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社会调查报告法律

2024-06-29

农民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共8篇)

1.农民社会调查报告法律 篇一

有关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近些年来,因土地补偿安置所引起的冲突,逐年成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显性矛盾。因土地大量征用而使相当部分的人员无法就业,影响了社会稳定,又阻碍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务之急。

从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建立。从已有的实践来看,所谓的社会保障也只能称为“生活保障”,其与以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一些地方往往不顾农民的真实意愿和利益,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政府主导型的保障措施。还有一种最让农民担心和不满的做法是,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用于继续发展村集体经济投入,失地村民则从将来的利润中获取红利,以此达到“由集体安置”的目的。农民对此很不放心,因为,除了可能出现腐败之外,投入本身就是一种带风险的市场行为。这些形式上表现为农民自愿参与的保障措施或投资行为,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而且当农民权益遭受损失时,还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再如,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尚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的具措施有差别,尤其是其中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制度处于混乱、于法无据的状态,无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实践来看。已有的保障方式单一,水平过低。目前最主要的社会保障是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而医疗等其他保障方式则还很缺乏,为失地未就业农民提供专业培训、知识技能学习等非农产业素质的保障制度也只是在极个别地方有实行。

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作为行为的指引,虽然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但纠纷时有发生,且纠纷发生后又缺乏通畅、公正的解决机制,随意性较大,这种现状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订统一的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其一,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分清对象,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归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通过立法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以及缴纳标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或农民自行负担都有困难,因此必须通过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方式来解决问题。

资金筹集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承担部分可在每年财政或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按比例列支;村集体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开支;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同时,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政府负担部分和村集体缴纳资金的一部分,用作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以村集体负担的部分资金和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资金建立个人账户。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并结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养老账户,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并且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法律在规定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的同时,还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及运行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运作必须有一整套严格的监管体系作保证,因此法律还应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如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其二,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因而,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具体的办法可以采用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即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传统合作医疗无论从目标定位到运行、管理、激励机制均有不足之处,其中筹资机制不畅更是不能持久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克服传统制度的弊病,就必须从“合作”和“新型”两个角度人手。即严格遵从保险的基本原理,加强农民的共济意识和风险意识。保险理论上,对投保者的合同契约性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少数人的不幸让多数人来分担,通过协力让风险化为无形,它发挥了特有的互动共济功能。它强调要从价值观念上宣传强化“效用”的功能,淡化纠正“受益”的观念,且不能随意扩大受益面,政府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时必须始终向失地农民灌输这一观念。

同时,通过立法规定合作医疗的筹资、运行、监管、激励等机制,以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合理使用。

其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从理论上讲,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的范围应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但实际中,由于经济支持力度的不同,目前尚不能在全国所有农村都建立或建立相同标准的低保制度,因此,各地也应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在地方立法中应当合理界定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只要符合条件,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而将其排除在外;还应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来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此外,还应确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其四,建立就业培训和社会服务的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和就业风险。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除就业安置外,根本在于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描葛劳动技能,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进而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另外,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因启动权利救涛程序所需的各种成本及相关法律知识。因此,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将失地的农民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通过立法明确下来,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2.农民社会调查报告法律 篇二

1 农民分化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对农民分化作了深刻分析, 他指出, 伴随着大工业的产生和发展, 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日益分离, 农民受到了残酷的剥夺, 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被迫举家迁入城市从事工业劳动, 沦为无产者。而对照我国的具体情况, 农民分化应是指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的传统农民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 而分化出新的具有不同特征,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民群体。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调整, 农民的流动性增强, 通过外出务工等途径具备了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 实现了以职业分化为基础的社会分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已逐渐分化成了不同类型的农民群体。学界关于农民分化的种类主要有农业劳动者、农民工、经营性农民、失地农民、乡村管理者、农民知识分子等。笔者根据职业特点以及收入来源等因素, 将农民分为以下具有代表性的几种, 分别为传统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经营性农民。

2 各类农民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对于传统农民来说, 他们对于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础上的家庭养老模式最为依赖, 但随着城镇化的加快, 农村土地面积不断缩小, 环境恶化加剧, 土地的保障功能也被淡化。1992年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规定的个人完全积累性筹资模式和极低的保障水平, 根本无法满足这部分农民的养老需要, 严重落后实际需要。1999年7月, 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农村养老体制改革的步伐就此停滞。

近年来, 我国农民工群体的规模日益庞大。随之产生的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 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但现实是农民工的境遇非常尴尬, 处于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边缘。2001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出了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规定。2006年,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 中则提出了制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但迄今为止, 仍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2009年2月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含15年) 将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缴费年限的过长、社保账户的固定性也导致了农民工的退保潮。

现阶段,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 往往只得到政府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补偿金, 不足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和养老保障要求。在土地被征用后, 农民基本处于失业状态, 或转变为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和生活水平的低下, 强烈要求制定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而对于经营性农民来说, 由于他们的收入不稳定, 还要承担各种商业风险, 以及缴纳税费, 养老问题被搁置在一边。为了保障他们在经营困难时的基本生活,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 必须加以规范。

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基本趋势

3.1 建立城乡分立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尽管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共同推动下, 我国城乡之间的统筹层次和融合程度持续提高, 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总体态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难有实质性改变。社会保障在城镇社会成员中获得了广泛的观念支持和心理认同, 而养儿防老、以土地养老的固有观念在农村社会成员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这也决定了城乡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尽相同的, 尤其是关系到农民生存的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必须立基于这些客观现实, 坚持建立独立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盲目、急进的推行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势必遭遇运行不畅的困境。影响甚至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立和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事实上, 一些发达国家, 如德国等, 也是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我国2010年10月28日最新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建立城乡分立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2 坚持传统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

