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事故案例

2024-10-14

车险事故案例(共6篇)

1.车险事故案例 篇一

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保险赔偿项目和标准

目录

一商业保险赔偿项目 二强制保险赔偿项目 三强制保险赔偿顺序 四赔偿项目单证与计算

(一)医疗费

(二)续疗费

(三)护理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五)误工费

(六)残疾赔偿金

(七)残疾用具

(八)丧葬费

(九)死亡赔偿金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十一)交通费

(十二)住宿费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五特别提示

六常用基本概念

一商业保险赔偿项目

(一)受伤未致残赔偿项目:

(1)医疗费(2)续疗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误工费(5)护理费(6)交通费(7)住宿费

(二)因伤致残赔偿项目:

注:除

(一)项的项目外还包括:

(1)残疾赔偿金(2)残疾辅助器具费(3)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死亡赔偿项目:

(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3)被抚养人生活费(4)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

注:死前有发生抢救费用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

(一)项内容。

二强制保险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诊疗费(2)医药费(3)住院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必要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5)残疾赔偿金(6)残疾辅助器具费(7)护理费(8)康复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误工费(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强制保险赔偿顺序

(一)医疗费用赔偿顺序

采用先发生先赔付的原则计算,顺序是 有责5万元;无责人1万元。

(2)出险时间在2008年2月1日后的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 有责11万元,无责1.1万元。

五赔偿项目单证与计算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供交通事故的伤、残者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必须的费用。

1、提供单证

(1)医疗费发票原件

(2)医疗费的电脑汇总清单(3)病历(4)诊断证明(5)出院小结 [适用提示](1)负全部责任的一方应提供医疗费发票的原件。

(2)负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一方可提供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但必须加盖终结处理机关的公章(才可视为真实有效的票据)。

(3)受害人转院的应提供转院证明。

2、赔偿计算

医疗费是根据冶疗医院出具的有效收款发票,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汇总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计算。

[适用提示] 不属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将在保险赔偿中扣除。与本次事故无关的疾病医疗费用不予计算。擅自自购药品不予计算。

住院期间到门诊开药的费用不予计算。

对原有疾病难予区别的,医疗费在90%内核算。出具续疗证明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计算。

(二)续疗费

续疗费是指受害人对事故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1、提供单证

(1)医院续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原件(2)病历(3)诊断证明(4)出院小结 [适用提示](1)提供的续疗证明必须加盖治疗医院或鉴定机构的公章。(2)必要时须提供CT或X片

(3)以上(2)、(3)、(4)项与医疗费单证相同,不用重复提供。

2、赔偿计算

续疗费是根据医疗单位或鉴定结论进行审核计算 [适用提示](1)续疗费须经保险人医疗审核后确定。

(2)续疗费在医疗费的10—30%内(含二次手术费)给予计算。

(3)评残疾后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但取钢夹板、取髓内钉、颅骨修补手术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参考以往医院类似治疗的费用。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人工费。

1、提供单证

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书 [适用提示] 特殊情况需要一人以上的护理人员应由治疗医院出具证明。

2、赔偿计算

护理费按照当地医院雇佣护工的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适用提示](1)原则上只有住院期间才给护理费。(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对其伙食费支出给予补助的费用。

1、提供单证

不用再单独提供单证。

2、赔偿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每日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

[适用提示](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2)只能在住院期间给予补助,未住院者不给予补助此项费用。

(五)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因伤或致残不能参 加劳动,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损失。

1、提供单证

(1)受害人受害前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工资表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来证实误工损失)。(2)受害人停发工资证明(证实实际收入减少)。[适用提示](1)出院后有误工的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且加盖医院章。(2)工资收入超过国家征税标准的还应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证明。

2、赔偿计算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误工期间的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无收入减少的不予计算。(1)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天数×日误工费(2)误工时间的计算:

(A)受害人住院天数再加上医院出具的有效休息证明天数。

(B)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持续误工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意拖延时间评残的除外)。

(3)受伤的相关误工天数依据公安部公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标准计算。

[适用提示](1)工资表或缴税证明中的总收入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等应扣除的部份,剩余的才能算是实际减少收入的部分即误工费。

(2)赔偿误工费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和相关法律为依据,属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和不到18岁的末成年人的不计算误工费。

(3)受害人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出险地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照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当年标准)计算。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按其户口性质和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即农村户籍按其所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户籍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在城市务工满一年,能提供暂住证、劳动合同或社保缴交证明,可按城市户籍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4)住院前在观察室观察的治疗时间可以计算误工费。

