接受流动投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计、核实,并在投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村民选举保值应当加强对流动投票箱的管理,设置专人保管流动投票箱。”
使用流动票箱应注意的几点:
1、严格限制流动票箱的使用。杜绝以流动票箱代替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投票的做法。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只能是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便到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又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选民。
2、采取投票站方式投票的,一般不宜设立流动票箱。
3、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要向村民公示。
4、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村选委会要明确专人保管流动票箱,至少三人负责一个流动票箱,分工负责验证、发票、保管票箱等。接受流动投票结束后,要将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箱。开箱后,应先行分别清点流动票箱和投票站票箱的选票数,核对无误后再清点中心选举会场票箱选票数;然后,将选票混在一起。
(五)、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
二、投票程序
(一)、清点到会人数。根据法律“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要清点参加本次投票选举的投票人数,超过本村装傻充愣的选民总数的半数,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大会可以进行。
(二)、宣布大会开始
(三)、奏国歌
(四)、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五)、宣布选举工作人员
(六)、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规范候选人竞职演说和竞职承诺行为,要把握到以下四点:
1、建立候选人(自荐人)选前个别约说或集体谈话制度。乡镇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对候选人(自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2、规范候选人(自荐人)竞职行为。候选人(自荐人)不得私自开展竞职活动,不得私下拉票和随意许愿。乡、村两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应当统一组织候选人(自荐人)与村民网页,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治村设想要围绕本村今后3年发展规划,着重就发展集体经济、完 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加强和改进为村民服务等方面提出方案和措施,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其他赏群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得对其他竞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机构应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3、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约束机制。对于诸多承诺须加以鉴别,不能放任自流。对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承诺,予以支持;对于诸如“不搞计划生育”、“多分宅基地”、“分发集体财产”、“当选后每人发多少钱”等承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七)、检查并密封票箱
(八)、启封、清点选票
(九)、讲解选票
(十)、验证发票
(十一)、秘密写票
(十二)、投票
(十三)、销毁剩余投票
(十四)、集中票箱,清点检验选票数
(十五)、检验选票(十六)、公开唱票、计票
选票的认定。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检验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应逐张清点检验选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在公开计票前提交村选委会讨论决定。
2、认定有效票。有效选票又分整张有效或部分有效两种:整张 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部分有效,是指在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候选人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候选人胡写乱画无法辨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
3、认定无效票。包括: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书写扫地能辨认的选票;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表识的选票。
4、认定弃权票。投出的未写任何符号的选票。
5、无效票(废票)、弃权票与有效票具有同行的法律效力。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就是说,判断候选人当选是以“参加投票的选民”为基数的,而废票和弃权票是包括在这个基数内的,废票、弃权票要与有效选票同时封存、存档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
6、当选的确认。确认当选,要遵循“双过半”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当选人中没有女性的,但委员候选人中有女性获得过半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多的女性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女性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十七)、当场公布结果。选举程序合法公正,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不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的,由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十八)、封存选票、填写报告单(十九)、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六、另行选举、出缺补选、重新选举、重新投票
1、另行选举:(1)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2)村民委员会选举不能产生当选人的,应当另行选举;不能足额产生当选人的,应当对不足的名额进行补选。另行选举或者补选差额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由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因候选人不能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德芙而不能产生当选的,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当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2、重新选举。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决定,并宣布选举无效,依法重新组织选举。重新选举在宣布选举无效后三十日内进行。(1)整体选举无效的,必须依法组织重新选举。重新选举不得按另行选举或补选处理。(2)部分选举无效的。有的是选举过程中某个环节违法;有的是因组织者在选举中某项工作的失误而造成选举部分无效。对部分选举无效的,采取局部纠正的办法处理。
