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药品委托配送协议书(共4篇)
1.中标药品委托配送协议书 篇一
附件5:
中标药品更换配送企业申请书(格式)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我公司(中标企业名称)生产的药品(见附表),参加湖南省2010年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中标,我公司申请将在(地区)(原配送企业名称)更换为(新配送企业名称)。
根据《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我公司在此保证经我公司授权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全部配送服务和质量保证责任。
中标企业(盖章)原配送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后配送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2.中标药品委托配送协议书 篇二
一、办事项目:
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许可事项;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申请委托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第三方药品物流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5、《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
6、《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三、申请范围:
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条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条件。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应当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许可事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对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自通过检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核发《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企业可以在条件符合后,依法重新申报。
陈述申辩听证,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规定对被委托的从事第三方物流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自通过检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企业和被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或已获得《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的非药品批发企业核发《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企业可以在条件符合后,依法重新申报。
五、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504室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 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 下午13:30-17:00
七、其他:不收取费用
相关附件下载(以下资料文件仅供下载参考,如需办理业务,请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填报!)《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附件1).doc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附件2).doc 《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附件3).doc 沪食药监流通[2005]479号.doc 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doc
3.药品配送协议 篇三
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嘉禾益民医院
乙方(配送单位名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联合优势,加强和完善医院药品管理,减少药品采购的中间环节,实现药品集中管理统一配送。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原则,甲方决定将 嘉禾益民医院 月计划药品配送交予乙方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一、配送主体、性质
甲方确定乙方为其月计划药品配送商。乙方承诺提供全面完善的配送服务。
二、配送范围
乙方配送范围为药品(毒麻品种、精神类品种、需冷藏配送品种及中药材除外),乙方为甲方的主配货商。具体品种目录由甲乙双方拟定,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如遇招投标与临床用药需要,需增加新品种,双方则根据广东省药品中标目录再行确定配送品种(中标生产企业因停产、断货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双方可协商调换生产企业),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三、配送价格与货款结算
1、甲方使用的药品一律按广东省统一招标挂网中标价(个别品种因市场原因,采购价与招标价倒挂时,由双方协商解决)配送,非招标药品执行正规批发价配送。
2、甲方收到乙方当月配送的药品应及时入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最新中标零售价或国家规定的最新价格执行)执行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国家发改委,企业自主定价。当月15日前付清上月货款。
3、乙方协助甲方协调原有新特药品种退货或者退回临床费用。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收货时对药品的品名、数量、批号、剂型、规格、厂家、包装等情况进行核对,并在收货单上盖章、签字确认,作为对帐依据。甲方接收药品时,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药品,不得影响甲方使用;
(2)、甲方出现滞销三个月的仓储药品,应及时将滞销品种目录统计交予乙方,乙方接收后应尽快退换;
(3)、对于距失效期为半年内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但不包括甲方要求乙方备货应急、紧缺品种的库存;
(4)、自甲方下发药品采购计划至乙方之日起,五天内乙方未完成配送的品种、属于甲方应急用药,甲方与乙方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后,可另择渠道采购。(应急用药甲方采购,乙方与供应商结算)
(5)甲方成立药品质量监督小组,主要针对乙方产品质量,品名规格更换,以及在合作过程中链接沟通协调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药品质量:乙方供应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如因质量问题引起责任纠纷由乙方承担,甲方须提供相关证据协助乙方向生产厂家追偿。药品如在使用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给予调换或退货;若因乙方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或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以广东省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结果为准)
(2)药品供应:甲方每月(周)提供配送计划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须于五日内及时配送。
(3)药品退换:对近效期、破损药品,经乙方核对确认后负责及时调换,药品滞销超过三个月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尽快销售或退换,如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滞销失效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但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原因延迟退货户、更换造成滞销失效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后果。
(4)药品退货:不合格、药监部门规定不允许销售的药品等,甲方如数退货,乙方不得拒绝,否则,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使用的新特药品种如出现生产厂家或其产品代理恶意不给乙方而导致该产品无法供应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可替换同品名不同厂家的中标产品。
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协议终止
(一)、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供应药品,如延误供药或不能供药,应将延误说明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不能履行的书面通知后,确定是否延期交货以及是否加收延误期违约金。若确认为违约,违约金按违约额的 20 %计算。若大批药品配送不到位,对临床病人治疗造成影响,所造成的损失或其他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或停止合作)。
2、若乙方所供药品出现质量问题,一经发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质量结论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回乙方所供药品,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若乙方在供应药品过程中,出现三次以上的延期供药或无法供应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乙方为甲方备货库存的所有药品,甲方选择有需求品种,按原约协商价格结算,近效期药品作退货处理。
4、下列情况不构成违约:
(1)、若甲方不按约定时间付款而导致乙方不能支付生产厂家或其他医药公司货款,从而导致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供药;
(2)、生产厂家停止生产的品种,由于停产而不能供货,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不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对方,各方应尽可能寻求合理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二)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承诺乙方交付药品后按本协议第四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逾期按当期欠款金额 20 %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甲方应急用药除外)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采购相同品种对乙方品种冲货窜销,否则甲方按冲货窜销品种实际数量的销售金额(按医院零售价计算)的两倍赔偿给乙方。甲方如向其他企业采购,需经乙方同意。
(三)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广州市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本协议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约;(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3)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
(4)三个月试用期内一方决定不再合作;(5)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
六,试用期限
本着“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原则,现进行试用合作模式,从签订之日起试用合作期为三个月,甲乙双方相互选择,试用期满后双方无异议重新签定正式协议。
七、文本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广州嘉禾益民医院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配送单位名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补 充 协 议
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嘉禾益民医院
乙方(配送单位名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此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药品配送协议的补充:
一、甲乙双方相互监督,把药品的年销售总量控制在 左右(不得低于,不得超过)。
二、1、甲方收到乙方当月配送的药品应及时入库,次月支付医院上月药品销售金额的40%作为货款,乙方并提供结算金额的相等发票。
2、甲方原有药库、药房的库存通过盘点确认零售金额,甲方在销售过程中收回,后库存属乙方所有。
3、协议终止时,乙方为甲方备货库存的所有药品,甲方有选择需求品种,按零售金额一次性给予乙方40%结算,近效期药品可作退货处理。
4、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临床医生除外)以任何形式直接间接给予好处。
5、科室退回药品:乙方按照退回药品的零售金额20%做为回购药品的费用支付给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4.直调药品委托验收协议模版 篇四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互为药品异地购销关系,依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四年七月九日发布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药品销售给乙方,为减少流通环节,采取药品直调的方式,即甲方从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的药品不经过甲方仓库而直接转运到购货方(乙方)单位。由于甲方不参与药品的验收环节,故甲方委托乙方对直调到货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
二、甲方须保证直调给乙方的药品来源可靠、合法。
三、乙方须保证按照GSP的标准对直调药品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药品的内外包装质量及外观质量。
四、乙方须真实、准确地填写由甲方提供的“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并及时将记录送达甲方。
五、乙方验收人员须具备符合GSP要求的验收资质,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质书面证明,包括验收人员的上岗证、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六、甲方直调给乙方的药品,在乙方验收时如确有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
七、甲方直调给乙方的药品,经乙方验收合格入库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委托方签章:受委托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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