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情况的调研报告(精选11篇)
1.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这是一种“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投资、贷款贴息”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减轻财政负担,提那一世小说网 http://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而且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引导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事业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可以让政府退出垄断性行业。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购买的方式给民众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则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都已先后出台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我市其实早就有类似的做法,可以说早已踩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鼓点上,只是当初没有将其归纳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或者说不是有意识地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这种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而已。
一、我市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现状
我市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项目购买、一种是岗位购买,目前还更多地体现在项目购买上。
在我市一些重大文化活动或品牌文化建设中,政府不包办一切,采取委托生产获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社会力量进入服务领域,政府加以引导或者采取奖励措施。譬如2006年,我们在举办江苏省第十六届运动会时,与南京华威公司合作,政府买单,演出经营承包给对方,成功举办十六运开幕式暨大型文艺演出;我市为新农村文化建设打造的文化服务品牌——“千戏下基层,唱响新农村”,由文艺团体每年提供1000场演出,政府每场补贴3000元,文艺团体则下基层、下农村无偿为老百姓演出,用政府购买演出活动这种方式惠及农村百姓;农家书屋建设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品牌,截止2008年底,我市已建农家书屋1300家,采取“政府资助建设、鼓励社会捐助”的方式进行,每新建1家,政府补贴1万元的物资(书橱4张,图书240 册,音像制品100张),也可以由热心人士自建、政府予以冠名,正因为如此,这项民心工程得以在我市迅速推开,预计在2009年底实现全覆盖。我市倾力打造的的环濠河博物馆群,目前已集聚30多个博物馆,除了国办博物馆——南通博物苑外,其他的博物馆如审计博物馆、珠算博物馆、城市博物馆、体育博物馆、风筝博物馆以及待建的眼科博物馆等,均为社会各行业所办,不仅弥补了国办文化在资金、内涵、体量等方面的不足,而且大大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需求。各县(市)区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方面也有很多有益的尝试。
至于岗位购买,目前主要集中在南通博物苑的保安保洁岗位,南通博物苑是张謇先生创办的,园苑合一的管理模式在全国独树一帜,现在南通博物苑实行免费对外开放,这让更多的市民以及外地游客充分享受到文化服务,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实惠、更多的文化权益,但另一方面,占地 7万多平方米的南通博物苑其保安保洁也是繁重的任务,再加上博物苑是我市重要的对外窗口,经常面临各种重大接待任务,这更对保安保洁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博物苑对保安保洁工作采取社会化管理,通过岗位购买,与中房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既减轻了管理压力,又减轻了财政负担,可谓一举两得。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新生事物,社会各界对此了解甚少,不少市民对此还很陌生,宣传力度有待加强;由于文化服务大多为公益性文化服务,其经济效益难以显现(起码在短期内无法显现),所以社会力量参与的热度还不高、积极性还不够,政府的奖励措施也没有完全跟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还存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均衡;评价、论证体制尚未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也不配套,在购买公共服务的环节上缺少有效监督,容易滋生新的腐败等等。
三、几点建议:
1.政府严格制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项目、内容,每年年初确定当年需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并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2.加大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免费开放补助,对博物院、纪念馆等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场所加大开放补助,将补助资金纳入单位预算予以安排,确保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益。
3.加大对高档演出的补贴资金。近年来,我市引进了《云南映像》等高档演出,但由于资金匮乏,引入的高雅演出相对甚少,国内外真正一流的团队无法引进,不能适应南通作为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市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目前,连云港、无锡等市每年的“新年音乐会”以及其它大型演出都是由政府出面组织,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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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的一些市级大剧院每场演出政府都予以补助,有鉴于此,建议政府给予高档演出补贴,确保我市每月都能邀请国内外优秀剧目,高档文艺演出在我市能够持久不断,从而满足我市观众的高层次文化需求,同时还可以每场演出有30%的票作为低价票给平民百姓,让更多的市民享受文化权益。
4.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补贴。按照中央提出的“企业经那一世小说网 http://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农民受惠”的原则,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补贴,力争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让农民群众在田间村头就能欣赏到优秀的中外影片。
5.加大农家书屋建设工程的建设力度。按照“政府资助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我管理”的要求和“2311”标准(20m2以上房屋、30种以上期刊、1000册以上图书、100盘以上光碟),加大农家书屋建设工程的建设力度,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全面建成农家书屋。
6.加大基层文化站和高素质基层文化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根据乡镇文化站建设标准,继续增加对基层文化站的投入力度,同时采取鼓励措施,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对现有基层文化干部加大培训力度,让送文化的火种在基层落地、生根、发芽、开花,从“送文化”到“种文化”,保持农村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7.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实行阳光操作,提高政府的公信度和为民办实事的能力;对通用的后勤岗位的购买,建议由编制、人事、劳动、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必要时设定指导价;聘请一批资深文化学者,设立专家库,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科学论证,要规范论证过程,纪检部门全程监督,避免逃避论证监督、引发新的腐败等现象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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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思考 篇二
随着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深入,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合作已成为发展趋势。公共服务购买是政府转型、公共事业中一个方兴未艾的领域。一方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和活动空间,促进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交流,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
本期我们策划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题笔谈,旨在能引起政府及学界对这一新模式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从机制的创新、实践的探索、立法的完善等诸多议题展开多视角的探讨,从而为构建这一体系与机制,提供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摘要】近年来,上海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政府购买力度等手段,不断培育、扶持、发展社会组织,但同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还没有形成制度性安排。为此,市社会建设研究会组织力量,开展相关研究。通过邀请市发改委、财政局、社团局等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部分枢纽型社会组织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等召开专题研讨会,深入相关社会组织实地考察搜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初步厘清了本市社会组织的基本状况,总结了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验做法,并就新形势下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运行机制提出建议。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吴铎教授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体现着政府、社会组织和服务对象三方面的关系。政府是服务产品的“购买者”,社会组织是服务产品的“生产者”,服务对象是服务产品“消费者”。为提升服务产品数量和质量,更有效地满足服务消费者的需要,应明晰政府、民办社会组织的责任,根据社会需求统筹规划服务产品的生产,遵循服务市场运作的规则,健全购买活动的监督体系,从而形成服务购买方、生产方、消费方的良性互动关系,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和效益。
