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024-08-29

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精选6篇)

1.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抽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发卡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存管协议及帐户情况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卡企业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四)发卡企业是否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

(三)通过信息手段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系统监管。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报废车辆信息及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市商务局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

(二)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重点检查收存拆解档案、拆解影像、零部件销售台帐等情况,督导企业依法开展回收和拆解活动,杜绝倒卖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伪造或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专项检查。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典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三)典当企业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是否账物相符;

(四)典当企业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情况;

(五)典当企业档案管理情况;

(六)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9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罚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抽查,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建立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每年至少对本市内拍卖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拍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一般由区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省商务厅主管部门。

(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八)旧货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市场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

(二)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未经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

(三)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翻新等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可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取得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十)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三)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从事吸收存款、1

(三)在日常监管中,市商务局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商务部门。

(四)市商务局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五)行业协会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1.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以及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权限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核。投资者提报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出资。投资者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出资情况。

(三)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运营情况。

1.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情况 2.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市商务局通过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企业赴现地进行调查、检查。赴现地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履行监督企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投资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投资核准申请;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支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等方式进行,督促经营者每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两用物项进出口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从事管制和技术交

(十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市商务局主要行使商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商务行政执法和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商务局处罚的;

(二)省商务厅或者本级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商务执法领域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查处程序

市商务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市商务局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执行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商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结案后,及时将重大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重大案件查处责任追究

对违法者,市商务局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制定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

(四)商务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2.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二

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 在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被提出, 要求“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这一方面, 让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另一方面, 让执法人员阳光行政, 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谁”。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今年, 财政部将“双随机”抽查机制运用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上, 率先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定期轮查和随机抽查制度, 组织专员办采取统一组织和就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联动检查, 并对关系国家宏观调控、群众切身利益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随机延伸抽查, 积极探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管。

随着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拆分合并, 事务所布局和数量都发生较大变化。为了更好地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管, 今年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分工。 同时, 经过1年多的沟通和努力, 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今年将在全国全面试运行。 上述负责人介绍, 财政部还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事务所开展综合评价和分类监管。

进一步增强会计监督威慑力。 为了增强会计监督威慑力, 财政部每年在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之后, 都会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至今已经发布34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而且, 公告内容也发生很大变化。 专员办检查结果从过去的典型案例公告发展到了如今的逐户公告, 将金融企业的检查结果进行单独公告, 还加强了对地方财政部门检查结果的公告。

务实开展跨境监管合作。 跨境监管合作是财经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确保"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 一是深化内地与香港跨境监管合作。 为加强对内地赴港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近年已经尝试开展了内地与香港监管合作专项检查。 今年, 内地与香港跨境监管合作将深化。 二是积极推进中欧审计监管等效。 在2011年中国与欧盟实现审计监管等效的基础上, 财政部通过中欧财金对话、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等途径积极推进与欧盟成员国的磋商。 今年, 财政部将积极开展与俄罗斯、瑞典等国家的跨境审计监管谈判与合作。

3.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三

事前管理:宣传指导、行政审批、节目报备、机构调研

严格规范管理。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上海文广局主动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扩大科研、人文、纪录片等多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倡导电视节目格调健康、内涵深刻。目前,上海东方卫视每天的新闻节目长达4.25小时,位居全国省级卫视之首;地面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每天新闻的播出量(包括重播)达到6.5小时。根据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特点,上海文广局一方面鼓励本市播出机构加强与境外机构的合作,支持上海广播电视频道、频率走出去,另一方面加强对本市播出境外节目的管理。在引进境外节目素材的审批方面,上海文广局建立了专家审看制度,加强对境外节目素材的把关。

加强宣传指导。在根据广电总局要求,指导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做好国家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宣传工作的同时,上海文广局结合上海本地宣传工作,指导播出机构做好本市重要活动(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电视节)、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对境外重大事件的过度报道。

建立动态备案。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上海文广局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及数字付费频道及时上报各频道频率的版面架构,以及所有栏目(包括自制、外包、合作、引进)的名称和总体定位、制片人、播出时长、首播及重播时间等信息,全面掌握各播出机构的节目架构、节目类型和节目内容等情况。同时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有节目更名、调整、关停、新增等情况也需及时报备,为加强对本市各频率、频道的宣传管理打下基础。

