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合同

2024-08-28

工程欠款合同(共8篇)

1.工程欠款合同 篇一

欠款合同范本

(一)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

前交付甲方。

(2)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

(4)还款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欠款合同范本

(二)甲方(借款人):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丙方(抵押人):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欠款合同范本

(三)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 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 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工程欠款合同 篇二

一、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1、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供求失衡, 施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建筑企业属于劳务密集型企业, 市场准入门槛低, 建筑市场“僧多粥少”, 恶性竞争的现象屡屡发生, 施工单位为了企业的生存, 只要有工程, 即便是“垫资”、“带资”也不得不想方设法予以承接。一些建设单位趁机不对等对待施工企业, 往往采取强势态度迫使施工方不得不对合同中某些工程变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明显不利于施工方的合同条文予以认可, 甚至无法回避业主事先设定的“圈套”和“陷阱”, 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以至工程竣工交付后, 发包方采取种种理由和接口, 用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依据, 致使施工单位工程款被长期拖欠。

2、社会信用缺失, 监管不力, 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目前,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 许多环节管理不严, 漏洞很多, 必要的社会诚信信用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到位, 一方面一些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 违约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致使拖欠工程款现象大行其道, 有债不愁、欠债有理的畸形经济势态愈演愈烈, 从而使施工单位深陷欠款泥潭难以自拔, 给施工单位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 破坏了整个市场的信用关系;另一方面, 项目投资决策中存在较多的短期行为, 而政府部门未能采取有效监管控制措施, 致使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变更, 甚至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 形成了较严重的“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以至工程竣工交付后, 由于项目建设手续不全、工程量 (款) 计算方式存在争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等各种原因, 发包方迟迟不办理工程结算, 使施工单位工程款被长期拖欠。

3、施工单位风险意识淡薄, 法制观念不强 (1) 、施工单位风险意识差, 对客户的资信程度、经营状况不了解, 对应收工程款的账龄分析、风险程度缺乏辅助管理。只重视找工程抓项目, 片面追求“高产值高利润”, 而对建设单位的信用情况及履约付款能力认识不清, 导致出现工程款拖欠情况。 (2) 、有的施工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 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 对合同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 对工程款结算条款等不明确, 仅以争得工程为目的, 签订合同时比较草率, 甚至是双方口头上的承诺, 以致出现工程款拖欠问题时, 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使自己在追讨欠款时处于不利地位, 致使工程款被长期拖欠。 (3) 、有的施工企业在遇到拖欠工程款时, 虽然明知可以依靠法律来解决, 但实际上并不愿意诉诸于法律, 一是怕引起纠纷影响与业主的关系及在其他业主心中的企业形象, 影响以后承揽工程项目;二是出于考虑打官司需要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耗费时间比较长、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执行等因素, 因此丧失了通过法律手段讨回拖欠工程款的最佳时机。一旦以后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时, 却又很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错过了法律的保护期限, 使得被拖欠的工程款无法讨还。

二、防止工程款拖欠的对策

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国家非常重视, 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文件, 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创造了社会环境, 但对于施工单位来说, 在企业内部应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尽可能避免出现工程款拖欠情况。

1、做好投标前项目调查工作, 防患于未然。施工企业在投标承揽工程项目时, 要对建设单位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 包括开发项目真实性和建设单位注册情况 (注册资金的额度是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 、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的调查, 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 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 做到知己知彼, 慎之又慎, 对信誉不可靠、资金未落实、垫资数额大、风险大于效益的项目宁可放弃也不贸然行事, 防止工程一到手就形成拖欠款。

