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案例

2024-09-08

社会救助案例(通用8篇)

1.社会救助案例 篇一

社会福利相关案例分析(1、2)

2010年09月19日 文章浏览次数:459

责任教师联系方式: 陈岩:zhaozhaoyu@126.com

资料来源: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案例分析:企业竞相招聘残疾人待遇提高

案例描述:

2008年3月25日,市残联、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联合在万象城举办春季残疾人专场招聘会,11家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近150个用工岗位,200多位残疾人参加现场招聘,其中近100人与企业达成用工意向。记者在现场看到,一电子公司的招聘海报上写明,招聘普工30名,要求是聋哑人,有社保、医保。“这是公司第3次招聘残疾人。”该公司负责招聘的人事主管告诉记者,残疾人工作不挑剔,做事塌实,他们这次要招聘的残疾人数量占公司总人数的1/4。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政策后,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大促进了企业招收残疾人的热情,不仅用人单位增加了,而且招聘的数量和岗位的也增加了不少。据介绍,参加招聘的11家企业中,福利企业仅

4家,改变了以往福利企业在招聘会中唱主角的情况。记者发现,企业提供的残疾人福利待遇有明显改观,月工资待遇在800至1000元之间,最高是鼓楼一婚介所给出的每月2500元,企业普遍提供社保和医保。

问题:

1、残疾人福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6分)

2、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以什么方针和主要措施为主?(6分)

3、目前国外解决残疾人就业分为几种形式?(3分)

参考答案:

1、教材P335-3372、教材P3363、教材P336

案例分析:企业不愿承受“性别亏损”

案例描述:

东莞一家保健酒公司的招聘栏上赫然写着“业务员,限男性”,该公司负责人李先生解释:“这绝对不是歧视女性。我们要求业务员能常年在外地出差,要吃苦耐劳才干得下来。如果招一名女性,我们还得考虑她的安全问题。” 对此,不少企业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女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将面临怀孕、生育等一系列问题,难免会给单位用工造成不便,除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得照常支付外,公司还得另外聘请一名工作人员,当其产假期满回到岗位上后,公司则必须解决新聘员工的岗位问题。“聘用男性员工,不仅少了很多麻烦,还可节约成本,避免“性别亏损”。据了解,女员工有生育问题,不能单独出差,不能跟老板一起出去喝酒等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招聘中的重男轻女。对这些问题,有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挫伤了女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积极性,还可能助长部分女学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而对于用人单位为什么喜欢“拷问”女大学生隐私?广州一家外企的人事负责人说,其实是想试探对方能否安心工作,“如果求职时有男友且又在外地,那女生说不定干不久也会走人。”他说,这些事情当然应该了解清楚,不然,企业好不容易招了人,员工对业务刚上手不久就走,迫使企业再重新招人,这必然是一种浪费。

问题:

1、妇女福利包括哪些主要内容?(3分)

2、试结合该案例分析社会福利的“对象全民性”特征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特征。(6分)

3、试分析职业福利与社会福利的区别。(6分)

参考答案:

1、教材P1752、教材P3243、教材P326

2.社会救助案例 篇二

一、案例讨论开局:提供案例, 热情激励, 引发学生思维

常言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课堂讨论的开局是非常重要的, 它关系到能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调动学生学习兴趣, 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态势, 自然地进入课堂讨论中, 并且能树立起一面旗帜, 启发学生的思考。因此, 在课堂讨论开局之即, 教师应给学生以热情激励, 充分调动学生发言的欲望, 使之能争先发言, 这是实施课堂讨论的前提。

在这一过程中, 要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 教师必须选择符合初中学生年龄和心理特征的趣味性、真实性、典型性和时代感的案例, 并在教学中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展示案例, 这是激发学生讨论兴趣、马上进入案例所创设的情境的前提。而以何种方式展示案例在教学实践中应视教学内容的不同而选择, 例如在《百家争鸣》教学中, 让学生表演“孔子与家人的对话”和“孔子与学生的对话”来讨论分析孔子的政治主张和教育思想;在九年级《君子以厚德载物》一课的教学中运用现代多媒体教学展示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相关的文字资料和图片, 以学生所熟悉的案例去设计一系列问题, 由学生去讨论, 在讨论的过程中实现教学目标。

以合适的方式呈现案例, 能激发起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兴趣和动机。一旦学生的兴趣被调动起来发展为认知, 则马上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欲望, 促使大脑在情感的驱动下去想象、去思考, 急切想说出来。这种想说的冲动和欲望, 是案例教学中课堂讨论成功的前提。心理学认为:一个人如果总是处于一种兴奋的、愉快的状态, 他的思维就会有超常的发挥, 他接受外面信号的速度就会非常快捷。这就是说, 作为一个老师, 课堂上必须注意营造一种和谐愉快的氛围, 让学生时刻处在一种轻松自如的情绪中, 那么无论是记忆, 还是思维, 都会得到最好的发挥。作为教师应热爱学生和关注每一个学生, 要用爱学生的真挚感情去创设一种意境, 让学生能得到一种身临其境的感情体验。

教学是一门科学, 也是一门艺术。在案例课堂讨论的开场阶段, 教师可以不去就所要讨论的案例说长道短, 而是对案例讨论的功能和作用大加肯定, 说明这是胆量、知识和能力的表现, 是智慧和才能的较量等, 使学生自我实现和表现的欲望陡增, 激起那些“勇敢者”争先恐后发言。对这样的发言者, 其回答不一定要求特别严谨或详尽, 只要能“煽风点火”、制造气氛就够了。一般来说, 在学生开场发言中, 教师要不失时机得给予热情鼓励和巧妙引导, 使学生的思维一点一点地被开启, 逐渐深入, 从而把讨论引向健康有序的轨道。

二、案例讨论展开:捕捉信息, 延伸疏导, 拓展学生思维

案例讨论开场后, 如果案例课堂讨论 (狭义) 能沿着正常的轨道发展, 那将是十分理想和成功的, 但事情往往不会是一帆风顺, 问题在所难免。通常会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开场之后又冷场, 出现僵局;二是发言热烈, 就事论事, 游离主题。为此, 教师要从宏观上把握和控制整个案例讨论的进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 做到明察秋毫, 善于从学生的积极思维活动中捕捉有效信息, 并及时延伸引导, 以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

1. 应适度调控讨论的跑题和冷场

案例课堂讨论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 特别是在集体讨论中, 几十个学生一起在思索, 对问题的看法见仁见智, 各有各的见解, 在讨论中出现“跑题”, 这也在所难免。作为教师, 必须相机诱导学生一步一步地深入讨论, 使课堂讨论得以顺利进行, 这就要求教师具有随机应变的诱导能力。

案例课堂讨论中经常遇到的另一种现象是学生在讨论中出现“冷场”。当有的学生参与讨论并不积极, 有时甚至整个班 (小组) 讨论的气氛不热烈时, 教师除应立即考虑设计的问题是否过难, 还应及时审度课堂形势, 运用教学机智作及时而有效的调整。课堂中, 当个别学生由于智力因素或非智力因素的原因, 参与讨论的热情并不高, 教师也应及时介入, 或给他们以提示, 或以胜任的眼光以鼓励, 设法引导这些学生大胆参与讨论。