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陈永标教授指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其目的就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来提高服务社会的质量、推动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能够有效遏制不正之风。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主体,他们之间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具有一般合同没有的特征和要求。如何规范购买服务合同的订立、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公正解决购买服务合同纠纷,将有利于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使政府购买服务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3.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三
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
项目简介:为了满足单身人群的交友联谊需求,尤其是解决大龄青年、单身中老年、现役军人、残疾人及少数民族等特殊人群的交友婚恋难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北京精神”,为“三个北京”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在市委社会工委的支持下,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主办于 2010 年联合推出了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并于 2010 年、2011 年开展了多项交友联谊活动,受到了参与者和所属单位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一、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单身人群数量日益增多,单身交友婚恋已成为重要社会问题 相关数据显示,2009 年,仅北京,28 岁以上的“剩女”就已超过 50 万,按照《2010 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的分析,全国有 1.8 亿单身人士。从这样的统计可见单身人士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特殊群体,并且单身群体中绝大多数都是单身青年,这部分单身青年正处于人生和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及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由于单身,由于错过了最佳的交友年龄、结婚年龄、生育年龄而导致的心理问题、健康问题不仅给单身者带来了很多困扰,也给社会的长治久安及和谐社会建设带来很多不安定的隐患。关注单身人群的生活现状,满足单身群体的交友婚恋现实需求应引起政府、社会组织及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二)商业服务模式面临信任危机,单身交友需求难以有效满足 面对数量庞大的单身人群,很多人发现了这其中蕴藏的巨大市场潜力。一时间,各类交友网络平台迅速发展,婚介机构各色林立,电视相亲节目火爆银屏,电影、电视剧交友题材不断凸显……各类商业服务机构在解决了部分单身人群交友需求,取得丰厚经济利润的同时,也暴露出各种深层次问题。经济利益至上的运作模式、不断引起争议的话题、不恰当的婚恋观取向、炒作的内幕等等暴露出来的问题,某种意义而言,这些对于单身青年更意味着是“火上浇油”而不是“雪中送炭”,引发了交友网站、电视相亲、婚介机构等交友途径的信任危机,使单身人群找不到放心的交友平台,找不到诚信的拓展交友择偶圈子的路径。
(三)实施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发挥社会组织服务作用,助推社会管理创新,最大限度满足单身群体的交友婚恋需求 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压力大、社交圈窄,信息化办公方式的便捷等因素,单身人群数量日益庞大,且涵盖了大龄青年、单身中老年、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众多类型的特殊群体。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就是促进服务对象的成长发展,围绕单身群体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最直接、最关切的交友婚恋难题,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三家“枢纽型”社会组织联合推出满足广泛单身群体的交友联谊项目,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作用,整合和共享服务单身群体的社会资源,搭建一个诚信的、公益的、长效的交友联谊平台,打造服务单身的品牌项目,依靠组织优势和动员优势,最大限度帮助尽可能多的单身人群解决交友婚恋难
题。
二、已有基础 (一)建立了项目的协作实施机制和有效服务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的发起单位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三家“枢纽型”社会组织都有服务单身交友联谊需求的项目和机构,并依托各自的服务机构北京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北京青年文化交流协会、北京市妇联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组成了项目的活动联盟,负责活动的策划和实施;依托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劳动午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单位成立了媒体联盟,负责活动的媒体宣传;三家还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建立了诚信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有效满足单身人群婚恋需求;通过整合为项目化的运作方式,形成了长效的机制,推进了服务单身人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开展了满足交友需求的活动,积累了丰富的服务经验 在市委社会工委的大力支持下,两年来,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开展了“播种希望,分享春天”植树交友联谊活动、“梦圆五月,情定北京”公益集体婚礼及“相知中秋,梦圆九月”文化宫交友联谊活动、“青春有约,幸福绽放”大型交友联谊活动等多项全市性的交友联谊活动,探索了环保交友、集体婚礼及主题公园交友等多种组织方式,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安全放心的交友环境,温馨专业的活动氛围既为广大单身人群创造了交友的机会,提供了自然的沟通和交流媒介,也积累了服务不同单身群体的丰富的活动经验。
(三)发挥了社会组织的影响和带动作用,树立了诚信的品牌形象 工会、共青团、妇联三家“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联系工人阶级、广大青年和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枢纽职能,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践行“北京精神”及实现首都北京“世界城市”目标及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两年多的活动,树立了项目的公益品牌形象,扩大了项目的影响力,树立了项目的诚信的品牌形象。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工会、团市委、妇联都有服务单身群体的工作机构和服务项目,各自都推出了服务单身群体的工作举措和日常活动,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将在三家各自开展的日常工作基础上,打破系统和服务领域的界限,每年通过策划开展全市性的大型交友联谊活动,扩大活动的参与范围,扩大活动的受益和覆盖人群,尤其是大龄青年、单身中老年、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众多类型的特殊群体,通过有针对性的联谊活动,真正为解决单身群体的交友婚恋难题提供帮助。
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一)举办大型户外交友活动 1、2012 年 3(4)月,组织 500 名单身青年参加“播种希望,分享春天”植树交友联谊活动,通过植树的绿色环保形式,为单身青年提供时尚而有意义的交友途径。
2、2012 年 4(5)月,组织 5000 名单身青年参加“青春有
约,浪漫缘聚”单身青年交友联谊活动。利用地坛公园的户外活动畅,设立信息区、才艺展示区、约见区等不同的人性化的区域,满足青年人交友联谊需求。
(二)举办服务单身青年长项活动 1、2012 年全年,定期开展北京单身青年公益讲堂活动,设定“新女性训练营”、“约会技巧”、“沟通能力”等实用的主题,邀请婚恋心理专家指导单身朋友在择友遇到的困惑,并引导单身朋友确立正确的婚恋观。预计全年的讲堂活动参加人员为 2000人。
2、2012 年全年,根据情人节、七夕节、圣诞节等节日,为教师、公务员、军人、医疗工作者等不同的群体举办专场联谊活动。预计全年专场联谊活动参加人员为 1000 人。
3、2012 年全年,开展俱乐部活动,设置爬山、桌游、读书会等不同的兴趣组,组织具有相同爱好的单身青年交流联谊。预计全年俱乐部活动参加人员为 1000 人。
(三)举办大型公益集体婚礼 2012 年 8(9)月,举办“爱在北京”大型公益集体婚礼。在全市范围内征集 99 对来京创业的、一线岗位的青年参加,为新北京的建设者提供具有纪念意义的集体婚礼形式。
五、项目预期效果 (一)以实际行动践行“北京精神”,为解决广大单身人群的交友婚恋难题提供帮助 全年的交友联谊主题活动,全市范围内的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单身朋友均可参加,通过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搭
建的诚信、公益的交友平台,既为不同领域的单身朋友提供了沟通的机会,也为他们解决交友婚恋的现实需求提供了切实的帮助。
(二)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功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通过策划开展大型活动,进一步发挥服务功能。通过大型活动,进一步扩大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的影响力,不断打造项目的品牌形象,发挥项目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影响和带动首都整个婚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良性运转。
六、项目实施的创新点 为广大单身青年提供了自然的交友沟通媒介。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旨在通过活动,为单身朋友搭建沟通交流的媒介,既提供了扩大社交圈子的平台,又避免了传统相亲的尴尬。以活动促进交友沟通的方式,为现代单身朋友交友提供了自然、时尚的媒介,在活动创造的交流氛围下,单身朋友更有利于打破陌生的芥蒂,与中意的对象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择友目标。
为广大单身朋友提供了公益的交友平台。北京市交友联谊项目组织的所有活动,参加的单身青年均需经过参加单位的审核,在最大限度内确保了人员信息的真实性,为广大单身朋友提供了了放心的交友平台。
经费预算使用明细:
1、场地租赁费:8 万 2、活动用车租赁费:6.5 万 3、活动音响、摄像、对讲机、桌椅等租赁费:2.8 万 4、活动人员信息卡制作费:4.8 万
5、活动人员编号贴、联系卡、展示墙等制作费:3.1 万 6、集体婚礼请帖、纪念证书、纪念婚纱照等制作费:5.6 万 7、背景版、宣传板、舞台、地台搭建等布置费:11.7 万 8、鲜花、拱形门、录音、气球等环境布置费:3.5 万元 9、餐、水、道具等购置费:3.5 万 10、婚纱、礼服、礼品、手捧花等购买费:6.8 万 11、媒体宣传页面设计、宣传材料印刷、电视录播等:9.8 万 12、视频采编及设计费:3 万 13、主持人、礼仪、化妆师、婚恋专家咨询费等:8.9 万 14、通讯交通等其他费用:3 万 总金额:
4.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 篇四
*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
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工业工程:产品说明、目录手册、设备安装、调试手册、使用说明、标书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标准、项目招标书、质量手册、行业标准经济贸易:销售手册、用户手册、备忘录、公司简介、公司章程、产品目录、促销材料、商业信函、营销计划、企划方案、案例分析、科研报告、市场调研报告、财务分析、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会议资料、新闻发布、网站文字、企业内刊、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各类合同、协议、契约、标书、上市公司年报、公告通知、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证书、证明、专利资料、司法/仲裁文件、政府公文、外交公文等。
个人资料:个人简历、入学申请、求职申请、学历证书、成绩单、证明材料、公证书、签证申请、往来信件、邀请信、委托书、国际证明、学术论文。文化文艺:散文、诗歌、广告、杂志、著作剧本、影视对白IT:用户手卌,技术文献,其他有关电脑技术文书的翻译。用户网站本地化/国际化。
5.政府向社会购买文化服务的思考 篇五
公共事业管理班
xxxxx
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模式的思考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由来:由于政府的天然垄断地位使得其直接去充当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缺乏竞争对手和竞争压力,从而容易导致资金使用的低效,机构人员膨胀,有限的公共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与细分市场上的各类专业公司相比,政府不是万能的专家,这也容易导致政府直接生产公共服务的劣质与低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
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以县为例),有宣传部、文化局。单单从人员编制上说,文化服务的人员可以说严重的不足,这样就促使政府无法提供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明需要。因此,政府机构有下设自己的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中心,居委文化室等机构去扩充,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但是这还是不够,所以就有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新型政府行为出现。
政府想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可以通过多痛方式和途径,模式也再逐步创新。
最常见的模式就是,由政府举办一些文化活动,又下设机构协办,再由其他组织去完善的由上到下的模式。例如,政府举办的春节晚会,先由政府下达举办晚会的指令,又文化主管部门去组织,然后通过不同的组织不同的节目演出。譬如要聘请歌手、舞者到台演出就需要政府出经费购买。这样就是最常见的购买模式。
政府还可以通过下设机构,适当的放权,让下设机构自己组织策划举办自己的文化活动。例如文化馆举办歌唱比赛,形象大赛,舞蹈比赛或者是体育馆举办的各项运动比赛以及各种竞技类比赛等。这种模式的好处就是可以深入基层,可以满足最普遍人们的文化需求。
政府除了通过下设的机构,还可以通过一些非政府组织,一些非盈利的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如书法协会,自行车协会,汽车协会等开展不同类型的文化活动,以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
政府还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的方法购买文化服务。政府自身后勤事务和一些经营性事务,实行政府出资,市场生产。市场主体由于竞争机制的作用,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管理经验,有广泛的客户资源网络,因而在生产这类公共服务方面,会比政府自身有效率,可以由政府出资,市场生产。政府物业经营、政府部门办公设施的维护、干部职工上下班的接送、车辆用油、保险和维修、政府办公大楼的清洁、保安、绿化、设备维护和理发、餐饮服务乃至学校和医院的后勤事务,均可通过公开招标,交给专业公司去办理。例如政府需要建设一个文化广场或者公园,由于政府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所以就要招商,开发和维护这个广场,丰富广场的文化内容。这样政府既可以省掉人员上的调动,又有利于项目的健康发展。
6.解构政府购买服务 篇六
这些都是政府购买服务带给民众的实惠,而其实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带来的想象空间还有很多。
对此,财政部已明确表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如今各方已经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形成基本共识,即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践行这项工作面临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诸如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如何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如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更好的进入公共领域,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最根本的买什么、怎么买等等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析。
区别于政府采购
当记者拿着这个题目与一位曾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同行交流时,这位同行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过去政府采购主要买的是商品,政府购买服务等于今后把服务也纳入到采购里来。只是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并不是为了满足政府日常职能活动所需,而是将购买的服务提供给社会公众,就是说服务的直接享受者不是政府而是社会公众。除此之外,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的流程操作。”
这种认识源自现在确实存在着有地方的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是被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中的。比在如江苏省无锡市,其做法已经被业界普遍总结为“无锡模式”。
据了解,2006年无锡市出台《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将部分原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政府采购流程选拔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事项,可以暂时通过定向购买的形式予以过渡。
在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做法中,公共服务购买项目在社会组织选拔、合同签订和履约方面只需对原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微调或单独说明。这样可以节约公共服务购买规范化、制度化的周期。同时,为了对新纳入的公共服务购买项目进行约束,无锡市出台了《关于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城市照明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无锡市商业保险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使公共服务购买同政府采购无缝对接。另外,为了应对公共服务采购的复杂性,无锡市财政局对公共服务购买项目实施了分类监管,并根据分类制定相应的采购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从实施过程到绩效考核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当记者带着“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观点向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求证时,她对这个观点表示了否定。她说:“我国政府采购经过多年发展,如今它包括的特定对象、特定权利和责任划分、资金流程管理这些方式适合极少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个远比政府采购范围宽广的内涵,如果纳入到政府采购,再往后推进,它会冲击到现有的政府采购框架,从而造成两种结果:一是改革政府采购,二是政府采购约束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这就有个方向性的选择,现在从国家的大政方针上来看,是要力推政府购买服务。换句话说,如果从长远的格局来看,政府采购是要服从政府购买服务这个大政方针的。”
不过,冯俏彬同时指出:“但是我也不否认,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在有些操作方式上是成熟的,那么让政府购买服务使用现在政府采购的规则、流程、要求和现行的机构人员,短期可以,长期的话,两者一定会有冲突。”
与PPP的交叉
记者在寻找政府购买服务的地方实践时发现,虽然如今关于践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倡导已经一片火热,地方应对的态度也异常积极,但是对于这个在我国已经不算什么新鲜事物的政府购买服务,很多地方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东部地区某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当地在几年前尝试着将教育领域的一项校舍工程委托给当地的社会力量,政府部门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对于当地的做法,这位工作人员感到疑惑:“这到底算是政府购买服务,还是现在大家都提的很热的PPP,其实我们也说不太清楚。”
这或许是现在的普遍性疑问。有业内研究人士做出解释,从思路上看,我国当前推行的公共服务购买同西方的PPP模式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将资源和事物交给更为擅长的主体进行配置和解决。PPP更聚焦于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如何进行协同,包括合同设计、付款方式、收益分配模式等,其直接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益目标和保证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其实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如此,同时它的聚焦点还在于全过程,包括需求的收集、分类、筛选以及采购主体的确定、项目落实绩效的评估等。二者从思路上和技术上确实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目标和出发点不同,在政策落实上也有诸多各自的特点。
冯俏彬表示,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在实践中也有很多讨论,如同时下同样讨论得很火热的混合所有制。虽然很多人说“其实我们早就混了”,但这不是问题的实质,“混了多久”和“混了多少”是两个问题。政府购买服务和PPP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一样的,都是程度的问题,而它的核心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购买中的不清晰
