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语文教学论文:寻求兴趣的内在联系

2024-10-06

小学语文教学论文:寻求兴趣的内在联系(共4篇)

1.小学语文教学论文:寻求兴趣的内在联系 篇一

“小三位一体”教学法:字母、音素、音标的内在联系

三位一体教学法把语音学习看做是智力活动,强调启迪学生的思维,着眼于培养学生的独立自学能力。这种教学法力求由浅入深,从易到难,简化音标教学过程,把字母的名称音、音素和音标融为一体,集中教学。特别注重字母、音素、音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三者之间的交叉关系,把讲授26个字母名称音作为学习音素的基础,把掌握音素作为学习音标的前提。

什么叫字母、音素和音标呢?先把概念讲清楚非常重要。字母是组成单词的最小单位。每个字母都有一个名儿,叫字母名称音。字母名称音既有音又有形;音素是指字母在单词中的读音,音素是音的概念,是靠听觉器官判断的。音素数目大大多于字母。英语中字母只有26个,而音素有48个;音标是音素的书面符号,有一个音素就有一个相对应的音标符号。举例说,在blackboard一词中,一共有10个字母 b, l, a, c, k, b, o, a, r, d但只有b-l-a-ck-b-oar-d七个音素,用音标表示它们即[b] [l] [Z] [k] [b] [c:] [d]。学生一下子就明白了音标≠音素,音素是音,音标是符号。

实际上任何国家的拼音文字都有字母名称音和字母在单词中的读音,如:俄语、法语、汉语等均有字母名称音,但几乎所有语种都十分淡化字母名称音。对于我们的母语——汉语拼音来说,很多人不知道汉语还有名称音,所以大部分人只知道读字母在单词中的的读音,这才是正确的。惟独中国人学英语,一开始便走入误区,重视名称音,而忽视音素。我经常看到孩子们读单词时大声朗读突出字母名称音,如:“钢笔”一词,读作pen[pi: i: en], pen,不直呼[p], [e], [n], [pen]。字母名称音与音素相比当然音素更重要。由于我们过分地强调了字母名称音,忽视了字母在单词中的读音,学生养成了一种用字母名称音代替读音的不良习惯。

字母、音素、音标三位一体教学法中,最重要的是讲字母在单词中的读音,即音素。淡化名称音,强化音素,引出音标,重点研究它们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依存关系,尽量简化教学过程。

2.小学语文教学论文:寻求兴趣的内在联系 篇二

一语文与藏语教学“生活化”

语文与藏语是密切相关的, 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语文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 语文只有根植于生活的土壤才会枝繁叶茂。鉴于此, 语文教学要努力营造大语文环境, 面向学生广泛的现实生活, 让语文教学“生活化”。强调教师在传授语文知识和训练语文能力的过程中, 自然而然地注入生活内容与“时代的活水”, 巧妙地把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引进到语文学习中来。让学生在学习语文的同时, 学习生活, 磨砺人生。

1. 有生活才有正确的语文学习

杰罗姆·布鲁纳提出学生必须通过自己的积极参与, 身体力行才能获得知识。本次课程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如何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 努力改变以往的灌输式、死背硬记式, 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实践, 注重激励学生的自得、自悟, 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发现, 在实践中学, 在合作中学。因此, 笔者在语文教学中进行了尝试, 让学生们走入生活, 触摸生活。

2. 有生活才有能力

新的《课程标准》强调了“综合性”学习。开展综合性学习, 既能挖掘语文与藏语等课程之间的共享资源, 又能综合利用各科知识技能, 推动学生走向社会, 在社会的大课堂里学语文、用语文, 丰富阅历, 增长才干。

3. 有生活才有精彩

“源于生活”是藏语的一大特点。贴近生活, 将语文教学生活化, 是重塑语文教学人文精神的重要途径。作文教学是语文课程中最具生命个性的教学层面, 是具有个性的学习主体运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达和交流的重要方式, 是学生放飞情感, 表明态度, 实践人生价值的体现。新课程标准要求写作教学“要为学生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 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基于这一理念, 笔者认为, 作文教学要培养学生热爱生活、敢于表达的能力, 要解除羁绊于学生作文情感的条条框框, 为学生提供体验生活的机会。让学生在开放中大胆作文, 弘扬个性, 放飞情感, 写真实的生活, 述生动的情感。

