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注意事项

2024-07-09

学生手册注意事项(通用12篇)

1.学生手册注意事项 篇一

说明:

1、每人必须实习,实习共六周,实习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2014年4月6日,4月7日必须返校。

2、实习与学分挂钩,共6学分,不及格者几乎没有学位证。

3、实习内容:了解单位的各种状况,包括单位的状况、历史、经营模式、规模、行业状况、自己所在岗位在单位的位置等。以便填写实习手册。

4、实习要求:及时向指导老师和小组长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实习指导老师与论文指导老师相同,小组按地区分布,如有19个人在北京实习,则这19人为一组,组织委员在统计完大家的实习地点后会给大家安排小组长。

5、实习手册中的实习生重要日志共12次,每页都要认真填写,每页不许空出超过三行,最后的实习工作总结至少写满两页。不按时交实习手册或填写不合格者,会不及格。

6、表格导员会上传至群共享,大家自己下载,双面打印。单面打印者视为不及格。填写时用黑色碳素笔手写。

7、填写要求:

(1)系部:中国语言文学系

(2)专业:广告学

(3)实习时间:2014年2月24日——2014年4月6日

8、表格第11页为实习单位评价表,需负责人填写意见并盖公章(行政总章)。

9、表格第19页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实习手册中,另一份单另出来会放入我们的档案,不必装订在实习手册中。第19页的实习单位意见签字处需单位签字并盖章(两份都需要)。

10、该实习手册需密封带回或邮寄回校,档案袋封口上需盖章。

11、在实习期间,学校会派老师进行抽查,如发现缺勤率达三分之一者,或虚假实习者,或联系不到者,视为不及格。

12、评分标准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种。

2.学生手册注意事项 篇二

“评价伴随着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全过程, 关注着与之相伴随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形成。”以前的评价, 一般只注重学习结果, 即学习成绩,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表现, 比如口语交际能力、学习兴趣、阅读能力等, 都没有体现出来。现在, 评价的重点逐渐转向关注学生的求知过程、探究过程和努力过程, 对学生的每一点进步都给予及时的鼓励。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集中进行学期学科考查与评价

课任教师与学生一起于学期初制订出本学科的专项考查计划, 每一专项考查均安排二到三次集中进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于学期初对本学期的专项考查提出申请, 以便课任教师统一安排考查。若学生对第一次考查的成绩不满意, 也可进行二次或三次考查。

二、变被动性评价为主动性评价

现在的评价方式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 使学生在每个阶段, 每个专项考查, 都能清楚自己的水平, 进而不断激励自己、提高自己。学生若对在集中考查中的成绩不满意, 可申请在课余时间进行个别考查。这样就使学生的专项考查具有了定时与不定时的多次选择机会, 直至使学生对自己的专项考查满意为止。教师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学生提出的各种考查及评价要求, 从而给学生更多展示自我和接受激励的机会。“不定时考试”变被动性评价为主动性评价, 有效地解决了学生主动发展、参与评价、自主评价的问题。

三、将学科评价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课堂教学是学科素质发展评价的主渠道, 为切实做到以考试改革为切入点改革课堂教学, 我们把学科的考查评价与课堂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如语文学科中的背诵、朗读、听力、演讲等, 数学学科中的思维分析, 自然学科中的实验操作都可以在课堂教学中进行,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 及时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上评价记分。这种随堂评价, 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又能检查出学生平常学习的真实能力和水平, 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上好每一节课, 做好每一次作业。同时, 把繁多的考查分散到每节课中, 使考查活动落到实处, 减轻了教师的负担。

四、将学科考查评价与各种生动有趣的活动相结合

贪玩、好动、猎奇是儿童的天性, 学生们在各种丰富多彩、生动有趣的活动中才能充分展示自我。为此, 我们把部分考查项目与各种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例如朗读背诵能力的评价在诗歌朗诵会中进行, 关于写字的评价在作业展览、办手抄报中进行, 再如一年级的小同学, 在考查他们对汉语拼音的掌握情况时, 采用“找朋友”的游戏方式, 让考查在愉悦的游戏中悄然进行, 轻松而自然, 学生乐于接受。三年级的思想品德课采用设置现场情景的方式进行考查, 气氛活跃, 生动有趣, 寓教于乐。教师根据学生在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及时记入《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 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轻松、愉快地接受考查, 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五、将学科考查评价与家庭作业相结合

一是本着“巩固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精心设计实践性、趣味性和创新性强的作业, 如数学学科中的生活数学、市场数学, 自然学科中的科技制作、环境保护等;二是实施分层次布置作业, 允许不同层次的学生自主选择, 并在家庭作业中实施自主选择式考试, 让学生时时有成功的需要和体验, 天天有攀登的行为和动力, 人人有快乐的追求和希望。

六、加强评价中主客体的双向互动交流, 营造和谐的评价氛围

从考试、考查计划的制订到考查题的拟定和考查的具体落实均与学生一起研究完成。学生以小组为单位, 抽出试题后, 集体寻找解决方案, 答题时则在小组中抽签决定由谁回答。90分钟下来, 同学们都意犹未尽, 无论是学习好的还是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心情都特别愉快。他们在考试中体验到了成功, 体验到了快乐, 感受到的是一种精神上的解放, 获得的是综合素质的提高。

七、“只鼓励, 不批评”, 让考试唤起学生沉睡的心灵

激励是前进道路上的加速器。不论学生在考查中取得怎样的成绩, 教师都应给予恰当鼓励, 以便使学生树起信心, 扬起前进的风帆。对学生的评价应遵循三个原则:公开表扬, 私下指正;个体参照反馈, 多作纵向发展评价;只鼓励, 不批评。并且坚持“三个结合”和“三个为主”, 即整体性评价与局部性评价相结合, 以整体性评价为主;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以过程性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将评价贯串于日常教育教学行为中。只要学生的学习态度不断端正, 学习方法不断进步, 解题思路不断清晰, 知识面不断拓宽, 思维活动不断灵活, 就是教学评价的最大成功。

