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合同补充合同

2024-06-30

药品购销合同补充合同(精选5篇)

1.药品购销合同补充合同 篇一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安微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0年 9月 23日签署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下称“原合同”),合同编号:100923,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一、在原合同第二条基础上补充“质保期自设备交付调试合格投入使用起计算”。

二、原合同第十条变更为“结算方式:合同生效付预付款30﹪,发货前付50﹪,设备安装调试结束运转正常10个工作日内付10﹪,余款10﹪设备调试合格投入使用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三、在原合同第十三条基础上补充“在质量三包期内,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设备质量异议,甲方应及时派工作人员对该设备进行维修,甲方未及时维修的,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对方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四、补充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和变更,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2.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引起的思考 篇二

摘 要: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发展,相关购销合同文本也随之逐渐完善,但具体到实务适用中,仍有一些要引起重视的环节,笔者拟以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词:购销;签收单;变更;确认

一、案情简介

中國某工程公司分公司承担某工程项目施工。2006年1月18日,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厦门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混凝土合同),约定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签字人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2006年3月7日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钢材合同)约定供应钢材。其中在验收中约定“货到工地后,由需方指定的验收人现场负责人验收,并将盖其公司印章的验收单据交供方作为验收凭证,验收人签收字样为( )。验收人如变更,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验收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供方,并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且由需方加盖公章)”,合同签字人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

合同签订后,厦门某公司分别委托混凝土、钢材的两家上游供应商(A和B公司)分别直接将混凝土、钢材向工地供应,同时因工地建设需要另外供应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未签订合同)。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陆续支付给厦门某公司货款共计843万元,但是双方未对843万元中分别多少支付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混凝土、钢材款项进行约定。

该工地的工程结束后,经核算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仍拖欠厦门某公司部分混凝土款和钢材款180万元。多次催缴无效后,厦门某公司提起诉讼催缴款项。

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了以下几个问题

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不够重视

混凝土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货物签收人,这样就导致在供货过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签收人,只能找工地的项目负责人签收,这从混凝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单可以看出。此外,供货确认单中很清楚的可以看到,供货确认的一方是上游A公司,另一方是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

虽然厦门某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是从上游A公司采购而来,上游A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签收单是否当然适用于我方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呢?

合同只能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考虑。合同约定由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货,那正确的签收确认程序应当是上游A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确认供货数量、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确认供货数量。而不是拿着一个没有厦门某公司任何确认的签收单,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要钱。同时,在法务人员处理过程中经仔细核对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盖的章。章上面写的是“中国某公司厦门某工程项目经理部专用章·施工技术现场签证报量·(仅用于业主和监理)”,也就是严格意义来说,这个章只能用于对业主和监理单位施工技术现场签证报量而不是用于对供货数量的确认。如果要用于对材料供应单位供材的确认是否需要经过授权呢,否则就不能当然的就适用于供应材料的确认。

再来看钢材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得很明确由“王某某”签字确认,并且加盖其公司印章作为验收凭证。我们看看钢材供应的“货物签收单”,首先抬头写的是“今收到上游B公司以下货物,特此证明。” 收货单位“厦门某公司的简称”,收货人“黄某某”。

对于这样一份货物签收单,能符合合同签收约定吗?很显然是不符合的。

有效的签收单表明供应方履行了合同交付货物义务的证据,是发生纠纷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签收单上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收货人。最重要的是有收货人的签名或收货单位的盖章。该收货人应是合同上约定或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收货方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就此钢材纠纷案件,在庭审中对方律师就明确答辩不是指定收货人王某某签字,无法确定黄某某的身份而不认账。

2.对合同履行变更没有办理相关的变更确认。

作为供方签了混凝土合同、钢材合同,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需方供应。尽管法律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将其合同义务委托给第三人履行,但是这种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两个条款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呢?在本案中如果我们要委托上游A公司代为供应混凝土,委托上游B公司代为供应钢材,则在委托前就应当书面通知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并要求施工单位对这个委托行为予以书面确认。这样上面由上游A公司送货的签收单以及由上游B公司送货的签收单就能作为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货的证明,对供方、需方和施工单位都有约束力了。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有发生变更是正常的,但是一定要强调,发生变更后,一定要形成有效的书面变更确认材料,这样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就如该案件中的钢材销售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的签收人可能是领导,不可能天天在现场签收确认收货单,那么我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将签收人由“王某某签字确认”变更为“黄某某签字确认”,并且加盖其公司印章,则就形成对厦门某公司比较有效的证据材料。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账目核对没有及时有效的跟进

