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注销申请书

2024-06-17

海关注销申请书(精选3篇)

1.海关注销申请书 篇一

设 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7月23日颁布,20XX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XX年6月18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报关员注册许可

申 请 条 件:

(一)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3、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4、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二)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海关提出申请。本人不能到海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报关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委托报关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1、委托报关单位的简要情况。包括报关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实施报关员注册。

直属海关应当将受理报关员注册的场所予以公告。委托隶属海关实施报关员注册的,应当将受委托隶属海关以及受委托实施报关员注册的内容予以公告。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报关员注册的书面决定。

二、报关员注册的变更、延续

(一)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二)对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可以当场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变更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三)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四)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附件2);

2、《报关员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五)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六)海关应当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员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

海关应当在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海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换领《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延续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海关对不再具备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三、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

2、报关员辞职的;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报关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的;

5、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3);

2、《报关员证》;

3、《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不能提交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四)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五)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四、附件(如有需要,请到盈江海关稽查科领取):

1、《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应当填写《报关员注册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撤销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2.海关注销申请书 篇二

有观点认为, 只要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必需材料, 登记机构就应当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第191条第1款规定, 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 抵押人以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为清偿债务提存, 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 且通常情况下, 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有了保障的前提下, 才为抵押人出具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换言之, 抵押权人一旦出具了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就表明其债权清偿有了保障,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目的实现也有了保证, 相应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二是抵押权人既然出具了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 表明抵押权人知晓, 抵押房屋转让后, 可能出现抵押权实现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抵押权人自愿承受该不利后果, 即视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笔者不支持此观点。

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 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该法第41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据此可知, 房屋转让, 系由出让方与受让方有意为之的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房屋转让法律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出让方消灭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以便于受让方在此基础上设立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该法律行为的实施, 以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具体体现形式。但房屋转让合同只是把与房屋转让相关的法律关系固定下来, 并不表明出让方据此消灭了房屋所有权和受让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因此, 出让方和受让方欲通过房屋转让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 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 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自申请消灭和设立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生效。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 房屋买卖、赠与等房屋转让行为属于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之一。换言之, 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之一, 即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的原因之一, 而非房屋所有权消灭或设立的结果。

如前所述, 抵押权人可能基于抵押人以转让房屋价款履行债务等原因而同意其转让抵押房屋, 但只是同意抵押人 (房屋所有权人) 实施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的原因行为, 与自己放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没有抵押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直接证明。相反, 抵押权人只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 而不放弃抵押权, 对促使抵押人以转让抵押房屋价款履行债务有积极作用。故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 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二、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须经登记方才生效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之一。该法第14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据此可知,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是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之一, 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的, 自放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生效, 即自放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 原本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才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专门为房屋抵押的消灭规定的登记类型。《房屋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属于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之一。该办法第49条规定,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是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据此可知, 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时,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 抵押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明是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 如放弃抵押权的承诺、声明等。申言之, 如前所述,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 没有明确的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 不能用作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从法律规范和房屋登记实务上看, 抵押权人放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房屋抵押权,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即使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并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且自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起生效,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不能办理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 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否则, 不得转让。该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概言之, 抵押权是在所有权之上设立的, 限制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担保物权, 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只是同意抵押人实施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因该行为产生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但没有申请登记并被记载于登记簿上之前, 因转让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无效。简言之, 房屋转让行为有效, 但房屋所有权不转移。欲使因转让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有效, 须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 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能直接办理吗?

《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 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转让申请的转移登记中, 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而处分房屋, 但存在于该房屋所有权之上的抵押权, 则有限制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法律效力, 即处分与限制处分之间形成冲突, 故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办理, 须处分与限制处分的冲突因抵押权注销而消失后才能办理。

3.注销申请书 篇三

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上划“√”,选其它解散情形应具体注明。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清理完毕

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办理完毕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清理完毕

公告情况公告报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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