八、成立学科考查评委会

由于学科考查项目繁杂, 班级学生人数多, 由教师一人担任评委是远远不够的。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 更为了突出学生在自主考试中的主体地位, 各班均组建了各种考查项目的评委会, 由任课教师对其进行培养训练, 使他们个个都能独当一面。考查时, 以朋友式的平等交流方式进行, 被考查的同学没有任何的考试心理负担, 能力水平发挥到极至。这种方式贴近学生, 人人乐于接受, 还培养锻炼了学生自身的能力。

总之, 我们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使用上一直坚持五条原则。第一, 发展性原则:只进不退, 没有最高, 只有更高。人人评出自信, 人人评出成功的喜悦。第二, 整体性原则:各项评价指标要互相渗透, 综合评价。评出努力方向, 评出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 人文性原则:改变过去评价重工具理性, 轻人文精神状况, 加强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评价。第四, 个性化原则:评价要关注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不同特长的学生可以有不同的追求目标。第五, 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宜粗不宜细, 宜宽不宜紧。

3.美国《学生手册》的启示 篇三

就我所知,美国并无国家统一的中小学生行为守则。很多地方,学校对于学生的期望,写在学区或者学校的《学生手册》里。一个城市可能有几个学区,也就是说,同一个城市的孩子可能会有不同的“行为守则”。这些行为守则雷同处颇多,但是有一些也因地制宜,照顾到地方特色。

具体到“行为守则”,我拿出孩子的《学生手册》一看,发现很简短,半页不到,内容包括:

对人礼貌,哪怕他人行为不礼貌

Demonstrate cour-tesy,even when others do not.

行为负责,严于律己

Behave in a responsible manner,always exercising self-discipline.

按规定参与所有的课程,上下课准时

Attend all classes,regularly and ontime.

为每门课做好准备,上课时带好相关材料和作业

Pre-parefor each class;take appropriatem aterials and assignments to class.

遵守学区和学校的仪容和着装规定

Meet district and campus standards of grooming and dress.

遵守学校和班级所有规定

Obey all campus and classroom rules.

尊重其他同学、老师、其他学区工作人员和义工的权利与待遇

Respect 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f students,teachers,and other district staff and volunteers.

尊重他人财物(包括学区财产和设施)

Respect the property of others,including district property and facilities.

配合、协助学校员工,维持安全、秩序、纪律

Co-operate with and assistthe school staff in maintaining safety,order,and discipline.

遵守学生行为规定里的各项要求

Adheret other equirements of the Student Code of Conduct.

虽然这些守则非常平凡,寥寥数语,最后一条甚至多余,但我发现它不过是一“宪法”性纲领,那些执行细则才是《学生手册》的核心。这些行为规范,叫“标准”(standards),人为阐释空间过大。而真正能落实的是“政策”(policies),这包括行为不端方面的政策、性骚扰问题上的政策、霸凌问题上的政策、技术使用上的政策、着装的政策等等。如果说“行为守则”只是一骨架的话,这些细则才是血肉。规定虽然繁琐,也省了不少扯皮。

与短短不到半页的“行为规定”相比,整个手册居然长达60多页,多为具体的细则。比如关于“着装规定”这一条,手册里有很长篇幅,规定得非常细,包括“着装必须充分覆盖学生身体,不要在自然站立、蹲下时,会长时间暴露内衣、乳沟、腹部、屁股。外衣必须在腰部位置覆盖内衣(包括运动短裤、睡衣等)”。

再比如中国的新行为守则是要孩子少上网,而美国版的《学生手册》规定包括哪些电子设备(包括电话)不可带入学校,利用学校的电脑上网时规定更是细致,包括应该规避的危险、个人的行为责任等。也不仅仅是给学生限制,手册中也教学生在这数字时代,如何培养“数字公民”意识,包括在网上尊重他人、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对而言,限制上网时间过于粗线条,没有考虑到学生上网到底在干什么。在限制学生行为时,合理“配套资源”也比较到位。比如学校之所以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乃因学生有急事可通过学校办公室,及时和家长联系。

另外,粗线条的行为规范,肯定有很强主观性。美国人讲究个性,清规戒律肯定在家长、学生之间存有争议,为了解决这种“执行难”的问题,学校在执行权威上规定很细致。以着装为例,手册规定“关于何为整洁、干净、不雅、合适、不合适,最终发言权是学校校长,学校校长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这把权力充分下放给了当地学校,省得扯皮,也省得和一些不讲道理的家长打口水仗。对于犯规的学生,根据犯规性质和程度的不等,学校可采取的惩戒方式规定得很细致,很多学区还设有针对经常性犯规学生的强化教育学校(Disciplinary Alternative Education Program),不让普通老师和学校领导经常性地对付影响其他学生的学生。

当然,为了防止学校滥用权力,学生有渠道可申诉。学校也多方面提供资源,解决学生行为问题。比如给老师提供行为纠偏的很多技巧,包括“语言上的警告”、“冷静时间”(time-out)、调换座位,制定行为合同等。让我吃惊的是,在得州这里,“肉体惩罚”(corporalpunishmen)仍是“技巧”之一,“除非家长或监护人说明禁止此类方法的使用。”实际上,这种方法使用得很少,我还没有听说过哪个孩子真被老师打。一般情况下,问题如果在班级里解决不了,学生会被送到“校长办公室”。另外,为了解决长期性的问题,再小的学校,一般也有“心理顾问”,不让老师在解决这些问题上花太多精力,影响教学效果。

4.《团支部工作手册》填写注意事项 篇四

一、封面:

分团委名称:金融与统计学院分团委

团支部名称:××级×系×班(例:2012级金融一班)

二、团支部基本情况: 1.团支部基本情况:

(1)团员总数均按实填写。

(2)团支部委员会名单,大

一、大

二、大三分别填写第一、二、三个表格,每个年级只填写一个表格。

(3)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包括: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心理委员 例:大一:团支部委员会名单:(第一学)只填第一个表格 大二:团支部委员会名单:(第二学)只填第二个表格