2. 要善于把握讨论的时间和节奏

一是要把握好讨论的时间。课堂讨论是思维相互碰撞的行为, 各种思想、观点和看法相互碰撞, 才能实现“能量转换”, 迸发出更多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看法。而足够的讨论时间是学生思维充分展开的保证。如果讨论的时间过少, 交流就会受到影响, 学生的思维便不能充分地展开;相反, 讨论的时间太长, 学生也会感到厌烦, 到后来讨论会演变为“闲谈”, 讨论的效益就大打折扣。

二是善于调控讨论节奏。热烈活泼的讨论气氛是课堂讨论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在案例课堂讨论中, 教师要根据讨论的不同环节, 善于调控讨论的节奏, 做到张弛有度, 收放自如。案例课堂讨论 (狭义) 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阶段, 它是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培养学生认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广阔思维空间, 其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一次案例课堂讨论的完成与否。

三、案例讨论收尾:积极评价, 明确观点, 优化学生思维

激烈的讨论之后, 教师必须用5-10分钟的时间对案例课堂讨论进行总结评述。总结评述是案例课堂讨论的最后环节, 也是教师发挥主导作用的时刻。教师通过总结肯定成绩, 纠正错误, 升华情感, 引发课后的进一步思考。

由于案例课堂讨论中的阐述、交锋, 乃至争论, 学生情绪比较亢奋, 为此, 教师应以总结的形式, 使学生把激情和理性结合起来, 提高认识、升华情感、形成正确的态度、价值观。总结时要求做到: (1) 总结从整个讨论的情况出发, 对事不对人, 避免对发表某一观点的同学进行分析, 不要把同学的表现和其所反映的观点混同在一起; (2) 对讨论中反映出的观点进行评析, 指明哪些是正确的、富有创造性的, 哪些是不正确的或有失偏颇的, 肯定正确, 剖析错误, 使学生对也明白, 错也明白, 知其然, 又知其所以然; (3) 简单归纳一下同学们发言的基本观点, 使同学们对讨论中的情况有一个科学、清晰的整体了解, 掌握讨论的全貌, 把自己溶于整体中; (4) 对讨论中学生疏忽、遗漏或挖掘不深的问题, 逐一指明, 然后结合案例中的情况再进行比较细致的分析, 以明示同学。

总之, 在案例讨论收尾阶段, 教师应对学生的讨论予以积极评价, 肯定学生正确的分析和意见, 剖析错误, 指明不足, 明确观点, 阐述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 升华所授知识的理性, 给学生思维的指向和指导, 从而提高学生思维。

参考文献

[1].翟文宪.案例教学法初探.课程.教材.教法, 1996, (1) .

3.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英雄帖 篇三

电子信息行业中外知名企业众多,涌现出一批企业社会责任走在前列的优秀企业;这些企业共同特点是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的专业优势,加强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和社会创新,实现企业、产业和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为引导更多企业推动社会责任与企业运营深度融合,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责委)与《WTO经济导刊》杂志社、责扬天下(北京)管理顾问公司、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等合作,拟于2014年12月正式出版《深度融合圆梦中国——中国电子信息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典型实践案例集》(暂定名,以下简称“案例集”)。

根据工作安排,社责委将于近期启动年会相关筹备工作,并委托《WTO经济导刊》杂志社编写案例集,案例申报联系方式:

中电标协社责委:

联系人:周依婷、陈婷婷

电话:010-68208763、68200661

电子邮箱:csrpublic@cesa.cn

《WTO经济导刊》:

联系人:王影

电话:010-62119201-8016

电子邮箱:ying.wang@goldenbeechina.com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WTO经济导刊》合作,面向会员企业征集社会责任实践案例,编写《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秀案例集》和《CSR实践指数报告》。此次案例分类根据企业申报案例的实践内容分为: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和服务、环境保护、循环经济、供应链管理、客户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权益维护、利益相关方参与、创新型公益八个方面;拟于2014年12月初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发布会。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征集活动联系方式: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联系人:么世颖、王铁刚

电话:010-64516913、64516919

邮箱:yaoshiying@caefi.org.cn

《WTO经济导刊》:

联系人:侯楚卿

电话:010-62119201-8003

4.社会保障案例 篇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强制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得自主协商逃避社会保险义务,因此有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社会保险费还是社会保险税?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来①“缴费”是我国社会保险主要筹集模式,实施多年,如果改“税”,制度之间的衔接及现有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理会面临很大困难;②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各个险种的保险对象差距较大,缴费模式也不同,用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统一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也面临较大困难。此外,我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如何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统筹层次,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及征缴也很困难。

3.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试点停滞不前

原因:①以教职工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坚决抵制②地方财政的负担能力障碍,因为按改革方案,财政必须按其工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工资额28%的养老保险费,如果每个职工平均补缴10年,至少要补缴几十亿元。

4.广东省农民工退保潮

①流动性大,参保成鸡肋:打工时要一直交保险,将来才能领取,但到其他地方就没了。退保费也是农民工一笔重要收入②制度缺陷,社保成空中楼阁:缴费满15才能领取养老金,打工者觉得太遥远③农民工参保再退报,成地方增收行为

5.李克英诉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法律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而《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这些人排除出去。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确认。

6.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案

《工伤保险条例》16条第3项规定,自残或自杀的不能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自杀通常理解为:在自己自由意识支配下结束自己生命;与工作时间、场所、原因无关。而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直接导致精神疾病,严重影响意志自由并在此精神状态下结束自己生命的情形,不同于自杀,可以认定为工伤。

7.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社会保障相关案例 篇五

1、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导致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赔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两个月后李某病愈,但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因此,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讨论]:是找出法律依据证实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2、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 【案例】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并且表示在产假期间,工资将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知道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了90天产假,并且全额领到了工资,于是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

3、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吗?

【案例】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A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4、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5、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案例】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6、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陈爱民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陈爱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陈爱民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

月期间,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陈爱民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爱民的请求。陈爱民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7、[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199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8、生育保险缴费需按政府规定执行

【案例】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1997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要求按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是,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9、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①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申诉人在上海期间治病的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②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10、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

【案例】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几十元钱。李某心想,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李某的担心很有道理。其实,别看用人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少报、瞒报了工资总额呢?