(六)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影响劳动收入,而给残疾者的一种补偿性的费用。

1、提供单证

(1)司法伤残鉴定书

(2)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残疾者的有效户口复印件 [适用提示](1)在城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应提供暂住证或工作单位工资证明及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残疾赔偿金。

(2)在城镇没有固定工作但居住在城镇连续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居住地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残疾赔偿金。

(3)在城镇连续就读的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的子女,提供就读学校就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残疾赔偿金。

(4)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照残者的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2、赔偿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60岁周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 D.75周岁以上的一律按5年。

(2)残疾等级赔偿比例的计算(残疾等级分十级): 残疾等级赔偿比例附加级数比例 1级(Ⅰ)100%4% 2级(Ⅱ)90%4% 3级(Ⅲ)80%4% 4级(Ⅳ)70%4% 5级(Ⅴ)60%4% 6级(Ⅵ)50%2% 7级(Ⅶ)40%2% 8级(Ⅷ)30%2% 9级(Ⅸ)20%2% 10级(Ⅹ)10%1%(3)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年×年限×残疾等级比例×责任比例(%)×免赔率(%)[适用提示](1)无残疾证明或残疾证明无效的不予计算。

(2)残疾证明必须是国家认可有质资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3)残疾等级附加级数累加最高不超过上一级。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残者购置生活所需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费用。

1、提供单证 治疗医院证明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赔偿方式采用定型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

1、提供单证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

(2)死者的户口薄复印件和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须加盖处理机关的公章方为有效)。[适用提示](1)在城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工作单位工资证明及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死亡赔偿金。

(2)在城镇没有固定工作但居住在城镇连续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居住地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死亡赔偿金。

(3)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照死者的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中山市农村地区人员,户籍所在地注明为农村的,如要求按城市标准赔偿,要求提供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下发的“村改居”文件,能证明其土地已被国家征用、所在村委会已改建为居委会的可以按城市标准计算。(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计算)

2、赔偿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往病历和治疗医院的证明以及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②与抚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②相关人员户口薄的有效复印件,③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适用提示](1)被抚养人不只一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与抚养人关系的户籍证明(如父子、母子兄等关系证明)。

(2)抚养人为多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与抚养人关系的户籍证明(如兄弟姐妹,夫妻等关系证明)。

(3)“近亲属”根据婚姻法

1、提供单证 交通费票据。

[适用提示](1)有关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交通费票据可事先归类粘贴在A4纸上,以便提交索赔时减少交接时间。

2、赔偿计算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是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计算。[适用提示] 异地交通费以硬卧标准为限,超部分自负。

(十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必须发生的住缩费用。

1、提供单证 住宿票据。

2、赔偿计算

住宿费赔偿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计算。[适用提示] 住宿费超出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的部分自负。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指的是参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的总和。

1、提供单证(1)住宿发票(2)交通费票据 [适用提示] 交通费票据可事先归类粘贴在A4纸上,以便提交索赔时让您减少交接时间。

2、赔偿计算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三项。

(1)交通费的计赔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标准计算,异地交通费以硬卧标准为限,超标的部分自负。

(2)住宿费的计赔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计算,超标的部分自负。

(3)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按出险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适用提示]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数以三人为限,每人不超过七天。五重点提示

(一)五份基本单证资料一定要备齐(每个案子都必须要的)

1、《事故认定书》原件。

2、《经济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

3、《经济赔偿凭证》(非正规的是收条中加盖公章)原件。

(此凭证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避免赔偿后再次发生纠纷的重要依据)。

4、行驶证正、副本的有效复印件。

5、驾驶证正、副本的有效复印件(B证及以上的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回执,营运客车还要有资格证)。

(二)索赔单证资料一定要真实有效

为了保证单证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避免当事人再次发生纠纷,要求保险索赔时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都必须加盖处理机关的公章,请被保险人在处理侵权赔偿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避免在合同赔偿时由于单证无效而得不到赔偿。

(三)注意事故责任和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交法的有关规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个级别。

事故终结处理机关对主、次责任按规定给予明确比例的,保险人按明确的责任比例给予计算赔付,没有明确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7:3比例给予计算赔付。

(四)注意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关系

凡涉及到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其他亲友的支出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居民人均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服,家庭设备和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娱乐教育文化开支,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开支八大类支出之和。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居民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支出。包括食品,衣服,家庭设备和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娱乐教育文化开支,居住,杂