大三:团支部委员会名单:(第三学)只填第三个表格

(3)只有团支书、宣传委员、组织委员(或宣组委员)、心理委员,属于团支部委员会成员。2.团员登记表:

(1)团支部所有团员均填入表内。群众不填。

(2)28岁以下的预备、正式党员也要填写,并在备注中说明预备党员或党员。(3)填写入团时间时按照“2007.5.4”的格式填写。3.团支部组织情况统计表:

(1)所有年级均只填写第一列,写上年份(2012年12月)

(2)申请入党团员数:指截止到本未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总数。(3)推优数:指本内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作为发展对象的团员数。(4)团员入党数:指本年内团员中新被吸收入党的预备党员数。(详见《团支部工作手册》中的说明)4.青年登记表:

(1)28岁以下所有人均要填写入表。(2)文化程度填写大学。

(3)在备注中注明身份(群众、团员、预备党员、党员)(4)若纸张不够,可另附B5的打印纸。

5.团支部学期工作计划 6.团支部学期工作总结

均用B5打印纸打印后,夹入其中。7.团费收缴登记表:

(1)只需填写序号、姓名及第一列中的三、四季度。(2)团费为1.5元。8.团费上缴单

与前面对应,只需填写第一大行的三、四季度。(注意填写年份)9、10、11、12.均按班级情况如实填写 12.团员奖励情况登记表:

获院级以上奖励的获奖情况可以填入其中。14.团组织生活会记录登记表:

(1)每个月至少两次活动。

(2)活动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均用B5的打印纸打印,并夹入其中。

(3)该活动可包括学校、学院要求班级举办的活动和团日活动。

(4)每次活动记录都要附上照片。

(5)标题为楷体GB2312,二号,加粗,居中;正文为宋体,小四,各段首行缩进两字符,1.5倍行距;照片放置每页不超过两张,照片下简介为宋体,五号,居中。

另:《团支部工作手册》每两个月统一检查一次,具体时间由院组织协调部提前通知,各班需准时交至红楼128。每学期第一次检查团支部工作手册时各班需填写本学期“团支部学期工作计划”。

金融与统计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5.学生手册注意事项 篇五

新郎,新娘是婚礼上理所当然的主角,是来宾们目光的焦点,整个婚礼是否能够顺利,圆满地完成,取决于客人对新郎,新娘的印象,因此新郎,新娘在婚礼上的礼节是否周全、适当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仪表着装:新婚喜庆,新郎、新娘要格外注意仪表,可适当化妆,作好发型,保持容光焕发。新郎一般穿西装系领带,新娘一般穿婚纱,并适当佩带项链,耳环等饰物,但不可多,以免俗气。

迎宾等客:新郎、新娘应手持鲜花双双立于大门口迎接客人,不可来回走动;客人到来时应热情地表示欢迎和感谢,并适时地把客人介绍给家中的长辈或其他来宾,然后依长辈或辈份按次序让座,对于客人此时送上的红包,不论礼轻礼重,新郎、新娘都要一视同仁地致以谢意。敬烟、敬茶时要用双手送上,并为吸烟的长辈或平辈客人点火。

谈话说笑:与长辈交谈要诚恳谦逊,不可高谈阔论,信口开河;与平辈讲话要热情礼貌,注意谦恭;不可无休止地纵声大笑,或沉默寡言;对晚辈要热情友好。

坐立行走:不可歪歪斜斜地坐在沙发上,更不要高跷二郎腿,站立讲话时,要腰板挺直,不要全身抖动或前后左右经常挪动;行走时不要慢慢吞吞,状似散步,但也不要跑来跑去。可快步疾走,但要注意走姿和节奏。

相互配合:新郎、新娘在婚礼上双出双入,最好不要分开单独行动,并且在相互配合方面,应注意礼节,例如:应相互向对方介绍各自的长辈或平辈亲戚,朋友;相伴而行时,双方不要离得太远,但也不要过于亲昵;如有宾客取闹,应相互为对方解围,入座时,应让新娘先坐。

婚宴开始:新郎、新娘要按主次,依次到客席向各位客人敬酒,敬酒时要亲手为客人将酒杯倒满并双手为客人端起,但不要一律强求客人一饮而尽,等客人放下酒杯后,新郎、新娘要说声“谢谢”,并再次为客人将酒杯添满,方可再向下一位客人敬酒。新郎、新娘在婚礼宴席上应多照顾客人,让亲朋好友吃好喝好,高兴而来,满意而去。不要自己大吃大喝,甚至饮酒过度,当场醉倒,那就过于失礼,对于客人敬酒,即使酒量有限,也要略加表示,至少要举起酒杯向客人致以谢意,并说明不能多喝的理由。

6.五项管理手册AB类事项 篇六

一、A类:

1、部门员工月度绩效评定;

2、部门周、月工作计划进展的检查与推进;

3、部门内部培训之:主讲,部门工作经验分享会议、部门工作成果总结工作;

4、部门团队凝聚力塑造;

5、行政部家人与相关部门沟通两次未有结果或影响行政工作计划完成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项的跟进;

6、行政部因工作开展组织的方案收集会议。

二、B类事项

1、行政部周计划与总结、月计划与总结;

2、行政部(力行之家)内部培训主讲与工作经验、成果分享工作组织;

3、公司月度企宣工作的组织:审定、工作进展汇报;

4、公司合同签约模板的审定、履约执行等期间的检查、协助工作;

三、C类事项

1、公司合同履约、执行检查;

7.体育教师如何填写学生成长手册 篇七

关键词:学生成长手册;填写流程;填写事项;填写感悟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3)12-0033-02

