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024-10-24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共10篇)

1.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篇一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l)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应与鉴定病情有关)是近期不同时期的。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2)近半年的各种相关化验,如骨髓、血液化验等。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必备材料:

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如:钡餐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结肠造影)。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2.5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肝功能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

(3)B型超声波检查和其它检查。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自我鉴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升/分,血尿素氮>17.85mmol/l,血肌酐>422µ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近半年两次以上肾功能衰竭的化验单。

(3)其它有关化验、检查材料等。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或系统门诊病历。

(2)近半年以上的血、尿化验单,不得少于5次。

(3)近期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如有转移,应有原发病灶的记录。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必备材料:

(1)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2)原始及近一年详细的门诊病历、眼底及相关检查材料。

11.精神病: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必备材料:

(1)原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2)专科医疗单位的诊疗记录。

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造成下列情况:

(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79%。

(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9%。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心功能Ⅱ级指: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3.0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50毫升/分,血尿素氮>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附件:

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指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5、本标准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备材料参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

2.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篇二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发展中,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和原则, 我们在做任何事情中都要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 在一定的原则指引下, 依法、科学的处理问题。俗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 关于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同样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近几年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本文总结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致残等级的判定, 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客观情况, 确定其劳动致残等级, 最大限度的避免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 在遵循一定规律的前提下, 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使得工伤职工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2. 公开透明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鉴定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进行公开, 确保鉴定过程中的活动及结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遵循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开透明原则, 能够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保障, 更好的确定鉴定程序的客观公正性, 进一步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效率, 积极化解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之间的矛盾, 为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公正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

3. 劳动能力丧失状况与鉴定政策标准相对应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保证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状况与鉴定政策标准的对应, 根据鉴定政策标准, 对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部位和程度予以评定, 保证每个损伤部位和程度都有相应的标准与之相对应, 避免无依据设定条款的情况出现, 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在一定范围和标准内进行, 充分做到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依法办事, 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一切从实际出发, 维护社会的公平, 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发展, 对科学的鉴定手段和方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4. 依法办理和独立办理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还要遵循依法办理和独立办理的原则。所谓依法办理, 就是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 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结合在一起,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及逆行那个劳动能力鉴定。所谓独立办理, 就是指相关专家要利用专业知识, 借助一定的诊断设备和先进仪器, 来独立的完成被鉴定人丧失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情况, 做出相关的评定。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不能随意干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鉴定工作, 保证鉴定工作依法、独立的完成。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简而言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包含以下几方面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在一定的时间内判定结论, 将结果送达给申请者, 申请者对结论不服或产生争议时, 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处理,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 相关申请者对鉴定结论有权进行复查。

1.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各方代表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 分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个层级, 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受理机构, 对劳动能力鉴定实施管辖职能。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初次受理,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进行鉴定再次申请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职工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来获得完整、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为工伤职工的致残程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 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结论, 用人单位能够以此为条件来分散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之前, 用人单位要承担一部分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 例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当工伤职工就医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 其所在单位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来确定职工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权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正确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有权交由其直系亲属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此外,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工伤职工的法定义务, 工伤职工如果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就会取消其所拥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因此, 工伤职工要依法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

2.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

申请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 要提交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在内的相关材料。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要有工伤认定资格, 即相关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了受理工伤职工的申请外还对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申请进行受理, 因此这些职工或童工则不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来判定鉴定结论。委员会成员将以申请者提交的工伤医疗资料为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鉴定结论。职工的工伤医疗资料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影响到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申请者出具完整的资料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受理此申请, 委员会要抽取有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组, 严格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提出鉴定意见。之后委员会在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详细的鉴定结论判断, 对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做出认定。相关条例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鉴定程序和结论的公正客观性, 与申请者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劳动能力鉴定活动。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明确指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遇到复杂的鉴定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 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以鉴定结论为依据的, 因此相关机构要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给个人和申请鉴定的单位, 确保工伤职工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享受到应有的待遇。申请者收到鉴定结论后, 如果对结论有争议或者不服,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 申请者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鉴定委员会再次申请鉴定, 此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申请者争议的处理可以维护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 为鉴定申请人获得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通过二次鉴定结论的判定, 为工伤职工争取权利, 保证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此外,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享有复查鉴定的权利, 相关条例明确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给定之日起一年后, 申请主体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复查鉴定的规定能够更加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合理性, 虽然在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但是由于职工的伤残情况不同, 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 其病情程度会发生变化, 如果工伤职工的病情趋于严重, 他们就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充分保障自身利益, 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对工伤认定完善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议

