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2024-11-06

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共10篇)

1.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篇一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医院临床用药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研究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同时也为评价淘汰药品提供服务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二、责任人

负责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临床药师及药剂科各部门负责人

三、主要内容

(一)定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ADR主要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变态反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反应、药物依赖性、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等。

2、药品不良事件(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对有重要意义的ADE也要进行监测。

3、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4、药害事件:泛指由药品使用导致的患者生命或身体健康损害的事件,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一切非预期药物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相对于药品不良反应,药害事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被扩大。药害既包括非人为过失的不良反应,也包括人为过失导致的其他负面药物作用。药害事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由于药品质量缺陷(假药、劣药)导致损害的事件;二是由于合格药品使用过错(超剂量中毒、用错药物和不合理用药等)导致损害的事件;三是合格药品在按说明书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良反应损害,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5、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6、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7、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

机构: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管理机构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反馈及其相关工作。从事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能力。

一、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的核心机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药剂科。

2、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医院临床科室的各级医、药、护、技人员。各临床科室(包括各病房、急诊科、门诊部)均设立两名兼职监测员,药剂科下属部门各设立一名兼职监测员,与临床药师共同组成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

(三)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报表:按照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如发现ADR/ADE,应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再由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2、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ADR/ADE逐级、定期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2)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相互配合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监测,重点监测非预期(新发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有原始记录。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药害事件,积极进行临床救治,做好医疗记录,保存好相关药品、物品的留样,并对事件进行积极地调查、分析。

(3)各级医护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ADR/ADE需详细记录,及时汇报给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员。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如发生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则需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上报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

(4)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对收集的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每月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5)对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积极救治患者的同时应立即上报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迅速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核实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报告范围和报告时限: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各科室部门需报告发现的所有药品的不良反应及可疑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按以下原则对院内收集的报告进行筛选、归类后,按要求上报。

(一)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

(2)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

(3)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事件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奖励和处罚办法

为推动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的发展,提高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调动全院各部门和人员参与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的积极性,真正落实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制度,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办法:

一、各级医护人员向监测办公室提供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表一经审核采纳,按照报表质量及报表数量,将作为“药品不良反应填报先进个人”候选人推荐给州级药监管理部门。

2、药品不良反应填报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将作为评先评优的优选条件。处罚办法: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部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的。

2、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者。

3、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匿而不报者。

4、隐藏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资料者。

5、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篇二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全球有1/3病人死于不合理用药而非疾病本身;ADR发生率约为10%~20%,其中约5%的病人由于严重的ADR而死亡。如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磺胺酏剂引起肾功能衰竭致107人死亡案例等。据统计,美国ADR致死病例占社会人口1/2 200[2]。若按WHO报道的ADR发生率为依据,推算我国住院病人发生ADR人数约为250万~750万[3],这不仅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同时也造成了有限卫生资源的浪费。如2003年发生的“龙胆泻肝丸事件”,等[4]。众多的事件给我国的ADR监测体系敲响了警钟,如何降低ADR发生率,完善我国的ADR监测体系,减少公众用药的安全隐患,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文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 关于ADR监测体系的建立

美国和英国是实施ADR报告制度最早的两个国家。早在1951年,由于怀疑氯霉素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有因果关系,美国医学会牵头成立了恶液质血液病注册处,专门收集和研究此类ADR;1963年,美国FDA成立了自己的ADR注册处,并于1993年制定了Med Watch 制度,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使ADR报告更为便利和迅速,也使ADR报告制度的教育得到了普及[5]。英国的黄卡(Yellow Card) 系统是另一个可有效地进行ADR自发报告的先例。我国政府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从法规完善到监测实施,作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1998年我国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品监测合作计划的成员,并正式成立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颁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自2001年11月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向社会公开颁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2004年3月15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在1990-2000年期间,我国建立了11个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到2002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至2006年,又有22个地区建立本地区的省级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监测站,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框架已逐步构成[6]。来自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报告显示,2002年共收到ADR报告1.7万份,2003年3.68万份,2004年7万多份,2005年17.3万份,2006年达到36.9万份,2007年54.2万份,2008年60.2万份[7]。

2 关于ADR药品不良反应的分析

此方面研究文献甚多。如Philippe Michel等[8]采用横断面研究、队列研究和回顾性研究3种数据收集方法比较分析ADR的发生和预防,认为,队列研究更有利于发现ADR危险因素,有利于从流行病学角度研究机构、个体因素,并评价危险因素带来的影响。Joachim F. Wernicke[9]则比较了自报和恳求两种数据收集方法(Spontaneously Reported and Solicited Collection Methods)在临床急诊ADR的区别,结果发现恳求状态下数据收集ADR上报率要高于自报系统,尚不能肯定其结果的有效性是否有区别,但自报方法的有效性要高于恳求的方法。杨慧萍等[10]对邵逸夫医院2005年度收集到的287例ADR报告按照患者性别、年龄、给药途径、不良反应史以及发生ADR 药物的类别及影响脏器等进行了统计、分析和评价。结果认为,104例由抗感染药物引起,其中氟喹诺酮类57例,β-内酰胺类19例,大环内酯类12例。因此,应重视对抗感染药物的ADR监测,合理使用抗生素。王立军等[11]对北京大学深圳医院2004年-2006年405例ADR报告从药品种类、临床表现、给药途径和患者年龄等进行了分析,其中涉及抗感染药物191例,建议应合理使用抗感染药及中药注射剂,加强对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监测,避免或减少ADR重复发生。杨君等[12]184例分析也发现抗感染药引起ADR有141例,占64.39%,与既往报道基本一致。