2、慎重核查合同条款, 保护合法权益。 (1) 、在目前的供求不平衡的市场环境中, 施工企业往往需要牺牲一些小的利益才能争揽到工程项目, 但签署好施工合同是预防工程拖欠款的必不可少的最基础的一项工作。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时切忌把合同当儿戏, 或是急于找活而不顾苛刻的合同条款闭着眼睛瞎签合同, 坚决杜绝没有合同的工程项目, 决不轻信建设单位的任何口头承诺, 一切以合同为准。 (2) 、施工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处处小心, 尽可能采用建设部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 往往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 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 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 (3) 、与建没单位签订合同要保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对于发包方拟就的专用条款要重点审查, 尽可能地修改完善。对于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时间、数额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从法律层面上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在签订大型项目合同时进行法律咨询, 或进行有关公证, 防止出现漏项或不公平条款, 确保合同的履约及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如果业主要求垫资, 更应谨慎小心, 严防落入陷阱。

3、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提高抗风险能力。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往往对工程进度、质量等吹毛求疵, 以进度不合要求、质量存在问题等为借口, 采取不正当手段拖延工程款结算时间, 拖延支付工程款。因此, 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要强化管理、严谨操作, 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和管理, 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认真做好工序交接和验收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等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对施工中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停工、窝工, 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带来的损失, 要及时要求建设单位及监理人员予以签认并做好记录, 决不给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

4、做好施工资料管理工作。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 而且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等较为频繁, 因此, 施工企业必须要做好施工过程各类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不但要注意做好设计变更、停工、窝工等各类事项的签证记录工作, 也要重视参建各方之间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的收集, 注意对因建设单位及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等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各种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和记录。以上资料不但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相关资料, 而且在一旦出现纠纷, 可以凭借这些证据及时的诉诸于法律, 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5、及时结算, 尽早回收工程款。施工企业在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进度的同时, 要把握时机, 趁热打铁, 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并及时收取工程进度款, 从源头上杜绝工程款的拖欠问题。若因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 一定要等其出具有效签证后方可施工, 相应的工程价款也应该及时到位。当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延付款时, 施工企业要依据合同进行催讨, 必要时采取停工等手段以便尽早回收工程款。通常来说, 在建设单位有意延迟支付工程款时, 适当采取停工手段是施工企业回收工程款的有效手段。当工程完工时, 施工企业最好在工程交付之前把工程决算书做好并递交给建设单位审批, 建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工程结算书并支付工程结算款。若建设单位有意拖延或无理拒付, 施工企业可按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 或行使留置权, 不予交付完工工程。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 施工企业在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权, 尽可能消除或减少工程款拖欠风险。

6、加强清欠力度。对于施工企业来说, 拖欠工程款普遍存在而且短期难以有效解决, 因此施工企业领导要把清欠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建立专门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包括法律顾问) , 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拖欠工程款事宜, 并制定清欠奖励办法, 调动清欠机构及其他人员回收工程款的积极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 则实行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 把回收工程款的情况作为项目效益核算和业绩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在工程项目竣工交验后, 工程款全部收回后才能兑现项目效益工资和奖金。对拖欠时间长、清收难度大、几乎成为坏账的拖欠款, 可以用张榜招贤的办法招募清欠承包人, 清回后按一定比例提成奖励, 也可采用拍卖债权的方式清收。当在正常情况下难以收回工程拖欠款时, 施工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聘请律师, 掌握法律, 加强原始证据的收集, 确保在法庭上胜利的砝码倒向自己一侧。

虽然施工企业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工程拖欠款对其带来的损失, 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但是, 想要有效解决甚至彻底消除工程拖欠款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还需要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加强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 并采取诸如工程款划拨备案制度、强制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等相应制度, 这样才不至于使工程拖欠款成为影响并制约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副枷锁。

摘要: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社会信用缺失、监管不力以及施工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等各种因素, 致使工程拖欠款问题日益突出, 给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施工企业只有做好投标前项目调查工作、慎重对待合同条款、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并及时回收工程款、加强清欠力度, 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乃至避免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出现, 才能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进而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关键词:工程款,拖欠,供求失衡,清欠

参考文献

[1]、叶新平.建筑施工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初探.建筑经济2007年第02期

