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的重要性

2024-10-17

资产评估准则的重要性(共8篇)

1.资产评估准则的重要性 篇一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230号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根据中评协[2011]230号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189号,11月28日)

2.资产评估准则的重要性 篇二

在“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下, 投资者追求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外部力量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企业规避风险的内在动力, 促使资产减值政策的产生和广泛应用。FASB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和IASC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先后发布文告, 对资产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 减值损失的转回给使用者提供了资产或资产组合未来潜在利益更为有用的信息。

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经过了由国家统一规定到企业自行确定, 由小范围资产项目计提到更大范围资产项目计提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在1998年之前, 我国上市公司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应收账款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 并且计提比例一般为3‰~5‰。会计人员的判断空间很小。财政部1998年 (财会字【1998】7号) 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 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H股) 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 (B股) , 必须对应收账款 (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方法和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对于A股公司规定为自愿执行。1999年财政部又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处理补充规定》 (财会字【1999】35号) , 将强制性计提规定延伸到所有上市公司。此时公司会计人员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选择。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的范围增加了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即八项减值准备, 这进一步增大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政策上允许上市公司针对以前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价值回升时, 转回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 同时可以对以往年度进行追溯调整。2006年2月,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 其中主要变化有: (1) 扩大适用范围。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 (2) 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从近几年 (2003年为止) 上市公司的年报看, 非经常性损益成为部分公司实现盈利的主要筹码。其中,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计提标准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这样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来影响利润, 资产减值政策成为上市公司操纵会计利润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少提来虚增利润, 掩盖风险;另一方面, 一些上市公司完全不顾公司本身的承受能力, 巨额计提减值准备, 实行所谓的“休克疗法”, 为来年转回减值准备, 实现利润增长埋下伏笔。这种情形大多出现在亏损上市公司中, 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们具有为避免被ST、暂停上市以及终止上市而利用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的动机。因此, 本文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 新准则中关于禁止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规定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稳健性。

本文结合我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的特殊性, 对亏损上市公司是否以计提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做出实证研究, 提供经验性的数据, 希望以此来诠释《资产减值》准则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

二、实证研究

(一)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由于2000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所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必须执行坏账准备政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政策、存货跌价准备政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政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政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政策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政策。本文认为亏损上市公司有明显的利用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为此, 本文选取深市A股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以下简称样本公司) : (1) 非金融类上市公司 (因为金融类上市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其财务结构与其他类上市公司有很大的差异, 所以本文将其剔除) ; (2) 在2001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行上市; (3) 2001年净利润为负, 且2001年是首次出现亏损的年度。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有效样本48家。为了研究2001年样本公司的资产减值执行情况是否具有特殊性, 本文又为每一家样本公司根据行业相同、规模相近且2001年盈利的原则分别选取一家控制公司。

本文将样本公司根据2002年是否亏损分为两大组, 2002年扭亏的记为A组, 2002年继续亏损的记为B组, 再将A、B组根据2003年亏损与否继续划分为4个小组, 其含义如表1所示:

本文中采集的数据包括:股票代码、证券简称、行业类别、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净利润、利润总额、总资产、各项减值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数、相应资产的期末净值等。其中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并不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 而是审计报告中是否有注册会计师对本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发表意见, 观察公司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得到注册会计师的认可。文中的行业类别采用了科技证券大福星软件中显示的证监会行业标准, 样本公司所涉及到的行业共有23个小类, 本文为方便数据分析, 将其合并为3大类行业, 即工业、服务业、综合。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部分数据来源于《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 (CSMAR) 。本文使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 研究假设

建立和发展股票市场是为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投资者投资股票是为了获得超额报酬, 而如果公司出现亏损, 与投资者的期望相背, 那么公司的股票价格将可能下跌, 股东财富也会减少。相应地,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的报酬和由董事会决定的经理人员的报酬也将减少, 甚至还会危及经理人员的职位。更何况, 公司一旦出现亏损后, 公司的压力将大大加大, 因为如果公司不能立刻扭亏为盈的话, 它接踵而来的便是特别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现实问题。因此, 为了使公司能较快地“扭亏为盈”, 避免受到特别处理的处罚, 公司便会倾向于计提更多的资产减值准备。由此, 我们提出本研究的第一个假设:

假设一:亏损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现亏损年度 (2001年) , 具有亏损动机, 会调减收益, 多计提、少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当出现亏损后, 公司必须马上采取措施扭亏, 若无法在1年内扭亏, 那么公司将受到特别处理;如果公司无法在两年内扭亏, 那么公司将会被暂停上市, 半年内仍不能盈利的公司将受到终止上市的处罚。同时, 如果公司持续亏损, 经营状况难以得到明显改观, 那么其股票价格将会一路下跌, 并面临被收购、兼并的风险。所以在公司出现亏损的第二年度, 即本文中的2002年, 理论上来说, 所有样本公司都具有扭亏动机, 但是上市公司出现亏损绝非一日之故, 故积重难返, 通常很难在短期 (1~2年) 内使其经营业绩有显著改善, 在这种情况下, 部分样本公司利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所提供的灵活性实现了“扭亏”, 另一部分样本公司在第二年仍亏损时, 做大亏损, 以便来年进行巨额冲销, 使公司在按有关法规规定不受任何处理或处罚的亏损年限内“扭亏为盈”, 因此, 我们推论, 在亏损公司被ST的当年, 为免被暂停上市, 会调增收益。据此, 我们提出第二个和第三个假设:

假设二:2002年度实现扭亏的公司 (A组) 采取调增收益的资产减值政策, 少计提、多转回减值准备。

假设三:亏损上市公司在因连续两年亏损 (B组) 被ST的当年即2003年, 会调增收益, 少计提、多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虽然在公布2002年年报后, 因连续亏损而被处以特殊处理处罚的公司当年都有非常强烈的扭亏动机, 希望2003年能盈利, 避免因三年连续亏损而被暂停上市, 但是部分公司亏损面较大, 仍不能实现盈利, 因此, 为了能在未来的半年内扭亏为盈, 避免被终止上市, 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具有强烈的巨额冲销动机, 会选择在2003年做大亏损。据此我们提出第四个假设:

假设四: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亏损的样本公司 (B2组) 与前两年亏损、2003年实现盈利的公司 (B1组) 在2003年采取有显著差异的资产减值政策, 前者将多计提、少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证券监管法规, 如果企业发生亏损, 其股票交易将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但法规只是将亏损与否作为限制条件, 并未规定具体的亏损程度。也就是说, 一般情况下, 企业的亏损程度加大, 其所受的限制条件不会随之加大, 即巨亏相对于一般亏损是没有附加成本的。孙铮和王跃堂 (2000) 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也发现了亏损上市公司做大亏损的证据。因此, 在上述4个假设中具有亏损动机的样本公司都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增加未来收益。

(三) 相关各类减值指标定义

本文主要设立了三类指标来考察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政策执行情况:资产减值比例 (TA、TA0、TA1、TA2、TA3、TA4、TA5、TA6、TA7) 、当期计提比例 (CA、CA0、CA1、CA2、CA3、CA4、CA5、CA6、CA7) 、准备影响比例 (POE、POE1、POE2、POE3、POE4、POE5、POE6、POE7) (各指标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说明见表2) 。

资产减值比例主要反映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占相关资产期末余额的比重, 当期计提比例反映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占相关资产期末余额的比重, 这两大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 一般来说, 资产质量较差的公司倾向于计提较多的减值准备, 如果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较好, 却计提了较多准备, 则有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调节利润;反之亦然。当上市公司存在增加 (或不减少) 当年度利润的动机时, 可能在当年度计提较少的减值准备 (即当期计提比例偏低) , 而当公司存在增加 (或不减少) 以后年度的利润动机时, 可能在本期计提较高比例的减值准备 (即较高的当期计提比例和资产减值比例) , 以保证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准备可供转回。而准备影响比例反映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当年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

本文分别以总资产减值比例TA和当期计提比例CA为被解释变量, 以可能影响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各个因素 (包括契约论的三大会计假设、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产结构与质量、审计意见、行业因素以及公司上市历史长短等) 为解释变量, 建立模型, 对决定亏损上市公司选择执行资产减值政策的经济因素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以2003年为例) , 并针对分析结果进行说明。

首先对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年度进行检验。

从表3当中,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表示公司规模的资产总额常用对数与资产减值比例、当期计提比例负相关, 与政治契约假设一致, 但其相关性不显著;八项减值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与资产减值比例正相关, 但其与前者的相关性在0.01的水平上显著, 而与后者的相关性在0.05的水平上显著;资产负债率与资产减值比例正相关, 且相关性在0.01的水平上显著, 而其与当期计提比例虽然也是正相关, 但显著性各年份不等, 与债务契约假设不符;资产净利率与资产减值比例、当期计提比例都成反比, 且相关性都在0.01的水平上显著;2002年、2003年的扭亏动机与亏损动机和两个被解释变量之间分别呈正相关关系和负相关关系, 且其相关性均在0.01的水平上显著 (2001年样本公司都具有亏损动机而扭亏动机都为零, 所以被作为固定常数, 以及2003年扭亏动机与当期计提比例的相关性在0.05的水平上显著) ;审计意见与被解释变量正相关, 且在前两年相关性都不显著, 2003年的相关性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行业因素只有2001年与两个被解释变量在0.05的水平上相关, 后两年的相关性不显著, 且方向也不固定;上市日期与资产减值比例负相关, 且两者的相关性2001年和2002在0.01的水平上显著, 但是除2001年以外, 上市日期与当期计提比例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显著, 且方向不固定。

在相关性检验的基础上, 我们分别建立如下回归分析模型: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 (2-tailed)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 (2-tailed) .a Cannot be computed because at least one of the variables is constant.