3、重新投票。指候选人在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造成票,因所获票数相等而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垢被选举人进行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重新投票只能对被选举人进行投票,不能投其他候选人或选民的票。
七、破坏选举行为的查处
1、破坏选举的行为。在村委会选举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属于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
2、贿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行为。(辉组【2014】42号文)
贿选的三个条件:(1)贿选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2)贿选的方式,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3)贿选的后果须是造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了村委会的选举。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贿选。
3、查处。对群众举报的贿选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民政、公安等部门参与。
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八、工作移交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
九、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长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
2、有一定的 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热心为本村民小组村民服务。
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村民小组一般设组长一人,由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得票过半数的超过一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不过半数,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代表的条件:
1、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
2、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3、热心为村民服务,敢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4、密切联系群众,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威信。
村民代表的数额:由村民按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标准进行推选,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各村村民打赌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讨论决定,原则上要既方便开会议事,又能广泛代表村民的意见。但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30人;村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60人。
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村民会议确定本村村民代表数额后,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推选代表时,应先计算出推选一名代表的户数,再按计算出的户数按相邻居住的原则划分出若干个选举单位进行推选,获得选举单位全体选民的多数通过都当选。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产生后,要及时发布公告。
6.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篇六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主持词
村民同志们:
我叫XXX,是我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今天的选举大会。按照全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统一安排,今天我们村在这里召开村民会议,会议主要有一项内容:就是选举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成员。下面进行第二项主要内容:进入村委会选举议程。
一、宣布大会纪律
1、与会选民要服从选举大会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按指定座位坐好,不得随意走动和擅自离开会场,不高声喧哗,不提前退场,保持会场秩序;
2、各位选民要认真写票、投票,珍惜自己的选举权;领取选票时,按顺序,凭选民证和委托证领取选票。填写选票时,按照每次一人的原则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投票时,将自己的选票亲自投入票箱;
3、接受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的人要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写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代写票不得超过村张;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任何组织工作,不得接受委托和代写选票;
4、任何在选举中使用非法手段扰乱会场秩序,破坏选举。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1
刑事责任。
希望村民同志们自觉遵守,开好大会。
二、清点到会人数
下面请各组清点到会人数并报大会主席台。
各位选民,我村共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XX人,(参与本次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XX人,委托投票的XX人,总共XX人,超过本次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总数的半数,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大会继续进行。
三、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村民同志们:我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本次选举工作的进展情况。我村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1年11月8日正式开始,依据法律的程序,先后进行了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宣传教育村民、有选举权的村民登记、预选提名确定候选人等阶段,总的来说选举是依法进行的、健康发展的。现在,我再次宣布本届村委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村委会主任正式候(竞)选人:XXX、XXX;
村委会委员正式候(竞)选人:XXX、XXX、XXX、XXX、XXX。
四、宣布选举工作人员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2011年X月X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有选举权的村民XXX为总监票员,有选举权的村民XXX、XXX为监票员,有选举权的村民XXX、XXX为唱票员,有选举权的村民XXX、XXX为计票员,有选举权的村民XXX、XXX为秘密写票间监督员,XXX为代笔员。