项商品和服务开支等支出。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2.车险事故案例 篇二

通过分析, 将事故原因归纳总结为4 大因素, 即人的不安全心理、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的缺陷, 如表1 所示。

由表1 可见, 在收集的64 起事故中, 人的不安全心理是导致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占所有原因的76.5%。由此看来, 只有从提高作业人员的心理安全来保障其行为安全, 以有效防止大多数事故的发生。

人的不安全心理状态与事故

不安全心理状态是人在非正常心理状态下产生的一种不易察觉的常见心理问题, 如果这种状态调节不当, 往往成为诱导事故的重要因素。某种程度上, 这种状态会导致故意违章行为。在64 起事故原因分析中, 总结出了4 种不安全心理状态, 即侥幸心理、省能心理、逆反心理和麻痹心理, 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心理特点及变化规律, 有针对性地做好员工的教育管理工作, 对于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1. 侥幸心理

事故案例2010 年, 某队工人采油作业中, 在采油机正常起管的时候, 井底下带着封隔器, 该工人以为以前这样做没有什么事, 就没有控制上提速度, 结果导致了抽吸, 两根管喷出, 封隔器卡在了四通上, 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明知这样做会有危险, 但又认为只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自卫能力, 切断事故链, 就不会发生事故, 这种企图侥幸成功的心理状态就是侥幸心理。产生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是“小概率事件”的误导。根据不完全统计, 每300 次生产事故中包含1 次人身事故, 每59 次人身事故包含1 次重大事故, 每169 次人身事故包含1次死亡事故, 这组数据说明事故存在于小概率事件中。如果认为概率小, 不可能发生, 而心存侥幸, 也许当次幸免于难, 但随之养成的不安全动作和习惯, 势必在今后的工作中表现在小概率事件上, 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 省能心理/ 惰性心理

事故案例 2009 年5 月, 某油田一次作业中的气化水诱喷。按照规程, 作业出口应该安装硬管线, 并用地锚固定, 但现场工人为了省事, 安装了软管线, 并用吊卡扣在上面, 油井在举通后, 强大的气流从管线喷出, 由于作业人员没有固定管线, 把污染罐车砸坏。

原因分析 人们在做事情时, 总希望以较少的能量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 这是人类在长期生活中养成的一种心理习惯。省能心理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为嫌麻烦、怕费劲、图方便, 或者是持有得过且过的惰性心理。由于省能心理作祟, 操作者可能忽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骤或不使用必要的安全装置, 从而引起事故。有的操作工人为节省时间, 宁愿冒点险, 也不愿多伸一次手、多走一步路、多张一次口;有些作业人员明知机器运转不正常, 但也不愿意停车检查修理, 而是让机器带“病”工作, 凡此种种, 都和省能心理有关。

3. 麻痹心理

事故案例 2011 年, 某钻机下杆时发出奇怪的声响, 现场工人没有在意, 也没有提醒他人注意。其实该钻机杆吊卡的螺丝松了, 仍然在继续下杆。其后果是钻机螺丝松掉, 导致另一名工人的眼睛受伤。

原因分析 麻痹心理表现为自我安全意识差, 缺乏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 以及思想松懈、粗心大意或仅凭“老经验”工作。人们之所以不自觉地表现出麻痹心理, 一是由于从事某项重复性的工作, 对一些安全隐患习以为常, 临危而不视;二是在从事一项工作中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放松警惕;三是注意力不集中, 未能及时发现反常现象, 一旦出现特殊情况就束手无策;四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 持有得过且过的心态。在这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 作业人员凭借以往印象进行作业, 结果发生了事故。

4. 逆反心理

事故案例 2006 年2 月, 在对一口井进行检泵作业中, 作业人员张某在1 天内出了2 次事故。先是在起杆的时候, 吊卡打反, 而且杆和卡子不匹配, 放杆时杆落到了肩膀上, 感觉很没有面子, 不愿意停工。此后, 张某在同一口井进行上高作业, 挂抽掰驴头的时候, 该作业人员坚决认为没有必要佩戴安全带, 结果掉下来摔伤。

原因分析 某些特定情况下, 个别人在好胜心、好奇心、求知欲、偏见或对抗情绪等作用下, 会产生与常态心理相反的对抗心理状态。在安全生产过程中, 有些安全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以责代教、以罚代管, 导致了作业人员工作热情不高、反感、不服气, 这些是作业人员产生逆反心理的主要原因。