在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中, 把家庭作为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 农民以其个人终身劳动积累为基础, 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作为农村最重要的养老方式, 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机制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而社会保障从学理上说即保险。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 即将集中于一人的不幸而产生的意外危险及因此而发生的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 (1) 随着生产社会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加深, 我国农村以家庭保障为基础、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为必要补充的传统养老保障机制的功能将会逐步弱化, 社会养老保障的作用会愈加提高。但是, 通过正视当前农村区域发展的巨大差异及国家财政能力的有限, 建立完全的福利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不现实的。事实上, 社会养老保险, 也是依托家庭等传统养老保障模式来具体实施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传统的养老保障机制在我国农村将仍然发挥基础性作用,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设计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传统养老保障机制的作用。

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设计构想

4.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框架

分析法学派奠基人约翰·奥斯丁曾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 它的功过则是另外一回事。”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开始建立, 如民政部于1992年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 地方性立法也很多, 但从运行的效果来看, 上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保障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权, 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而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及养老保险的复杂性, 以及《社会保险法》中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粗略规定, 笔者认为, 根据“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价值要求, 我国应当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作为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法, 只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地的建立提供原则性指导和一般性规定。我们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规章加以具体规范。包括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不可忽略的是, 即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已很完善, 也实现了社会保险的精神, 但在管理方式上应更加人性化, 以弥补法律的僵硬性缺陷。

4.2 农民分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设计

4.2.1 传统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设计。

传统农民是指从事农业生产, 以农产品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对这类农民, 笔者认为直接应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体系, 适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他们的收入不高, 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 具有不稳定性, 无法保证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他们的缴纳标准应适当降低, 可以根据农民的实际收入, 允许其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外, 探索“实物换保障”的保障方式。卢海元在《实物换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之路》中指出, “实物换保障”是根据不同的对象, 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化为保险费, 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在立法中允许农民将农产品直接转换为保险费, 降低农产品风险, 保障农民生活。此外, 统筹层次不高一直是阻碍农保事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必须明确规定传统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有层次的实行省级统筹, 最终实行全国统筹。同时也与《社会保险法》相呼应。这样, 农民的养老金就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全省范围内, 实行社保账户一卡通, 保证社保资金的流畅发放, 方便农民缴纳和领取。从行政管理的要求来看, 农村养老金的征收、发放应该学习城镇职工的养老金管理制度, 由独立的部门管理。故立法应该明确规定统一的养老金征缴机构, 并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监督机构。

4.2.2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设计。

农民工群体的数量增长最快, 近几年学界对农民工养老问题的研究也最多, 一致的观点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 但就如何建立及建立的模式存在较大的争议, 大体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基于社会公平, 认为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同待遇, 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二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第三种从农民工的特征出发, 认为应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种最符合当前农民工的实际情况, 实施难度也最大。

笔者认为, 农民工可以再分类为稳定性农民工和流动性农民工。 (1) 稳定性农民由于有固定单位, 工作时间比较长, 又有劳动合同的保障, 直接纳入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是可行的。当然, 在法条中, 还是要加以特别的规范的。比如如何界定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笔者建议以具有稳定的工作、合法固定的住所、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界定标准。 (2) 对于流动性农民工, 因为他们的工作极不稳定,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建议将其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 并尝试进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地域分离, 统筹账户固定在农村。农民在城市工作期间, 还可以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但只有农民自己缴纳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针对当前因社保转移接续困难导致的农民工退保现象, 并结合国家新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规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可以跨省转移 (同样可以使用经营性农民) , 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农保”与“城保”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内容中, 也应有相应的条文, 预留制度接口, 制定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换的详细办法, 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无缝对接。具体可以这样设计:“农保”转“城保”时, 个人账户中的保险费全部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而主要由政府缴费的统筹账户, 同样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城保”转“农保”时, 个人账户中的保险费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比例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剩余部分交还农民, 也可全部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而统筹账户的资金, 则全部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这一点在实际中暂时是无法做到的, 需要地区之间的协调, 突破地区利益保护的难题。此外, 在养老金的计发方法上规定可以选择月发、季发、年发等支付方式, 以适应不同缴费水平, 不同工作特征的农民工的要求。

4.2.3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设计。

农村城镇化的加速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落后, 导致失地农民群体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使农民获得了自主权和选择权, 却也使农民失去了依赖土地作为最后保障的方式, 处于生存的边缘。传统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 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安置费用、就业培训费用、养老补助费用等。补偿水平低, 对失地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解决没有什么作用, 必须坚持土地补偿与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笔者认为走“土地换保障”的路子是可行的。具体的法律设计是: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将征用土地的补偿金抽取一部分划入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意愿, 可以冲抵若干年的保险费;而政府再出让土地所得的收益, 按统一比例一次性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 不可以作为政府的补贴。对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 可以强制规定土地流转的一部分资金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划入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社会统筹账户不变。对于因其他原因造成失去土地的第三种农民, 直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账户基金适当增加, 保障其最低生存需求。同时, 针对失地农民, 应当制定专门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 与土地承包、土地出让、土地流转等相关的法律衔接起来。最后, 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应纳入强制推行范畴, 以缓和矛盾, 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2.4 经营性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设计。