TA=α0+α1SIZE+α2RA+α3DR+α4ROA+α5KS+α6NK+α7AUDIT +α8HY+α9DATE+ε

CA=β0+β1SIZE+β2RA+β3DR+β4ROA+β5KS+β6NK+β7AUDIT +β8HY+β9DATE+ε

SIZE:公司总资产取对数, 表示公司规模;

RA:八项减值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

DR: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表示公司负债规模;

ROA:公司的资产净利率, 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KS:虚拟变量, 当公司有亏损动机 (当年净利润<0) 时取1, 否则取0;

NK:虚拟变量, 当公司有扭亏动机 (前一年度净利润<0且本年度净利润≥0) 时取1, 否则取0;

AUDIT:虚拟变量, 当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发表意见时取1, 否则取0;

HY:公司所处的行业, 工业取1, 服务业取2, 综合类取3;

DATE:公司上市日期。

a Predictors: (Constant) , 上市日期, 2003年资产净利率, 2003年资产总额常用对数, 2003年扭亏动机, 行业因素, 2003年A/资产总额, 2003年亏损动机, 2003年资产负债率, 2003年审计意见b Dependent Variable:2003年资产减值比例c Dependent Variable:2003年当期计提比例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10 level (2-tailed)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 (2-tailed)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 (2-tailed) .

所以得到回归方程为:

TA=41.106+.003SIZE+.338RA+.016DR+ (-.053) ROA+.052KS+ (-.088) NK+.218AUDIT+.034HY+ (-2.076E-06) DATE

CA=4.118+ (-.002) SIZE+ (-.042) RA+ (-.012) DR+ (-.146) ROA+.039KS+ (-.034) NK+ (-.088) AUDIT+ (-.016) HY+ (-2.011E-07) DATE

本回归采用强迫引入法引入自变量, 经检验 (见表4) , 资产减值比例的回归方程复相关系数为0.931, R2为0.867, 调整R2为0.835, 方差分析得到P值为0, 说明该模型拟合优度较好。当期计提比例的回归方程复相关系数为0.916, R2为0.839, 调整R2为0.800, 方差分析得到的P值为0, 说明该模型拟合优度也较好。

八项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与资产减值比例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符合预测, 而它与当期计提比例的相关性要弱一些, 而且方向也不固定, 因为八项资产总额越大, 不一定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就越大, 当期计提比例更大程度上受到其他经济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减值政策的选择有显著影响, 从系数的符号为负可以发现经营业绩越差的公司, 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越大, 可能是管理人员出于某种目的利用减值政策卸掉包袱, 或者为经营失败寻找借口。亏损动机和扭亏动机是由证券市场的特别处理和暂停交易等监管政策带来的, 其中亏损动机与减值比例正相关, 而扭亏动机与减值比例负相关, 且相关性显著, 说明有亏损动机或扭亏动机的公司会利用减值政策来操纵盈余。审计意见、行业因素、上市日期对资产减值比例的影响较为显著, 但对当期计提比例的影响不显著。减值准备比例较高的公司即资产质量较差的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意见的可能性越大, 也就是说绩差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政策操纵盈余, 而注册会计师对这类公司进行审计所面临的审计风险越大, 因此它们所计提的减值准备被发表意见的可能性越大。行业因素与资产减值比例显著相关并不难理解, 不同的行业资产结构有显著差别, 不同的资产结构造成不同的资产减值比例。公司治理结构越差, 执行资产减值政策的可能性越大, 资产减值比例越高, 也证实了管理人员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为经营失败寻找借口。

三、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对深市A股亏损上市公司首次出现亏损年度及其后续年度执行资产减值政策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发现其每年会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驱动采取不同的资产减值政策来操纵盈余, 以逃避监管政策的处罚:

1.亏损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现亏损年度 (2001年) 具有亏损动机, 在执行资产减值政策上会选择多计提、少转回减值准备, 与盈利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2.2002年度实现扭亏的公司确实具有利用资产减值政策实现扭亏的动机, 当年采取少计提、多转回减值准备的政策。

3.亏损上市公司在因连续两年亏损被ST的当年即2003年, 会调增收益, 少计提、多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4.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样本公司在2003年计提的减值准备显著大于前两年亏损、2003年实现盈利的公司, 因为他们有非常强烈的在来年转回减值准备实现扭亏的动机, 希望能够侥幸通过利用资产减值政策来调增收益, 从而避免被终止上市。

综上所述, 本文认为新《资产减值》准则之所以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相悖而行, 不允许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除了理论本身存在争议外, 还必然有着深刻的国情背景和现实解释力。新《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主体是中国境内的企业, 新准则具有一定程度的规避和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政策倾向。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它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 不得已而为之的重大变革, 这一点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新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 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 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

