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方案

2024-07-17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方案(精选8篇)

1.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方案 篇一

榕江县司法局开展“万名干部下基层,帮群众,促发展,保稳定”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榕江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开展“干部下基层,帮群众,促发展,保稳定”工作方案>(榕党办发„2011‟40号)精神,为认真开展好我局“干部下基层,帮群众,促发展,保稳定”(以下简称“干部下基层”)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挖掘和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资源优势,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着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大力夯实“为民”理念。按照省委、州委、县委的要求,紧紧围绕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这一主题,切实转变机关和干部作风,集中一个时期,结合开展的“四帮四促”、“科级干部下基层”、“三进三支”、“两代表一委员”联系村(社区)等活动,有计划、有规模地组织全局干部深入到基层和群众当中,扎扎实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促发展、惠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及全县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我局“干部下基层”工作小组。以局长涂瑶、党组

书记赵学成分别任小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雷显华负责“干部下基层”活动的具体事务。

(二)工作范围。

工作小组分两组分别对我局帮扶点:寨蒿镇扒王村、平

堡村进行重点帮扶,并对重点联系点进行督查(按照榕司通„2011‟35号、榕司通„2011‟19号文件确定的人员及帮扶点、联系点开展工作)。

(三)工作步骤(时限)。

局工作小组要认真对照县委文件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

作要求,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按照榕党办发„2011‟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本次活动共分为3个阶段,一是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8月30日前)。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初至1月初)。三是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1月底)。

1、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司法所,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所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组织机构,明确本所干部下基层的具体时间、选派干部、帮扶范围对象、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并及时安排干部下基层开展工作。各所的工作方案、选派干部数必须于8月31日前报榕江县司法局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办公室)。

2、组织实施阶段。各乡镇司法所要按照这次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四帮四促”、“三支三进”等活动,立足司法行政工作本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强化统筹协调,抓紧组织实施,不走过场,不搞形式,确保取得实效。

3、总结考核阶段

主要任务是各乡镇司法、局机关各股室处所对这次集中

开展的干部下基层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县局将会把此项工作纳入“三个建设年”活动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三、工作要求

1、领导做好表率。根据这次县委对干部下基层提出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亲自带领”的工作要求,我局班子成员首先要在第一时间带队深入到工作联系点和帮扶点、基层发展一线、群众当中开展工作,做好表率。

2、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各乡镇司法所要高度重视这次

集中开展的干部下基层工作,要把该项工作作为2011年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特别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各乡镇司法所要负责牵头,分批次组织相关部门干部下基层,结合 “四帮四促”、“科级干部下基层”、“三进三支”等活动,牵头组织的部门和人员要兼顾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等多个层面,原则上要求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人人下基层。

3、明确工作任务。这次下基开展工作,要紧紧抓住做

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这一主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和问题,化解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矛盾。(2)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收集梳理,特别是群众反映的有关政策落实和生活困难问题,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逐条研究,逐个解决。(3)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当前抗旱救灾、秋播冬种等具体问题。这次干部下基层,可采取专人蹲点、轮流蹲点、专题调研等方式,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基层和群众办成一批实事,化解一批社会矛盾,在今年“十一”前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年底见到明显成效,真正达到推动基层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4、强化督促检查。县局作风建设年活动办公室将会不

定期抽调工作小组人员成立督查小组对各乡镇司法所“干部下基层”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并建立开展工作的台帐,加大跟踪力度,随时掌握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对搞形式、走过场、掩盖问题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实行问责。

5、认真学习宣传。各乡镇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处所

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委、州委、县委有关工作文件,深刻领会这次干部下基层工作的精神实质,扎扎实实开展好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手段,大力宣传全局干部下基层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典型发挥较好的乡镇司法所、股室处所和个人,进行专题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及时报送材料。各乡镇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处所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及时上报最新工作信息动态、工作情况、经验典型材料等。认真填报《榕江县司法局“干部下基层,帮群众,促发展,保稳定”工作进度表》,实行一天一报制。局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由办公室负责。有关材料

及报表分别报送县司法局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活:***,联系人:雷显华)

附件:榕司通„2011‟19号,榕司通„2011‟35号。

《榕江县司法局“干部下基层,帮群众,促发展,保稳定”工作进度表》

榕江县司法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2.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方案 篇二

