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社区日记

2024-06-29

律师进社区日记(精选4篇)

1.律师进社区日记 篇一

社区律师进社区活动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律师进社区”法律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法律专业优;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二、活动形式;以社区为平台,以株洲县司法局及株洲县律师事务所为;公布联系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联系方式,向辖区内居民发;

三、活动内容;本着服务性、公益性、便民性的原则,司法局及律师事;所以社区综治组织关于组织开展“律师进社区”法律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法律专业优势,提高社区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县全面推法制渌湘的意见精神,我局经研究决定,在株洲县全县开展“律师进社区”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社区居民宣传法律法规,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营造社区居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达到锻炼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拓展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目的,使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从而为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形式

以社区为平台,以株洲县司法局及株洲县律师事务所为主体,开展司法局与社区居委会结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律师进社区”活动。社区居委会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并根据辖区居民的法律需求适时安排律师进社区服务内容;司法局及律师事务所负责指派律师按时、定点、热情上门服务。社区居委会设立律师进社区工作室;公布联系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联系方式,向辖区内居民发放便民联系卡。

三、活动内容

本着服务性、公益性、便民性的原则,司法局及律师事务所以社区综治组织为依托,会同社区综治组织一道为社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内容是:

(一)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结对律师到结对社区居委会针对群众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问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居民也可通过发放的便民卡的信息主动找律师咨询。结对律师要引导居民按正当途径依法有序实现诉求。

(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重点 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

(三)协助调处复杂疑难纠纷。协助司法所、社区居委会 对一些复杂疑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的调处化解,对调处不成的,正确引导按法律程序表达诉求,并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增强居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

(四)指导社区居委会处理涉法涉诉事务。协助社区居委 会对一些重要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居民公约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对重大决策性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

(五)定期开展法制课堂活动。按照“六五”普法规划中 关于继续深化“法律八进”的要求,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加强

对辖区居民的法制教育,开展有特色的法制课堂活动。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为辖区儿童举办少儿法制培训班;同时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有针对的法制培训班。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四、活动制度

(一)定期服务制度。对接律师在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到居委会工作半天,现场为居民提供法律义务咨询;每半年要举办一次法制培训班,每年要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二)限时服务制度。在接到社居委和居委会的法律服务需求后,要在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在接到居民的法律咨询时,要及时答复,特别是居民通过电话咨询的,不能久拖不回复。

(三)工作日志制度。对接律师事务所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制作专门的工作日志记录本,将在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县司法局将联系社区居委会不定期对“律师进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效益评估体系等,使“律师进社区”活动呈现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效果明显的良好局面。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司法局专门成立律师进社区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活动开展。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的

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律师进社区”活动,合力推进活动的开展。

(二)明确活动目标。要将“律师进社区”活动作为律师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载体,切实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法制环境。

(三)突出活动重点。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居民的民生诉求,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及时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律师进社区”活动的经验做法,推广先进典型,不断拓展活动形式。让更多的社区居民、人民群众了解“律师进社区”活动,了解律师,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律师进社区活动方案等内容。

2.杭州律师进社区活动经验总结 篇二

律师进社区活动是2009年杭州市委市政府在建设法治杭州过程中的一大创举,活动以社区为单位,整合了杭州律师队伍、在杭高校大学生等资源,让杭州的居民能足不出社区便能享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被许多人形象的称为给居民配备了“私人律师”。

活动从2009年12月启动以来,先是在100家社区试点,随后在497家社区、32家撤村建居社区全面推广。到目前,已经覆盖全市老城区的529家社区,实现了每个社区每周都有律师“坐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个季度都有针对性的便民法律服务讲座。

我所在的杭州律师事务所作为首批进驻社区的律师事务所,所里面许多律师均有服务的社区,我受邀作为杭州市景秀社区法律顾问,定期参加社区组织的法律咨询等活动,由于面对面咨询受时间所限,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李军民律师创办了杭州法律咨询网站,网站开办了律师进社区的栏目,公布了咨询热线和留言信箱,这样居民便可足不出户,点点鼠标就可解决法律问题,大大方便了群众。

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也会发生大大小小的矛盾和纠纷,以往居民有了矛盾都是在社区调解员、基层司法所同志的调解下化解。但有一些矛盾与纠纷由于涉及双方法律关系复杂,社区的调解员由于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知识,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也不太了解,导致调解起来也非常费劲,吃力不讨好。自从律师进社区活动开展以来,律师可以发挥其专业之长,在参与社区居民调解过程中,通过晓之以法律,动之以情,促成矛盾双方的和解。