11、[案例] 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其中5名农

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12、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

【案例】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462元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1980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刘老汉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儿生病住院,遂乘车前去看望,从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鉴于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而企业效益不好及刘景秋老人失踪达7个月之久等原因,设备厂遂停发了刘景秋老汉的退休金。停发退休金后,赵彩霞老人当即找到设备厂,请求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但未得到解决。因女儿生活困难,在多方努力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赵彩霞老人于同年8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立即组成仲裁庭,在核实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主持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设备厂每月发给赵彩霞老人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人民币,直至2001年7月止;刘景秋老人重新出现,设备厂恢复其退休工资的发放。至此,因老人“失踪”而导致的养老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13、[案例]张某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8月,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对此,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均无异议。后来,张某主动提出一次性结算伤残抚恤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所在单位研究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应按月发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因工伤导致工资降低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按伤残等级应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进行了折算,一次性发给了张某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终止了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事后,张某所在单位带着张某工伤有关的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支付单位已经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对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部分满足了张某在所在单位的要求,即支付了应一次性发给张某的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而张某所在单位认为,我们参加了工伤保险,我们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属于先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如数返还给企业。张某所在单位就此事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持了经办机构的做法。

14、生育保险制度强制执行没商量

【案例】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订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5、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余德平系周庄治金粉末厂(以下简称粉末厂)于1992年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6月7日,余德平与粉末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1992年6月7日起至1995年6月6日止)。1995年6月2日,余德平下夜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由于躲闪迎面开来的汽车,不慎跌入路边的水沟,致使右膝盖部分粉碎性骨折,余德平住进医院进行治疗。

同年6月7日,粉末厂通知余德平:其与粉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届期满,厂方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鉴于余德平家庭经济困难,对其6月6日之前(包括6月6日)发生的医药费由厂方予以报销,同时支付余德平3个月工资的生活费;对于余德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因难以承受住院经费,余德平在住院50天后便办理了出院手续,继续在家治疗。住院期间,余德平共花费医药费用9205.7元人民币。1995年11月,余德平痊愈后到粉末厂领取了粉末厂为其报销的医药费820元人民币及3个月的工资款1218元人民币。

一次偶然的机会,余德平就医药费的报销一事向律师提出咨询。在得知粉末厂的作法与法律、法规相悖以后,余德平便找到粉末厂,要求粉末厂报销剩余的医疗费及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粉末厂认为:余德平的受伤并非工伤;在合同到期以后,粉末厂已支付其3个月的工资,粉末厂的作法并未违法。对余德平的要求粉末厂予以拒绝。1996年1月,余德平遂委托律师向市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粉末厂履行法定义务,支付医药费及医疗期内的工资。

16、[案例]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17、[案例]2000年3月份,刘某与某公司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份,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该公司认为本单位已经为刘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以刘某解除合同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刘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实,认为该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以刘某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无效后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佛山劳动保障信息网)

18、[案例]李某,男,1946年出生,某市一家大型化工厂职工。2002年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滑坡,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经厂办公会研究,确定了三种方案:一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退出岗位休养;二是厂内待岗;三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按照第一种方案,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从单位领取550元人民币。李某“退休”后,每月领取的费用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起初还感满意。不久。同厂比自己小6岁的女职工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某每月领取的“退休金”不但比自己高200多元,而且每月是到银行而不是到厂里领取,经向张某询问,得知张某的退休金是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发放的。李某觉得大为不公,自己比张某多工作了6年,同样都是退休,怎么相差这么多呢?李某向区社保中心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自巴的“退休金”也应由该中心发放,并重新核定自己的《退休金“标准。区社保中心接到李某的请求后,当即告知,张某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其养老金依法由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李某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的是单位内部退养,领取生活费而非养老金,李某的生活费发放与社保中心无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区社保中心审核发放养老金是行政行为,李某起诉的内容实际上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因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发生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李某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的生活费符合当地规定标准,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河北劳动保障网)

19、[案例]某建筑公司职工代某在公司所属工地工作时,遇工地爆破作业,代某按要求撤离躲藏后被放炮飞过来的小石头打中头部,导致伤残,双方因工伤赔偿引发了劳动争议。随后,代某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厅经调查作出了认定代某受伤为工伤的认定。建筑公司对此认定不服,向劳动保障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建筑公司的理由是,事发时,警戒员已吹响了表示警戒的哨音,要求在现场的工作人员中止工作,离开各自的工作区域,而不是要工作人员继续留守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因此哨音响起后,工作时间即已中止。所有的工人均应听从哨音的指挥离开工作区域。而代某在听到哨音中止工作后,没有按规定离开工作区域,因此造成了受伤的结果。虽然代某是在工作区域内受到伤害,但当时工作已按要求中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及因工作原因。同时代某又未按要求撤离工作区域,在这样的情况下受伤,对代某受伤的认定,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规定,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障厅认定代某受伤应为工伤。其理由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六条“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劳动保障厅认为,代某受伤时,首先具备在“工作时间内”的条件,虽然爆破警戒员吹响了哨音,要求现场工作人员疏散,但并非中止工作时间;其次,具备在“工作区域内”的条件,代某受伤是在“工作区域内”,虽然代某等人未按要求撤离,在事故发生时有一定的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与爆破警戒员未尽到责任,以及企业对职工安全生产常识教育和安全措施不力有关系。因此,认定代某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和“企业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障部经审查,认为劳动保障厅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充分、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劳动保障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2年11期)

20、生育费用不能包干

【案例】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订10年劳动合同。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共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为此,邱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21、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

[案例]范某1997年5月大学毕业后,被本市某家国有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5月至2001年4月30日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范某从事工艺设计工作。1999年10月初范某因患慢性乙肝住院治疗,同年12月1日范某出院在家休息,每月享受病假工资。2000年4月中旬企业以范某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为由,解除了范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范某不服,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补助费,企业未同意。于是,范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申诉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称:申诉人因医疗期满,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被诉人除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现要求被诉人支付医疗补助费。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诉人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所以被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已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对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申诉人1997年5月大学毕业后,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5月至2001年4月30日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从事工艺设计工作。1999年10月初申诉人因患慢性乙肝住院治疗,同年2月1日申诉人出院在家休息,每月享受病假工资。2000年4月中旬企业以申诉人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为由,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医疗期满后,被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申诉人医疗补助费。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被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申诉人医疗补助费。(东方劳动法律网)

22、[案例]刘某、王某二人1997年9月从甲企业技术科跳槽到乙企业。他们之间商定:甲企业向刘、工二人索要的2万元劳动合同违约金由乙企业承担,刘、王二人为乙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每月支付劳动报酬1000k(乙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00元右),但乙企业不为他们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乙企业分别与刘、王二人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将上述商定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一注明。合同订立期间,企业法人代表口头承诺“合同中来注明或已注明的事宜,以后我们都可以商量着来”。事过两年,乙企业职工的工资不断提高,并一步步向刘、王二人的收入水平逼近,刘、王二人没有了“高人一头”的工资收人优势,就开始忧虑未来的养老问题,因此向乙企业提出为他们参保缴费的问题,此时,乙企业已更换了法人代表,新的法人代表断然拒绝了刘、王二人的要求。刘、王二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企业指出:“不缴保险费是有约在先,你们如果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要收取未履行的3年合同的违约金。”刘、工二人未听企业“劝告”,于30天后单方面‘撕毁”了合约,乙企业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刘、王二人分别赔偿未履行合同3年的违约金18000元。仲裁机构没有支持乙企业的行为,裁定: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企业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非法无效,刘、王二人可以与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乙企业对裁决结果不满意,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河北劳动保障网)