施工单位共计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货款843万元,但是这些货款是支付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混凝土、钢材何种款项的,双方却没有约定。厦门某公司把这些款项,优先支付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的款项后,再支付了部分混凝土、钢材的款项,所以只有混凝土和钢材欠款。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当然是希望优先支付违约金最高的钢材款。其次是混凝款,应此认为不拖欠钢材款。

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很觉得很难处理,总额就是843万,但是如何分割呢?多少是支付袋装水泥、多少是支付水泥管桩,多少是支付混凝土,多少是支付钢材的呢?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施工单位每次支付款项时,如施工单位支付了100万,双方签字确认一下100万里面有支付钢材是多少,支付袋装水泥是多少、支付水泥管桩是多少,支付混凝土是多少,本来是个非常容易而应当做的事情,但是就是由于没有定期、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导致到了诉讼阶段就扯不清了。

合同履行完了,作为合同双方是否应该对个帐,确认一下总共供应了多少货,多少钱,还欠多少钱呢?

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但是谁有权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呢?首先当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不方便签的时候,可以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我们再来看看证据材料中的《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材料货款统计表》。从表格上看到对货物的数量、货款金额、欠款金额都进行了核对,施工单位也确认数量无误,但是注意看签字确认人“张某某”。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某”是谁呢?是否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呢?如果是委托代理人,那委托授权书呢?如果这些都不是,那对“张某某”的签字,能否代表施工单位的确认呢?显然不行的。

那如何签订的对帐单才是有效的对账单呢?一个完整有效的对账单,应当准确详细地说明供货方、收货方,所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所供货物的起止时间、数量、单价、总额,已支付款项,未支付款项,约定支付的时间,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供货方的权益。

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跟进。这里强调及时,更强调有效。如果不及时,时过境迁拖了很久可能雙方都忘记了具体的情况。如果虽然及时做了,但是做得不是有效的,那也不能形成有力有据的证明材料,而仅事倍功半。

三、总结

3.电子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货物一事,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代理协议的订立

(一)乙方代理甲方出口的货物的状况: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成交条件: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与外商成交的条件为准。

(二)代理协议的形式: 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含传真), 否则不发生效力。

(三)甲方义务:  1.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 对本协议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 对各方的权利义

务, 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四)乙方义务: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第二条 代理协议的执行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与外商签订外销合同, 合同号为__________, 此外销合同为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货物的有效依据, 为本代理协议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一)甲方的义务:

1.对外销合同承担的义务:

(1) 承认乙方代表甲方签订的外销合同条款对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 收到乙方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 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

报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就出口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亦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出口合同。

(4)甲方同意或默视同意的出口合同条款,甲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

2.出口货物:

(1)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3)按乙方指令日期前将协议约定的全部货物运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协助乙方办理出口所需手续。

3.费用:

(1)承担乙方因代理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寄单费等所有有关

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代理费。

(3)上述的费用及代理费需在代理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交付。

(二)乙方义务:

1. 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 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等手续,并对外议付。

3. 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

币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代理费,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出口合同和代理协议及时理赔。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对外理赔情况。   如外商因索赔提出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按出口合同和代理协议的规定及时应诉,积极办理对外交涉,并及时将进程和结果通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搜集证据,并最终承担诉讼或仲裁结果和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预期利润。

(三)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使乙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 乙方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乙方与外商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若产生争议,双方需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代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加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盖章之日起实施。

委托方:(盖章)___

电子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电子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七)

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分销甲方代理产品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于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产品买卖协议,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销售价格:

1、产品价格以甲方的报价表为准。如遇厂家调价,甲方将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执行新价格。

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规定的产品批发参考价进行产品销售。

二、合同结算方式:

1、为保障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保证金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2、甲、乙双方进行合同结算,乙方向甲方发出的订货单传真件、复印件及甲方送货单等均可直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三、货物运输方式:

1、乙方书面订货后,甲方在2-5日内将货物运送至双方协定地点。

2. 地点:甲方负责把货物送到乙方指定地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

第一条  产品名称、价格及数量

电子产品购销明细、单价及数量见附表一及详细报价单。此价格经双方认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合同金额货物总额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下订单后2天内,乙方向甲方货款。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年度内向甲方进货不低于                  ,甲方出货前1天内,乙方将剩余货款金额划入甲方开立的帐户上。