我作为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对于杭州的法治建设理应多出一份力,多做一些贡献。人民群众在生活过程中迫切需要懂法、知法、用法,我也会以自己所学,为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促进社会和谐进一份法律人的绵薄之力。

3.宝安区律师进社区经验材料 篇三

宝安区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总结

2006年3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组织了全区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三年来,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机制已逐步健全和完善,律师在我区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呈显和广泛的认可。在新一轮思想解放运动中,我们需要各部门、各街道社区转变观念、锐意创新,更需要广大律师勇于开拓、奉献智慧。下面,对我区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总结与回顾:

一、抓住五个结合,律师的价值在基层法制建设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律师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是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的主要目的。三年来,区司法局和各街道办把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与大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八个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法律援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清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打击非法执业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广大律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满足了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夯实了基层法制建设 的基础。

二、理顺五个关系,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机制正逐步健全与完善

三年多的实践表明,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是我区法制建设的民心工程,必须持续、深入地推进。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要健全和完善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机制,必须理顺五个方面的关系,即:

(一)正确认识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法治与经济并重。

区委区政府领导充分认识到,经济与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好法治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对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周林祥同志多次到社区调研律师进社区工作情况,区五套班子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区委区政府还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各街道与各部门落实这项工作的职责任务,落实了律师参与进社区工作的专项经费,改善了进社区律师的工作条件,逐步建立了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街道党政领导也认识到,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安宁的前提与基础。福永街道党工委、西乡街道党工委、沙井街道党工委及分管司法工作的领导等都非常关心、支持律师进社区工作,为律师在社区 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便利,充分听取律师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意见和建设,组织律师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活动,聘请律师担任街道社区的法律顾问,定期召开进社区律师座谈会共商基层法制建设大计,以非常积极的态度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的。

(二)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与维权统一。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律师常常遭遇利益相对人及相关组织的种种责难,正当的执业行为有时也被扣上“危害社会稳定”的帽子而受到阻挠和干涉,律师的形象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损从而影响了进社区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情况,区司法局与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各律师事务所及时沟通协商,研究对策。首先,区司法局建立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备案报告制度,律师代理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性案件都应在24小时之内报司法局备案。司法局专人负责指导律师依法办理,防止矛盾激化,并随时将可能激化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其次,加强沟通协调,让有关部门领导与办案律师充分理解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让大家充分认识到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实现长治久安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只要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和支持;同时也教育当事人维护权益要遵循法律途径,采取理性方式维权。对个别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司法局也采取严厉的措施予以教育和惩戒。最后,针对一年多来劳资纠纷多发的 实际情况,区司法局与劳动局、各街道办加强沟通,先后在西乡、福永、沙井等街道办设立了“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驻劳动办调解工作室”,指导挂点律师积极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解工作。去年全年,单西乡街道劳动办调解室就成功调处了46宗劳动争议案件。此外,大浪、龙华、民治等街道还组织进社区律师参与街道信访接待工作。民治街道还针对地铁、轻轨建设征地拆迁问题组织进社区律师专业服务队。三年多来,律师参与突发性、群体性案件的处置工作890人次,代理了上千宗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参与处理的数十宗群体性案件,都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事实证明,在法律的框架下,维稳与维权的统一,才能让社会走向有序与和谐。

(三)正确处理普法与用法的关系:普法与用法同行。据统计,截止至2008年12月份,进社区律师共为59878人解答法律咨询,参与区、街道信访值班接待1272人次,参与法律宣传活动5527人次,举办法律培训讲座1084场,参与座谈会35713人次,通过电台、电视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442次,受教育人数达700万人次。当前,我区已有4名律师担任市、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11名律师被聘为宝安区政府法律顾问,有94名律师担任了市、区部分街道办或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律师坚持到社区法律工作室值班,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帮助解决问题,无形中也提高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而西乡、福永、沙井、龙华、大浪、民 治等街道也定期召开进社区律师与社区干部座谈会,听取律师在进社区过程中掌握的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意见,为街道社区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围绕街道社区的中心工作,各街道司法所也积极组织进社区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组织律师参与“做讲法治的公民大讨论”,参与《劳动合同法》巡回讲座,参与“八个一”法制宣传系列活动。2008年,进社区律师根据他们在街道社区掌握的情况,帮助区执行力办审查完善各街道的规章制度,提出了20多条宝贵意见,区执行力办的同志也对律师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赞誉。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对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是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为法治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建设夯实了基础。