填写学生成长手册是一门艺术性很强的常规工作,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可惜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体育教师却忽视它,甚至于把一学期一次填写手册看成是种沉重的负担,由此,派生出委托学生填写或网上下载现成的评语填写或随便写上几笔等。确实,认真填写手册是十分辛苦的,但填写手册的过程却是幸福的。只要我们真诚地说出我的看法和期望,我相信孩子和家长们也会认真地阅读,因为这些文字对于他们来说有着非凡的鼓舞、激励和唤醒意义。这是一次师生心与心的交流、情与情的触摸。

一、填写学生成长手册的流程

首先,在课堂上要求学生把这个学期所测试过的体能、技能和能力类项目、成绩和等分别填进相对应的表格里,老师报学生填写。测试项目的选择是依据《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和《上海市初中体育与健身测试标准》来确定的。

(1)健身体能项目: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50米、立定跳远、女生仰卧起坐、男生引体向上、2千克实心球、1分钟跳短绳、200米游泳等。

(2)健身技能项目:篮球半场区域内往返运球、对墙40秒垫排球、30米绕杆往返足球、双杠、单杠组合技术动作、垫上运动组合技术动作、横箱分腿腾越等。

(3)健身能力项目:背越式跳高、挺身式跳远、三级跳远、跨栏、侧向推铅球等。

其次,要求学生填写正确、计算准确。按照95分以上为优秀标准、85分以上为良好标准、60分以上为合格标准、60分以下为须努力标准,来进行学期总评和学年总评。

再者,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三方面如实自我评价。同样以优秀、良好、合格和须努力的标准来操作。

最后,让学生填写:我的体育爱好与健身活动建议、同学互动性留言、体育教师写评语和家长写评语(表1)。

二、填写手册的一些注意事项

通常填写学生成长手册的对象主要有:同学填写、自我填写、家长填写、体育教师填写。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体育教师的填写。

1.学生自我填写

当教师要求学生自己来填写手册时,许多学生不知道怎么去填写才符合填写要求。这时,教师就应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填写评语注意点。可以建议学生通过体育课、广播操、课间跑步、体锻课来总结自己,主要从执行课堂常规、上课态度、自主性锻炼实效、做广播操的动作到位率、准确率、参加课间跑步出勤率、文明运动、安全运动等方面给自己一个客观、公正的评语。这样操作既能避免学生在填写时废话、套话、虚假话和恭维教师的话出现在手册里。同时,还要提醒学生填写上对体育爱好与健身活动的建议,这个建议是针对体育教师的。

2.同学互动性留言填写

这个环节最易出现相互吹捧性评价语言的填写、或简单应付性评价语言的填写、或嘲讽性评价语言的填写等,作为体育教师应及时性关注学生这种不良心态和评价心理,要求学生相互抱着真正的为同学获得更好的锻炼实效而提出诚恳性、警醒性、鼓励性评语来激发共同进步。

3.体育教师填写

作为学生健身最直接指导者和引领人的体育教师,应珍惜每一次对话机会,让学生看到你的评语填写最真实的反映每个学生。要避免表扬语不能让他飘飘然,批评语不能使他伤自尊,不能加入个人武断性语评和盖棺定论性语评或不伦不类的套语、或不咸不淡的废话来评写任何学生。

4.家长填写

从我们每学期收回来的学生成长手册来看,每一位学生家长还是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的,几乎每一位家长在互动性栏目里都写下了中肯的建议。当然,这个建议主要针对自己孩子身上所出现的客观存在的薄弱体能和技能方面的问题而向体育教师提出的建议。虽然,他们所提的意见,我们早就心知肚明了,但是我们依然要感谢他们对孩子们未来健康的支持和配合的态度。

三、体育教师填写评语要做到五个“问”

1.问填写评语是否准确地描述了所写的学生,含糊其词的话不写。

2.问填写评语措词对所写学生是否得当,言辞过激的话不写。

3.问填写评语是否掺杂着对所写学生的个人好恶,盖棺定论的话不写。

4.问填写评语是否伤害着对所写学生的自尊心,讽刺挖苦的话不写。

5.问填写评语是否能够激励学生进步趋优向善,不要吝啬鼓舞性、唤醒性和激发性语言的出现。

四、体育教师填写学生成长手册的一些感悟

写学生优点要恰如其分,切莫虚情假意;向学生提新学期新期望要避免不切实际,要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填写评语要自然、真实而不矫情,更要杜绝平淡或过分激情;针对不同个性学生要采用不同评价风格来评价他们;在填写评语中最好有关于该生的个性化描述,包括肯定和批评性适当建议性语评;写评语要避免蜻蜓点水式,而注重对某些运动突出或课堂常规突出或品行突出等学生,不妨浓墨重彩;填写评语要能真实性指出该生身上所存在的问题,不要害怕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而不忍心写,只要对他今后身心健康成长有益处的话就应该大写特写。

另外就是体育教师如何正确面对这项额外工作的心态,假若这个“负担”让我们不爽,我们就应换一种心境来工作就释然了。这种释然就是每当学生和家长拿到自己孩子的成长手册而静静地品味时,我们也就幸福地微笑了。

参考文献:

8.学生手册注意事项 篇八

填写要求和说明

一、基本要求

1、教育类专业填写《教育实习手册》;非教育专业填写《学生实习手册》。所有学生均填写《实习鉴定表》。

2、所有内容一律用钢笔(或中性水芯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3、字体要规范、工整;书面要干净,不得涂改。

4、《教育实习手册》和《学生实习手册》封面“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之上写上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班别(如2005级语文教育专业一班)

5、实习时间一律填写为:

二、《教育实习手册》填写说明

1、听课纪录:不少于12学时;实习教案:不少于6学时;我系指导教师签字(19页签一个即可)。

2、班主任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由学生按要求填写,实习学校原任班主任签字(44页);主题班会活动:由实习学生按要求填写,实习学校原任班主任签字(55页)。