学习语言文字的过程, 其实就是学生对语言文字的体验过程。体验了多少, 体验了什么, 才是语文教学的根本。尊重学生真实的生活感受和体验才是语文教学的真谛。

二学生生活“语文化”

刘国正曾说:“生活是整个语文教学的源头”;“语文天然是与生活联系在一起的, 语文是反映生活又服务于生活的一种工具。”学生生活“语文化”, 就是强调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关注生活扩大信息接收量, 让源头活水滋润学生的心田, 正如新的《课程标准》所强调的那样:“语文是母语教育课程, 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无处不在, 无时不有。”因而, 应该让学生更多地直接接触语文材料, 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掌握应用的规律。

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情不自禁地学习和运用语文, “生活处处皆语文”。报刊多看、广播电视多听, 中外名著要多看。从打电话到接待客人, 从写留言条到写申请书, 从看电视广告到看电器说明书, 无一不是语文听说读写能力的运用。教师引导学生勤写生活随笔, 努力把语文学习自然而然地由课堂扩展到生活中。生活有多广, 语文就有多广。

家庭生活是日常生活重要的部分, 家庭是小社会, 在这其中, 学生品尝到了成长过程中的快乐与痛苦, 也体味到了亲情的可贵。然而, 许多学生认为每天都和父母接触, 实在没有什么让人感动的事情。这时, 教师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细心观察、用心感受家庭中让学生感动的事。如让学生回家参加家务劳动, 与父母一起体会劳动的甘苦, 父母节日或生日的时候, 给父母送上自己做的礼物等。体验亲情, 积累写作素材。还可以让学生和父母每周谈一次心, 把成长的困惑告诉家长, 把成长的成果和家长一起分享。学生在与父母的交流中享受到了亲情, 也为学生的学习奠定了情感的基础。

三培养学生的自信心

学生学不好藏文主要是因为他们对这门课失去了信心, 这就需要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对待差生, 笔者从不排斥, 不讨厌, 而是关心鼓励他们, 帮助他们浅析语文学习中遇到的不足, 增强其学习的自信心和主动性。有些学生, 开课时藏语文常不及格, 笔者看到他们刻苦学习的一面, 教他们学习藏文的策略, 及时指导, 使他们逐渐对学习藏语有了信心, 求知欲也强了。如某同学, 自己整理笔记, 刚开始没有归纳总结的习惯, 有头没尾, 错字多, 书写差。经过长时间的提示和纠正, 他渐渐形成了习惯, 而且整理得井井有条, 动脑动手能力明显提高, 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也渐渐提高了, 从此他的学习信心大增。而有了自信心, 学习兴趣自然也增加了。

教师要认清语言和文字是民族的灵魂, 认清学习藏语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同时要加强德育工作, 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 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把学生培养成为维护祖国统一, 维护民族团结、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体魄健全的一代新人。

3.注意词语教学的“内在联系” 篇三

片段一:(出示课文第二自然段语句)

师:同学们,藏这个字是什么意思?

生:就是藏起来,不给别人知道。

生:就是不给其他人发现。

师:在这句话中,诗人“藏”起来的是什么?

生:是依依惜别的深情。

师:把这深情藏起来,说明什么?

生:不想让对方知道这深情吧。

师:同学们,非常奇怪,李白、孟浩然为什么要把内心的深情藏起来,不让对方知道呢?

生:因为怕对方知道会难过。

生:怕自己的惜别之情表现出来会让对方更加伤心。

师:一个“藏”字,你能看出什么呢?