一、强认识, 力争在理念更新上有新提升

与时俱进地推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建工作, 就必须在更新理念上有新提升:

一是要着力体现时代性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国情、党情、社情、省情和市情的新变化, 善于在司法改革的攻坚期、深水区开展党建工作, 不断运用有鲜明特征和内涵的时代精神对工作思路进行更新调适, 确保党建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党员群众需求同频共振。

二是要着力体现先进性要求。党一直是我国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因而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建就必须把全党最优秀、最新的理论成果融入到工作每一个环节, 尤其要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使新时期党建工作更加符合先进性要求。

三是要着力体现群众性要求。党的群众路线是我党做好各项工作的传家宝, 党建工作更加不能例外, 现阶段我们必须把工作重心下沉到一线, 到党员群众中间, 学习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寻找服务的路径和切口, 争取把党建工作搞得更加有生机活力和群众基础。

二、找切口, 力争在工作方法上有新突破

新的历史阶段除了要继承好经验传统, 更要结合时代要求, 结合党员需要, 结合群众期盼, 找准新的工作切口, 力争在工作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一是要找准教育实践活动的切入口。新的历史时期, 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强思想政治学习, 探索新方法、充实新内容。要通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引导全系统党员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 爱岗敬业、勇于承担, 深入群众、乐于奉献, 争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实现中国梦的忠实执行者、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实践者和社会稳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树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二是要找准作风建设的切入口。当前需要注重反腐倡廉, 结合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特点, 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拒腐防变约束机制。领导干部更要率先垂范、廉洁自律, 政治坚定, 经济清白, 作风正派, 善谋实干, 力争用自己的榜样作用、人格力量去影响和带动司法行政干警勤勉敬业、清正廉洁, 使清风正气成为我们的行业之基、兴业之魂。

三是要找准基层组织建设的切入口。新阶段要更加突出党员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加强支部建设, 完善组织制度, 举办党员活动, 不仅要落实好日常考核、学习笔记、综合考评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更要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定时召开, 组织学习有质有量, 从而使党建工作充满活力。把各支部班子建设成为立场坚定、政治敏锐、组织坚强、业务过硬、思想求真、作风务实的战斗集体。

三、优载体, 力争在活力激发上有新作为

要使党建工作有不竭的发展活力和前进活力, 就必须不断提升和优化党建工作的形式载体:

一是要推动争先创优提档升级。把争创活动贯穿于党建工作各个环节, 通过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党员先锋示范岗”、“优秀党员”等活动, 充分调动各党支部、党小组的积极性、主动性, 引导和鼓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党员立足法制宣传教育、特殊人群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公证等岗位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争做先进、争当表率, 发掘培育先进典型、模范人物, 最大限度释放其模范带头的潜能和作用, 形成好的争创环境和态势。

二是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当前, 改革向更深层次展开, 社会矛盾增多, 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新需求更加迫切, 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党组织, 我们要立足于本职本岗, 设计和参与一些有利于经济转型发展、有益于和谐社会构建、有强大群众影响的公益性活动, 把法律服务送到百姓家门口, 把法制宣传教育送到工厂车间, 把法律援助送到困难群众身边, 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帮困、爱心捐赠、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等活动, 从而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树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员的良好形象。

三是要努力打造党建工作品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深入开展机关服务品牌创建活动的同时, 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为核心, 努力打造一批有潜力、有后力的机关服务品牌, 例如“心系维权·情牵万家”、“党员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党员法律服务直通车”等, 此外还要注重培育先进人物、宣传先进人物, 把模范和典型打造成司法行政机关的品牌和名片, 以服务品牌的打造助推基层司法行政党建工作的新发展。

摘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党组织, 应把党中央治党的最新理念贯彻到各项工作职能中去, 做好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党建工作。本文分别从加强认识、寻找切口和优化载体三个方面展开探析。

关键词:新时期,党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参考文献

[1]曹衍军.浅论如何加强基层党建工作[J].求实, 2010 (1) .