(四)正确处理法理与人情的关系:融法、理、情为一体。

为了让进社区律师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区司法局与各街道办都非常重视律师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干部群众的沟通与交流,让律师更全面地了解区情、商情、民情,使律师在社区工作中更能从宝安的实际出发,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从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做到情、理、法相融。特别是律师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时,既能考虑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又能考虑到当前及今后发展的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妥善地处理矛盾纷争。在处理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资纠纷等问题时,既让双方明确法律的规定,又让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的态度冰释前嫌。这 三年来,全区律师进社区18441人次,接待群众71058人次,参与调处纠纷2570宗,代理各类案件1295宗。“有纷争,问律师;打官司,请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化解纷争,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五)正确处理服务与整治的关系:服务与整治并举。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之前,宝安的街道、社区存在一大批外地来宝安坐地收案或流动执业的律师,像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等组织的非法执业人员活动也非常猖獗,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给当事人的利益和基层社会稳定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因此区政法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组织整治。但需求决定市场,且非法执业者多处于隐蔽与流动状态,单靠打击与围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区司法局在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时,采取了服务与整治并举的措施:一方面,与各街道沟通协调,在每个社区都设立律师值班接待室,公示律师的联系电话,大力开展律师进社区宣传活动,让社区居民和劳务工能非常方便地得到我区律师的帮助;另一方面,发挥进社区律师服务点多面广的优势,发现非法执业行为即及时予以整治。2006年3月至2008年12月份,在进社区律师的协助下,查处外地律师及其他人员在宝安非法执业的有52人次,取缔非法执业点4个,清拆非法悬挂的广告牌24个,逐步净化了宝安的法律服务市场,宝安律师的业务量也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由于很多律师在进社区过程中已认识到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广阔,已 有不少律师工作重心下移,先后在松岗、沙井、龙华、民治、观澜等街道设立了7家律师所,全区律师所的布局也日趋合理,将为我区基层法治建设带来更多的帮助。

三、做到五个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律师参与法律社区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再一次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正是在基层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伟大实践。因此,我们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律进社区工作,做到“五个坚持”。即:

(一)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因此,我们要认真组织进社区律师共同研究本辖区的法制宣传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街道社区的普法依法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律师事务所也要与街道社区打成一片,充分掌握街道社区的实际情况,联系挂点街道社区的实际为基层依法治理出谋献策,为辖区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基层依法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进社区的目的和归宿。律师走进社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执法为民的理念深入人心,才能让人民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

(三)坚持服务大局的理念,努力营造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法为国之重器”,律师作为“操法为业、以律为师”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进社区活动中必须紧密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的原则,在代理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时要以大局为重,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矛盾纷争,竭尽全力防止矛盾激化,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政府各部门、基层各单位也要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以法治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努力营造和谐的法治氛围。我们希望广大进社区律师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保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党员法律工作者应成为法治建设的先锋,坚持把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始终,发挥律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律师进社区日记 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剑欧

地址:城关区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18层

联系电话:84408448440505

为落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律师法律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专项活动,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律师 “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二名执业律师与甲方共同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乙方承诺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服从甲方的组织和协调。

二、乙方律师进社区的服务内容方要包括:发放宣传资料及服务社区便民联系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协助调解民间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担任法律顾问以及其它法律服务项目等。

三、乙方律师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乙方律师每月安排不少于二天在社区值班处理法律事务、接待社区组织、企业及居民来访或解答法律咨询、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或电话咨询;

(二)乙方律师参与社区举办的各类法制宣传、法律知识讲座;

(三)乙方向社区单位和居民印发律师事务所“法律进社区”服务便民联系卡,方便社区居民向乙方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四)参与和协助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解决社区居民矛盾纠纷;

(五)指导社区居委会定期更换法制宣传栏。

四、乙方律师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无偿服务:

(一)参与或协助社区法律宣传教育;

(二)接受现场或电话法律咨询;

(三)参与、组织为社区居民举行的法律知识讲座;

(四)为社区机构依法管理社区事务提供具体法律意见或帮助;

(五)协助甲方调解社区内发生的疑难民事纠纷;

(六)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应当无偿服务的内容。

五、甲方应当为乙方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场所及环境。

六、乙方律师在参与或组织法律进社区工作中,甲方应为乙方律师创造条件,使乙方律师尽快熟悉社区情况,并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七、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和社区企事业单位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非法要求。

八、乙方指派的律师服务不到位或不能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兰州市司法局存档一份,本协议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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