[2]、张成勇.现代施工企业生存发展探析.技术与市场2007年第04期

[3]、张百岁, 尹志国.建筑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及应对措施之探讨.科技信息 (学术研究) 2007年15期

3.欠款清收委托代理合同 篇三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业务代偿资金较多,未及时回收,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专项债务管理顾问,以合法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内容

1.催收范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以合法方式向甲方已代偿的贷款人、反担保人进行欠款催收(具体名单附后)。

2.催收数额:乙方须按照甲方代偿数额(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催收,不得随意降低数额,亦不得超额催收(具体数额附后)。

3.催收方式:乙方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催收,不得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造成他人死亡、伤害等严重后果。4.乙方收到欠款方支付欠款后,须在处。第二条 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代理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每笔代理费用为该笔债务实际回收金额的 %,大写百分之结付乙方。甲方不支付前期基本费用。

2.甲方按照乙方上报清偿笔数、上交财务的数额,计算乙方本月代理费用,并于下月日将代理费用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开户名:账号:)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1.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 个月,即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协议期满时,若双方继续合作,在协议到期前的委托协议。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确保催收对象、催收数额正确无误,确保催收依据合法。

2.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甲方应依约及时支付代理费用。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5.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只得采用合法的方式,因乙方催收处理方式导致乙方与欠款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与解决。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的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2.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机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具体为: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月拟催收对象、拟催收金额向甲方报告;每月月底将本月催收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作为计算代理费依据。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等),损害甲方利益。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提供资料错误,导致乙方错误催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未在收到催收款项之日起务,乙方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四 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3.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减免欠款人欠款,乙方须补足差额。乙方损害甲方利益严重时,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4.若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用,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利息。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甲方不承担责任。5.若因乙方违法催收,造成他人死亡、伤残等严重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决定解除本协议。第七条 合同解除条件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客户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如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乙方处理受托事务违法,并对甲方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和客户资料,以及书面材料和其他任何事实,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第九条 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一:催收名单及数额

一、汽车消费贷款:

1、张卫东 代偿金额258058元

2、李伟 代偿金额23240元

3、王成宝 代偿金额18381元

4、舒文文

5、张福军

6、傅涛

7、封占辉

8、吕换妗

9、赵锦辉

10、张忠志

11、郭江涛

12、肖因伦

13、曹胜华

14、杨晓健

15、何明

16、夏永安

17、路遥

18、高强

二、房屋按揭贷款:

代偿金额24195元代偿金额70325元代偿金额14020元代偿金额12420元代偿金额5000元代偿金额60115元代偿金额32600元代偿金额17910元代偿金额15410元代偿金额2100元代偿金额6000元代偿金额37150元代偿金额6150元代偿金额7400元代偿金额4500元 共计:614974元篇二: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合同1 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债权管理顾问,以合法的方式提供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代理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欠款人进行欠款催收,并可根据案情需要,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转委托第三方催收。

2、乙方对该债务在主张欠款依据人民币(大写)元整债权的基础上,允许乙方再让步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范围内与债务人协商处理。第二条、催收范围

具体欠款人及欠款金额以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第三条、代理费用

1、代理佣金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并根据债务逾期时间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支付乙方(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次代理佣金费用为实际回收欠款金额的 %,大写百分之结付乙方。

2、乙方要求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直接汇入甲乙双方所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兑费用由欠款人或甲方承担,转委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该种转委托为依照甲方指示所进行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每个案件结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催缴的欠款金额结算代理费用,在回款进入甲方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用。若催收欠款是在乙方账户内则乙方应在扣除代理佣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存入甲方账户。(节假日延顺)。

4、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本案前期费用。用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差旅等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在成功回款后可在结算时在代理费用中抵扣,该笔费用追款失利也不退还甲方。

5、本案如需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承担。第四条、代理期间

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 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应依合法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及前期费用。

