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2024-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共9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一

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15日发行监管部

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15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7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浙江长城电工科技

1、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18年4月首发。截至2018年6月30日,“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承诺投入的募集资金40,338万元仅投入639.76万元。请申请人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是否迟延,说明是否已经及时披露迟延的程度、造成迟延的原因,是否及时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2)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和进度安排。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34亿元用于“湖州长城电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7万吨高性能特种线材项目”。申请人2018年6月末的资产负债率为25.63%,货币资金余额为1.32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3亿元。请申请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投入;(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首发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的联系与区别,结合目前及在建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等说明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4)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5)说明公司 2018年6月末货币资金及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预计用途,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金额持续增长,其中2018年6月末应收票据同比大幅增加。请申请人:(1)说明2018年1-6月应收票据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2)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分析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公司销售信用政策是否发生改变;(3)说明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公司实际,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公司2018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4,713.91万元,大幅低于上年同期的3,735.67万元。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大幅波动且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所需用地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2)除募投项目所需用地外,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各项业务资质、政府审批等,如未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申请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90%,其中,向上海京慧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超过同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50%。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对上述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二、交通银行

1、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应付债券各明细项目的资本属性、期限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可转债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资本缺口测算及其所依据的相关假设说明。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是否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募集说明书,申请人有部分自有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部分租赁物业未取得合法承租手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相关房产和租赁物业未取得权利证书或合法手续的原因,是否存在办理相关手续的重大障碍,是否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安徽集友新材料

1.请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办理进展情况,项目用地的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相应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并获得有权机关验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安全生产建设情况,是否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三十条规定;(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批复;(2)烟标生产是否需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资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已经取得,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申请人2017年1月首发上市,募集资金2.28亿元,截至目前,募投项目存在变更,且募投项目均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变更事项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2)前次募投项目目前建设进展,是否与项目进度规划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延期风险,如存在,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前募部分项目实际投资已超过承诺投资但仍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4)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情况下,再次进行股权融资并建设相关生产线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属于频繁融资、过度融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9.8亿元,其中3.6亿元用于“年产100万大箱的烟标生产线建设项目”,0.8亿元用于“大风科技烟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4.10亿元用于“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

(3)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业务拓展情况、合同签订和实施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谨慎性,并说明新增资产未来摊销及折旧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4)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及生产线的区别和联系,与首发募投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研发功能优化等方面的区别及联系,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重复建设,前募相关项目尚未建设完毕再度投资相关生产线及研发中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5)募投项目达产后的新增产能情况,对比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有必要的人员、技术、资源、市场等储备。

(6)2015年至2017年公司无烟标产能。2018年上半年公司收购大风科技,新增烟标产能。2018年1-6月,公司烟标产能为4万箱。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合计将新增年产195万箱烟标的产能。请申请人结合目前的烟标产能、产销量情况说明大规模产能扩张的必要性,同时请结合烟标市场容量、申请人在烟标市场的占有率、在手订单、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等,充分披露产能消化风险,并论证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本次募集资金1.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最近一期末货币资金的主要用途、资产负债率水平、银行授信情况、预计新增留存收益和现金流等情况,说明本次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3)说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7.申请人2018年1月现金收购麒麟福牌69.96%股权,2018年2月现金收购收购大风科技100%股权,共形成商誉5,682.30万元。大风科技主要业务为烟标的生产和销售,本次募投项目“大风科技烟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大风科技。请申请人:(1)收购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收购作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2)说明截至目前标的资产整合效果,结合标的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收购评估报告预测业绩、承诺业绩及实现情况,定量分析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3)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增厚被收购主体的 业绩进而影响业绩承诺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存货及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存货中发出商品占比分别为46.98%、49.45%、38.36%和20.9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库存管理制度及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毁损、滞销或大幅贬值等情况,结合公司销售模式、运货模式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发出商品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相关存货成本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构成情况、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申请人公开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四、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

1、根据申报文件,公司收购汇特耐材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值,汇特耐材未做出业绩承诺,不涉及承诺效益的实现。