3、课外活动实习计划由实习学生按要求填写,实习学校原任班主任签字(60页)。

4、教育(社会)调查实习调查计划:由实习学生按要求填写,我系指导教师签字(67页)。

5、实习总结:实习成绩评定表由实习学校原任课教师和原班主任填写,并加盖实习学校公章(74页);实习学校鉴定表(75页)第一栏由实习学校原任课教师填写并签名,第二栏由原班主任填写并签名,第三栏由实习学校(教务处或教导处)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鉴定、总评成绩表第一栏“实习小组鉴定”由实习小组组长填写;第二栏“实习指导教师意见”由我系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全面定性评价,不填成绩等级)并签名;第三栏“系总评成绩”由我系各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并参照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意见给出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优秀实习生按照15%比例推出。

三、《学生实习手册》填写说明

1、实习计划(第1-2页)、实习日记(第2-17页)、实习报告(第18-19页)学生按要求自填。每一项后面“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及“我院(系)指导教师”分别由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和我系指导教师签名。

2、实习考核(第20页):前4行(栏)由学生学生按要求自填;第5行(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由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填写;第6行(栏)“学院指导教师评语”由我系指导教师填写;第7栏“成绩”由我系指导教师按要求填写(注意表下面的备注);最后一栏,“实习单位意见”由实习单位填写,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学院(系)意见”由我系指导教师填写,并加盖我系公章。

3、实习鉴定表(第21页):前3行(栏)由学生填写;“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由实习单位实习指导人员填写,上面写一段简要的评语,左下“评定等级”处填写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签名,在“实习单位(公章)”处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教学系鉴定意见”由我系指导教师填写,上面写一段简要的评语,左下“评定等级”处填写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签名,加盖我系公章。

四、《实习鉴定表》填写说明

1、教育类专业填《教育实习鉴定表》,非教育类专业填《专业实习鉴定表》。

2、实习时间:

3、实习课程章节名称(教育专业):填写九年义务教育《语文》第几册第几单元+所讲课文题目;实习内容(非教育专业):填写具体做什么工作,如秘书实务或管理实务等。

4、登台讲课时(教育专业)不少于3学时;其他实习内容(教育专业)填班主任实习。

6、“实习组评定”由实习小组长填写并签名;“实习单位意见”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指导教师意见”由我系指导教师对学生作出全面评价并签名(不打成绩);“学科意见”由各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全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意见给出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优秀实习生以原教学班为单位按照10%比例推出。以上各项均须与《手册》一致。

9.小学生学生手册评语 篇九

你是一个心地善良、文静的女孩。平时你在学校能与同学和睦相处,劳动也较积极认真。但是如果你学习上也能更主动积极些,相信你会取得骄人的成绩。

你是个聪明又可爱的学生,基本能按时完成作业,劳动较认真。如果你今后上课能不开小差,能认真完成每一项作业,老师相信你一定会有所进步!

你文文静静,秀气美丽,课堂上总是专心地听讲,作业完成得认真又整洁,每次值日你都能有始有终,认真完成,老师喜欢你。如果在课堂上你能积极举手发言,那你的思维会更加敏捷,会有所进步!

你是一个聪明机灵的男生,只是课堂上自由散漫,课后作业也随便应付了事。脾气非常的倔强,有事不能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希望你能改掉这些缺点,我相信你定能取得进步!

本学期你学习较为认真,成绩较好。作为副班长,你能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你是老师的左右手。希望你接下来能再接再砺,继续发扬。

你是一个有责任心的学生,你能协助老师管理班级,是老师的小助手。平时上进心强,但有时会对自己放松要求,希望你能积极主动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

你是一个聪明的孩子。本学期,你在学习上能积极主动请教老师,成绩优良。但如果你能严格要求自己,多跟成绩优秀的同学讨论,相信你的成绩会更优秀!

你本学期表现良好。学习上,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并复习。劳动上,你积极肯干。望能继续发扬,同找到有效的学习方法,不偏科,将学习提上去!

你是一个聪明乖巧的学生。平时在你除了认真学习之外,还参与班级工作。如果你学习上能更仔细,能改掉马虎的毛病,相信你的学习成绩定会更上一层楼!

本学期取得了不少的进步,上课认真了许多,作业也能按时完成;但是你的控制力较差,常常跟表现不好的同学一起玩。希望你能慎重交友,向好的同学学习,取得更大的进步!

本学期你表现良好。在学习上能做到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并复习。但是你偏科较严重,有时不够严格要求自己,希望你能扬长避短,把学习成绩提上去。

你是一个乖巧伶俐的女孩。在班级劳动时,你总能积极完成相应的任务,科代表工作也非常的出色。学习上,你比较认真。但如果你在与同学的相处上再下些功夫,相信你会更受欢迎哦!

你是一个聪明活泼的学生。平时上课能积极地回答老师的问题,作业也基本能按时完成,成绩良好。但你上课容易分心,有时比较懒散。如果你能端正态度,更刻苦学习,相信你能取得更好的成绩!

10.学生手册评语 篇十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热爱班集体,能认真完成班级的轮值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作业能按时完成,上课认真听讲,希今后加倍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热爱班集体,能认真完成班级的轮值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作业能按时完成,书写工整,上课认真听讲,希今后加倍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认真做好轮值工作,积极参加有益活动,能认真学习,但由于基础不扎实,成绩不理想,希今后加倍努力,争取优良的成绩。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热爱班集体,能认真完成班级的轮值工作,作业能按时完成,书写工整,学习刻苦认真,希继续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热爱班集体,能认真完成班级的轮值工作,勤奋好学,按时完成作业,希继续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对本职能 起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有益活动,勤奋好学,按时完成作业,课堂上专心听讲,大胆发言,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希继续努力,争取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热爱班集体,能认真完成班级的轮值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作业能按时完成,上课认真听讲,希今后加倍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热爱班集体,能认真完成班级的轮值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作业能按时完成,书写工整,上课认真听讲,希今后加倍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认真做好轮值工作,积极参加有益活动,能认真学习,但由于基础不扎实,成绩不理想,希今后加倍努力,争取优良的成绩。

贵子弟在校尊师守纪,团结友爱,热爱班集体,能认真完成班级的轮值工作,作业能按时完成,书写工整,学习刻苦认真,希继续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11.学生手册学习心得 篇十一