第三条  交货地点及时间

1、地点:甲方负责把货物送到乙方指定地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2、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预付款后_____日内。

第四条  交货条件

如在交货过程中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1、逾期交货:未经乙方允许逾期交货的,甲方逾期交货一天扣除除甲方逾期产品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10天未交货的,乙方可以拒收,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预付款的两倍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取货:如乙方暂缓要货,甲方将收取按暂缓要货金额1%的仓储费用。若乙方暂缓要货超过15天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取得甲方同意。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甲方须保证产品质量,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须负责更换或退货。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已经通过的电子产品,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

3、及时验货,乙方应在收到货物3天内验货完毕。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4.药品购销合同 篇四

2015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卫生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药品生产企业)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乙方通过2015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确定的本市药品中标价格,即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也可解释为乙方对甲方的实际供应价格。

采购结果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的作用,采集全国中标价格,对我市药品中标价格(即合同价格)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

(3)“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4)“医疗机构”: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

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为本合同采购药品的实际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公立医院与乙方自行签订购销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下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

(5)“配送企业”:是指取得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为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

(6)“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指受天津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委托,就2015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进行公开招标的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

(7)“采购平台”:是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

(8)“结算周期”:是指甲方与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结算药品款项的周期。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9)“采购周期”: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2.产地

“产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3.规格

(1)交付药品的规格应与中标结果规定的规格相一致。(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4.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距离有效期截止日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5.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候选药品时,不受 9.结算(1)结算时间

甲乙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并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完成结算。

(2)结算价格

甲方应以合同价格结算。(3)结算方式

由甲方或甲方所属区县卫生计生委同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结算。

10.付款

(1)本合同付款人是甲方。自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的配送药品后,在本合同结算时间内,甲方应付清全部款项。

(2)甲方应按月(即一个结算周期)核算应付款项。每次付款均应包括每个结算周期的全部药品款项。

(3)甲方按以下方式,同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结算货款。

统一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结算货款:

①每个结算周期期满后,甲方与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核算该周期的全部药品款项,并向乙方开具药品款项的证明文件;

②甲方将应付药款归集到所在辖区的卫生计生委; ③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向甲方所在辖区卫生计

生委申请付款,由甲方所在辖区卫生计生委统一拨付药品款项。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结算货款: ①每个结算周期期满后,甲方与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核算该周期的全部药品款项,并向乙方开具药品款项的证明文件;

②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向甲方申请付款,由甲方拨付药品款项。

(4)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对已采购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未能提交该等文件的药品不纳入所在结算周期进行药款核算。

11.发票

乙方在提供药品的同时应提供药品的正式发票,在发票上注明生产企业、数量、金额等项目,甲方根据发票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

甲乙双方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和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并符合“两票制”的行业管理规定。

12.配送

(1)配送由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负责。甲方发送的一般订单,乙方应在发送当日回复,并在订单发送时间起24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应在4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特急订单,应在2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

(2)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供货,并提供伴随服务,视为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

(3)乙方委托配送企业开具发票,配送企业未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的,视为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

(4)乙方委托配送企业代收货款的,甲方(甲方所在辖区卫生计生委)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视为向乙方支付货款。

(5)交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就药品供货渠道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若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向甲方提供非法渠道来源的药品,则视为欺诈。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全部合作,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要承担药品价值双倍的赔偿。同时,甲方保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6)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执行“两票制”政策,作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为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按时、足量供应合格药品,保证药品进货渠道及流通过程符合“两票制”的规定。

13.伴随服务

(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①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②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③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④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⑤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乙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否则视为无偿服务。

14.质量保证及检验

(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中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同意配合甲方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如果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3)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甲方对药品验货并予以确认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方依据前款约定通知乙方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

(4)甲方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具有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需在3日内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15.补充合同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甲方可以提出申请,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原则上不得拒绝。

采购平台上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信息视同为合同补充。

16.乙方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承担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等违约责任。

17.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条款 的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一旦延误时间达到1个月,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2)乙方在支付误期赔偿费后,如未终止合同,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18.甲方履约义务

(1)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药品。(2)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直至结算货款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拖欠货款时间达到1个月,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3)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19.甲方职责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不可抗力