请各位选举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工作。
请村民鼓掌欢迎。
五、检查并密封票箱
请总监票员和监票员,将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分会场的票箱,当众检查是否空箱;
请总监票员将各票箱上锁和贴上封签。
六、启封、清点选票
现在大会进行第六项议程,启封、清点选票。
请大会总监票员面向村民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请大会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清点盖有公章的选票张数,并报告大会主席团;
主持人宣布:经当众清点,本次选举共印制选票XXX张。
七、讲解选票
现在请总监票员XXX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划法。(讲解毕)
八、验证发票
现在大会进行第九八项议程,验选民证、发选票。
请选民同志们坐好,等待工作人员安排,保持会场秩序。现在,我宣布发票、划票、投票的顺序:
现在请大会工作人员开始凭证领票、划票、投票;(结束后)
请工作人员走上各自的岗位,并派一人到大会主席团领取本组选票;(领好选票后)
请各村民小组开始验证发票。工作人员开始工作,坚守岗
位。
请村民自觉遵守纪律,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依法排队领取选票。验证发票处的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严把发票关。待一名村民在秘密写票间划好票走出写票间后,再向另一名村民发选票,始终保持秘密写票间一人划票。
九、秘密划票
村民领到选票后,请进入秘密写票间划票,写票间只允许一人划票,其他村民不得围观。
十、投票
开始投票。票箱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十一、销毁剩余选票
请总监票员将剩余的选票当众销毁。
十二、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进行大会第十三项议程,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请工作人员先开箱,后清点选票,清点要认真负责,由总监票员报告收回选票总数。
现在,我宣布,经清点,从票箱共收回选票XX张,超过本村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总数XX人的半数以上,符合法律规定,本次选举投票有效。
十三、检验选票
请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并由总监票员报告检验结果。
本次投票,共发出选票XX张,收回选票XX张,其中:有
效票XX张,弃权票XX张,无效票(废票)XX张,收回的选票数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投票有效。
十四、公开计票
请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人员开始工作,分级公开计票,村民监督。
十五、当场公布结果
现在,我宣布本次投票选举结果:
十七、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十八、宣布当选名单
1、选好人,过好日子
4、选好人办好事、选孬人办孬事、选坏人办坏事
5、选好对象是一家人的幸福,选好村干是一村人的幸福
6、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广大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7、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8、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9、实行村民自治,选好村民委员会班子
10、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1、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2、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13、尊重选民意愿,保障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
14、珍惜民主权利,投好庄严一票
15、积极参加选举,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7.村委会换届选举意见 篇七
一、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
1. 未按选举规范进行操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我国对村委会选举从提名到投票等环节都进行了规定,各个地方的民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应更加细化的选举规则。按道理讲,我国村委会的选举应该是完全有法可依的。可事实上,村委会选举违规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在现实村庄生活中,竞选者更关心的是如何获选,而成文规则则被抛诸脑后。他们觉得只要做得“不过分”,不至于让村民看不下去,就没问题。传统的面子、人情等构成了选举中的实际规则。
2. 人情交换下的贿选
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人情关系在农民的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编织了农民日常生活的基本行动。在村庄生活中,一些有声望,并且热心于村庄事务的村庄精英懂得用人情关系去赢得村民的选票。而普通村民也愿意给这些人投票,以期获得回报。这种逻辑最露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金钱与选票的交换。由于这种贿选是建立在人情基础上的交换,以至于在日常生活中,行动者将这种行为都解释成了“人情”。
3.“不倒翁”现象的存在
在正常的民主选举中,村委会成员应该保持正常的更迭和流动。在现实的村民自治实践中,一些村民长期担任村委领导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好的情况下,因为时间的缘故村民甚至习惯了这些领导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村民甚至很难将这些领导“选下台”。在这种情境中,村委领导往往掌握村庄权力数十载,其家属或者亲人也位列村委会成员之中。其典型如广东汕尾市的乌坎村,该村村委会在村民发起的群众性事件中方得以换届。
4. 未能择出理想人选
从理论上讲,按照民主选举的规则进行投票,应该能够选出理想的人选。从实际结果来看,村委会选举往往又未能如村民所愿。因为村民们会发现,一些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们所称道的候选人却未能成功当选,这让他们对选举产生了疑惑。贺雪峰等人曾深入地研究过选举与村庄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表明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并不一定就是村民所认可的人。这种情况需要在村民自治推进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二、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原因分析
1. 普通村民的无力
在村委会选举中,并不是说,村民们对已经发生的违规并不知情;也不是说,他们对选举的结果没有意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普通村民是村庄政治生活的弱者。“反正我们说了也没什么用”是村民弱者心态最突出的表现。其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普通村民资源占有量贫乏。不懂法律、经济收入低以及缺乏声望等都有可能造成这种情况。(2)人情关系中支配关系的存在。普通村民与村庄精英间的关系带有一定的支配色彩,这在农村生活中广泛存在。在获取精英的“恩情”之后,普通村民往往不敢和村庄精英“闹翻”。
2. 村庄精英的违规
