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及

2024-11-07

刑事判决书及(共7篇)

1.刑事判决书及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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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10-1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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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其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表述了以下意见:„„。(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认定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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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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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首部应当直接写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

(3)文化程度。应当表述实际就学状况。如,可以表述为“小学二年级文化,辍学”或者“初中一年级学生”等。

(4)工作单位、学校、住址。应当写查明的工作单位、学校和住址。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一致的,可以不写住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方犯罪的,应当写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写。

(5)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首部应当写明以前是否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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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可直接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之后,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2)事实部分要注意写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情况;控辩双方对年龄及证据的意见;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年龄、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

六、理由

注意写明有关认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理由。

对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适用推定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表述为:“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本院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七、对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为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只写姓、不写名,表述为“张某”、“王某某”。

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当在首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表述其真实姓名。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写明其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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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简要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体)已构成××罪。(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网址:http://-1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况调查报告”内容及“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等部分内容。

二、括号“()”部分的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三、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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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判决书及 篇二

2013年该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0件208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181人, 至12月25日, 捕后已判决案件共149人, 其中判处拘役、管制和缓刑的被告人有37人。经分析, 呈现以下特点:

(一) 捕后轻缓刑判决率较高。已判决中捕后轻缓刑判决比例占为24.8%, 近四成逮捕的被告人被判处轻刑。

(二) 轻缓刑判决中非监禁刑比例较大, 且存在以罚代刑倾向。37人中, 判处管制的有4人, 判处缓刑的有10人, 比例达到37.8%, 且基本都同时判处了罚金刑。

(三) 轻缓刑判决案件集中在盗窃、开设赌场、交通肇事等罪名, 共有22人, 达到一半以上。

(四) 捕前普遍采用刑拘措施, 反映出对犯罪嫌疑人持续羁押的状况, 即使有两项以上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仍被逮捕羁押。

二、捕后轻缓刑判决问题的原因

(一) 过于突出逮捕诉讼保障功能

审查逮捕时, 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 对具备流窜作案、有同案犯在逃或者网上追逃后抓捕归案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大都被依法逮捕, 而这些因素并不是量刑情节, 不会影响量刑。如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李某,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安排袁某接送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藏匿。罪行较轻, 认罪态度较好, 量刑档次在窝藏包庇罪的第一档次, 但鉴于受其指使的袁某没有到案, 为防止串供, 保障诉讼进程, 遂对其逮捕, 后法院以其认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

(二) 逮捕刑罚要件把握不准

一方面, 刑法有些条文中虽规定了多个量刑档次, 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适用各档次的标准, 使得案件量刑难以把握。如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等司法解释都还没有明确, 在办理该类案件时,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认定则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去年, 判处拘役、管制的犯开设赌场罪的7人大都是该原因导致;另一方面, 刑法中多数罪名的刑罚设置上, 都将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或者管制”作为同一量刑档次, 导致在该档次我们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到法院却判处了“拘役或者管制”。

(三) 确保逮捕社会效果的影响

对一些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 在审查逮捕阶段, 民事纠纷没有解决, 社会矛盾依然存在, 为确保审查逮捕决定不再次激发矛盾, 保证社会效果, 对这类案件“够罪即捕”的倾向明显。如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是侄婶关系, 双方家庭因宅基地问题在当地村委会调解过, 法院也判决过, 但双方关系仍旧紧张, 案发当日, 双方因语言冲突进而发展到肢体冲突, 欧阳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殴打致轻伤。这是一起轻微刑事案件, 本可以直诉, 但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谅解, 不能放人。为不再次引发矛盾, 遂批捕了犯罪嫌疑人, 后经法院判决, 欧阳某某获刑拘役4个月。

(四) 逮捕后量刑情节变化

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 民事赔偿的磋商调解、赔偿款的筹集支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而刑事诉讼中拘留、审查逮捕期限都较短, 等案件到起诉或判决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受害人得到了赔偿后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 该量刑情节在逮捕之后、判决之前形成, 也就必然导致法院判决刑罚比审查逮捕评估的刑罚较轻。

(五) 公检两家认识存在差异

公安机关将批捕人数作为考核标准, 导致拘留报捕数量增多, 可捕可不捕的一律报捕, 且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反应强烈, 都对是否批捕产生影响。如犯罪嫌疑人林某盗窃了一辆电动车, 价值2477元。我们认为林某系初犯, 社会危险性并不大, 拟做不捕决定。但在沟通中, 公安机关却认为辖区有多起电动车、摩托车被盗的类似案件没有侦破, 破案率较低, 为有力打击、威慑此类犯罪, 应当逮捕林某。