参考文献

[1].李增泉.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政策的实证研究.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2001 (4)

[2].戴德明, 毛新述等.中国亏损上市公司资产减值计提行为研究.财经研究, 2005 (7)

[3].王跃堂, 周雪, 张莉.长期资产减值:公允价值的体现还是盈余管理行为.会计研究, 2005 (8)

[4].薛爽, 田立新, 任帅.八项计提与公司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 2006 (2)

[5].赵春光.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论《资产减值》准则的政策涵义.会计研究, 2006 (3)

[6].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会计研究, 2006 (3)

3.资产评估准则的重要性 篇三

资产评估准则是为保证和提高评估质量而制定的评估行为规范。中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始于1998年,2005年后进入快速发展期,逐步构建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准则2部分。职业道德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2个层次,业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4个层次。中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力求通过不断创新解决资产评估实践中存在的、相关当事方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引导评估实践,提升行业执业水准。

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这8项新的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4项程序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2项实体准则,以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2008年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又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3项新评估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准则体系。2009年12月1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再次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2项新准则。至此,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累计共发布20项资产评估准则。这些准则包括2个基本准则、8个具体准则、2个评估指南和8个指导意见,构建了新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些准则的发布,使得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主要资产类型的评估业务都有相应的评估准则予以规范。

本文拟对2007年以来构建的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创新点予以分析,希望有助于相关人员理解和贯彻各项准则,正确引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方法和理念的创新。

1.明确了产权界定职责,规避了执业风险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特别是司法部门都认为产权界定工作应由评估师来完成,甚至把由产权问题引起的交易纠纷责任也归咎到评估师身上,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产权界定主要取决于产权成因、产权变动状况、产权所有者提供的法律依据或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属法律范畴。而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要接受大量的不需要明确权属的评估业务,如委托方委托的产权不属于自己的评估业务等。鉴于产权问题的重要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18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19条、《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19条、《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第9条都对产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评估师应关注权属问题,并对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但要由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对权属做出承诺,第一次从法规上明确了权属职责问题,为评估师规避风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引入价值类型理念,体现了评估结论的经济内涵

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以体现该结论形成的基础和适用范围。2004年我国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虽然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应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但对于如何选择和定义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在评估实践中由于评估师未能很好地理解经济行为与价值类型间的关系,或因委托方、其他报告使用者没有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真实经济内涵而误用或滥用评估报告,给评估业带来负面影响。如公司自身改制评估时,在不具备选择市场价值的前提下,评估报告往往采用在用价值,而该公司上市时反映出的价值则有可能是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两者之间会存在很大差异。选择的价值类型与经济行为不匹配,必然使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结果产生重大偏差。而社会公众包括监管部门,缺乏对这些价值类型之间差异的理解,致使其对评估行业产生了一定误解。

新准则体系中不仅在新颁布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细化了价值类型的选择、使用和定义方面的规定,并在相关的准则中对价值类型的使用和定义都提出了要求,如《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19条明确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特别是针对评估行业面临的几种特定目的评估业务确立了适用的价值类型,如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诉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使得关于价值类型性质的规定贯穿于整个准则体系之中,从而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好地为经济行为服务。

3.提高了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1)将评估结论的表现形式引入区间值形式。过去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过多强调评估结果的唯一性,事实证明,这已经不能适应评估发展的实际需要。它不仅使评估机构与委托方难以全面沟通,因为问题久拖未决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为例,其在评估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价值估算难以确定的问题,通常只能作价值分析工作。虽然在2005年出台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已经予以明确解决,但在特定情况下还会遇到委托方提出需要给出一个价值区间要求的业务。

新准则体系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这不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顺利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明确依据,而且相应地降低了评估人员所担风险,使评估结论更加合理,更易得到评估报告使用者的理解,也更符合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的行业特点。

(2)评估报告在格式和形式方面的要求更符合评估实际。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过去主要服务于国企改革,在以往的有关管理规定中,评估报告的类型是单一的,形式要求是复杂和模式化的。即便是完成较简单的设备、房屋等单项资产评估,也要遵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提交评估报告。而在面临委托方提出的价值咨询、价值分析等业务时,又往往因满足不了上述规定要求迫使业务难以执行,使评估服务范围受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评估服务范围日益扩展,完全根据管理的要求制定的评估报告在类型、内容和形式上已经不能适应评估的实际需要。

为体现普遍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重点规范了普遍适用于各类资产和各种经济行为的评估报告的组成要素,如第2条对评估报告给出了明确定义,对评估业务共性的评估报告内容做出了规定。同时,新准则体系还针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上市公司评估中在报告要素、格式及评估方面的特殊要求,通过制定专门的指南或指导意见加以规范,使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评估业务在报告标准的基础上体现出专业性。如《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根据珠宝业特点,在对评估报告各组成要素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对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作出4条具体规定加以规范。