对于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房, 并在城镇经营的经营性农民, 已基本脱离了农村生活, 直接纳入城险体系进行规范即可。对于在城镇没有固定住房的经营性农民, 包括在城镇经营和在农村经营的农民, 由于其还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没有根本脱离农村生活, 应将其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加以规范, 以保证他们在经营困难、或年老回乡时有基本的养老保障。除此之外, 由于经营性农民大多是个体经商户, 所以在税费征收方面可以采取优惠政策, 并将该部分税费直接划归到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中去, 作为政府额外补贴, 有效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同时也有利于税费的征收。当然, 这中间还是会涉及到诸多的利益博弈, 如何协调利益冲突, 实现既定目标, 是任重而道远的。

5 结语

作为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一直受到极大的关注。尽管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但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是依靠行政强制力加以推行, 包括“新农保”政策。《社会保险法》虽已出台, 但仍是一笔带过。因此, 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变得尤为重要。而农民分化现象的出现对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提出了新的要求。理想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是城乡一体, 这符合城乡统筹, 社会公平的要求, 但即使是发达国家, 也大多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更何况是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中国。因此, 基于农民分化的前提, 设计专门的适应农村社会结构变化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目前, 也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智选择。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 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已分化为传统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经营性农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农民分化的现实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新农保”试点以及新《社会保险法》也没有根据农民群体的不同进行分类设计。构建一套既能保障全体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需求又能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特殊养老要求的法律体系, 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农民分化,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桂裕, 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店, 1981, 1.

[2]李海霞, 对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与评价—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为例[J].调研世界, 2004 (10) , 38.

[3]杨立雄,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 2003 (9) , 43.

[4]卢海元, 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 2005 (7) , 34.

3.农民社会调查报告法律 篇三

摘要:城市化和工业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进程中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从而导致被征地农民数量急剧增长,他们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目前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善、规范合理的法律制度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为此,应明确土地产权,加强土地立法,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生活成本;就业压力;财产权;征地补偿款;利益诉求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6)02-0105-04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这个特殊群体而产生的,它的出现能够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土地被征收征用以后,被征地农民初期生活水平并未受到较大影响,甚至有可能因为补偿款的缘故使生活水平得到暂时性提高。但从长远来看,如果没有完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会随着生活成本和就业压力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有所下降,他们将面临生存和养老压力。如何构筑完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安全有效、合理以及全方位的保障,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对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维护社会安宁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致力于将国家的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保证被征地农民实现好“土地换保障①”,从而有利于保障农民个体都能享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新成就,提升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理论界定

(一)被征地农民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是指为了满足我国城市化发展、工业化建设,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在册,因为土地被征用而丧失相关土地权利的农业人口,简单来说即指被动离开土地的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但却仍具有农民身份,由于土地物权的丧失而导致财产权受损,其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损害,成为弱势法律群体。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②的构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因依法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提供安全可靠的基本保障的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四项,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三、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承载着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保障的基础。目前,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形成完善、规范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重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法律规定缺位是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全国没有真正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上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这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实施仅仅以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为参考。因此对于广大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中的各个环节的运行实施,各市、区、县只能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并根据自身对相关问题的认识理解和判断独立操作,各自为政。鉴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在保障范围、待遇水平、支付标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导致被征地农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这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依法治国总方略的全面贯彻存在不利影响。

(二)保障水平相对偏低

被征地农民受到的保障水平对其现在以及将来的生活质量具有很大影响。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仅在部分较发达地区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和就业培训等相关补充措施,总体保障措施不完善,而且补偿标准普遍偏低。部分被征地农民缺乏长远发展观念,不能充分利用征地补偿款实现可持续发展。从客观实际来看,被征地农民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总体偏低,他们享受的保障待遇与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保障待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在较低的保障水平面前,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意愿难以被调动。

(三)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制度不成熟

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功能顺利实现的物质基础,是被征地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运行以及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与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制度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目前我国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制度不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缺乏法律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的运行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缺乏安全有效的来源机制,来源不稳定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经济基础难以保证;最后,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制度缺乏严密的管理体系,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到位,难以实现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功能的顺利实现。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缺乏有效协调运作及监督机制

农民的征地问题牵涉到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民政等多个部门,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运作管理上也必然会牵涉到上述部门。全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于保障基金如何运作、管理、监督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措施,各个部门之间也缺乏协调和管理监督机制,这些都无形地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正当权益。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缺乏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运作及监督机制,这使得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难以跟上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步伐,造成了实际上的保障水平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

(五)缺乏对被征地农民生计的长远保障机制

在现有制度下,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不仅失去了收入、资产、权利和地位,而且破坏了农民维持生计的生产体系。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的设计和补偿标准,很难防止被征地农民面临的生活困难。实证数据显示,被征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有所下降,外出务工以及经营第二三产业劳动力人数有所增长,但同时也导致部分农民处于无业、待业状态。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失去赖以依靠的土地,加上部分被征地农民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且缺乏劳动技能,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缺乏相应的生活来源,随着补偿费的日益消耗以及子女教育、就医等费用日益增加,导致生活难以维持。此外,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养老问题使被征地农民不堪重负,成为被征地农民普遍关注的重点。

(六)被征地农民缺乏利益诉求③表达的正式制度性渠道

被征地农民在合法合理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缺乏反映利益诉求的正式制度性渠道。首先,被征地农民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他们的维权意识相对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较弱,也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合法组织;其次,在制度层面信访、诉讼、复议等解决机制互相衔接不够,有些部门对被征地农民上访事宜置之不理,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前,很多被征地农民提起诉讼也难以立案,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权。被征地农民意愿表达不出来,政府就无法真正了解被征地农民的难处和需求,更无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能够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困难的办法。民意诉求受阻可能会引起有诉求的被征地农民长期反复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引发社会矛盾的几率,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完善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径

要完善我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既不能照搬某一省份的经验,更不能照搬国外的已有制度,必须在我国的国情基础上探索完善的路径。