23、[案例] 孙某是某金融机构退休职工,1998年9月上旬申请退休,经过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后,孙某于1998年9月14日正式退休。1998年9月27日,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放的贷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30%的,每月发生活费180元,停发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不合理、不公平,多次向该金融机构及上级金融机构申诉,无果。2002年3月,孙某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孙某认为,单位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而该金融机构认为依据“中央金融纪工委驻济南金融系统纪检特派员办公室济金融纪2001年16号件”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己办理的违规贷款,逾期不能还清本息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可扣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的同志指出,济金融纪2001年16号文件适用范围是工作人员,而非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养老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在调解时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没有成功。2002年5月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该金融机构自裁决书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申诉人孙某的养老金;裁决书生效前扣发的养老金,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给申诉人。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24、[案例]某电缆公司职工唐某,2002年10月在公司炼胶清理胶物时,由于违章操作,造成右手大拇指被炼胶机轧断,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佛山劳动保障信息网)

案例答案提示:

1、【评析】本案涉及工伤保险申请时效和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两个问题。首先,本案中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使原告化工厂不能获取被告受伤的信息,以致于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原告及其亲属也没有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案中被告化工厂没有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提出工伤报告,责任在原告,此外原告自己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因此,原告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依法被驳回。其次,本案中李某提出的原告应支付其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的诉求。经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调解,接受了肇事司机给付的5000元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因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专刊2002年6期)

2、【评析】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产假期间不能减发基本工资。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汤某所在企业仍然沿用原《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只批准汤某56天产假,明显违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该企业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就应该承担向汤某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但是企业却减发汤某的工资,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3、【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李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A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A公司认为李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

关系。然而,A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A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A公司只给李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违反了以上规定。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4、【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5、【评析】这是一起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的范围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等。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6、【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供销该不该为陈爱民缴纳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

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按老年保障资金的筹措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投保资助型老年社会保险、强制储蓄型老年社会保险、统筹型老年社会保险。我国过去采用统筹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国家(也通过企业)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发放退休金,而不专门为老年社会保险事业设立专项基金,也不向劳动者个人收缴老年保险费,显然,这种模式是非基金化的。我国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养老保险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针对现行的统筹型养老保险的严重缺陷进行改革,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实现基金化和自我保障。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需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措,具体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该法规同时又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该法规第26条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对逾期不缴纳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陈爱民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陈爱民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陈爱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7、[评析]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其次,关于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十条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三十日,这是一种误解。

劳动保障部门对本案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河北劳动保障网)

8、【评析】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保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

【结论】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企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9、【评析】申诉人与被诉人所争议的焦点是:

1、职工在非定点医院看病能否报销医药费用;

2、职工被除名以后是否有权报销其除名以前发生的医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正草案》第49条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已设立医疗机构者,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情况,充实设备,并应建立健全制度;未建立医疗机构者,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或医院;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难看出:享有劳保待遇的职工,凡是在定点医院(即合同医院)就医所需的医药费用等,可以报销,对于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所花费的医药费用,是否给予报销,则无明文规定。

在定点医院就诊方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点当无异议,但是,对于职工在正当外出期间(如出差、探亲等)因患急性病,在非合同制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等,应该可以报销,其主要理由如下:其

一、劳动者在患病、非因工(公)负伤时依法享有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已有明文规定。其二,对于职工在正当外出期间急性病,仍要求职工回定点医院就诊在实践上难以成立,毕竟急性病不同于一般疾病,如不及进行医治,往往后果难以设想。本案例中,申诉人潘强原系鞋业公司职工,依然能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在上海探亲期间患上急性黄疸性肝炎,在上海医治本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因所患急性病的特殊性,被诉人有义务为其报销医药费等,片面要求申诉人在患上急性病后赶回企业所在地医治,于情理实难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只要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便不能剥夺。本案例中,申诉人潘强要求被诉人制药厂报销的医药费用,是在申诉人潘强除名之前发生的,申诉人在上海就医期间,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医药费在申诉人被除名之后尚未报销,完全是被诉人一拖再拖所致,责任在被诉人。以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法定义务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鞋业公司应当为潘强报销医药费用。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10、【评析】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劳动部门提醒,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出自2004年03月16日 北京娱乐信报 那媛

11、[评析]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态度,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所谓主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愿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由于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积极求职的失业状态。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此,《劳动法》第九章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应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

具体到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是指一个单位在一定时间如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该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说,尽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所在企业必须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正是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点,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由于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根据地方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裁定企业可以不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人失业保险费基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河北劳动保障网)

12、【评析】退休职工“失踪”的情况本不常见,像本案例中,因“失踪”而引起的养老保险争议实属罕见。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退休职工“失踪”以后,其退休金究竟该不该发。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例中,刘老汉“失踪”以后,赵彩霞老人领不到设备厂的退休金,生活陷入窘境,因此,由设备厂暂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不失为一种正确的处理方法。(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13、[评析] 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对于本单位的工伤职工,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问题。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无论被鉴定为几级,其下列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工伤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按月支付其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区分不同情况,享受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的,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其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3)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即后两项待遇应由企业支付。

从本案具体情况看,张某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发放了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不是基于“企业难以安排工作”,而是由于张某主动申请,并且伤残抚恤金不是采取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领取。这种做法完全基于张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协商,并由双方自愿作出的决定,而不是法律强制赋予职工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了其应该支付的费用,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是有道理的,也是合法的。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2年2期)

14、【评析】《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该公司与A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处

15、【评析】本案例在类型上属医疗争议,但案情却自呈面目。最大的一个特色便是当事人的一方是离土不离乡农民,争议的焦点是农民合同工是否有权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何谓农民合同制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2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该法规第3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上述法规的内容中不难看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同于一般的临时工。具体而言,农民合同工指国有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际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疾病保险待遇,《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依据上述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享有下列疾病保险待遇:①享有3至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医疗期内根据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100%的病假工资;②农民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负担,但所需的挂号费及出诊费则由农民工个人负担,在指定医院医疗时所需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负

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应由个人负担。农民工因病或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用人单位负担2/3。

本案发生于199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1966年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申诉人余德平应该享有5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即从1995年6月2日摔伤时起至同年11月痊愈时止),在医疗期内,因其连续工龄满2年而不满4年,粉末厂应该支付其标准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并不得解除与余德平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申诉人余德平因住院所花费的医药费用9205.7元人民币,被诉人粉末厂应该予以报销。粉末厂不顾医疗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双方仍然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报销医药费的作法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悖。

本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①被诉人粉末厂补发申诉人余德平5个月的病假工资计2300元人民币,医疗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②被诉人粉末厂为申诉人余德平报销医药费用9205.7元人民币;③仲裁受理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此,一起涉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16、[评析]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17、[评析]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公司解除职工刘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该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该公司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刘某在履行了办理失业登记等程序后,也是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的

关系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的待遇。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无论是从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发放标准还是功能上来看,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都是不同的。前者由用人单位发放,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及本人工资等因素考虑进来;后者则由社会统筹基金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因而,二者是不能等同的,也不能互相代替。(佛山劳动保障信息网)

18、[评析] ”内退“,实际是 ”在企业内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 《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 “内退”。很多人因此认为,既然 《内退“是国家规定的,就应认定为国家法定退休,享受法定退休待遇。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无论是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问题上,还是出现纠纷的处理程序上,“内退”与国家法定退休都是截然不同的。