3 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研究

高小坤[13]对我国当前医疗机构ADR监测与报告体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更迅速、准确和有效地收集、整理、核实、记录和报告ADR及其有关信息方面还有不少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建议要完善ADR报告体系,完善医疗机构ADR监测与报告运作机制,建立和运用计算机ADR信息系统。陈娜[14]总结了美国、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国际药品监察合作中心(UMC)、欧盟(EMEA)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情况,建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体系要在组织上强调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建立不断完善的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技术上统一标准,从统计学的角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推定体系。对ADR工作的开展,给予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余建华[15]、陈志高[16]分析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意义,认为,通过开展ADR监测工作,临床医生可以了解盲目联合用药的潜在危害性,更好地制订更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有效地避免或减少ADR的发生,进一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经济、有效,提高临床合理用药的水平。潘晓等[17]简述了国内外建立药品不良反应(ADR) 监测体系的背景和现状,从ADR报告主体、报告方法、报告范围、报告程序、通报方式、监控和评价等方面,比较分析目前我国开展ADR监测存在的问题。认为报告数量远不及WHO要求且可利用率不高。

4 ADR数据分析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高小坤[13]建议利用现有的HIS系统,采用Oracle大型数据库,ADR的基本数据结构可架构在现行HIS系统上。首先在Oracle 数据库中建立ADR有关数据空间,然后分别建立住院病人基本情况、用药情况、用药医嘱、检查检验情况、ADR监测记录及辅助信息等数据表。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基本信息编辑和系统参数设置功能,删除、修改和转换功能,检索、排序和筛选功能,历史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流行病学研究功能和临床用药实时监测功能。尹桃等[18]以国家ADR监测中心的ADR报表数据库为基础,结合ADR术语集和药名数据库,建立湖南省ADR报表数据库。同时统计分析了2004年湖南省收集的7 061份ADR报表。认为自建ADR数据报表数据库提供了简便、客观的ADR报表分析工具。田月洁[19]利用Access数据库,设计并整合多项标准名称库,通过对数据的标准化、检索和统计,实现对中药不良反应的分析。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也开发了全国在线报告系统,通过网络实现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实时报告,提高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率。

5 ADR监测内涵和外延的变化

通过ADR 监测,发现ADR和药品质量问题,如“欣弗事件”;发现药品的处方或标准问题,如“关木通事件”;发现药物风险效益问题,如“鱼腥草事件”;发现药物安全性问题,提出安全性建议,如修改说明书;同时,药物警戒也成为ADR监测新的监测方向,药物警戒扩展了ADR监测的内涵:不合格药物、不合理用药、药物治疗错误、中毒、药物滥用、与其它药物和食品的相互作用等。如June Almenoff等分析了数据挖掘(Data Mining,采用计算机运算法则发现ADR潜在信号)在药物警戒中的作用[20],数据挖掘常用的方法及其优缺点,包括描述性分析单因素统计学方法如报告比(RR)、比例报告比(PRR)、报告比值比(ROR),其它多因素统计学方法如概率筛选(Probability Filtering)[21]、模糊评判(Fuzzy Logic)、连续性概率比值试验(Sequential Probability Ratio Testing)[22,23]、树目录统计(Tree-based Scan Statistic)以及贝叶斯可信神经网络分析方法(BCPNN methodology),经验性贝氏伽玛泊松分布缩检法(Multi-item gamma Poisson shrinker,MGPS)[24]等。

总起来看,现有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系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目前国际上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自愿报告系统、处方事件监测、医院集中监测、药物流行病学研究等。我国仍主要采用自愿报告系统。自愿报告系统是药品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最简单、最常用的方式。特点是监测范围广,参与人员多,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是药品不良反应的主要信息源。但也存在信息检索功能弱,无模糊查询功能,无法发挥数据挖掘和药物警戒功能。报告填写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报告内容不规范,数据下载后进行手工更正和统计难度高、工作量大等缺点。我国采用的药品不良反应网络报告系统具备了自愿报告系统的优点,也形成了在线数据库,但同时也继承了资源报告系统的缺陷。

因此,在今后的ADR监测工作中,建议在采取可靠的办法保证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建立以病例报告数据库和基础数据为基础的ADR监测系统,并进行病人年龄、性别、用药途径、药品剂型、报告单位、生产企业、产品批号、ADR数量和ADR类型等方面的统计分析;从日常ADR监测指标中采取专家咨询、离散趋势、因子分析等定性、定量的方法结合数据挖掘(Data Mining)技术从选择有代表性的警戒指标,挖掘常见的ADR和潜在危险因素,设立监测控制区域,建立以药物警戒(Pharmacovigilance)和警戒信号为基础的预警体系,有效发现预警信息,及时反馈给医护人员,做到实时控制ADR发生,提高ADR监测和管理水平。