同时,《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第5、第6和第7条对评估报告的内容的完整性、信息的充分性及详略程度作出了原则规定,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和详略程度。这使评估报告内容的披露程度更具有灵活性。

(3)在评估报告的出具上赋予了评估师更大的职业判断权利和责任。在以往的资产评估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评估程序无法完全履行或履行受限的情况,如对评估对象无法实施现场勘察的评估、重大隐蔽工程评估等。在这些情况下,评估师难以实施现场调查和实地勘察,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可循,评估师或评估机构通常采取回避态度,即使具备价值估算的条件也仅仅以提供咨询意见的方式答复委托方。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8条明确规定,“评估业务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这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更客观地服务市场主体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对评估师执业水平和执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明确了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社会各界经常将评估结果有效期和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混淆,限制了评估报告的使用效率。如接受司法委托从事见证性的追溯评估业务,由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出具时,其经济行为已经发生,所以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限制。这就说明评估结果有效是指确定评估基准日下针对特定经济行为的有效。而我们通常所说的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1年是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便于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正常交易而做的规定。因此,正确认识评估结果有效与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的关系问题,对我们正常开展包括追溯性评估、现时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在内的各类评估业务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相距不超过1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这个规定正是结合了我国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同时又客观反映了评估结果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关系。

(5)明确了评估报告使用者。《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概括为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并且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风险意识。有了这样的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资产评估机构不仅可以接受交易一方的委托开展评估,还可以接受交易双方的共同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估工作。

4.对评估业务的终止做出规定,防范评估业务风险

在评估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评估师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终止评估业务的情况,但现有法规中没有针对评估业务终止的相关规定。新准则体系中《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情形。当履行评估程序受限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或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终止评估业务。这是在业务终止相关法规缺失的情况下,以签约各方约定形式代替法规规定的变通措施,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评估师和相关各方利益,保证经济行为公正实现。

5.确认了现场调查中的抽样方式,重新定义机器设备

为尊重实践,新准则体系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和《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都对现场调查阶段的抽样方式做出了规定。如《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确定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同时,提醒评估师控制抽样风险,避免抽样方法的滥用。这一规定区分了批量评估和单件评估的差异,解决了多年来在大型评估业务中很难对资产逐项调查的问题,照顾到了评估对象的特殊性。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从资产属性和自然属性两方面考虑,将机器设备定义为“人类利用机械原理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使其区别于工程技术或会计学中的定义,更切合实际。

6.关注并规范了新兴的评估业务,引领评估实践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各领域相关政策的出台,为评估行业拓展业务领域提供了机会。如会计准则的改革、财产税改革、金融企业改革等,其中涉及的新兴业务与传统评估业务相比在操作上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我国2006年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中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及其计量模式,使用范围从厂房设备等逐步扩大到投资性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及企业并购等领域。公允价值的计量有不同的途径,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是评估专业人士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专业意见,这种为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已成为国际评估界一项重要的业务。新准则体系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对于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出台也是一次服务新兴评估业务领域的有益尝试。如《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提出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的要求,并提出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这些创新性准则规范可使我国评估行业尽快适应新兴业务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7.体现了市场的需求

在我国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已经发布的包括《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在内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土地、房地产评估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新的需求,总结资产评估实践经验,新准则颁布并实行了《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对原有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了补充和更新。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主要关注不动产对于所在企业的价值,规范判断资产经济价值的行为,针对不动产评估业务特点从市场角度提出新要求。如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辟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包括企业拥有不动产的形式与对应的财务核算科目、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类型对不动产评估相关条件和假设的影响等内容;对构筑物评估的要求进行了专门表述,根据《物权法》关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有关规定,在准则中对现有做法做出了调整和更新,明确在确定住宅用途建筑实体性贬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确定其贬值额,以指导和规范执业行为。这些规定是对多年来评估业务的总结,体现了市场对不动产评估的需求。

8.初步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准则框架

2008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基于充分尊重知识产权而启动的准则项目,其颁布标志着我国以评估准则体系为基础、针对知识产权评估的特定要求设计的知识产权评估准则框架的初步建立。

(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8年11月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在评估准则体系统一规划下制定的。与2001年的旧无形资产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概念更准确。如新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而旧准则中无形资产单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少了“所拥有的”;新准则中可辨认无形资产概念与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相比,范围更宽泛,涵义更确切,将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等新型无形资产也纳入其中。二是内容更丰富。新准则吸收了无形资产评估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了准则内容;注重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体现市场需求;体现了公司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拍卖法、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变化的要求。三是表述更规范。按评估准则体系的要求,新准则体例采用实体性具体评估准则的体例,语言、格式进一步规范化。如新《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所明确的立规宗旨要比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在不涉及评估范围的明确上,新准则将其表述为“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而旧准则只是规定“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新准则明确规定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不在本准则范围内。