相关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方面, 例如司法救济程序较为繁琐, 工伤保险范围过于狭窄, 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等。本文对工伤认定的完善和劳动能力鉴定提出一些建议。

目前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 劳动者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利, 工伤赔偿救济的周期较为漫长, 一些劳动者不得不放弃应有的权力, 因此, 相关机构要处理好司法救济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之间的关系。相关机构要解决我国工伤认定行政化的问题, 行政化现象的存在导致恶性结果的出现, 简化司法救济程序, 提高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还应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 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社会要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人文关怀, 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另外, 由于企业又各种保险等制度的入住, 并不会因为对职工进行相应补偿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工伤认定应当适当倾向于劳动者。国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工伤认定给予统一的标准, 由于标准的统一, 将会解决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相关机构还要设置合理的工伤争议处理程序, 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率, 更完善、高效的解决问题。相关机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存在违背权益制衡原则的现象, 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一些工作人员由于一己私欲而越权、违法。相关机构要彻底贯彻权利制衡原则, 进一步细分各级权力, 使各个阶层的工作人员都明确各自的权力范围, 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 避免权力集中化, 对各级干部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 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私有化, 使之为了共同的利益更好的服务群众。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作为证据的一种, 要求具有法律性, 因此,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应当在法律基础上来加以完善, 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利益, 也关系到用人单位、保险机构的利益, 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保障, 就会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种种矛盾, 因此, 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完善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制度:废除原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设置, 委托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处理问题, 由司法鉴定机构来解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障碍鉴定问题, 可以大大提高鉴定的效率, 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完善现有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确保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可以引入鉴定质证和听证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鉴定人与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为诉讼参与人, 他们的区别在于鉴定人是聘请的诉讼参与人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属于中立的诉讼参与人, 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在鉴定之前已经了解案件情况, 则其只能作为证人, 不能担任案件的鉴定人。如果在鉴定过程中了解案件情况的, 则其鉴定结论就不再是证人证言, 参与诉讼的鉴定人不能同时兼任证人。鉴定结论需要经过质证、认证后被采纳和采信, 引入鉴定听证会制度能够进一步为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 又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伤残抚恤金。工伤职工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工伤认定之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 来进一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 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各行各业都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景象。各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层职工的辛勤工作, 在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 劳动者的职业危险大大增加, 由于意外等因素导致职工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职工的家庭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因此, 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是评价工伤康复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等的重要手段, 也是确定工伤职工的待遇、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主要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本文主要针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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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出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篇三

据悉,深圳市此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实施16年来,为深圳市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出台,将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劳动能力鉴定也由原来的伤、病、残、职业病的鉴定,扩大到包括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等。

《办法》指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管理、

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鉴定专家库,按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和标准,客观、独立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解释和指导。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处理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疑难案件及技术问题。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客观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应当按照多数医疗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少数医疗鉴定专家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医疗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篇四

1.姓名

2.身份证号码 □□□□□□□□□□□□□□□□□□

3.现居住地址;所在区县

邮编 □□□□□□联系电话 □□□□□□□□

手机号 □□□□□□□□□□□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

5.寄信地址 弄室所在区县

收信人姓名收邮政编码 □□□□□□

6.申请人类型(选其中一项打√)

a、在职职工;b、失业人员;c、征地人员;d、协保人员;e、其他人员

7.鉴定目的(选其中一项√)

a、提前退休(职);b、医疗救助;c、协保待遇;d、其他

8.鉴定项目(选其中一项打√)

a、神经科; b、精神科;c、骨科;d、眼科;e、五官科;f、外科;g、泌尿内分泌科; h.、心血管内科;i.、呼吸科;g、消化科;k、血液科

9.报送渠道(选其中一项打√)

a、单位b、个人

10.主要疾病:(重 → 轻)

ab;c、为确保信息准确 请您核对后签名

签 名:

5.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篇五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我们经常遇到受害方以《残疾人证》作为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法院在此问题上往往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有的直接予以认可,有的则要求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到劳动部门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作处理。各级法院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为此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在此把心得分享给大家。