政府购买服务因为其复杂性,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某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购买服务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社会组织力量自身建设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并非新增一项财政资金,部门参与积极性不高;购买服务项目大多由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若完全推向市场,往往容易造成事业单位“养懒人”现象。
对此,安徽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中,哪些可以买、哪些不能买,取决于政府和市场、社会边界的尺度;取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间事权划分基础;取决于政府活动的范围。各地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稳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防止没有清晰界定政府职能,为了购买服务而购买;防止单纯为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将本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且政府应该并能够做好的公共服务交给社会力量;防止将本不属于政府职能的事情,因为有相关的社会力量在提供该项服务就向其购买。
另外,某市财政局一位领导直言,“财政愿意支持做政府购买服务这件事情,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要购买服务的部门提不出明确的需求。比如说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等事项要相对明确才能形成合同,就像我们买电脑,它的配置都很清楚,但是恰恰在服务上,这些是说不清楚的。”对于这个问题,冯俏彬认为,这也是政府购买服务不能被简单纳入到政府采购中最大的原因。
问题之解
“未来涉及到的主体更多,技术的标准也非常的复杂和个体化,而且这当中还涉及到更多利益纠葛,所以从发展方向上来看,政府采购要向公共采购转化。除了现在政府采购的框架继续存在之外,在公共采购领域要形成立法框架和操作指南,将所有的公共部门都包括在内,而只要是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都必须符合相应的立法规范。这意味着,公共采购会超越财政部门,这是我的一个核心看法和主张,就是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中可以起到先行者和推动者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办法像以前的政府采购那样把它全部操作下来。”冯俏彬表示。
那么财政部门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冯俏彬说:“作为资金的牵头部门,首先,财政部门可以对没有按照规范做的行为问责。另外一个作用我将其称为‘非强制性的最佳实践操作指南’,由财政部门提供指南,告诉各部门合适的做法,但这不是强制性的,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灵活运用,但是上层还有法律规范管着,就是形成这样一个体系。”
7.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2 篇七
(讨论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艺术表演团体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人民群众共享艺术成果为宗旨,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吸收民营资本投资,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转变政府财政投入方式,变“养人”为“养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转机制,推出更多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艺术表演团体发展专项基金
出精品,参与市场竞争,市县应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市级不少于2亿、县区级不少于1000万元,鼓励出新人,除新作。运用借支的方式,支持立意深刻,创意新颖的剧本
1创作、编导、舞美、灯光音响等方面,对艺术作品市场上座率较高、效益良好,给于奖励,激励其出精品、出效益、走出去,县区级的剧目可双向申请。
(二)实行政府买单,自主经营的模式
——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选择我市重点文化产品,按照艺术门类和剧(节)目大小分类定价,实行“群众点戏、政府买单”,无偿为群众提供演出服务。市、县各级文化财政部门,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不断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政府年购买精品剧(节)目下乡演出100场次,在当地提供交通、住宿的情况下:按照大、中、小型剧(节)目以及艺术分类定价,分别按照每场3万元、2万元、1万元标准进行购买。
——实行演出场次补贴。对演出成本高、市场价位低,但深受群众欢迎的剧(节)目演出,由政府采取场次补贴的形式,支持市级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向城市低收入群体、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实行低票价和30%赠票演出,以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演出场次指在剧场和有剧场功能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正式对外售票演出的场次,不包括装台、合成和彩排演出。
年补贴延安演艺集团公司演出300场次,大、中、小型剧目各按1/3比例确定补贴标准,按1.5万元/场标准给
予补贴,对各类接待性演出,以大、中、小型演出规模(演出时长、参与人数、投资大小)确定标准,分别按给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场次补贴。
——实行演出场次奖励。指在全市范围内,为激励艺术表演团体多演出多受益,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方式。资助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含民营职业艺术表演团体,下同)。
一是配合省上推进百县千乡万场惠民演出,对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进农村、社区、高校演出,演出场次达到200场次以上(含200场次),取得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行 “以奖代补”,视演出情况给予50-70万元奖励。
二是为鼓励市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繁荣演出市场,按照演出艺术门类和剧目大小分类定价。
——对旅游专场演出。累计完成大型剧目演出50-100场次的奖励60万元,完成100-200场次的奖励150万元,完成200场次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完成中型剧目演出100-200场次的奖励50万元,完成200-300场次的奖励90万元,完成300-400场次的奖励150万元,完成400场次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累计完成小型剧目演出100-200场次的奖励30万元,完成200-300场次的奖励60万元,完成300-400场次的奖励100万元,完成400场次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对商业演出。累计完成150场次的奖励50万元,完成200场次的奖励75万元,完成300场次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传承剧目演出。对各县区不同传统剧目的演出,按照各县区实施方案具体实施。
(三)实施“走出去、请进来” 战略,满足群众高层次文化需求
一是鼓励优秀剧(节)目走出去,扩大延安对外影响力。对政府要求的剧(节)目演出以及赴地进行艺术交流活动等,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经费包干制。
二是引进国内外优秀剧(节)目,不断提高群众文化品位。对引进的优秀剧(节)目,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考核登记并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程序
1、核定演出场次。全市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按照市文广局统一印制的《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记录回执单》共三联,并附演出合同和演出节目单进行演出场次的填报,于每年11月5日前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上10月31日至当年10月31日演出记录情况,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推荐上报;市级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次的审核由市文广局负责,并于11月15日前对全市推荐上报的艺术表
演团体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政府同意后给予奖励。
2、纳入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由市政府将全市创作、演出纳入考核,对市级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由市文广局与其签订目标责任制,县区级由县区文化部门与相关演出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艺术门类需要完成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场次,夯实责任,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3、实行招标制。对市政府选定,拟投资的剧(节)目及艺术交流活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选择文化经营公司、演艺团体等运营机构。对中标的由市文广局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 务项目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市文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艺术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取消下申报资格。要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剧(节)目的推广宣传、市场营销、弥补演出成本等方面支出。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级财政、文化部门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资助的单位需配合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8.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八