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一:学习《学生手册》心得体会

大学生活第一年就在这不知不觉中匆匆流逝。其实进大学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学习《学生手册》,手册中无处不表现出学校对我们的关怀。

07年版的《学生手册》是学生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对我们学生进行管理的依据。手册内容全面,详细,严谨。

翻开《学生手册》第一页就看到我们学校的校训——笃学力行,明德覆物,让我们对大学三年生活有所思考和规划。

笃行、厚德、励学、拓新,这里集结着青春的力量,铸就那求知敬业的品格,迎接那充满希望的远航。奋进,奋进,为漳大之崛起,奋进,奋进,为中华之辉煌。漳大广播回荡在耳边,鼓舞着我们。这就是我们学习的奋斗目标,这就是每个漳大人的志向。从漳广中,我们可以感受到青春的激情,可以感受到新兴生命的脉动,可以感受到为中华之辉煌的无限动力。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漳职院第一篇,“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就体现了学院管理的法制化。

第二篇就介绍了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尽管已经成为一名大学生,仍然需要通过考试来评估平日的学习。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我们都认识到是一种愚蠢和可耻的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没有平时的积累,想混过考试,不仅是对知识的不尊重,也是对自我不负责的表现。这一篇还提到提前修读课程的细则,这是很人性,很灵活的。激发我们学习其他知识的热情,同时也便于学生灵活掌握时间。

有惩有罚,赏罚分明。第三篇则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从第十二篇就开始有奖励的规定了。进取之心,人皆有之。我们都渴望得到别人的赞赏和认可。奖处管理条例可以激发我们的斗志,提防犯错误,最终形成一个有浓厚学风的良性循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真正使学校与学生实现平等,聆听学生的声音。很感激学校对我们的重视,民主、平等的风气盛行于漳大。

从一般到特殊,从学校到社会,从学习到生活,手册对总则、治安管理、违规处理、贷款细则、勤工俭学、住宿管理、参加公益劳动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让我们对大学的学习、生活更进一步了解。使我们从开学之初就树立了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的信念和决心。

我觉得漳职院《学生手册》不是束缚我们发展的牢笼,而是促使我们健康发展的动力。《学生手册》处处表现学校对学生的关怀和包容。我想,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个爱的鼓励吧!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沐浴着爱的阳光。和着青春的旋律,我们将展翅高飞。今日,我们以漳大为骄傲;明日,漳大以我们为自豪!

>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二:学习《学生手册》心得体会>>(1722字)

“不成规矩难成方圆”,什么都得讲规矩。大学之所以称得上是半个社会,这就需要我们要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准则,而《学生手册》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它指引我们大学生要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形象,规范自己的行为,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该做什么,要做什么,要怎么做等。从中也看出了学校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学生学习生活的关怀。在大学的这个大课堂中,我们深深的觉得自己有太多没做好以及还没做的却即将要做的事,明白了以作为北大学子应有的精神和义务。从校训“致知于行”中,我认清了我作为一个大学生真正的要做些什么,应该要往哪个方向努力等等。人,有了精神的鞭策,才能正确的走向成功。

《学生手册》讲的不紧紧是一些规则,从另一面看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如何过这大学生活,如何在这四年里规划自己的人生。从课本“为不断加强学校的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推动和促进我校学生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精神”来看,我觉得我之前学的东西如此之少,而这也指引我要去怎么学习,让我知道了实践的重要性。通过此,我不断的反思,虽然我现在已是大二的学生,但如果能更好的把握时间和机会,毕业那时,我相信也是硕果累累的!

十月八号上午我们进行了学前教育课程,用一上午的时间我们学习了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我们进行了学籍与学分的学习。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可以深化教育改革,培养有创造精神和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这个部分共有十章,第一章是入学与注册,这个是我们每年进入校园所做的第一件事,也是我们必须做的一件事,在每学期的第一周由班干部收集大家的学生证交给院级和校级工作人员进行档案复查。第二,三章是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计分(优秀,良,中,几个,不及格)。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不得抄袭他人作业,不得无故旷课。如果因病不能上课,那么应该请假,请假手续要参照学生手则其他相关条例。第四章有关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在大一每科不得低于80分,大二每科不得低于75分。第五章是有关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应该注意在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是降级。第七章是退学。第八章有关奖励与处分。第九章是重点有关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我们应该重点注意这部分的相关条例。

通过学习这些是我们对大学更加了解,是的我们知道大学应该干什么部应该干什么,让我们更加遵守大学的法则。我们对自己所做的努力更有信心,知道我们会得到什么通过自己的努力。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这些,给刚刚上大学还在迷茫的我们一条清晰的道路,一条通向成功的阳光大道。我们都认为大学的学分制度很人性化,通过多年的应试教育及考试,好多学生对学习都没有太大的兴趣,而这么人性化的学分实施制度,能过更加增加我们的学习积极性,对学习产生更加浓厚的兴趣,是我们不荒废大学四年的时间,用知识好好的武装我们自己。是的毕业之后我们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生活。让我们能够把校训牢记于心:致知于行,是的我们意识到自己身上所扛着的重任,更加提高我们的自律意识,在四年时间里更加积极的投身于学习学业中。秉承着致知于行的校训,更好的完善自己个人素质的修养。根据这些条例我们能够志存高远,坚定信念,我们能够制定更加合适的学习计划,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更加充实我们四年的大学生活,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与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哟哟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培养我们同学之间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二者之间的关系,增强学习兴趣,自觉的努力学习。是我们做到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作为任命兵工第一校的一名大学生,我们将谨记学生手册学籍于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的每一条纪律,坚定自己的毅志力及自律能力,积极参加各院组织的演讲活动、教授讲座与辩论会,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能力、个人素质。

>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三:学生手册学习心得>>(1052字)