请申请人说明收购汇特耐材时,评估作价是否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为参考。如是,请对比收益法评估采用的预测指标,披露收购汇特耐材的效益对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因申请人子公司郑州汇特和郑州华威发生亏损,经减值测试后对收购这两家公司产生的商誉25,224.75 万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未计提减值商誉合计23,970.74万元,主要为发行人收购上海宝明、雨山冶金和云南濮耐产生的商誉,报告期内上述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减值迹象。

请申请人结合商誉对应标的资产最新业绩情况,量化披露公司商誉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整体产业链对公司资金的占用情况以及公司占用上下游资金的情况,核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并说明流动资金缺口的测算依据,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5、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均存在债务重组损失。请申请人披露债务重组损失的形成原因,并结合公司应收款项账龄情况,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刘百宽及刘百春控制的翔晨镁业、西藏濮耐分别从事菱镁矿的加工、生产和高档耐火原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存在重合;翔晨镁业向申请人提供镁矿石原料,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曾承诺适时将翔晨镁业注入上市公司;西藏濮耐原为申请人子公司,2014年翔晨镁业收购西藏濮耐。请申请人:(1)说明翔晨镁业、西藏濮耐是否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2)说明翔晨镁业是否已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是否违背前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相关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要求;(3)说明将西藏濮耐出售给翔晨镁业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风险。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家族刘百宽、刘百春、刘百庆累计质押228,329,274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3.73%。请申请人:(1)说明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的具体情况和用途;(2)结合公司近期股价走势,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于行政处罚事项。报告期内,申请人多次受到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税务等行政处罚。请申请人:(1)说明环保措施是否到位,环保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是否取得环保相关审批、许可;(2)说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未决诉讼。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较多未决诉讼。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未决诉讼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子公司濮耐功能、上海宝明、苏州宝明、郑州华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于2018年到期。请申请人说明相关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续期进展,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2015年至2018年1-6月各期来自于海外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32%、15.58%、18.16%和21.55%,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请申请人:(1)结合当前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以及主要供应商、客户的情况,说明公司海外业务是否会受到影响,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五、河南清水源科技

1.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4.9亿元,分别用于“年产18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支出的规模及测算依据,对比同行业类似项目说明合理性;(2)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和具体用途,如存在非资本性支出,如请说明合理性及测算依据;(3)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申请人现有产品的联系与区别,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基础;(4)结合申请人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该项目是否存在明确的产能消化措施;(5)结合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并结合最近一期末公司货币资金的预计用途及公司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6)详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16年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请对以下问题进行详细说明:(1)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营销中心存在延期及取消部分中心的情况,请申请人详细说明营销中心的实际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原计划的区别、结余资金的流向;(2)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年产3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的效益测算过程及合理性;(3)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存在延期,请说明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完成预计建设目标,是否形成研发成果;(4)配套融资募投项目之BOT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或实际运营情况、承诺效益的具体情况,对于是否达到预计效益的披露是否准确;(5)历次募集资金中结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的决策过程、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披露一致;(6)配套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标的公司收购对价,标的公司实现效益与预计效益的对比情况;(7)请申请人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重新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鉴证报告。

请保荐机构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3.截至2017年底,申请人商誉账面价值5.91亿元,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商誉科目的构成明细情况;(2)商誉形成以来各相关资产组的认定情况,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较账面值的增值部分,是否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具体资产项目;(3)公司商誉确认及减值测试是否符合准则要求,减值测试是否有效,减值测试中有关参数选取及依据;(4)是否已及时充分的量化披露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4.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多次收购情况。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历次收购的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收购标的基本情况;(2)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说明上述收购的必要性,与申请人原有业务的协同作用,申请人未来的业务规划,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3)收购标的最近一年一期的经营及财务情况,实现效益与承诺效益的比较;(4)是否存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以内的收购行为,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进行收购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业务说明发生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预计对申请人报告期及未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上升幅度较大,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8.18亿元,且1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公司业务模式说明应收账款涨幅较大的原因;(2)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的主要构成、形成原因,是否存在重大坏账风险;(3)申请人是否充分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营业利润持续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收购中旭环境后承担了其被收购前的对外担保义务。请申请人说明:(1)上市公司的担保义务是否与股权比例对应;(2)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金额;(3)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是否有必要对该担保作相应预计负债处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9.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提示以下风险: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风险;并结合可转债的品种特点、转债票面利率与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差异、转股价格与正股价格的差异等,充分提示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拥有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已于2018年9月2日到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项生产特别许可证及其他与募投项目相关的证照办理进展情况,是否会影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相关担保事项是否提供了反担保,是否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申请人公开披露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六、深圳市英威腾电气

