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介组织(精选8篇)
1.科技中介组织 篇一
中介市场的规模概述
Stigler指出买卖双方搜寻的无效率必然产生对分工专业化的需求 , Spulber从实证角度估算出当前美国大约 1/ 4的 G DP都是中介活动的贡献。根据诺斯等对于1870年-1970年美国经济中与交易有关部门规模的估量 , 20 世纪后期美国经济中银行、保险、金融、批发、零售等与交易相关的行业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高达 45 % , 而在一个世纪前这个量只有 25 %。另一方面 , 在市场交易中 ,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缺失也使经济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 2000年 , 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组织专家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调研 , 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约 6000 亿元 , 无效成本至少为 G DP的10 %~20 % , 中国 G DP每年因此至少减少 2 个百分点。
中介组织在解决信息不对称 , 强化信用体系 , 节约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搜寻成本有其特有的优势。本文将从分工细化的角度出发 , 讨论中介组织是如何节约交易费用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
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 一般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 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 , 或者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住宅中介服务市场是指为促进住宅商品顺畅流通而提供的诸如投资开发咨询、价格评估、住宅转让、租赁、置换代理服务、住宅经纪以及信息传递等服务活动,是一种消费者授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定的决策权利,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所形成的服务市场
这在合同上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消费者是委托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代理人,其中消费者指开发商和作为自然人的消费个人。依据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委托代理关系有如下三种:咨询公司和消费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纪公司和消费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估价公司和消费者的委托代理关系
经济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大生产过程中产业分工细化的结果。在工业化最初阶段的竞争性市场体系中 ,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将其一定规模的交易专业化时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 ,对中介服务产生了需求 ,经济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因此 ,实物经济部门产业分工细化为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 ,而中介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又推动了经济增长 ,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中的产业分工细化。
科斯 ,指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分工是企业出现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市场和企业是组织分工两种方式 ,当企业的交易成本低于市场的交易成本时企业出现 ,即两种方式交易成本的差别是企业出现的原因 ,企业规模的扩大受制于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张五常 ,指出当中间产品的交易成本高于用来生产此种中间产品的劳动交易成本时 ,企业将自己生产中间产品 ,企业的出现不是用非市场方式代替市场方式 ,而是以劳动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 ,张五常关于企业起源的理论向前推进了科斯理论。在产业分工细化过程中 ,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再装备生产所需的所有设备 ,而是向外购买中间产品。显然 ,外购中间产品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分主好处被产业链上的企业分享 ,什么制度安排能降低产业链提供中间产品的交易成本
呢显然 ,科斯和张五常没有提供现成的答案。
经济中介产生于产业分工的细化节约了产业链不同环节衔节点的中间产品的交易成本经济中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的演化过程。研究金融中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发现实物部门的发展伴随金融中介的产生与发展。金融中介的建立需要花费大量的沉没成本 ,只有当实物部门的经济增长达到瓶颈水平并能负担该沉没成本时金融中介才能产生 ,金融中介在实物部门的增长中起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与金融中介的产生与发展类似 ,随企业内部分工的发展和产业分工的细化 ,企业不再生产所有中间产品 ,交由专业化企业承担 ,经济中介从企业内部和产业分工中内生 ,产业分工越细经济中介的种类越多。企业内部及产业分工形式由专业化决策内生决定 ,下面运用分工和企业理论解释经济中介从企业内部分工和产业分工细化中内生的原因。
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 一般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 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 , 或者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2.科技中介组织 篇二
关键词:白洋淀科技城,科技中介,产业承接