3.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方案 篇三

【关键词】行政调解;存在问题;对策

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作为三大调解之一的行政调解,以其成本低、效率高、专业性强等特点而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从目前我国基层行政调解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调解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统一。虽然省市县都先后出台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或办法,也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有少数行政机关认为自己的本职工作是管理、执行、服务,且主管领域纠纷不多,因此行政调解只是摆设。有些行政领域纠纷多,涉及面广,处理起来棘手,因此对一些与行政职权有关、应该调解的争议却不愿出面调解,倾向于让当事人走诉讼渠道解决。有的抽不出人力、物力、精力,诸多原因导致行政调解效果不好、成功率低、当事人不满,知难而退。

2行政调解适用范围模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自由裁量的行政争议”的界定,在实践中很难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区分开,导致工作人员认识模糊、思路不清晰,工作无特色,难见效,甚至消极对待。另外,由于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泛,群众对行政调解还缺乏认知,致使其缺乏群众基础。同时调解主体激励问责机制也不健全、主动调解流于形式。

3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薄弱。目前从事行政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都是其内设的职能部门或者由该职能部门组织、召集而临时成立的行政调解小组,成员绝大多数也是来自该行政机关,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精通法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人才较少,行政调解人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4行政调解制度不够完善。对基层而言,行政调解是一项新兴制度,调解人员的行为准则、调解工作流程、联席会议、联合调解、督查督办以及调解员的培训、责任追究等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尚未健全,对调解范圍管辖、人员选拔、岗位职责、任用等方面缺少规范。工作中难免发生调解无时限、随意性较大、工作人员草率行事、工作相互推诿等调解不规范现象发生。

5行政调解协议欠缺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行政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待强化。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调解机关对调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且当事人违反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种调解效力的缺失造成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信心不足,不愿在行政调解上过多浪费时间。

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对策

1扩大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的开放性特征要求其范围应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民事纠纷、部分行政纠纷(如行政赔偿引起的纠纷),还应将因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纳入其调解范围。除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该第三人又不同意调解的以外,一般的社会纠纷均可纳入行政调解范围。

2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行政调解队伍工作能力,决定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效率,因此行政调解人员必须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或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乡镇调解员应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重点培训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等相关知识和内容。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掌握、运用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意识,增强群众对行政调解的信赖。

3积极探索行政调解方式。将行政调解贯穿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及监管、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按行政调解诉求的类别、难易程度、区域管辖等进行分类,采取分类式、前沿式、主动式、立体式等多种调解方式,促进行政调解工作快速、有序推进。一是当场调解。对一般性矛盾纠纷,由调解员进行当场疏导、分析、调解、化解。二是联合调解。对矛盾纠纷复杂,需要多个行业专业技术分析或法律专家研判的,由地方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协商讨论、会诊调解。三是诉讼调解。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重大、特殊事项暂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调解。

4.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方案 篇四

2015年,我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着力于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司法所基础建设,全面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现将2015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1、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1)扎实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人民调解法》执法检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人民调解法》列为2015年重点执法检查内容,为切实做好相关迎检工作,我局组织各县区局对照《人民调解法》条文逐项进行自查,对能马上整改的迅速整改,对涉及经费、人员等问题难于落实的积极向党委政府领导反映,力争逐步加以解决;指导全市调委会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并整理好有关台账;撰写我市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工作报告,以市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争取解决制约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陪同市人大法工委领导到XX县、XX县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我市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主要成效和存在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落实市人大有关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审议意见,(2)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工作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辐射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争取2015年内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确保2016年初通过省厅的检查验收。积极争取市府办转发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通知并提出了的贯彻落实意见,从政策和财力层面上给予充分保障,有力推进了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县、镇、村居“三级调处机制”,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推广市医调委工作经验,带动其他行业性调解组织进一步发挥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加强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着力提升调解员素质能力;组织编写《人民调解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方便广大调解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截止目前,全市1592个人民调解组织已完成规范化建设665个,对比2014年新增规范调委会400个。

(3)抓好人民调解业务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认真做好我市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集中化解一批历史遗留、疑难复杂和涉法、涉诉、涉疆矛盾纠纷。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司法调解有效衔接,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8%以上。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市共调解矛盾纠纷4542宗,调解成功4488宗,调解成功率达98.8%。

