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检查规定(精选6篇)
1.首件检查规定 篇一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1.05.1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 【实施日期】2001.05.11 【法规类别】综合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2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2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3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5
第六章 法律责任.............6
第七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给同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首件检查规定 篇二
关键词:箱梁,预制,首件工程,质量
1 首件工程的目的
通过首件工程技术经验, 取得相关的技术参数, 确定拟定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全面客观分析影响工程质量各种原因, 对各项工艺, 技术和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从而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为后续批量生产箱梁建立质量控制目标和措施, 避免技术、工艺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各种隐患。结合工程实际, 来确定最优的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
2 首件工程经验总结
通过首件箱梁的施工, 证明了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整个施工过程中, 按流水作业, 既节约了劳动力, 又缩短了施工时间。关键工序控制 (如:模板安设、钢筋加工、混凝土振捣等) 基本到位, 在以后施工中认真总结经验, 再接再厉, 争创优质工程。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须进行改进。
2.1 施工中的优点
1) 模板加工时将翼缘板、梳齿板与腹板模板整体设置, 采用1 cm厚钢板作为梳齿板模板, 具有足够的强度, 在模板内侧预埋止浆橡胶条, 止浆效果良好, 拆模后的翼缘板钢筋整齐、美观。
2) 整体模板连接处粘贴橡胶止浆条, 厚度0.5 cm, 宽5 cm, 模板连接处止浆效果好, 可重复利用3次~5次, 效果良好。
3) 采用直径4 cm圆饼保护层垫块, 按每平方米不少于4块设置, 从实测保护层数据来看, 效果佳。
2.2 施工中存在的不足
1) 加强各级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培训工作, 加强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心。2) 加强过程中控制和细节控制。3) 混凝土表面局部存在气泡。处理方法:后续施工中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 同时注意每次分层浇筑厚度, 浇筑时振捣的频率和速度, 遵循“紧插慢拔”原则。4) 腹板底部有一处水纹现象 (面积在0.3 m2) 。处理措施:严格按配合比进行施工, 严格控制混凝土和易性;加强模板质量控制, 合理控制混凝土浇筑时间, 确保浇筑连续;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分层下料振捣;振捣必须保证插入下层混凝土, 同时不得出现漏振、过振现象。5) 箱梁顶板N1剪力钢筋安装费工费时。设计中, 剪力筋顺桥向间距500 mm, 安装时需要与顺桥向Φ10 mm水平筋绑扎, 因剪力筋较密, 绑扎1片顶板剪力筋需要2人~3人, 用时1.5 h。6) 混凝土运输距离较远, 容易造成每罐混凝土浇筑不连续, 接纹较明显。7) 箱梁翼缘板拆模时出现小块缺块现象。原因分析:箱梁外模拆除时间为4月13日上午10时, 从混凝土浇筑完毕到拆模, 间隔时间为13 h, 循化地区昼夜温差较大, 夜间温度较低, 需根据气温情况适当延长拆模时间, 并在拆模前在梁体上浇水, 利于模板脱落。8) 设计图养护龄期过长, 后续会影响施工进度。设计图纸中, 箱梁养护龄期为10 d, 及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5%后方可进行预应力施工。在首件施工中, 首件箱梁7 d混凝土试块强度均达45 MPa以上, 在设计强度的90%以上, 因此, 在后续施工中, 建议将混凝土张拉龄期提前至7 d。9) 封端模板在混凝土浇筑时出现轻微漏浆。混凝土浇筑时, 箱梁端头模板接缝处出现轻微溢浆情况, 原因在于泡沫填缝剂填缝不饱满, 未安装止浆条。后续施工中在端头模板处增加一道泡沫止浆带并加强泡沫填缝剂填缝质量控制。10) 局部顶板收面、拉毛不到位, 平整度稍差。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坍落度损失, 造成料和易性较差, 此部分混凝土在浇筑顶板时, 要及时跟进收面、拉毛, 避免混凝土初凝过快而拉毛不到位。11) 施工中腹板使用0.5 k W附着式振捣器, 从拆模效果来看, 效果不明显, 后期将更换成1.5 k W的附着式振捣器。12) 设计图纸中锚下钢筋过于密集, 造成混凝土下料不便, 施工时需要特别重视此处混凝土密实情况。
3 结语