摘要:文章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分析了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ADR)及其监测体系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认为,大多文献仅限于对ADR患者性别、年龄、给药途径、不良反应史以及发生ADR药物的类别等基本情况的分析,ADR主要发生于抗感染药物。当前ADR监测系统主要存在支持数据库不完善,报告数据不规范,检索功能薄弱,缺乏数据挖掘分析能力等问题。建议,在采取可靠的办法保证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建立以病例报告数据库和基础数据为基础的ADR监测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设立监测控制区域,建立以药物警戒和警戒信号为基础的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区域外预警信息,做到实时控制ADR发生。

3.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篇三

主任

委员:刘吉祥

副主任委员:张延荣

郑河川

李春平

员:姜心灵

李艳芳

申子路

叶静辉

书:李春平(兼)

申子路

赵存杰

王小平

申鲁生

李建华

熊云田

段海风

程利萍

左建新

段泽敏

刘晋宁

孟昭英

陈卫兵

焦清海

刘冬青 常祥平么子伟

张光信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临床用药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研究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同时也为评价淘汰药品提供服务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的相关规定,医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二、责任人:

负责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临床药师及药剂科各部门负责人。

三、主要内容: 

(一)定义

1、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ADR主要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变态反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反应、药物依赖性、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等。

2、药品不良事件(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学事件,但该事件并非一定与用药有因果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对有重要意义的ADE也要进行监测。

3、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4、药害事件:泛指由药品使用导致的患者生命或身体健康损害的事件,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一切非预期药物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相对于药品不良反应,药害事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被扩大。药害既包括非人为过失的不良反应,也包括人为过失导致的其他负面药物作用。药害事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由于药品质量缺陷(假药、劣药)导致损害的事件;二是由于合格药品使用过错(超剂量中毒、用错药和不合理用药等)导致损害的事件;三是合格药品在按说明书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良反应损害,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5、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6、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

机构: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管理机构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的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临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网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反馈及其相关工作。从事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能力。

1.医院药物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组:由主管行政领导、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相关的专家组成。职责如下:

1.1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在所在地药监局和国家ADR监测中心的领导下,制定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1.2全面指导医院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从法规及业务上协助并督促监测工作的落实。

1.3对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提供咨询和指导,如对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调查、分析、评价和确认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对特殊或疑难病例给予评判,对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

1.4审核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情况,了解、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

1.5负责协调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转和维护。

1.6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宣传、培训、咨询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方法的研究工作。

1.7起草或提请修订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应急预案。

1.8承担国家及所在地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委托的工作、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

2.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的核心机构,设在药剂科。职责如下:

2.1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承办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技术工作,在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组及药剂科的领导下工作。

2.2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资料的收集、评价、上报和信息反馈,组织对疑难、复杂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参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了解和掌握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总体情况,及时进行调研。

2.3组织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并负责建立、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档案。

2.4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重复发生。

2.5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2.6及时向原报告人反馈有关信息,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危害性,向医师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2.7负责指导和培养本部门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意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doc 篇四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有关定义:

⑴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⑶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⑷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①引起死亡;

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3、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均承担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

4、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业务技术组织工作,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

⑴承担全院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定期反馈等工作

⑵将国家、省不良反应中心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定期传递给各临床科室。

⑶在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指导下,积极组织或参加药品不良反应学术活动,开展有关宣传、咨询、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编辑出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

5、所有药学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流程:

⑴若患者情况紧急,不论判断如何,都应及时对症处理,并把药品不良反应因素列入原因的考虑之列,再次详细询问既往史,并避免使用过敏发生率高的药物。

⑵对本事件是否为药品不良反应做出判断,若判断有困难,请示上级医生或反馈给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

⑶同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联系,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等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的进一步处理。

⑷一旦判断是药品不良反应,待患者情况稳定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表,内容尽量详尽。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相关的解释。

5.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安全用药 篇五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安全用药

1、下列哪项不是ADR/ADE的危险因素()d

A、高龄

B、多药并用

C、肝肾功能下降

D、使用贵重药品

2、关于ADR说法错误的是()a

A、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相关的有害反应

B、应当排除意外过量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

C、这是一种对于药物的反应

D、这种反应是有害的和非预期的3、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可不上报的是()

d A、药品不良反应

B、用药错误

C、药品损害事件

D、超说明书用药

4、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A、以前有过相关报道的才能判定为ADR

B、ADE可能是正确用药时产生的不良事件,也可能是用药差错导致的不良事件

C、ADR/ADE可致国家医疗花费增高

D、有一部分ADR/ADE是可预防的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应重点上报新的、罕见的和严重的ADR/ADE,不必关注一般的、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