为了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 河北省提出建设白洋淀科技城, 依托驻保高校资源及科技园区, 加强与北京高等院校、中关村和国内外科技型企业战略合作, 通过3耀5年努力, 将科技城核心区建设成能够承接首都科技资源和高端产业转移等功能疏解的重要平台。因此, 白洋淀科技城主要功能之一是借助毗邻京津的优势, 吸引、培育、发展和壮大一批具有创新活力和创新潜力的科技型企业。为了实现这一功能, 除了要建设国内一流的基础设施外, 还应重视科技城“软环境”建设, 即科技城内是否有浓厚的创新氛围, 是否有能够推进产学研协作创新的平台, 是否有充分的机会为科技城内企业提供非正式交流的机会, 是否有丰富的融资信息和顺畅的融资渠道等。在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相当的情况之下, 这些软环境的建设将成为吸引和留住科技企业, 使科技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因素。
白洋淀科技城“软环境”的建设, 离不开政府的努力, 但是相比政府管理, 发挥科技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利用其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地位, 积极汇聚和传递政府和社会的创新资源, 整合形成公共信息, 更好的协调科技城内各类主体的利益, 成为科技城发展和运行的润滑剂、推进剂。
一、白洋淀科技城的定位
建设白洋淀科技城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 保定市提出的借京津之力建设创新之城的重要举措, 其目的主要是发挥保定市区位交通、土地空间、生态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引进京津科技含量高、科技成果辐射带动力强的产业项目, 打造首都功能疏解的支撑点、京津产业转移的承接地、外资进入京津的桥头堡, 加快提升保定的产业发展水平。因此, 白洋淀科技城的主要意义在于承接京津的高端产业和科技资源, 发挥保定市已有的新能源及输变电产业集群、汽车零部件等产业优势, 使科技城成为顶层设计完善, 富有创新活力的先进科技园区。
二、科技中介组织在白洋淀科技城建设中的作用
结合白洋淀科技城的定位, 科技中介组织在白洋淀科技城建设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承接京津高科技产业中的作用。
白洋淀科技城的定位是承接、引进一批京津创新型大企业, 促进京津保间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引进什么样的企业, 如何与保定现有的科技优势相结合, 如何带动当地产业集群的形成至关重要, 需要保定密切关注京津科技创新的政策信息, 最大限度争取对保定的支持。同时, 京津企业也需要掌握承接地的优惠政策。因此, 在产业承接过程中, 迫切需要转出方和承接方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 加强政策、信息沟通。科技中介组织可以承担政府的部分职能, 为有意向在科技城入驻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 文件解读, 帮助企业掌握政府的最新政策动向, 帮助政府准确评估科技企业的发展前景, 既能够缓解个体企业信息不充分的弊端, 也能够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借助科技中介组织的第三方力量使产业承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以市场的方式高效率运作, 将真正有创新潜质的企业引入区园, 为建设高起点、高规格的科技园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在建设白洋淀科技城中的作用
1、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在白洋淀科技城的建设过程中, 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使承接的高科技企业能够在这里落地生根, 带动并催生一批本地配套中小型企业, 最终形成具有鲜明行业特色、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京津冀地区有数量众多, 各具特色的高新产业园, 如何使白洋淀科技城有充分的吸引力, 除了依靠政策支持、税收优惠、土地成本优势等硬环境之外, 更重要的是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软环境。科技中介组织可以为园区内的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和创新的平台, 营建有利于创新的特殊的社会文化环境, 鼓励冒险、善待失败, 乐于合作, 使公司间的正式合作和非正式合作成为创新的推动要素, 使人力资源在园区的公司间流动, 为园区提供循环衍生公司的土壤。
2、为园区内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融资始终是困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事实上,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银行融资渠道之外的非正规金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科技中介组织可以帮助社会资金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息, 为融资双方提供交流平台, 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拓展融资渠道, 提高融资效率。
3、推进产学研协作创新, 协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白洋淀科技园区的优势之一是周边有数量众多的高校、科技机构, 推动产学研协作创新, 使企业知道高新技术部门有哪些好项目, 高新技术研发部门知道企业有什么需求离不开科技中介组织的协调。在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项目的过程中, 科技中介组织可以将不同的增值行为整合为一体, 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等服务, 助力区域创新体系的形成。
三、科技中介组织规划
在白洋淀科技城建设的初始阶段, 主要以吸引、承接京津地区科技企业为主, 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进企业。科技中介组织则发挥辅助作用。为了更好的履行政策解读、信息沟通作用, 科技中介组织可以由政府资助设立。在帮助入驻企业发展阶段, 政府应有步骤地退出中介组织, 培育更多有一定规模、一定资质的民间中介, 使其能够按照市场规律为企业提供服务。
打造统一的服务平台是众多科技园区发展的经验之一。科技中介组织的主要功能, 如融资、建立企业网络、提供技术服务等, 集合于一个统一的平台之上, 按照不同功能分为不同模块。每一个中介组织服务于一个或几个模块。在中介组织之间形成竞争合作关系。随着科技城建设的深入, 中介组织之间兼并、联合, 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时发展壮大自身。 (表1)
四、结束语
3.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村;对策;科技
中图分类号:F3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3-0012-1