3.财务检查规定 篇三
财务检查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务基础核算规范,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集团财务中心下发的财务检查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资金检查:资金收付是否做到日清月结;是否存在白条顶库现象;资金盘点记录是否齐全;票据、印章管理是否规范。检查的频率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人:胡学玖、张云波;出纳每天对货币资金进行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2、会计基础规范:依据财务管理中心2008年1月30日下发的《财务基础核算达标规范》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为各岗位全面互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凭证的检查。由张云波负责组织,每月10日—15日完成,针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组织学习,对一些常规性的错误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3、台账检查:包括预算台账、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台账、工具本台账。由各台账负责人对各部门台账进行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季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3日内出具台账检查报告。
4、实物资产检查:每季度、半年度进行全面盘点,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物资、工具台账。由张云波负责组织,各岗位负责人参与联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盘点后7日内出具盘点报告。
5、项目管理:基建台账、设备到货台账的检查;设备到货是否及时进行了入库,安装设备是否办理了出库;领用的配件和安装材料是否进行了监控;基建工程是否有合同,合同与施工的项目是否一致,是否有实际工程已变更合同未变更的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变更签证,财务部门是否及时取得;工程结算是否及时,是否超付款现象。由张云波负责组织,韩庆存、张鹏负责检查,每月检查一次,10日前出具检查报告。
6、合同检查:合同台账登记是否及时,付款情况是否与账套一致,合同管理是否规范。要求合同台账每周进行更新,责任人刘丽锋,由张云波负责检查。
7、往来账检查:个人借款、预付账款是否按期限进行了管理,是否有超期的个人借款和预付账款,对账记录是否保存完整,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不开具发票现象,集团内往来对账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现象。责任人曹传水,每月进行往来账核实监控,登记监控表,每月3日出具检查报告。
8、档案检查:根据档案目录进行抽查,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目录编制是否齐全,所有档案是否全部入档。档案管理人:曹传水,检查人:韩庆存。每月进行抽查,季度进行全面检查,每月15日出具检查记录,季度检查统一安排时间。
9、纳税检查:、财务账面的税金核算是否和纳税申报表一致;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是否齐全和足额;抽查一个月所有税种的核算是否正确。检查责任人:张云波。
10、其他方面:办公室卫生是否保持清洁,办公桌上是否摆放整齐,重要票据、印章是否随便乱放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每月组织两次检查,责任人:胡学玖、张云波。
针对以上检查,责任人要认真进行检查,同时要有书面检查记录,记录必须保完整,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每次扣责任人1-2分。所有检查记录按规定发送至张云波邮箱zybo@163.com。
以上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
财务部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三条 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一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 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第十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乾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防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安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示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 条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第三十条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的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法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法律文书和有关的表格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的权限以及法律文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作出规定。