B、医疗机构的ADR/ADE均需通过药师上报

C、ADR/ADE可能会干扰诊断,影响疾病预后

D、为避免医疗纠纷,不应告知患者所用药品的不良反应

6、药品不良事件的英文缩写是()

b A、ADR B、ADE C、ME D、ARD

7、药品风险因素不包括()c

A、药品质量不合格

B、给药错误

C、药物相互作用

D、已知药品不良反应

8、患者在应用降糖药过程中发生了饥饿、心慌反应,应做的药学教育不包括()

c A、告知患者低血糖反应的症状

B、告知患者应继续严格控制饮食

C、告知患者运动前后监测血糖

D、告知患者所用药物治疗方案可能导致低血糖

9、关于ADR、ADE、ME,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ADR的定义包含ADE

B、如有新的ADR出现,应追问病史,查阅资料,进行反应与药物关联度的判定

C、上报ME时,应责成当事人给予赔偿或相应处理

D、ME的定义包含ADE

10、ADR/ADE的危害不包括()

c A、医疗费用增加

B、患者致残或死亡

C、由于药品审批越来越严格,可用于临床的新药越来越少

6.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篇六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2014年)

前言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药品上市后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其目的是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风险。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20余年的努力,在法规、监测体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多年保持稳步增长势头,目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累计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790万份,为开展药品安全性评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基本建立了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们组织编撰了2014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系统全面反映我国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收集和利用情况。

为全面反映2014年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2014年)。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情况

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新进展:

监测网络覆盖面进一步拓宽,报告数量进一步增长。2014年,全国已有24万余个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用户,并通过该网络报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其中医疗机构仍是报告的主要来源。全国94.4%的县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全国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量达到991份,较2013年有一定增长,表明我国发现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深入开展数据评价分析,提高风险信号挖掘能力。2014年通过日监测、周汇总、季度分析等方法加强对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数据的评价分析,深入挖掘药品风险信号,对阿德福韦酯、胞磷胆碱钠、苯溴马隆等近50个(类)品种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沟通措施。

建立全国联动工作机制,发挥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完善药品聚集性事件预警平台,建立预警信息全国共享、事发地和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同调查处臵联动工作机制,保证药品质量风险的早发现、早评价、早控制。全年重点分析评价137条预警信息,及时发现并处臵了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有限公司生脉注射液等多起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不良事件,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推动企业落实责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2014年积极推进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工作,加强对企业撰写报告质量的培训,严格开展对报告的审核,促进企业落实风险管理意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将监测数据和风险信号反馈药品生产企业,指导企业进行数据分析评价与利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风险主体责任,持续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

(一)报告总体情况

1.及月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

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132.8万份,较2013年增长了0.8%。其中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34.1万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25.7%。1999年至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累计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近790万份。

图1 1999-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增长趋势

2014年月度病例报告数量在整体趋势上与2013年基本相同,报告数量主要集中在10-12月,其中11月是报告高峰,但月度报告数量差距逐渐缩小,集中上报现象逐步缓解。

图2 2013-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月度报告数变化趋势

2.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

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点,新的和严重报告比例,尤其是严重报告比例是衡量总体报告质量和可利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341,300余份,与2013年比增长了17.0%;新的和严重报告数量占同期报告总数的 25.7%,与2013年比增加了3.6个百分点。

图3 2004-2014 年新的和严重以及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比例

3.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情况

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2014年我国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为991份,与2013年相比增加了0.8个百分点。

4.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县级报告比例* 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县级报告比例是衡量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均衡发展及覆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县级报告比例为94.4%,与 2013年相比增长了0.6个百分点。

5.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来源

按报告来源统计,医疗机构的报告占82.2%、药品经营企业的报告占16.0%、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占1.4%、个人及其他来源的报告占0.4%。与2013年相比,医疗机构报告增长明显,药品生产企业报告比例与既往持平,经营企业报告比例继续下降。

图4 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来源分布

6.报告人职业

按照报告人职业统计,医生报告占53.8%;药师报告占27.3%;护士报告占14.0%,其他报告占4.9%。与2013年的报告人职业构成情况基本相同。

图5 报告人职业构成

7.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患者情况

按报告涉及患者年龄统计,14岁以下儿童患者的报告占10.5%,与2013年基本一致,65岁以上老年人的报告占19.9%,较2013年升高了2.1个百分点。

图6 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年龄分布

8.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药品情况

按怀疑药品类别统计,化学药占81.2%、中药占17.3%、生物制品占1.5%。抗感染药报告数量仍居首位,占化学药的46.2%,较2013年降低了1.4个百分点,报告比例已连续5年呈下降趋势。心血管系统用药占化学药的10.2%,较2013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且连续5年呈上升趋势。

图7 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药品类别分布

按药品剂型统计,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的药品剂型分布中,注射剂占60.9%、口服制剂占35.2%、其他制剂占3.9%。注射剂所占比例较2013年升高了2.2个百分点,口服制剂比例降低了2.1个百分点。

图8 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药品剂型分布

按照药品给药途径统计,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的药品给药途径分布中,静脉注射给药占57.8%,其他注射给药占3.0%,口服给药占36.2%,其他给药途径占3.0%,与2013年相比,静脉注射给药的比例上升2.1个百分点,口服给药比例降低2.2个百分点。9.累及系统及主要不良反应表现