3、甲方应对乙方催收事务给予必要协助。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5、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除甲方有一定明确方向的建议需求外,乙方还应就受委托事务执行相关的业务问题向甲方进行尽可能全面与详尽的告知。乙方应就提醒通知的各个适当步骤予以建议,就可预见及可避免的不利情况予以防止。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客户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如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协议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实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提醒的通知的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开的情形除外。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第十条、免责条件

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车祸等)导致欠款无法追回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代理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若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尚未处理完毕,如甲乙双方认为必要,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篇三:欠款清收委托代理合同

欠款清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公司货款纠纷,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清收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作为甲方委托事项的代理人。第二条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本合同后附授权委托书)1)通过律师函件、电话协商催收、上门清收等方式催收货款;

2)在上述第1)种方式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取证、起诉、出庭应诉、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委托拍卖、接受执行财产等方式开展委托项目;

3)涉及到减免欠款单位债务的事项,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另行书面授权。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本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律师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1、甲方不预先支付乙方的律师代理费;

2、本项工作律师代理费按甲方实际收回款项的**%计算,在回款款项到位后三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分批收回则分批支付;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查询调查费、拍卖费用等由相关国家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4、如清收过程中,需要律师出差的,按甲方部门主管级别工作人员的出差制度核报律师出差费用。

第四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和代理事项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和代理事项有关的材料。第六条 其它约定。

1、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可以解除。

2、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甲方无须支付本案代理费;

3、如甲方无故终止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的标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放弃或部分放弃对本次清收的债权视为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止(包括清收完毕、执行完毕)。甲 方: 乙 方:

4.违约欠款买卖合同参考 篇四

梁慧星

【原文出处】《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一、关于“宅基地买卖”案件

所谓“宅基地买卖”案件是指出卖人以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法规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类案件的实质,是城市郊区的农村为规避土地征收制度,以“宅基地”的名义将土地分配给农户建房,并以低于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城市工薪阶层。因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价格猛涨,出卖人反悔,于是以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法规为由,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始时相当数量的法院死抠法律规定,支持了出卖人的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双方退房、退款。后来许多法官注意到这样判决不公正。因为购房人往往是城市低收入阶层,几年前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了房屋,已经交房、付款,居住了好多年。原购房时一千多块钱1平方米,现在房价涨到3000-4000元1平方米,法院判决退房、退款对买受人非常不利,使其无端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这样判决支持了出卖人背信弃义的行为,也与《合同法》诚信原则相违背。于是改变裁判方案,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有没有理由?当然可以找到理由。一是采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宅基地”,是指农户现在居住的房屋的宅基地,并不包括以“宅基地”名义分配给农户建房出售的土地。二是通过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未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是宅基地买卖合同,当然不违反禁止宅基地买卖的法律法规。于是判决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避免产生不公正的结果。退一步说,即使认定合同无效,也还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则,判决由具有过错的出卖人承担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实现个案的公正。①因为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使违背诚信的出卖人获得不当利益,诱使许多出卖人仿效,纷纷向法院起诉,其社会效果当然是不好的。现在法院改变裁判方案,判决驳回出卖人的起诉,维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打消了其他出卖人通过玩弄法律、获得不当利益的侥幸心理,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秩序,得到好的社会效果。

二、关于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替债务人还债

(一)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条,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如第三人实际履行,则债务人免责;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不免责。例如“赵薇案”,电影学院与制片人订立合同,约定赵薇演出。赵薇未去演出,判决电影学院对制片人承担责任。

(二)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按照本条,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该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新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与原债务人无关。例如乙欠甲债务,乙、丙、甲三方达成协议,约定由丙承担乙对甲的全部债务;后丙未履行,甲起诉乙,法院判决驳回甲请求。

