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2024-10-26

食品标准管理制度(共8篇)

1.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篇一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部是负责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二、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上柜和销售。

三、不合格保健食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 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区设专人、专帐管理。

四、质量管理部在检查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出具保健食品停售通知单, 及时通知销售部门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售出保健食品, 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移不合格品区。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保健食品时,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检验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保健食品时, 应立即停止销售, 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药品,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不合格保健食品库。

六、在柜过期失效、破损保健食品由保管员填写“过期/ 破损产品报告单”经质量管理部签字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品区。

七、销后退回、配送退回的质量可疑保健食品, 质量验收员及时填写 “保健食品质量复检通知单” ,报质量管理部确认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区。

八、对于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确认,质量管理部需凭自检报告单、省(市)药检所报告单、质量公告(报)、中国医药报、sfda 网站、上级主管部门药监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十、质量管理部每半年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情况进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 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减少经济损失。

十一、不合格品区中保健食品不得随意进出,必须凭质量管理部的通知, 如违规操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人将承担一切后果。

2.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篇二

近年的食品安全危机或事故中,违法行为技术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剂、地沟油等等案件,相比较于传统的销售过期食品、不戴手套进行食品加工等不法行为而言,显然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带来了更大程度的不安全感,也对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管理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添加剂本身的必要性与安全性、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的非法使用与检测方法等涉及标准的技术性问题,都不可能凭肉眼和生活常识加以判断,食用者对此类违法行为毫无抵抗能力,必然会在慌乱中对政府监管部门有更多的期望,与期望同在的,还有可能过分地指责,这就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对政府的威信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带有了一定的政治意义;另一方面,与传统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相比,发现和证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化违法行为需要更高的成本,例如:具备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执法人员、完备的标准体系、较高额的检测费用和较长的检测周期等等,这些实际存在的困难与消费者的紧迫需要一经叠加,就给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部门布置了新任务,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产生了更大压力。

1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梳理目前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案件的案情,审视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乃至监管者各方的疑问,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标准与标准体系本身的缺憾

这一缺憾又包括几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标准体系的不完备。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需求的大幅度增长,这种不完备性更加凸显,生产经营者常常因没有明确标准而苦恼,例如:复合食品添加剂、油炸鸡块类、肉冻类、泡椒类,以及“老酸奶”等一些传统食品均无国标,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难以做出技术上令生产经营者心服口服的监管决定;第二个层面是已有标准的内容尚不够科学。例如:对于“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3.4带入原则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该如何理解,就有生产者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酱油配料中的苯钾酸钠可以带入到肉制品食品中,但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肉制品中通常所需要的含量水平;也有的认为,添加有苯甲酸钠的酱油根本不应该在肉制品中添加。这种争执显然意味着相关标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第三个层面是与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的不完备。例如:卫生部网站2001年4月22日汇总发布了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的5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4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中有25种物质在检测方法一栏为空白或者填“无”。尽管卫生部回应称“部分食品添加剂无法也无必要进行检测”,但也承认“对于添加剂残留的检测,包括微量添加剂的检测,这个对于技术要求是非常高的,确实还需要逐步完善”,这种实际状况将使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第四个层面是标准体系仍然存在着混乱情形。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也积极开展了该项工作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目前而言,一类产品有多种或多个标准、多类产品采取同一个标准等情况仍未完全杜绝,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2010)》中,关于乳粉的要求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等7项要求,但并没有提及雌激素等检测项目,卫生部的回应为“农业部门已制定了相关方法”,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问题仍然存在不同部门的不同要求;再如:GB/T 5009.218-2008中的农药残留量测定是适用于菠菜、大葱、番茄、柑橘、苹果等多种蔬菜和水果的,而欧盟就首先将水果分为干果、鲜果、硬果和软果等,其中鲜果又分苹果、香蕉、葡萄、柑橘等,每一种农产品对应各自不同农药限量标准,我国目前这种方法能否兼顾到不同产品的特性,保证所有产品的安全性,还值得怀疑。

