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2024-07-1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通用10篇)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篇一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推进农村经济建设

安陆市木梓乡

陶文娟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地兴起,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各种专业合作组织逐渐成为经济建设的储备力量。为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建设,各级政府也加强了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视,并屡次组织调研小组下乡进行调研。

在木梓乡工作的两年中,我有以下发现:

一、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涌现,村干部带头作用明显。木梓乡23个行政村和1个茶场,有大约17个基本成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养殖业占90%以上,还有不足10%专业合作组织也是加工业居多,还有2支建筑工程队伍。大多数村村干部参与了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工作,在乡里带头作用明显。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渐成型,科学致富意识深入民心。目前,木梓乡的各个专业合作组织还不完善,但是随着电脑网络、有线电视等科技产品进村入户,农民渐渐相信科学,并注重将科学与生活生产结合起来。近年来,这种结合产生的效果有目共睹。从木梓乡天然村的优质稻工程,到木梓乡曽毛村双孢菇基地,木梓乡专业合作组织逐渐成型,并且在取得了效益的同时获得了群众的肯定。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范围扩大,农民集体意识不断增强。跨村的专业合作组织开始出现,农民的带头致富意识已经由带领村民致富上升到带领乡民致富的高度。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建筑业和加工业等行业中。木梓乡地广人稀,为了确保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这种跨村专业合作组合的成立将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估计在今后还会出现更多的跨村专业合作组织。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经济发展优势

1、有利于形成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企业的雏形。在自然资源比较少的地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团结同行业者,将产品集中形成自己的产业品牌。例如:在木梓乡,有不下20户养鸭大户,并且有日益增多趋势。这样一批养鸭大户的出现,就是因为有些大型企业看中木梓乡有适合养鸭的环境,会定期来收购鸭肉,让群众受益。如果将零零散散的养鸭大户、小户团结起来,形成规模,必定可以扩大市场。如果发展效果好,一方面能打出木梓肉鸭养殖品牌,形成品牌效益;另一方面可以也便于和大型企业长久合作。

2、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利用。木梓乡地广人稀,而且大部分人以种植水稻、小麦为生,也造成了农忙时人手不够,“东挪西借”,农闲时人力过剩,无聊度日。成立专业合作组织,农忙时一起下田,农闲时也有事做,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同

时,也对人力资源进行了合理利用。因为经济条件落后,乡镇人口流失严重,特别是年轻人,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了“民富乡空”现象。这也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困难,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成立专业合作组织可吸引年轻人回乡创业,发展家乡经济。

3、有利于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将各行各业集中起来,共同发展,有利于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面。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可以根据土质将成片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既利于合理利用农田,又利于农作物增产增收。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状况

1、难以形成体系。现在出现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较分散,难以形成体系。在生活生产中,有些组织并不愿意共享信息资源,有些组织的牵头人没有共同致富意识,强强联合比较困难,又因为产品有限不容易形成大型市场。

2、市场抗压差。因为市场并没有完全打开,合作组织遇到市场中的供过于求的状况只能做亏本生意。合作组织成员资金有限,遇到景气差的时候很容易击垮合作组织。

3、凝聚力不强。已出现的专业合作组织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凝聚力不强,导致合作组织不够稳定,难以长久。组织成员一旦亏本就会散伙,因此很多时候不容易获得政府扶持。所以,现在的农村虽然经常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每年也会出现一些组织散伙的现象。

四、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些思考

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会面临许多的困难,要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得到推广,还需要政府和群众共同努力。对如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我做了一下思考:

1、地方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发展计划。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具有持续性、永久性的工程,地方政府要头脑清晰、目光长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引导。首先,要分解目标,不可能一口吃成大胖子,所以我们还是要从小做大,首先分散性团结一些思想先进、想发展致富的群众带头成立一些合作组织;然后通过强强结合方式形成规模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结合地理优势和实际情况,发展的项目要与本地群众生活生产息息相关。比如说木梓乡,因为土地很多,发展种植大为可行,可以采取自愿原则,联系一批农民集中种植蔬菜瓜果等形成规模,让菜商可以统购统销,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模式,可大大确保农民增收。

2、政府部门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任何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正确引导。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府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一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群众提供便利,即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发展农村经济;二是大力发展交通,支持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让农资进得来、产品出得去;三是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组织群众参加技术培训,让科技真正走进农户。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资金来源。在经济条件落后地区,要确保资金来源还需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外地大型企业引进来,为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经济后盾。同时,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不仅仅是资金,还有先进技术、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有了资金好办事,有了市场资源才能承受住市场规律的冲击。

通过调研发现,要想更快更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让企业进得来,产品出的去,能长远收益才能促使专业合作组织发挥作用,才能顺利推进农村经济发展。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篇二

关键词:边疆,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路径构建

我国上个世纪70年代起建立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经过30多年的发展,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7年7月1日, 我国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在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架起了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 对于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

云南省作为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的地区, 农业生产自然环境较为恶劣, 地区间的发展差异较大, “一山有四季, 十里不同天”的地区很多, 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自身素质与东部地区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增强了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 促进了农民增收, 推动了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截止2008年12月, 云南省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4040个, 专业合作社有1699个, 已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831个, 专业协会2279个, 专业联合社32个, 专业联合会30个, 成员78.3万户, 非合作组织成员139万户。2008年云南省通过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23.16亿元, 合作社实现总收入14.3亿元, 盈余1.66亿元。