三、改变捕后轻缓刑判决问题的对策

(一) 转变执法理念, 准确把握逮捕功能

包括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应有功能包括: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对犯罪嫌疑人、社会不稳定者和公众进行教育的功能。办案中不仅要转变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 忽视保护性功能的片面认识, 更要杜绝给逮捕附加刑罚手段、民事赔偿强制手段、缓解上访压力手段等异化“功能”。

(二) 健全工作机制, 提升审查逮捕质量

一是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不捕快诉工作机制, 强化与侦查机关、公诉部门的沟通, 认真研究捕后类案判决情况, 准确把握逮捕的刑罚要件, 真正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率;二是积极探索在有限批捕审查期内促成和解的方式方法, 既保证审查效率, 又把和解工作做深做透, 通过当事人和解, 使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便能够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三是健全捕诉衔接机制, 加强与公诉部门的工作联系, 对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及时提取公诉部门意见, 同时及时跟踪案件, 了解案件捕后的处理情况, 以利于提高批捕工作的质量。

(三) 依托新刑诉法实施, 改变逮捕现状

一方面依据修改后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改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低的现状。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明确了符合逮捕条件的、具备一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应当说是为提升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降低逮捕率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做好对因维稳等社会效果需要而逮捕及捕后量刑情节可能发生变化等案件的跟踪, 经审查确已无羁押必要的, 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改变一捕到底的逮捕现状。

摘要:捕后轻缓刑判决率是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捕后判轻刑一方面说明批捕案件质量有缺陷, 另一方面也说明轻缓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 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有待提高。笔者以某基层院2013年捕后已判决的案件为例, 对捕后轻缓刑判决案件进行了原因分析和应对思考, 以期对今后审查逮捕工作有所裨益, 更好地发挥审查逮捕在打击刑事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后轻缓刑判决,特点,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高宛梅.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 2013.17.

3.论刑事判决书送达时的操作规范 篇三

其一,对于被害人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于被害人没有参加庭审,所以法院是否将刑事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各地作法存有差异。举例说明,王某和李某系邻居关系。多年来二家经常发生矛盾,积怨较深。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两家因琐事又发生争执。其间王某拳击李某头部,致李某轻伤。该案虽经调解,但由于二家原来就有矛盾,因此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部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民事赔偿部分,则由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李某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开庭审理时,也没有通知被害人李某,刑事判决书也没有送达李某。过了近半年,李某才得知王某的判决结果,遂到法院索要刑事判决书,经过多次争取才拿到该法律文书。

其二,对于有众多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能会出现被害人来索要就送达刑事判决书,被害人不主動过来就不予送达的情况。该情形主要发生在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中。

其三,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送达刑事判决书,各地做法不一。此情形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类案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绝大多数的案件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或在公诉阶段、法院开庭审理之前,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到位。由于被害人已死亡,加之被害人家属在得到赔偿并出具谅解意见书后,对被告人的判处结果不会太关注,对法院是否送达刑事判决书也就不会太在意。有些法院也会以被害人已死亡、无送达必要为由,对被害人的家属不予送达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被害人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刑事判决书,将会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被害人的一些合法诉求受影响,甚至被剥夺。主要表现为:

被害人没有拿到法律文书,无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述王某故意伤害案件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害人李某并未收到刑事判决书,是在他人告诉以后,才知道判决结果。李某不服,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赔偿不到位,并无悔罪表现,应当要判处实刑,遂到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其所递交的申诉材料,发现申诉人没有提供的申诉材料中,缺少刑事判决书,遂告知其材料不全,不予受理。后李某到法院进行多次索要,才拿到了该法律文书,从而得以启动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刑事申诉程序。

由于人民法院未及时送达刑事判决书,会直接导致被害人失去申请抗诉权。《刑事诉讼法》第218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顾某某系某拆迁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对某地区进行拆迁的工程中,虽与被拆迁户姜某某有过多次商谈,因拆迁补偿金额差距较大而未有结果。被告人顾某某为推进拆迁进度,趁姜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雇请他人驾驶挖土机,直接将姜某某住宅推倒。价格认证中心经估价,被推倒房屋价值人民币二十余万元。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由于姜某某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该案开庭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到庭,定期宣判后,也未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姜某某听说法院已对该进行了判决,即到法院理论,并索要刑事判决书。经过努力,虽然拿到了判决书并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法院宣布判决已超过十天,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其申请未被采纳。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对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对法院内部而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注意案件的实体,也要注重案件的程序,同时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力度。对于违法办案的人员,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检察机关而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发现法院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监督、敢于监督,尤其是被害人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控告的时候,更应积极主动地介入,及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每一个来访人员能真正体会到司法的公正。