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方面:“内退”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号)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根据该文件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根据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四种情况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等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I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因工致残,经法定程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0200001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乏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人帐户。可见,“内退”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休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养老金的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河北劳动保障网)

19、[评析]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劳动保障厅对代某所受伤认定为工伤适用的依据是否适当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认定工伤的政策依据,另一个是工伤认定依据的政策规定是否准确。

关于认定工伤的政策依据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 13 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指出,“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又于1997年6月 6 日发出了《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我部于1996年8月12 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试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程序作了新规定。因此,目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并对照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可以肯定劳动保障厅在适用政策依据上是正确的。

关于工伤认定依据的政策规定是否准确问题。某建筑公司认为,虽然代某是在工作区域内受到伤害,但当时工作已按要求中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及因工作原因,因此不能适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认定代某所受伤为工伤。劳动保障厅则认为,代某所受伤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从本案例的情况看,代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及企业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虽然代某未按要求撤离,对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与企业安全措施不力等有很大关系,不应成为影响工伤认定的因素。

经分析,可以说劳动保障厅认定代某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准确无误,劳动保障部对此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2年11期)20、【评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产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结论】(1)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2)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21、[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职工医疗补助费。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按照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所以,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除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申诉人的医疗补助费。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应该支付申诉人医疗补助费。

(东方劳动法律网)

22、[评析]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1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259号令)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功无效合同,乙企业强调的“有的在先”,这个“约”的有效性并不是企业可以认定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企业要求依据相关法规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求自然也就非法无效了。(河北劳动保障网)

23、[评析] 本案并不复杂,主要是被诉人对工资和养老金这两个概念不能正确区别,认为养老金是退休工资,是工资的一种。实际上,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而养老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和“济金融纪2001年16号”文件规定,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扣劳动者的工资,而非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另外,依据《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和原河南省劳动厅对《关于职工在职期间

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在其退休后能否以扣发退休金补偿损失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不能强行扣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补偿该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在劳社厅函19991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还规定“关于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24、[评析]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唐某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是蓄意违章行为。劳动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48号)指出:“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唐某在此事故中,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依此获得公司的赔偿,其违章操作行为仅仅属于过失行为。从法理学角度看,唐某自身并不想受伤,这种违章操作行为并非蓄意违章。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的认定,因此,只要不是蓄意违章,就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社会保障学作业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各国中,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私营化模式的国家是。A.英国

B.智利 C.新加坡

D.日本

2、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介入济贫事务,是以为标志的。A.英国1601年《济贫法》 B.瑞典1763年《济贫法》 C.荷兰1854年《济贫法》 D.英国1782年《格伯特法》

3、社会保障的功能包括。

A.稳定功能

B.调节功能 C.促进发展功能

D.互助功能

4、“福利国家”的理论蓝图构建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的。A.《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B.《福利经济学》 C.《新大西岛》

D.《乌托邦》

5、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A.行政划拨

B.征税 C.征费

D.自由筹资

6、中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女职工。

A.65周岁;55周岁

B.60周岁;55周岁 C.60周岁;60周岁

D.60周岁;50周岁

7、社会保障的发展具有的特点。

A.刚性增长

B.柔性增长

C.阶梯式持续发展

D.水平式持续发展

8、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制度化社会保障的是。

A.慈善事业

B.社区服务

C.企业年金

D.商业保险

9、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方式主要有。

A.预算管理

B.财务监督

C.投资管制

D.收益分配

10、下列各项中,实行分散管理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

A.中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

11、总体而论,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方式包括。A.完全由国库保管

B.由基金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商业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 C.委托专门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利润按委托合同规定共享 D.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12、目前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缴纳,劳动者按照个人工资的缴纳。

A.1% ;2%

B.1.5% ;1.5%

C.2% ;2%

D.2% ;1%

13、下列有关美国的401K计划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典型的DB型企业年金计划

B.典型的DC型企业年金计划 C.需要有5个以上雇员参与

D.需要有50个以上雇员参与

14、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性特征,主要表现为。

A.制度模式多样化

B.项目结构多样化

C.保障对象多样化

D.水平结构多样化

15、影响社会保障进程及状态的最重要的因素不外乎是。

A.经济因素

B.社会因素

C.道德伦理因素

D.政治因素

16、在我国,行使社保基金管理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有。A.监察部

B.财政部 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D.民政部

17、下列各项中,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

A.中国

B.英国

C.新加坡

D.智利

18、下列各项中,实行补贴性自愿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

A.荷兰

B.日本

C.芬兰

D.新西兰

19、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主体是参保单位缴费,现行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A.2%

B.3%

C.5%

D.6% 20、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于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A.2001年4月1日

B.2003年1月1日

C.2004年1月1日

D.2003年4月27日

社会保障学模拟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每小题2分,共10分)

1、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特征。()A、保障范围的公平性

B、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C、保障水平的公平性

D、保障过程的公平性

2、英国实行的社会救助制度采取()A、特困救助形式

B、严审受益人条件 C、本国公民享受制

D、贫困收入支持

3、在国际术语中,“职业伤害”一般用来代替()A、工伤

B、职业病 C、工人灾害

D、因工致残

4、以下不属于社区服务内容的是()

A、医院定期为老年人检查

B、职业介绍 C、学历教育

D、接送孩子

5、失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A、自愿失业风险

B、所有失业风险 C、非自愿失业风险

D、离职风险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按照社会福利的形式分类,社会福利可以分为()

A、生活福利

B、文体娱乐福利

C、提供设施 D、货币津贴

E、劳务服务

2、社会保障的功能包括()

A、稳定功能

B、调节功能

C、促进发展功能 D、互助功能

E、防控风险功能

3、一般来讲,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A、政府财政拨款

B、用人单位缴费 C、劳动者个人缴费

D、社会捐助 E、基金的运营和经营收入

4、养老金费用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国家有()A、德国

B、法国

C、智利 D、英国

E、意大利

5、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有()A、自然灾害救助

B、洪水、地震救助 C、孤、寡、病、残救助

D、城乡贫困救助 E、伤残军人救助

社会保障学模拟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每小题2分,共10分)1、1935年()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法》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原则。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瑞典

2、开养老保险立法之先河的是法国于1669年制定的()A、《老年、残疾和遗属保险法》

B、《养老保险法》 C、《年金法典》

D、《老人保健法》

3、康复服务、养老服务属于()层次的社会保障 A、经济保障

B、服务保障 C、精神保障

D、权益保障

4、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

A、支出规模过大

B、社保体系不合理 C、起点较低

D、社保资金缺乏

5、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A、失业保险

B、工伤保险 C、医疗保险

D、养老保险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A、公平性

B、社会性

C、互济性 D、法制规范性

E、发展性

2、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

A、养老保险基金

B、失业保险基金

C、医疗保险基金

D、工伤保险基金

E、生育保险基金

3、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有()。

A、预防性

B、互济性

C、盈利性 D、补偿性

E、自愿投保性

4、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

A、预算管理

B、资金调度

C、财务监督 D、待遇给付

E、投资管理

5、根据失业的原因,可以将失业分为()

A、自愿性失业

B、摩擦性失业 C、非自愿性失业

D、结构性失业 E、季节性失业

社会保障学模拟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每小题2分,共10分)