5.工艺纪律检查规定 篇五
HSR/G(ZG)-06-2004
一. 目的:为确保产品性能稳定,保证产品质量。
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检查部门。
三. 对各关键工序设立专职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1.原材料入厂检验于每次进料后设立专人检验。
2.炼胶工序:按照工序质量检查表,每周检查1—3次(由质量部派人)。
3.硫化工序:各班设立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进行跟班巡回检查,每班检查1—3次,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四. 各工序工艺纪律的日常检查由各班长负责。
五. 由技术部组织,联合质量部、生产部每月进行一次工艺纪律大检查,并进
行评比。
六. 周、月检查时对班组内违反工艺纪律情况严重者(检查时违反3人次以上
者)当班班长、巡检,记过一次,当场由检查人员开具处罚单,并令其整改,对整改措施,交检查部门验证,以防再发生。
七. 对于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实现优质高产、低消耗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艺纪律的人员,一次处罚25元,不做质量记录一次处罚20元。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按佰元倍数处罚。因不执行工艺纪律造成产品质量、设备和安全事故者,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6.首件检查规定 篇六
关键词:钻孔灌注桩首件工程,施工问题及解决措施
1 工程概况
山东省长岛县省道S263线南北长山联岛大桥工程位于山东省长岛县南、北长山岛之间, 为连接南长山镇和北长山乡的重要通道, 是连接省道S263的重要组成部分。桥墩采用群桩基础, 主桥桥墩每个承台下设6根直径为1.8 m钻孔灌注桩, 桩长34.4 m~51.3 m, 过渡墩每个承台下设4根直径1.8 m钻孔灌注桩, 桩长31 m~49.9m;引桥桥墩每个承台下设2根直径为2.5m钻孔灌注桩, 桩长12 m~50.6 m, 均为端承桩, 桩底持力层为中风化板岩。
2 施工机械人员的配备
钻孔灌注桩首件工程1#-2#桩基施工实际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
JKL-10型钻机1台, HZS120型砼拌和机1台, HZS50型砼拌和机1台, 砼运输车 (9m3) 4台, 交流电焊机2台, 拓普康721全站仪1台, 苏州一光水准仪1台, 钻孔桩成孔质量检测仪1台, 50T履带吊1台, 25T吊车1台, 泥浆泵1台。
实际投入人员21人, 其中管理人员1人, 技术人员2人, 机械操作人员及驾驶人员6名, 钢筋工6人, 钻机队6人。
3 通过现场施工, 首件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3.1 钻机钻进
3.1.1 在前期钻进过程中, 由于泥浆的性能不稳定导致钻渣不能完全的随泥浆循环上去, 导致进尺比较慢。
3.1.2 现场的钻孔记录记录不够详细, 不能完全的表现出钻机及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状态。
钻机在钻进过程中部分的零部件损坏时不能及时地进行更换, 对外部的施工困难准备不足, 影响正常的钻进。
3.1.4钻进过程中准备的泥浆池由于海水涨落潮的影响导致泥浆池内的泥浆不能满足孔内循环的要求, 导致钻机进尺较慢。
3.2 钢筋加工
钢筋笼主筋采用机械连接, 由于前期施工经验不足导致加工的部分接头不符合规范要求, 丝头加工出现端头不平整、车丝不够规范。
3.2.2钢筋笼直径较大, 加强筋采用米字型支撑时不够规范导致内箍圈发生变形。
钢筋笼的绑扎扎丝施工不规范, 导致部分扎丝头伸入到保护层里面。箍筋绑扎时间距控制不均匀, 箍筋加密区没有明显的标志。
钢筋笼主筋接头连接的位置做出的检查标记不够明显, 主筋连接后有个别的接头连接不够紧密, 最大出现1cm的误差。
钢筋加工的工作胎架不够规范, 满足不了长线法加工。
钢筋笼的运输过程中平板车制作过于简单, 没有安装一些必要的加固和安全警示设施。
3.3 混凝土灌注
3.3.1 拌和站拌和的混凝土性能不够稳定, 混凝土不易灌注。有部分混凝土出现轻微的离析。
3.3.2 混凝土灌注时没有配备小型料斗, 导致在拆除导管时施工速度较慢, 影响混凝土灌注的速度。
3.3.3 混凝土灌注时所用的导管的直径较小, 影响混凝土下放的速度。
3.3.4在混凝土拌和之前没有仔细地对拌和机和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导致拌和机和运输罐车出现机械故障, 严重影响到混凝土灌注的速度。
3.3.5 混凝土灌注时没有制作专门的施工作业平台, 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存在安全隐患。
3.4 内业资料
3.4.1 质检资料中有的检验频率没有达到检验标准上要求, 质检资料上有的数据前后不一致。