1.2 食品安全标准与标准体系修改完善过程中的问题

如果把现有标准和标准体系的缺憾划为一种静态现实的话,标准和标准体系的修改完善过程中还存在着动态的、深层的问题,最显而易见的层面,自然是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标龄长。基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直接要求,卫生部正成批地修订、发布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标龄过长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较好解决。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标准和标准体系应该怎么样修改完善的问题,继生乳国标指标降低被质疑之后,思念水饺又引发了“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的讨论。我们承认,考虑到我国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考虑到我国的产业实际与企业承受力,对现有标准的有关指标进行调整,不与国外标准和国际标准保持全面一致有其合理性,但修订过程中对消费者意见的漠视,确实显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中的一大漏洞。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同为食品的利益相关方,但两者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改和废止过程中的话语权与发言能力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消费者满足了生理上的需要之后,必然上升至安全上的需要,以及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就是说,民众不仅要求吃饱吃好,还要求吃得安全,更要求这种安全以看得见的方式出现——自己参与和见证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这些需要与要求,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必须面对的新问题。“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已经属于技术法规的概念范畴,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能不能得到社会公意的肯定,是其是否具备理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根据现有的标准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不能足够体现消费者的利益,充分说服消费者,国产婴幼儿奶粉的信任危机可能就扩展到更多的食品类别,对我国的食品行业造成更大的打击,也会使得政府部门、有关专家的解释越来越失去公信力。由此引发的,实际上是标准管理领域的基础研究薄弱问题,标准立改废的理念、目标、机制、利益平衡和协调方法等内容不先确立下来,只做具体的操作性工作,有事倍功半之嫌。

1.3 标准与标准体系的执行问题

这一实践领域也存在着各方面的难题,一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不足,对食品领域的很多技术问题,不但消费者,连生产经营者都存在着信息上的无知,例如:部分蔬菜种植户、动物养殖户确实不知道有关农药、激素的安全使用量,零售商不了解农药的半衰期等,监管部门的处理在这些主体看来就过严过重、不公平。二是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说明不足,例如:有生产者提出,馒头里不得使用柠檬黄,但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饼干夹心蛋糕夹心)、糕点上彩妆(外装饰)可以用,那么馒头里禁用柠檬黄的目标是什么?是不是跟安全无关?就这一具体问题而言,有没有详细说明不影响标准的实际适用,但就宏观来说,发布标准的系统解释、通过各类途径解答标准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疑难,显然有利于标准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三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实际监测能力不足,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都有各自的检测机构、仪器与人员,工商部门虽然没有专业检测机构,但也配置了快速检测车等设备,总量似乎不少,但资源分散,由此导致的重复建设、设备落后、漏检与重复检测现象也比较突出,没有充分发挥出辅助监管、保障安全的作用。四是职业道德和文化建设不足,部分生产经营者确实还存在着追逐非法高额利润的想法,也有少数生产经营者迫于行业竞争的压力,不得不屈从于“劣币驱除良币”现象。

2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问题的简要分析

以上这些问题随着食品违法行为技术化程度的提高愈发凸显,政府和各监管部门也是频频叫苦,面对日新月异的食品生产、加工、保存技术,面对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条件不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政权力显然存在着技术能力、监管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重大缺口。基于“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的前提判断,我们可以做出两个推论:一个推论是,标准管理制度不是食品安全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不可能将所有希望寄托于标准及其管理,技术标准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其他制度加以监管,如:地沟油案件,虽然现在尚未找到有效识别地沟油的技术手段,无法确立相关标准,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亦可对该类案件进行控制;第二个推论是,标准管理制度也是一项小的系统工程,因其不仅仅限于技术问题本身,解决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问题,也不能仅从食品安全标准入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从更高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期,英国布莱尔政府推动了公共改革运动,指出“我们必须在政府之间进行更好的协调和更多的团队合作,以应对新世纪的挑战”,其改革的取向就是通过不同层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纵向与横向的协同工作,克服新公共管理模式的“碎片化”的制度结构,达到协同一致的公共服务目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则提出,利用私人公司和非营利机构从事政府工作的第三方政府模式;从顾客——公民的角度考虑,采取横向“协同”,纵向减少层级的做法提供更为整体化的公共服务;数字化网络技术大大减少了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成本,促进了网络化组织模式的发展;公民希望增加公共服务选择权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而多元化服务需求和多用户服务管理客观上就要求建立便于互动和倾向于网络化运行的服务模式。这些新的理念实际上已经对我国的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产生了影响,《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3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完善