云南省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 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 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针对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结构散、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同时, 还确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发展的五条优惠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并逐步增长, 重点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 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 建设生产基地等。并要求各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 给予扶持。二是实行税费优惠。新办专业合作组织比照非公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从事服务活动的, 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三是信贷支持, 金融部门为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鼓励专业合作组织与企业联合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 设立担保资金, 为专业合作组织及合作社成员办理小额贷款。四是土地优惠, 专业合作组织从事农业、花卉、木业、渔业、畜牧业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是建设项目和进出口经营权申报优惠。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建设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 促进了边疆经济的发展, 使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多种形式, 使农产品与市场有机对接, 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 促进了农民增收。其次, 有力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依托农业特色产品而成立的。合作组织的成立为农民提供了技术支撑, 加快了农业科技的普及, 促进了特色产业结构的调整。如昆明、玉溪、楚雄、大理等地区的特色产业格局已经基本形成。第三, 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养和适应市场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了农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培养了农民的集体观念;同时也学到了技术, 提高了自身素质。

二、边疆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边疆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取得了成绩, 但是在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边疆民族地区, 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 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1.专业合作组织水平较低, 类型单一。

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良, 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探索阶段, 管理和运作还不规范, 有的地方是由村干部组织的, 有的是依靠地缘、亲缘关系组织起来的, 还有是靠村支部来牵头组织的。部分组织主要靠组织者的个人威望来维持, 无运作规范, 市场适应能力较低。一部分合作组织的负责人文化水平不高, 缺乏组织管理能力。另外, 合作组织的类型单一, 目前主要是以种植和养植为主, 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组织较少, 制约了农业科技推广, 不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2.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组织发展举步为艰。

边疆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是农民自己成立的, 启动资金主要依靠自筹。目前, 由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农产品经济收益较低, 无法增加对农业生产的再投入, 从而影响了合作组织的发展。许多合作组织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 难以得到政府的扶持资金。有的地方虽然给予信贷扶持, 但贷款额度很有限, 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

3.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程度不同, 边疆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不平衡, 地区之间差距较大。各级政府对财政资金的支持也不平衡, 对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投入往往比落后地区的投入多, 这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云南省来看, 合作组织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发展迅速, 农民的认可度较高, 如昆明、玉溪、楚雄、大理等地成立的组织比较多, 规模比较大。而怒江、迪庆等地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比较少, 农民对合作组织的认识和了解不足。

4.政府的信息服务不到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当地政府, 然而, 目前边疆民族地区的政府行政效能低下, 传递信息的手段落后, 反馈迟缓, 严重影响了农产品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导致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信息孤岛”。另外, 边疆民族地区政府相应配套改革进度缓慢, 合作组织的软环境建设无切实可行的硬手段。

5.合作组织规模小, 覆盖窄。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 绝大多数农户都是合作组织成员, 美国合作组织对农场主的覆盖率在80%以上;丹麦、荷兰、法国的农民90%以上都是合作组织的成员;日本农协几乎将所有农户都纳入其中。而边疆民族地区的农民合作组织覆盖面较狭窄,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与现状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三、边疆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构建路径

由于受到区域和扶持政策的影响, 边疆民族地区与沿海地区的发展存在很大差距。这种区域发展的不平衡, 就决定了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时, 应该根据自己的特色, 构建可行的路径。

1.政府发挥导向作用, 积极支持合作组织的发展。

边疆民族地区的政府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目前边疆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刚刚起步, 因此, 边疆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按照中央要求, 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及专用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在税收减免、银行贷款、办公设施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体系做出一些必要调整, 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使专业合作组织能得到金融体系的支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融资, 利用政府招商引资的机会, 积极寻求外部资金的注入。在资金支持过程中, 结合各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 把有限的资金投向那些与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一致的专业合作组织。

2.以点带面, 加强宣传, 加快发展。

龙头专业合作组织对带动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着重要的示范作用。龙头合作组织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生产加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市场占有率较稳定, 为其它专业合作组织树立了典范。因此, 边疆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龙头专业合作组织, 在使其健康发展壮大的同时, 带动一批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组织。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广泛地宣传, 深入普及专业合作组织相关法律知识, 使群众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 提高广大农民对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利用各地农业推广中心开展培训, 利用广播电视举办专题讲座, 利用各种机会发放宣传资料, 提高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 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 带领更多的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宣传典型经验, 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消除群众的疑虑, 使群众增强信心。

3.将特色合作组织要做大做强。

边疆民族地区都有自已的特色农产品, 要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的地区来发展规模。比如云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 要大量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因此, 边疆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以特色产业为基础, 逐步形成规模经营, 把分散经营的的农户组织起来, 按照统一布局, 规模生产的模式, 开展农业专业生产, 标准管理, 品牌销售。

4.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人才对组织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要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 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 农民专业作组织需要大批专业人才。政府及合作组织要重视人力资源团队建设, 加强政策法规、实践操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要依托农业院校及科研院所, 建立培训基地, 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人力资源库。目前, 边疆民族地区应充分利用好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这两大资源, 提供他们在基层实现理想和抱负的机会, 并争取留住他们, 为合作组织的发展贡献力量。

5.规范管理, 规范运作。

由于边疆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内部管理不规范, 要进一步做到规范管理, 规范运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 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运作、规范的法律体系。督促组织负责人及组织成员学习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保护专业合作组织的利益。

