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2024-10-13

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精选10篇)

1.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篇一

党代表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一、代表的条件: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必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在生产工作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具有较强议事能力和联系群众能力,带头创先争优。

二、代表产生办法:

(一)产生党代表初步候选人

1、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采取“三荐”(组织提名推荐、党员民主推荐、党员民主推荐、党员个人自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办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由选举单位按照多于分配代表名额30%的人数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推荐提名的参与面要广泛;

2、提出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与乡镇党委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3、上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二)产生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1、征求意见。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出后,要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

2、确定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此基础上,选举单位召开支委会按照不少于分配代表名额22%的人数确定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填写好预备人选名册、登记表连同酝酿情况报乡镇党委审批;

3、对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 1 选公示,由乡党委将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印发至各推荐单位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让党员、群众了解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特长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群众的举报和来信来访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受理;

4、乡党委及时对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批复。

(三)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代表。选举单位(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在选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代表时,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2%;

2、改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建立候选人公平竞争和比较的平台,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逐一陈述自己参选党代表的目的和打算,并实行公开承诺,增强党员参选的责任意识;

3、按规定确定应到会党员的总数。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情况详见党员基本情况表填表说明。

(四)报批党代表选举结果和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党代表选出后,选举单位要及时上报党代表选举结果。乡镇党委要对选出的代表进行审查并批复,主要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

2.党代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二

一、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镇党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沂水县XX乡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党支部出席XX乡第十四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直接差额选举方式进行。

四、党支部出席XX乡第十四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选名额为名,差额名。

五、党支部出席XX乡第十四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采取全体党员、群众代表酝酿推荐、党委审查、张榜公布的办法,通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按不少于应选人数25%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共名,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空格内划“×”;如果另选他人,可在划“×”的候选人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空格内划“○”,并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八、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九、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当选人均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

十、会场设1个票箱,不设流动票箱。投票顺序是: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其他党员依次投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监票人和总监票人由党支部研究提名,全体党员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支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3.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篇三

根据x号文件的要求,我单位4名出席校第x次团代会代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民主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的。我单位出席校第x次团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是按照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以支部为单位,经过与党,团组织协商,并征求广大团员意见后确定的。代表

5名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团委批复后,我们于年月日召开了团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出席第x次团代会的代表,现将选举情况报告如下:

共青团xxxx委员会

年月日

4.公司第三次党代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四

(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建筑公司党代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的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中国共产党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数额、代表构成以及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由公司党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划分代表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下发做好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直选”的办法进行,即通过党员自我提名、党员提名及组织提名的方式产生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公示并报经公司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

1、候选预备人选的产生

(1)自我提名。各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结构要求,组织党员自荐报名。公司领导带头到所分配的基层选举单位报名参加选举,并于选举之日准时到会,选举前向基层党组织党员作任期述职。各选举单位党组织对报名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2)党员提名。党员10人以上可联名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

(3)组织提名。各选举单位统一时间分党小组、支部民主推选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由支部(总支)汇总后,召开党员大会,按分配名额及结构要求,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以上三种形式确任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后,再次召开支部大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通报各位党员,并由各候选人预备人向各位党员陈述当选后的工作设想。

2、公示。对确定为本选举单位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示三天后上报公司第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3、审查。公司党委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党代表候选人。各选举单位公布党代表候选人名单。

4、直选。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参加选举大会的党员应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党员无记名(或实名)方式投票、现场唱票计票,按分配名额和得票多少,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等,难于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各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应现场公布。

四、代表资格审查

5.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篇五

一、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征求意见、通报情况和列席会议。

镇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就镇委、镇纪委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代表的意见。镇委召开全委会、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可采取适当方式,就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应在全体代表中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代表意见。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镇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市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市委全委会;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镇委有关专题会议。

(二)调查研究和提议回复。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代表就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或邀请代表参与有关调查研究。代表调查研究结束后形成书

面材料,由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代表在调查研究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书面向镇委提议;也可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提议的内容应属于镇党代表大会和镇委职权范围。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国家明令禁止、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等的内容,一般不作为需要办理的提议处理,但应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在确认代表提议内容后,应协同镇委办公室及时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督办。责任人对代表提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提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监督评议。

镇委领导组开展巡视工作时,应访谈有关代表。有关部门开展干部考察、重点工作督查及机关作风监督评议等工作时,应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或听取其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可安排有关代表参加对镇市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镇委、镇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镇委工作的评议。代表参加评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和换届考核工作进行。

二、代表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代表编组。

每位代表在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编组要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每个

代表组由所在村(街道)党支部负责其有关工作。

(二)代表活动。

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镇委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除镇委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活动。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代表履行职责的有关保障

(一)组织机构。

设立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栗木镇党政办,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等有关工作。

(二)时间和经费保障。

代表参加镇委和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按照镇委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镇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镇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实行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经费应列入镇财政预算。

(三)委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党员、群众。

镇委委员、镇纪委委员应加强与代表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有委员联系。委员到基层检查工作

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群众加强联系。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组织代表在党员服务中心等定期接待基层党员、群众。代表应主动与本选举单位内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加强联系,代表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也可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有关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了解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镇委反映。

(四)代表履行培训。

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对代表普遍开展履职能力等相关培训。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

(五)代表履职监督。

代表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可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代表应向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尊重和保障代表权利。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代表证的使用。

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镇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

证。

6.镇党代表选举办法 篇六

××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草 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海市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二、选举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本支部应选代表名,现经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三、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四、选举设选举工作人员3人,其中总监票、监票、计票各1人,在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选举工作人员在非候选人的党员中产生,并经全体到会党员表决通过。