发布时间:2012-01-12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在立法方面,1989年我国就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近年来,行政法领域的立法更是有了进一步发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订)、《行政强制法》纷纷出台和修订,将各项政府行政行为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政策方面,我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多份相关决定,如1999年发布的《关于全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待。大量法律、法规、政策的颁布施行,对我国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政府公权力的规范使得公民私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不断推进、深入的过程中,逐渐受到内部法律工作人员在专业水平和人员数量等方面的限制,购买律师法律服务为政府依法行政出谋划策的做法逐渐兴起且越来越普遍。如何促进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规范其中的购买、服务秩序,逐渐成为社会尤其是律师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现状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探索,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自此,全国掀起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风潮。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律师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33.8万家,其中政府法律顾问为1.97万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我国已成常态。应当指出的是,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并非仅有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这一方式,现实中政府委托非顾问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如诉讼、国有资产处理等也相当普遍。
(一)律师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作了七个列举和一个概括性规定,可以囊括几乎所有的律师服务领域。现阶段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供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这是现阶段律师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最主要的服务内容——由律师代表政府为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帮扶,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这一服务内
容,既方便了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协助政府处理有关民商事法律问题,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已广泛参与到具体的民商事活动中,包括投资、采购、资产处理等,当中不乏法律风险,政府亦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专业律师代表政府参与相关事务处理,如合同的法律审查、民事纠纷处理、诉讼等,有利于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协助政府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发展,稳定是前提。如果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处理不当,将极大地破坏社会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如何及时、依法、合理地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是新时代赋予政府的责任与义务。而政府在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时,亦必然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参与协助政府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不但利于政府迅速依法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参与国有企业的兼并及重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的兼并及重组,涉及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或取得、职工安置、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问题尤为复杂。律师参与上述涉及国有企业的兼并及重组,有利于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复杂法律问题。一方面,依法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另一方面,更促进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优化,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第五,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政府决策,关系国计民生——既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又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鉴于此,政府决策应当在合法性、可行性以及规避法律风险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及标准。专业律师参与政府决策并为政府提供合法性、可行性方面的法律论证,有利于促进政府合法、合理地制定决策,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六,为政府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提供立法建议。
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是政府构建社会运营的框架,确保市场交易的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影响范围既深且广。而律师在处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时积累的丰富经验,利于促进该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的构建,及处理具体的专业性问题。律师、同时又能够提供有关合法性问题的论证;为了使制定的法规规章不与上位法冲突且能在实践中行之有效,政府都很注重吸收律师在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现阶段律师参与政府事务的程度有待加深。
现阶段政府向律师购买的法律服务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可以大体覆盖到政府日常行为的各个方面。但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实际上有多大程度的参与到政府行为的全过程,仍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实际上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内,律师的参与程度是参差不齐的。
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政府充分认识到发挥律师积极作用的重要性,各地司法局纷纷发布规范性文件,促进国企改革中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使律师能够全面参与到国企改革的各个环节。2005年出台的《辽源市司法局关于在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注意发挥律师作用的意见》和《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就国企改革中律师法律服务的范围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覆盖了国企改制重组方案的制定,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中的法律和政策适用,产权改制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以及受让方提供的财产担保能力的确认,涉及土地、环保、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适用,股权设置、股份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债转股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原有劳动关系的解除、新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及相关的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债权债务的清理方式和清结方案的制定,国有资产拍卖、招投标方案或协议转让方案的制定,企业无形资产的确定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方面的法律适用,企业担保和债务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但是包括土地征收、拆迁在内的涉及广大人民最重大利益的领域,政府尚未出台任何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律师参与政府决策与行为的时间、深度、内容作较为细致的规定。在没有规范指引的这些领域,律师大多只能参与到零星、琐碎的法律事务之中,而很难在重大决策形成等政府早期工作中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如何提高律师参与政府行为的程度,是提高律师参政议政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不容回避的问题。
(三)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方式
我国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购买方式,没有特别的程序规定;另一种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
1.普通购买方式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就已经开始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但那时政府的法律需求是零散的、不成规模体系化的。有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之后,政府机关才会向律师购买服务,而很少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加之实践中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相关规范欠缺,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方式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可循,即使是重大的法律服务项目也没有对应的购买程序予以约束。因而,政府基本上是采用普通购买方式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的:有需要的部门自主决定购买方式、而不需要特定部门集中采购,购买支出并入一般性财政支出,无需专项列出。
2.政府采购方式