6.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边疆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网络建设, 着力构建信息发布渠道, 使信息实现联动, 资源实现共享。为合作组织搜集、传播相关信息, 增强合作组织成员对市场的应变能力。要利用好互联网站、农博会、农交会、特色农产品展展销会, 使农产品走出本省, 走出国门, 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另外, 要积极

参加如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超市的采购会, 使农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7.抓住农村土地流转的契机。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篇三

历史经验也表明,几乎所有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都曾经是二元格局社会,也就是城市先进而农村却远远落后;它们要发展,就必须拉近城乡差别,使农村和农业摆脱困局。否则,如果城乡差别不断扩大,势必形成断裂社会,对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都形成严重的威胁。譬如,在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国民党败退之际,由于之前日本在台湾实行“工业日本、农业台湾”政策,台湾地区也是典型的二元格局社会,农村和农业极其衰败,当时的台湾省主席陈诚就如此描述:“农业落后造成农村社会内部之不安,极易为外邪所感染”,“不加改善,乱源即由此发生,证诸往事,历历不爽”。

如果我们同意现实生活的矛盾、对立和抗争是社会变迁的原动力这一命题的话,那么应该承认发展的契机正是在于统合对立因素的中介过程之中。学者林毅夫在英国剑桥大学“马歇尔讲座”做2007-2008年度的讲演时,深刻地分析指出,决定一国经济发展快慢的因素,是该国的制度安排,一国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该国的激励结构。制度安排好的国家,大家积极工作,去提高教育水平、技术创新,这样的经济就发展较快。关于法与社会变迁研究的先驱沃尔夫冈•弗里德曼也曾经指出,对于社会变迁来说,法既是反应器又是启动器;而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的反应性得到更加普遍的认知,但是法的积极启动作用正在逐步强化。在实践中,伴随着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加深和国家管理职能的扩张,法经常作为独立变数干预社会过程,并为经济和政治发展打开突破口。这种情况在农村最为明显。80年代初连续几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为农村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确定了框架,实际上是真正的有生命力的法律。

生活没有穷期,发展没有尽头。鲁迅先生曾说:“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真理具有普适性,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中国仍然面临着同样的铁律。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不可逆转的情况下,中国农业面临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蕴涵的生产潜力发挥殆尽,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 (学者贺雪峰语)生活状态的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怀抱着新的发展冲动。联系河南省实际,“十一五”期间,我省将迎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年平均出生人口比“十五”期间多10万;……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就业压力大;流动人口日益增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有更多的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而2005年河南城镇化水平仅为30.65%。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真正能够在城市安家立业的不超过30%,大部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需要依托农村来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与此同时,在很多地区,随着农业的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程度提高,出现了一批完全由市场导向的专业养殖户、专业种植户、专业营销户、专业运输户等,这部分专业农户正日益成为决定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在这样的当口,我们需要将历史和当下实践中所展现的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和经验进行理论反思,并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而所谓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其实最根本的就是农民问题。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讨论批准的“十一五”规划中有一项极重要的内容,即把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用法律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2006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布好局开好头,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农民合作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议题,是针对理论界为中国农业发展开出的一剂新药方,也是实践中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农民合作必将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扶持下获得突破性的发展。

何以会有如此肯定的判断?这是因为,一方面,无论任何社会,农民皆注定为最弱势的群体。农民在信息流动的管道里属于最末端,在资本及市场上也距离最远,这种弱势位置使得农民只得非常迟钝而贫穷地过活,一旦无法生活即出售土地,让豪强兼并,本身即流离失所,成为动乱因素,这乃是古代中国王朝反覆的主因之一。 而目前在农村,土地对农民束缚的日益松懈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呈现出外向化和多元化的趋势,村庄的地域认同、集体行为规范的传统也在逐步走向瓦解,这就是学者称之为的“村庄的原子化”。原子化的个体自然无法形成凝聚性的集体力量,也就无以对抗自然灾害、市场化和全球化带来的诸多风险。而另一方面是难以遏止的农民致富、向往美好生活的冲动,怎么办?

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言,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联合行动应该被认为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结社是指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目的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结社的结果是组成社团。至少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人们“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结合的时候仍然服从他自己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的自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必须缔结契约,把他的权利让渡给组织,同时得到结合者提供的等价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应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很有必要组建扶持农会等农民自组织。分散的农民是无力的,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维护利益、反映问题、宣泄不满、调节矛盾。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要稳定需要有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而合作社等农民自组织就是农民的民意表达渠道,因为有组织的理性在利益表达上比非组织的理性更有效,在收集民意、集中民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充当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培养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增强成员的民主管理意识,积累成员的民主管理经验。在有序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中,农民可以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提高对现代民主制度的认知、适应能力。

与此同时,合作起来的农民能够通过组织与制度创新在分散农户之间调节内部的资源分配,加强农户之间的分工与联合,使公共品的外部效应内部化,获取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改变市场中的力量对比,从而实现增收梦想。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如WTO规则,今后中国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理应更多地通过合作社加以实施,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确立,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提供了恰当的切入点,实现了与国家扶持政策的连接,使工业反哺农业的措施找到了组织载体,从而达到发展的目的。

当然,对于将成为新农村建设重要力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解决不可过于简单化和模式化,而应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做多维的考察。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偏向,决定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的稳定,但我们应看到美好愿景的实现远非单一制度建设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执政者必须注意制度在表达与具体实践中的距离,并且采取灵活的应对机制,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梁治平: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载李木盾 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8页.