疲劳与事故

油田修井作业是一项高强度的劳动, 在条件艰苦及环境恶劣的情境中进行长时间的重体力消耗, 作业人员的身心经常处在超负荷的状态下, 如果睡眠和休息得不到充分的满足, 就会导致身心极度疲劳, 许多事故就是在疲劳或磕睡时发生的。

事故案例 2007 年2 月, 小洼油田检泵作业, 某工人晚上起管的时候打盹, 导致大钩顶到了天车, 架子倒了打到车上, 虽然无人员伤亡, 却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原因分析 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 人体会发生机能失去或紊乱情况, 这就是所谓的疲劳, 也是一种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从本质上讲, 当人体出现疲劳后, 如果能合理搭配休息, 疲劳将成为机体的一种生理保护机制, 但如果疲劳过度, 就会严重影响个人心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导致劳动效率下降以及作业差错增多等。此外, 疲劳的产生是有一定规律的, 人体在疲劳的过程中都经历了积累、持续、不适应、恢复4 个阶段, 其中在不适应阶段最易产生事故。美国临床心理学家费登伯格 (H.J.Freudenberger) 曾研究表明, 疲劳周期的多发时间段一般是3 点和15 点左右, 这两个时段更容易引发事故。

个性因素与事故

案例分析 2014 年8 月, 小洼油田某队作业, 两个作业人员一起搬工具, 其中一个作业人员抬不动工具也不吱声, 就把抬的东西给撇了, 砸到了另一个作业人员的脚。

原因分析 心理学研究表明, 个性是复杂的心理现象, 是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中一贯表现出来的且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 是影响人的外显和内因行为模式的重要因素, 包括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和动机等, 这些因素对安全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

对生产而言, 有的人安全责任感强, 每次工作都抱着严肃认真的态度, 表现出对人对己负责的行为方式, 这种个性特征属于安全型;有的人则缺乏责任心, 对待安全抱有无所谓的态度, 视安全制度、规定和措施为儿戏, 对人身安全表现出极不严肃的行为方式, 这种个性特征对安全生产的危害极大。

对职业安全而言, 只有当个人的个性特征 ( 气质和性格) 与职业的需求相符合, 这个人在其职位上才最适应, 其能力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 职业的安全也就有了保障。反之, 职业要求与个性特征不相适应时, 工作过程中就会困难重重, 轻则导致员工心理上有不舒适感, 重则导致其产生心理烦躁、心理焦虑等, 这样就会影响其能力的发挥, 造成职业上的不安全。

生活事件与事故

事故案例 2012 年, 大洼油田某队检泵施工作业中, 因为工人上井干活晚了一会儿, 该队的基层队干部就抱怨说:“工作是给我干的啊”, 班长解释说:“天气太热受不了”, 队长却说受不了也得受, 班长听了很生气。就在作业人员拆吊卡的时候, 班长由于生气而分心, 没有进行放压, 结果吊卡螺丝蹦出, 以致班长脸上受伤。

原因分析 生活事件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的变动, 这种变动会对人产生显著影响或关键性变化。一个人如果发生某些事件——不完全是不幸的事件, 就会干扰个体的“生物钟”节律和正常的生活规律, 或者给个体造成思想负担, 从而引起情绪的波动, 那么该个体就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导致事故的发生。上述案例就是作业班长受到基层队干部的批评, 以致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逆反心理而引发的事故。

生活事件在此次研究中的应用, 是通过研究作业人员过去一段时期的生活状况, 来预测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例如, 对于一个生活事件变化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程度的作业人员, 企业就可以采取提出安全警告、安排休息或者休假、调整工作岗位等预防性措施, 避免事故的发生。

2010 年, 心理学者杨德滦、张德森教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编制了生活事件名称表。具体项目见表2。

注意力分散与事故

事故案例 2007 年, 热河台油田某队在作业下管的过程中, 司钻人员由于精力不集中, 下钻过快, 吊环往一边栽, 井口, 以致内钳工被液压钳挤到了手。

3.车险案例分析 篇三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2、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停车场也出示了“取车凭证”,虽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按停车场的规定,取车时才收取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某科技公司的车辆被盗,因此,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其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某物业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评估该车价值为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某物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保险公司32万元。2、由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补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车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该不该赔? 一、本案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给被保险人32万元的保险补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得到该保险标的项下价值32万元的赔偿。另外,《保险法》第44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据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给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该车项下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超过部分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看,虽然停车场在车辆被盗时未收取车辆保管费,但是,该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去时不收费,离开时才收取保管费。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出示了“取车凭证”,并且该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实际生活中,许多停车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规定先停车后收费,月保管车辆实行月末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被损坏或者丢失时,停车场以未收取保管费为由不愿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这些停车场象本案结果一样最终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启示