2014年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累及系统排名前三位的为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27.8%)、胃肠系统损害(占26.3%)和全身性损害(占12.2%),前三位之和为 66.3%。化学药、中成药累及系统前三位排序与总体一致,但生物制品累及系统前三位与总体有所不同,依次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全身性损害和呼吸系统损害。注射剂型累及系统前三位与总体报告一致,分别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32.9%)、胃肠系统损害(占18.9%)、全身性损害(占14.6%),口服制剂累及系统前三位为胃肠系统损害(占41.6%)、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17.0%)、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12.2%)。与2013年基本一致。

化学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表现多为皮疹、瘙痒、恶心、呕吐、胸闷、过敏反应、头晕、心悸、寒战、发热等,化学药口服制剂的不良反应表现多为恶心、皮疹、呕吐、头晕、瘙痒、头痛、腹泻、腹痛、口干、咳嗽等;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表现多为皮疹、瘙痒、胸闷、恶心、心悸、寒战、过敏反应、头晕、呕吐、呼吸困难等,中成药口服制剂的不良反应表现多为恶心、腹泻、皮疹、呕吐、腹痛、瘙痒、头晕、胃不适、口干、头痛等。10.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体情况分析

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体情况与 2013年相比未见显著变化。在患者年龄分布中,老年患者不良反应报告比例依然呈现小幅增高态势。在剂型和给药途径分布中,注射剂和静脉给药的比例依然呈现上升趋势,提示应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在化学药总体排名和按剂型分布的排名中,心血管系统用药所占比例均有所增加。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在逐年升高,心血管系统用药尤其是口服制剂使用越来越广泛,应进一步加强心血管系统用药监测与评价。

(二)基本药物监测情况 1.国家基本药物监测总体情况

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国家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52.0万例(占2014年总体报告的39.2%),其中严重报告2.9万例,占5.6%。报告涉及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病例报告占 82.9%,中成药病例报告占17.1%。2.国家基本药物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情况分析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12版)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共分25个类别,约317个品种。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443,300余例次,其中严重报告28,400余例次,占6.4%。

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报告按类别统计,报告数量排名前5位的分别是抗微生物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抗肿瘤药、消化系统用药、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占基本药物化学报告的74.1%。化学药品(含生物制品)报告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品种均为抗微生物药,分别是左氧氟沙星、头孢曲松、头孢呋辛、头孢他啶和青霉素。

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累及系统排名前5位的是胃肠系统损害(占28.7%)、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26.7%)、全身性损害(占11.1%)、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占8.4%)以及呼吸系统损害(占5.6%);前5位不良反应例次之和占80.5%。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皮疹、恶心、瘙痒、呕吐、头晕、头痛、过敏反应、腹泻、腹痛、胸闷、心悸、寒战、发热、咳嗽、潮红、乏力等。

3.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情况分析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12版)中成药部分涉及内科用药、外科用药、妇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骨伤科用药6大类共203个品种。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91,400余例次,其中严重报告4,670例次,占5.1%。

2014 年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部分六大类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数由多到少依次为内科用药、骨伤科用药、妇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外科用药、眼科用药。其中内科用药报告总数占到总体报告数量的 85.4%,内科用药占比较大可能与内科用药临床使用量大,且基本药物目录中中药注射剂都属于内科用药有关。内科用药中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祛瘀剂、温理剂、开窍剂、清热剂、解表剂,此五类药品报告占到内科用药报告数的76.5%。中成药注射剂排名前五位的品种分别是:清开灵注射液、参麦注射液、血塞通注射剂、血栓通注射剂和丹参注射液;中成药口服制剂排名前五位的品种分别是:双黄连合剂(口服液、颗粒、胶囊、片)、鼻炎康片、复方丹参片(颗粒、胶囊、滴丸)、活血止痛散(胶囊)、清开灵颗粒(胶囊、片)。

2014 年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累及系统排名前三位的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28.8%)、胃肠系统损害(占23.6%)和全身性损害(占13.9%)。不同剂型报告累及系统中,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累及系统排名前三位的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21.0%)、全身性损害(占11.6%)、呼吸系统损害(占9.0%),口服制剂累及系统排名前三位的是胃肠系统损害(占16.8%)、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5.6%)、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占2.6%)。注射剂主要不良反应表现多为皮疹、瘙痒、胸闷、心悸、恶心、过敏反应、头晕、寒战、潮红、呕吐、头痛、发热、过敏样反应、呼吸急促、疼痛、斑丘疹、荨麻疹、高热、多汗等。中成药口服制剂主要不良反应表现多为恶心、腹泻、皮疹、腹痛、瘙痒、呕吐、头晕、胃不适、头痛、口干、腹胀、过敏反应、心悸、乏力、胸闷、嗜睡、消化系统反应、腹部不适、肠胃气胀、口渴等。4.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安全性趋势分析

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信号,组织对胞磷胆碱钠注射剂、硫酸镁注射液等基本药物开展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了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总体上看,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安全状况继续保持平稳。

小贴士:什么是基本药物制度?现行基本药物目录包含哪些药品? 基本药物制度是全球化的概念,是政府为满足人民群众的重点卫生保健需要,合理利用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而推行的国家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涉及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内容。