[2]杨继绳:《中国改革年代的政治斗争》,Excellent Culture Press(Hong Kong)2004年版,第194页.

[3]同前注,第199页.

[4]李木盾:发展中的中国问题,载李木盾 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9页.

[5]笔者注:农业问题千头万绪,国家说农业为基础,80年代每年都有一号文件(也就是说每年第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的)。长期以来农业发展过程中问题很尖锐,直到2000年李昌平上书提到“三最”( 农民最苦,农村最穷,农业最危险)引出了三农问题.

[6]同注3,第202页.

此文系作者主持的河南省社科联2008年“河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问题研究”调研课题中的子问题。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篇四

吴佩丽

2012-08-27 10:21:24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5期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结合陕西西安农村合作组织实际的发展情况,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西北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状

1.1 陕西省西安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简介

在国家以及地方政策的引导下,陕西省西安市的农村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2011年末,西安全市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579个,成员人数达14525人,出资金额数总计约20600万元,与2010年同期相比增长分别为61.8%、71.8%、58%。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内容多样化,主要涉及养殖业、种植业以及农产品等。

1.2 帮助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由产业大户或者购销大户领头进行组建的,这些领头人能够利用他们自身拥有的市场信息比较多、销售渠道比较稳的优势,积极的引导当地的农民来调整他们的产业结构,提高当地农产品的质量,以达到生产适销合适的农产品的目的,最终能够稳定并且提高农民的生产经济效益。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通过返利、分红等制度来直接带动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无偿的提供各种科学技术以及市场信息和农资等服务项目,节约了农民的生产成本,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1.3 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层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产业的标准化的发展以及推广提供了有效的载体.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体系的推广提供了组织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组织当地分散的农户按照统一的生产标准、统一的操作规程、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统一的农资供应链,并且合作组织会积极的注册产品的商标,致力于打造优质的知名品牌,积极的推广各种绿色无公害的农产品的生产,从而极大的提高所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水平。

1.4 促进了农业产业有序发展

由于农民的整体素质不太高,因此农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具有很大的趋同性、自发性以及盲目性,这会减缓农业产业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的避免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加工企业间的不良竞争,从而维护了农民以及企业的共同利益,实现良性竞争,推动农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2.1 人才以及科技支持乏力,产品竞争力弱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科技技术骨干人员比较少,能够适应以及开拓市场的管理人员也比较缺乏。由于农村的生活环境不是很繁华,因此真正懂得经营管理的人员以及技术人员不愿意投身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终导致合作组织只能生产一些比较初级的产品,产品的竞争力弱。

2.2 资金匮乏,自身发展力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没有资金来采购农资、收购产品以及改善自身的服务设施以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另外由于农业本身会受到自然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制约,农户经营比较分散,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借贷融资比较困难,社会的工商资本对其的投入比较有限,这些因素都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难培育主导产业并且扩大经营规模,合作组织的发展后劲不足。

2.3 管理机制落后,利益联结松散,社员的凝聚力不强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完善,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只注重组建扩容,不重视管理,很多合作组织主要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来维持运作,尚未建立起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一是合作组织自身制度不完善。部分已经注册并且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章制度不规范,工作人员职责不明,会员的权利义务不清楚;一部分的合作组织没有建立相应的劳动、财务、营销、决策等内部的制度,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二是运行不规范。一部分合作组织的一些组织机构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发挥作用;经营模式比较传统简单;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2.4 政策引导力不强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但是与之相配套的一些专项的法律缺失;目前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但是地方的支持力度不大,覆盖范围不广,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依然存在资金投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税收支持等政策落实比较困难的问题。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建议

3.1 加大人才的培养,引进科学技术

为了提高合作组织的技术管理水平,首先得深化培训,合作组织应当积极的学习科学技术,可以主动到农业发达的地区进行学习考察,可以请一些专家教授亲自上门指导,增强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同时合作组织需要增强对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其经营能力、合作实践能力等,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其次要注重人才的引进,当地政府可以采取相关政策来吸引优秀的农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组织工作。再次要提高入社农户的基本素质,合作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农民宣传讲解合作组织的意义、作用、国家政府相关的政策以及成功发展的典型,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有规律的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素质,增强其与合作组织共同合作发展的意识。

3.2 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支持。一是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当地的财政应该列出专项资金来支持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向比较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组织倾斜,使其起到带头的作用;二是加大金融的支持力度。对合作组织降低贷款的门槛,或者以政府的名义成立合作组织的信贷担保机构,从而为合作组织提供多种渠道的资金支持;三是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当前已经有规定的合作组织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真正地落实到位;四是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用水用电以及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合作组织种植、加工、储藏等工序的用水用电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的水电价的标准执行;五是对合作组织的产品进行认证以及商标注册,对其进行补贴以及奖励等政策。

3.3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强化信息服务

目前西安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种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渠道、以及新技术新品种的信息联络手段比较落后,这些信息不及时,会影响合作组织自身的发展,也会影响当地农村经济的建设发展。因此政府的财政应当列出专项资金来加强合作组织的信息网络建设。各级的农业管理部门应当在自己部门的网络平台上为合作组织提供网络空间,实现各地以及各类组织联网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强化当地的信息服务,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3.4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首先需要宣传国家以及政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其次要宣传发展合作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介绍各省各地成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三是宣传各省各地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宣传合作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前的农资购买、生产中的技术服务和联合作业,生产后的的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售时的开拓市场、注册商标等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虽然当前情况下合作组织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通过国家政府以及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的努力,可以减少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