4.车险事故案例 篇四

一、案例提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形式上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在机动车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质属性、归责基础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200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牡×、周×萍、周×钢、刘某娥,均系被害人周××的近亲属。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灵×、周×胜、周×芬、何×连,均系被害人周×兵的近亲属。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男,1970年××月××日出生。系肇事车辆粤X/A××61号大货车的登记车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男,1976年××月××日出生,佛山市顺德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雇员。系肇事车辆粤X/A××61号大货车的司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佛山市顺德区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系肇事车辆粤X/A××61号大货车的实际支配人。

2005年7月6日9时50分,刘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H/G××89号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周×兵、周××)沿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东风至扶闾基围路段由勒流镇面往扶闾方向行驶至事发地点时,遇相对方向由李×驾驶的粤X/A××61号大货车驶至,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当场死亡,刘某、周×兵受伤,周×兵后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靠右通行,且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影响其行车的稳定性并加重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粤X/A××61号大货车的车主是伍××,但实际使用人是华×公司,华×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为粤X/A××61号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李×是华×公司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驾驶粤X/A××61号大货车为华×公司运货。

由于刘某的犯罪行为,给刘牡×、周×萍、周×钢、刘某娥造成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9929.13元;给刘灵×、周×胜、周×芬、何×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54810.92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华×公司的伍××支付了周××、周×兵丧葬费各4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华×公司支付了周××、周×兵丧葬费各4000元。

三、审判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周××、周×兵死亡,应赔偿给周××的亲属刘牡×等四人经济损失共105929.13元(扣除伍××支付的丧葬费4000元);赔偿周×兵的亲属刘灵×等四人经济损失共150810.92元(扣除伍××支付的丧葬费4000元)。李×驾驶的货车于2004年12月20日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投保,属于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对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作出赔偿,不以被保险车辆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粤X/A××61号货车司机李×没有责任,故作为该货车司机李×、车主伍××、车辆实际使用人及李×的雇佣单位华×公司不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依照《刑法》第133条、第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第三款、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牡×、周×萍、周×钢、刘某娥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5929.1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灵×、周×胜、周×芬、何×连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50810.92元;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本案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应该是贯彻过错相抵的原则,在确定肇事车主应承担的责任后才予以赔偿。本案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和车主均无事故责任,故保险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2、原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本案保险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判令保险人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的赔偿数额和责任认定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肇事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肇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机动车无责任,保险公司是否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形式上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以来,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是实质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而这一问题对于解决相关交通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由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故在该法施行后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毫无疑问地已经带有强制性的特征,与一般的商业性责任险的自愿性具有显著的区别。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国务院[1984]151号文件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之后,全国有近24个省市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并作为机动车上牌、审验的条件,以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而广东省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982年,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便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规定本省所有的机动车辆均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此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作为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也作出规定,“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2004年5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已经因保险公司风险增加而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作了调整,其中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调了10%。说明中国保监会也顺应法律的变化,实际上也认可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公司当中的实行。2006年3月1日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条例》所指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理解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规定与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的机动车强制投保、保险公司强制承保的制度是一脉相承的。虽然上述《条例》第45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上述规定解决的是如何将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衔接过渡的问题,并没有否认在《道理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综上,不能以被保险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就否认该保险的强制性。本案的肇事大货车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向上诉人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实质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机动车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保险人赔付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前提。从本质上说,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强制性,即国家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制机动车必须参加该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在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承保的,受损害的第三者也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是无过错性,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对第三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商业性的责任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赔付的标准是双方在缔结保险合同时所作的约定。第三是社会性,保险根据经营目的的不同,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故在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就通过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与责任限额来尽量降低经营风险,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际上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即国家实行该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集合社会的力量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总体要求是保本微利即可,往往表现为统一的保险费率与责任限额,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从以上分析可知,那种认为保险公司赔付要以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前提的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商业性责任保险与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区别,也违背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意。

