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法的修改

2024-10-12

新宪法的修改(共6篇)

1.新宪法的修改 篇一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心得体会:依宪治国 开启全面依法

治国新征程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心得体会:依宪治国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对于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审议通过,是一部反映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好宪法。3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将党领导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所取得的宝贵经验、有效做法、指导思想等写入宪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能够更好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好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步的需要。此次修改宪法,只是修改部分内容,而不是大改,这对于保持宪法权威性、稳定性、长期性,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本次修改宪法,必定使宪法能够更好体现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党同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奋力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2.新宪法的修改 篇二

一、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概念和含义

(一) 财产权的宪法概念

其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 一般具有可让与性, 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 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实质是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财产权既具有自由权的性质, 也属于经济权利之最重要内容:一方面, 财产权是确保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的基础, 另一方面, 财产又是独立和自由的基础。

根据相关的规定,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著作权, 都将受到法律的保障:

第一, 人民有权力自由使用、收益或处分其有财产, 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二, 国家征收或征用公民私人财产需为了公益利益, 并且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 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 私人在没有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 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 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二) 经济活动自由的含义与保障

作为自由权之一的经济自由通常包括居住和迁移的自由、移居国外和选择国籍的自由、职业选择的自由以及财产等内容。不仅意味着经济人的偏好自由、价值自由、使用自已的资源自由, 而且包括自由交易自由定价等。较广义的经济自由权包括职业选择自由、契约自由、经济体结成协会的自由、竞争自由及兼职自由等。宪法确认的经济活动自由产生两种效果:

A、要求政府控制自己的行为, 不能对生产者 (包括劳动者) 、消费者以及他们间的交易实施任何强制或变相的强制。

B、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经济自由免受社会势力的强制。

二、保障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重要性

A、保障财产权与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一致的。在中国既存的话语里, 把私有制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表述, 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与持久性 (2) 。在市场商品经济的条件下, 如果不保障私人财产权, 经济就不可能出现繁荣。财产权没有保障, 就等于不承认个人利益, 那么对个人追求个人自身利益最大化所获得的利益因为没有保障也就等于没有利益。这样, 个人就不愿意辛苦地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没有了求富的欲望, 社会经济也就不可能出现繁荣。

B、财产权是公民生命权、自由权的基础和保障 (3) , 保障公民财产权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财产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关系来看, 财产权是保障生命权、自由权的基础权利。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同, 构成公民最基本的三项权利。私人财产权意味着私人在社会合法范围内自治的正当性, 也意味着私人有权控制在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的物品, 意味着个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成果来维持个人的生存, 意味着个人不必强迫于为他人提供生活必需品。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权, 只意味着做奴隶的权利, 因为人对物的依赖必然转化为对控制该物的人的依赖。没有财产权作为保障基础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只是空泛的权利和自由, 个人的生存将失去动力和条件。所以, 在宪法里明确个人财产权是对我国公民生存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

C、财产权有助于实现个人人格的自我发展和进步, 是促使个人进取和实现社会公益的巨大力量, 财产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财产权受平等保护是近代现代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 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是人类文明的推进器和标志。如果财产权没有保障, 那么人民的生产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不愿意努力勤奋进取, 有钱人也会因为朝不保夕的财产而肆意挥霍, 人民也不愿意通过正当手段来获得财富, 社会就会陷入盗窃、抢劫、强权、人治的斗争中, 文明将不复存在。哪里没有财产权, 哪里强权就压倒正义, 哪里野蛮就压倒文明。

既然财产权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价值, 财产权自然应当由宪法加以确认并宪法的保障。

三、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保障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有关规定

(一) 法国《人权与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示必须时, 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4)

(二) 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2条规定:

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 任何人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不得限制任何人移居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第29条规定不得侵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应于公共福利, 由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方可。 (5)

(三) 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

除非根据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理由法律可按一般程序某些限制外, 公民均可在国内任何地区自由迁移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规定任何限制。每个公民, 除非附有法律义务, 均可自由离开与返回共和国土。第23条规定:不根据法律, 不得征收任何个人税和财产税。第42条规定:财产为公有或私有。经济财产属国家、团体、个人。私有财产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但为了保证私人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能人人均能享有, 法律规定获得和享有私有财产的办法和范围。为了公共利益, 私有财产可以在法定场合被有偿征收。依法继承和依遗嘱继承的规则和范围以及国家在遗产方面的权利, 皆由法律规定之。 (6)