作为一名学生干部,我无比荣幸,我更加自豪。因此,我们要学习《学生手册》,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更好的学习、生活;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更好的自强、发展;只有学习了《学生手册》,我们才能加强我们的理想,坚定信心,才能更好的努力。

《学生手册》从它诞生的那时起,就以其严谨、周密的科学理论和震撼人心的逻辑力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其实《学生手册》和我们有莫大的关系,从前为了考试匆匆的看了一遍。这次的学习,我知道认真学习《学生手册》是必须的。只有认真的学习《学生手册》,我们才能了解学校的各项制度,一遍以后更好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通过此次《学生手册》系列教育活动的学习,使同学们对学校的规章制度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学习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定增强法制观念,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稳定和自身安全,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我们未认真研读之前,许多学生问题已经日益凸现。在学生中有同学因为酗酒,而差点引发恶性事件。这愚昧而荒唐的事件,令作为我们衣食父母的有关领导痛心疾首,因此可以说大力学习《学生手册》是必然的。

在学习中,学生们经过对各种主义与学说进行审慎、严肃的推求、比较和鉴别,甚至进行某些方面的实验(比如许多曾经以身试法的反面教材),经过同一些错误思潮的较量和论战,我们终于认识到了《学生手册》的真理性,摒弃了原来的错误思想,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教育并感化了许多同学,使他们摆脱了原来的错误想法。

我认为这次学习太正确了,太及时了,我们只有不断的改造我们的思想,才能再学习工作中迈出新的步伐。我们其中的很多人应该好好想一想,哪些是我们的成绩?哪些是我们的贡献?成绩有吗?贡献有吗?掉了队吗?

凡是《学生手册》的话,我们都要坚信不移地遵守;凡是《学生手册》做出的决定,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学生手册》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

《学生手册》是花,它是乱草蓬蒿中的一朵奇葩;《学生手册》是草,没有它我们这些祖国的花朵也失去了应有的光彩;《学生手册》是山,我们仰视,惊叹它的壮丽;《学生手册》是水,它不偏不倚,不亏不溢,是正义与公平的所在。但,《学生手册》是本书,是本可以读懂的书,可以驾御的书。我们御书而行,遨游万里,达到了那充满智慧与善良的理想之国。

希望学习《学生手册》的同学,都能有一定的收获。不论在学习时,了解了多少,学到了多少,那都是在督促我们学习。不管是什么规则,我们只有了解了,才能更好的去维护它,遵守它。

>学生手册学习心得四:学生手册学习心得>>(782字)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进入大二下学期的生活中,和以往一样开学第一周是我们的《学生手册》学习周,让我们再一次体会到学校对我们的关怀,为给我们创造出更好的学习环境所做的努力。

翻开《学生手册》第一页就看到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它时刻提醒着我们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我们要好好学习,将来为祖国贡献力量。学校的校训——勤俭、朴实、自力、更生,让我们对大学三年生活有所思考和规划。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学生手册》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体现了学院管理的法制化。

“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和“考场规则”告诉我们尽管已经成为一名大学生,仍然需要通过考试来评估平日的学习。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我们都认识到是一种愚蠢和可耻的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没有平时的积累,想混过考试,不仅是对知识的不尊重,也是对自我不负责的表现。

有惩有罚,赏罚分明。“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则明确的告诉我们赏罚的条件和尺度。进取之心,人皆有之。我们都渴望得到别人的赞赏和认可。奖处管理条例可以激发我们的斗志,提防犯错误,最终形成一个有浓厚学风的良性循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真正使学校与学生实现平等,聆听学生的声音。很感激学校对我们的重视,民主、平等的风气盛行于漳大。

从一般到特殊,从学校到社会,从学习到生活,手册对学则、校园管理、违规处理、学校和餐厅礼仪、住宿管理、学生社团管理等

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让我们对大学的学习、生活更进一步了解。使我们从开学之初就树立了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的信念和决心。

我觉得成功学院《学生手册》不是束缚我们发展的牢笼,而是促使我们健康发展的动力。《学生手册》处处表现学校对学生的关怀和包容。我想,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个爱的鼓励吧!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沐浴着爱的阳光。和着青春的旋律,我们将展翅高飞。今日,我们以成功为骄傲;明日,成功以我们为自豪!

>学生手册学习心得五:学习《学生手册》心得体会>>(1065字)

“不成规矩难成方圆”,什么都得讲规矩。大学之所以称得上是半个社会,这就需要我们要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准则,而《学生手册》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它指引我们大学生要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形象,规范自己的行为,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该做什么,要做什么,要怎么做等。从中也看出了学校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学生学习生活的关怀。

首先从课本里的“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奋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这条总则,我深深的觉得自己有太多没做好以及还没做的却即将要做的事,明白了以作为桂工学子应有的精神和义务。从校训“勤奋、求实、献身、开拓”中,我认清了我作为一个大学生真正的要做些什么,应该要往哪个方向努力等等。人,有了精神的鞭策,才能正确的走向成功。

其次,在“学生管理规定|”中,我明白了学校对学籍、校园秩序、课外活动等方面的制度,一切本着严谨,有法可依的原则,对学生进行严格负责的管理。在还没上大学前,就听看很多人说,大学就是过着很自由很好玩的生活。可当我真的来到大学之后,才发现原来不是这样的。每天的早操考勤,早晚自习也一样正常的上,让我感觉就像回到了中学时代。起初觉得这样很不像是大学生活,但后来感觉很空虚,总感觉好像缺了点什么。经过了我的一番反思,或许是我们的以前学习习惯,现在突然的放松真的会带来很多空虚与渺茫。而这些规定都照常执行,就会感觉充实多了。作为一个学生,时间就是用来学习的。现在,通过对这一部分的学习,我明白了自由是建立在自我约束上的!考勤制度,是为了督促,严格的要求自我,才能成就一个完美的自我。