0 前言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科技支撑,大力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十二五”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技术开发实力强、农业推广体系完善,农业产出的技术贡献率已经达到80%以上。在我国这一比率不足50%,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滞留在科研院所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当前,广大农民迫切需求新的实用技术,以提高农产品产量;迫切需要产前、产中、产后多方面服务,为农产品寻求稳定的市场销路。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这种新型技术中介便应运而生了。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促进了农业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廣,及时为农户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其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尤其是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已成为发展经济的助推器。但是,相对城市而言,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 整体市场尚不成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今后逐步解决。主要是建设比较缓慢,服务面窄,服务手段也明显落后,带动能力较弱,技术信息流动不畅,服务层次较低,中介机构的能力和认识不适应市场需求,内部管理制度还不够规范,市场开拓能力弱、资金不足等,很不适应农村调整产业结构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1 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对策
1.1 大力推进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建设
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以农民为主体,以企业为载体,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农村科技服务机制,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的农业科技中介机构。政府鼓励农业高校、科研单位、涉农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行业特点,创办中介服务实体,强化服务功能,初步形成开放、功能完备和高效运行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并对科技信息服务、科技评估、技术产权交易、常设技术市场等进行倾斜扶持,基本满足各类农业科技创新活动需求,实施农村信息入户工程,组织成立农业科技信息服务联盟,开展农村企业科技和中介人员培训,造就一支多层次的农村科技传播队伍。
1.2 提高科技信息服务水平
加强对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的培训,规范原有协会、合作社组织的管理运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协会、合作社等组织在农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作用,使各中介组织的服务水平和功能作用日益凸显,达到“联动、协作、双赢”的目的。
1.3 增强全民科技意识
通过举办科技活动宣传周、科普日、科技培训班、科技下乡等途径,面向基层和广大农牧民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张贴标语、播放科教片、发放科普宣传和画科普资料展示计生和反邪教警示教育图片,开展义诊、义检活动等形式加大科技宣传力度。
1.4 组建农业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组织功能
我国目前有9亿多农业人口,2亿多农户,平均每户占有耕地只有8亩,农业经营过于分散,单靠政府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务显然与我国农业生产的现状是不相适应的。政府应积极扶持和鼓励农民组织各种专业协会,使大部分农业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增强企业化管理与协调能力,政府主要通过农业科技推广经费、成果转化资金的竞争立项,引导、调控中介服务组织的推广、服务行为。使其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技术员为骨干,与市场结合紧密,以发展当地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为主要内容。在技术选用上,大都以适用性较强且成本相对低廉的技术为重点,通过示范向会员内部传播。
1.5 加强农业科技中介从业队伍建设
当前,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组织各项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今后重点应放在培养高素质、懂技术、懂管理的新型科技人才。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政府要完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的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从事中介业务,逐步建立一支科学素质高、市场意识强、专业知识丰富、信息渠道广、公关能力强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从业队伍。
2 结语
总之,长期以来造成我国农业科技成果利用率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自身建设的滞后,导致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对科技服务的强烈需求。今后,政府部门要加强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与建设,还要积极引导、扶持和鼓励广大农户通过组织专业协会等方式,形成一定的组织,由组织内部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向广大农户提供直接的科技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建朋.健全网络发挥效能积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J].信息化建设,2007,(10).
[2] 耿文才,卢东宁,等.关于农民专业协会与中介组织发展的研究[J].科技导报,2008,(2).
[3]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调查与改革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2008,(2).