1、实行医疗保险所需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A、政府

B、单位

C、被保险人

D、单位和被保险人 2、1948年首先宣布建成“从摇篮到坟墓”均有保障的福利国家是()A、瑞典 B、中国

C、英国

D、美国

3、军人保障是一种()的保障措施。

A、普遍性

B、个别性

C、综合性

D、盈利性

4、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最重要的部分是()

A、现金援助

B、实物援助

C、劳务服务

D、以工代赈

5、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1889年颁布的《老年、残疾和遗属保险法》为标志的。

A、德国

B、法国

C、奥地利

D、比利时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疾病风险的特点包括()

A、不可预知性

B、复杂性

C、普遍性 D、偶然性

E、社会性

2、一般来说,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A、在劳动年龄内

B、具有劳动能力

C、非自愿失业 D、有就业经历

E、有就业愿望

3、社会保障发展的国际经验有()A、尊重本国的国情

B、追求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C、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D、努力追求社会化 E、对市场机制日益重视

4、从目前实施状况来看,我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有以下来源()。

A、各级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B、街道财政负担C、企事业单位负担 D、各方出力、财政保底E、家庭负担

5、社区服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A、多样性

B、自主性

C、社会性 D、持续发展性

E、非盈利性

社会保障学模拟试卷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每小题2分,共10分)

1、社会保障的对象是()。

A、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

B、全体劳动者

C、全体社会成员

D、城镇劳动者

2、我国医疗保险的最高管理机关是()

A、卫生部

B、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C、全国总工会

D、民政部

3、我国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单位行政负担()A、75%

B、80%

C、90%

D、100%

4、由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应,出现某些行业的劳动力供不应求,而另一些行业的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的失业是()A、周期性失业

B、摩擦性失业 C、季节性失业

D、结构性失业

5、我国下列法律中对社会保险有明确规定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中国行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职能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有()

A、财政部

B、民政部

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D、教育部

E、卫生部

2、社会保障管理在运行中须遵循的原则有()。

A、依法管理原则

B、公正与效率原则C、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离的原则 D、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原则

E、属地管理为主

3、在经济领域,社会保障的调节功能表现为()A、调节公平与效率 B、调节国民收入分配 C、调节国民经济发展

D、调节社会成员的协调发展 E、调节市场体系

4、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主要有()

A、市场菜篮子法

B、国际贫困标准法

C、生活形态法 D、恩格尔系数法

E、物价指数法

5、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筹集基金包括()

A、个人缴费

B、单位缴费

C、利息收入

D、财政补贴

6.社会实践活动案例 篇六

关于中学生上网的利与弊

在信息世界飞速发展的今天,Internet互联网正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以信息传播迅速、量大、便于交流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去浏览,尤其对新事物接受快、好奇心强的青少年,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但是科技发展史不断证明,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益于人类发展的一面,也有危害人类的一面。根据网上调查情况看,青少年用户上网目的分为实用目的、娱乐目的、网络技术使用和信息寻求目的。超过50%使用率的功能有:网络游戏(62%)和聊天(54.5%),其次是使用电子邮件(48.6%)。约50%的青少年用户有保持电子邮件联系的朋友;25.2%的青少年用户在聊天室或BBS上经常发言;37.6%的青少年用户使用ICQ或QQ与认识或不认识的朋友联系。

青少年对互联网的需求主要是“获得新闻”、“满足个人爱好”、“提高学习效率”、“研究有兴趣的问题”以及“结交新朋友”。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互联网已经成为青少年了解外面世界的一个主要窗口。那么,互联网对中学生都有哪些影响呢,下面我们来分析研究它的利与弊:

一、互联网的正面影响

1、网络有助于创新中学生思想教育的手段和方法。中学生还可以网上相约,网下聚会,从而及时化解矛盾,起到温暖人心,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力的作用。

2、给中学生提供了新的求知学习的新渠道。因为我国的教育方式主要是教师传授,而地点只在学校,这就有相对的局限性。但网络就可以化解这一局限性,使教育方式得到扩展,增强我国的教育能力。

3、开拓青少年全球视野,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上网使青少年的政治视野、知识范畴更加开阔,从而有助于他们全球意识的形成。同样,又可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通过上网,可以培养他们和各式各样的人交流的能力;通过在网上阅览各类有益图书,触类旁通,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二、互联网的负面影响

1、不利于身体健康。长时间上网,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有时甚至“废寝忘食”,这就容易引发心血管疾病、紧张性头痛,也会严重地损害视力。

2、影响学业。中学生的学习时间是有限且宝贵的,如果被网络占据的话,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学习成绩肯定会下降。

3、引起交往问题。中学生本应在课余多交良师益友的,长时间游荡在网上,就没有时间和精力与周围师生交往,性格极易变得孤僻,这就会引起人际关系危机。

4、会导致发展空间日益狭隘。中学生把过多的时间花在网上后,可分配在课外的文体活动上的时间必定减少,这就阻碍他们全面发展,影响他们成才。

三、导致中学生迷恋网络的原因

1、假期里缺少使他们感兴趣的活动场所。根据资料调查,有53.6%的中学生认为住家附近没有感兴趣的娱乐活动场所才在家或网吧上网的。其中又有94.2%的中学生表明如果有他们喜欢的并且免费开放的娱乐活动场所,如篮球场,乒乓球场或溜冰场等,他们就不会选择去网吧。所以说,建立大量的免费的公共娱乐活动场所给青少年,是政府关心青少年成长的重要举措。

2、家长和学校缺乏对中学生上网的正确引导。根据资料调查,有79.4%的中学生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上网引导。现在,中学生家长将大量的时间放在了工作上,与孩子的交流和沟通很少,没有大人陪伴的中学生便用上网来结交朋友、消磨时间。学校作为中学生最为集中并接受教育的场所,注重的是中学生传统文化知识教育,缺乏心理辅导。

四、调查研究结论

网络社会已经悄然而至,大家既不能因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对中学生发展的巨大正面作用,而忽视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也不能因为它的负面作用而敬而远之。社会、学校和家长应该加强对中学生上互联网的正确引导,建立适合中学生特点的网站。

7.社会救助案例 篇七

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社会

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之争存在数千年, 古希腊有亚里士多德的善恶之论, 荀子也曾言“欲富乎, 忍耻矣, 倾绝矣, 绝故六亲, 与义分背矣”。那么到底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呢, 理论界也多歧异。1987年, 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到, “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公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正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这一原则是在为了扭转以前在分配制度上的绝对平均主义而提出来的, 也考虑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服务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总体战略。应该它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特殊国情下有很大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层面, 效率优先并没有出现真正的高效率, 兼顾公平也没有缩小贫富差距。