深入开展调研。上海文广局深入各播出机构,针对频道频率进行调研,了解节目制作流程,熟悉频道频率品牌定位,体察机构发展难点。通过广泛调研,及时掌握上海广播电视发展现状,有助于宣传监管提前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

加强舆情收集。目前,上海文广局初步建立了上海广播电视的舆情监测机制,收集主要报刊媒体、互联网站、论坛微博等针对上海广播电视的新闻评论及舆论动态,关注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新闻事件,掌握行业动态,了解社会舆情,及时调整监测策略和重点,有利于节目的跟踪管理,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事中管理:优化监听监看机制,

提高监测监管实效

监听监看工作已经成为上海文广局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抓手,在把握正确导向、优化内容结构、维护健康生态、抵制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形成有效的监听监看机制。依据国家和广电总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播出秩序、节目内容、资质许可、涉外题材等四个方面监测。监测中心依托监测平台,通过聘请监测专家队伍,定期召开研讨会和通气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使监听监看工作的时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监听监看重点突出。监听监看重点关注新闻选材和评点,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边缘化、主持引导不当,情感类节目的引导观点、综艺娱乐的健康娱点等情况,重点节目专人监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为提高稿件的说服力,针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出现的问题,参照分析中央和外省市同类节目的播出形态和内容编排,善意提请播出机构适度调整,取得一定成效。

关注新栏目新动向。关注频道频率的重点栏目以及改版推出的新栏目新板块,从栏目定位、节目架构、内容选题、主持嘉宾等方面进行跟踪梳理,剖析节目栏目内在问题。聚焦新节目,及时指出节目设置导致偏离定位的问题。梳理分析节目形态,及时发现与专业化定位不符的节目设置,强化频道频率专业性定位,加强重点节目监看。今年以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均加大了新闻类节目采制能力和播出总量,上海文广局监测中心加强各频道频率新闻类节目的日常监听监控力度,对重点新闻栏目,实行专人监看、即看即报制度,重要监测信息在节目播出后半个小时内上报局领导。

鼓励优秀品牌节目。以东方卫视品牌栏目《东方直播室》为例,这是一档将电视、网络媒体、短信直播等多种传播手段有机结合的新闻评论类节目。上海文广局的《上海声屏监测》对《东方直播室》点评累计有6篇,有提醒、警示,也有肯定、表扬,旨在提高节目质量,通过导向正确、内涵深刻、知识丰富、制作精良的节目给人以教育、启迪和精神文化的陶冶。对《大爱东方》《梦立方》《劳动最光荣》《1001个真相》等新推出的节目及时跟进,及时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推动节目良性发展,创新创优,确立品牌优势。

事后管理:交流座谈、诫勉谈话、创新推优

开展交流座谈。通过组织专家集中讨论,召开媒体座谈研究会,加大与一线编播人员的互动交流,深度剖析节目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分类梳理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有效拓展了宣传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强化诫勉谈话。近年来,上海文广局强化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节目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如导向偏差,低俗恶搞,节目内容偏离定位,嘉宾主持人现场把控不严等,通过诫勉谈话,指出节目存在问题,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有效强化了宣传管理效能,取得了较好成效。

鼓励创新推优。结合总局每年的“创先争优”宣传情况及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推选活动,以及由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组织的“上海广播电视奖”评选活动,积极鼓励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创新节目形态,推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

今年以来,上海广播电视机构涌现出一批优秀节目。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直通990》节目成为上海“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先进典型,今年4月还被授予中国慈善的最高奖——“中华慈善奖”,这也是惟一上榜的媒体项目。东方卫视优化资源创新推出的道德建设栏目《大爱东方》、展现劳动风采的《劳动最光荣》和近期新推出的音乐节目《声动亚洲》相继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我们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一定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相关管理规定,全力推进新闻立台、导向立台和节目创新创优工作,确保宣传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积极健康的精神盛宴,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四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投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项目单位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审批是否有越权行为;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实施。检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有关情况。

(三)监管职责履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开展1次专项检查,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另有安排的,适时调整。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项目单位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账簿、凭证;核实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内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程序。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与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二)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1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实施、运行管理单位;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方案中节能要求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方案中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路线、工序(系统)用能工艺、用能设备选型、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等,是否严格按照能评要求设计并实施,是否满足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已通过审查的能评文件中各项节能技术措施是否完全采用,各项节能技术措施是否按照能评要求的深度实施等。