4.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精) 篇四
张学兵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
首次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需要共同学习研究的新课题。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政协等组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而除了我们党和各级政府发挥作用之外,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在内的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必须参与进来,需要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发挥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其中一项重大任务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二、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既是一个全新的理论领域,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我们积极探索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活动的方法方式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财务税务、资本融资、信贷融资、媒体传播、审计评估、信息服务、培训委托、经纪代理等各种服务,并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协调、仲裁、调解、咨询等作用的各类机构或组织。中介组织系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中介组织是一支重要力量,能够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发挥作用。社会中介组织是在市场经济交往中,能够切实连接、沟通、协调政府、企业、公民等多方关系,能够充分交流信息、提供相关服务,能够监督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具有下列特点: 1.社会中介的功能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资产与信用评估组织等等。这些社会中介组织依靠自身中介属性,通过专业判断、咨询、评估、认证、协调、联络等服务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协调、辅助作用。
2.服务社会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是相互平等的。公有制、私有制等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造就了以专业服务为特征的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不仅能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服务,同时也能为中外企业和社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为中介组织的规模化、国际化和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和条件。
3.行业管理的作用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将交由行业协会来行使,行业协会做为中介组织的自律性机构,将会在中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上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如律师协会和会计师协会等。
三、社会中介组织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社会中介组织属于社会自治性组织,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它依靠行业自律和法律政策指导,为政府管理、企业经营、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提供社会中介服务,实现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是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1.专业性特征
社会中介组织成员通常都是由具有实践经验丰富、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熟悉中外市场和国家政策法规的知识人士构成。因此,社会中介组织人士普遍被称为“专业人员”。他们通过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通过行业自律和政府宏观调控进行管理。中介组织依靠其准确、及时、全面的专业服务,在维护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构建和稳定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作用,使政府、企业和公众广泛受益。
2.高学历的特征
中介组织的专业性决定了其成员普遍受过良好的教育,拥有较高的学历和海外留学背景。以北京市的律师为例,根据2005年初的统计,北京市律师的学历层次在全国是最高的,具有法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57%,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占24.5%,北京市律师协会鼓励年轻律师出国留学、访问、交流和实习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建立了留学基金和提供无息留学贷款。
3.社会责任感强,参政议政的愿望高
以律师为例,近年来,北京律师的政治地位有所改善,有8名律师当选政协委员,其中北京市政协委员有3人,区政协委员有5人。律师基层党支部有533个,律师党员2826人,占36.9%。先后评选了21个先进党支部,51名优秀律师党员。还有145名民主党派律师。
在北京市综合治理中,北京律师严格遵守法律,“识大体、顾大局”,维护首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促使公安、检查、审判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在防止错案和纠正错案作出了贡献,实现了奥运拆迁工程没有一起投诉和上访的记录,律师的依法独立执业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依法维护了首都的司法公正。
4.社会监督的作用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深层次的问题,对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评判和认知往往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科学的方法。社会中介组织的中立、专业、服务及其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等特征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并且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因此,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具有社会监督的作用。比如: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对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督促作用。
四、进一步发挥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对保护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①能够首先发现和感知的不和谐问题和社会矛盾。例如,会计师通过会计手段首先发现财务和经营问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首先了解社会矛盾和接触各种争议;行业协会通过统计和调查首先发现社会阶层的不和谐发展趋势和经济生活出现各类问题和矛盾。
②依靠专业服务维护国家法制、稳定经济秩序,实现公平交易、体现社会正义。例如: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资产评估报告,对社会资产作出客观权威的评估;行业认证机构通过行业评比和认证,作出权威的等级认证等。
③社会中介组织代理、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调解和仲裁各种争议。例如:律师通过代理当事人参与的仲裁与诉讼活动直接处理社会矛盾,劳动、贸易和商务仲裁机构通过独立和公正的调解、裁决,直接平息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
④专业服务可以维护弱视群体的合法权益,劝解、安抚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缓解过激举动,引导迷茫与盲动的社会公众遵守法纪、自觉维权。例如:各种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等,通过行业的协调作用,联系和协调组织内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律师为社会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实际上为政府分忧解难,维护了社会和谐和融合。
五、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写入党的正式文件,这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为什么党中央如此重视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作用?这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验总结的结果。
1.鼓励中介组织参与政府管理工作
政府主管管理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中政治觉悟高的优秀党员参政议政,选拔更多的先进人物参与人大、政协和政府的工作。努力激发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一方面可以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分忧解难,减轻压力和负担。