效率的提高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平的实现, 公平优先也不会降低效率。“只要出现了不公平现象, 肯定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流失。流失的总量要有不公平的程度而定。”李风圣等针对这个问题作了数量分析。他们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 效率优先造成的不公平分配还会带来效率低下和平均主义并存的两重后果。从价值层面考虑, 效率优先论颠倒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如果我们从一个更长远的时间跨度看, 经济效率仅仅是手段, 经济发展本身也不是目的, 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是最重目的。”“公平与效率在目的与手段上的颠倒, 实质上是主客体的颠倒, 物、客体成为中心目的, 人、主体却成为次要手段, 这是工业社会典型的异化现象。”马克思在对人的论述上也说, “人以一种全面方式, 也就是说, 作为一个完整的人, 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效率是对物质的追求, 而公平则是对人的全面关怀。效率优先原则令人可笑地把铜臭放在了和谐温暖的社会生活前面, 是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目标的可恶抛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主要内容, 这也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

2 户籍制度、农民工———中国特色的社会屏蔽制度

农民工这个名词本身就留着很深的历史痕迹, 他们付出的产业工人的劳动, 却保留 (实际上是剥离不了) 农民的地位和身份, 一个能让马克思发笑的悖论。农民工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词汇, 使人不得不佩服中国文字的创新性和高度凝炼性。如果要追根溯源的话, 之所以会出现农民工, 要从中国的户籍制度说起。

1953年新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 也正是在这一年国家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这不是巧合, 当时工业化的迅速增长引发了农民的进城热潮, 为防止城市出现食品供应、交通、住房等危机, 当时的政务院才下发了这个指示。两年以后, 1955年6月9日, 国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标志着中国严格户籍制度的发端。1958年1月9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正是这个不是法律的条例规定了中国以后数十年的二元经济结构和所谓农民工的出现。户籍制度建立以后, 起到了两个最主要的社会功能:第一是使得革命以后的经济分配、资源分享的秩序得以维持;第二依靠户籍阻止农民进城, 在这一前提下, 实行了向城市工业发展倾斜的政策, 完成了工业发展的原始积累。一句话, 就是优先实现中国的工业化, 农业要为工业作贡献, 农村要为城市作贡献, 农民不能进城分享工业资源。效率优先论采取了工业化优先的形式, 它的内容就是利用严格户籍制度进行社会屏蔽, 将农民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 为尽快实现“赶英超美”创造条件。

这个制度安排也暴露了自身的缺陷, 效率优先的安排导致了微观上的低效和宏观上的资源浪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是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 也有了身份自由和流动自由。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985年起, 订购之外的农副产品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1993年全面取消了城市粮食定量供应制度。这些规定使得农民大规模进城有了制度合法性。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启动, 城市对劳动力尤其是建筑工人的需求增加。与此相适应的其他相关行业也开始兴旺发达起来, 农业劳动力进城正好填补了这个缺口。但是国家对户籍的管理并没有放松, 长时期存在的效率优先论在城市仍然根深蒂固。在城市围绕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形成了很多歧视性障碍。这些障碍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率目标, 相反却导致了大量的低效率。

3 二元劳动力市场和底层精英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和严格的户籍制度, 大量进城的农民工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有别于城市正规劳务市场的二级或次属劳动力市场。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 一种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 亦称之为“首属劳动力市场”;另一种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 亦称“次属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的占主体的劳动力市场是典型的次属劳动力市场, 他们与城市工人的用工区分不在于纯粹技术性的而是一些先赋因素, 如户口等。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 他们的工作与城市工人相比往往是工资最低的, 工作环境最差的, 工作时间是最长的, 也几乎没有什么保险等保障待遇。同工不同酬, 同工不同时, 同工不同权的“三同三不同”是对他们用工地位的最好写照。

但是另一方面, 进城的农民工与留居农村的人口相比又是文化素质最高, 技术水平最高的人群。即使是与城市工人相比, 在有些部门他们的文化技术素质也相当突出。同时他们大部分都是青壮年, 在年龄和体力上与留居农村的人口相比也有很大的优势。据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数据显示, “如果不将就本地务工的农民计算在内, 农民工的平均年龄更小, 还不到30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 农村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为26.89岁。陆学艺课题组的全国抽样调查表明, “农村从业人员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6.31年, 其中农业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5.67年, 而非农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则达到了7.59年。”“ (农民) 外出就业者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为8.64年。” (接近初中毕业) 农民工的高素质并没有带来高回报, 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隐藏在二元劳动力市场背后的户籍制度。这种现象带来了巨大的教育资源浪费, 我国所谓的九年义务教育投入的大量资源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根据帕累托的精英理论, 如果精英群体长期居于社会底层, 那就会引发社会的失衡、造成秩序混乱。农民工作为一种意义上的精英阶层, 长期缺乏向上流动的正当渠道。如果这种压力持续得不到缓解的话, 他们有可能去寻找不正当的、违规的, 甚至违法的渠道谋求社会地位的上升。由于他们人口基数较大, 上述情况显然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很大的隐患。没有了社会稳定, 还有什么效率可言。

4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下农民工的权益缺失

二元经济结构和严格的户籍制度形成了一个二元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谓二元实际上也就是只存在一个社会保障制度, 即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由于农民拥有土地可以维持生活, 他们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具有农民身份的农民工理所当然地也不在这个体系之内, 不能享受城市社会保障的福利。主要表现在, 缺乏劳动保护, 这一点在上文已经有了一定的论述;此外还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事故和职业伤害不断侵害他们的身体健康。最应该办理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却没有医疗保障。缺乏失业救济, 缺乏老年保障。尽管目前农民工主要是青壮年, 但是当他们进入老年阶段以后如何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难道还要“养儿防老”吗?诸多事关农民工生存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这些问题的悬置同样会带来整个社会的低效率。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他们真正进入城市的最大障碍, 进而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步伐。城市化也就是指一国在工业化进程中, 人口、产业不断从农村向城市集聚, 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越来越多的过程。由于农民工不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他们对城市并没有真正的认同感, 尤其是在暂时失业的时候。所以大部分农民工将绝大部分收入都寄回家乡, 以备以后返家之用。大部分农民工仍然准备等挣够了钱就回家种地, 城市不是他们生活的地方, 更不可能在城市安家, 尽管他们很希望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这一点在前文有所涉及。农民工在城市的“边缘化”生存使得他们的生活连续性非常脆弱, 暂时性的失业就可能导致他们生活陷入困窘。有一部分农民工在生存的压力下有可能就走向犯罪道路。仅仅是针对这一个问题, 城市监管部门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造成了又一种资源的浪费。

5 追求起点和程序的公平

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流动和社会保障等诸方面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陆学艺教授将之总结为“农民工体制”。一类现象一旦成为某种体制, 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 它们往往会形成某种观念的东西, 内化到人们日常行为中来以后成为习惯。这时候这些观念和现象成为最难改变的东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需要这样体制也不应该存在这类体制。如何消除上述不和谐现象 (下转P8) (上接P5) 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民工体制形成的制度根源是严格的户籍制度, 而隐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效率优先原则。通过上文的论述发现效率优先原则不但没有达到高效率的目的反而带来了很多低效率,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本文不打算针对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而只是针对这类现象———效率优先原则带来的低效率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正如上文中所述, 效率的提高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平的实现, 公平优先也不会降低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效率原则成为一只“无形的手”调节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 不再需要一个行政之手来加以强化。相反, 在制度上更应该突出公平的倾向性来平衡效率原则的弱点。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更因该突出这一点, 也就是说在制度导向上要改变以前的效率优先原则而代之以公平优先原则。这里讲的公平优先主要指的是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 也就是起点公平和竞争公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了公平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公平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多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项原则强调社会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建立社会政治及法律制度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二项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里强调的是一种机会和差别原则, 并且机会平等要优先于差别原则。