1.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6.88亿元,其中3.1亿元用于“低压变频器产品智能化生产扩产建设项目”,2.8亿元用于“苏州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

(3)“低压变频器产品智能化生产扩产建设项目”所涉产品情况,与现有业务及生产线的区别和联系,是否重复建设,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4)募投项目达产后的新增产能情况,对比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有必要的人员、技术、资源、市场等储备,并请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现有客户等情况,详细论证新增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

(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业务拓展情况、合同签订和实施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谨慎性,并说明新增资产未来摊销及折旧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6)“苏州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中包括了“研发课题费用”1.39亿元,请说明该项目涉及的研发课题费用明细内容,相关研发费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研发费用是否可资本化,如是,请说明列入资本化支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请会计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拥有相关专利,目前的开发进度及预计完成开发的时间。请结合市场前景、业务拓展能力、专业人员、技 术配合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及公司对完成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具体竞争优势情况;

(8)是否存在募投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达不到可研预期的重大风险,及应对上述开发实施风险的具体措施。请申请人充分披露募投项目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本次募集资金0.98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申请人投资的企业中有一家投资公司和两家有限合伙企业;报告期各期,申请人财务费用分别为-1,469.98万元、-952.97万元、388.05万元和-264.93万元,报告期各期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最近一期末货币资金的主要用途、资产负债率水平、银行授信情况、预计新增留存收益和现金流等情况,说明本次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3)说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3.最近三年,申请人认购银行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分别为2,629.81万元、2,242.74万元和1,447.85万元,2015年及2016年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分别为5,207.78万元和4,881.56万元。根据申请材料,2015至2016年前述两项收益均未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计算。报告期各期,申请人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1,675.73万元、1,574.74万元、5,522.19万元和1,046.1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81%、3.17%、10.66%和4.85%,2016年申请人扣非归母净利润为6,503.96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报告期各期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资产处置收益的明细内容,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计算的过程及其准确性;(2)结合前述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和“最近3个会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规定;(3)结合报告期内业绩波动情况、2018年1-9月业绩实现情况、目前在手订单情况及客户构成,说明2018年业绩是否仍然满足前述可转债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中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收入占比逐年增长,报告期各期申请人海外收入占比维持在20%-2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对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中美贸易摩擦现状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就汇率变动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商誉分别为1.12亿元、1.06亿元、3.29亿元和2.29亿元,主要为以前收购无锡英威腾、上海英威腾和 2017年收购唐山普林亿威。其中,上海英威腾报收购后持续亏损,2016年末申请人对该公司计提580.22万元的商誉减值,2018年6月末,公司商誉减少1亿元,主要为公司与普林亿威原股东重新协商交易价格,减少交易价款1亿元,并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收购普林亿威的具体情况及交易价格调整的原因,业绩承诺完成及变更情况;(2)说明截至目前被收购资产整合效果,结合被收购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收购时评估报告预测业绩及实现情况、商誉减值测试情况,定量分析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结合商誉规模补充说明未来相关资产减值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请会计师对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参数选取依据及减值测试结果的谨慎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申请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支出分别为12,373.27万元、16,682.70万元、23,529.51万元和11,734.14万元,逐年增加。申请人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自2011年研发轨道交通牵引动力系统,相关研发支出费用资本化计入开发支出,2017年由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申请人无形资产中的“软件”为7,228.98万元和6,771.31万元。2017年,深圳市英威腾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亏损3,499.58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标准及依据,确认资本化时点、开发阶段等关键节点的具体日期、持续时间及对应的费用化和资本化金额;(2)申请人是否具备上述技术的合理研发能力,相关研发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是否存在资本化阶段提前或费用资本化问题,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申力持股比例仅为16.93%,且大部分股份被质押或冻结。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2)股权冻结的原因,是否涉及违法行为或重大经济纠纷;(3)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4)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5)结合前述情况及控股股东关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计划,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权变更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人因会计差错更正于2018年9月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会计差错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及整改情况,申请人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财务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最近一期末,申请人存货及应收账款大幅增加,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库存管理制度及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毁损、滞销或大幅贬值等情况,结合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相关存货成本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应收 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结合可转债的品种特点、转债票面利率与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差异、转股价格与正股价格的差异等,充分提示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七、浙江朗迪集团