2.扶植、壮大社会中介组织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中介组织相比,我们的中介机构规模小、竞争能力弱、内部管理不完善。国家要有重点地培育和扶植条件好、基础高的中介组织,再政策、人才、税费、信息等方面给予照顾,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对于中小型社会中介组织,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淘汰,而不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力;对于边远地区的中介组织,以及以提供援助服务为主的弱小中介机构,还需要基层政府给予更多的扶植和支持。另外,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公检法机关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为中介组织创造公开、公平、公证的生存和竞争环境,为中介组织开展活动,为专业人员依法执业扫清障碍。
3.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中介组织内部的人员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能够明辨是非、曲直,不受反动势力和敌对组织利诱,在面对和处理社会矛盾时,首先能够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大局,正确适用国家法律,积极协调和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化解、缓和社会矛盾,不能煽动群众、挑词架讼,更不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我们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严惩违法乱纪的“害群之马”。
4.建立健全各类中介行业准则和标准
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不能放任不管。如何监管和评判行业行为,必须要有科学的、国际化的行业行为准则和标准为依据。政府可以通过授权行业自律性组织,督促他们代为起草制定本行业内的标准和准则,专业对专业,行业对行业,归口管理,科学统筹,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此外,引导社会中介组织的广大客户和大众传媒等对中介组织及其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公开监督。
5.调动社会中介组织积极性,为共同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5.中介组织工作经验材料 篇五
追根溯源,体制机构不顺是制约中介职能发挥的根本所在。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由于业务依付性和利益关联性,造成政企不分,体制不顺,导致从业人员“干部化”,运行机制“行政化”,削弱了中介服务职能。法规制度滞后是阻碍中介组织发展的深层原因。国家没有对中介组织管理统一立法,现有制度又不完善、不配套,使中介组织管理的法治要求和社会要求没有上升到应有高度,中介活动缺乏统一标准,管理无章可循,发展方向不明,难以正确引导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监督管理乏力是促成中介行为失范的客观诱因。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只得各自为战,力量单薄。加之行业自律规定普遍欠缺,中介机构自我约束不强,特别是一些执法管理部门履责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处理不公正,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有效制止,造成不规行为的恶性循环。入口把关宽松是引起中介服务质劣的人为导索。有的主管部门对申请成立的中介机构在必备要件方面,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审批不严,使少数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取得合法资格,而提供低劣服务,不能满足市场需要。
围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中介市场体系,必须强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强整治。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是加大中介机构脱钩力度。对现有中介组织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应从人员、财物、业务、名称等方面完全与政府和原主管部门脱钩;对在中介机构兼职的党政干部应按规定解除兼职,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市场独立法人主体,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二是加强整顿规范。对收费不合理、名称不合规、服务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按制度要求及时整改,促进规范。三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和管理部门要强化管理和服务理念,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不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不发生经济往来,为中介活动创造宽松环境。建立中介机构统一管理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加快立法步伐,推进中介组织管理法制化。建立完善中介组织建设和经营活动相关制度,着重对执业过程的关键部位、重点环节、服务手段等方面配套制度的建立,力求制度无缝衔接,形成严密的制度管理体系,用制度制约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二是完善准入机制。制定和执行全国统一的资质审批标准和条件,严格政策规定,严把审批关口,牢牢把握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确保服务质量够档次、经营能力上水平。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管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主动给予政策指导。四是严惩违法行为。对于超范围经营、提供虚假鉴定、违规收费、欺诈执业、垄断经营、恶性竞争、行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按法律、纪律规定从严处理。五是改进管理方法。建立和推行中介机构诚信制、黑名单制、资质升降制、执业情况公开制等制度。探索和运用科技手段,研究电子网络管理办法,实行网上推介、网上服务、网上监管、网上公开,实现中介活动阳光运行。
三、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一是大力推进
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管理的得力助手的作用,不断增强中介机构的组织性和自我约束性。行业协会应发挥协调沟通作用,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传授业务、协作配合、相互监督,使中介机构在和谐中竞争,在竞争中提高。二是积极开展调研活动。注重对中介市场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新举措,主动积极地向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三是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定。以诚信执业、合法经营为目标,以行业特点为基础,建立健全各行业自我约束、自我惩戒、自我规范的自律性规定,完善自立、自强、自律的运行机制。加强行业规程教育,提高执业自律意识,遵纪守法,端正行为,廉洁经营,净化市场,不断提高自身公信力和竞争力,维护中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6.科技中介组织 篇六
根据省、市纠风办的部署和市、县纠风工作任务安排,为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县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沙洋经贸局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根据省、市纠风办的部署和市、县纠风工作的任务安排,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市场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建立、完善市场中介组织自律性管理机制,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发展,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今年要在解决重点问题上下功夫,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专项治理。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市场中介组织是指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担保机构、信用咨询、拍卖行业等服务机构。
(二)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介机构、信用咨询、拍卖行业。
重点行为: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时段:中介组织资质(资格)年审,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检验。
三、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成员及时跟踪反馈的办法。全县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成立“解决中介机构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县经贸局局长任组长,经贸局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经贸局办公室、贸管股、市场股等股室负责人任工作小组成员。县经贸局办公室负责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股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按照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至6月底)