(一)明确土地产权④

被征地农民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产权。要建立科学、合理、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对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也是推进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核心和重要途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很难对他们按照平等的价值交换原则进行合理的补偿。为了充分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土地产权等必须明确,应充分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继承权、抵押权、转让权、受益权以及处置权等多项权利,这同时也是被征地农民获得以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补偿费的必要条件。公共利益的界定能够有效杜绝各级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超范围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额外增加农民负担。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⑤”的前提下,要保证土地征用权仅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征地目的和范围应有严格的界定。其他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来解决。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规划水平偏低。要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国家应加快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的步伐,确保被征地农民顺利实现以“土地换保障”,缓解征地阻力,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应最大限度地参照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准,而且要在实质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制定符合他们自身情况的保障制度,切实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为了满足城市化进程,征地是城市化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征地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随着征地的出现,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同时也失去了土地上的经济利益和保障功能,被征地农民为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应该得到合理补偿和完善的保障。完善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加快完善与征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完善征地政策。一方面应尽快出台更为细化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并对征地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应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创新征地制度,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完善征地的补偿机制,把被征地农民权益和被征用土地的利用效益相互结合,真正做好对被征地农民的有效保障。

(四)利用行政法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1. 行政法应该明确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立、权限、职能、行使职权的程序、工作人员配备要求等,这样才能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证。

2. 行政法应该对行政征收作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征收的权限以及对于征收的限制,征收以后的补偿合理性等问题,另外还应该保持行政行为、行政信息在不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向公众公开,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土地征收的程序合法性,给行政机关形成有力监督。

3. 政府作出的指导行为应该充分地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能表面上实施行政指导,暗地却是在发布行政命令,强迫被征地农民违背意愿参加不能保障自身应有权益的保险制度。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有权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给予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救济途径。对于目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行政法的规定应该更具有针对性,从而更好地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

(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

就业是民生之本,它不仅关系到人的生活,也影响着一个人是否能活得有尊严。就业是预防和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是保障和改善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状况的关键性因素,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加强就业发展战略的重点部署,制定符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政策,健全促进就业的制度体系,构建我国全面改革发展体制机制条件下的新就业模式,建立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大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创业能力培训,促使他们以创业带动就业,改变过去保姆型的就业方式。有计划地针对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实施自主创业。

结语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的综合性途径,土地征收是提高城市化水平的必由之路,由于被征地农民对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做出显著的贡献,国家和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市化发展的前提,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民生问题,并不只是经济发展,而让老百姓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才能真正解决民生问题。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应充分发挥法律制度规范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充分保障,让他们真正享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怀。

注释:

①以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社会保险。

②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③利益诉求机制——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其指加强各社会共同体、社会组织交流,增强与群众沟通,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的机制,也是群众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身需求和意见,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机制。

④土地产权是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我国土地产权总体上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三大类。

⑤公共利益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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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殷俊,李晓鹤.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模式的公平性探析[J].经济问题,2009,(8).

4.关于农民法律意识实践调查报告 篇四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直接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现实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无庸讳言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是以淡漠为其表象特征的。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

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这不能不说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义语,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要“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二、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75%;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15.%;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0%。

通过观看电视节目,可以获得与自己的生活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及时把握环境的变化。监测环境是人们观看新闻节目的主要动机,但其他类型的节目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人们的这种信息需求,如收看家庭电视剧同样能够使人们感受到社会生活状况及其变化。现在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仍然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一些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维护。无论是讨薪、合同的签订还是职业病的治疗上,农民工单薄的法律意识在面对这些问题上都显得苍白无力。但由于近些年来,这类法律报道的增多,我们可喜的发现类似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没

有以前这样多,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工作,而农民也在大众传播中不断丰富自己,渐渐走上自己的维权之路。

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这些现象对农民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经过长期艰难的普法教育使农民形成的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及信任,往往会因为一些错误处理或枉法行为而丧失。

3.重视司法执法的“示范”作用 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意识,使农民将法律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结合起来。

4.农村普法活动要有针对性农村普法活动应与农民所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活动相联系。在普法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例如,把农村比较常见的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处理办法作为普法的重点。在普法形式上,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法,应当采取以案说法、法制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发挥电视、广播等直观性、时效性强的普法媒体的作用

5.发展市场经济,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得依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这从两方面对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断绝了传统宗法习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为人们的精神解放创设了社会条件。二是市场经济无时不把人们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迫使人们时刻不得不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基于此,只要我们建立起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其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经济模式,也就具备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基础。6.增强国家法的亲和力。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

5.农民社会调查报告法律 篇五

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是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区援助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确保区域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的有力保障。201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民事法律援助514件,占全部民事援助案件数的63%,取得经济利益235万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申请渠道畅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在全区12个街道和劳动等6个部门建立了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网络是健全而畅通的。为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区司法局联合南纪门街道在南纪门劳务市场设立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劳务市场管理机构同平台办公,每周定时安排律师值班,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在农民工日、春节后农民工进城务工高峰期等重要节点举办两场以上的专场农民工法律咨询暨法律援助现场受理活动,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我

1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申请率都是比较高的,农民工遇到劳动争议等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援助维权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基本上做到了每一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都申请了法律援助。

二是申请门槛较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只要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都应给与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对农民工因工资、工伤、社保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农民工因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与其他城市困难群体一视同仁,不差别对待。可以说,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不仅不比城市困难群体高,反而比他们还要低。2009年,为农民工提供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474件,涉及请求工伤待遇的25件,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请求赔偿的4件,农民工得到了全面的法律援助,并按规定得到了门槛较低的法律援助优惠。