以这种思路来审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重视了行政系统外技术机构、专家的作用,也体现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但以问题导向的角度来看,也就是从解决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目标来看,目前的管理体制仍有可完善的地方。

3.1 基础研究的进一步加强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食品安全标准与标准体系的核心理念应当是“安全”,尤其是在目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产生较大不信任的情形下,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都应更加强调安全保障性。这就要求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首先明确“安全至上、必要为限”的基本原则,所有的产品标准、残留限量、管理规范等都应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为最高目标。为了贯彻这一理念,不成熟的技术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应禁止或极端谨慎地使用,不经较长时间的试点试验,不能贸然纳入标准体系;有国际标准的,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的或采用国际标准程度不高的,应在编制说明中有合理解释;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应有足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如:标准的制定或修订计划在确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各界建议、标准制定或修订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消费者代表、标准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对消费者的疑问应有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有互动的应对平台等等。

3.2 食品安全标准编撰和解释工作的加强

食品安全是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但为了使这种关注具有真正的监督和促进意义,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和解释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数量与层级众多,内容互有矛盾交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卫生部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整合现有食品标准的同时,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工作,例如: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公开时,除了按标准制定时间排序之外,也应有标准的树状查询,普通消费者可从产品的大类一级一级地找到自己所需要了解的内容,避免“关键词查询”方式给普通消费者造成的困难;基于标准本身的专业性,解释和宣传工作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尽管卫生部已规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等内容,但并未规定编制说明是否随标准一起同时公布,在卫生部的官方网站上也无法直接在标准之后查询到相关的编制说明,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也尚未有明确的工作程序,这显然将给食品的消费者、相关生产经营者造成较大困扰,一线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因此,标准编制说明应制度化地随标准一起发布,标准的解释工作应以个案回复、汇总发布等多种途径灵活开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关主体有能力参与到标准的建议、制定、修改工作中来,以行政权、社会权和私人权利同心协力的方式保障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3.3 社会技术力量的充分运用

检测机构是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的主要技术支持力量,也是食品违法行为最可能的发现者。我国目前的检测机构体系仍然存在数量少,资金、设备与技术不足,布局不完善,与行政力量脱钩不彻底等诸多问题,以优惠政策吸引、鼓励民营资本与外资的进入已成不可避免的选择,有了独立中立、布局合理、资金雄厚、市场竞争机制完善的检测机构体系,消费者才能确切知道某一食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才有数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才有处理违法行为的基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是最了解行业内幕、最清楚本行业违法方式和手段的主体,同时也是最明白如何控制食品违法行为、最需要国家标准帮助的主体。因此,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者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这两类主体的优势,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其意见,以简化备案程序、财政奖励等方式鼓励其制定企业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另一方面应对其意见和建议、制定的企业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其以不正当方式最大化企业、行业利益,损害标准的科学性。当然,这种严格审查也非行政权的专业优势,仍应以社会权利制约社会权利为宜,例如:可以通过匿名异地评审等方式对其标准进行评价,以期达到公正公平的总体效果。现有体制下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主体,也仍可发挥其独特功能,例如:卫生部除了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之外,还可采用后期资助等方式,对未列入立项,但技术和实施条件已成熟的标准草案项目给予制度性的资金划拨;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起草单位承担,审评委员会不可能以均等力量关注到哪一领域的哪一标准应当修订,如:由起草单位每一年或两年报送复审报告和建议,更能保证标准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摘要:近期的食品安全危机或事故中,违法行为技术化的特征愈加明显,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食品安全标准和标准体系本身的缺憾、修改完善过程中对消费者发言权的漠视、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困难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因此,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研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独特作用,应当是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朱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A].姚建宗.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二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6-137.