做好专项治理的动员部署工作。根据县政府纠风办的任务安排,成立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工作小组,召开工作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全县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专项治理前的摸底准备工作。要在全县范围内,对属于本部门主管的中介机构的户数、与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资质(资格)发放情况、类型、行业、分布情况等基本情况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调查摸底情况和专项治理自查表应于7月30日前报县经贸局贸管股。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7月至8月底)
组织中介组织,严格按照中介组织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填写专项治理自查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组织中介组织及时进行整改、规范。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底)按照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立足各自职能,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从资质审查、市场准入、年检把关、案件查处、信用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严格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主体资格,严厉查处打击一批严重损害群众、企业利益的中介组织,有效净化中介市场秩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将每年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组织一至两次的督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底)建立健全中介组织长效监管机制。健全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加强中介组织法制体系建设,将中介组织管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五)检查总结阶段(2011年10月至12月底)工作小组成员,对全县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总结、通报,对工作认真负责、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治理中好的做法与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整改没有到位的,再用1至2个月时间(即2011年11月至12月底)责令进一步整改,并加强督查、督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达到预期目标。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依法认真审查中介组织和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认定材料,对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准资质(资格)许可。对已发放的资质(资格)许可证件进行全面清查。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同业兼职,而其执业人员仍同业兼职的,依法严厉查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严把中介组织市场准入关。一要依法认真审查中介组织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对于法律规定应当提交前臵审批许可的,必须要求其提交前臵审批许可证件,坚持先证后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前臵审批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致。在核定经营范围时,严格按照前臵审批项目和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外资企业申请设立中介组织的,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中介组织等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调查摸底和资质(资格)许可证件的清理情况,对已注册登记的中介组织进行重新审查、清理。二要上收审批权限。在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对中介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年检申请,必须由登记机关注册并受理,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核准。
(三)严把企业检验关。要结合企业年检工作,进一步严格审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对于具有前臵经营项目的中介公司,必须在年检时提交前臵许可证件复印件,对于前臵许可证件过期或已经失效的,应当要求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企业信用不良的担保公司,暂缓通过年检,给予重点审查,发现问题的,待有关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年检。今年已通过年检的中介组织,要全部复查一遍,重点审查其前臵审批许可的情况和诚信情况。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中介组织的年检材料必须经登记机关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的负责人审定。上级登记机关要对下级登记机关的年检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四)严厉查处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一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服务跟踪制度、中介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监督员制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机率。二要以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选择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行为,震慑违法分子。对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综合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其进入中介市场、取消执业资格、清出中介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提高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违法违规成本。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引导教育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由行业协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协助其做好会员的发展和规范工作,鼓励其开展中介组织执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其组织开展考察交流活动,提高中介组织执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品牌中介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中介组织的诚信自律和加快发展。
(六)加快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一是研究制定中介组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信用管理机制。二是建立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制度。设立统一的中介组织诚信网站,加强相关部门间的信用资源共享与整合,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质量、执业诚信等基础信用档案,开展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强中介组织信用监管。根据中介组织的不同信用等级,对中介组织分别实施远距离、近距离、零距离的监管。对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经清理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建立严重失信中介组织“黑名单”,逐步淘汰一批不具备资质条件、严重失信的中介组织,净化中介市场。四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的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七)健全市场中介组织法制体系。明确中介组织的准入、退出、地位、作用、权利、义务,明确各行业自我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制定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罚则,使之达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要求,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沙洋经济贸易局
7.科技中介组织 篇七
科技转化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互动,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样,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体系的建立过程中, 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科技中介机构是联系商业界、产业界与高校学术界的一座桥梁和纽带, 促进它们相互渗透、共同发展。