在村委会选举中,有的村庄精英为了能够在竞选中获胜,往往会采取违规的方法,要么动用金钱,要么动用职权为选举获取选票。如果村庄的贫富差距较大,那么出自富裕家庭的候选人就具备了贿选的条件,他们拥有雄厚的实力为自己的选举拉票。如果候选人是原村委会的成员,那么他们则拥有动用原有政治动员能力获取选票的能力。因为原村委会的成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与大部分村民都保持着一定接触,在接触过程中就能织下自己的关系网。这种关系网构成了行动者的政治动员能力,当然这种能力是建立在其原有职权基础上。
3. 未能扎根的成文规范
就乡村生活而言,文字都是多余的,更不用说成文规则。乡村生活并非没有规则,其中的规则以习俗、习惯等占据主导,这些规则都是不成文的。村民的行为很大程度上都是由这些规则所主导。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国家通过成文法律的形式嵌入乡村社会的,这些规则并未能在村庄生活里扎下根。因此,当面对村庄选举这一新鲜事务时,村民们只是从传统习惯中去寻找规则,而未从法律中寻找支持。如何能让选举规则在乡村中扎下根,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4.“半熟人社会”的制约
在通常的意义上而言,中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之中,村民们之间相互熟识,谁有本事大家应该都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村委选举都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而行政村往往又超出了传统的“村落”范畴。在较大的行政村中,村民之间的关系从相互熟识变成了半熟或者陌生,彼此并不了解。这表明,在行政村中,村民们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半熟人关系。在半熟人社会中,由于选民之间彼此不太熟悉,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因此,村民难以选出真正合适的人员。另外,也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较为容易隐藏,而不至于公开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违规行为的出现。
三、解决村委会选举问题的路径分析
1. 推动社会关系转型
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这些人情网络在现代的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往往扮演着负面的角色。一方面,是因为所有的人情网络都是私人关系的产物,不具备公共的性质;另一方面,在强者与弱者的人情关系网络中,这种关系容易演变成较为隐蔽的支配-服从关系。这是贿选、“不倒翁”现象的存在的社会基础。
在我国农村普遍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培养契约型社会关系。连接社会个体的不是传统人情关系网络,而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关系网络之中每个人关系都是平等的。这需要通过发展市场经济、推动村民自主治理等方式加以实现。简言之,这需要推动农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这是乡村社会的一场革命。
2. 缩小乡村贫富差距
贿选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贫富差距过大。富者能够有资源进行动员,而贫者也觉得对方给的价格足够高。另外,缩小贫富差距,也有利于提高普通村民在村庄生活中的地位,有利于他们在村委会选举中积极发挥作用。
乡村贫富差距的缩小,需要政府加强基本社会保障,使得普通村民不会因生病等原因将家庭经济拖入困境。需要政府积极扶持农村经济,如发展特色作物、扶持微小型企业、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使得普通农民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好处,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政府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鼓励村庄集体企业的发展,让村民能够参与企业分红。
3. 培育乡村公共精神
乡村公共精神要求村民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在尊重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我的个人利益。在村委选举过程中,需要有村民站在维护村庄利益的基础上,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也需要参选者在遵守规则的前提追求自己的利益。
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充分发挥村落等熟人社会的基本单位的作用。村落具有浓厚的熟人社会色彩,它是非常的天然共同体,其中的成员具有较为强烈的公共意识,他们乐于为集体而奉献和监督他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还需要加强乡村公共生活平台的建设。可以通过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平台,也可以通过加强集体活动场所的建设,为村民相互交流,提高其公共意识打下基础。
摘要:村委会选举是学者们在乡村问题研究中关注的焦点。在村庄生活的视角下,村委会选举显现出未按选举规则操作、人情交换下的贿选、“不倒翁”现象以及难以选出理想人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村庄生活场域中普通村民的无力、村庄精英的违规、成文规范难以扎根以及半熟人社会的制约等紧密相关。有效解决村委会选举问题,应加快推动社会关系转型,缩小乡村贫富差距,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推动乡村在社会、经济与文化三方面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村庄生活,村委会选举,问题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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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66-67
8.村委会换届选举意见 篇八
(一)贿选产生的历史文化因素。首先,我国社会存在“官利一体化”的传统观念,该观念至今仍然是很多人心中的为官哲学。当前基层农村大部分参选者整体素质缺乏,思想意识层次较低,往往把“当官”作为谋取利益的途径。同时在该意识的诱导下加之竞争激烈,他们极易选择通过贿选行为达到目的。其次,我国社会具有传统的“臣民”思想。这些传统思想不仅给广大村民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而且为贿选提供了平台。
(二)经济利益驱动。选举的过程是政治资源的配置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而公共权力获得者即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为了维护现有的经济利益或对现有的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催生了属于权力寻租的贿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利益群体的分化,人们必然会对经济上的要求上升为政治上的诉求。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的重要土壤就是利益的驱动。
(三)宗族势力干扰。从贿选者的角度看,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贿选者对权力有极强的诉求,“权力需要”在其个人需要结构中占据主导位置。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各宗族为竞选村委会主任往往会兴师动众,不遗余力,一旦达到目的,本宗族就会成为本村最具有势力的家族,满足了宗族成员的虚荣心理 ,也为通过公共权力牟取宗族利益铺平了道路。
