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024-07-19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通用7篇)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一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5、公司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同“设立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视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和程序的不同分别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决定)。

决议主要内容:(1)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任期未满变更的还应说明免职原因);(2)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同时涉及产生程序或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应明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监事、经理调整的,需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相应的位置)。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1)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2)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3)增资后公司的股本结构;(4)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不同比例增资,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增资,提交股东会确认的股权变更协议;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证明;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材料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三次,并在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1)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数额;(2)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3)减资后的公司各股东的股本结构;(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报刊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

5、股东会决议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该说明的主要内容:

(1)公司截止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共有多少债务;

(2)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未偿还部分是否已落实担保或是否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3)股东承诺对公司减资前的所有债务(隐性债务)以减资前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7、验资证明;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8、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5、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七、公司营业期限变更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二

办理房屋登记要明确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是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 首先要了解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

《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买卖; (二) 互换; (三) 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 房屋分割、合并, 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 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6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两条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 判断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究竟是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的难点在于, 企业改制的结果是否导致企业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或者仅仅只导致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根据《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 (自然人) 和法人。所谓转移登记, 简单地说, 就是指房产由一个民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而企业改制引起的变更登记, 则是房产登记前后并没有发生转移, 只不过是房屋所有权人民事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了变更。以自然人的情况举例来说, 房屋原所有权人名字叫张大, 张大觉得名字不好听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改名叫张二, 办理房屋登记后, 原房屋所有权人名字虽然发生了改变, 由张大改为张二, 但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发生变化, 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 这种房屋登记就是典型的变更登记。因此, 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为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关键就是判定企业改制前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 若为同一民事主体应为变更登记, 若为不同民事主体则应为转移登记。

对于房屋登记来说,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 转移登记由于涉及房地产在两个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转移,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该缴交相关的税收, 如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只有转移登记才需要缴纳契税, 而变更登记由于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 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因此, 研究税务部门对于企业改制过程引起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否需要缴交契税, 有助于房屋登记机构更好地判定该房屋登记是属于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对于企业改制如何缴交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几个规定进行规范。2001年10月31日, 颁布了财税[2001]l6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其中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 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 已征税款不予退还。2003年8月20日, 颁布了财税[2003]18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的有效期为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同时将[2001]l61号文停止执行。2006年3月29日, 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将该通知的执行期限延长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6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独颁布了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颁布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从上述规定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制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将企业改制所引起的房屋登记的几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不征契税、免征契税和应征契税。其中, 规定为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 应理解为不属于应缴纳契税的情形, 因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就应缴纳契税, 所以不征收契税的企业改制的所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本来应该不属于转移登记。但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是否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更多的是从判别是否为同一投资主体方面出发, 与房屋登记中判断是否为转移登记是以登记前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有着明显的区别, 所以规定为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有可能是转移登记, 也有可能是变更登记。比如, 甲公司分别投资设立了乙、丙两个子公司, 甲、乙、丙三家公司应为三个不同的民事主体, 若土地、房屋权属在这三家公司之间转移。根据相关的契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不征收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在各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转移, 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仍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认定为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 应理解为根据相关的契税管理规定属于本来应该征收契税的情形, 但由于国家给了优惠政策而在一定的时期内免予征收, 在优惠政策失效或取消后, 仍应征收契税。因此, 该文件规定中认为免征收契税和应征收契税的企业改制所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根据以上思路, 我们认为企业改制由于其复杂性和多样性, 其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可能是转移登记, 也可能是变更登记。下面根据房屋登记前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将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进行逐一分析。

一、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 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1.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在股权转让中,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这里所说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时, 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 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 按变更登记办理;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 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

在增资扩股中, 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二、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1. 原企业存续, 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 为存续分立。

对存续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 而对派生设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这里所指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若不完全相同则都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原企业解散, 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 为新设分立。