[2]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52-58.

3.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篇三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坚持简政放权

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减少许可数量。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实施分类许可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加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及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

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和载明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明确法律责任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3.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篇四

江苏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有效地管理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我国在相关的监管机构体系设置、协调机制、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等多方面还有待规范和完善之处,特别是在食品标准实施及管理方面,为此笔者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中标准实施及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食品标准

实施

管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有关国际组织十分重视各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提高。2001年6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召开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会议,进一步修订了“建立有效的国家食品控制体系导则”,更加明确地强调:各国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其框架包括立法(法规体系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包括危险性评价与监督管理)、监测(包括食品污染与食源性疾病)与实验室建设等项内容,目的是要在全球范围内更为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提高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ISO/TC34食品委员会即将发布lS022000《食品安全/体系-——对整个食品链中组织的要求》,这一标准将使食品安全管理延伸至整个食品链。如何有效地管理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我国在相关的监管机构体系设置、协调机制、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等多方面还有待规范和完善之处,特别是在食品标准实施及管理方面,为此笔者谈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中标准实施及管理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我国食品标准实施及管理的现状分析

在标准方面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这仅仅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面临的困境之一。今天,困扰国内消费者的另一个问题是食品标准太多、太乱,令消费者无所适从。如目前市场上有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有贴“QS”的产品。从标准的发布看,有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不协调、不统一,甚至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不但消费者糊涂了,连企业也无所适从。

标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保障线。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使人们对食品安全忧虑重重。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就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诸多问题,致使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的门槛过低,一些不法企业钻了食品标准缺陷的空子,而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也鱼目混珠,模糊了人们的视线。当前我国食品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标准方面。加工食品标准体系的结构、层次不够合理;国家(行业)标准的配套和互补性较差;标准之间不协调,交叉重复现象较为严重;采用国际标准比例偏低;标准的时效性较差。1995年和1995年以前发布,至今尚未复审、修订的加工食品的国家标准占52%,行业标准占57%,有些标准已无存在的必要。目前我国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而与流通有关的标准仅有100多个,相比于生产和加工标准数量差距甚大,流通过程保障食品安全的标准严重不足,即使食品生产质量合格,也难保不在流通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来说,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还很不健全。一是标准不配套。不仅表现在标准个体之间,更表现在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的过程中。二是标准内容不适用。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分散于诸多部门,农产品标准的内容残缺不全,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等质量安全指标少,有些修订不及时。三是标准技术含量低。大多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标准。

2、政策法规方面。我国于198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3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严重不到位,不法行为违法成本太低。另外,当初所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已与现状不完全符合,在某种意义上讲助长了冒险者投机的心理。

3、标准管理方面。相关行政部门职责不明、职能缺位或交叉,导致遇事推诿扯皮,有好处的事争着做,大量基础性工作不想做。既体现在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实施、监督管理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协调难度大,效率低;标准最终要落实到企业来执行,可不法奸商丧失起码的商业道德和做人良知,忘却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知故犯。生产不是没有标准,而是好的标准没有真正得到执行或是人为降低执行标准,企业标准水平较低。同时也体现在法律法规施行上有效性不足。管理部门对标准的执行监管不到位。对于食品安全,只有标准是远远不够的,比标准更重要的是监管执行,如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无监管,那么标准都是一句空话。目前对标准的执行监管现状是:对环境卫生标准、生产资源标准、原辅材料标准、生产加工标准、产品标准、人员要求、检验要求、贮运要求、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要求等方面标准的执行长效动态管理不足,使企业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不按标准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现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法规难以适应入世后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也不能适应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二、对食品标准实施及管理的对策思考