(四)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条规定:

所有德国人在联邦领土内均享有迁移之自由。第14条:一、财产权及继承权应予以保障, 其内容与限制由法律限定之。二、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之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三、财产之征收, 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其执行, 必须根据法律始得为之, 此项法律应规定补偿之性质与范围。补偿之决定应公平衡量公共利益与关系人利益。补偿金额如有争执, 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7)

(五) 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第14条规定:

全体国民有居住、迁移自由。第15条规定:全体国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第23条规定:a、全体国民财产权应予以保障。其财产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b、行使财产权时应尽力照顾公共福利。c、因公需要, 对财产权需征收、使用或限制及由此付的补偿, 均由法律规定, 并应支付正当的补偿。 (8)

(六)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移和居住。

四、我国现行宪法的不完善方面

A、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33条虽然笼统地提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没有任何其他关于经济自由的规定。

B、宪法第13条中, 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不过, 没有关于财产权的补充条款的详细规定, 且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不够完善, 征用补偿在没有详细的规定下的实际运用中有许多困难。根据《国家赔偿法》, 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且有关征收补偿的标准很低, 因此, 包括《国家赔偿法》在内的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法律还有待完善。

C、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居住与迁移自由、移居国外和选择国籍的自由以及职业选择自由等相关规定, 然而, 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明确规定了迁移自由, 这是对大陆公民的不公正。

D、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财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E、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没有“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F、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比, 在司法程序上可能出现错误。在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国家, 不论财产是否是非法的, 个人、组织、国家都不得侵犯, 一切非法财产的处罚都要在司法判决后才能够执行。而如果只保护合法财产, 但没有对非法财产的限时保护, 就会出现以非法财产为名的肆意侵犯, 结果在之后经过司法检查发现此“非法财产”为合法财产, 这样就会造成公民合法财产的无辜侵犯现象。可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财产保护的司法程序上更加成熟, 不会出现错误侵犯行为。

五、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

A、在宪法第13条后作为第14条, 规定:a、凡是以公共权益为目的的财富都属于公共财产, 其具体范围另行明确规定:此外的权益, 皆可成为私有财产的保障对象。 (人民财产所有权之行使, 在不妨碍公共利益植范围内, 受法律保障 (9) ) 。b、政府对公有财产需严格依法进行保护, 并不得违反, 这样就可以保障公民的财产不会被未经过司法程序而以非法财产为由而侵犯。

B、在宪法13条中增加内容, 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对私有财产予以征用或征收, 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国家征用或征收私有财产时, 需依照征收或征用实施前已有法律确定的标准进行适当补偿:如果之前没有相关法律补偿标准, 需要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进行完全补偿。 (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 但因公益上之必要, 得以相当价格征收之 (10) ) 。b、国家征用或征收的私有财产如果是生活必需品, 应当给予被征收者能继续保持其原有正常生活水平的完全的补偿。其具体标准法律另行规定。c、如果被征用或征收的私有财产在完成其特殊目的后能够恢复原状, 可以由该财产所有者依照物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是否收回, 但收回行为不影响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这是对目前宪法中欠缺的补偿条款的修补, 并且能够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处理, 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终能够比较充分地实现人类利益最大化。

六、结语

完善社会主义宪法的财产权保障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但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先进的社会要有先进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而只有建立完善的私人财产的保障, 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人权法治”。宪政事业, 宪法的修正不会停止。

摘要: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促进了西方国家宪法体系和宪政制度的完善。在当代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完善过程中, 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济自由与财产权的保障二者密不可分, 共同推动中国现有经济体制的发展。但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如今, 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则没有“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相关规定, 这是极不利于现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所以修宪是必要的。

关键词:财产权,经济自由,保障,修改宪法

注释

11郑贤君主编.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198.

22 季卫东.宪政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230.

33 夏泽祥主编.宪法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1:121.

44 法国<人权与民权宣言>.

551946年<日本国宪法>.

66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77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88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

99 张知本.宪法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120.