(周煜,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德泉,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4.刑事判决书 篇四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和临居王华家产生矛盾纠纷,王华占着镇里在派出所的代朝平,武装部长蒋成泽作后台,多次找上诉人麻烦,并以我的石碑厂开办在“省级风景区”为由,请示县建设局要上诉人搬迁。上诉人接到《通知书》后和本村著兴帮协商协议搬迁,在搬迁的过程中,因供电所要先安装东南煤厂的电源,推迟安装上诉人新搬迁“王庆田沟”的石碑厂上的电源,经上诉人请示镇党委副书记口头表态同意上诉人延长10天搬迁。在请示同意延长10天后第四天,县建设局、石桥镇党委派出所近100人将上诉人的住宅围住,并进行攻击上诉人的住宅。在攻击过程中导致派出所刘亚烂开枪将上诉人的脚部杀伤,此案不是执行上诉人的石碑厂,而是执行上诉人的住宅,所以政府执行主体错误导致刘亚开枪杀人民群众。检察官在复查本案中说:“居高临下”的话等于在放屁,铡刀没有这么长,从录像上看出上诉人的位置也不是在“居高临下”的位置,故: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黔盘再初字第2号(应为2013年黔盘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判决,等于一群所为,检察院的放屁行为,政府错误的行为,上诉人没有犯妨害公务罪,敬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重新审判为感!

上诉人:路选所

5.法院刑事判决书查询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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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判决书查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很多领域都涉及到,那么对于法院刑事判决书查询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以下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于“法院刑事判决书查询”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院判决书查询

现在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判决书,所以很多网站都有相关判决书信息,汇法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这些都能查询,不过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部分还是要给予保护的,案件本身是可以公开的。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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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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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法院判决书样本

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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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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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价值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审判员.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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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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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篇六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杭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明,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下城区莲花小区9栋110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小梅,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住下城区莲花小区9栋110室。

被告人陶德快,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下城区桂花小区2栋2号,因本案于200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现拘留于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二,杭州市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陶力,农民,系被告人父亲。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0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德快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1日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明、朱小梅以及辩护人王小二,陶力,证人余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2004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陶德快在下城区一游戏机房因与被害人刘小明言语不合发生争执, 刘小明动手扼住陶德快的颈部被人劝止。为报复刘某, 陶德快纠集俞涛赶至天目饭店找刘小明交涉并动手殴打了刘小明,陶、刘二人开始互殴。陶自感吃亏,即冲进店内厨房取来剪刀一把,朝刘小明胸部猛刺,致刘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11时许,被告人陶德快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陶德快的供述和辩解;2.尸体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俞某等人的证言;5.调取证据清单;剪刀一把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失10万元。证据如下:医疗费用清单;护工费清单;误工费;交通费单据。

被告人陶德快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但提出系被害人先打人致其行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其个人并无独立的个人财产可供赔偿。陶力也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其儿子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表示已经赔偿了

1.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已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无财产可供赔偿。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陶某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陶德快在下城区一游戏机房因与被害人刘小明言语不合发生争执, 刘小明首先动手扼住陶德快的颈部,被人劝止。为报复刘某, 陶德快纠集俞涛赶至天目饭店找刘小明交涉并动手殴打了刘小明,陶、刘二人开始互殴。陶自感吃亏,即冲进店内厨房取来剪刀一把,朝刘小明胸部猛刺,致刘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11时许,被告人陶德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且被害人父母为了救治被害人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人力,并且被害人的死亡给其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被告人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尚属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三十二条和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德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二、被告人陶德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明和朱小梅7万元人民币,与2005年

3月31日之前偿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10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3分。