(四)乡村权力断层。村民自治广泛推广之后,乡村之间的关系由“领导”变为了“指导”,这种微妙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村委会要从“对上负责”逐步转变为“对下负责”。在转型期,村委会出现了政治的断层和权力的空缺,乡镇府想继续控制,村民积极要求自治,而村委会主任夹在两者之间,既要向上争取支持,扩大自身权威和权力;又要向下争取选票,获得村民的信任。政治断层中出现的贿选既可能因为与乡镇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而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也可能由于民自治程度尚且不高,缺乏决策力和影响力,出现放任自流的情况。因此,权力断层是村民自治中贿选现象的政治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讲,贿选并不是和民主选举永远相伴而生的, 而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阶段性产物,是政治权力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
(五)选举程序缺陷。村民对选举的结果是否具有影响力或者影响力的大小是决定其对待选票态度的重要因素,而决定村民投票影响力的则是选举过程的民主程度。当前选举过程中不高的民主程度、存在缺陷的选举程序,对村民选举造成了负面影响。选举程序的缺陷给贿选现象的蔓延开了绿灯。
二、贿选的制度规制
1、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真实性。选民出售选票,从本质上而言,就是选民对政治权利的放弃,而放弃政治权利的前提,则是因为这种权利不具有其应有的作用和力量。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要防止选民“民主权利虚无心理”的产生,必须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尊重和保护村民的候选人提名权。从制度上排除村民联合提名方式,直接采用海选模式提名产生候选人。在采用海选模式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有半数选民参加,提名才有效;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提名;要注意性别结构,保证女性的被选举权。
(2)增加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准确进行选民登记,客观进行候选人介绍,及时现场公布选票结果。
(3)适当扩大差额比例。候选人名额越多,选民的选择权利就越大,选民的民主权利就越容易得以体现。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数字规定。要真正体现“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的名额至少应该达到应选名额的两倍,在可能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差额比例。
2、确立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贿选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选举过程监督主体的缺位。目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当“监督”角色的是乡镇政府,由于当前村委会在某些方面具有“半行政”性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因此监督者不宜由乡镇政府担任,应由没有利益牵涉的第三者担任。在选举之日,由监督小组对整个选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贿选的发生。
3、完善法规制度,规范选举程序
(1)要把贿选纳入《刑法》和相关法律惩治的范畴,增加贿选的成本。建议将《刑法》和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使其扩大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可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在村委会选举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事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救济中,应将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
(2)要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贿选者的主要动机是当选后以权谋私,收取高于贿选投资的回报。因此,要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机会,消除以权谋私的企图。健全和完善监督考评制度,按照“公开承诺、全程监督、群众考评”的原则,完善村委会干部“公开承诺”监督考评制度。要创新村务民主决策机制,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还权于民”的原则,建立重大村务民主决策机制。
4、严肃选举纪律,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1)明确贿选的标准和界限。要明确贿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直接的,还包括亲友间接参与的,不仅包括送钱送物、请吃请喝,还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利益承诺、关系操纵等。
(2)建立完善贿选信息收集、核查、惩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与信访、人大、政协及群团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反馈的信息交流制度,以组织部门干部及干部监督机构为主体,建立信息收集上报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所反映的信息收集汇总,经党委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建联合核查组,制定核查方案,培训核查工作人员,依照党纪、法规和章程进行核查。
(3)把“民主监督”贯穿换届选举的始终。要充分发动基层群众,让他们积极参与基层选举的监督工作。为解决目前存在的贿选问题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要善于借助“外力”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比如,可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监督委员会”等选举监督机构,加大对贿选行为的监督力度。
(4)要采取措施消除家族势力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扰和影响。制定出台依法处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刚性规定,限制拉票贿选者的不正当活动,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进行。
(5)加大惩处力度。对查实有拉票贿选行为的人员,及时取消候选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对于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选民,也要严肃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民主选举已经成为解决现代社会乃至乡土社会公共权力合法来源的重要路径,我们不能因为贿选现象的存在而怀疑甚至否认选举制度的伟大意义。当然,贿选现象暴露了现行选举制度的某些亟待完善的缺陷,通过制度创新完善现行选举制度也是根治贿选现象的应有之义。治理贿选是村委会选举中的当务之急,处理得好,可以使村民自治制度顺利实施;处理不好,很可能使农村民主政治、村民自治走上歧途,甚至影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因此,治理贿选刻不容缓,同时也要看到,治理贿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社会治理,更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我们坚信,通过法律规制和社会治理, “ 贿选”这一基层民主建设初期的阶段性现象,将逐渐减少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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