1、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加快食品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构设置,是提升我省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食品安全是一个“从田野到餐桌”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我省目前所进行的食品质量控制是板块型的,农业部门管原料,工业部门管生产,卫生部门搞检测,这需要统一和协调的管理体制,强化管理体系的系统建设,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行动统一协调有力。尽快组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安全食品”、“绿色批发市场”、“绿色零售市场”和“绿色生产线”的认证工作,在食品安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食品安全工作拥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统一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标准构成,现已制定和发布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其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贮运。但由于标准制定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重复,又有空白。质量技术监督局加紧研究食品标准工作机制和标准体系的协调、统一,解决一些当前十分突出的标准间的矛盾问题,从标准问题突出的个案入手,联合有关部门逐步解决标准统一问题,以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宗旨来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明确食品原料、农产品标准的制定目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技术法规、标准相配套的指导、规范农产品及食品生产的体系,按照实用为原则,广泛综合种植、生产、经营、消费、研究等各相关方的意见,制定具有较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产品标准,建立完善食品加工标准实施保障体系,包括农产品品种、质量等级、生产技术规程、运输、储藏、加工等各个环节都以标准为主线来管理;不断宣传提高国民标准化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统一食品标准的执行行为,产品标准与法规衔接配套,信息互通。去年,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2005年发展计划》,为配合《计划》的实施,国家七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这一《计划》和《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重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的工作拉开了帷幕。根据《计划》和《意见》,近期将要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解决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突出重点,调整标准体系结构;加快食品标准的制(修)订,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满足市场需求;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和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到2005年,制(修)订617项加工食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复审完2000年以前发布的加工食品国家(行业)标准;加工食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要由目前的23%提升到55%。即将建立的食品国家标准新体系,要重治添加剂,完善检测这些物质程序的国家标准。对有害金属与非金属及化合物、农药残留物等的测定,并制订通用标准,从而能够在最快时间内检测出食品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另外,还将重点研究制(修)订涉及婴幼儿、老年人等特殊膳食食品和乳制品标准;制定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标准。

3、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认证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其一,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质量跟踪;逐步推行猪牛羊目标管理;积极发展食品冷链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藏技术;应用危险性分析理论,建立食品安全评估和预警制度。其二,全面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标签标识、进货索证、场内公示、销售档案管理、质量追溯等一系列制度,基本实现食品的放心消费。

4、加强食品标准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对标准信息服务机构的政府投入,支持其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广泛搜集有关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出口目标国的农业标准、食品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为本地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有效的公益性服务;建立完整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法规信息体系,如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农业投入品及食品添加剂标准法规信息平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WTO/TBT通报预警信息平台等,给农业从业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科研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提供权威、快捷、便利、质优的服务;大力宣传优质、安全、标准化的农产品、食品,引导消费。

5、加强食品安全设施体系建设。

一是按照保障食品安全要求,抓紧编制、实施食品物流配送中心、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市场管理电子化,强化服务功能,逐步完善食品分拣、加工、包装、储藏、保鲜、检测等相关设施建设,加快食品物流体系建设。三是加大对生鲜食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冷链系统建设,全面推行机械化屠宰,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生鲜食品加工企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

5.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篇五

第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6.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篇六

------企业员工培训提纲

王彦生

一、标准与标准化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规定)。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综上所述,(l)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2)标准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3)标准制定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4)制定标准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5)标准文件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6)标准化是一项活动过程,1

这个过程是由三个关联的环节组成,即制定、发布、实施标准; 标准化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的秩序和效益”。

二、记录与追溯

《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指出:食品追溯标准内容应覆盖食品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运输、储存和销售等环节的追溯要求,包括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为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供技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 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 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 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投料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关键控制点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6、清洁消毒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9、包装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0、成品检验记录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3 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11、产品留样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2、产品销售记录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5、温、湿度监测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7、卫生检查记录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19、废弃物处置记录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废弃物处理: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20、食品召回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1 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2.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5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9、客户投诉记录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6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三、如何做好企业内部标准化管理

(一)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全员培训。做到:(1)说、写、做一致,即: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证明给我看。(2)干什么,学什么,懂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二)做到如果有规定(标准),就坚决依照规定(标准)执行; 如果规定(标准)不合理,先执行规定(标准)然后提出修改建议;如果没有规定(标准),按照正确方法执行,然后提出制定规定(标准)。