首先, 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知识和技能服务。科技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科技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 弥补了高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有效降低了转化中存在的风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其次, 为高校科研提供信息。许多高校的科研缺少市场的引导, 使得科技成果的转化比较难。而科技中介机构则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研究和掌握企业界的市场需求, 发现产学研的结合点, 引导高校科研适应企业界和市场的需求, 从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最后, 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吸引资金投入。高校有了科技成果, 但大都存在转化资金不足的情况。而科技中介机构可以引导商业界和产业界对高校科技成果进行投资, 从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制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高校对科技中介服务工作重视不够。目前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监督管理、验收鉴定和报奖工作比较重视, 管理已经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而对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重视不够, 导致科技中介工作严重缺位。
第二、科技中介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科技中介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缺乏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有效管理和规范, 导致科技中介市场运行不规范, 存在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使中介机构的发展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相当多的中介机构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 有的则就是某些政府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 与政府部门都有着利益的联系, 这类中介机构可以毫不费力地得到一部分资源, 甚至控制某一行业的市场配置, 致使在一个系统内亲疏关系差别很大;而大多数地方的或民营的中介机构要从部门或行业争得委托项目是相当难的, 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中介服务, 也同样是因为这些企业往往也是归属于某些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管辖, 业务一般很难公开、公平地在中介机构中得到平等的竞争。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得到明确, 非营利性机构的新型制度尚未真正实施, 在政策扶持方面尤其是税收上缺乏有力的措施。
第三、科技中介工作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网络平台。科技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服务内容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相关及时的信息, 高校科技信息交流多为区域内流通、系统内循环, 而与企业的信息交流还不顺畅。许多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仅仅立足于本校, 未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信息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意识、服务水平都非常欠缺, 且改革的紧迫感不强。一方面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在信息技术服务中功能较弱, 尚不具有沟通与协调功能。另一方面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不平衡, 自身发育不健全, 信息资源不能综合利用, 不能开展一系列如技术评估、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成果包装、投资策划的增值服务等。
第四、各高校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程度不强, 缺乏协作机制。一是中介服务的专业化人力资源不足。科技中介服务的性质决定其从业人员应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既懂管理、懂专业又懂技术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但就目前高校从事科技中介的人员来说, 大部分是从科技管理部门转化来的, 虽然中介入员的学历、技术层次较高, 但专门的咨询知识、技能及创造性还不够。再加上现有的中介人才交流不足, 中介业务培训不够, 导致合格的中介专门人才缺乏。二是条件较差。科技中介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智力服务, 一些必要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许多科技中介机构效益不好, 依附母体支持, 工作条件较差, 不仅没有对外的形象, 甚至有的没有必要的交通和通信设备, 搞咨询的没有数据库, 没有相应的知识积累和案例积累, 搞服务的没有社会专家网络储备和相关的网络联系, 如此等等。在这样的条件下, 科技中介难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目前, 各高校的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与社会上的科技中介机构及技术经纪入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比较少, 缺少协助机制。导致其服务内容单一, 市场开拓能力差, 培育和孵化科技企业的能力有限, 不能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制的对策
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当前高校与企业关系严重脱节的情况下充当科技成果转化的润滑剂, 科技中介机构能够提供一个信息、科技、资金三位一体的平台, 通过这个平台, 高校能够找准自己应用研究的研究方向, 企业能够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科研成果, 风险投资能够利用民间闲散资金, 真正投入到风险小、回报大的企业活动中, 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但真正利用中介机构的能力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还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科技管理部门应该尽快解决目前存在的高校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公共信息不畅、信息供应严重不足的问题, 整合政府部门、高校、企业、信息研究分析机构、风险投资等实体之间的信息资源, 开发建设专业化数据库平台, 建立公共信息平台, 并鼓励各方进一步向科技中介机构开放科技成果、技术研究信息库、专利知识产权库、国际技术标准库等资源。政府科技管理部门除了需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加大对中小型高新企业进行专业化服务外, 还需要进一步帮助中介机构建立与科技成果活动相关的专业化或综合性的区域市场, 以方便科技中介机构更有效地通过专业化服务, 促进资金和科技成果的有序科学流动。除了积极探索对科技中介机构有效分类管理, 提供科学化服务, 还需要创造公平发展的社会环境。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来, 各地的科技中介机构均由政府下的科技管理部门兼任, 这样会导致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造成事实上的业务垄断, 国外的中介机构无法进入, 发展受限。应该对科技中介的支持一视同仁, 鼓励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进入, 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 允许他们获得合理的回报, 以帮助科技成果转化发展, 并鼓励成立合资、股份制专业科技中介组织。
第二、要加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建设。由于科技中介机构为新兴事物, 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 要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 明确科技中介服务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经常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当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应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政策和环境支持, 及时处理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成为科技中介机构与企业和高校联系的重要渠道。为了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运作与管理, 应依托行业协会, 建立信誉评价和查询制度, 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社会化和透明化。通过市场竞争、法律约束、行业自律共同制约, 保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守信誉、重质量、规范运作。对取得较高信誉等级的科技中介机构, 科技管理部门在重大科技决策、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 可以考虑邀请他们参与, 以发挥其更大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魏斌, 汪应洛.高校与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联盟机制—合作对策分析叨[J].管理工程学报, 2001 (1) .