1.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16年首发。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次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请申请人结合首发招股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披露情况,说明实际效益相关数据的测算口径和方法,说明实际效益未达预计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8,871万元用于年产1200万件空调风叶生产项目等四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投入,(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首发募投项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结合目前及在建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等说明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4)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5)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合计金额持续增长。请申请人:(1)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分析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公司销售信用政策是否发生改变;(2)说明应收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构成,公司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实际兑付情况说明公司应收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面临信用风险,(3)说明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公司实际,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640.17、972.18、-1,596.69和-8,270.97万元。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降且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申请人说明年产1200万件空调风叶生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对上述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7项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行为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7.公司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被设置了抵押。请申请人说明对公司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二

商务部研究院张育林、李永江研究员不久前撰文指出:了解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对策,实现加速、健康、稳定发展,应该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文章说,具体到电子商务活动运行本身,目前最直接的制约因素,大约有三个方面:一是网上支付问题;二是现行税制问题;三是物流体系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他们提出了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快基础性信息网络建设;二是完善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三是尽快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四是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传统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化;五是商务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六是加快建设适应在传统产业和产品交易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物流体系。

四城市试点“税银一体化工程”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等六部委局批准,由中信昊园高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银税一体化工程”,将先期在北京、上海、成都和长春试点。

中信昊园公司利用金融、税务和商业三个系统在技术上的可融性和资源上的共享性,率先在国内开发出集税控、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功能为一体的金融税控收款机,并提出“税银一体化工程”项目方案。税银一体化工程的实施,将使政府相关部门在共享应用程序、基础数据、处理能力和存储等方面逐步变成现实。

Avaya推出新型无线IP语音通信产品

Avaya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AV)日前发布了新型融合移动产品,可为外出人员提供办公室通信的各种便利。该产品可在无线网络上无缝扩展互联网协议语音,改进移动工作人员的IP应用和语音通信的传送,进而提高生产力、降低成本,并增强企业无线通信的安全性。在Avaya与摩托罗拉和Proxim正在合作开发的融合Wi-Fi和蜂窝解决方案体系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产品包括 Avaya W310 WLAN网关和W110 WLAN接入点,它们采用了Avaya和 Proxim的合作技术。利用这些产品与Avaya旗舰产品IP语音软件、 Communication Manager相结合所提供的无线局域网语音(VoWLAN)解决方案,将支持摩托罗拉新近发布的全新双网络移动办公设备。

方正科技“八大服务举措”强势出击

从8月2日,方正科技 “全程服务”成立五周年始,方正科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八大服务举措”服务月大型全国性活动。

方正科技 “全程服务”围绕“八大服务举措”通过精心设计的三条线路,从北京出发开赴全国的四五级城市,为新老客户送去了真诚的服务。

此次服务月中,方正科技再次投入1600万用于加强服务的质量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些服务举措包括:启动短信平台;“全程服务”百家形象店投入使用;“流动服务站”出击;服务进社区;聘请服务监督员;对行业用户的回访和加强企业内部服务技能大比武等。

800BUY收购鲜花网莎啦啦

不久前,800BUY在悄无声息中收购了莎啦啦鲜花网(www.shalala.com.cn)。

莎啦啦鲜花网成立于2000年4月,2001年10月,莎啦啦与国际鲜花速递组织Interflora缔结合作伙伴关系。目前,莎啦啦在全国的4个城市开展了4家连锁店,在全国600多个城市(包括港澳台)、全球185个国家范围内实现了合作配送服务,实现了异地互动配送模式。

据原莎啦啦的负责人、收购后成为800BUY两位副总之一的郭峰介绍,收购的意向起于2004年1月初,而合同签署则在5月1日。5月15日,莎啦啦的员工已经全部并入800BUY,办公地点也搬到了位于甘家口大厦的800BUY办公区。