(2)《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一是明确了专利资产评估的对象,详细界定了评估对象的范围,弥补了目前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准则的空白,规范了专利资产的评估,给广大专利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从而能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二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该意见结合专利监管的要求,对专利评估业务中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折现率的选取、必要信息的披露、报告的撰写提供了具体指导意见,有利于解决当前专利技术评估中的技术问题。

9.充分考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的要求

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与之前的规范、准则相比,《指南》增加了收益法、市场法运用的要求和指导;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了评估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固化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澄清了部分模糊的做法,最大限度地体现可操作性。比如明确了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结论的方式和要求;对于资产清查应当首先由企业进行,然后根据清查的结果申报资产;将所有评估明细表中“调整后账面值”取消,将一些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合并调整,以方便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报告和国资监管部门对评估项目的审核。

10.更加注重评估与会计、审计的衔接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提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为了适应并推动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一新趋势,注意评估与会计、审计的衔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9年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运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分析;而运用收益法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应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而且使用这两种方法的评估结论通常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今后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将会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该指导意见对规范服务于财务报告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使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企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1] 刘萍.乘势而上积极推进资产评估准则[J].国有资产管理,2008(5):6.

4.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 篇四

我国现行与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①国务院 1991 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②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 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③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 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④财政部颁发财评字() 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⑤财政部颁发财会(2001) 1051号文《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5.资产评估准则的重要性 篇五

一、适用范围方面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准则的适用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是差不多的,其中,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在生成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等方面不适用,而国际会计准则在如下几个方面不适用:一是,依据国际相关条例被划定为持有待售的厂房、不动产、设备等;二是,森林和与其相似的自然性自然资源;三是,石油、矿产、天然气、矿产权和与它们相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开采与勘探,除开上述两条中提到的正在发展或使用的厂房、不动产和设备的其它厂房、不动产与设备。由此可见,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适用范围没有国际会计准则的详细,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具体范围却非常明确。

二、确认条件方面

根据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使用情况来看,有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寿命不低于一个会计年度;二是,提供劳务、生产商品、出粗或经过管理方面的。与其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对厂房、不动产、设备等进行确认,应满足的条件有:一是,企业在生产商品、供应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情况使用的二是,使用期限可能不少于一个会计期的。在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进行比较以后发现,它们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定义是差不多的,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提到的是高于一个会计年度,而国际会计准确说的是可能不少于一个会计期,因此,我国固定资产的定义更清晰,而国际会计准则对特性、实质更侧重。

三、初始计量方面

(一)外购的。在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实际应用的情况下,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成本是指各种税费、购买价款、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而国际会计准则指的成本在我国会计准则的范围上,还增加有折扣这个内容,即固定资产方面的回扣、商业折扣等,都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抵减项。因此,在这个方面,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二)自行建造的。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产生的成本是指在建造这个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的状态之前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如人工成本、工程物资成本、相关税费等,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企业自建资产成本和生产待售资产的成本是一样的。但是,在建设期间产生的物资亏盈、报废毁损等,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有着很大区别。在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中,建设期间出现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等,在减去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过失人等以后,其净损失是算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中的,在所有工期完成以后,其是要计入到营业外支出中的。

(三)融资租入的。在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从粗赁开始日期,承粗人需要承担的粗赁资产公允值和粗赁最低付款额现值中比较少的一个,并将其作为粗入资产的入账值,而差额是没有确认的融资费用。

(四)非货币性交换取得的。根据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使用情况来看,通过非货币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以公允值计量;二是,以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在这方面有更详细、更规范的规定,很好的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从而使处理方法更加专业、清晰。

四、后续计量方面

目前,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后续计量方面的比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折旧方面。首先,折旧的范围。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这方面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有明确规定,除开已经提了折旧但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企业可以对其它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其次,折旧方法。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中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如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等,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折旧方法有余额递减法、直线法、工作量法等,两者相比较下,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体现出来的人性化程度更强,可以实现企业固定资产与经济效益预期结果的有效预测,从而确保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最后,折旧时间。国际会计准则在这方面没有比较精确的规定,但在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中有比较广泛的规定,因此,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合理应用,可以更好的提高折旧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二是,期末计量、减值转回处理、后续支出等方面。

五、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

在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理时,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国际会计准则都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厂房、不动产、设备等剔除在外的,但是,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是将经营活动损益计算在外的,并且更加谨慎、灵活性与创新性也更强。在披露信息时,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提及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是寿命、折现率方面;二是,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计量基础和分类等;三是,固定资产初期和末期的原件、资产减值金额等;四是,当前确认的折旧费;五是,担保方面的资产账面价值,等等。而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还增加有两项内容:一是,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厂房、不动产等项目的,需要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二是,通过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在厂房、不动产等公允值和资产账面价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需要对厂房、不动产等公允价值进行披露。因此,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完善,需要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借鉴,才能促进我国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结束语:

6.珠宝首饰评估准则 篇六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首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咨询电话***010-81132554

师(珠宝)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

咨询电话***010-811325

54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咨询电话***010-811325

54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被评估的珠宝首饰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