三是办事程序简便。农民工在渝中区办理法律援助事宜享有与其他困难群体同样简便快捷的办事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要求,自加压力,将法律援助审批时限提前到5个工作日办结,对农民工快要超过仲裁时限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要求,先受理指派律师,再

完善审批手续。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和联动机制,农民工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同步申请法律援助,我区农民工可以向总工会职工维权部或职工帮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在法院立案或劳动仲裁立案时得到工作人员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提示和帮助。农民工还可以在向区属50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时,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广泛发放《法律援助指南》,自编的《以案说法律援助》宣传手册,向咨询群众赠送印有法律援助相关信息的环保袋,法律援助联系卡等物品,向社会公开电话,公告办事程序。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做到了公开简便。

四是援助质量较高。渝中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是有保证的,首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全部是执业律师,我区是全市唯一没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的区县,执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足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其次,我们有一整套办结案监督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可以充分调动律师的办案积极性。比如,为引导律师简化程序办案,我们实行了调解结案奖励制度,并对当场兑现的给与较高的奖励。第三我们在全市率先推行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暨点援制,将摊派性质的法律援助制度优化为志愿服务制度,律师抱着扶弱帮困的慈爱之心来参与法律援助办

案,法律援助的效果较好。2010年,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当年结案641件,当年结案率达78%左右,其中非诉讼结案290件,诉讼调解结案223件,真正以判决结案的占13%左右,避免了农民工援助案件因诉讼程序漫长而导致维权不利的局面。全年没有一件农民工不满意法律援助的投诉,也没有一件农民工因法律援助引发的急访、群访案件,法律援助效果较好。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6.农民社会调查报告 篇六

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调查报告

2010级行政管理汤红梅

仓上镇近五年来

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调查报告

2010级行政管理汤红梅

近几年,农村产业正在由单一的农村种植业向多元化产业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号角,但农民增收的“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解决“三农”问题,其根本方法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各项工作,千方百计破解农民增收难问题。为此,我对仓上镇近五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现将调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民收入的基本情况

仓上镇地处白河县中后山,距县城75公里,西北与旬阳县兰滩、蜀河、棕溪等乡镇接壤,东南与本县西营、冷水、小双等乡镇毗邻,总面积108平方公里,辖12个村96个村民小组,农村居户4314户17045人,常用耕地面积21035亩,是以“一黄一白一药”(烤烟、蚕桑、黄姜)产业为主的典型农业大镇。近五年来,农民收入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收入构成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一、总收入 5369 6252 7645 7928 10527

(一)、农业收入 3618 4374 3075 3801 58221、种植业收入 2231 2315 2513 3239 53142、畜牧业收入 1161 1827 2447 2155 24403、林业收入 226 232 538 361 352

(二)非农产业收入 1311 1438 1581 1337 19111、第二产业收入 651 776 840 842 10802、第三产业收入 660 662 741 495 831

(三)、转移性收入 440 440 426 426 754

二、总费用 3127 4553 4555 4996 52131、家庭经营性费用 1727 2153 2050 2350 24302、日常生活及管理

费用

三、外出劳务带回现金

四、农民所得净收入

五、人均纯收入 1400 1422 3645 2050 2400 1986 3669 2153 2500 1890 4555 2669 2646 2779 5697 3355 2783 3019 8432 4528

近五年中,从收入构成看,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49%,而农业收入中畜牧业收入又占34%,外出劳务带回现金收入占32%(可推算外出劳务总收入占60%以上),第二产业收入占8%、第三产业收入占6%。转移性收入占5%。

二、农民收入增长特点分析

(一)发展技术型产业是农村致富的法宝。近几年,国家对农村产业政策的倾斜,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投入,打破了以往“玉米+小麦”耕作方式,使农民突破了传统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思维模式,大力发展烟、姜、桑、林、畜五大产业,因地制宜地突出“一村一品”,着力发展鱼塘、天宝、马庄、农庄、东庄、裴家、槐坪等7个烤烟大村,裴家、槐坪、天宝、石关、东庄、马庄等6个蚕桑大村,裴家、灯塔等2个畜牧大村,全镇年发展烤烟5500亩以上,养蚕5000张以上,农民收入呈两位数增长的良好态势,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153元,比1996年874元增长了1379元。其中2007年经济作物收入达1000万元,畜牧产业收入达2000万元,仅这两项产业收入占国民总收入一半以上,其原因是在仓上这个以产业为主的典型农业大镇,一是自2002年以来,党委、政府适时做出决定,要求各村努力整合土地资源,把能种烟的土地坚决统一种烟,适合栽桑的地一律栽桑,大部分农民利用自己掌握的1-2门产业技术(如烤烟、养殖)使家庭收入得以增加,目前,烤烟产业已成为仓上人民的主

导产业,致富产业,仓上每一位农民说烟话,做烟活,鱼塘、天宝等6个村的烤烟实现了现有劳动力人均一亩烤烟,且每亩烤烟收入均在1500元以上;例如:鱼塘村800人口,年均烤烟800亩以上,人均烤烟1.3亩,仅此一项,年均增收1500元以上,再如东庄村二组20余户农户,户均烤烟8亩以上,户均年收入1万元左右,天宝村年均烤烟1000亩以上,群众年增收150万元,创税20万元。二是蚕桑产业是仓上镇历史悠久产业,在1996年以前因农民饲养技术有限,张产不高,导致农民对养蚕兴趣不浓,自1997年以后,政府通过科技培训、拓宽市场、提高价格等途径,大力发展蚕桑产业,已发展密植桑园3000余亩,桑园留存面积达12000亩,年养蚕5500张以上。实现农民收入500万元。三是畜牧产业是近两年致富最快的产业,06、07这两年数据显示,畜牧产业收入在农业收入中占主要地位,政府采取大户集中养和户增一头猪的散养方式,不断扩大畜牧养殖规模,提高农民收入,2007年仓上实现畜牧收入近3500万元,创下了仓上畜牧产值最高记录;