五、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票加盖选举单位党组织印章后有效(无印章的单位盖党委印章)。

六、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

代表如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小方格内画个“○”;如不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小方格内画个“×”;如弃权的,就不要书写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可在选票 1

上面的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小方格内画个“○”。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如选票模糊无法辨认,部分模糊部分作废,全部模糊全部作废。

七、选举应设投票箱。选举前先由工作人员当众验封票箱。投票时先由工作人员投票,后由其他党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当场开启投票箱,清点票数。当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实发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实发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九、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征得多数选举人同意,对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候选人可从落选者或者其他党员中确定;接近应选名额的,可不再进行选举。

十、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将选举结果填写清楚,经总监票人签字后,公布候选人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十一、本办法经全体到会党员表决通过后实施。

中共××镇×××支部委员会

7.教职工代表产生办法 篇七

方法一: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1、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2、各选举单位将选出的代表报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

3、公示代表名单。

4、确认正式代表资格。

方法二:教代会正式代表、工会委员的产生办法:

1、教代会正式代表的产生方法:

(1)以科组为单位进行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参加选举的人数不得低于本组人数的80%。

(2)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当选代表的得票数应高于参选人数的50%。(3)在无记名投票选举时,各组应指定监票人、唱票人、记票人,当场记票,在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的侯选人中,按投票数由多到少的原则确定代表。

(4)选票超过半数的人数不足下达代表名额或代表不能确定时,可再补选或加选二次,若补选二次仍不能确定则不再补选。

(5)选举完毕应及时将结果交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由代表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布。

方法三:代表产生办法

由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故当选的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代会代表。“双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选举办法

⒈各单位代表选举工作,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经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⒉按照规定的名额和条件,先自下而上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8.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篇八

2010-12-24 | 作者: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基层单位: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经三届一次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办法如下:

1、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在研究所现在职职工(包括研究所合同制职工、离岗退养职工)中选举产生。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以第二届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为基本单元的人员范围,按基本单元人员总数的20%的比例选举产生。第三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专人负责各基本单元的选举工作,保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确保选举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应在职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要热心工会和职代会工作;要善于听取、集中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精力;要符合在所在基层单位50%以上职工人数推荐、选举产生。

4、选举可采取集中投票选举或分散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选举工作要认真、细致、负责。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将选举方式、选举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第三届一次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

5、各基层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人数,详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产生分配表》。各基层单位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的同时,可酝酿推选出2名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候选人。

6、选举结果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元月 10日北京时间17:30分正。

9.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旗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全区、全市和全旗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旗委、旗纪委的报告;

(二)在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旗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旗委、旗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旗委、旗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旗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 旗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旗委提出属于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受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的委托,对涉及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应邀列席旗委全委会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旗委安排,参加对自治旗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旗委、旗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旗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旗委成立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旗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各选举单位可根据实际,制作代表手册,记录代表履行各项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

第十六条 旗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旗委对组织代表活动作出安排,并向代表报告安排的实施落实情况。乡镇(办事处)党委、旗直机关工委受旗委委托,负责组织本选举单位代表参加旗委组织的活动。第十七条 旗委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联系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旗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旗纪委委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旗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旗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旗委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办法》,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按照此办法联系党员和群众。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九条 旗委要有计划地组织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旗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要及时组织学习,明确旗党代表大会、旗委的职权以及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党代表管理要求等;旗委党校要把培训旗党代表大会代表纳入主体班次,定期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特别是对来自基层的党代表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代表意识,提高他们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旗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通过有关党刊,定期刊发学习材料,供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学习。第二十条 旗委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搜集、整理、受理办法》,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办法》做好提案、提议工作。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提出提案和提议,不能列入提案内容的一般应当转入提议。旗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办事处)党委、旗直机关工委受旗委委托,要在下一届旗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为代表提出提案、提议创造条件。要根据旗委的安排,组织好代表团活动,召开座谈会,按第六条第五款和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代表提出提案、提议。

旗委对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一条 旗委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旗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旗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通过有关党刊,传达上级党组织和旗委的有关精神,刊发代表提案、建议及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旗党代表大会召开前,旗委要征求旗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旗委、旗纪委报告稿的意见。旗委全委会召开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旗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旗委召开全委会时,根据会议主题和工作需要,邀请一定数量的来自基层单位的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安排的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二十五条 旗委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旗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研究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所需资金来源及使用办法》。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旗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旗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正常开展代表工作遇到各种阻力或困难的,可向旗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申诉。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旗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 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七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八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鄂伦春自治旗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九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表本人主动辞去代表职务;不能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当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丧失履行代表职务能力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有其他无法履行代表职务情形的。

第三十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和劝辞代表职务,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旗委决定,报市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10.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篇十

关于选举产生XXX支部

出席中国共产党X乡第X次代表大会

代表的情况报告

中共XX乡党委:

XXX支部出席中国共产党XXX乡第X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经乡党委批复后,我们于x月x日召开了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XXX支部出席中国共产党XXX乡第XX次代表大会代表。现将选举情况报告如下:

我支部出席中国共产党XXX乡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是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和乡党委《关于中国共产党xxx乡第XX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的。出席党员大会的党员共X名。

在党员大会上,传达学习了《中共xxx乡党委关于中国共产党xxx乡第XX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用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XXX支部出席中国共产党xxx乡第xx次代表大会代表xx名。

在XXX名当选代表中,有领导干部X名,占X%,专业技术人员X名,占X%,先进模范人物X名,占X%。年龄在45岁以下的X名,占X%,妇女代表X名,占X%,少数民族代表X 1

名。当选代表名册和代表登记表附后。

特此报告。

中共XXX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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