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确定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2024-08-25

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确定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精选2篇)

1.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确定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篇一

文号:人薪发〔1994〕4号 发文时间:1994-2-1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文件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265元和第五档285元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二、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从一九九三年起经设站单位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考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家司)批准,在站期间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增加的工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发给。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资、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

四、考虑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流动的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的补贴,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仍予保留。

五、今后凡遇到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务工资、津贴水平也应相应予以调整。

六、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工作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其工资补发问题,在站期间的,由设站单位负责。

2.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确定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篇二

同志们: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这次市政府下放了衡政办发[2009]16号文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下发衡劳社[2009]54号文件,对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湖南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如何贯彻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神,推进工资集体协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把提高认识作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首要任务

工资是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工资水平逐步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但收入差距扩大、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较慢、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也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因素。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是理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举措。全区上下要统一思想,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富民强区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的工作部署上来,齐心协力,共同推进。

二、要把规范程序作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抓手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必须抓住规范工作程序这个关键。具体来说,主要是规范以下四个方面的程序。

一是要规范要约承诺程序。从理论上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发出协商要约。但就协商主体双方在企业运行中的实际地位而言,多数情况下企业行政一方缺乏主动要约的内在动力。因此,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书,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行政方提供的有关情况。企业行政方接到要约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承诺答复。二是规范平等协商程

序。工资集体协商要采取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充分讨论,求同存异,对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职工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也可以在经营不景气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调减职工工资。三是规范审议通过程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即算其它手续都齐备,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为确保协议草案能够获得通过,一方面,事先要做充分的调查了解工作,让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能够在协议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把双方协商的情况及时向职工群众做出说明,让职工群众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自己的工资收入水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四是规范审查备案公布程序。工资集体协议正式文本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由用人单位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协议文体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未获通过的,用人单位应按原程序再行协商,修改协议,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协商双方应于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张榜公布。整个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还有其它一

些必须的程序,比如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等等,都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做到位。只有这样,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才能真正获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要把强化措施作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保障

2010年-2011年我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是: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全部建制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已建工会组织、职工在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制率分别达到60%和70%。

1、要完善制度。当前,要建设好以下四项制度。一是预审制度。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协议草案,正式签署前,要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地方工会进行预审,将不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协议文本或条款消弥在正式签署之前。二是台账制度。各级地方工会和相关部门,都要将审查合格的协议文本建立台账,以掌握情况和备上级检查。三是通报制度。县市区总工会和相关部门,每个季度要将本地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向企业和基层工会通报,市州总工会和相关部门,每个季度要向县市区和直属企业通报。四是考核奖励制度。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

2、要加强培训。实践证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

表和指导员队伍建设,是解决职工与企业在工资协商中面临的“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素质不匹配”、“信息资源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提高协商谈判技巧能力的有效途径。要把提高职工代表和指导员协商能力,解决敢于谈、善于谈问题,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来抓,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经验、典型示范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专家。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帮助他们解除履行职责的后顾之忧。

3、要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象是企业,而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要注意搞好分类指导。要以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要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外商投资企业要参考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重点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效益增加而相应提高等问题。在县以下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要以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订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为基本形式,把广大中小企业和职工覆盖进来,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职工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4、要典型带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培养和选树一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典型,有条件的地方,要同时培养一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典型。通过典型的宣传、示范和带动效应,使更多的领导干部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带动更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提高建制率。

5、要检查监督。加强检查监督,是推动工作落到实处的一个好方法。各工会要积极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组织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监督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尽快开展起来,督促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依法依规办事,及时解决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履约监督作为重要职责,组织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

同志们,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平台,我们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湘政办发[2009]65号文件为契机,振奋精神,真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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