现行基本药物目录为2012年发布,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

(三)抗感染药监测情况

1.抗感染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体情况

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抗感染药物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50.6万例,占报告总数的38.2%,其中严重报告2.4万例,占4.8%。与2013年相比,2014年抗感染药报告数量同期下降2.0%,严重报告同期增长18.4%,均低于总体报告增长率。严重报告构成比与2013年(4.0%)相比增加了0.8个百分点。2.报告涉及患者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

按报告涉及患者年龄统计,14岁以下儿童患者的报告占16.4%,高于整体数据儿童患者所占比例; 65岁以上老年人的报告占15.3%,低于整体数据老年患者所占比例;与2013年抗感染药物的年龄分布基本一致。

2014 年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累及系统排名前3位的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39.3%)、胃肠系统损害(26.0%)、全身性损害(10.6%);与化学药总体报告相比,皮肤及其附件损害比例偏高,胃肠系统损害和全身性损害比例基本一致。抗感染药口服制剂累及系统的前3位是胃肠系统损害(46.0%)、皮肤及其附件损害(26.3%)、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4.3%);注射剂累及系统前3位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42.9%)、胃肠系统损害(20.8%)、全身性损害(11.8%)。

抗感染药的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皮疹、瘙痒、恶心、呕吐、过敏反应、腹痛、头晕、腹泻、胸闷、心悸等;口服制剂的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恶心、皮疹、呕吐、瘙痒、腹泻、腹痛、头晕、过敏反应、头痛、肝功能异常等;注射剂的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皮疹、瘙痒、恶心、呕吐、过敏反应、头晕、胸闷、腹痛、心悸、寒战等。3.报告涉及药品情况

2014年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9大类,328个品种,其中抗生素病例报告占66.7%,其排名前5位的是头孢菌素类(32.3%)、大环内酯类(10.7%)、青霉素类(9.7%)、β-内酰胺酶抑制药(5.6%)林可霉素类(3.8%);合成抗菌药病例报告占24.5%,其中主要是喹诺酮类(18.0%)和硝基咪唑类(5.6%)。药品构成比与2013年抗感染药物报告的构成情况无明显差异。2014年抗感染药物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事件数量排名前5位的是头孢菌素类、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青霉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类。2014年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排名前10位的品种为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头孢曲松、头孢呋辛、克林霉素、头孢哌酮舒巴坦、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阿莫西林、头孢噻肟、甲硝唑。

2014年抗感染药物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抗生素病例报告占66.0%,合成抗菌药病例报告占14.7%,与2013年抗感染药物报告的构成情况无明显差异。严重报告中排名前5位的是头孢菌素类(33.8%)、青霉素类(11.6%)、喹诺酮类(11.4%)、抗结核病药(9.9%)、β-内酰胺酶抑制药(6.9%),药品类别排名与2013年基本一致。2014年抗感染药物严重报告数量排名前十位的品种为:左氧氟沙星、头孢曲松、头孢哌酮舒巴坦、青霉素G、头孢呋辛、头孢噻肟、阿奇霉素、克林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利福平。从药品剂型分析,2014年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注射剂占75.9%、口服制剂占21.8%、其他剂型占2.4%。抗感染药中注射剂比例较总体报告中注射剂比例高出15%。4.抗感染药安全性趋势分析

抗感染药的不良反应报告数量仍居各类药物之首,但2014年抗感染药物的不良反应报告总数继续呈下降趋势,其中严重报告增长水平低于总体病例报告增长水平,说明我国对抗感染药采取的例如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措施得一定实效,建议临床医生继续按照合理使用抗感染药,降低使用风险。

小贴士: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包含哪些药物?药理作用与常见不良反应。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是分子中含有头孢烯的半合成抗生素。曾译先锋霉素,属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是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中的7-氨基头孢烷酸(7-ACA)的衍生物,因此它们具有相似的杀菌机制。

到目前为止,头孢菌素类已出现第一至第四代产品。第一代产品常用的有头孢氨苄、头孢唑啉、头孢拉啶等。第二代产品常用的有头孢呋辛、头孢克洛等。第三代产品常用的有头孢噻肟钠、头孢曲松、头孢克肟等。第四代头孢菌素有头孢匹罗、头孢吡肟等。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为广谱抗生素,抗菌谱较青霉素G广,对金葡菌、化脓性链球菌、肺炎双球菌、白喉杆菌、肺炎杆菌、变形杆菌和流感杆菌等有效。临床上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及一些革兰氏阴性杆菌引起的严重感染,如肺部感染、尿路感染、败血症、脑膜炎及心内膜炎等。

不良反应以过敏反应为主,常见皮疹、荨麻疹等,严重者可发生过敏性休克。

(四)中药注射剂监测情况

1.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体情况

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中药注射剂报告12.7万例次,其中严重报告占6.7%。与2013年相比,中药注射剂报告数量增长5.3%,高于总体报告增长率;严重报告数量增长26.0%,与总体严重报告增长情况基本一致。

2014年中药注射剂报告数量排名居前的类别是理血剂、补益剂、开窍剂、解表剂、清热剂、祛痰剂,占中药注射剂总体报告的97.1%。报告数量排名前十名的药品分别是:清开灵注射剂、参麦注射剂、双黄连注射剂、血塞通注射剂、舒血宁注射剂、血栓通注射剂、丹参注射剂、香丹注射剂、生脉注射剂、痰热清注射剂。