3.日本宪法的修改与和平宪法的走向 篇三

【关键词】和平宪法;解释改宪;修宪

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后起之秀,其制定资本主义宪法的历史,较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晚,制定的成文宪法相应较少。1946年10月7日,日本议会通过新宪法《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这部新宪法以法的形式确定了美国占领当局铲除日本军国主义,进行“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的成果。因其旨在从法律上铲除日本军国主义、摧毁滋生战争的温床,故人们又称其为“和平宪法”。

一、和平宪法的影响

和平宪法共有11章103条,但最核心的是第一条和第九条,也最能体现和平宪法的宪法精神。

第一条全文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这确定了主权在民原则,明治宪法下作为主权者的“万世一系的象征”的天皇,如今只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九条全文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除此之外,前言也给规定了永久和平主义与放弃战争原则。宪法否定侵略战争和不把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在当今世界并不少见,但日本国宪法彻底否定战争,并为此宣布不保持所有战争力量,在世界史无前例。

和平宪法的颁布对日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彻底改变了战前日本的政治体制,奠定了日本和平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发展路线。其第九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资本,杜绝了日本开展军事外交的可能。加之受战后雅尔塔体制的制约,日本以和平竞争、追求经济繁荣为立国之本。可以说,和平宪法为日本走向和平与发展的道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是战后日本经济繁荣、成为经济大国的重要根基。绝大多数日本人也承认,日本之所以有今天的和平与繁荣,除了千载难逢的国际机遇外,归根结底,是实施了这部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法典。

二、日本修宪之路

战后日本修宪活动大致有四次高潮,主要由以自民党为主的右翼团体推动,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按程序修宪阶段。早在40年代末,日本民主党、自由党和绿风会的保守议员就结成了“自由宪法期成议员同盟”,首开修宪之声。

其实根据远东委员会的政策,日本国宪法施行后一至两年期内,给予一次修改宪法的机会,需在一年以内实施国民投票。芦田接受总司令部旨意,意欲在国会设立非正式宪法研究会,但因国会与国民态度均消极而未能实现。政府最后回明没有修改意向。

2.主张明文修宪阶段。在几乎整个冷战时期,右翼的民族主义者都试图明文修改宪法,摆脱战败国的阴影,但基本是不成功的。自从中国确立共产党政权之后,美对日政策就从“民主化”转变为“反共军事基地”。于是在1949年7月4日麦克阿瑟将军发表了日本是不败的反共防壁的声明。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为了利用日本的军事基地以及得到日本的支持,美军占领当局指示日本政府建立“警察预备队”,后改为“保安队”。1954年保安队改为“陆上自卫队”,以后又组建了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和平宪法中的和平精神开始走向消亡。

在这种情况之下,日本一些右翼分子认为重新武装的时机已到,主张修改宪法。1955年3月,内阁首相鸠山就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回答质询时提出要修改宪法的前言和第九条。但保守势力的企图在左派护宪势力和社会上和平运动的强烈抵制下,始终未能突破关于修宪与否的争论。

3.解释改宪与另外立法阶段。其实解释改宪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就有,比如著名的“芦田修改”,它为日本重新武装提供了一个可供开启的后门,但大量采用还是始于八十年代后期。当时日本政府改变策略,将试图明文修宪改为随意解释修宪,就是不必修改宪法有关条文,而是通过对宪法有关条文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来达到修宪的目的。在学界,有人把解释改宪的行为区别于宪法修改,而归于宪法变迁,即在长期反复进行的显然与宪法的正文相违反、矛盾的国家行为(宪法实例),产生与废止该宪法的正文同样的效果(宪法规范力、时效性的丧失)。

但必须看到,日本是以宪法变迁论为借口,有意图地回避宪法修改程序并完成宪法修改之实,这种实质上的宪法修改是用玩文字游戏的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虚假的宪法变迁,正如同断了线的风筝一样,已远离宪法的基本理念。这集中反映在对第九条及其有关规定的突破上。

