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二手房买卖合同

2024-11-01

版二手房买卖合同(精选7篇)

1.版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一

委托人(乙方):

经纪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经纪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委托丙方为座落在:合肥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号附近的提供以下服务:(下列事项供委托人选择)

(一)提供订约信息;

(二)充当订约介绍人;

(三)协助、指导订立合同;

(四)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五)协助办理其他手续;

(六)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乙方拟的基本情况:

(一)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m2,建成年份:_________年,层次:_________层,房屋结构: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为:,的价格_________元/m2;

(二)经交易双方确认的价格。

第四条 乙、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与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丙方提交办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乙方应配合丙方签订合同。

(四)乙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丙方(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丙方对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一),并据实介绍房地产信息及房地产交易价格。

(七)丙方应配合乙方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状况,并告知房屋有无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房屋是否已经租赁等情况。

(八)丙方应告知乙方:房地产交易相关部门应收取的税金、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标准及办事时限。

(九)丙方应协助、指导乙方签订合同。

(十)丙方应协助乙方到 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丙方在完成乙方委托事项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_________元。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乙、丙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第四条(一)至(四)项,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本合同第四条(五)至(十)项,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单方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乙、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自乙、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2.版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二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罚则,财产保全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

1980年一个男孩、一个女孩出生在我国西北小县城, 自幼学习刻苦, 二人青梅竹马, 均考入我国985、211工程重点大学毕业的理工科研究生, 2005年毕业后, 他们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选择在俗称“魔都”的国内一线城市开启新的人生篇章。这两个小夫妻开始苦心经营着自己的小生活, 无谓职场摸爬滚打的艰辛, 经过多年的省吃俭用、辛苦打拼, 加上双方父母的一点支持, 终于在2013年攒够了购买“魔都”某非中心区域的一套小三房, 总价500万, 首付100万元, 还是二手的。双方在一家中介的居间下, 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 协议内容均是格式条款, 虽作为理工毕业的高材生, 对于法律专业问题基本是属于茫然状态, 顺理成章的也就没有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导致他们合同一签下去, 接踵而来的问题产生了:

一、二人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且只约定买方违约, 则卖方没收定金, 卖方违约, 则退还定金并赔偿5万元。此外再没有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约定的付首付款的期限比较模糊, 卖房在收到定金后的半个月, 突然提出想要解除合同, 并且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小夫妻一打听, 才知道周边的房价开始上涨, 房东有意违约。小夫妻该怎么办?

首先, 定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给付给另一方, 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定金需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时间, 且不得高于主合同金额的20%。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可不返还全部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 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个在法律上叫作“定金罚则”, 但该罚则自定金交付后才开始生效。

在房价普遍高涨的情况下, 我们一般建议双方提高定金的数额, 且除了定金罚则外, 还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违约责任, 如根本违约应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律师费、中介费、装修费、延期解押的贷款利息等;而普通违约行为违约方也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及前述费用以保障房产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这样, 当下大量卖方违约情况出现时, 买方便可选择相应的违约责任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在这里说说订金和定金的问题,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 但有着本质区别。“订金”没有“定金”天生所具有的担保性质, 当合同不能履行时, 通常按责任划分, 对订金是否退还进行处理。这里就要小心收订方一般就没有双倍返还的责任。

二、小夫妻花了一笔咨询费咨询了律师, 才知道合同不严谨的严重性。小夫妻在苦口婆心哀求并自愿增加5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 终于卖方肯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卖房人准备出国, 就提出后续过户手续由小夫妻自行去办, 到公证处做了全权委托公证, 并借此机会增加了合同的违约条款。由于该房产设有银行商业贷款80万的抵押权, 按照二手房买卖流程, 要先将80万元商业贷款还清, 房产解押后才能过户, 申请购房贷款。小夫妻带着公证书去银行还贷解押, 发现该笔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并非卖房人本人, 银行拒绝为其办理手续。这下又遇到麻烦了?

经向卖房人了解, 该笔借款确是用其远方亲戚的名义所借。经过多番沟通, 才找到这名远方亲戚, 一齐去银行才将贷款还清。

在很多二手房投资买卖中, 卖方是把有关房产的全部权利公证授权给买方, 买方先直接将除了剩余银行商业贷款以外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出卖人, 再由买方按月偿还其剩余的商业贷款, 相当于买方付清了购房款。当买方想要转卖该房产, 直接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时, 如果该笔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不是卖房人, 那么买方将无法如愿还款解押, 顺利过户。这里就涉及到借款人、贷款人、担保物的所有人和买受人四方的关系。作为买受人与借款人没有合同关系, 无法约束到借款人的行为。这就要求二手房交易买卖中, 一定要查清楚该房产是否存有银行贷款, 该贷款是购房按揭贷款还是商业贷款, 借款人是不是房产所有人。

三、小夫妻将贷款还清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 突然得知该房产当地的人民法院查封。原来因为房东在外面借了别人300万做生意, 没钱偿还, 被债权人诉至法院, 债权人对该房产申请了财产保全。这下该如何处理?