中药注射剂严重报告主要涉及全身性损害、呼吸系统损害、皮肤及其附件损害等,包括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寒战、发热、呼吸困难、胸闷、心悸、瘙痒、皮疹、恶心、呕吐等表现,与往年监测情况基本一致。

2.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合并用药情况

对2014年中药注射剂总体报告排名前20位药品(占全年中药注射剂报告88.7%)合并用药情况进行分析,涉及合并用药的报告占42.3%,严重报告涉及合并用药占57.0%,以上数据提示单独或联合其他药品使用中药注射剂均可出现不良事件,并且合并用药可能会加大中药注射剂的安全风险。3.中药注射剂安全性趋势分析

总体上看,2014年中药注射剂安全状况与全国整体情况基本一致,严重报告增长幅度略低于全国整体报告增长幅度,提示可能与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及使用单位采取措施持续推动合理用药以及开展相关宣传培训有关。此外,中药注射剂与其他药品联合使用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有可能增加安全风险。根据《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的规定,临床医师须注意单独使用中药注射剂,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要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慎重考虑药物相互作用以及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输液容器的清洗等问题。

三、用药安全提示

(一)关注儿童抗感染药用药安全

根据对2014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的来自医疗机构0-14岁儿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结果,2014年全年共收到报告12.2万份,其中严重报告占儿童报告总数的4.4%。男童和女童比为1.5:1;涉及的怀疑药品以化学药为主,占84.0%;化学药中抗感染药比例为76.7%;报告累及系统主要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胃肠系统损害、全身性损害,共占83.2%。

小贴士:为什么要重点关注上市后药品在儿童使用中的安全性? 儿童处在生长发育特殊时期,从新生儿、婴幼儿、儿童直至青春期少年,在不同的发育阶段其身体结构、器官结构与代谢能力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且为非线性变化,不同年龄段儿童对药物代谢能力的差别较大。儿童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儿童用药的复杂性,出于医学伦理等方面的因素,儿童用药上市前的安全数据比较有限,因此上市后的安全性数据分析尤为重要。儿童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分析一直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点。

与总体人群相比,儿童使用抗感染药严重报告比例较低,涉及的抗感染药类别、品种排名以及不良反应表现与总体人群相比有所差异,其中阿奇霉素、炎琥宁、头孢硫脒、红霉素的风险相对突出,应引起关注;从引起的不良反应表现来看,胃肠道损害较为突出,口服给药更容易导致儿童胃肠道损害的发生。男性儿童使用抗感染药的不良反应发生构成比高于女性儿童,这可能与儿童原患疾病的发病率相关。从不良反应报告涉及的患者年龄分布上看,呈现出年龄越小,不良反应报告比例越高的趋势,即年龄越小,发生不良反应的风险越高。

以炎琥宁注射剂为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发布有关炎琥宁注射液的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关注安全使用问题。但是关于炎琥宁注射剂的不良反应报告数和严重报告数逐年上升,严重过敏反应仍然比较突出。据统计,6岁以下儿童的不良反应报告占总报告数的40%以上,不良反应表现以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呼吸困难等严重过敏反应为主。儿童患者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抗感染药,用药期间密切观察,减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此外,低龄儿童谨慎合理使用抗感染药,使用时应权衡该药对患者的风险和效益。

小贴士:儿童如何正确使用感冒咳嗽药? 如果儿童有必要服用感冒咳嗽药,请在用药前阅读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如果说明中未包含关于儿童用药剂量的相关信息,请勿给儿童使用。儿童服用的剂量请勿超过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推荐剂量或服用次数。请注意药品成分,尤其给儿童服用一种以上药物的时候。很多药品中含有相同的成分,混合使用会导致用药过量。用于治疗感冒和咳嗽的一些中成药和非处方药中可能也含有与其他感冒咳嗽药类似的成分,最好不要让儿童服用一种以上的感冒咳嗽药。

(二)关注老年患者合并用药问题

2014年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不良反应报告比例达19.9%。经对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分析显示,自2009年以来,该比例持续上升;严重报告中65岁以上老年患者报告比例更高,占到27.3%,老年患者用药安全问题应引起格外关注。

图9 2009-2014年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不良反应报告比率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患者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日益受到临床和社会的关注。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逐渐老化,各系统功能降低,尤其肝肾功能的衰退,导致机体对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功能减弱。加之老年人多种疾病共存,临床表现复杂,用药种类也比较多,增加了发生不良反应的风险。有临床资料表明,服用5种以下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在6%-8%,服用6-10种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将增至40%。