生:看出李白和孟浩然送别时也在为对方考虑。

生:他们生怕对方难过,所以把自己内心的伤感深藏起来。

师:什么是真正的友情?一个“藏”字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来,一起来朗读这句话,注意读好这个字,这份心。

生投入地齐读。

紧紧抓住一个也许会被忽略的“藏”字,引导学生由字义入手,再读到字的背后所表达的人物内心的情感,进而理解什么才是真正的友情,恰当追问的方式,让词语走向厚实,情感在教学过程中慢慢积聚,也为接下来对送别之情的进一步感悟进行孕伏。

片段二:

师:刚才同学们读了李白的话,这里有一个词语你们理解了吗?出示:满饮此杯。谁来说,这个词语的意思是什么?

生:就是把这杯酒全部喝完。

生:满满地喝下这杯酒。

师:为什么要满满地喝下这杯酒?喝一半行吗?

生:不行。

师:大家都说不行。其实,这满满的酒杯中就仅仅是酒吗?还会有什么呢?

生:我觉得还有李白依依不舍的深情。

师:说得好,是不忍不别的情感也在这满满的酒杯中。还有什么?

生:还有李白和孟浩然的友谊之情也包含在这杯酒中。

生:还有李白对孟浩然的仰慕之情。

师:这不仅仅是一杯斟满的酒,更倾注着浓浓的情,怎能不满饮此杯。现在再读李白的话,能读出李白的心吗?

生有感情地读。

跳出词语的本意另辟蹊径,让学生体会出酒中包含的诗人复杂的情感,把词语读厚,也获得与诗人内心的共鸣,这是对上一片段词语体悟的延续,教学向心灵的美妙体验处迈进。虽然词语教学品悟方法不同,但其中的情感脉络是一以贯之的。

片段三:

师:友人已登船远去。可李白还在——(生:伫立),他的眼睛还在——(生:凝望),这两个词语的意思你理解吗?不用说,来我们来演示一下,好吗?

(生陆续站立,老师通过课件演示白帆远去画面,生进行动作演示)

师:友人的船离开了岸边,李白在岸边——(生动作表现:伫立 凝望,下同)

友人的船驶到江心,李白在——

友人的船已到水天交接的地方,李白在——

友人的白帆消失在蓝天的尽头,李白还是在——

师:同学们,这就是伫立,这就是凝望。不需要说出意思,我们一样能够体会。不过,伫立的是李白的身体,凝望的是李白的双眼,那么,李白的内心还会在想些什么,他凝望的双眼还会想说些什么呢?

学生没有说出词意,但一切尽在不言中,以简驭繁,同样让课堂充满了张力,充满了灵动,也让情感在词语无声表达中走向高潮。

以上三个词语是课堂学习重点着力的地方,我们可以发现,采用的学习方法有所差异,但全指向对文本所表现的人物内心之情这一主题展开,目的明确,教学层次上逐步深入,词语在品悟中有一种内在的、前后相贯通的联系,这样的做法提高学生对词语的理解和感受能力,也帮助学生加深对文本内容的理解,对文本情感的感悟,可谓一举数得。

词语教学是课堂文本学习的重要组成,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运用恰当策略,当密时,密不透风,当疏时,疏可走马,引领学生进行有效品悟。其中,我们一定不能忘记的是,词语教学并不是孤立的,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自由教学,而是要紧紧抓住词语学习“为深化文本学习服务,为课堂情感的深入推波助澜”这一立足点,不忘围绕教学的主旨,挖掘文本词语的内在意蕴以及词语表达的内在联系,在教学中紧扣中心,令词语教学前后呼应,在步步递进中不断深化学生认识,促进情感生成。有了这条内在的隐形的教学“线索”,方能让课堂词语教学在灵动和厚实之间,促动课堂走向有效,促进文本与学生的心灵真正融合。

课堂学习是一个前后相互影响的整体,老师的每一点预设,每一次引领,都应不忘站在课文的整体学习角度进行,心中有学生,课堂有策略,只有这样,教学才能彰显智慧,也更加促进课堂教学效益的提高。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文萃小学)

4.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篇四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

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

(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

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

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

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

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

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

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

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

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

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

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

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

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

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

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

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

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

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

(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

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理解(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5)。

1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

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

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为后盾的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

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

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应当能够满足这

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

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建立了起来。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