一、什么是《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可见《残疾人证》的功能是:残疾人可持证享受社会优惠待遇。政府为鼓励残疾人就业给予了很多鼓励措施,那说明有《残疾人证》的人未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有一定的生活来源。

二、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的程度,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三、《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以被抚养人是否需要抚养除了看有无生活来源外,在被抚养人未超退休年龄情况下,要以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依据。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受害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应提请法庭驳回其相应诉求。

四、注意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因工和非因工两种,作为交通事故索赔中出现的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非因工标准。因为被抚养人如果是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那所在企业或社保基金肯定会给予了工伤待遇,属于有生活来源,就不存在索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所以只有些非因工受伤的受害人近亲属,才有可能索要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在做劳动能力鉴定时要向人民法院技术室强调鉴定应依据非因工鉴定标准来评价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残疾人证》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与劳动能力鉴定有着根本不同,因此不能作为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我们在诉讼中遇到此类情形一定要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由原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争取拿到合法合理的判决。

6.劳动能力鉴定 篇六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委托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办理程序:

(1)企业、职工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2)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3)组织鉴定;(4)鉴定实效60日;(5)依法送达有关当事人;(6)登记备案。

泰安市医疗工伤保险科

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篇七

近日, 人社部发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规定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当次鉴定终止。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提醒工伤患者, 受伤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新华网)

8.我们丧失相信的能力了吗? 篇八

我们丧失相信的能力了吗?我注意到,报道中的围观者对准跳楼者的基本判断是拿来主义的,“她哪里是在跳楼嘛,根本就是在作秀”,“作秀”这一判断构成了全部闹剧的认知基础,而诸如“跳楼秀”、“跳桥秀”、“跳塔秀”乃至一词以蔽之的“自杀秀”,这些毫无人性温暖的概念的发明权皆在媒体。换言之,站在观客的立场将准自杀行为事不关己地推定为“秀”,并引领对于“秀”者的口诛笔伐的是媒体,站在“秀”者的立场冷眼审视观客并痛击观客心态的也是媒体。依据我对大众媒体的长时期观察,这种立场的游移与其说是基于某种辩证法的深刻,不如说是“注意力经济”在解构时代完全丧失立场的表征。在无立场的摇摆中,一些偶然的因素也能引发立场的转换。比如,在该事件中,媒体对“秀”者表现出的难得的宽容可能就与当事人的“妙龄女子”身份以及实施自杀的时间地点有关——其时正值节假日,并且看来并非发生在可能产生重大交通拥堵的闹市区。一旦实施自杀的地点转到,比如广州的洛溪大桥,又恰值上班期间,媒体与观客的合谋关系即刻形成。去年8月16日,男性同胞杜仁政在此桥上上演“跳桥秀”,结果是,“‘要跳就跳’!遭受大塞车的市民火了,这样督催杜仁政”。媒体借某人大代表之口伸张正义:“这是一种‘劫持大众’的不法行为,一定要严惩!”(摘自次日的《信息时报》)

大众媒体一向被雅誉为社会正义与良知的守望者。尤其,当快餐文化时代的人们日益依赖大众媒体与其生存环境建立关系、建构或重构现代性共识的时候,它更应历史地承担起作为社会良心的使命。不幸的是,历史再度跟中国开起了并不可笑的玩笑,全球化的突如其来将中国不容分说地推入了现代与后现代并立、建构与解构共处的悖论境地。对价值多元化的阐述与实践刚刚起步,对官本位的价值改造尚未完成,“让价值回归经济本义”的呐喊即利用了它与中国人固有的心性结构的契合,利用了“形势比人强”的商业氛围,以革命的名义在价值争夺战中攻城掠地,赢者通吃,最后在与官本位妥协通兑的基础上,形成价值王国里定于一尊的权钱本位制。这种重新确立的价值一元化对媒体的最大戕害就是,它以产业化的标准制式将媒体理直气壮地引入到对利润最大化的单向度追求,从而消解了独立而自由的道德评价空间和基本的伦理底线。在这一过程中,市民以目标消费者的身份和收视率(订阅率)的杠杆要求大众媒体的跟进与共谋,大众媒体则依循“顾客即上帝”的商业逻辑心安理得地委身于对市民趣味的迎合而非引导之中。“自杀秀”之成为问题,是弱势/边缘群体在公共话语领域被扭曲、被归罪的典型范例,对准自杀者的轻蔑、厌恶和戏谑心态在媒体与市民间因应互动,往来强化,以至形成可怕的思维惯性和话语圈套。