2002年,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用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我国政府机关越来越重视“借用外脑”促进依法行政这一方式,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财政支出也随之增加,法律服务项目也逐渐在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出现。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部分省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2011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显示,广东、上海、山东、湖南、宁夏、重庆等省市已经明确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明确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说明律师法律服务已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大需求之一,政府也将有专门的财政预算为此提供经费保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的方式限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同时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采购方式,对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法律服务也当然适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政府机关已经开始对法律服务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进行探索。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是这一方面的先锋,早在2005年,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就已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法律诉讼服务,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服务类采购中,首开法律诉讼服务采购之先河。另外,在2009年,深圳市政府则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深圳市33家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的方式,成为首批获准为深圳市政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机构。
2009年8月29日,广州市更是出台了全国首个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规定——《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建立了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的方式,为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制度。2010年5月,广州市法制办通过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完成了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资格的采购工作,确定了具有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资格的10家律师事务所名单。目前,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已在广州市发改委、建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等10个部门试行,8个政府部门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书已在广州市法制办备案。
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正式规定将政府采购的方式作为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乃至于首要的方式,其他省市也少有出台相关的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尚未成为通行全国的普遍性做法,普通购买方式仍然是最主要的方式。为了符合财政公开透明的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同时使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获得稳定的财政支出保障,促进购买方式向政府集中统一采购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三)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模式
现阶段,我国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外聘社会律师;第二种是政府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两种模式在不同地区都得以探索。
1.外聘律师
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根据该规定,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原则上采取外聘律师的模式: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支付报酬;顾问律师并非只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其仍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机关较多采取此种模式。
2.公职律师
新世纪以来,我国开始探索新的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模式——公职律师的模式。2002年,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公职律师的方式获取法律服务。在公职律师律师模式下,政府招聘合适人员作为公职律师,或由政府内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律工作者兼任公职律师,专门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公职律师不能同时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在司法部的指导意见下,各地政府司法局(厅)都纷纷发布通知,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划内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目前,已经有不少省市通过颁布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公职律师作制度化规定,如任职条件、资格审批、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以及公职律师的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内容,如2 005年的《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的《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
广东省公职律师的发展步伐较快,目前广东省在韶关、揭阳、深圳等市均有了公职律师的试点,深圳市更是在2006年已经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第三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根据2 005年的《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视点工作若干意见》,广东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2002年,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广东省第一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单位。此后,深圳、江门、中山、梅州等市也纷纷建立了公职律师事务所。与此同时,政府机关的各职能部门也设立了公职律师岗位,政府机关内部出现了不少公职律师。
尽管公职律师模式已经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是公职律师在执业律师群体中仍然是少数的存在。据统计,到2008年我国共有律师11.8万人,而全国29个省、市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后,公职律师只有2569人。另外,公职律师主要是由政府内部人员转化而来,而很少来自于社会律师。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这一规定提供了“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向公职律师转化的途径;尽管并没有限制社会律师向公职律师转化,但实践中公职
律师大多还是来自于政府工作人员的转化。
二、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前景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推进,购买律师法律范围也将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常态。律师行业得以参政议政,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国前景良好。基于以上的现状分析,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前景:第一,在现有的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尚有哪些新的业务领域可以开拓;第二,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模式。
(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新领域的开拓---律师主持行政听证探索
如上文所述,政府购买的律师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大体上囊括了宏观意义上所有的领域。但是目前各类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所列举的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仍然只停留在大体且粗略的划分阶段,细致的专业领域尚未单独列出。实际上律师可以向政府机关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仍然有很大的开拓空间。本文试图探索律师参与主持行政听证的可行性,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行政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为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在作出该行政行为前,听取有关相对人的建议、申辩、质证的一种程序。构建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赋予利益相关人充分的阐明事实、表达意见及建议的机会,并且能使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利于行政机关作出科学、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同时亦能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现阶段,我国立法规范了四个领域的行政听证——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价格决策听证及行政立法听证。