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

史的偶然联系。

初看起来,这好像是在玩哲学游戏。事实上,这种内在联系深深

地扎根于我们日常法律实践的前提之中。因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

中,国家法律实施的事实性与立法程序论证力量的正当性相互交织在了一起,这种立法程序按照要求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它为自由提供了

基础。这一点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带着这样的矛盾出

现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们服从。这就是说,法律让接受者自

己去确定,是把规范仅仅当作对其行为活动的实际限制,并认真对待

犯法可能会导致的各种结果;还是积极遵守法律,并且是出于对具有

合法性的公共意志形成结果的尊重。康德早就用他的“正当性”

(Legalit?t)概念强调了这两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因为没有这种联

系,便不能指望人们遵守法律: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这样的形式,即在不同的场合能同时被看做是强制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这种两重性就

是我们对现代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等同于这样

一种解释,即国家同时保障法律实施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制定的正当

性,因此,一方面是一般服从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it?t),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惩罚来强制服从;另一方面则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它使得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则。

当然,这样立刻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规则随时都可能被政治

立法者改变的时候,应当如何来论证规则的合法性呢。宪法规范也是

可以改变的;甚至连宪法自身宣布为不可更改的基本规范(以及所有的实在法),同样也会遭受到被废除的命运,比如在政体发生更替的时候。只要人们能退而固守基于宗教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法,那么,实

在法令人目不暇接的变化便可以用道德来加以控制。实在法是有时间

限制的,它在法律等级体系中一直都从属于永恒有效的道德法,并接

受道德法的引导。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各种同一的世界观和具有集

体约束力的伦理早已分崩离析,撇开这一事实不论,现代法律只是由

于它的形式属性便拒斥后传统道德的直接控制,而这种道德可以说是

我们所仅有的东西了。

2 实在法与自主道德的互补关系

现代法律体系是依据主体权利而建立起来的。这些权利具有一种

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摆脱道德义务的特征。主体权利使得行

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

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

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

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探讨的基

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

(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

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

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

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

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

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

一实践。

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

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

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

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

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

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

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

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4 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但人权不可以把

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确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

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民主制度下的立

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要想把人权实证

化,那么,这种想法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的自由,而只有通过

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

立法;应该使用哪一种语言,已不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自

我立法的民主观念必须在法律自身的媒介中获得其有效性。

公民依据话语原则来判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他们这样做的前提是交往。但是,如果这些前提本身想象政治公民权那样获得制度

化,就必须具有可以使用的法律符码(Rechtscode)。而要确立这种

法律符码,就必须明确法人的身份,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属

于自愿联合起来的法律团体,在必要时会有效地声张其权利。一般而

言,没有法人的私人自主,便不存在法律。作为一种结果,如果缺少

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基本法,便没有媒介能够使公民运用公共自主的条件制度化。

因此,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互为前提,无论是人权,还是人民主

权,都不能宣称自己具有优先性。

这就表达了如下直觉观念:一方面,公民在私人自主受到平等保

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这样他才能恰当地利用其公共自主;另一方面,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其政治自主时,才能有效地控制其私人自主,并相互达成一致。

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一直被迄今为止仍占据主

导地位的法律范式相互之间的冲突所掩盖。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认为,经济社会应当用私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来加以制度化,允

许市场机制自主运行。这一“私法社会”

(privatrechtsgesellschaft)立足于法律主体的自主之上;作为市

场的参与者,这些法律主体或多或少合理地追逐其人生目标。与这种

社会模式相对应的是下述规范期望,即社会公正能够通过保障公民的消极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只能通过确定个体的自由空间而得以实现。

对这一立场的充分批判,产生了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反对意见是很明

确的:如果拥有和获得自由的能力要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那么,就

必须存在法律能力的平等。然而事实上,在经济权利,资产和社会生

活条件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平等,正在不断地摧毁着那些提供平等机会

以使人们有效地利用平等分配的法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平等的规范内涵不至于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

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

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

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主义(sozialstaatlicher

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

差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到了限制。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于工业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

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两种法律范式之间的唯一冲突

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的形成是否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

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

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

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

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只有在关键

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

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

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

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

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

判不但对准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

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

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

女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

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

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

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

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

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

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

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

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

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

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

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

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

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

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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