英国“超级品牌”为易趣雅虎联想等颁奖

“超级品牌”(Superbrands)评审机构不久前为中国市场上表现优秀的14个品牌颁布了“超级品牌”称号,我国IT业界eBay易趣、雅虎中国、联想榜上有名。

超级品牌评审1991年发源于伦敦,目前已为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十几万个品牌进行过审核,并为其中3000多个品牌颁发“超级品牌”证书。

业界认为,“超级品牌”评审,对于本土品牌的提升和加速国际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上半年在中国,第一批获此殊荣的品牌,除了eBay易趣、雅虎中国和联想外,可口可乐、雪碧、耐克、壳牌、花旗银行、欧倍德、大众等国际品牌也入选专辑,中国电信黄页、世贸集团、富华三个本土品牌入榜。

10月25日,“超级品牌”机构将从5000品牌中挑选出100个授予“超级品牌”荣誉,催生出中国第一批超级品牌。

工行携手腾讯共破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瓶颈

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正式签署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协议,在发行虚拟联名卡、推广电子银行产品、开展共同的网上安全认证、共享营销宣传渠道及客户资源等方面开展密切而广泛的合作。

工行与腾讯合作推出的联名E通卡,是我国个人网上银行发展史上的首创、是一种全新的网络消费收费模式。

淘宝网拍卖“免费午餐”至少再供一年

7月初,淘宝网在北京、上海接连举行新闻发布会,宣称坚持“免费”。

在上海发布会上,淘宝网执行总经理孙彤宇说:“今后12个月内淘宝网将继续实行免费”。在接下来的一年,淘宝网的发展重点仍然是打造诚信,此前,淘宝网推出了规范网上交易、解决诚信问题的“支付宝”。

孙彤宇表示,在没有成熟的赢利模式前,淘宝网会继续推行“免费的午餐”。

网上售房渐成气候

网上“透明购房”,已逐渐成为上海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新景象。至今年6月以来,上海市每天约有500套新建商品房上网成交备案,这个数字已达到去年同期全市新建商品房的成交水平。

据悉,自3月30日上海市开通房地产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以来,全市已有近700个楼盘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发布销售信息。下阶段,上海市将进一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亚太地区IT安全服务市场2008年将达24亿美元

不久前, IDC称,随着用户争先恐户地采取措施保护其计算机系统,亚太地区(不含日本)互联网安全服务市场从2003年至2008年预计将增长将近三倍,从2003年的9.01亿美元增长到24亿美元。

“中国搜索”打造购物门户品牌

不久前,“中国搜索”对外宣布正式收购国内著名的“购物门户”——“缤纷购物”,打造全新的购物门户品牌——中搜购物。

此次收购“缤纷购物”,中国搜索推出了全新改版的“中搜购物”网站。作为一个崭新的“购物门户”品牌形象,“中搜购物”由“比较购物”、“购物信息平台”、“购物社区”三部分组成,开创出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

微软收购搜索技术商Lookout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微软表示已收购了一家专门从事搜索技术开发的小型公司。

分析认为,搜索技术在电子商务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Google的崛起使得互联网搜索变成一种有利可图的服务,这也促使了微软加大在这一领域的投入,此次收购将增强微软在搜索技术领域的竞争力。

IAC/InterActiveCorp向中国e龙公司投资6千万美元

电子商务集团公司IAC/InterActiveCorp宣布,已通过向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eLong Inc.,简称:e龙)投资6,000万美元,正式进入中国的旅游市场。

此次投资使得IAC拥有e龙30%的股份,并可以将所持股份升至51%。据研究公司Brean Murray称,e龙是中国第二大旅游公司,市场占有率是竞争对手携程旅行网(Ctrip.com International Ltd.)的大约一半。

eBay在沪成立首个海外研发中心

eBay不久前正式在沪建立其首个海外研发中心,业界认为,此举体现了eBay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信心。

据悉,eBay中国研发中心将承担eBay部分全球项目及产品的研发工作,并与美国总部的研发中心相互配合,联动发展。上海研发中心的成立,有助于eBay深入了解中国用户及中国市场的需要,开发出更贴近中国市场的产品和服务。