作者简介:吴佩丽(1968—),女,现就职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委党校,研究方向:中共党史、党建。

参考文献:

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篇五

发展的载体

河北省故城县辛庄乡是一个棉花生产大乡,近年来,该乡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优质高产棉田,走出了一条提高棉花综合生产能力的路子。

一、我乡发展经济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辛庄乡打造现代农业起步于2008年。他们依照《公司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了合作社章程,明确了责权利关系,建立了决策、管理、监督三位一体的配套机制。

实行统分结合、以分为主的管理方式。通过强化总公司的职能,对合作社发展规划、投资方向、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生产安排、外部协调等实施总控和监督,并实行整地、选种、机播、田间管理、销售“五统一”;“分”就是各村合作社分别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兼任合作社董事长和总经理。

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合作社制定了四项惠民措施:一是收入保底,每年每股保底收入550元,农民零风险入社。二是盈利分红,合作社赢利部分的60%按股分红。三是风险保障,赢利部分的35%作为和风险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

1弥补亏损、社员技术培训、福利事业、自然灾害保险。四是权益保障,入股社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国家各项惠农补贴。

二、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一是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专业合作社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及时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科学配置,避免了资源和人力的浪费,解放出来的一部分劳动力更多地从事第三产业,农民获得了比以往更好的收益,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更高了。“跟着协会干,农民有钱赚”,尝到甜头的农民,增强了发家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使农民掌握了技术。专业合作社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邀请专家现场讲课等多种形式,使社员掌握了专业技术,增加了收入。我乡最初种植棉花时,农户缺乏科学经验,棉花产量低,棉质差,合作社成立后,经常召开种植户座谈会,邀请棉花种植专家现场释疑,并定期举办棉花种植技术培训班,使会员逐步掌握了先进的棉花种植技术。现在的棉花产业,在合作社的带领下,正红红火火地发展着。

三是带动了农民入市。过去,由于农民信息闭塞,小农户难与大市场对接,专业合作社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场信息,及时调整种植业结构,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使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的对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初步形成了规模效应,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专业社所生产的棉花经加工到国外,目前,合作社正与山东某投

资有限公司洽谈合作事宜,项目成功后,将进一步扩大我乡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使农民收入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是开拓了农村市场。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增加了农用生产资料等工业品的有效需要。同时,使农民收入增加,消费水平提高,加快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搞活了农村市场。极大地促进了非农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非农收入。在它的辐射、带动下,该乡每年有1000余农民在农忙季节采摘卖花,实际带动300户农民,每年可增加农民收入40万元。

五是整合了农村耕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入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经营,更容易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使土地增收增效。离开土地的农民可以获得入股土地的分红,又可以分出身来去从事第三产业,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所有土地及农户全部将入社,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有效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提高入社农民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

三、我乡经济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规模小,比重低。据初步统计,大多数合作社规模偏小,辐射、联结农户少,合作社经济在整个农村经济中所占比重低。

二是合作少,竞争弱。大部分社员的入社只是形式上的联合,社员之间各自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专业合作社并没有

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实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体制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很多合作社对市场把握不准,难以在千变万化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市场竞争力弱。

三是领域窄,效益低。全乡合作社的经营项目主要集中在传统种植业养殖业上,特种特养业数量少,规模小,市场信息提供、农产品包装、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合作社几乎没有,各类合作社的科技含量低,高投入,低产出,整体效益不高。

四、发展意见

一是强化合作经济发展的宣传动员。农民合作社是一个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作为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首要的是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宣传发动,使政府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特别是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全局去认识,从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高度去认识,将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增强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紧迫感。

通过宣传,逐步改变农民思想中的小农意识,引导他们增强平等合作思想和合作意识,培育更多有创造精神、奉献精神和经营才能的合作社经济的带头人、企业家。

二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我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组织规模小,资金少,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很弱,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坚持“主

导而不领导,引导而不干涉”的原则,给予政策、资金、信贷、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切实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是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经济。在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同时,着重强调打绿色牌、走特色路,扶持农民建立一批以绿色农畜林产业和旅游服务业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合作经济,从而使农村合作经济融入全市经济发展的潮流中。

6.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篇六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桥梁与纽带作用。合作社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些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经济

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战略目标涵盖了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将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使他们真正成为建设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力量,是现阶段农村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

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生产发展了才可以实现生活宽裕,从而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促进作用。合作社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五促进、一增加”,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龙头企业的壮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进入商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业科技的提高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新农村建设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人、财、物基础。具体来说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生产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改变了农民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户们不再是作为个体购买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合作社作为农户之间联系的纽带为农户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发展”。广西国和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当地4户养殖大户和当地的和丰禽业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合作社依托公司在资金、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了从产前到产后的“五统一”服务,即:统一鸡舍的标准化建设;统一供应优质鸡苗及农资;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成鸡销售。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管理极大提高了成鸡的产量与质量,增强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生活宽裕”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从而使农户在进入市场的时候改变被动地位,拥有一定的价格话语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依托。广西兴业洪波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响应国家“助农增收的号召”,推行“公司+农户”的养殖模式发展养兔业,为养殖户提供技术、兔苗、笼具、饲料、疫苗及回收商品兔等社会化一条龙全程服务。截止2010年发展养户500余户,出栏种兔5万只,出栏肉兔30万只,年产值1000多万元,年养户增加纯收入350万元,每个养户年纯收入10-15万元,实现养户人均增收3万元以上,有效的实现了农民“生活宽裕”。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乡风文明”