(1)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②国家及我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调整; ③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对方当事人另行要求外,合同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1.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违约终止合同

(1)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①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②乙方违约且甲方认为其采取的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 ③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④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的情形。

(2)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3.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履行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4.转让和分包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后生效。27.主导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28.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9.合同一式两份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区县卫生计生委备案。

3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地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章日期:

****年**月**日

签章日期:

日31.合同清单

甲方:

乙方:

药品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制剂规格: 包装规格: 包装材质: 批准文号: 产地: 合同价格: 采购数量: 配送企业: 付款方式: 结算周期: 采购周期:

5.药品购销合同 篇五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资质证明材料

签订合同前,甲乙双方应当交换加盖公章,且真实有效的下列证件的复印件:

(在“□”中划“√”为选择,划“×”反之,以下相同)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体经营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诊所),还须提供实际经营者(老板)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有任何变更,应立即到甲方质量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 标的物确定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购买的商品的具体品名、规格、产地、数量、价格以甲方的销售出库单记载内容为准,但乙方能证明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质量约定

甲方所供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交货方式

□甲方送货

□乙方自提

□由甲方代办托运,第三方承运。运费由甲方支付,运费付

至 。

第五条 验收方法

(一)甲方送货,乙方在收货时,应及时检查收到的商品是否与甲方的销售出库单相符。发现货物件数短少、破损等,应当场与甲方送货人员 共同清点,如果确系甲方发货错误,甲方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处理,否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二)乙方自提,应当当场与甲方人员共同检查商品是否与甲方的销售出库单相符,有无差错,并及时向甲方人员提出。自提货物出甲方仓库后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三)第三方承运

1.乙方收到货物时应当查看单据是否清洁和完整,及时查验收到的件数是否与托运单记载内容一致,收到的货物外包装是否整洁、有无破损,发现异常情形应当拒绝收货,并向承运方索要有承运人签字确认的承运单据和说明异常情形相关书面材料,即时与承运人协商赔偿。

2.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即时验收。发现收到货物存在短少、破损等异常情形时应当于收到货物之日起3天内提出异议,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有货物包装纸箱、照片等),并配合甲方相关人员查找,超过期限提出或无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人员查找,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3.乙方收到货后3天内,发现实际收到货物与销售出库单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告知甲方并采取退换货物或者补足差价方式解决。

(四)乙方在收到货后应当在随货同行的甲方的销售出库单据上签字确认,并将单据交给甲方业务人员,不在单据上签字确认或未提交签字单据,视为已经收到销售出库单据记载的货物,甲方已经完全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第六条 结算方式

□预付

□款到发货

□货到付款

乙方预付全年销售款,年终甲方向乙方反点5%。

预付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七条 付款方式

□转账支票 □委托收款

□汇兑 □三个月期限银行承兑汇票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将货款汇(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 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为确保双方之间的账款清楚,甲乙双方应定期签署对账函,双方均须 配合对方代表人签署,不得无故推诿。

第八条 退货和换货

1.乙方应当在甲方销售出库单开单日期起20日内申请退货,经甲方同意后通过甲方营销员办理,退货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或未通过甲方营销员不得自行退货。超过20日不得退货,如擅自退货,甲方拒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照GSP要求对退货商品进行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退货:

(1)包装破损、污染或其它包装异常的商品;

(2)与甲方销售出库单不相符的商品,假劣商品;

(3)乙方已打开封条或封口的商品,贴有额外标签的商品;

(4)乙方提出购进计划时,甲方已说明不退换的商品;

(5)乙方在甲方促销期内购进的促销商品;

(6)由于市场价格下浮而退货的商品;

(7)贵重、冷藏、特价、特调商品和特殊商品。

3.经国家行政机关、检验机构确认、发布公告以及生产厂商通知,明确甲方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按照GSP要求通知乙方退货,乙方应当在接到退货通知后在要求的时限内退回,乙方不按要求退货,由此产生行政责任、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方退货,由甲方可以在咨询国家行政机关、检验机构、生产厂商后,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国家紧急调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

查证属实后可减免相关责任。因迟延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减免相关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随意终止履行、部份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占款利息、催款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违约金计算方法

违约金=应收货款×5‰×违约天数(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期间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月日效力终止。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应当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填写其他约定事项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应是以书面形式记载的为准,甲方已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向乙方讲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向乙方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附件并清楚明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均愿意切实履行本协议。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

地 址: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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