易趣首席执行官邵亦波说,eBay选择上海成立首个海外研发中心,是基于对上海及中国技术人才的高度评价。该中心成立之初,将由易趣目前的研发团队组成核心力量,同时招募一批充满活力和才华的国内外技术人员。今年上半年以来,易趣已陆续派出十几名工程师到美国接受在岗培训。

eBay首席执行官Meg Whitman表示,相信eBay中国研发中心不仅带来更多技术创新,也将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IT精英,他们将成为中国未来电子商务事业发展的驱动力。

中国将和外企合作建设600个IT研发中心

最近有消息说中国政府计划和外国企业合作,在手机、数字电视、软件和半导体等高科技领域建设一系列研发中心。

信息产业部计划投入40亿美元在8个城市建设600个研发中心,主要涉及通信、电子、自动化、制药和化学等产业。商业部将会对参与这项计划的外国公司进行资格审查。政府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提高中国在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力。

据悉,北京市已经投入7千万美元建设7个国家IC研发中心,它们主要用来培养中国自己的IC技术人员。

招商银行大规模升级“点金理财”

7月21日,招商银行首次发布网上企业银行英文版、网上企业银行银企直联版、银关通通关电子保函以及全程化电子商务支持系统等四款新产品。这预示着国内首个公司银行业务品牌全面升级。

据悉,升级后的“点金理财”包括现金管理系列的网上企业银行、银企通、集团通、收付通、商务通、银讯通和银关通;投资增值的代客资金管理、债券投资顾问、银基通、企业年金受托和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融资;跨国金融系列的全球账务信息查询、信用评级服务、出口保理、离岸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等17项特色服务。

搜易得打造“矩阵式”服务电子商务新模式

搜易得IT数码商城(http://www.soit.com.cn/)推出的同城交易、本地服务,以矩阵式服务调整经营战略的新模式目前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搜易得IT数码商城CEO郭洪驰说:“电子商务企业要在原有基础上做大做强,应该向亚马逊、ebay等国际电子商务巨头看齐,学习其打破禁锢大胆地走出去战略,寻找最为有效的方法去解决物流配送、时间界限、货款支付、诚信经营等诸多问题,搜易得正是清醒的看到这点,所以寻找到实施同城交易、本地服务的矩阵式模式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搜易得的做法是把自己的运营模式和资源移植到各地建立一个新的网络平台,来最终实现同城交易、本地服务。

中国电信部署130万条DSL欲启动多媒体服务

阿尔卡特已经与中国电信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在中国部署130万条数字用户线缆(DSL)。根据此项协议,法国电信制造商的Alcatel 7300先进服务接入管理器将应用于中国南部的15个省市。

阿尔卡特的设备将使中国电信向用户提供全新的多媒体应用服务,其中包括视频流、视频播放、视频点播和在线游戏等。自从1997年以来,中国电信一直都是阿尔卡特的重要用户。

新网互联电子商务走向移动

不久前,新网互联公司发布了“企业MO计划”,该计划针对企业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开发出了包括无线网址(为移动终端设备快捷访问无线互联网而建立的寻址方式)、无线网站(通过手机或其他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可以进行互动的信息平台或网站)、无线影像(照相手机和无线互联的紧密结合使得无线影像技术的应用出现了无穷的变化和机遇)、企业网站无线应用(把企业网站的访问和管理以及邮箱的使用延伸到了手机上)等诸多服务,打造了一个全方位的企业无线互联应用的电子商务平台。

新网互联总裁蒋群大胆预言:“企业MO计划”标志着新一代“移动电子商务”概念的脱颖而出,将在企业与广大网民和移动终端用户之间建立一座沟通的桥梁,给企业商务应用领域带来极大冲击,并促使电子商务向移动商务过渡、互联网市场向无线互联网市场拓展。

亚商欲造中国最大网上服务平台

据悉,一向以务实著称的中国办公门户----亚商在线(www.asiaec.com),借新推出的“服务通”产品全面试水服务经济领域,欲为用户和服务商搭建一个中国最大的网上服务平台。

据亚商副总裁王中宇介绍,通过五年的企业服务和电子商务运作,亚商积累了庞大的企业客户群体,也具备了对电子商务的熟练运作能力;同时,多年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使亚商更了解企业对服务的需求,更容易掌握服务需求的科学分类。在此基础上,亚商决定推出“服务通”为用户和服务提供商搭建一个网上信息沟通平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三