而在上述行政听证程序中,目前律师主要参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这两种行政听证程序,并以担任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居多,代表行政相对人申诉、质证及发表法律意见。而政府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有关利害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政府在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由此可知,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既为了依法赋予相对人申辩的权利,查清事实,政府依法行政,亦为了构筑平台让政府通过论证说理让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及时化解双方矛盾。
9.政府购买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探索 篇九
关键词: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农村;成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6)05-0053-03
自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以政府竞争性购买方式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以来,政府购买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公共服务提供的主要方式[1]。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对罗山市民休闲中心的管理[2]。2008年,广州市开始试点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并于2009年全面铺开。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大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力度,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改革不断提速并向深度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不断向多个公共领域延伸,范围和力度都不断加大。
成都市W区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路径,在2014年8月启动、2015年全面推进了在农村(社区)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工作[3]。2016年上半年,通过对W区试点乡镇的政府相关人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座谈调研,以及对政府购买服务获益的村民进行问卷调查,对W区近两年的实践探索进行了研究,总结了经验,发现了问题,以期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成都市W区购买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经验做法
(一)统筹谋划,层层推进
2014年8月1日,成都市W区召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服务的会议,明确提出了以区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下沉村(社区)行政服务为改革突破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工明确、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2014年8月20日,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为首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区级部门下沉村(社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以镇街为购买主体、试点推行的工作路径。2014年正式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5年全面推进这项工作,2016年进行阶段性总结与完善。
(二)深入梳理,优化测算
镇村对社区常住和流动人口的人数、户数进行统计核实,摸清服务对象底数。调查了解社会组织合理的税收、管理等日常运营成本底数。以分析数据为准,采取以服务对象底数为基础、办件量底数为标准、人员经费底数和日常运营成本底数为参考,对购买下沉服务进行“定人、定费”,在推进试点的同时兼顾过渡衔接和区域平衡,做到“两减”。对涉及到人员、经费的工作程序一一进行梳理,清晰掌握数据,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资金预测准确,资源最大化利用。
(三)立足实际,专干转入
根据服务项目,科学测算工作量,确定人数,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将已聘用的劳保、计生、民政、流管等“专干”引导转入社会组织,并发挥其熟悉工作、具备专业素能的长处,并定期安排项目主管和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将专人专事的办事模式转变为一专多岗,从而达到减员增效的运营理念。其余组织成员由社会组织按照镇政府拟定的基本条件,实施社会招聘。结合当地工资标准,合理设置工资结构,以人力成本为主要指标科学核算购买价格,达到减负增效的目的。
(四)严格考核,加大竞争
采取“镇街-村社-群众”三级考核制度,即实行以镇街为主对社会组织行使监管权利,村(社区)为辅对社会组织日常运营进行监督,最后通过群众满意度来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挂钩,做到“费随事转”。W区某试点社区街办作为考核主体,按100分制以业务完成情况占50%、社区满意度占20%、居民满意度占30%的比例对社会组织的机构建设、项目运作、服务质量三大类共计32项考核内容进行评估打分。街道将根据所得分数对社会组织进行评级,并按照对应等级支付合同价款(A级100%支付,B级支付95%,C级支付90%)。三级考核制度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全面、科学、准确的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不再延续合同,政府采取公开的招标方式,重新引进适合且优秀的社会组织。
二、政府购买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组织培育不足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还比较滞后,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还不足。以W区为例,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上,由于合作的社会组织大部分为本土培育,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够,大多很依赖村两委,没有决策权,专业人才也较缺乏,尤其是完全由专干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时,一些社会组织反映,组织发展缺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扶持,也少有系统地学习培训机会。
(二)社会组织和两委职责不清
按照“应减尽减、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工作原则,各试点镇村(社区)认真对照区级部门下沉村行政事务服务目录清单,有明确的职责边界、工作步骤、注意事项、以及相关依据等,力图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办事提供精准办事指南。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经验缺乏、基层的突发性事件多、零碎杂事堆积,社会组织和两委办事并没有完全按照W区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出现职责不明确的现状。同时,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多项服务,必须由社区审批,造成工作繁杂,社区事务并没有真正做到减负,老百姓办事的程序增加了。两委和社会组织对这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都有一定程度的不同意见。此外,调研中发现,有的社会组织反映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服务范围。
nlc202309091108
(三)对外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农村基层社会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这种转变,对于农村居民而言还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而这需要大量的宣传工作,使农村居民接受这种转变。但这种宣传目前力度还较低,成效不明显。社会组织在村(社区)识别性不高,缺乏广泛宣传,导致社会组织开展工作难。农村居民观念未转变,对社会组织缺乏认同,只认可基层干部,很多事情需要处理时仍然只找两委和社区干部。社会组织难以让老百姓打破心理上的隔离,在基层服务时阻力较大,受到很多质疑,工作难开展,工作人员更多的是做基本事务。这导致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离政策设计目标还很远。
三、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的建议
(一)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培育
社会组织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新型供给主体,有一个逐步培育和成熟的过程。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较晚,各方面能力还比较薄弱,相关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还不健全。因此,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首先就要培育新的供给主体。对政府购买农村社会公共服务而言,就是要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培育。首先,加大政府经费扶持,壮大社会组织队伍建设,让他们有更大的成长空间,让社会组织推出更多的特色服务项目,如残疾人服务、失能老人服务等。其次,加强社会组织专业化培训,采取竞争上岗、聘请专业社工,从而让服务专业化、员工壮大化。第三,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内部制度体系。以科学的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和成员的行为,明晰组织的基本章程、行为准则、服务标准,以严格的内控管理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进而提升社会组织在农村居民心目中的服务印象和公信力。
(二)明晰社会组织职能边界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是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不能改变政府提供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对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是政府的基本职能。社会组织在政府提供服务经费的前提下,根据政府服务购买合约吗,按照合约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供一定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根据社会组织自身章程和政府购买服务合约规定,明细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清单目录范围,简化拖沓程序,对工作职责进行公示,切实明确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对政府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减负。
(三)加大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宣传