2、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和社会救助工作 2015年,我局以提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率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为工作重点,努力降低因无业可就或者生活困难导致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切实抓好特赦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按照省厅的要求认真做好特赦人员的衔接、安置和救助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共接收监狱特赦安置帮教对象2人,都落实了安置救助措施;继续加强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不断提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率。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市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936人,安置900人,安置率达96%。

3、整顿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认真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审工作,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整顿,指导对拟保留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执行司法部和省厅相关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年审。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做好投诉处理,查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问题

1、基层司法所空编多。提拔晋升、政治经济待遇低、有关部门控制招录指标等造成司法所空编多,这与基层司法所人手不足形成了较大的矛盾。

2、企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如何更好发挥作用和管理问题。企业调委会一般设在企业内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一般设置在相关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对这些调解组织缺乏指导和情况掌握,导致对这些调解组织究竟发挥多大作用没有明确的了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大部分镇(街道)调委会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合署办公,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本身有一套标识和规章制度,导致与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有一定的矛盾,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级格要比司法所高,给调委会规范化建设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2016年工作打算

1、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市政府转发省司法厅文件精神,从政策机制和财力上争取2016年6月前全面完成159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计划在2016年3月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3、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争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以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基层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

5.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篇五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抓住中央高度重视“两所一庭”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抓基层、打基础, 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

已成为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瓶颈”。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突出问题几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显的的重要性与尴尬的社会地位不相适应

司法所是构建基层和谐的重要力量,对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具有潜移默化、厚积薄发的“治本”功能,但却长期得不到各层面的认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战线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职能较弱。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其中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短期内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加之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给人一种工作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为有位”,过于注重遵守和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员大多还身兼乡镇多个职务,如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等,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顾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严重影响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扎实开展,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与司法所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队伍,为稳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这支队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乡乡建所和每所最少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多数挂牌的司法所多为1人所或由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现行机制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九项职能,虽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参与部门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做为工作和责任主体的乡镇政府,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发文时挂个名,开会时来个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一个人在战斗”的司法所两头都要顾及,但因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难免顾此失彼,县局和乡镇两头都得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忙的三头六臂却时常处于双方都不理解的尴尬境地。

2、司法所队伍有待加强。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队伍要么“半路出家”,虽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精神,难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发展;要么就是才招录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基层实战经验,造成工作被动难以打开局面的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成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内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机制滞后。由于司法所工作在乡镇、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鞭长莫及,只能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给乡镇。而乡镇部分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司法所业务开展并不重要,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上远不如派出所和国土所等部门。加之我国改革现在进入深水区,基层

各类矛盾纠纷凸显,维稳压力很大,乡镇迫于基层人手不足的情况,便让司法所承担了许多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工作;而基层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经费的匮乏,加之对“有为有位”存在认识上误区,造成工作重心向乡镇工作倾斜,把与本职无关的工作当做主业,而本应认真开展的本职工作却成了应付差事的副业。对于‘不务正业“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乡指导和每月召开工

作例会是很难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的,客观上造成局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基层的具体工作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单位绩效管理虽都实现了目标管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但执行监督和督导机制并不完善,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年终考核名次也没有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对基层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层司法行政的总体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司法所匮乏的经费保障体系与新形势下的日趋加重的工作职能不相适应

基层司法所自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司法所的经费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观。但因司法所工作经费并没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保障采取县司法局定额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属乡镇临时申请经费的方式来解决,司法所经费保障并未形成长效机制。由于各乡镇司法所受重视程度不同以及各乡镇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经费的保障与新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来,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区矫正、大调解等工作职能,工作经费缺口进一步增大,这个问题一直影响着司法所职能的发挥,困扰着司法所能否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业务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司法所工作的整体发展,是当前需要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工作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从不同角度展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扩大社会知名度

1、.在转变社会对基层司法行政固化观念上下功夫。一是让各级党政领导看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门在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转变他们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动局面,使他们重视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计想办法改善司法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发展环境。二是改变本系统同志对本职工作的片面认识,要让大家看到本系统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时要下定决心以自身的作为争取更好的地位,增强干事业的源动力。

2、不断拓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职责,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群众法律需求开展工作,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紧紧围绕形势发展需要开展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变化。