(三)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项目能源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等。

(四)能效水平落实情况。在建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预测数据;竣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验收(考核)数据;投产运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装置)单耗的统计(运行)数据,是否满足国家或行业能效标准,是否达到能评所提要求等。

(五)设备能效落实情况。项目通用设备能效水平是否满足一级能效要求;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否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等。

(六)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对所在地能源供应影响是否满足能评所提要求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级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

(二)配合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能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账目等。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检测或分析评价等。

(五)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项目抽选。

1.在各已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随机抽查一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率不低于5%。

2.在各已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在重点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高耗能行业、综合能耗大于1万吨标煤的项目等。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监督检查前期准备。

1.组建监督检查队伍,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节能评审单位、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

2.按照选定项目清单,联系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建设单位提前准备检查材料。主要包括:

(1)主要设计及施工技术文件。

(2)主要耗能设备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3)竣工验收资料。(4)能源消费统计及相关财务台账。

(5)节能管理文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6)能评自查报告。

(7)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8)其他能评相关材料。

(三)现场监督检查

1.建成运营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照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介绍设计及在建情况。

2.查阅项目能评相关材料,核算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

3.现场检查建设方案(工艺、设备)、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项目有无采用落后工艺、设备等。

4.检查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5.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采集并保留现场证据。6.必要时组织实测机构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具体相关检测和复核工作。

7.梳理总结项目存在问题,与建设单位初步交流核证,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检查总结

各项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编制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能评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基本落实能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于与能评要求有差距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针对项目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应据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整改工作,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三)对于与能评要求有较大差距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采取追究责任、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建设单位对可整改部分应抓紧整改,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四)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准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与相关批复文件是否一致,招标估算金额填写是否准确;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是否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未果的,是否符合不再进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是否在发改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履行法定程序情况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文件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中监管。项目单位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或变更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二)事后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权限内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资金(含切块安排资金,下同)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申请。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资金行为;以“切块”方式安排的资金,各县区是否严格按照确定的投资方向、领域和要求,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资金使用。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概算组织实施;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三)其他情况。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专项稽察。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结合宏观政策、总体规划等落实情况检查推进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每年年中和年底,对部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开展集中调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2.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3.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二)对切块安排资金进行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的程序。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加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并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含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项目涉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相关行业和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发部门)执行国家、省和我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制定重大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检查、对单类项目的检查和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县区之间的联合检查。

(二)专项性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围绕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监督检查任务,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监督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准备相关资料。

(二)下发通知。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发出检查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出具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五)结果处理。被检查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复查。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检查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检查项目的处理。

(七)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监管工作,依据《东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实验室总体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形式及措施

以定期评价为主要监督检查形式。每两年评价1次,奇数年为评价年。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3月31日之前,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连续2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七)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强化投资项目政府监管,规范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特制定以下查处制度。

一、查处范围

(一)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二)全市政府性投资、融资和管理项目中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市内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四)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五)其他需市发展改革委查处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二、查处程序

(一)项目稽察,确定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稽察时,需至少有2名以上稽察人员共同进行,稽察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等。

3.通过稽察,确定建设项目从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下达稽察整改意见。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稽察人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对经稽察认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稽察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并向项目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提出整改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三)落实整改意见。对于项目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责任追究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发展改革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裁量基准》、《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已在省发改委网站(http://)公布。

5.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五

一、监管事项名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监管对象

在**县行政区域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

三、监管依据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是否证物相符并符合规定。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是否来自封锁疫区,是否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是否染疫或疑似染疫,是否病死或死因不明,是否不符合农业部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对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据职能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检疫,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予以没收销毁;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七、监管科室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六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岳西县发展改革委是岳西县级核准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本)》负责核准类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未按核准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核准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承担项目单位违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五)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稽察。

二、监管措施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2.项目稽察:召开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要求被稽察单位作出说明;向有关部门及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二)协同监管。

1.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3.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后处理。

1.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核准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委在投资项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上一篇:简历写作与网投简历技巧下一篇:小学语文说课稿《巨人的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