(三)债务加入:第三人自愿承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自愿承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称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志愿加入,未经债权人同意,不构成债务承担,具体规定在《合同法》第84条,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免除,而由志愿加入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成为共同连带债务人。该第三人实际履行,原债务人免责;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人不免责。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该第三人履行债务,也有权单独起诉原债务人履行债务,还可以将该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在起诉该第三人不能得到清偿或者清偿不足之后,还可以再起诉原债务人。因诉讼时效起算时点不同,债权人先起诉该第三人未获得清偿,再起诉原债务人时债务人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免责。第三人自愿承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如经原债务人委托(同意),其履行债务后当然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未经原债务人委托(同意),属于无因管理。无论属于何种情形,第三人履行债务之后,均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②

三、关于合同解除

有三种合同解除方式。其一,协议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二,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三,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做出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依此规定,解除权(约定、法定)之行使,采通知(意思通知)方式,不采诉讼方式,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方不同意解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解除的效力),法院审查是否有解除权及行使方式。如果审查结果是肯定的,即判决确认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时已经解除。反之,则判决认定合同并未解除。依规定通知到达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但因对方依法提起确认之诉,属于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应当认为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时起,至法院作出判决,这段期间,合同处于是否解除未定状态。一旦判决确认已解除,其解除溯及于通知到达之时;判决未解除,则自始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规定通知方式,并不是不可以采诉讼方式。未履行,采通知方式有利;已履行须解决返还、赔偿,采诉讼方式有利。解除权人采取起诉方式行使解除权,当然可以,对方收到起诉状副本未表示异议,则法庭应认定起诉状副本送达,发生解除的效力,这种情形法庭仅依据《合同法》第97条就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作出判决。对方表示异议的,经审查原告有解除权,则判决解除合同并依97条判决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关于解除权的期限,《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无约定期限的,由对方催告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青民二商终字562号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失效规则。该判决认定,无约定、法定期限,时隔5年之后,使相对人及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根据诚信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如果有解除权人接受对方继续履行的。当然应视为放弃解除权。关于对方异议的期限,《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如未约定异议期限,于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的效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无论判决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均应一并判决恢复原状(退货退款)和损失赔偿,不能死抠条文,不得要求反诉或另诉。这里有一个问题: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可否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57条所谓订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仲裁条款),因合同解除而丧失效力。因此,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须由当事人主张损失、证明损失。在审判中建议考虑以下问题,第一,合同解除的损失难于计算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将违约金作为计算损失的参考?第二,原合同当事人有如不能履行、无效等均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的意思,违约金条款是否应有效?第三,区分违约责任赔偿可得利益,与合同解除赔偿机会损失(实际损失),在商事合同有重要意义(如独立经销合同),在一般民事合同如房屋买卖并没有实质差别。

四、关于预约

5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解释的意义在于,鉴于《合同法》未规定预约,我国实际生活中的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对于裁判中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本条解释补充了这一法律漏洞,为裁判实践提供了判断标准。

(一)什么是预约

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异其性质与效力。预约是双方关于订立本约(买卖合同)的合意,预约一经生效,双方即负有订立特定的买卖合同的义务。预约当事人的权利,是请求对方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交货或者付款的义务。买卖预约,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但不能因此认为已经成立买卖合同。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二)区分买卖预约与买卖本约

1.判断标准之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抑或是买卖预约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明,则应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决定。如买卖合同全部要素均已达成合意,据此双方均可履行各自义务,实现缔约目的(一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他方获得价金),而无须另外订立合同,即应认定为本约(买卖合同)。反之,必须另行订立合同,才能实现各自的缔约目的,则应属于预约。无须另外订立合同,为本约;反之,为预约。③

2.判断标准之二:交货付款义务是否直接发生?预约与本约的区别在于,依合同“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是买卖合同本约;“非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一个中间环节(签订正式合同),应为预约。

3.判断标准之三:违约时对方作何请求?违反买卖预约,拒绝订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依《合同法》第107条追究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条解释明示预约的两种救济手段及非违约方的选择权。据此,可以合同违反后当事人作何请求,作为判断预约与本约的补充标准:请求违约方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然后再要求依所订立的合同履行(交货、付款),为预约;请求违约方履行(交货、付款)合同义务,或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为本约。