培养新型农民,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之一。合作社除了向社员讲授实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之外,还会向农民传递国家关于“三农”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合作社的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成为创新农村科技文化的载体和手段。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促使农村形成诚信友爱、和谐互助的社会环境。农民思想和精神面貌的显著变化,极大地加快了“乡风文明”的实现步伐。事实证明,合作社已成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普及先进思想文化、传播科学文明的有效载体。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村容整洁”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农民形成团结互助的`合作关系,同时带动农民更好地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良好的社会风气自然会带动农村实现“村容整洁”。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管理民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民管”,社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而章程是由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农民共同讨论制定的,这就将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合作社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的自治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实现“管理民主”的可行途径之一,合作社章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管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它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具有天然的相同之处,因而,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发展生车增加收入的载体;教育农民参与合作和提高素质的载体;连接政府与农民进行乡村建设的载体;繁荣乡村文化和培养乡村民主的载体,从而达到又快又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

二、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统计,截至2010年6月,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6495个,同比增长88.7%;合作社出资总额50多亿元,同比增长了2倍;成员总数71660人,同比增长了61.6%。

从产业分布来看,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多个行业,且大部分合作社集中在种植业及养殖业。在区域分布上,由于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经济条件、交通条件以及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加上不同地区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因此,广西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西全区14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玉林、梧州、桂林、钦州等地,从农业生产结构上来看,这些地区主要生产木薯、蔬菜、瓜果等;养殖上以家禽、生猪为主。这些农产品的市场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因此农户有比较强烈的合作倾向,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农产品深加工方向发展。

从地理位置上看,北部湾经济区例如:南宁、防城港、北海等地交通便捷,农产品的中间商或者直接采购者较多,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大,市场风险以及买房优势较小,因此农民组建合作组织的愿望较弱;相反,在一些受地理位置限制较大,交通不便,信息不够灵通的地方,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农民没有定价的话语权,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民加入合作社组织的愿望比较强烈,相对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布也就较多。

三、新农村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新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以提高农村的自主发展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这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规范管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是出台政策,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对农民社员进行统一培训、学习技术,提高了农民社员的素质,增强了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塑造新型农民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也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下调控和支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杠杆和支点。在今后的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员的培训力度,除了提高社员的种养水平之外,还应该进一步普及与农业相关的科技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社员的综合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敏.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

7.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篇七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大举措,我们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问题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就会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它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必将为先进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传播文明风尚提供强大动力。

搞好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技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对农民进行培训,为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提供了便利条件。农民足不出村既保证了生产劳动时间,又学到了迫切需求的技术,解决了现实问题,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培训工作中,除培训先进的科技成果、实用技术外,内容还涉及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方针政策、文化教育、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内容。其培训形式的时效性、多样性、灵活性易被农民群众所接受,渐成为农村科技文化生活创新的载体和手段,满足了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位科学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焕发了农民群众投身农业产业的激情。实践证实,农民自从加入合作社后,想事、谋事、干事的多了,打牌、闲扯、无所事事的少了,乡风文明和精神面貌也发生了显著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合作社是一个曾经在共和国历史上家喻户晓的生产互助形式,但是它的发展之路却是不平坦的。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全面推行农业合作化,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行了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彻底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三十年过去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显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家庭的经营,面对大规模的工商资本,农民要提高竞争力,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必须走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道路。摆在面前的路只有两条:一条是扩大家庭的土地经营面积,实现内在生产规模的扩大。由于人多地少等客观的原因,这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另一条就是从外部入手,建立农户之间、农户与产前、产后各部门之间的共同经营组织,通过交易联合扩大经营规模。这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大市场风险的最好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民增加收入的最好途径。

3、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办社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它的最大特点是“民管”二字,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精髓所在。它的办社原则,造就了它独特的社会历史地位和作用。正是它的民主自治原则,才体现了其公开、公平、合理的特性,进而赋予了它坚强的生命力。一方面,合作社社员的劳动生产行为受其章程规范和制约,而章程又是由全体社员依宪法、农村基本组织法集体酝酿、讨论产生的,因而更具亲和力,可操作性强。章程作为准则把每个社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利益、权利、职责、义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治理水平,彰显了其生命活力。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多由当地龙头企业牵头联动,企业成功的治理模式、方法也影响着社员的自治行为,企业先进的治理经验通过与合作社的相互作用也会不断融合到合作社治理工作中,进一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这充分实现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民主治理的要求。合作社制定有合作社章程、理事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以及培训制度、财务治理办法等治理制度,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集体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合作社在新形势下创新了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和经济制度,继而必将促进新农村新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必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力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建议

1、广泛宣传,积极培育

要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深刻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自觉、自愿、自发地组建合作社。

2、积极引导,努力推动

一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巩固和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支持基层干部、种养大户和能人带头组建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统一管理,实现规模效应,加快资本积累,形成干部、大户、“能人”与广大农民在共建合作社新优势中“共享”发展成果,在“共享”中促进更快发展的好机制。三是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育,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结合起来,引导农民经纪人开发产品市场,拓宽专业合作社的销售渠道。依照专业发展的要求,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充分利用合作社农产品的资源优势与经纪人的市场优势,促进合作社与经纪人、合作社与合作社、经纪人与经纪人的合作。四是运用商标手段,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抓紧进行商标注册,组织有一定基础的合作社申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集体商标,引导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品牌合作社,运用商标开拓营销,通过提高合作社的品牌意识,带动产品品质的提高和市场占有率的扩大。