加大对政府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社会服务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理解和接受程度。通过宣传,让老百姓了解并接受社会组织,让老百姓在规定项目中主动找到社会组织进行解决,真正实现提供公共服务提供效率,减轻基层两委负担和两委工作人员负担的“两减”目标。
(四)严格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考核
对社会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对社会组织管理和考核的科学性、延续性、明确性。通过引入专家或第三方考核,加强考核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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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浦劬.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意蕴论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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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爱军)
10.什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篇十
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
2.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承接主体。
3.购买类型一般分为核心合作或长期合作以及短期项目支持两种。
4.在购买方式上,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模式。
5.资金拨付流程有多种形式。
6.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规定健全。
7.公共服务购买有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操作程序。
8.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制度。
9.除签署合同购买服务外,公共财政资金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还有三种形式:资助、竞争性或随意性拨款、减免税的间接资助。
10.国际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趋势,大致分为内生型和外力型两种模式。
11.服务购买也与向社区地方转移职能、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趋势相关。
11.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十一
近年来国内经济环境未见复苏迹象,政府类融资业务成为银行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是银行维持规模、利润无奈而又有效的选择。但随着14年国家层面出台的一系列抑制和化解政府性负债的政策,传统的政府融资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成为银行参与政府项目融资的重要模式,相关法律法规亦逐步成熟。
一、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业务?
根据2014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文件,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四)技术性服务。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是指,在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向承接主体采购服务后,为解决承接主体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资金需求提供的信贷业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的发展演变
公开信息显示,以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融资方式的先行者为国家开发银行,2015年8月26日,滨州市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的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取得突破。随后,国开行将该模式逐渐向全国推进,包括广西、福建、河南、浙江等省份均有落地,而天津静海区也将该模式运用至示范镇项目建设,并获国开行支持。得益于国家开发银行的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贷款模式有推广成为标准模式的迹象。特别是棚户区改造、示范镇建设、交通基建等领域,成为重要的融资手段。
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蕴含的争议
从现有的融资模式来看,政府购买服务存在未知因素,特别是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区别产生的争议。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基于对该条文的理解,PPP模式可以看作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从上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来看,政府购买服务有自成体系的操作流程。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将PPP定义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明确了PPP模式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
就目前政府采购融资业务的主要对象而言,购买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而各地政府指导名录内均未将基础设施投融资与建设纳入购买内容,因此存在制度上争议。
四、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案例
据上所述,目前同业大力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面临较为明显的合规和政策不确定因素,那么同业中常见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又是如何操作的?如何规避相关的不确定性呢?相关案例如下:
某计划单列市下辖区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X区植物园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17亿元,建设期4年,还款期5年。管委会经市政府授权,作为服务购买主体,公开招标选取某国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服务的承接主体。
项目公司除自筹30%以上资本金外.其余资金缺口贷款借款。项目增信措施包括:(1)将本项目服务纳入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相关部门批准实施;(2)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总预算报经市政府和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将该购买服务预算逐年列入市政府一般公共预算;(3)按照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评审要求,提供必要的手续和文件资料,确保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4)管委会配合项目公司以应收账款权益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项目主要合同体系为:(1)管委会与项目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4)金融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5)具有相应行业资质的成员分别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及建设,履行管理、控制、核算、按合同支付款项等义务。
完工后项目公司申请管委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管委会。还款期内管委会应按每年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年购买服务资金=[(审定的项目总投资+建设期资本金回报)/还款年限+还款期年贷款利息+还款期年资本金回报]+还款期年税费支出,并参照金融机构利息计算方式和付息时间同步计付。
以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既不是工程(还有融资),也是货物,属于服务,基本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参考此案例,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与传统的政府项目融资的调查分析及审批均出现了明显变化:(1)还款来源调查分析的变化:传统政府项目融资还款资金多来源与土地出让收入或经营性现金流,而在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下,由于还款来源明确为政府支付的财政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因此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已没有过多的参考意义,需要重点全面分析政府的财政状况及支付能力;(2)还款方案设计的变化:传统项目融资实际收入具有不确定及滞后的特点,还款方案主要依赖现金流测算或借款主体的资金协调安排。购买服务模式下,应着重调查政府预算安排及政府财力的持续性,切实制定分期还款计划。(3)合规性要求的变化:除项目自身的合规性要求外,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应当着重关注①购买服务需列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②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列入预算并经人大审批。③注意支出预算应当符合中期财政规划④项目内容尽量包含服务内容。(4)重点关注相关合同体系的完整性,由于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下相关合同签订主体具有很高的利益相关,因此对签订的协议文本内容需要加强审核。
五、政府购买服务风险及控制措施 风险点:
(1)还款来源及还款期限错配,此类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多为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期限较长,但财政预算一年一预算,如出现政府换届或财政支付能力变动等因素,直接还款来源稳定性将受到影响;
(2)银政信息不对称。由于政府购买服务不计入政府负债,且购买服务总量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因此实质上对购买方的未来支付能力较难判断;
(3)履约风险。依照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只有借款人按时完成服务,支付才会发生,因此借款人的履约能力也将对信贷资产造成风险隐患。
控制措施:
(1)审慎评估购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对区域购买服务总量进行排摸,避免风险集聚;(2)争取设立还贷专户,确保购买服务费用专款专户,避免购买服务资金挪用;(3)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的还款来源虽然保障程度高,具有延续性,但政府机构设置复杂,人事变动快,还款的不确定性依然会随着贷款期限拉长而增大,缩短融资期限将大大减弱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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