(三)把复杂的事情(问题)简单化、把简单事情(问题)标准化、把执行标准精细化。

四、生产现场管理

生产现场管理 是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导入7S管理原则是最简洁、有效的方法。7S管理就是5S+2S。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下面,举实例阐述:

(一)员工管理

第1条,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倡导团结互助,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拉帮结派。

第2条,全体员工须按要求穿厂服。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酒后不得进入车间。

第3条,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小时,如加班依生产需要临时通知。

第4条,按时上、下班(员工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要请假。违者依《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5条,工作时间内,车间主任、质检员和其它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若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须向班组长申请方能离岗。

第6条,上班后半小时内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离岗,如有私事要求离岗者,须事先向班组长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7条,员工在车间内遇上厂方客人或厂部高层领导参观巡察时,组长以上干部应起立适当问候或有必要的陪同,作业员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特别是遇上客人时,不能争道抢行。

第8条,工作时间禁止在车间吸烟、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上班时间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9条,作业时间谢绝探访及接听私人电话,禁止带小孩或厂外人士在生产车间玩耍或滥动生产设备,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第10条,未经厂办允许或与公事无关时,员工一律不得随意进出各办公室。

第11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毒品、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不得将产品(或废品)和私人用品放在操作台或流水线上,违者严肃处理。

第12条,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生产,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车间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第13条,生产时如果遇到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必须报告上级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将由车间各级负责人负责。

第14条,员工领取物料,必须通过车间主任开具领物单到仓库处开具出库单,不得私自拿取物料。包装车间完工后要将所有多余物料(如:原辅料、纸箱等)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内。生产过程中各车间负责人将车间区域内的物品、物料有条不紊的摆放,并做好标识,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产品要跟随流程卡。

第15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进行操作生产,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第16条,在工作前仔细阅读作业指导书,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受损失的,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17条,生产工艺和流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随意更改,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偏差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经同意并签字后更改或纠偏。

第18条,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检测等工具。对闲置生产用具(如:铁锹、拖把、扫把、电扇、螺丝等),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或交回仓库保管员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19条,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主任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人事管理部门按《行政管理制度》处理。对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者,酌情罚款,延误生产进度或发货日期者予以免薪辞退。

第20条,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21条,在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必须做上明显标志,不能混料。车间主任、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电工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

第22条,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须捡起.否则,按《行政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23条,操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不能堆放产品和废品,生产配件或样品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第24条,下班时(或做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否则,若发生失窃等意外事故,将追究本人和车间主管的责任。

第25条,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由清洁卫生人员共同运出车间;废纸箱要及时拆除,不得遗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26条,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辞退并扣发一个月工资。第27条,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总经办处理。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员工考核

1、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1)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道德行为规范;(2)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3)能:主要是指技术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4)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以上考核按《绩效考核办法》由总经理和各车间主任考核,对不服从人员将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2、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三)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1、车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说话和气,待人礼貌;

2、因公务到车间办事,不得在生产区域闲逛,不得聊天,不给职工散布消极的东西;

3、每周召开一次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参加的车间生产会议。检查生产进度、质量情况,调度是否得当,有无窝工现象,工序衔接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4、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分析人员思想、设备、技术状况以及原辅材料等诸因素,找出影响质量的重要原因,及时提出办法和措施;

5、坚持每月对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分析超定额造成浪费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总结节约原辅材料的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6、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两次。内容:(1)设备安全与卫生情况;

(2)电器是否正常运转;

(3)产品是否堆放整齐;

(4)环境卫生是否清洁卫生;(5)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7、搞好原始记录和日报工作,准确及时地综合反映车间每日完成任务的进度,按时报送生产管理部门。搞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并利用资料分析生产活动的各种情况、指导生产,为总结提高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可靠资料。做好“五帐一卡”的完善和归档工作(“五帐”:产量、质量、考勤、用料、安全生产帐;“一卡”工具管理卡)。支持班组统计员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协助他们妥善保管小组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备存查追溯。