咨询电话***010-811325

54素,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评估业务;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

咨询电话***010-811325

54告时,应当反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

(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调查、鉴定分级等过程。

(四)珠宝首饰是否存在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7.资产评估准则中的价值类型选择 篇七

在常规的认识中, 资产评估就是评估资产价值形态。由专门的机构或评估人员, 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 运用科学的方法, 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 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但是, 在我国国情以及历史现实分析情况下, 只有结合了它们才能够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理论做出正确客观的判断。然而, 在其初期发展过程中政府立法强制推行时就必然会产生资产评估特殊的一面, 即具有浓烈的中国特色。虽然各种元素的加入会让理论显得丰富, 但是随着国内和国外经济环境的改变, 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理论显得有些过时, 旧的衡量标准已经不再适应这个时代的变化。但是因为旧的标准已经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 所以导致了对资产评估理论的错误认识及定位。因此, 我国资产定位上的分歧和价值类型选择直接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出台。

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一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浓缩, 并随着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2004年2月, 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标志着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形成。然而在这些条例颁布之前, 关于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问题在我国资产评估界尚未完全统一认识, 所以我们应该就基本准则中的价值类型及其选择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 并且对这些价值类型做较为全面的阐述和说明。

二、我国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是指评估价值的含义, 是评估价值质的规定。不同价值类型从不同角度反映资产评估价值的属性和特征。不同的价值类型所代表的资产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在数量上往往也存在着较大差异。价值类型的种类或表述, 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照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划分, 将价值类型分为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 这是我国理论界比较早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另一种则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 将价值类型区分为市场价值以及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在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划分中, 重置成本是指现实市场条件下, 重新构建一项全新资产所耗费的货币支出。前提就是资产处于在用状态, 一方面反映资产已经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反映资产能够继续使用, 对所有者具有使用价值。现行市价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售卖价格。基础价格、供求关系和质量因素影响着现行市价。收益现值是根据资产未来预期获利能力的大小, 以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的收益折现为现值。前提条件首先是资产要投入使用, 同时投资者投入的目的是为了预期收益。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清算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这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清算价格一般取决于资产的通用性以及清算时间的限制。清算时间越长, 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余地越大, 清算价格会越高。

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是按照资产评估面临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的条件为标准设定的, 这种价值类型的划分实际上是以资产评估价值决定的基本要素为依据。它们的划分既考虑了资产自身的条件、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 也考虑了资产评估的市场条件。就是说这种价值类型的划分既考虑了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内因, 同时也考虑了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外部因素, 这至少能在理论上和宏观层面上为评估人员客观合理的评估资产价值, 以及为清晰地披露评估结果提供帮助。

三、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认识分歧理论思考

因为资产评估的历史原因, 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上, 进而对资产定位方面有不同的认识。还有一个认识分歧就是关于市场价值如何把握及有没有被公允市场价值替代, 以及非市场价值的存在是否合理及如何把握, 能否被其他特殊价值类型所取代。

(一) 市场价值和公允市场价值的选择。

在我国有部分人认为如果用《国际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则会产生诸多问题。原因是:1、我国的资产评估与国际标准差别很大, 两者没有可比性;2、市场价值定义的条件比较苛刻, 对交易市场和参与者有严格的要求和时间限制;3、非市场价值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为了使评估人员更好地把握评估过程, 采用公允市场价值既有益于评估人员更有益于评估报告正确的表达。然而从评估人员的角度看, 却未必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是因为, 被评估资产无论在何种条件下, 其公允价值必须要评估出来。公允价值与非正常条件下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别在于公允价值成立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不同。评估人员要想顺利的把握评估过程及参数的选择, 必须要清楚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并清楚不同条件下的区别, 否则很难把评估结果和使用范围表达清楚。从评估条件和环境可把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讲, 选择公允市场价值远不如选择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不赞同的人, 或许考虑了各种市场价值成立条件。然而, 资产的最佳使用是只有在更高层次上的正常使用才能发挥出资产的最佳使用效果。

(二) 关于非市场价值定义的合理性和替代性。

非市场价值本不是一种具体的评估价值形式, 而是市场价值以外的各种特殊价值形式的总称或集合。对非市场价值持不同意见的人认为, 既然非市场价值没有定义, 充其量不过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的简称。不如直接使用每一种具体的价值类型, 然而具体研究每一种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任何一项好的主张或者建议必须具备两个最起码的条件:一是这项主张或者建议的合理性;二就是这项主张或者建议的可操作性。主张用各种特殊的价值形式或者类型取代非市场价值的人士可能会面临着这种主张或者建议的可操作性问题。即非市场价值所包含的各种特殊价值形式或者类型是否穷尽?在资产评估准则中穷尽资产评估中所有的特殊情况, 以及它们所适用的价值形式或者价值类型, 并一一给出它们的定义是否可能?如果我们目前尚不能解决掉以上问题, 那么用各种特殊的价值形式或者类型取代非市场价值的合理性就会受到动摇。非市场价值正是对所有特殊条件下的评估价值的一种高度概括, 它反映出了这些评估价值所具有的一种共同特性———评估条件的特殊性。作为资产评估准则或基本准则, 不可能把资产评估中的所有特殊情况列举出来, 并告知评估人员如何做。资产评估准则通过非市场价值的高度概括, 告诉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或可以评估出的各种各样的具体价值或特殊价值。尽管这些具体价值或特殊价值也是公允的, 但是它们公允的前提和条件是有限定的, 它们适用的范围也是受限制的。