然后“奖,罚制度”这一部分的学习,也让我深刻体会到:社会是公正的,你做得好,就会得到奖励,而犯错了就会受相应的惩罚。赏罚得到尽谓完善。成绩优秀,表现良好,可以得相应的奖,以资鼓励,而违反校规,不同程度的处罚照处不误,以教训我们做事不能马虎,为所欲为。以前对于相应的条款不是很清楚,现在通过对《学生手册》的学习,全部懂得,更时刻铭记,做一个合格的大学生。

12.学生手册 篇十二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九江船舶工业学校创建于1960年,先后隶属于原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全国首批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10所学校之一。1999年学校由国防科工委划转江西省人民政府管理,是省教育厅直属高职院校。2003年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04年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院校”,2005年学校被国务院七部委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学校被国防科工委遴选为全国15个重点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之一,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院校”,2010年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2010年6月,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我省唯一一所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1年5月,学校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12年,被教育部确为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

学校设有7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育部,现在全日在校生15000人,学校共有58个专业,其中5个国家示范专业,8个国防军工特有专业,7个江西省高校特色专业,8个江西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3个全国机械行业特色专业 2个全国机械行业创新专业,形成了以工科为主,以船舶工业、先进制造、电子信息为主要特色,兼有经济、管理,等多门类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在服务船舶工业行业的能力上形成了明显的比较优势。

学校建有1个工业工程中心和1个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实训是15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1.58亿元。学校是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江西省船舶工业人才培养基地、江西省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江西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5个国家示范专业实训基地、三个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一个国家紧缺人才培养基地、15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五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实验基地。此外,与中国船舶两大集团公司等200余家单位合作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

学校拥有专论教师54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6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242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四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江西省高校名师等34人,生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市拔尖人才等21名,外聘兼职教师357名,初步建立了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学校荣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省级教学成果奖11项、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省级精品课程31门、胜奇,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多所职业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并选派骨干教师100余人次赴境外学习培养,不断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助学项目,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4000元;勤工助学岗位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贷款,每生每学年8000元等。

当前,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正以饱满的热情,扎实开展工作、开拓创新,力争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国防军工高职教育办学典范,成为行业领先、江西领先、全国一流的国家示范型高等职业院校。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

——校训释义

校训是一校之魂,既是一种文化,又是一个标尺。作为文化,是学校面向社会的精神标志,应该境界高远,寓意深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为标尺,因为办学理念之标志,培养目标之诠释,为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定位之依据。作为有别于普通大学的教育机构,高职院校的校训既要体现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和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又要别具一格,卓尔不群,经世而独立,历久而弥新。“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所彰显的正是这种“魂”。

德,即道德。行,即行为。在心为德,施之为行。道,原始涵义指道路、坦途,以后逐渐发展成为规律、原理或道德,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大道,只具有普适性的公里和正理,是对不同哲学体系中“道”的超越,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德行大道,之于个人指道德高尚,品行端正,胸襟宽广;之于群体指主张公道,倡导公平,致于昌明。

技,即技艺、技术、本领,指由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发展而成的多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承,指继承和发展。天工,引自明代科技文献《天工开物》(初刊于1637年,宋应星著),寓指合乎天理智能功,也只高超的技术和技艺。由于该书记载的是劳动人民的生产科技成就,外国学者称其为“中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因此“天工”可引申为先进的实用技术和工艺方法,而不是简单的操作技能。技承天工,指的是继承和发展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蕴含着讲究规则、遵循规律、崇尚实践、追求卓越的基本精神。对高职院校而言,“德兴大道”有两层涵义。一是学校的办学行为应遵循教育规律,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出一种大德,彰显出一种大气;二是全体师生员工要有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感,行得端,立得正,恪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技承天工”也有两层涵义。一是对培养目标本质属性的规定: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既不是普通大学培养的学科型人才,也不是中专学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而是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二是对培养目标规格要求的诠释: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应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成为技术精英。

承华夏文明之源远流长,传人类智慧之千秋万代,为社会培养仁人志士,为建设铸造技术精英,是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大道天工,德能并举,行人间之大道,承精湛之天工,乃高技能人才之品格特征。“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既体现了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根本使命,又诠释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方法和规格要求。

校徽涵义说明

1、整个图案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中间部分学校汉语拼音字母缩写“JZ”组合造型;下部分线条有机变化为波浪,1960是学校的建校时间,一条巨轮乘风破浪航行在历史的长河中;天空中一轮红日正冉冉升起,象征着学校的教育事业如朝阳蓬勃发展。

2、“JZ”组合造型似独具智能的巧手,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学生技能培养的鲜明办学特色;造型又似一只矫健的海鸥,在广阔的大海上自由飞翔,体现了学校在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过程中,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

3、破浪前行的整体造型,体现了学校船舶军工的办学历史和专业特色,蕴含着前进的动力和气势,也体现了学校面向地方、服务船舶军工行业的办学宗旨。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第二部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文件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就想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结业学历管理和返校补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进修课教学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细则(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团员入党推优工作制度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及报告的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实施方案(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指南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登记流程图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开展创先争优工作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体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素拓之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补助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助学金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暂行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申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须知第三部分 九江职业术学院学生办事服务指南

学生办理课程免修流程图 学生成绩修改流程图 学生办理休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复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流程图 学生证办理流程图 校园一卡通使用须知

学生就诊和办理城镇医保医疗费报销须知 庐山区驻区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电话号码表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八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再高的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对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引导,使学生找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主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去了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只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人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半学校的专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要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都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实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研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调节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求,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之助、受捐赠财物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值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习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教师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生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款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入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我是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高等教育机构是只猪,高等学校和新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合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社会。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法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但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嫖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理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简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练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处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用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机油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一年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U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交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为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前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理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兼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纪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的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收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成语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研究、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

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与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数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老师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在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老师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

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害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考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

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关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老师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老师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关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盗取、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案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老师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考场巡查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考试教育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纪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世纪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考试教育机构报送材料及证

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

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包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

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务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举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放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

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 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与,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及,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应。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真长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外,须经学校同意须,按学校规定进行按。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得。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并。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事故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43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务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毕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部长

陈志立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

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47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49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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