[2]葛新权, 刘宇, 程桂枝.科技成果鉴定及中介机构[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5) .
8.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组织与建立 篇八
[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经济
现代经济之所以被称为“信用经济”,原因之一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随着信用形式的增多、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行为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信用契约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济学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两条基本途径,即信息筛选和中介机构,而信息的使用者必须依靠正确的信息才能进行信息筛选,所以建立专业的中介机构才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关键。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就无从谈起。
一、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信用行业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信用服务业正逐步发展,信用需求日益增加,但从信用中介从事的业务上看,发展很不平衡。目前,我国已有信用调查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而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也才刚刚起步。
1.资信调查与征信机构
资信调查机构是信用行业中最基础的行业,目前,中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目前已占有中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2.资信评估机构
我国的信用评价业务最初始于债券评级,在国内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以及货币借贷关系(间接融资企业)趋于频繁的形势下,社会信用管理的需求日益高涨,一些地方的人民银行分行纷纷设立了内部信用评价部门。目前上海、江苏、宁波、厦门、福州等省市已开始實行贷款大户由评级机构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正在成为信用评价公司的重要业务。为提高信用评价行业的影响力,已有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3.信用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担保业在中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信用担保,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二是互助担保,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三是商业担保,商业担保机构是一般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接近1000家,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也超过100家,这些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
二、信用中介机构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普遍淡薄
近期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高达2000亿元;每年为解决企业的呆账坏账问题而耗损的财务费用也近2000亿元;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中,履约率仅有60%左右。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没有健全的信用制度,我国GDP将损失10%~20%。”可见尽快提高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注重自身信用已迫在眉睫。
2.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运营缺乏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美国是公认的征信国家,制定了17部立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如《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我国的信用立法目前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既没有综合性法,也没有行业性法,更没有专业信用法。使得信用中介机构乃至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营权法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
3.信息资源较为分散,信用中介机构缺乏发展基础
我国部门各自为政的状况较为严重,导致信用信息数据被人为分割、封锁且透明度低,公共部门掌握的信用资料基本上没有被有效地利用起来,信用监督信息无法共享,对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只能了解一个侧面。而在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上,银行、商业、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都在着手建立个人信用查询体系,这势必会造成人、财、物的大量浪费。
4.现有信用机构的规模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与国外成熟的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中介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综合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特别是没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介机构。以征信公司为例,国内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理顺各种关系,完善信用中介机构
1.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为信用机构的建立提供保障
如果没有市场需求的话,信用中介的信用产品就没有市场,信用中介就无法生存。要想大力发展信用体系必须提高个人、企业乃至政府的信用意识,让各经济主体都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信用的重要性。首先,引导人们增强个人信用意识,树立信用评价观念,努力提高自身信用等级,通过个人信用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创新,引导人们运用信用产品,为参与经济活动服务。其次,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都要与信用相联系,建立信用记录,企业凭借良好的信用记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上市甚至是取得贷款。再次,政府部门也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公务员录用、政府采购、企业评优、公益项目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以及助学贷款、小额贷款等方面,逐步强制运用信用产品。
2.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共享
加快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开放,积极开辟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归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通道。金融、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全力支持征信机构归集各项费用缴纳情况的记录,建立向企业及其交易对象调查,向政府、大众,以及传媒收集的社会化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信用中介机构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开发信用产品所必须的信用信息。在信息公开方面,要加快公共信息开放、征信制度立法,将散落在行政执法、司法及银行等部门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及时公开,为建立信用征信、评估、查询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3.信用中介机构要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信用中介机构作为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负责信用记录的搜集整理,以及对外提供信用产品,如果信用中介机构在运作过程中不注重自身的信用,就会失去作用,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所以,作为信用中介机构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确保信用服务活动的依法、规范和有序。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特别是起步阶段,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自身的诚信在市场中树立品牌。
4.各信用机构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信用机构之间的“共生共赢”关系是信用行业的最显著特点,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比其更加显著。信用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主要基础是信用信息,然而信用信息是无限的,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实际变化而变化,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信息是完整的。面对一个客户的委托,最大的信用公司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充分的,最小的信用公司也同样可能拥有对该客户具有重要价值的信用信息,所以信用机构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客观和更有价值的信用报告,需要同其他信用机构进行信息的共享化。
5.完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加强行业监管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