此后,日本开始不断制定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单行法,来达到架空和平宪法的目的。1992年,国会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使自卫队终于突破了国门的限制。1994年日本政府修改《自卫队法》,把海外军事活动作为自卫队的重要职能。1994年9月社会党召开临时党代会,通过了自卫队的存在“符合宪法”的决议案。这些举动极大地削弱了护宪力量,对正在兴起的彻底修宪高潮客观上是一个推动。1999年5月通过的《周边事态法》,不仅防卫范围可任意扩大,而且可为美军提供后勤支援。

这些违宪的单行法给了日本扩大军事力量、发展军事技术“理所当然的借口”,和平宪法的地位受到严重削弱。

4.实质性修宪阶段。近年来,修宪派的努力和媒体的引导渐见成效,从舆论调查结果看,日本国会议员和国民倾向于修宪的声音逐渐占了上风。修宪活动日趋频繁。

在历时五年多对宪法“广泛且综合的调查”之后,日本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分别于2005年4月15日和20日出台了《最终报告书》和《关于日本国宪法的调查报告书》,日本修宪问题再次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这是2000年1月有修改

宪法创议权的国会第一次设立的对《日本国宪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全面调查的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五年来有关修宪讨论的集大成之作。两院报告书的出台,表明关乎日本未来政治走向的修宪运动结束了“论宪”阶段,进入实质性修宪时期,迈出了关键一步。

三、和平宪法的走向

随着日本和平宪法不断被突破,宪法前景令人担忧。和平宪法何去何从,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1.明文修宪难度很大。虽然修宪观点已成主流,但是明文修宪却并不容易。《日本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需得到众参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而且还要经国民投票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民主党内对修宪问题的态度也分歧严重,难以形成共同意见。即使在自民党内,对修宪问题也有分歧,对第九条的态度也不尽一样。修宪派的政治势力很难达到法定人数。

但有一种可能必须提及,即将来若出现“严重的周边事态”如中国以武力收复台湾,对日本所谓的“1000海里海上生命线”“构成威胁”时,不排除日本公然删除宪法第九条的可能性。

2.短期内不会抛弃和平宪法。战后50多年的历史表明,日本正是有了和平宪法才使得其没有军费压力,能一心一意发展自己,才有和平繁荣的局面,日本民众也对此予以承认。从外部看,虽然有些国家默许甚至怂恿日本修宪,但是中、韩、朝等亚洲国家对日本修宪还是非常警惕,并予以施压。因此,修宪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在短时期内日本不会抛弃和平宪法。

【参考文献】

[1][日]渡边洋三:《日本国宪法的精神》,魏晓阳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2]刘柠:《宪改与日本的政治走向》,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学习月刊》,2007年第7期。

[3]王大军:《日本和平宪法的命运令人堪忧》,载于《瞭望》,2003年第3期。

4.五、宪法修改 篇四

(五)宪法修订

1.(2018福建泉州一模3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

我国宪法的每一次修正在总体保持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都是先由中共中央在党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的基础上,再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为了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大作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建议提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并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

结合材料和政治生活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宪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是如何与时俱进、提高执政能力的。(12分)

评分说明:①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1分),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上升为宪法规定,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2分,或答:为推动国家发展进步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②坚持科学执政(2分),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要求,使我国宪法紧跟时代步伐。(1分)

③坚持民主执政(2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党内外共识,确保宪法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宪治国水平。(1分,或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④坚持依法执政(2分,或答:党依宪执政、领导立法或带头守法、依法立法),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发挥领导核心作用(1分,或答: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若答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可加1分,但本题得分不超过12分。)

2.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宪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进行,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第五次宪法修改工作。2017年12月15日党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 谈会,征求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意见。2018年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1月18—19日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依照宪法有关规定,将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并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宪法修改,正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

“宪法修改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结合材料和所学政治知识,对此加以说明。(12分)2.答案:(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3分)(或答:只有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3分)(3)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按程序修宪,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3分)

(4)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按程序修宪,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宪法广泛凝聚共识,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3分)

3.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会议指出,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把党和人民中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全会提出,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修改宪法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 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 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这次宪法修改工作,到党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意见;从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到这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是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进行的:下一步,依照宪法有关规定,还将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结合材料和政治生活知识,分析党在本次宪法修改中是如何发挥领导作用。

3.【答案】①党从新时代战略高度作出修宪主张。体现了党统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修宪全过程。同时体现党的政治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原则,领导立法。