3、正确促成,规范发展

政府部门要端正政绩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切忌揠苗助长,用行政的手段、外界的影响来造就表面的繁荣。既要积极主动发展,又要防止刮一哄而起之风;既要鼓励农民申办合作社,又要坚持条件,规范发展,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切不可急于求成;要真正了解农民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愿望,适时适地促进农工联合、农商联合,以促成大规模、多功能、能适应市场变化、可促进生产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要做到介入而不陷入,引导而不诱导,让农民自己在政府提供的优良环境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4、发挥职能,合法准入

要遵循“简便易行、方便农民、扶持发展”的登记原则,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前移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申办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从名称预先核准到设立登记做到优先服务;二是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做到提前介入,从申请表格填写,设立所需条件、组织机构建立、章程起草的注意事项,直至合作社顺利领取营业执照实行主动服务;三是针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为农民成员,文化程度较低的状况,实行上门服务,指导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和材料的填写,现场解决登记中出现的问题,把服务、指导工作做实做细;四是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资料,当日受理,当日核准,实行高效服务。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讨在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设性意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

5、跟踪服务,资金扶持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开展试验、示范、培训等。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完善、分配机制合理、影响和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专业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扩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规模。

6、完善法规,促进发展

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篇八

关键词:建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060-1

1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

1.1数量少,规模小,起步晚

改革开放30多年,农业和农村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应运而生,特别是入世以后,农民需要加强合作的愿望更加迫切,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日益强劲。据国家供销总社和农业部的统计,全国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为150万家,有近千万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山东、四川、黑龙江等省发展得最为迅速。我省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晚,数量也不多,一些中介组织结构松散,规模小,一些地方甚至还没有开始。

1.2认识与重视不够

對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一些地方政府认识不够,因而也重视不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省乃至我国都起步较晚,算是新生事物,受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受北方较为封闭思想的束缚,同时政府的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加上农村及农民自身的问题,使得地方政府感到困难很大或对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总之,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建设没有跟上当前经济发展的步伐。

1.3政府代位,功能不健全

从我省目前现有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看,有的是乡政府组建的,有的是农民自发成立的中介组织,有的是原供销社改建的。由政府组建或参与的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色彩,而不论政府组织或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民自发成立的中介组织,都在功能方面不够健全。或是技术服务不到位,或是资金短缺,资金服务不到位,或是市场服务不到位等等。

1.4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合作尝试法》,对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业务内容、出资要求、社员及管理层的产生、登记与成立或解散的手续、惩罚措施等有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不同类别的合作社还分别制定出章程,以利于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省乃至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名称繁多,主管部门也不统一,组织松散,需要尽快地制定法规来规范。

2发展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

2.1制定专门法规,保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建议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尽早制定出法规,帮助专业合作组织制定出合作社章程,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产生、运营、法律地位、协调部门、相关政策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有中国特色,符合我省实际。

2.2加快发展,形式灵活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世界潮流,大势所趋,面对国外农业的冲击,我们必须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好农业大文章。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一定注意不要搞一刀切,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各地区的实际不同,可以搞不同的形式,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农村可以搞多种形式的试点,在发展中比较,最后达到完善的目的。比如,把乡镇的供销社改组为农业专业合作社,把乡政府的经管站、农业站、畜牧站等相关站所改组成农业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邀请农村信用社加盟,还要把农民自发成立的中介组织、协会等引导到专业合作组织中来。总之,只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就要大胆地尝试,要鼓励农民,尤其是有这方面专长的农民,给予支持,给予政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大量吸收农民入会依靠并发挥农民社员的作用,把有才干的农民社员选拔到专业合作组织的核心机构中来,让农民社员唱主角,因为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最能代表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也最能在专业合作组织中发挥作用,关心爱护社员,关心爱护专业合作组织,使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2.3强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与培训指导功能

指导农民生产与帮助农民找市场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最重要的两大功能,这也是建立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我省乃至全国各地农民的素质都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连接市场,因为这个组织的使命之一就是帮助农民找市场;另一头连接农民,指导农民的生产,因而必须担负培训农民的重任。从选种、育苗(种)到生产管理,提供标准的全程指导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必须做细致的市场调查,了解省内外乃至国际市场的农产品需求,帮助农民把农产品卖向市场,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2.4加强合作,促进发展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合作与竞争,合作是为了更好地竞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也要开展合作与竞争,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合作,既有域内合作,也有域内外合作。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晚,水平不高,加强域内合作,可以互相帮助,加速整合;加强与山东寿光、辽宁等省、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可以学到好的经验,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实现优势互补,实现我省农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9.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 篇九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2007-02-16 10::

51农业实行家庭经营以后,农产品的运销、加工、储存、保鲜环节,一家一户很难独立进行,于是农民便围绕某一产品自发地组织起来。这种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在农村正大量涌现,并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

.专业合作是农民一种全新的合作。它同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比较,主要“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形式“新”。一是完全自愿,没有半点强迫。这一点和五十年代农民搞“入社”时是不同的。二是农民出资,产权清晰,承认个人产权,不是一讲合作就“归大堆”。三是不改变家庭经营体制。生产环节家庭经营,其它环节