审判长:张三

审判员:李四

审判员:王五

2004年12月1日

7.唐刑事法制的立法背景及影响研究 篇七

一、唐刑事法制的立法背景

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历史上最早的法称,之所以有这种名称, 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制时代的夏朝、商朝、西周中实行的“禹刑” 和“汤刑”和“吕刑”,成为推动刑事立法关键组成部分。在断罪和论刑这个阶段,国家政权只是以实际情况制定法律,说明当时的 “刑”只是作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处于一种不公开且不稳定状态。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在鼎上铸造了当时所使用刑书。直到战国时期,李悝倡导魏国变法时以“法”代“刑”编著《法经》,尤其所指导的盗、贼、囚、捕、杂和具法等六篇是建立在“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基础上。《法经》使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有了初步规模,直到商鞅变法时期也由商鞅本人带往秦朝传播,当时秦朝统治者秦孝公十分支持商鞅变法,商鞅将法为律并大量颁行,值得一提的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将法作为律,并在秦国广泛颁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秦国封建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律自那时以后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专用名词。

唐朝建立初期经历了隋末的农民起义的严重破坏,人口减少严重,社会经济急剧倒退,统治者面临着严峻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尤其唐武德年间全国用户仅剩二百余万,人口成为当时唐朝第一问题,后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无法弥补人口空缺, 对此部分大臣就针对人口现状上书唐太宗,唐太宗看了众大臣的进言后也说出国家所面临的窘境,希望大臣能献计献策改变这种现状。需强调的是当时唐朝社会发展还以小农经济为主,最紧迫的事情就是恢复和推动农业生产,有利于巩固政权,稳定民生。唐太宗听了部分大臣的建议后,立即在国家范围内实施“均田”制等惠农政策,这一举措对稳定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唐太宗也要求国家重视法律法规,在编修唐朝法律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借鉴历朝历代法律经验,例如武德年间制定的翻版《武德律》,主要删除繁琐的部分,尽可能用语确切简要, 概念精炼明确,逻辑严谨缜密,编修的法律发挥了积极的效果,可谓起死回生[1]。

二、唐刑事法制指导思想

唐朝统治者在历经隋末农民起义的基础上对总结隋灭亡原因,从中得知许多道理,如民心是稳定政治的前提,应在民意的基础上实施条例,不能一意孤行,否则会适得其反。所以其基本治国方略定为安人宁国,尤其在建设法律制度方面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礼法结合,以此缓解社会矛盾。

1.依法断狱。唐代君王将统治执行标准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界定,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要求审理案件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理案件,强调律在不同法律类型之间冲突的权威性。断狱和定罪量刑会依照唐朝刑事法制标准,如果不遵守法律则将处以笞三十。其中也蕴含了“罪行法定”的基本思想,此外,依法量刑思想也参与到制定唐朝律例的中,如“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

2.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为政教之本。任何一个朝代的统治者每天日思夜想的问题就是该如何巩固自己所建立的王朝和政治,唐太宗也同样如此。但其在建设法制时的指导思想则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制度主要服务于封建统治秩序。具体可解析为,治国的基本手段中必然不可缺少礼仪教化。 如果把礼仪作为辅助刑罚手段有利于后者的实施,可以说二者相辅相成。礼是儒家思想的基本体现。部分当代历史文献指出, 在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方面,唐朝律法可保护君权、父权和夫权,还能调整上下尊卑。刑重视“德”的指导作用,作为调整封建秩序中不可缺少的手段,不能轻易放弃刑罚的使用。尤其可以运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加以惩治违抗君权、父权、夫权及上下尊卑关系的人。可以说通过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唐王朝的礼、法结合结束了从西汉武帝延续至唐朝数百年的经义决狱,达到了中国封建时代的最高峰,所以唐朝法律被后世封为评定争议的有效法律[2]388。

3.慎刑思想。慎刑思想在唐朝刑事法制中有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思想之一。唐高祖李渊对隋朝的酷法思想十分反感,认为此等思想只会形成逼供,任何案件没有实情可言,应予以废除,他赞成和推广刑法宽简,以民为本。据《贞观政要·刑法》记载:“贞观元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如此,庶免冤滥。”上述文献就可表明,李渊强烈要求官吏要审判死刑案件时要查明事实,严格审判,尽可能减免死刑,由此可看出他对慎用死刑模式十分重视。例如用典型的案件就是“错杀张蕴古”,根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在即位初期召集书、 门下两个部门五品以上的官员及尚书一起商议关于判处死刑问题。当时有个叫李好德的人在公开场合大肆宣讲妖妄之言,太宗得知后将其下狱治罪。大理丞张蕴古则针对此事上奏唐太宗说, 有疯癫病,如果按照法律法规,他不应治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素日里就看不惯张蕴古的行事作风,就上奏弹劾张蕴古是有意袒护李好德,太宗听了权万纪的奏报后十分气愤,于是下令斩杀张蕴古。张蕴古死后唐太宗感到非常后悔,但人死不能复生。唐太宗为了避免再次出现错杀事件,则要求设立死刑复奏制度,在当时封建专制社会中,该制度充分体现慎刑思想,一定程度上防止官员滥用死刑。