②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严格依法程序修改宪法,支持全国人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③发挥我国政党制度优势,调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凝聚各方共识,让宪法更好体现党和人民意志。

④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⑤坚持与时俱进,科学执政,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⑥坚持群众路线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确保宪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

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18年1月18-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材料一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张德江就《建议(草案》向全会作了说明。全会认为,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结合材料以及所学政治生活知识,说明修改宪法的意义。(12分)【答案】

(1)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修改宪法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②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修改宪法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③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修改宪法有利于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④修改宪法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每点3分,若考生从“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角度回答,可酌情给1—2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2分。)

材料二 全会认为,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 在要求上思考问题,维护宪法权威性。

结合材料,运用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有关知识,谈谈在宪法修改中如何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性。【答案】

①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宪法的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维护宪法权威性。

②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宪法的修改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符合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③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宪法的修改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5.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2018年1月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会认为,党中央关于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的决定,是经过反复考虑,在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的基础上作出的,目的是使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运用政治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我国宪法要体现人民意志的原因。【答案】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②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③宪法只有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与真实性,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6.《人民日报》2017年8月22日载文指出,截至2017年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20件,通过修改法律的决定37件,涉及修改法律101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要加顺畅,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加健全。不仅使每一次立法都反映民智民意,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都经得起实践检验。

5.怎样看待宪法修改问题 篇五

原来的公权利得到一部分的削弱

人们更加注视私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 修宪 民主 宪政 财产权 迁徙自由权 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制度

一、修宪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第119页)这句至理名言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宪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2]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3](第179页)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一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使宪法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尽管只有7条,但宪法修改的相关规定便占据一席之地。随后成文宪法国家就相继效仿。在《世界宪法大全》一书上册收录的各国共80余部宪法中,就有60余个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宪法修改的主体、修改范围和程序等问题。”[5]世界上几乎没有不被修改的宪法,“修宪”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增强宪法的活力,维护宪法的权威,实现宪法价值,这也就是修宪的价值。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那么,什么是修宪呢?修宪,即宪法修改,是指在新的宪法产生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需要对宪法规范做出适当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修宪的对象是宪法规范,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变更宪法形式,如宪法规范的构成方式;另一方面是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规范的内容可以通过修宪予以废除、改变或者增加。这也是当

今各国修宪的主要方面。从各国宪法创制实践看,修宪都以不改变原有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社会制度条件为限。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修宪”对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至今已20年了。在随后的实践中,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中国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八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时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知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特别是八二年以来的三次修宪,使现行宪法更符合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核心精神,提高了宪法的权威,[6]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纵观这三次“修宪”,也有种种缺陷:其一,是修宪的内容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三次修改共通过17条修正案,有11条约2/3涉及经济制度,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制度的完善关注不足;其二,是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有余而规范性不足。[7]因此,中国宪法中政策性内容过多是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一个原因。其三,修宪过于频繁,削弱了宪法权威和公民原本就十分薄弱的法治和宪法意识。一部法律之所以被百姓信仰,就是因为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被应用,不断的被认可和遵守。但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宪法却被人为地长期“虚置”,让它处在一种高高在上的地位。很多时候,人们几乎忘记了宪法的存在,忘记了自己本该享有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取得巨大经济建设成就的同时,又不得不承认:中国宪法权威不高,作用有限。这固有宪法实体内容与现实不协调的原因,更关键的在于宪法运行实施的程序安排及不合法。这就是为什么在依法治国的文明社会的今天会有“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8]会有“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件,[9]还会有“不明不白被关十二年”的杨志杰案。[10]

宪法的精神和内容本身不允许宪法经常被修改。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1]宪法根本性质就在于它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它主要调整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没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难以为“宪”,契约也就无法保障,也就会出现无数个孙志刚案件。一部宪法一旦制定,靠它的权威性得以实施是第一位的,而权威性又需要稳定性来维护。怎么才能解决宪法为了追稳定性而产生的滞后性、保守性的矛盾呢?对此学者们的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探索、逐步深入的过程,我们不可能对今后社会发展做出全面的规划。因此目前只能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行宪法问题太多,小修小补无济于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如莫纪宏博士认为,应对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于江泽民所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精神和要求做全面、系统的修改,使宪法担负起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杨海坤教授则认为应该为全面修宪做好重复的理论准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现行宪法的零打碎敲式的修补,由于缺乏长期的通盘考虑,使人愈加感到宪法思路的杂乱无章,与其如此“还不如另起炉灶,缜密论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宪政要求的新宪法”。