我们应该清楚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别。实际情况是市场价值比公允价值更为具体, 更有利于评估人员把握。由于市场价值概念的明晰性和可把握性, 资产评估行业一般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标准。1、在正常条件下易于把握;2、资产评估结果无外乎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理解二者具有相通性;3、市场价值是准确把握其他价值的基础。正是由于这些特点, 市场价值被广泛的应用于国际场合, 也正是市场价值在资产评估中被定义, 抽象的公允价值才会如此容易的掌控并成为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资产评估市场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关键是它已经成为我们衡量资产评估结果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 无论是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符合资产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要求的角度, 还是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有助于实现评估目的、满足相关条件约束的方面, 或是从价值类型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披露方面指引作用的角度, 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应该都成为资产评估准则中规定的, 需要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选择和明确的价值类型。但是, 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需要选择和作用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时, 由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是一系列的非市场价值表现形式的集合, 那么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明确在本次评估项目中选择和使用的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中的哪一种具体的价值形式, 并给出这种价值形式的定义。理论上来说, 明确评估价值类型, 可以更清楚地表达评估结果, 任何评估结果都是有条件的, 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决定其价值含义是不同的。但是, 站在评估人员的角度而言, 用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划分评估结果是最有意义的。把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作为基本价值类型是对目前资产评估的高度概括。

摘要:近年来, 资产评估已经逐渐发展起来, 但我国资产评估在定位和类型选择上存在分歧, 直接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出台, 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评估准则,价值类型,分歧

参考文献

[1]白晶.资产评估准则中的价值类型选择问题[J].北方财经, 2002.

[2]刘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J].中国资产评估, 2005.8.

8.关于无形资产准则的思考 篇八

一、我国新旧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变化及其对权益、损益、资产结构的影响

(一)有关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变化

1.相关的变化

新准则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入账,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按照其应摊销或应折旧年限进行摊销、计提折旧。

2.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

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投资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入账价值,但是议定价格不公允的要进行调整。

3.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进行了修订,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处理,直接进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根据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先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待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费用化的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表示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4.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无形资产可以存在残值。对使用寿命有期限的应进行摊销,摊销时,贷记“累计摊销”科目,自可供使用之日起进行摊销,摊销方法不再强调直线法为唯一方法。对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予以抵减。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进行摊销,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另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后不能转回。

5.增加了借款费用的处理

在借款费用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存货、无形资产等等。

(二)准则的几点变化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1.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

此条规定对于研究开发费用较大的企业影响巨大,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损益,从而造成权益的增加,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权益比率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2.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减少企业费用,增加企业利润。同时,权益发生变化,资产结构也发生变化。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减少企业费用,增加企业权益,从而造成权益变化,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

4.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转回

此条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会减少企业的损益,从而造成权益减少,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权益比率降低。

二、关于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几点思考

(一)逐步建立公允价值计价的环境

与国外公司治理相对规范、监管体系完备、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相适应,在计量手段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此次颁布的新准则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产、债务重组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这成为本次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但我国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并未完全建立。国际接轨是方向,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今后逐步建立公允价值的计价环境。

(二)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建议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采用的是有条件的资本化方法,即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后,内生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的支出可予以资本化处理。

在新准则中,我国改变了之前研发费用完全费用化的做法,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这对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应注意的是:要严格制定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防企业利用费用资本化调节利润。在慎重对待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中,“内部效用”是一个很好的评判标准。

(三)加强表外披露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中有关无形资产确认的关键在于提供大量的补充披露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所有已确认的和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同时,应该使用这些补充披露来描述所有无形资产的来源和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价值。当衡量无形资产时,不应该给出一个单独的确切数字,而应该描述可能的价值分布。国外上市公司对于无形资产的披露比国内公司充分很多。不仅披露无形资产所包含的项目,而且对近三年摊销、减值情况的对比、今后五年的预计减值(具体到每项资产)、研发活动对于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性等等都作了详尽描述。因此,我国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表外披露,在扩大披露范围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给出每项无形资产的来源、增减情况、预计未来摊销额、预计减值情况等。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信息与决策的相关性,也使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盈利的增长率更符合实际。

上一篇:在黑暗中前行作文300字下一篇:夫妻两个要吵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