(二)劳务经济给农民增收注入新的活力。外出务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中新的增长点,具有很大发展潜力。仓上镇共有劳动力资源10783人,年在外务工人员达6000人以上,从数据上显示,外出劳务带回现金收入近2000万元,可推算劳务总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占农民家庭收入的60%以上。近几年,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劳务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特别是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已被外出务工人员接受并认可,一是建立务工能人帮带机制,即一个务工能人(即小包工头)带10个人出去务工,确

保年带回劳务现金1万元。二是着眼于长远,积极实施技能工程,即不让一名未考取高一级初中毕业生无技能流入社会,这一政策的实施可确保每一位青年都拥有一技之长。三是落实劳务维权机制,即在务工人员较为密集的城市设立维权服务机构,更好地做好劳动力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在外务工付出劳力的同时享受最好的劳务权力。

(三)第二、第三产业收入、转移性收入也是农民收入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近年来,仓上镇加大集镇建设力度,先后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加强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落户集镇,引导农民积极在集镇从事二、三产业。目前,集镇农贸市场已有各类中小企业245家,从业人员900余人,总产值1.2亿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家,年产值8000万元左右。按照“示范带动、重点推进、逐步发展”的原则和城镇一体化建设要求,以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为契机,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商贸流通业、服务业向小城镇集中,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集镇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落户集镇,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由城郊乡镇向城市转移、边远乡镇向小集镇转移、青年劳动力向城市及集镇集中。通过盘活土地资源,开发建设新农村示范点天宝村农业示范园,将天宝村建成集居住、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文明新村。

三、农民收入增长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发展情况看,影响我镇农民收入增长的不利因素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镇农业产业比较单一,畜牧产业化尚未形成,农户农

业、牧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始终存在,波动性表现明显。例如畜牧产业,就06、07两年来看,由于市场波动因素导致畜牧产业尤为看好,但若发展成规模,有待于建立养殖+销售链条。

2、二、三产业对农民的作用不稳定、不明显。当前我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仅仅表现在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内,而二产业的调整显然滞后。农业收入是我镇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但是,从长远来看,农业收入并非是未来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3、农民文化科技水平不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文化科技水平不高,使得农业新技术的应用、新品种的推广受到限制。同时,缺乏竞争力,使农村劳动力在非农领域就业困难。

4、农民增收渠道比较单一。尽管我镇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例如鼓励发展农村产业,通过技能培训,使其尽快进入劳务市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劳务收入,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收效甚微。

四、农民收入增长的意见建议

1、整合农村土地资源,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业收入的增

加。

2、加强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劳动力输出模式由单一的体力输出向多元化的智力、技能型模式转变,提升农民工从业能力和复合型素质。

3、加快非农产业发展步伐,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

7.农民社会调查报告法律 篇七

近年来,农民工市民化呼声越来越高,而农民工市民化的进展却不大,甚至举步维艰。农民工的出路在于市民化,市民化的核心难题在于制度障碍和资金障碍。扫清制度障碍牵涉的利益太多,特别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因此城乡二元制度和城市二元制度很难在短期内有真正实质性的突破,农民工市民化所需资金又是一个天文数字。张国胜通过构建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模型,分地区、分类型的对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进行了具体量化,东部沿海地区第一代农民工与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分别约为10万元与9万元,内陆地区的第一代农民工与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分别约为6万元与5万元[1]。农民工市民化以全国的平均成本8万元来计算,要转移全国2.6亿农民工进城,需要的总成本是20.8万亿元。

而政府在短期内不会出台重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而农民工社会资本提升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一条重要的路径,而在找到社会资本提升这条新路径后,首先必须对农民工的社会资本状况进行调查。

二、样本数据说明

本次问卷调查是由笔者在2011年7—11月进行的,设计了29个问题,共收到264份调查问卷,其中有效问卷为244份。为全面反映农民工的社会资本的真实情况,对调查地域做了精心选择,在全国10省市自治区如湖南、四川、广东、福建、浙江、河南、云南、吉林、新疆、宁夏展开调查。在调查中,也充分利用本人的强关系和弱关系,如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和高中同学、亲戚朋友、以前单位的同事、甚至朋友的朋友,保证了调查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和广泛性。

三、农民工社会资本状况调查与分析

本次调查中男女比较均衡,男女各占比例分别为49.6%和50.4%。在婚姻状况调查中,已婚、未婚、其他所占比例分别为58.3%、40.9%、0.8%。已婚的偏多正好能够反映农民工社会关系的建构情况,因为社会关系建构往往需要时间,是一个逐步的建构过程。

1.年龄和学历状况。

在本次问卷的年龄调查中,其中未满30岁的为65.4%,而30岁以上的为24.6%。显然,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第一代农民工已经在逐渐从城市退出。

在本次问卷的教育程度调查中,占前3位的分别是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及以上,所占比重分别为41.1%、38.6%、14.1%,小学只占6.2%。其中初中和高中或中专所占比重与中国大陆人口教育程度基本吻合,反映真实情况,而大专及以上所占比重略微偏高。一方面可能是基于一部分农民工比较好面子,有文凭造假的,有上一二年退学肄业的,甚至只报了名没有去读的或者只读了半年的,都可能认为自己是职业高中或者职业学院毕业;另一方面可能也反映了农民工对职业教育的渴望,希望能得到学习的机会和更多的培训,甚至业余时间能上大学。