[12]除此之外也有人认为应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充分发挥这一宪法变迁的优势。我想,在“制宪”还不成熟的现在,广义的“修宪”是可行的。对于广义的“修宪”,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

(2)能通过实践本身解决的就让实践去解决。“如宪法司法化可以解决许多违宪的问题”。

(3)根据1982年宪法第67条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3]启动至今尚未建立具体配套的操作程序和机制的宪法解释制度,在改革开放的精神指导下,对之加以扩大解释,“逐渐的将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制

度化和具体化。”[14]在“修宪”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用宪法解释代替大部分“修宪”,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4)如果宪法的规定妨碍必要的制度建立和制约社会发展,在结合宪法解释及成熟的思想理论的条件下,可以部分修宪,条件成熟时可以全面修宪。

这四点并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有着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但在民主与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广义的“修宪”应该被人民所重视,并且广义的“修宪”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

二、关于我国修宪的设想。

修宪”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题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指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15]各国修宪的主体不同,代表的阶级利益也有很大的差别。

我国修宪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首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我国的修宪体现了人民民主的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6](第64条)这样规定就将宪法修改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紧密结合起来,使我国“修宪”能够准确的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体现人民民主。

中国宪法内容庞杂,除了传统宪法所包括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两部分外,还有大部分关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八二宪法颁布至今,已经有过三次的部分修改,可修改的内容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而对于民主主体的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足。我认为以后的重点应放在公民权利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宪政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17](第2页)我国法学界针对现行宪法公民权利列举不足的缺陷,认为应该对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权、生命权、思想自由权、罢工权、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给予宪法保护。联系我国的基本法和我国对已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社会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诺的义务,我国宪法目前应该增添的公民权利只有迁徙自由权和生命权两项。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基本的,在宪法中明示即可,而我国历来主张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是更高层次的权利。根据理论准备的成熟程度并结合我国的生活实际,我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和迁徙自由权应成为以后“修宪”的重点。

第一,关于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现行宪法仅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就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第十一条第一款)、私营经济(1988年修正案第一条)以及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十八条第一、二款)[18]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现行宪法之中有关私人财产权保障的规范体系也显示出明显的内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对象的局限性,即基本上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保障,也就是主要偏重于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障,而民间掌握的大量生产资料尚未得到合法地位,得不到宪法保护。

(2)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体现在财产权保障规范仅仅由保障条款和制约条款构成,而缺少损害补偿条款。

(3)保障对象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的规定,置于第一章总纲部分,融入宪法有关社会经济制度中。

这三方面同时构成了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致命缺陷,所以在“修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将财产权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其

次,在程序规范设计中,应遵从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现在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的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三层结构相辅相成,环环相扣,不可分割。我国的财产权宪法保护体系也应该含概这三部分内容。

第二,关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看,迁徙自由包括国内迁徙自由、国际迁徙自由和归国自由。我国五四宪法也曾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现行宪法取消了这一公民权利,主要是考虑到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还不能为公民的迁徙提供充足的、可供自由选择的条件。实际上,我国国民经济已逐步发展壮大,类似孙志刚案件的层出不穷,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并且迁徙自由权本应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在民主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不应该漠视这一权利。(根据我国法理和宪政原则,以及惯常的司法实践,公民应当享有,而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公民不得享有。)[19](第219页)在修宪规范设计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有迁徙自由,不得侵犯。

三、修宪是我国实现宪政的需要。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0](第732页)

《宪法词典》认为,“宪政,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和法制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21](第351页)“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22](第90页)“宪政以宪法为起点”,“宪法是宪政的前提”[23](第160页)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曾经对宪政概念作过精确的表述:“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24](第100页)宪政具体是干什么的呢?一方面是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制约公共权力,包括政党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都应受到制约。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若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5](第154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制约公共权力,说到底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良法并赋予其绝对的权威,使宪法付诸司法实践。而在现行宪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这两个方面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宪”。