长期以来的效率优先原则并没有给我国社会协调发展带来多少积极意义, 却造成了很多低效率的不和谐音符。农民工现象是这种原则的突出代表。在社会其他部门、角落也存在诸多类似现象。这类现象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称的, 也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称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消除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因此, 从制度层面上要改变以前的效率优先导向, 转变到公平优先原则上来。制度层面上的公平导向和经济社会层面上的效率原则相得益彰才能使效率得到最大的实现。“九合诸侯, 如乐之和, 无所不谐”的局面才会出现。

摘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主要原则, 这一原则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它颠倒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在实践上造成了不仅蛋糕没有做大, 分配也不公允的局面。本文以农民工现象为个案分析, 指出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但是在制度导向上应该突出公平原则。通过公平来平衡效率原则的弱点, 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社会结构合理、行为规范、运筹得当的和谐社会。

8.社会救助案例 篇八

与传统电视台以及传统大剧的没落形成鲜明对比,网络自制剧则迎来了一个蒸蒸日上的好局面。乐视自制的午间剧场,每天两集,全年就有700多集的制作量,从《女人帮·妞儿》到《光环之后》,点击率一部高过一部,之所以还未形成一种“现象”,并进入公众议题,原因仅在于其选题还尚未具备足够的社会性。优酷自制的《万万没想到》与搜狐自制的《丝男士》则顺利进入了公众议题,原因也仅在于它们在社会性的理路上不断探索——正如在此前的《社会化视频的制作原理》一文中所阐明的,社会性乃是社会化视频的生命。而社会性并不等同于传奇性——乐视午间剧场,说白了,是现代都市白领生活的“传奇”,灯红酒绿、夜店、办公室政治,等等,这与宫斗剧、穿越剧、婆媳剧并无本质区别。当世界完全处于已知状态,传奇性早已丧失了现实土壤——各种眼花缭乱的新闻尚且令人应接不暇,所以绝无从一部剧集中去寻求未知的动机。传统电视台之所以还能从播出传奇剧中获益,一方面是中老年人的收视惯性,另一方面是电视台并未完全处于社会化场域中,也就是说,电视台的盈利依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这一古典新闻业的基础之上——可笑的是,一种不得不从社会化场域之外寻求孤立、弱势人群来为收视率捧场的努力,却被当做“接地气”来不断宣扬,可以预见,传奇剧势必在不断“接地气”的努力中消亡。除此而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结构上的问题是,传奇剧无论如何,还建立在对世界的二元认识之上,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正派与反派,这本身没错,但不该在剧中就建立一种既定的、封闭的对抗体系,而是应将这种对立转码为内容与观众的评论关系,从而使剧集成为一种开放体系,盘根错节、枝繁叶茂于整个社会化媒体场域中,形成一种话语与行动。

说到这里,我们还应继续探讨传奇剧与社会剧的区别。传奇剧的前提是,假定有一种比我们的日常生活更深刻而美好的生活,有一种比我们的生命更深刻而美好的生命——它为了“提升”我们而存在,为了印证并一遍又一遍地确认我们的“人性”;社会剧则不作这样的假定,要是不能建立一种神圣生活的社会,就去发现社会生活的神圣性——它看起来有些搞笑,有些不正经,但却是为了重建神性而存在的,因为它全然地关注当下,并致力于消解时间、消解因果关系。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努力中,社会剧往往被拍成了段子——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它是低级的,恰恰是“段子”,蕴藏了对因果关系、对时间的消解,神性不就是建立在时间之外吗?如果存在一个神,他一定是超级幽默而搞笑的,因为唯有他得以免除时间以及因果律加诸其身的悲苦。在《圣经》以及各种佛典、儒典中,我们看到的,不都是“段子”吗?呃,在全然的已知状态,世界事实上内化为我们的器官、我们的内心以及我们的情绪,就跟创世之初,世界内化于神一样。呃,我的意思你也许明白,这样的世界只能令我们发笑,因为它与我们相处的结果,只是一个饱嗝、哈欠或者屁。呃,我无意于从哲学层面继续探究传奇剧与社会剧,只是再次强调:社会乃是人类最终的旨归。在社会这一场域中,人类将得以自我确认。哈贝马斯的著作也许早已阐明了这一点,但我没细看。

回到本文标题,《丝男士》是一部搜狐视频自制的社会剧,目前第三季已经在热播中。满足我对社会化视频的所有判断,它并无基本的角色设定、并无基本的延宕于时间轴上的情节脉络,也就是说,它并没有人物,也没有故事,只是一个又一个段子。如果在15年前,也许我们压根看不懂这些段子,因为彼时并不存在一个整体的社会化信息场域,人群被阶层、地域、性别等参数分割在互不相干的格子里,“互文”这一基本的制作原理压根无法践行,因此我们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来建立“前提”,也就是说,在讲述一则故事之前,我们需要讲述人物和背景——这正如在给小学生讲解文章之前,先得费心标注生字和生词。然而现在,生字、生词都不存在了,因此,可以直接从文章开始。人物、背景不过是一部剧的生字、生词。在院线电影中,为了提升逼格,我们会有意制造生字与生词,就跟写文章偶尔用文言文一样。除此而外,这部剧抛弃了对整体性以及因果律的恪守与追求,一切都是那么随机、偶发、无目的。传奇剧是确定的人物在确定的情景中,社会剧则是所有人在所有情景中——剧中人甚至互不相关,但他与屏幕前的你我息息相关,这就是社会剧的底气。

事实上,这部剧也不是表现“丝”的——屌丝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符号,至关重要的是,社会剧并不“表现”:“表现”依旧是传奇剧的思路或者说手法,社会剧前面的文章中说过,只是“评论”,以及建基于评论关系之上的戏仿、消解、复制与拼贴,等等。最典型的剧中桥段诸如,腾格尔扮演一个前来理发的光头客户,那么理发师哼唱或者理发馆音箱中播放的,或许就是“蓝蓝的天空,清清的湖水哎耶,绿绿的草原,这是我的家哎耶……”。这是一种典型的互文性手法,建基于受众对腾格尔本人音乐作品的既有了解,并破除了演员与角色之间严格指代的关系,进而使得“代入感” 、“移情作用”等均被瓦解,一种开放性文本就此建立,并有待吐槽信息的上载,使其支离破碎、但同时又整体地表现为社会话题、进而流转于整个社会化场域。不论从哪个角度讲,作为社会化视频的社会剧,永远都处于未完成状态,这与它是否一集一集、一季一季地拍下去无关。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们经常将社会化视频视作病毒。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性并不是一种新事物,在漫长的传奇性主宰一切文艺创作的前现代时期,口传、游吟及民谣传统,事实上就走在社会性的宽广夜路上,没有街灯,没有舞台,但黑夜里,每一个窗口后面,都竖着一只渴望倾听的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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