2.农民工的打工情况。

在农民工打工的第一份工作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工厂普通工人、临时工、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办事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58.8%、11.3%、9.2%、3.6%。工厂普通工人所占比重为58.8%,基本上与其所受教育程度吻合,也符合现实情况。而临时工所占比重为11.3%,则反映出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可能不少处于非正式就业状态,就业环境需要大的改观。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办事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9.2%、3.6%,则反映出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有较大提高。整体说来,职业层次低,社会资本也偏低。

与打工的第一份工作相比,工厂普通工人所占比重为有所下降,选项数由原来的141人降为112人。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办事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所占比重有所上升,选项数由原来的24、14、11上升为48、31、23。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和老板一共有5人。整体反映出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务工初期,有较大的提升,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办事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人数都增长了1倍。

3.农民工的社会关系状况。

本次在与打工地朋友的关系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同级别的同事、通过工作认识的朋友、生活中结识的朋友、同乡,所占比重分别为27.2%、20.5%、17.4%、15.3%。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工强关系有所消弱,同乡和同学朋友的比重分别为15.3%和8.2%。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农民工的弱关系有所增强,同级别的同事、通过工作认识的朋友、生活中结识的朋友,所占比重分别为27.2%、20.5%、17.4%。但是如果把同级别的同事和通过工作认识的朋友合并为与工作有关的朋友,所占比重为47.7%,显然农民工的弱关系依然比较弱,交友范围比较窄。

本次在打工地结识的所有熟人的职业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工厂普通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办事人员、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28.2%、20.5%、14.8%、8.3%。而在农民工当前的职业状况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工厂普通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办事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46.1%、19.8%、12.8%、9.5%。这种打工地的社会关系和当前的职业状况反映了农民工人脉关系中的异质性资源有所增强,也与农民工本身的职业基本吻合。

4.农民工参加组织活动状况。

本次在参加过以下哪些聚会或组织活动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亲戚聚会、同学会、老乡会、专业或行业协会,所占比重分别为32.5%、25.8%、15.5%、7.4%。第5、6位分别是工会、志愿者组织,所占比重分别为6.7%、4.5%。而亲戚聚会、同学会、老乡会这样的强关系所占比重总计为73.8%。显然,在农民工的日常生活中,强关系依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尽管也有了一些点缀,如占第4、5、6的专业或行业协会、工会、志愿者组织,所占比重分别为7.4%、6.7%、4.5%。而且本次在最近半年参加以上聚会或组织活动情况调查中,很少参加、经常参加、不参加所占比重分别为67.4%、19.5%、13.1%。可以说80%的农民工处于原子化的生活状态中,即使20%的比较活跃,也是大部分活跃于强关系之中。

从以上可以看出,农民工参加组织活动的人不多,只占19.5%,而80%以上的农民工几乎很少参加或者不参加,而经常参加的可能大多是一些新生代农民工。这种状况有喜有忧,喜的是新生代农民工越来越重视参与,开始融入到各种组织中去,忧的是这种整体状况令人堪忧,这会制约农民工群体的进一步求生存和发展。

5.农民工获得支持的状况。

本次在农民工曾得到过以下哪些组织的帮助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没有得到帮助过、其他、地方基层政府、志愿者组织,所占比重分别为46.1%、12.4%、11.6%、10.1%。占第5、6、7位的分别是工会、社区组织、基层党组织,所占比重分别为9.3%、4.3%、3.9%。如果除去农民工所理解的其他组织,农民工受到过组织帮助的仅占41.5%。尽管有地方基层政府和志愿者组织的足迹,有工会、社区组织、基层党组织依稀的身影,在服务农民工过程中,更多是组织的缺失和缺位。

本次在对农民工的工作有帮助的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同级别的同事、通过工作认识的朋友、老板(上司)、生活中结识的朋友,所占比重分别为22.2%、18.5%、16.7%、14.7%。而占第5、6、7位的分别是同乡、同学、下属,所占比重分别为10.8%、10%、6.2%。这表明农民工的认知型社会资本有所提升,同级别的同事、通过工作认识的朋友、老板(上司)、生活中结识的朋友等弱关系有利于农民工找工作,也有利于农民工的工作进步。而同乡、同学、下属等强关系对工作的影响不大。

6.农民工的信任与交友状况。

本次在农民工信任的人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亲戚、生活中结识的朋友、同学、同级别的同事,所占比重分别为22.7%、17.9%、12.7%、11.7%。占第5、6、7位的分别是通过工作认识的朋友、同乡、老板(上司),所占比重分别为10.7%、8.9%、8.5%。虽然农民工对亲戚的信任度依然比较高,但是农民工的信任半径显然有所扩大,扩大到生活中结识的朋友、同级别的同事、通过工作认识的朋友、老板(上司)。反而对同乡信任度只占8.9%。显然,随着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高,社会阅历的丰富,工作经验的积累,认知型社会资本有较大的提升。

本次在希望结交一些什么样的朋友的调查中,占前4位的分别是技术方面的、管理方面的、会交际的、老板,所占比重分别为29%、24.1%、23.1%、13.3%。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工对技术的认同与渴望,希望能有一技之长。另一方面,管理方面的、会交际的、老板,所占比重分别为24.1%、23.1%、13.3%。也就是说,其中技术方面占29%,而非技术方面占71%,这反映了农民工的视野已经比较开阔,认识到人际关系网的重要性,也是认知型社会资本有所提升的表现,不再唯技术论。