老年患者使用药品尽量做到用药个体化、减少药品种类、注意给药途径和时间、加强用药前和用药期间监护与监测。

(三)关注基层医疗机构中药注射剂使用安全

通过对2014 年中药注射剂病例报告数量排名前20 名药品的用药单位情况分析显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卫生院、卫生所、个人诊所等)使用中药注射剂发生不良反应报告多于其他医院报告,例如清开灵注射剂相关的不良反应报告有75%来自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中药注射剂引起的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寒战、发热、呼吸困难、胸闷、心悸、瘙痒、皮疹、恶心、呕吐等。一旦发生药品不良反应需要紧急救治,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急救治环境、设备和医务人员救治能力通常较为有限。使用中药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应完善配备紧急救治基础设备,加强医务人员应急处臵能力的培训,准确掌握使用中药注射剂患者的情况,发现可疑不良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合理使用中药注射剂的宣传与培训,注意完善药品说明书,告知产品不良反应信息、禁忌与注意事项,有效控制药品使用风险。

四、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及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7期,通报了头孢唑林注射剂、含羟乙基淀粉类药品、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曲美他嗪、丙硫氧嘧啶、阿德福韦酯、苯溴马隆等严重不良反应,及时提示用药安全风险。

(二)发布《药物警戒快讯》12期,报道了替莫唑胺的肝脏损害、静脉用铁制剂严重超敏反应等国外药品安全信息70条。

(三)根据监测评价结果,组织对细辛脑注射剂、硫酸镁注射剂、复方氨基酸注射液(20AA)等12个(类)药品的说明书进行修改。

小贴士:药品上市后为何还要修改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是药品信息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其功能是向患者介绍药品的特性,是指导临床医生正确选择用药和患者自我药疗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药品说明书主要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

由于药品在上市前的安全性研究中存在客观的局限性,在药品上市前临床研究过程中,受到许多客观因素限制,例如,病例少、研究时间短、试验对象年龄范围窄、用药条件控制较严等。因此,药品不良反应发现上存在时滞现象,这也决定了药品说明书的修改是动态的、不断完善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五、有关说明

(一)本报告中的数据来源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中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地区上报的数据。

(二)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集的数据存在局限性,如漏报、填写不规范、缺乏详细信息、无法计算不良反应发生率等。

(三)本报告完成时,其中一些严重报告、死亡报告尚在调查和评价的过程中,所有统计结果均为数据收集情况的真实反映,有些问题并不代表最终的评价结果。

(四)每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数量受到该药品的使用量和该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的排名仅是报告数据多少的直接反映,不代表不良反应发生率的高低。

7.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篇七

一、机构

1、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相关科室专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2、各科室不良反应监测员:各科大组长及护士长

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小组任务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小组任务是对我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收集、整理、分类、保管与评价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资料,反馈不良反应信息,并在药品安全性方面负责向药品监测管理部门咨询。

三、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工作职责

1、向本院医护人员宣传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并解释有关问题。

2、密切关注本院药品不良反应动向,并督促医护人员认真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特别注意新药不良反应的发生,不论轻、重度,只要认为可疑都应及时报告。

3、负责指导和督促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员的工作。

4、不定期对本院严重或疑难药物不良反应病例进行因果关系评价,因果关系评价会聘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

四、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病历的收集工作。

2、督促主管医生护士正确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报告表中各项应无漏项,合格后送交药剂科临床药学室。

3、应本着“可疑就报”的原则,及时向临床药学室通报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每年每个科室向临床药学室报告本科室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10份,若有漏报,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五、药物不良反应专家组工作职责

1、负责评价本院收集的不良反应病例。

2、对药物不良反应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六、临床药学组工作职责

1、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分类、保管、评价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3、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交流与反馈工作。

4、不定期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及院ADR监测小组通报全院ADR发生情况及报告表收集情况,对ADR发生频度高的药品、对导致严重或致死性ADR的药品,应尽量寻找原因,并提出减少或避免发生ADR的应对措施,必要时与厂家联系。

七、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3月4日发布)

1、第三章是有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第十三条、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2)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3)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2、第五章是关于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下的反应:引起死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五)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8.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篇八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12年4月27日,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卫生局联合主办了临桂县2012年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培训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培生、副局长蒋壬生,县卫生局副局长蒙万全参加了开班仪式并作了重要讲话,县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近40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蒋壬生主持,聘请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吴潇、欧燕讲解了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上报相关知识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参加培训人员一致认为,这次培训很及时很有必要,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认识和学习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知识的机会,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受益匪浅。

临桂县司法局 县依法治县办公室 莫秀荣

电话5587819,邮政编码541100

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政府司法局

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篇九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和护理部主任组成,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医院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在医院各药品使用相关科室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掌握,督促当事医护人员及时认真地填写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保持与药剂科的密切联系。

3、药剂科具体承办对临床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鉴别,向临床医师提供药品不良反应处理意见,负责汇总本院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另外负责转发上级下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材料。

4、药师接到临床医护人员填写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后,必须立即到病人床前询问情况、查阅病历,与医师一起共同进行因果关系评价,提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意见。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存档、上报。

5、药剂科负责提供对本院全体医务人员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咨询指导,组织对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解答。对某些药物在使用中可能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临床医师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5、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当及时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程序:

1、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或药师等)作相应记录,汇报给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或直接在医院内网不良事件管理系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2、各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10.202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1 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

— 1 — 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 — 2 — 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三章 报告与处臵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三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

— 7 — 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七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八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

第三十九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 — 8 — 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

— 9 — 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七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十五条 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臵的事件。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

— 13 — 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六十五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附表: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doc 2.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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