第一,从理论上分析:“修宪”能加强宪法的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整性。而这也正是“现代宪政应当具有的四个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和宪法的调整性。”[26](第19页)

(1)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的要求。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创制宪法的目的必须立足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最大程度实现人民利益。宪法的正当性还应包括“制宪”的正当性和“修宪”的正当性。

(2)宪法的确定性是指处于实践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的特征。内容模糊的宪法规范是无法予以实施的,因而也就不可能通过实施宪法来达到实现宪政的目的。我国现行宪法的确定性不是很完善,在全面“修宪”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部分“修宪”及启动宪法解释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途径。

(3)宪法的功能性是指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晰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宪法规范应当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任何普通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其内容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要求为前提,并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对现实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挥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作用。现代宪政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都是有限的,权利原则上是无限的。”(特殊限制除外)因此我们要通过“修宪”实现一个“有限政府”:“一个某些领域永远无权做出决定的政府;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手法和负责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和制衡制度的政府。”[27]因此政府职能和权利是有限的,只有这样宪法对国家权力以及其他公共权力的运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能够起到现实有效的调整作用。一个不能在实践中对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民权利的实现起到现实的保护作用的宪法,是不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的。而要想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也只有“修宪”。

(4)宪法的调整性,是指一个在实践中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调整作用的宪法,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整和制裁手段。没有这些必要的实施宪法的调整手段,就无法对违宪事件加以违宪追究。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作为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违宪审查”,强调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宪法解释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宪行为。因此,我们可以以当今“违宪审查”第一悬案为契机,激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同时推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及宪法解释制度。

第二,从历史角度考虑,百年宪政一直是中国人的梦想。回顾历史,吸取历史经验教训,我们以后“修宪”的重点也应放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这是因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宪法转为宪政的关键,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则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指导思想。[28]但是中国百年宪政之路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从清末立宪至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从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制定与实施,百年宪政,跌宕起伏。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站在宪政的路口”[29](第41页)但毕竟“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宪政仍然仅仅“是中国为其完全实现而为之奋斗的目标和理想”。[30](第589页)宪政在中国一开始就是被作为一种富国强兵的工具而不是人们普遍的价值认同;[31]宪法本身更多的是被用作一种政治策略,而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而对宪政工具化的理解和接受,在亚洲国家中相当具有普遍性。[32](第64页)这就是我们一直所走错的方向,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百年宪政之梦为什么还那么遥远!

以前文反复所提议的修宪以及今后修宪的重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上,不仅是完善现行宪法的需要,也是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实现我国宪政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一个多世纪以来的梦想。不知是历史戏弄我们还是社会进步和成长的代价,一个世纪过去了我们的民主建设和宪政追求仍旧处于起步阶段。今天我们又站在历史的关节点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家权力提出新的变革要求,公民的权利和民主自由需进一步保护,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只靠“修宪”,走宪政之路是必然。正如江泽民在报告中所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在迈向市场经济以后,首先应通过“修宪”型塑一部科学的宪法,然后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将以保障个人权力利核心的宪政理论与民主理论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开启宪法时代,实现百年宪政。也就是民主和宪政结合起来,因为宪政是民主的最根本方式,也是中国的必经之路。

20世纪初,孙中山先生说:“事有顺乎天理,应乎人情,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而为先知先觉决志行之,则断无不成者也。”

6.新宪法的修改 篇六

核心要点:

■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 宪法修改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一、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 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总书记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宪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宪法 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

二、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向指引。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我们才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赢得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千千万万革命先烈的奋斗和牺牲,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要发展中国、稳定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修改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宪法修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促使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 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宪法修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党心所向,民心所望。

宪法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是宪法修改的领导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宪法修改中体现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依法治国就是要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程序。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对确保宪法修改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修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通过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宪法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

牢牢把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 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三、宪法修改的原则

作为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宪法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性,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宪法修改全过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守程序是法治之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宪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修改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渐形成了一些成熟的政治惯例。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对法治精神的恪守。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才能确保宪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宪法既不能频繁修改,又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在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我国1982年宪法延续的修改原则是只作必要性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 的不作修改,以利于宪法稳定,利于国家稳定。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次宪法修改仍然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是要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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