2、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则基础是法律的规定,并不以侵权法领域的归则原则作为基础。有的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就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归责基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以当事人过错的大小作为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故保险人就应在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并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以侵权法领域内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等来界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合适。机动车一旦投保另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事故双方谁有过错都在所不论,而统一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的弥补。只有在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本案是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而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作为被保险人的肇事大货车虽然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最终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并非基于侵权行为法当中归则原则的考虑。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实质上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确立了保险公司无责赔付的原则。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与《保险法》中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并不矛盾。有的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理解为保险公司无责赔付的话,会与现行的《保险法》当中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相互冲突。正如前文所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与商业性责任保险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制度,应受到不同的法律调整,这一点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也可看出来。本案确定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并不冲突。首先,《保险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所称的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即该法第50条所规范的责任保险实际上属于商业保险。商业性责任保险所要求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前提并不当然地适用于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是一种责任强制保险,并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也可看出两者的不同。上述《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并不存《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其次,我国《保险法》第50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该条规定也可看出,保险人向第三者作出赔偿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本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决保险人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与《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并不矛盾。

5.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标准案例 篇五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儋州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死者为长期城镇居住和工作人口,应以城镇居民标准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81300.8元。推翻了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死者为农村人口的结论和赔偿金额为28985.6元的判决。

今年2月1日,家住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吴某在途径一加油站路口时,被个体司机李继传因超载和操作不当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死者吴某生于1941年,农业户口,1993年从原居住地儋州市木棠镇大文村委会朗闾村搬至那大镇居住至案发,并在那大镇人民路的某中学附近一直从事自行车维修工作,时间达

6.车险事故案例 篇六

一、地下天然气管道突然爆燃事故的分析

1) 有关事故的报道。“2012年9月8日13时30分许, 河北省石家庄市育才街谈北路交口处地下天然气管道突然爆燃, 事发地出现一个直径十多米的大坑。路口信号灯被烧毁, 一颗大树被烧成光杆, 电线杆上的各种线路全部烧断, 大坑西侧停放的7辆机动车中有4辆被烧成灰烬, 其余3辆也有不同程度的烧痕”。“事发时, 突然一声巨响, 随后看见路面开始下沉并冒烟, 时间不长就窜出火苗, 火势最大时, 火苗足有7层楼高。”“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初步确定为地下天然气管道泄漏所致。”

2) 事故原因分析。a.天然气为什么会泄漏?天然气泄漏是因为管道破裂引起的, 这是因为在天然气管道的下面产生了空洞, 当空洞扩大时, 天然气管道发生弯曲变形, 产生了内应力, 内应力超过管道材料的极限强度时, 则发生破裂。b.空洞中的天然气为什么会爆燃?因为现场情况不明确, 这起事故是爆燃, 还是爆炸, 且不作探讨。爆燃的必要条件是存在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遇引燃 (爆) 能量 (明火、高温热源、火花等) , 才可能发生爆燃。当管道刚开始破裂时, 高压天然气喷射而出, 与空洞中存在的空气混合, 浓度达到 (爆炸) 或超过 (爆燃) 了爆炸极限, 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由于天然气喷射的速度很快, 管道的裂口处与高速气流可能产生高压静电, 静电放电产生的静电火花, 会引发爆燃事故。c.爆燃后“7层楼高”的冲天大火是什么原因?爆燃后天然气管道完全断裂, 大量天然气喷射, 因没有空气形成不了爆炸性混合气。由于“出现一个直径十多米的大坑”, 大量天然气冲出大坑, 在大气中燃烧, 形成了“7层楼高”的冲天大火。直至天然气被截断, 大火才会熄灭。

3) 事故后果分析。a.新闻媒体报道的事故后果。“路口信号灯被烧毁, 一颗大树被烧成光杆, 电线杆上的各种线路全部烧断, 大坑西侧停放的7辆机动车中有4辆被烧成灰烬, 其余3辆也有不同程度的烧痕。”b.可能后果分析。这起事故媒体报道没有人员伤亡的信息。在一处停放7辆汽车的城市中心地区, 发生了如此巨大的爆燃、火灾事故,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完全是一种侥幸。假设汽车中有人会怎样?事故发生地附近有人会怎样?附近有居民楼会怎样?事故发生在人员集中区域会怎样……当然这些只是假设, 但可以断定, 类似的事故一旦发生, 很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的事故后果。

二、2013年5月20日, 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红棉二路华茂工业园路面塌陷, 5人死亡