1、(2018年新课标全国卷Ⅱ)据《史记》记载,商汤见野外有人捕猎鸟兽,张设的罗网四面密实,认为 这样便将鸟兽杀绝了,“乃去其三面”,因此获得诸侯的拥护,最终推翻夏桀,创立商朝,这一记载意在说明 A.商汤成功缘于他的仁德之心 B.捕猎是夏商时主要经济活动 C.商朝已经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D.资源争夺是夏商更替的主因

2、商王武丁时期起,商王朝经过百多年战争,征服众多方国,将其变为纳贡和派兵从征的与商王朝存在隶属关系的侯国。这与西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封国 A.本质一致,都是中央王朝的地方政权 B.有所不同,其隶属关系缺乏制度保障 C.生成同源,都是军事征服的直接产物 D.功能相近,代表中央控制力大为强化

3、《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说:“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对这句话的理解最确切的是

A.分封的诸侯大多为同姓子弟 B.诸侯有为天子镇守疆土义务 C.实行宗法制以维护国家统治 D.通过封侯建国抵御异族侵扰

4、商朝时期,因人居住于王都之内,但仍然是聚族而居,按血缘形成一定的族邑。因此,商都的居民点多散布于宫殿、宗庙区四周,呈大分散、小聚集的形态。这说明当时 A.城市布局体现皇权至上原则 B.宗法思想直接影响社会生活 C.都城的各功能区已严格区分 D.家族经济水平决定政治地位

【参考答案】

1、A 【解析】材料信息表明商汤看到野外捕猎时张设的罗网太密集,认为这样会使鸟兽灭绝,于是,他去掉了三面,只留下一面。他的这一做法得到了诸侯王的称赞与支持,并且最终打败了夏朝的暴君夏傑,创立了商朝。通过这一记载,可知商汤性格温厚仁慈,与夏傑的残暴形成对比。这说明商汤建立商朝的重要原因是他的仁德之心,故答案为A。

2、B 【解析】材料“商王朝经过百多年战争,征服众多方国,将其变为纳贡和派兵从征的与商王朝存在隶属关系的侯国”,说明商朝与侯国之间的隶属关系主要靠武力来维持的,而西周主要通过分封制和宗法制等制度来保障,因此两者有所不同,故B项正确;商周时期没有形成中央集权,故A、D项错误;C项不符合西周,排除。

3、D 【解析】根据材料“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并结合所学可知,西周通过将宗族姻亲分派到各地,封邦建国,以抵御外族侵扰,巩固王室统治,故D项正确。A项只体现了分封制的内容,排除。材料没有涉及诸侯的义务,也没有体现宗法制,故B、C错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四

经国家主席习近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将于6月8日首次颁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授予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为国家最高荣誉。设立颁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旨在通过树立中外友谊典范,向世界传递友谊和平、公平正义等基本理念,增进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6月9日至10日,上合组织青岛峰会将举行。深入分析国际及地区安全形势,明确应对风险挑战的努力方向,制定共筑安全的新举措,上合组织将推动地区安全合作迈上新台阶,继续为世界和平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在厦门出席第十届海峡论坛期间,就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情况进行调研。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持续扩大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让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与大陆同胞享有同等待遇,不断增进两岸同胞亲情和福祉。

6月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京沈高铁启动高速动车组自动驾驶系统现场试验。这标志着中国铁路在智能高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上取得重要阶段成果,中国高铁整体技术持续领跑世界。

中国科普研究所初步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科普产业产值规模约为1000亿元左右,主营科普的企业约有370个。

6月7日是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倒计时150天,记者从进口博览会上海城市保障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进口博览会保障工作目前已全面启动,上海市已制定实施城市保障总体方案和17个专项保障方案,协调推进各项配套保障工作。

为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近期在对原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修改或者废止84部现行规章,大幅精简海关单证,将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单证材料的种类由132种缩减至40种,精简比例达到70%。

2018年高考如约而至。今年的高考格外受关注,不仅因为是首批“00后”参加高考,还因为今年考生总数达975万,为2010年来参加高考人数最多的一届。今年还是高中新课标公布后的首次高考。

日前,《福建省工商局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正式印发,公布了该省第二批“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在去年“18证合一”的基础上继续整合,将实行“31证合一”,具体涉及18个部门。