3、.要正确处理“为”与“位”的关系。要认清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以及司法所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牢固树立立足本职岗位,以为求位的作为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体现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特殊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不断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切实巩固“一乡一所”的司法所设置格局。要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继续采取争取地方编制、购买公益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力量;人员配置要向基层倾斜,避免“头重脚轻”状况的出现。要打破“一人所” 瓶颈,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编制,打破人员编制、行政地域限制,试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处理重大疑难纠纷等工作中,实行中心所联动机制,由过去“一人敲锣”向“众人打鼓”转变,充分发挥集群作战的优势。要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班子是队伍建设的核心,要在队伍建设中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工作思路,配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队伍,充分发挥班子在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2、.把好人员准入关。要注重年轻化、知识化,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通过公开招录或者选调的形式,将具有法律本科专业知识的人才录入司法行政队伍,输入“新鲜血液”,解决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通过宗旨意识教育、素质能力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工作队伍。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关心和爱护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基层工作人员有盼头、有奔头,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3、.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内部制度化管理和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将群众的满意度纳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避免照顾性和轮流性的奖励以及形式性惩罚的情况出现,要用好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开展司法所长轮岗交流,要把工作踏实,作风优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条件较好的基层所任职,让作风飘浮、成绩低劣的干部去条件艰苦的环境接受锻炼。通过客观、公正的考核奖惩机制,激发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导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争先的浓厚竞争氛围,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带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开展

6.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篇六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还不能全面履行职能。目前,我县有基层司法所12个,只有7个司法行所有司法助理员在职,其他5个司法所是乡镇干部代理。司法所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本职工作难以落实,法律服务、代表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综合治理和临时交办等项职能的履行也是参差不齐。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欠规范,难以实现办所初衷。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在城关、古阳、默戎、河西等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均以管理不善而停办。现只剩下县司法局组建的联合法律服务所――卫权法律服务所还拼命挣扎,勉强维持运转。卫权所的注册法律工作者由10多人到现在的几人。由于管理欠规范,导致法律工作者道德素质不高,追求经济利益多,履行义务少,违章执业时有发生,偏离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有的运行轨道,难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目的。

二、建议和对策

(一)整合职能,发挥优势。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予以整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济余缺。将法律服务所的触角延伸到各乡镇司法所,将司法助理员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有资格证的)或辅助工作人员(无资格证的),扩大法律服务所的容量和活动空间。司法所的工作由挂靠乡镇的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或辅助工作人员完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安排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法律顾问费(由局领导与乡镇领导协调),并拨至法律服务所帐户,由法律服务所统一安排支付。所内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分类管理,财政工资、福利的人员,原则上由局机关负责,视其在法律服务所中开展的工作情况,适当享受法律服务所补贴。非财政发放工资、福利的人员,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由法律服务所比例安排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

(二)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在利用国债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组织建设,为每个司法所配备2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从优,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律师、法律工作者下所工作的积极性。为排除后顾之忧,司法所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交流。为照顾家人在乡镇的工作人员实际困难,可采取干部轮流到司法所值班或设立业务接待日制度,实行个别接待,统一调整,集中办理机制。未到司法所值日值班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局机关或法律服务所总部上班,完成局机关和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另外,还要加强司法所长的培养选拔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坚定干部献身司法行政事业的信心。

(三)严格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强化法律服务所的管理

1.在办所方式上,实行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现司法所指导管理与法律服务经济反哺的统一,增强系统内部自身造血功能。

2.在组织人事上,基层法律服务所长任应由县司法局委任,在过度时期,不烦试行局领导兼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聘用制,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从现在职干部中安排。

3.在业务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收集,统一委派,凝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在财务管理上,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挂钩,一般应占法律服务收费的60左右,另外,40应作为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基金使用。

(四)建立基层司法所长效保障机制。在贫困小县,法律服务反哺司法行政是必要的,这是基层司法行政创“为”的应急之措。要想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还得靠政府增加投入,增强输血功能,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1.大力宣传基层司法行政的性质、职能、地位和作用,争取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2.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将司法所的工作经费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

7.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方案 篇七

当前基层防雷行政执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因为没有经验可以借鉴, 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以下几点突出问题:

1.1 执法不到位, 不能有效地抑制违法行为

在基层气象部门执法过程中, 主要有4点不规范的情况:执法工作不到位;没有适用的行政处罚法来作为执法依据;执法取证不规范;执法证件发出时拒绝签字的情况。不规范的情况导致执法风险增加, 造成办案不成功, 也增加了气象行政执法成本。

1.2 宣传力度不够, 防雷行政执法的社会意识低

由于我国相关的气象行政法规和规章颁布较晚, 又没有很好的宣传, 造成人民群众缺乏气象防灾减灾意识, 防雷行政执法的社会意识低。

1.3 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难以满足气象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

基层气象部门主要存在人员少、年龄结构又偏大等问题。基层气象部门的许多干部职工既要从事基本的气象业务工作、气象科技服务工作, 还需要承担气象执法工作, 工作负担较重, 压力很大, 没有专职执法人员。结果就是造成基层执法人员在气象事业发展迅速的情况下, 缺乏气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执法水平不高, 不能熟练的操作违法案件的处罚程序和定性, 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随时需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

1.4 复杂的执法环境直接影响基层行政执法效果

执法人员经常在执法过程中遭受被执法单位不理不睬的态度, 常常吃闭门羹;被执法单位常常会搬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推卸责任, 造成执法工作难以进行下去;基层气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困难和这种复杂的环境, 给一些有特殊关系的非法企业和家庭可乘之机, 都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

2 提高基层气象行政执法水平的对策

2.1 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防雷行政执法工作提前做好宣传

我国的减灾法律法规颁布较晚, 社会意识低, 不利于防雷行政执法进行, 所以推进宣传工作。针对作为事业单位执法, 社会认可度低的问题, 必须在全社会加强宣传, 比如充分利用气象部门现有的资源如“12121”气象服务电话, 气象短信平台, 气象影视节目以及世界气象日等一切有利机会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部门的认知程度, 提高全社会对气象法律法规认识, 为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环境。

2.2 落实防雷行政执法责任, 确实提高气象行政执法能力

在基层气象行政执法的基础上, 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机构, 必须加强法律意识, 设立特定功能的基础上, 并完善相应的防雷执法机构。防雷行政执法作为气象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是实现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这一点气象各级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都得认真明白。防雷行政执法保证了气象防雷减灾法规、法律、章程等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因此, 气象部门要明白防雷行政执法不是提高收入的一种方式, 行政执法的目地更加不是创收, 才能更好认真的履行防雷减灾工作职责。

2.3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提高行政执法的政策水平, 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建立高效, 廉洁执法队伍, 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 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次要选拔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行政执法队伍中, 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4 建立防雷行政执法责任制, 增强行政执法作风建设, 为基层的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更好的条件

中国气象总局在2006年颁发的《中国气象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提出了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气象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章执行, 确保执法合法, 有序的实施。基层气象部门必须创建一个行政处罚的报告系统, 由县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指定的时间逐级上报市级、省级单位, 确定责任范围, 以便建立和完善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机制。

2.5 防雷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行为要规范, 确保执法质量

防雷行政处罚作为气象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 必须依法合法进行, 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构要合法、执法内容要合法、执法程序要合法、处罚证据要充足、处罚条例要合适, 才能保证整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 确保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执行。

2.6 为防雷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增加投入, 将行政执法费用也算入各级预算支出中;将有能力和政治诚信的年轻人优先安排执法岗位, 做好人才保障工作;采用新设备和执法所需的通信设备, 从各个方面做好防雷行政执法的保障工作, 提高保障能力, 才能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基层防雷行政执法水平。

3 结语

随着近几年来防雷工作的不断扩大, 基层气象部门的防雷行政执法工作越来越复杂细致。这就要求行政执法能力必须要提高, 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以及综合素质, 强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出发, 做到处罚适当, 才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摘要:本文分析了基层气象部门防雷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出发, 提出了促进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基层气象,防雷行政执法,问题,探讨对策

参考文献

[1]李修池.全国防雷减灾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J].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2002 (09) .