8、考勤管理

车间主任负责全厂考勤管理,并设一名兼职考勤员,逐日严格考勤,考勤表公布上墙,于每月中旬随工资发放表交实业处审核,报人事处备案,考勤截止时间每月二十六日,缺勤须附有关证明。

9、请假

(一)病假。职工因病医疗休息,必须持有医院证明,病假期间含公休日、节假日的按病假计算,病假工资按实计扣,病假壹个月以上(含壹个月)停发本月各项内部补贴。

(二)事假

(1)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2)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事假单随考勤表月底上报实业处;

(3)事假期间含公休日,节假日的按事假计算;

(4)事假工资按实计扣。

(三)迟到、早退、旷工

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含一天)扣罚本人日工资,累计两次或三天,解除用工合同。

(四)其它

(1)职工休产假、婚、丧假等均按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2)加班:由企业领导根据生产任务需要统一调度,每满8小时按一天计算,如晚上加班超过12点,也视一天,按月结算,生产主任审批,发放加班单;

(3)调休:企业领导根据生产情况统一安排调休,不服从者视为自愿放弃处理。职工补休需持加班单,事先征得企业领导同意,不得影响正常生产。

五、新木桶理论与持续改进

1、新木桶理论

一只木桶能够装多少水正常情况下(指木桶的大小是一定的,也不斜放等)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每一块木板的长度,最短的木板决定盛水量。第二、是木板与木板之间的结合是否紧密。第三、是有一个很好的桶底。第一个因素大家好理解;但如果木板与木板之间存在缝隙或缝隙很大,也无法装满水;同样如果没有好的桶底,盛水只能是空想,这就是新木桶原理。

2、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就是不断的改进,应以循证管理为基础,关注事实、分析情境、放弃成见,开展增强满足要求能力的持续改进循环活动。制定改进目标、寻求改进机会的过程是一个持续过程,该过程可使用审核发现、审核结论、数据分析、管理评审或其他方法,从而确保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的顺利实施。

7.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篇七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9]103号和国食药监人[2009]81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于2010年3月30日在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正式成立。

在过去的一年中, 标准管理中心和各标委会共同努力, 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了89项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任务, 审核发布医疗器械国家标准6项、行业标准96项;标准管理中心还认真组织完成了2010年度150项和2011年79项标准的立项申报工作;积极参与并提出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标准方面的内容, 启动了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项目。此外, 还组织开展重大标准的调研工作和标准执行反馈意见的处理工作, 促进了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为行政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创立了良好的开端。

截至到2011年3月, 已颁布医疗器械国家标准182项, 行业标准800, 标准总量比“十五”末增加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将继续本着“科学、规范、创新、发展”的宗旨, 锐意进取、努力开拓, 为医疗器械标准化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8.食品标准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绿科〔2012〕13号)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农绿科〔2012〕1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基地监督管理的督导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下达正式文件,明确分管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基地创建材料、验收材料、续展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年度检查材料、产品质量抽检材料和风险预警材料等。

第五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要求规范生产行为,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工作机构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获证基地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控制及产品预包装标签等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

第八条 年度检查材料应当包括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年度检查材料由省级工作机构存档。

第九条 年度检查应当在作物(动物)生长期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总结五个基本环节。要求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拍照,并作为年度现场检查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年度检查主要检查基地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档案记录、产品预包装标签、产业化经营等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完成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并签字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的基地主管领导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综合意见表中做出年度监督管理结论并签字负责。检查结论分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结论为整改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级工作机构申请复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并做出结论。三个月内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所辖区域内基地年检工作总结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

第三章 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部绿办、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每年委托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对获证基地产品进行的监督性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每年下达抽检计划。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基地建设单位配合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完成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产品质量抽检。拒不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基础上,省级工作机构可以对辖区内基地产品安排一定比例的抽检。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基础上,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划,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抽检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计划规定的项目,抽检标准执行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抽检标准。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基地日常巡查,对已发现基地环境、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国内外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基地环境、产品安全信息,并组织开展基地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经核实、整理的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结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证书。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对年度监督管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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