“作秀”的预设把准自杀者不分青红皂白地推上道德的审判台,一事件一旦被方便地归于“自杀秀”的范畴,事件的定性即告完成,准自杀者的种种冤屈隐情——不幸的人们各有其不幸——则被这类本质化的范畴抽空了。在这种认知图式中,“自杀秀”成了一种符号,一种与街头野广告相提并论的有碍观瞻的疤癞,赫然呈现在十几年美容手术造就的城市光鲜面孔之上,而符号与社会问题的镶嵌关系和象征关系则被割裂,成为凌虚高蹈的存在。一些媒体如此决绝地与弱者作战,忙于对乞丐资质的苛刻界定,忙于对自杀者的真伪甄别,忙于在对弱者居高临下的镜头暴力中表现优越,忙于以中产阶级价值观的标签兜售崇富媚富的劣质文字。在后现代话语的去政治性和去道德性的竞走中,媒体一路凯歌高奏,无节制的反讽和解构广泛地撕裂着所指与能指的关联,终至自废武功,瘫痪了语言的批判功能,出让了批判者的主体身份,完成了闹剧情绪对悲剧意识的置换,沦陷了道德的所有制高点。对海湾战争场面的审美化解读,对艺人绯闻的如蝇逐臭,像“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这样沉重严肃的话题竟在上亿的民工观众面前以轻松调侃的语气出现在央视的春节晚会上。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自杀秀”的态度暧昧的报道也就不奇怪了。

我们丧失相信的能力了吗?准自杀者的基本隐情在于社会性的不公,比如民工追讨欠薪,无法通过制度性的渠道予以解决,又无力或无意诉诸权力寻租或非制度性暴力,而对公正的关怀又超过了对生命自身的关怀,于是,“为了争一口气”,以自杀相要挟,寄望以此唤起公众的关注与同情,进而对问题的解决造成舆论的和道义的压力。“自杀秀”要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只能将地点选择在车马如流的都市,“自杀秀”的上演,由此成为测定市民社会道德走向的风向标。然而,中国的城市不相信眼泪。“我们是个亲情的社会,却不是个陌生人的社会。我们缺乏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和友爱”。城市的道德天空只有“单位”那么大,在画地为牢的各类企业事业性单位之外和之上并没有展开比乡土社会更大的公共空间,反而,城市的匿名状态助长了公共道德的荒芜化,使它的麻木与冷血在时下狂飙突进的城市化运动中成了毒化整个社会道德空气的污染源。依法治国被解读成取消道德的辨护辞,人类本有的同情心在冬烘般的法治理念下被一再反思,即便是对见义勇为的急迫呼吁,对爱心行动的廉价叫好,也只是意味着在对他者的道德要求中再度放弃自己的道德责任。而工具理性在物质化都市的抢滩成功,并结合以传统伦理资源相对匮乏的现实——匮乏源于形式宗教所赋予的终极关怀和悲悯气质的缺位——更把中国市民义无反顾地推向信仰的荒漠,以对金钱的持有面对人生的全部意义。成都女子和广州男子的催命者们的临床表现正是都市的道德贫血症,在这种症候下,对准自杀者的虚拟的或现实的凌辱,成为激发市民脆弱生存意志的强心剂;在这种症候下,精神为肉体所绑架,道德为金钱所羞辱,对“自杀秀”的意淫式想象不过是自我阴暗心理的投射,对“自杀秀”的鄙夷和嘲弄其实是自我指涉的。我相信,随着都市道德贫血症的大面积发作和扩散,“自杀秀”将自行绝迹于中国城市,成为一代观客的遥远记忆——根本不需要法律的“严惩”。问题是,在当下公力救济体系和民意表达渠道尚有缺憾的背景下,自杀秀的绝迹,吉邪?凶邪?