8.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方案 篇八

【关键词】解决问题;应对对策;行政执法

纵观中国国情,计划生育 是可以媲及改革开放的又一伟大旗帜,对于基层,对于执法,对于责任,对于义务,这其中一定又延伸出了血与泪的故事。计划生育政策关乎国家的发展,中国的新一代一定要让他们在有准备、有安排的环境里一代一代的繁衍生息,到现在我们一直讲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发展的环境,等新生代将临时我们的人民能拍胸脯说已经准备好了,我们的国家拍胸脯说已经准备好了,这是义务,更是责任。生育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住房、医疗、就业、以及社会治安管理,我们不能避免失误与问题的存在,但我们的政府做好准备统筹全局,相信基层计划生育能搞好,能搞成。

1.基层人口计划生育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1)执行政策有偏差,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归因于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对其认识不足。

(2)执法的片面性比较大,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个人的随意性问题,比如说惩罚不公平、人情关系、以及黑色的钱权交易,归因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3)法律法规仅是宏观规定,没有具体表明细节,需要及时完善立法,增加人性化。所以为了挽救计划生育的两难境地,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健全,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处理相关的责任人。

(4)群众不配合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由于他们文化素质较低,对其所作行为认识不清,难以教化,归因于中国的教育存在着客观漏洞,我们必须与基层群众统一战线,提高其科学文化修养,增强其遵守计划生育的意识。

2.基层计划生育行政过程中的相关案例

(1)以拿一个典型案例来说,家住青岛市区的某单位职工与另一单位男职工长期保持恋爱关系,双方均未结婚,2010年1月8日,二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下一个男孩,男职工主动报告了户口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人口计生局对此该如何处理。

(2)农村案例:1998年之前,一农村夫妇种着土地,后来因为收入太少,父母出来打工,土地暂时没有耕种,当98年再次承包土地时,村里扣留了其夫妇的土地,没有分给他们土地,十多年过去了,夫妇一直索要他们的土地,可村里一直以没有土地为名不给夫妇土地,最终原因归咎于,其夫妇超生,并以此为由,不给他们土地,导致其夫妇财产损失,并且没有出示有关文件来讨回土地。

(3)违法多生一女子,超生二胎,已缴纳社会抚养金,却又罚了一万七千元,不交不给落户口,不交村里分钱(包括土地租贯收入都已扣下),这种问题该如何应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3.基层计划生育执行过程的应对对策

(1)针对农村人口素質较低,同时这一问题也是中国人口问题的三大基本问题之一,我们应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程建设,增强在执法过程中的处理水平和判断能力,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责任就是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规范基层群众的生育以及超生行为,同时节育工作要做好,同时宣传并组织学习对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始终坚持在政治生活中所坚持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对其依法行政工作的高度认识。

(3)计划政策随着国情的改变、经济的腾飞,人口专家以及中国人口相关学者时刻关注着人口的法制环境与社会环境所出现的新矛盾以及更加年轻化的负面力量,但是作为一部就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完善计划生育是一个曲折发展、前途光明、道路曲折的道路。法律的成功将为今后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以及精神支柱。

4.基层计划生育的罚款看法

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中国针对计划生育的罚款情况有不同的处罚,比如说第一胎是男孩,间隔七年又生一个女孩,这里要罚两万多,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合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情况有着负责而繁琐的规定。

由于基层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就,而且传统观念认为儿孙买房便是福气,所以并不觉得超生的真正错误意义何在,所以在应对罚款时总是消极对待,愿生不觉而起,究竟该罚多少钱,因为现在中国越来越关注民生问题,以最快的步伐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基层农村作为中国经济腾飞的后劲力量而生育罚款,就像基层经济中的伤疤,从微观角度讲这种经济惩罚不仅影响着具体到某一个村民的家庭生活或者是以村为单位的基层组织生活,更影响着我们全社会、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以希望针对超生现象做出更佳合理化、人性化、尤其是针对基层真正实现我们的民主、民生之路。

5.总结

最后对于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行的浅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根本大法,我们重视的就是注意一两大基点,一是基层,二是依法行政,对于基层它涉及到民生问题就是要切实保障一些不太成熟的基层村民所犯得错误有及时的解决方法维护他们正当的权益,改善我们的执法队伍,让超生的问题得以缓解,不再让相关涉及人员头痛。■

【参考文献】

[1]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执行政中国人口信息网站,2003.3.2.

[2]张奎.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漫谈(第二版),豫情时报,2003.5.6.

[3]楚玉.浅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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