4.区分买卖预约与附条件(期限)买卖合同。“非终局的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但须待一定条件成就或者某个期限到来,买卖合同生效,属于附条件(期限)买卖合同本约。如:合同须经批准,须待房屋腾空,须待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内容有“订立正式合同”文句,为预约;合同内容有关于“生效”约定,为附生效条件、期限买卖合同,

为本约。

(三)预约与定金

1.不能以定金收受作为判断标准。当事人由他方受有定金者,应属于已成立之契约,但究为本约抑或预约,应依其情事,解释当事人之意思定之,不得谓凡有定金授予者,概视为已成立本约。④

2.定金之种类:成约定金,交付定金作为成立条件(今日已无);证约定金,交付定金作为契约成立之证据(德、瑞);解约定金,作为解除契约之代价(法、日);违约定金,违约损害赔偿之预定,相当于违约金。交付方违约,丧失定金;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且定金之交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功能。因此,违约定金,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定金,为违约定金。

3.我国《合同法》上的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可见,我国《合同法》上的定金,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定金,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兼有证约定金的功能。此为一般原则,如有特别约定,交付定金一方可抛弃定金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则属于解约定金,是为例外。值得注意的是,依民法原理,违约定金为损害赔偿之预定,性质上同于违约金,因此定金与损害赔偿不得并用。但最高法院对此有不同解释,即《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规定。

4.交付定金情形如何判断预约与本约。不能仅根据有定金的收受而认定属于本约,预约亦可有定金。定金之收受,可以作为成立本约的证据,亦可作为成立预约的证据。区分的关键在于定金条款的内容。约定交付定金一方“不订立”买卖合同(本约),即丧失定金,收受一方“不订立”买卖合同(本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则属于预约;如约定交付方“不履行合同”则丧失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则属于本约。

5.定金收受是证明合同(预约或者本约)成立的证据。判断是否成立预约,仍然应当依据要约、承诺规则,关键看受要约方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包含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应为承诺(实盘),和没有愿受约束的意思,为虚盘。虚盘不是有效承诺,而属于新的要约。有效承诺才成立合同。定金交付是合同成立的证明,约定违约金也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有定金交付,或者约定违约金,均可认定成立合同的判断标准。再看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的条件,以“不订立合同”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预约;以“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本约。同样,以“不订立合同”为适用违约金的条件,是预约;以“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为适用违约金的条件,是本约。没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既没有定金交付也没有约定违约金),是虚盘,不构成预约。

6.不能仅凭书面文件的名称而认定预约。预约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本约)之契约。如将来系依所订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定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⑤

五、关于《合同法》132条反面解释、将来财产买卖的效力规则

《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是对《合同法》132条的反面解释与新创将来财产买卖效力规则的合并。

(一)《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解释》第3条是对其进行的反面解释。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即《物权法》第53、54条);2.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物权法》第191条2款);3.融资租赁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即《合同法》第242条);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即《合同法》134条);5.出卖他人之物,包括恶意出卖他人之物,及误认为自己之物而出卖。其中,第5出卖他人之物,已规定在《合同法》总则部分第51条无权处分规则(包括出卖他人之物合同、赠与他人之物合同),⑥因此本条需要解释的是前四种情形。

(二)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

现行《合同法》起草于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初,当时将来财产的买卖还不普遍,起草人无法预见到此种买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买卖合同形式,故《合同法》未设相应规则,致形成法律漏洞。此种买卖的特征在于,经销商与零售商或终端购买人签订销售合同之后,经销商自己再与上端出卖人(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订立购买合同,因此经销商与终端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时,出卖人并无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为符合“出卖他人之物”的文义,为《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所涵括,属于“隐含漏洞”。换言之,仅从《合同法》第51条文义看,将来财产的买卖合同应在《合同法》第51条适用范围之内;但《合同法》第51条立法本意,并不包括将来财产的买卖合同。由此可知,《解释》第3条系新创规则,而非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更谈不到对《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规则的修改。