财产保全, 是在审判实践中, 一般是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作出裁定,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包括诉前保全措施和诉讼保全措施) 。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人, 特别是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而不服的案外人, 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 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 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择一行使。关于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 案外人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复议申请, 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 通知驳回案外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 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关于案外人的异议权, 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3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属于一经作出即生效的法律文书, 那么对其执行当然属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的执行, 只是负责其执行的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庭, 而非执行庭, 但不影响其属于执行程序的范畴。权利人可以向审判庭提出保全裁定的执行异议。如果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符, 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由执行法院管辖。

在提异议时, 要特别根据这四点提出异议理由: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我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因房屋买卖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问题, 也明确指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存量房的买受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为一般金钱债权, 且买受人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 买受人请求排除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 予以支持。

小夫妻也向律师了解到相关法律的规定, 经过异议申请, 终于排除了法院保全的强制措施, 得以顺利过户, 他们向银行的贷款也直接发放到了法院的户头。经过多半波折, 小夫妻终于在魔都定了家, 也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懂得遇到事情不要急, 及时请教专业的律师, 及时维权。

买房、卖房不是小事, 首先要核查房产证, 与真正产权人签订买卖协议, 然后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价款、履行期限、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等, 才能真正保障房产交易的正常履行。

参考文献

3.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篇三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4.版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四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1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1.2该房屋甲方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有甲方与 公司签订的 合同,该房屋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维修基金缴费收据等相关凭据。

1.3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1.4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等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追索。若因此发生相关纠纷,其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卖方保证出售房屋中未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不存在不正常辐射及其他致病等情况,若有甲方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买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房屋价款 万元。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3.1双方约定按套计算价款,房屋总价为人民币 整(¥ 元整);

3.2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该定定金在乙方第二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房屋价款:乙方分 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三期: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益证明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所付款项后出具收据并签字按手印。第五条 相关手续办理时间约定:

5.1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若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5.2甲方未在该房屋落户,若有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 甲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双方约定于甲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证明的过户手续。

7.1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7.2 在甲乙双方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7.3 甲方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7.4 除本条第3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给乙方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违约时应付款总金额的。

第十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转移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在房屋交付当日乙方应将与该房屋相关的购房合同原件及补充协议原件、购房发票原件三联、契税交款完税凭证原件、维修基金交款财政收据、燃气接口费相关合同票据交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合同票据等资料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应付款金额。若因甲方未提供上述合同票据等资料文件的乙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若乙方在约定交付时间后10日仍不能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除退还乙方衣服款项外,另支付乙方违约金5万元。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5.版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五

卖 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 名:

地 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 名: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层 户,房屋结构为,房产证登记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二条 价格: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向甲方支付交首付款 万元()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6.二手房合同变更协议(买卖合同) 篇六

证件号:

代理人:

证件号:

买方:

证件号:

代理人:

证件号:

买卖双方在居间方的居间下于

****年**月**日签订的关于

物业《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现双方基于友好协商,在充分表达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相关条款做如下变更,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中第

款变更为:

2、原合同中第条

款变更为:

3、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居间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代理人:

代理人:

7.版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七

1、 明确约定卖方未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

问:去年,我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不惜以高价买了王某一套学区房,履行了付款和房屋过户手续。当我去办理该区户口时,才知道王某未将其户口迁出,多次催促王某迁出户籍遭到拒绝,致使孩子错过入学报名时间怎么办?

答:这一起典型的因迁移户口所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特别是对于欲通过买房落户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的购房者,此风险尤其需注意。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即使购房人起诉,法院也不会对此直接做出要求卖房人限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判决。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迟延迁移户口的违约责任,比如合同约定对卖房人限定一定时间迁走户口,如逾期办理的需承担每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样买房人可以对卖房人迁出户口进行一定的约束,如其违约,买房人还可以起诉请求赔偿违约金;另,买房人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买房前要求卖房人迁出户口。

2、仔细查证卖方是否缴清各项费用

問:我去年6月份通过中介买的房子,发现原房主未缴清前两年的物业费,现物业公司向我索要原房主拖欠的物业费,如不缴清前两年物业费就不给供暖,但事实上原房主已将供暖费缴清,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

答:首先,物业费以“谁受益谁缴纳”为原则,所以原房主拖欠的物业费不应由你补缴,你可以拿出《房屋买卖合同》,以证明之前你不是实际使用人。其次,物业费与取暖费没有关系,物业公司以此停暖是违法的,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如果你代原业主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则你有权要求原业主向你返还,对方拒不返还你可依法起诉。在此建议,买房前要仔细调查各项费用是否结清,同时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另外最好通过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购买,因中介公司会提供有无抵押、权利限制调查、办理房屋入住相关手续等服务,帮买房者把关。

3、买方迟延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我的房子是今年1月份通过中介出售给买方的,当时只交了定金,但是买方是外地人,他手续不齐全,到现在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间他还没办好,他这样算不算违约,如果赔偿,他应该赔偿我多少?

答:你们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在该合同中也约定了各方应当办理的事项和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比如按时足额交款、提供某些证件手续等,那就属于违约。关于具体的违约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当然,针对你遇到的情况,建议先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协调,查清买方迟延履行合同的原因,同时也向买方告知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此督促买方尽快办理;如果协调不成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买方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问:我在5年前经人介绍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后遂入住,后多次向王某提出办理房产证的要求,无奈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搪塞。5年后,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随着近几年房价上涨,王某又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还把我告上了法庭,我怎么办?

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形,通常的做法是以物权公示为准,也就是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人享有物权;如果几个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按买卖的先后顺序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做出判断,其他不能履行的合同则只能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违约处理。所以,虽然刘某在购房时间上比你晚,但只要他是善意购买而非与王某恶意串通的,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刘某。对此,你只能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所以,我们购买后房屋后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交易未完成仍需支付居间费用

问:我是通过中介卖房子,中介提供买方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定金,后来买方因为资金问题,又决定不买房子了,既然不是我的问题造成交易失败的,那么,是不是就应该由买方支付中介费呢?

答:你们的交易中因买方违约,那么其支付的定金应归你所有。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居间成功的需依合同支付居间报酬,若居间不成功,则不再支付报酬但应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所以,尽管你们的交易不成功,但仍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关于居间费用的承担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那么你应当支付中介为你提供卖房中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合同约定中介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那么你无需支付居间费用。所以在居间服务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何种情况属于居间成功支付居间报酬,何种情形需支付居间费用以及居间费用的数额如何计算,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各方各执己见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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