1) 有关事故的报道。“20日21时, 伴随着一声巨响, 5名刚下晚班拖着疲惫的身子走出工厂大门的深圳市伟群精密机械制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 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 丧命于突如其来的路面塌陷形成的深坑之中。深圳横岗街道办副主任于致昀认为这‘肯定是天灾’, 而城市设计专家则认为这是人为事故。”

2) 事故原因分析。道路坍塌地段多年前为河沟部位, 道路地下分布有排水箱涵。由于箱涵为“上世纪90年代初兴建, 建设标准低, 年久老化”, 地下箱涵局部破坏造成土体坍塌, 被箱涵内水流冲蚀带走, 从而在箱涵破裂处上部土层中形成空洞, 最终发生突然坍塌, 地面形成坍塌坑。于主任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解释, 横岗街道曾于5年前对事发地暗渠进行过较为全面的排查和清淤, 当时的排查结果显示, 暗渠的情况是相对稳定的。而横岗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李主任告诉记者, 从“三防”的角度, 该中心每年都要对辖区内排水系统进行至少两次检查, 但检查只是局限于打开井盖, 目测排水是否通畅, 并进行清淤工作。事发地段道路下的排水箱涵修建比较早, 里面的条件比较恶劣, 同时并没有规定要求必须派人下去查看排水箱涵的实际状况, 因此没有查。就这样, 这个排水箱涵在无人检查和维护的情况下“年久老化”了。类似这样的“年久老化”的安全隐患点在横岗或其他城市到底还有多少个?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方面, 地下的安全隐患还没有摆到最迫切的层面上来。但是就是这个不是“最迫切”的安全隐患却一再夺命。

三、地陷事故的原因探讨

1) 城市中的地面为什么会塌陷?地面塌陷是因为在地面下形成了空洞。形成空洞的原因可能有多种, 如采矿形成的空洞, 人工挖堀的空洞等。但这些都与上述事故无关。引发城市地面塌陷的空洞主要是水流的作用, 可称为“水蚀地洞”。

2) 水蚀地洞是如何形成的?水蚀地洞就是因为水的腐蚀作用, 在地下形成的空洞。其水源主要有2种, 即自来水管道和城市下水道。以后者的可能性最大。当自来水或下水道中的污水发生渗漏, 流到管道的外面, 渗入管道外面的泥土中, 充满泥土中的空隙, 并不断向四周扩展。如在一定的距离内, 存在积水空间或低位水流, 就形成了水流通道。随着水的流动, 泥土中的部分微小颗粒被带走, 并使水流通道扩大, 较大的泥土颗粒就可以被水流带走, 水流通道不断扩大, 大量的泥土被水流带走, 管道的外面就形成了地下空洞。

3) 水蚀地洞成灾的条件。a.自来水或下水道中的污水发生渗漏, 水源充足。b.泥土有储存水的空隙。c.附近存在积水空间或低位水流, 使泄漏的水形成水流, 将地下的泥沙带走, 形成空洞。地下水水位低的城市容易形成较大、较深的空洞。d.路面坚实, 可以支撑较大面积的地下空洞。e.水蚀过程时间较长, 空洞不断扩大。f.路面支撑力不足塌陷 (深圳事故) 或外力作用 (石家庄市事故、西安事故) 塌陷。

四、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

(一) 预防措施

1) 严格建筑施工的审批手续, 防止非法施工建设项目的上马。2) 建筑施工 (包括路面施工、地下管道隐蔽工程施工等) 前应进行周密的设计, 通过地下环境勘测确定地质条件, 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辨识各种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制定合理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并邀请相关部门、专家进行风险论证。3) 严格控制自来水管道和下水道的施工质量,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防止产生泄漏。4) 在自来水管道和下水道的外部使用不容易渗水的粘土填充密实, 减小积水空间。5) 施工结束后, 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确保工程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二) 控制措施

利用现代科技, 开发研制可以探测地下空洞的仪器, 对城市的道路进行探测检查, 可以提前发现地下空洞,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三) 由于事故隐患埋藏在地下, 很难发现

建议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科技人员研究探讨其他预防和控制措施;动员社会力量献计、献策, 共同保障我们的城市安全。

摘要:近两年媒体不断报道城市地陷事故成灾的新闻, 由于地洞事故的发生, 造成了城市道路的破坏、交通的堵塞, 严重影响了人们工作、生活秩序, 甚至还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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