四、农民工社会资本整体评估与分析

如果把农民工的社会资本类型划分为,强关系型社会资本、弱关系型社会资本、认知型社会资本、组织型社会资本和制度型社会资本。从以上调查资料中可以发现,尽管农民工的社会资本有所提升,但是仍然以强关系社会资本为主,对外信任度不高,社会资本同质性高,组织型社会资本缺乏,获得的制度型社会资本少。这固然是农民工社会资本的状况和特征,而造成这种状况和特征无外乎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二元制度和农民工自身的素质这两个主要因素。但是关键是,在农民工的这些社会资本类型中,弄清它们之间深层次的内在逻辑,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从图1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当农民工的人力资本低时,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往往以强关系型社会资本为主。而农民工的强关系型社会资本决定了农民工的认知型社会资本的同质性,而农民工的认知型社会资本的同质性又强化了农民工的强关系型社会资本,农民工的强关系型社会资本和农民工的认知型社会资本处于一种相互锁定之中,图1中强关系型社会资本和同质性认知型社会资本之间的实线代表着二者之间处于相互锁定关系。强关系型社会资本和同质性认知型社会资本与组织型社会资本几乎处于一种断裂状态,更与制度型社会资本无缘,图1中强关系型社会资本和同质性认知型社会资本与组织型社会资本和制度型社会资本之间的虚线代表着它们之间几乎处于断裂关系。

因此,农民工的社会资本迫切需要从强关系型社会资本为主向弱关系型社会资本为主转变。当农民工的人力资本高时,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往往以弱关系型社会资本为主。在实践中,随着农民工的弱关系型社会资本提升,农民工的认知型社会资本往往表现为异质性和多样性,而这种认知型社会资本的异质性和多样性,又能推动农民工对弱关系型社会资本的主动建构,这种弱关系型社会资本和认知型社会资本的良性互动,也能影响农民工的组织型社会资本的建构,进而影响农民工的制度型社会资本的建构。

图2中弱关系型社会资本、异质性认知型社会资本和组织型社会资本之间的实线代表着它们之间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弱关系型社会资本、异质性认知型社会资本和组织型社会资本与制度型社会资本之间的虚线,则代表着弱关系型社会资本、异质性认知型社会资本和组织型社会资本对制度型社会资本的影响还是很小。表明农民工在建构自身的制度型社会资本时显得力不从心,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予以特别关注。

五、提升农民工社会资本的对策

1.创立针对农民工等新市民的社区大学。

从以上对农民工社会资本的评估中,可以发现,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着关系型社会资本、认知型社会资本和组织型社会资本,甚至制度型社会资本。只有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才能为农民工的社会资本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太弱,导致社会资本以强关系型社会资本为主,同质性太高,认知受到了极大的局限。农民工一般都聚居在各个工业园区和城乡结合部,加班一般都很多,工作的劳动强度也比较大,针对这些特点,建议在各个园区或者城乡结合部等社区设立社区大学,使农民工有固定的场所,利用假期和业余时间学习,学习职业中专和职业大专的课程学习或者学历教育。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特点,还可以统一学籍注册,就近学习。

农民工的思维以感性思维为主,工作以经验积累为主,缺乏有针对性的系统性的职业技能训练。建议以社区大学或者园区大学为组织保障,推行针对农民工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来促进国家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2.成立非盈利性的农民工职业发展研究中心。

农民工职业发展需要社会各种组织的广泛支持和帮助,而成立全国性的农民工职业发展研究中心,是一个很好的创意和农民工市民化落地生根的措施。可以把农民工职业发展研究中心建成一个综合性的整合平台。可以把政治精英、企业精英、学术精英和草根精英链接起来,可以提升农民工的各种类型的社会资本,特别是认知型社会资本和组织型社会资本。

农民工职业发展研究中心可以邀请农民工中的草根精英来参与研究和讨论一些研究项目,同时也向这些农民工草根精英提供培训和建议,并且把他们的成功经验向农民工群体和社会宣传,使他们能引领和影响其他农民工的职业发展,也使他们获得社会的尊重和充分理解。

3.推动以农民工人力资本提升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

实践中,现阶段农民工市民化进展缓慢,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担心无力承受其巨额资金而对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以户籍制度为主的二元制度迟迟不敢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农民工群体对于这种大规模的制度变迁也缺乏影响力,政府也就缺乏真正的来自农民工群体的压力。

8.农民社会调查报告法律 篇八

河南省汝州市总工会开展送法律到基层、到企业,举行职工维权法律服务讲堂活动于2013年3月下旬启动后,已先后在全市乡镇、街道和系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20余场,为基层工会干部、职工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上了生动的法规知识课。

据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姚军柱介绍,今年以来,为落实“六五”法律援助规划,全面提升职工(农民工)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汝州市总工会围绕打造“维权工会”,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有效途径,举办了系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推进“六五”普法工作,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工会干部自身法律业务知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汝州市总工会积极策划、制定方案,制作了法律、法规展版20余块,购置了5000余册《工会组织建设》和《工资集体协商》辅导读本,发放法律宣传单8000余份,配备专用车辆2台,邀请市司法局和劳动局的律师在讲堂上作专题讲座。法律讲堂无论是在乡镇、街道还是在企业举行,工会干部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踊跃参加。在课堂上,职工(农民工)纷纷向授课律师咨询在打工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律师现场解答,效果很好。

据了解,职工维权法律服务讲堂将继续举行,该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将和维权律师一道深入到乡镇街道、企业,开展职工维权法律服务,力争让更多的职工(农民工)从中受益。

(河南 李军现 路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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