我们丧失相信的能力了吗?那位倡言“严惩”的律师身份的人大代表已然涉嫌知法犯法:司法判断的依据在乎事实,不在主观意念,而“自杀秀”的有罪认定依据的正是主观推定,据此对“自杀秀”的惩治意味着,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是真诚地要自杀,否则你就可能被判有罪。

促使这位律师犯下如此低级错误的是交管部门提供的一组统计数字:此次“跳桥秀”使洛溪大桥塞车四小时,车龙长达十公里,约七万辆车次受到影响。由此造成的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的经济损失到报道发稿时当还在紧张的换算中,因为经济指数总是作为最高政治出现在今天经济自由主义的宏大叙事中。但是,借用非典时期钟南山的名言——还有什么是比拯救生命更大的政治?还有什么是比拯救生命更大的经济?“自杀秀”的频繁上演同进京上访一样,都是对基层的司法救济和申诉渠道丧失信心的表现,在依法维权频频遭遇“肠梗阻”的现实下,对准自杀者的严惩只会把他进一步地推向绝望。“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对于不惜以生命做赌注的准自杀者,惩罚只能是抱薪救火,而且无异于二次伤害,是对原本造就“自杀秀”的非正义的追加,是非正义的二次方。自杀不能入罪,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没有对其做出明文的处罚规定,依据“不禁则入”的现代法治理念,对“自杀秀”的惩罚将破坏公民对于自身行为后果的合法预期,从而在“法治”的名义下败坏法治的精神。“自杀秀”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其源头是社会公正和司法正义问题,对“自杀秀”的妖魔化处理因而是卑怯的策略,是对真正问题的掩盖和转移,把体制性弊端转化为个人的道德性缺陷,把社会正义问题转化为对“刁民”的声讨,而造成“自杀秀”的职能部门的渎职责任被免于追究。一句话,对“自杀秀”的严惩,其产生的问题将远多于、远严重于其解决的问题。

9.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篇九

企业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工伤认定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被告知是否认定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职工医疗终结后,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职工办理伤残等级评定手续。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鉴定结论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对职工的工伤认定通知和鉴定结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或鉴定结论之起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鉴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115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因工负伤的有关鉴定时限

1.职工因工负伤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申请复审鉴定应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重新鉴定应当在收到复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复查鉴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5.延长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提出;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因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在职工医疗终结后提出。

1、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予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时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鉴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需延长期限的,不超过20日。

10.2014版劳动能力鉴定 篇十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Standard for identify work ability--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related inja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1起实施

目 次

前言„„„„„„„„„„„„„„„„„„„„„„„ 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职工伤与职业病毁残等级分级„„„„„„„„„„„ 5.1 级 „„„„„„„„„„„„„„„„„„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一„„„„„ 5.8八级 „„„„„„ „„ „„ „„„„„„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l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 A.7系统治疗的界定„„„„„„„„„„„„„„„„„„ A 8等级相应原则„„„„„„„„„„„„„„„„„„„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B.5职业病内科门„„„„„„„„„„„„„„„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图B.l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

表A.l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 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表C.5职业病内科门„„„„„„„„„„„„„„„„„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l.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878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扬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 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T负伤和园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 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 7582 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 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l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l07放射性性腺疾病的诊断

GBZl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l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能力鉴定identify work ahility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方理障碍程 度做出的技术眭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medical dependence

丁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 abibility 0f ilvmg independence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 综合判定分级。

附求A为各门类上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上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 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 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曲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跟、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 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奉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 5厦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末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 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做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1.2一级条款系刊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癜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仪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l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1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0L/L(8 mg/dL)。5.2二级.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掼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度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以来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颁骨或双侧下颔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1,台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争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巾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01/L(5 mg/dL); 38)职业陆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而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而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巾度毁容; 10)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l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癜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05或视野≤1 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l 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话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 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0)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索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l010/L ;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瘴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l/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跟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1;

18)双眼矫正视力<0.l或视野≤32%(或半径≤20°); l 9)双耳听力损失≥91 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领骨缺损1/2,伴颜而部软组织损伤>20 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较组织损伤>20 cm2; 23)双侧颞下颔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l/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抖三指缺失; 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跟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昕力损失≥81 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l/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 cm2;但<20 cm2; 23)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分;

43)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l/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x109/L(<3 000/mm3)或粒细胞含量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l/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l/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井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9)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l0 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j)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l/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刨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痘畸形; 64)子官切除;

6i)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元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 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跟矫正视力≤0.l,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而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 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 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 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l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睦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㈨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者; 38)舌缺损<舌的l/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颔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领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助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l/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l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瘸.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恬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 cm2或3处以上≥1 cm2的瘢瘦;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跟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跟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l dB或一耳损失≥7l 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同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戒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 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 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棱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新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l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瘟;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l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投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l5)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l 6)双眼矫正视力≤0 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台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l/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睦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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