3.4.2 资料当中有的字迹比较潦草, 签字不够清晰。
4 首件施工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措施
4.1 钻机钻进
4.1.1在以后的桩基施工中根据首件工程总结出的经验, 控制好泥浆的各项性能, 保证泥浆始终都是最利于钻进的状态。
4.1.2 及时完善现场钻孔记录, 现场记录要做到详细、明确。
4.1.3 根据岛上的施工环境, 多储备钻机上容易损坏和重要的部件, 为钻机的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4.1.4 项目部加工了泥浆箱, 已经运送到施工现场, 保证钻进过程当中泥浆正常循环。
4.2 钢筋笼加工
4.2.1对于钢筋接头的加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并要求加工到一定数量之后通知现场监理进行检查, 不合格的接头不能用于钢筋笼的加工。
4.2.2在做钢筋笼的支撑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米字型支撑的位置, 防止支撑做完之后箍圈发生变形。
4.2.3规范扎丝绑扎的施工, 要求扎丝绑扎时全部在钢筋笼里面进行, 严格防止扎丝头伸入到保护层里面。箍筋绑扎时在钢筋主筋上按照间距做出标记, 绑扎时按照标记进行绑扎。用油漆在钢筋笼上将箍筋加密区标记出来, 以利于钢筋笼的检查。
4.2.4为方便进行接头之间的检查, 按照距丝头顶部15 cm的长度在钢筋的通胀背肋上做上标记。主筋在连接的时候一定要将两个接头确保在一条轴线上面, 车丝不合格的接头不准使用, 在连接之前用检测工具对接头进行检查, 确保接头能满足施工要求。4.2.5
根据钢筋笼的加工长度, 重新制作加工胎架。两节以上的钢筋笼进行加工时必须采用长线法进行加工, 即钢筋的主筋在加工胎座上进行连接, 连接加工成一个完整的钢筋笼之后再将钢筋笼拆开进行运输。
4.2.6声测管绑扎时一定要稳固, 将声测管和每个钢筋笼的内箍筋都绑扎到一起, 声测管上端要用声测管帽盖住, 并密封。
4.2.7为保证钢筋笼在平板车上的稳定, 要在平板车的两侧安装弧形的加固装置。为保证钢筋笼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要在平板车上增加手刹装置, 并在平板车的后面增加警示灯, 平板车上贴上反光条。
4.3 混凝土灌注
由于是海上大直径桩基施工, 海工混凝土拌和是混凝土灌注的关键控制点。混凝土拌和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灌注桩的施工质量。
4.3.1对混凝土的各种原材料和外加剂在进场之后要进行严格的实验, 确保其质量和性能可以满足混凝土施工的要求。混凝土开始灌注之前必须由实验室出具相应的配合比, 并按照配合比首先进行试拌, 试拌的混凝土各项性能指标满足要求后才可以进行大方量的拌和, 用于桩基混凝土的灌注。混凝土在拌和机的拌和时间必须要保证, 使混凝土的各种材料进行充分的拌和, 保证混凝土的和易性。根据实际的天气情况控制拌和的用水量, 防止混凝土塌落度不稳定, 出现混凝土离析和过于干燥导致无法灌注。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之后在灌注之前首先要在罐车里面充分搅拌4-5分钟。
4.3.2为确保灌注桩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已通知各桩基队加工小型料斗, 以方便灌注桩的过程施工。
4.3.3现场使用的导管直径为26cm, 按照正常的施工状况可以满足要求, 但是本工程桩基属于海上大直径桩基, 施工要求较高。为满足施工要求项目部已经通知各桩基施工队配备直径30cm的导管。
4.3.4混凝土在拌和之前拌和站要检查拌和机是否能正常运行, 运输的罐车、上料的装载机是否能正常工作。防止在拌和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 影响混凝土灌注在灌注混凝土之前必须保证拌和机可以正常的工作。
3.3.5现场的灌注混凝土时要加工专门的施工平台, 保证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作业人员要穿戴救生衣, 工作时注意力要集中。
4.4 内业资料
在质检资料当中严格按照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 每项数据要真实、准确, 书写要工整、清晰。
5 后续桩基施工的安排与建议
根据首件工程的施工情况, 1#-2#桩基的设计桩长为14.7 m, 设计孔深为18.86m, 钻机的有效工作日为9天。平均每个有效工作日的进尺为2.1 m。进尺情况比预计的要理想, 根据首件工程总结出的进尺情况, 项目部在以后的桩基施工中要做好现场施工的安排, 进一步加快桩基的施工进度。钻机进场后首先要了解钻机的型号、功率并和钻机的工作人员一起检查钻机进场时的性能, 以及钻机各种型号配件的储备情况。发现钻机有损坏及配件配备不全要督促施工队及时修复和完善。根据钻机的综合情况与分管领导制订钻机就位施工的计划, 根据计划继续跟进施工队落实的情况, 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确保计划的准确实施。
在以后的桩基施工中根据首件工程每道工序中出现的问题, 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施工, 安排专门的技术员进行质量控制, 做到提前预防, 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积极完善施工中的不足, 改进施工工艺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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