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释明

《解释》第27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此项解释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合同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40号)》规定,“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

题。”“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将本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的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之是否行使,纳入法庭释明权行使的范围,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坚持实质正义,确保公正裁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在司法政策上值得肯定。但是否因此动摇法院裁判的中立性原则,不无疑义。

5.买卖合同欠款起诉状 篇五

被告:梁某 女,汉族,1xx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45xxxxxxxxxx364,户籍:某某县平乐镇平乐村下新队19号,住某某市某某镇二环西路106号永顺名门小区20号楼A1002号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25819.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25819.6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31日前,被告梁某在某某市大风门水泥厂附近经营一家石灰厂,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燃煤 ,至20xx年9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燃煤货款为96985元,为此,被告立下《欠条》一张,称:“今欠陈某某煤款肆玖万陆仟玖佰捌拾伍元(96985元)。”梁某签字确认。

20xx年3月,原告再次向被告运送燃煤29.79吨,价格为每吨1580元,折货款46878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18044元,此次,尚欠原告燃煤货款28834.6元。

以上两项被告共欠原告125819.6元货款。 。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6.合同欠款民事起诉状 篇六

7月5日 ,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召开卫生计生工作会议,表彰先进、分析形势,制定措施,落实任务,安排部署新时期卫生计生工作。

会议传达贯彻了县20xx年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了本单位计生宣传、人口统计信息上报、优惠政策兑现“两癌”筛查和母亲健康工程等方面的工作形势,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镇卫生院领导就新形势下卫生健康服务的“孕产妇保健、少儿计划免疫接种、农村妇女两癌筛查、老年人健康体检”等13个公共卫生项目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对20xx年度卫生计生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37名村组干部,中心户长进行了表彰奖励。办事处党委书记杜盛江、主任黄红娟讲话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牢记职责坚持计生基本国策不动摇,纠正实施全面二孩就是计生工作放松的片面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牢固树立精细化管理,精准化服务的工作理念,落实好镇村组三级干部队伍工作责任,全面稿好卫生计生服务工作;三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动摇,从单纯开展“三查”转入“两癌”筛查、母亲健康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等社会化服务,把卫生计生的优惠政策送到千家万户,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7.工程欠款起诉书 篇七

原告人:姜** 姓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84年2月3日 住址:**省大安市**街八委七组 身份证号:220882198******18 电话:1332*****076

被告人:**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市前郭县

第三人:孙**姓别:男 民族:汉 年龄:47岁 住址:**省**市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电话:1308008***

5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江沙及河流石欠款人民币16万元整及利息28160元整(利率0.8%起息时间为2011年7月-----2013年5月)

2、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在大安市施工承建恒源佳居B座3号、4号楼,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购买江沙及河流石。由于被告没有及时付款被告工作人员孙**给原告出了欠据(详见欠据)事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原告人认为被告施工,购买原告建材被告应给付货款,被告指派工作人员出具欠据说明,双方合同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万元及利息28160元(利率0.8%计算从欠款之日起时间为2011年7月-----2013年5月整共22个月)并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大安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姜**

8.工程欠款民事起诉状 篇八

被告: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号:6101000xxx××41

住所地:xx市高新区××路×乙××大厦17层

联系电话:8××××95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为准从20xx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xx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11月04日与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陕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工程的“14#(仓库一)、15#(仓库二)、5#厂房、13#倒班楼室内600×600贴瓷地板砖、300×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450贴瓷墙面砖、120×600贴瓷踢脚线及楼梯踏步贴瓷地砖”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截止20xx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422317.90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14410.0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436727.9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半年之久,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18800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由于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xx年07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被告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及该欠款从20xx年10月25日至20xx年05月08日利息5624.55元的义务。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2.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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