三、唐刑事法制产生的影响

1.对东南亚影响。唐代是我国古代最辉煌的时期,所建立的刑事法制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相应地影响了周边国家。世界法律史上引人注目的丰碑就是《唐律疏义》、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如果说资产阶级法律奉行拿破仑民法典,罗马法为奴隶制法律的典型,那么《唐律疏义》就是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当时朝鲜、日本和越南是受唐朝刑事法制影响最深的周边国家。首先朝鲜是直接其影响,当时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基本照搬唐朝法律,据相关文献记载,高丽王朝所制定的71条法制中有69条就是截取唐律的五百条中,剩余两条则招录唐《狱官律》。可以说高丽王朝的诉讼手续、司法组织及具体刑名和实施对象都采用唐律。例如7条斗讼。14条职制,6条贼盗,8条捕亡,2条伪诈,12条名吏,3条厩库,4条户婚,4条卫禁,2条杂律等。越南的刑事立法还受唐代刑事法制的直接影响,部分法典受到间接或直接影响。其次日本,该国家是受唐代刑事法制影响最深的国家,尤其在大化革新后,日本所制定的法律、条令等体系都类似于唐代的刑事法制。根据相关文献记载得知,日本为能更为深层地学习唐朝法律,曾派遣过外交大使前往唐朝学习其先进的法律制度。唐朝 “八议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本刑事法制的设立,《大织冠传》 中曾指出,日本所派出的大使在唐朝学习后回到国家被封为贤人,传播关于唐朝法制方面的知识。由于受唐代流刑的影响,日本在刑事法制的内容方面或多或少有所增加或删除,如加入了“八虐”,将唐代的“十恶”中的“内乱”和“不睦”删除,将流刑也分为近流、中流和远流。7岁以下及90岁以上为无责任能力者,对其实施减免刑罚措施。10岁以下,80岁以上、肢体/ 器官残疾者在触犯杀人、反逆、伤害、盗窃等罪时则从轻处理,触犯上述范围以外的罪名可不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方面,日本律在规定中明确指出, 造意者为首犯,从犯减轻相应罪名,对于家族犯罪,族长是承担罪名的第一人,上述规定都是日本吸收了唐朝关于处罚共同犯罪原则[3]109-110。

2.对后世影响。唐代刑法对历代封建法制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影响,“《唐律》集众律之大成……莫不以《唐律》为最善”。如唐代的刑事法制还直接影响宋代刑事法律的建设和实施,西周为奴隶制时期,当时就确立了中国古代的“五刑”,刑罚经历了奴隶、封建等不同阶段社会得到了相应的完善和发展。唐代时期还发展了隋朝的徒刑、流刑、死刑、笞刑、杖刑的“五刑”。宋代基本承袭这一制度,但其承袭的目的在于重新树立政府的权威,缓解社会矛盾。 《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相关规定在十恶制度方面基本类似。但十恶之罪在唐代刑事法制中不能用于自首,因为关于自首唐代刑事法律有明确规定:“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宋刑统·名例律》关于自首条款基本上和唐律相同。辽、金、元以及明清刑事法制的内容和形式均受唐代的刑事法制的直接影响。《辽史· 百官志》中记载,法令“大略采用唐制”就明确指出其所制定内容的法律类似于唐朝,唯一有变化的就是名称。元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基本上就是沿用唐朝,明清的刑事立法也和唐代的刑事法制有紧密的联系。

总而言之,唐代高度发展的经济、文化使其刑事法制也形成了深远影响,对当时周边国家和封建社会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立法方面有用刑持平、一准乎和立法慎重的特点,不论是思想还是制度都处于最佳状态,其制度的实施不仅起到巩固唐代封建王朝统治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社会矛盾,对当今刑事法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摘要:唐朝是古代历史上的重要朝代,其经济、文化都达到一定的高度。尤其唐刑事法制逻辑严谨缜密,概念精炼明确,能有效缓解当时朝廷与民众的矛盾。同时,唐朝刑事法制还起到维护封建统治地位的作用,对当时周边国家和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唐朝,刑事法制,立法背景,影响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张思远.浅谈唐朝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J].经济视野,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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