为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今年以来,山西严控火电项目上马,下大力气发展新能源电力,结构持续优化:火电装机持续走低,17个月仅增加45万千瓦;而新能源装机势头强劲,17个月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共新增380万千瓦,全省新能源装机比重达到21.94%。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五

7月31日-8月6日工作总结:

1.在店参加酒店大例会,及日常工作会议。

2.在店接待会议,及日常工作总结会议。

3.在店本周接待会议4个,以确保每个会议的前提的工作准备。

4.在店接待本月下旬客户参观酒店及日常工作的.安排。

8月7日-8月13日工作计划:

1.在店接待本周工作会议。

2.在店参加酒店大例会工作及部门工作例会。

3.本周在店接待会议及会议后的结账工作准备。

4.在店电话询问客人月底的会议安排,力争完成本月任务。

5.回市区进行陌生拜访工作。

8月8日工作计划:

1.在店正常参加酒店大例会工作及部门工作计划的安排。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六

(7月8日)

上午:

干部创业的积极措施,进行讨论创新方法,举行一个研讨会,专家提出6个对策:

1、了解干部需求,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制定一定的奖励措施

2、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多渠道晋升

3、干部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4、职业发展多样化

5、认可对工作成果,让干部获得成就感,根据干部个性兴趣能力安排适合岗位

6、为干部提供心理指导

问题:

1、补充一项

2、在六项中选泽两项和补充的那一项进行排序

注:个人陈述到自由讨论之间考生自己切入,考官不提醒。

要求:

1.看题和列题纲10分钟

2.个人陈述+自由讨论50分钟

3.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不用总结陈词 下午:

题目总共是给了六位慈善家,要求选择三位出来之后说明理由。在这三位中选择一个慈善家出来做发言也要说明理由。

1、一个老人家退休干部。

2、一个企业家。捐赠了七亿多,他的兄弟和姐妹都是普通农民。

3、一个农民,女性,她通过自己种植作物,然后承担了一定护养其他老人的任务然后还帮他们寻找亲人,一直在为这件事情奔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七

间价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4年3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1521元,1欧元对人民币8.4607元,100日元对人民币5.9920元,1港元对人民币0.79305元,1英镑对人民币10.2383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

5.6965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5683元,人民币1元对0.52757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5.7687俄罗斯卢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1季度决算使用如下汇率:

1USD=78.1513DZD

1EUR=107.4680DZD

1USD=6.1521CNY

1EUR=8.4607CNY

1CNY=12.7032DZD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八

加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促进行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快行业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三)发展目标。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

二、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支持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做精做强,引领行业发展;以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标准,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

(五)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融资担保机构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客户价值,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

(六)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

(七)完善再担保机制。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研究论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再担保机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八)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四、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九)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作用,加大投入,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

(十一)优化银担合作环境。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快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要根据信用记录,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银担合作稳健发展。

五、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

(十二)加快监管法治建设。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指导和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监管法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

(十三)明晰地方监管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重视监管工作,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地方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对于辖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的战略规划,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六、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十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十六)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保证融资担保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信用管理;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国务院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篇九

【发布日期】2015-04-01 【生效日期】2015-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旅游条例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培育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健康、低碳、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规划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境外、省内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等;完善道路标识系统,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当包括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湖北旅游整体形象,结合实际,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加强特色旅游宣传推广,促进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鼓励各类媒体宣传、推介本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旅游管理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旅游专业人才;鼓励旅游企业与院校合作,加强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和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资源保护体系,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推进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研学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发展新兴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库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与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古镇古村、民族村寨,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推动农家乐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发展乡村旅游。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矿山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

积极发掘、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开展文化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

第二十四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推进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区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积极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三)向公安、旅游、工商行政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已取得相应等级的,不得超越认证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的标识和称谓。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信息;

(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三)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外地旅游经营者进入本地旅游市场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设立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签订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领队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第三十八条 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务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适用一般工业企业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第四十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经营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第四十三条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辅助器具。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十五条 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旅游联合执法体系,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健全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对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及区域性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实现智慧旅游。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

(四)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资源破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新合小学“学雷锋”活动简报下一篇:中学生英语词汇学习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