对派生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 一个企业存续, 其他企业解散的, 为吸收合并, 对吸收合并中存续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 而承受被解散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设立一个新企业, 原各方企业解散的, 为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引起的房屋登记,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四、国有资产划转。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资产在不同国有主体之间转移虽然不征收契税, 但仍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五、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划转。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权属转移虽然不征收契税, 但由于划转前后的民事主体不同,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六、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含国有独资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七、企业注销、破产。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权属转移由于原房屋所有权人法人主体资格已灭失,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八、债权转股权。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地方房屋登记过程中需要缴交的相关税收是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代征的。在房屋登记工作中, 登记机构如何更好地完成房屋登记过程中的税收代征工作?本人认为, 若相关文件规定不征契税的业务, 可以不征收契税, 若规定免征契税,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还是应该要求申请人到税务征收部门开具免税证明后予以办理。这是因为企业改制的情况较为复杂, 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比如[2008]175号文规定, 对于企业注销、破产引起的企业改制,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 债权人 (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就此规定而言, 要判断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是否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等, 需要对企业改制过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审查和判断。因此, 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改制行为而言, 要由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来判断该企业改制形式是否符合减免税的相关规定, 无疑存在着较大困难, 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专业水平, 而且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 判断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规定, 建议由税务征收部门予以核定并出具证明后,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根据完税或减免税证明予以办理房屋登记为妥。

综上所述, 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大部分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仅企业分立中的存续分立过程中存续方、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过程中的存续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引起的房屋登记及股权重组中的股权转让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变更登记办理。对于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 可根据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别:

第一, 登记前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 若为同一民事主体,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若为不同民事主体, 则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第二,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的几个有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内容进行判断。规定免征契税和应征契税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规定不征契税的,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办理。

专家点评: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问题, 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叙述中没有直接列出, 这使得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于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作者首先阐述了房屋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理定义和两者之间的区别, 然后根据房屋登记前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将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逐一进行了分析, 得出判断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的标准, 最后表明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企业改制分别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办理。整篇文章以案例为基础“摆事实”、以法理为依托“讲道理”, 跳出平时工作的思维模式, 拓展思路寻求新方法, 对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进行了深入探讨, 颇具新意。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三

问题一:如何办理机动车的登记?

答: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 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问题二: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答:(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问题三: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问题四:何种情形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问题五: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答: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问题六:如何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_1 篇四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股东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是指公司出现上述重要事项改变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填写的要求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文书。

例文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项目原核准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市××路×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1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增加:文化用品。

营业期限

股东××省××科技有限公司

有关部门

意见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公司变更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序号文件、证件名称有关说明页数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

2委托书原件1

3新住所证明复印件4

4股东会决议原件1

5章程修正案原件1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申请人签字:×××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五

<1>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或投资者委派决定(投资者签署)。

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者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属于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的,提交新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更改姓名证明)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内容修改的,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减少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减少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属于国务院决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可通过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sgs.zhuhai.gov.cn查询),注册资本增加时股东应当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前缴足认缴出资额,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出资额的实缴情况。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同时提交验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8、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变更股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提交符合该规定的相关材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减少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内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证明(原件各1份);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转让方提供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提供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d、全体股东签署的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公证的遗嘱等,原件1份);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经公证的监护人代为签名并提交监护人的公证文书(原件1份)。(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原件1份)。

(5)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股权划转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原件1份),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生效证明书(原件1份)。

根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股东的,还须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公司股东变更导致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按照《申请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

<6> 申请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属于企业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其他类型的,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变更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 申请变更公司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公司资产审计、评估、实收股本的情况。

<8> 申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有限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业务相应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登记文书(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6.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六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 在申办登记过程中,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 《一次性告知单》 和本申请书后附的 《一 次性告知记录》 。如有疑问,请登录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 年第一版)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 □企业名称 资本(金) 资额 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 □公司章程 □分公司注销 员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董事 □经理 □监事 □公司增设分公司 □隶属关系 □分公司名称变更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认缴的出资额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 □实收 □投资人 □认缴的出资方式 □营业期限 □实缴的出 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实缴出资时间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认缴的出资时间 □实缴的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股东、发起人、合伙人)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三: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1009字)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字)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 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等资料 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字)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www.gkstk.com end#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 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本(1085字)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篇七

(一)按表格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二)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签字笔或毛笔填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各表均需填写一式三份:二份交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五)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另附B5(182×257MM)纸填写。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各项指标填写说明

封面:

事证第××号:填写登记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单位名称:填写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由原法定代表人本人填写,如因离任、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或者不签署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内页:

变更事项:根据实际变更的事项选项填写: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变更多个事项的依次填写。

现登记情况:填写与变更事项相应的现法人证书上的内容。

拟变更情况:填写变更后的有关事项的内容。(若变更业务范围,应填写全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在此栏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变更理由: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需在此栏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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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实际情况。

表格中的其他栏目(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公告刊登情况、证书更换情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或领证人填写。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中各项指标填写说明

户籍所在地:填写有效身份证上的住址。

本人简历:详细填写参加工作后的个人经历,并加盖个人名戳。

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人事部门确认并填写“属实”,同时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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