合作经营。四是不受社区限制。可以一村一社,也可以一村多社,一个社可以联合本村农民,也可以联合其它地方的农民。因此,政社是分开的,没有政社合一的痕迹。

第二,性质“新”、宗旨“新”。专业合作组织是纯民营性质,民办、民管、民受益,是真正农民自己的组织,它的出发点、着眼点、落脚点,也就是这个组织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是为了均贫富、防止冒尖。

第三,追求目标“新”。对内强调合作,对外追求利润。这是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准则。社会上的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一般的经济组织不同,就是合作组织对参加的农民,主要讲合作,实行有偿服务,而不是追求利润,一年结束后,经营利润可以为“零”;有的合作组织将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积累后,剩余部分返

还给农民。

.传统农产品购销方式需要改进。当前,农产品进入市场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农民的个体贩运进入市场;二是通过国家、集体兴办农产品的营销企业进入市场;三是通过“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进入市场。这几种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产品进入市场难的问题,但又都有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是:

小贩的压价,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低迷时,小贩压价收购贩运,经常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国家、集体兴办的农产品营销企业,由于体制的原因,很难克服它效率低、成本高的弊病。这些企业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成本怎么办?要么转嫁给农民,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产品,农民当然不能接受;要么企业自己消化、致使多数企业低效运转,不少企业严重亏损。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年,从总体上

看,国家、集体经营农产品,特别是经营鲜活农产品,基本是不成功的。

当前产业化经营中,真正实行产和销一体化经营的还很少,公司与农户之间“买断”式的购销关系普遍存在。这种“买断”式的购销关系,“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很难协调好。市场正常时双方矛盾不突出,一旦市场发生大的波动,购销双方就“各人顾各人”。产品多时,“龙头”企业压价,农民叫苦;产品少时,哪里价高农民就去哪里卖,弄得“龙头”企业收不到货。这种市场冲击已出现过多次,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农民,”龙头”企业也深受其苦,很难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买与卖双方是两个利益主体,买卖是“俩心眼”。实践告诉我们,“公司农户”式的购销方式,基本路子是对的,缺少的是合作。应当通过合作组织,使传统的“买断”关系向合作关系发展,向“一体化”关系发展,完善和发展产业化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是农业产业化组织

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养猪的合作组织通过共同出资办屠宰场,使养猪场的农民变成既是养猪的又是宰猪的;蔬菜的合作组织通过相似的作法,使菜农既是种菜的又是卖菜的。这样,农民就可以享受各个环节增值的好处,可以解决“种菜的不如卖菜的”、“养猪的不如宰猪的”矛盾,购与销之间的两个利益主体,变成了利益共同体,买卖“俩心眼”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合作组织内部也就基本上没有了购销之间的价格之争。因此,专业合作的意义在于改善了农民原料生产者的不利地位,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购销方式对农民的盘剥,提高了农民的竞争能力。这就从体制上解决了产、加、销之间的利益矛盾,解决了农产品的合理价格问题。这是市场经济中农产品的购销方式,是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

.专业合作是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成功实践。欧洲一些国家早在一百年多年以前就有了农民合作社,现在已相当

1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篇十

汪金敖 涂建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新时期我国农民群众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大创造,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创新。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和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必须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纵观世界农业的发展历程,通过组织、引导农民联合起来,共同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从英国创立世界第一个成功合作社----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至今,合作组织的发展已走过150多年的历程,现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日本几乎全部,美国、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1/3农产品、法国2/3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我国合作制也有几十年的历史。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956年全国实行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由农民入股发展的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加之其他种种原因,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渐演变成了农业集体化,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也逐步走上了“官办”道路,完全失去了合作属性。我们现在引导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产物,与过去农业合作社有作根本区别,最重要的不同,是在办社原则上实行了“民办、民管、民受益”,强调专业性和经济性。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我国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的雏形是农村专业户基础上产生的联合体。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等专业合作组织开始加快发展,并进入数量增长和规模扩大的新阶段。到2004年底,全国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5万多个,会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按照成员合作的紧密程度和运行机制区分,目前主要有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两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独立生产的基础上,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农户自愿按照合作制原则组成的加工销售自有农产品的自助性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营的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专业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农户经营基础上,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互助合作和服务的开放性、民间性经济合作组织。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市场竞争力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保持稳定。但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顺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有利于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实现劳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臵;进入合作组织的农民能够通过组织表达和实现他们的愿望,增强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从而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它既能加强政府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的地位,又能作为一个重要手段更好地实施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将有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培育农业支柱产业,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 培育农业支柱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发展状况,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围绕主导产业共同从事产、加、销等经营活动,有利于克服分散农户无法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全程质量监控的弊端,有利于逐步形成名特优农产品的优势产业带和优势区域布局,从而推进农业产业结构的深度调整,促进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和农业整体素质的提升。如湖南桃江县是个竹资源大县。1997年,该县创办竹业协会,该协会一手抓资源培育,一手抓产业开发,有效扩大了产业规模,提高了产业档次。全县竹资源面积由60万亩发展到现在的72万亩,增长20%;竹产业实现了由手工生产向机械化生产,由单一产品加工向多品种加工,由多品种加工向发展主导产品三次升级。2003年,该县竹产业产值达15.14亿元,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40%,竹业增加值达到9.08亿元,占全县GDP的35%。

(三)有利于构建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企业与农户的共同发展 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显然,仅仅依靠分散的农户是不可能真正建立与企业间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优势,将农民与龙头企业连接在一起,架起了生产、加工、销售的桥梁,延伸了农业产业链条,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向前发展。永州祁阳县发展优质稻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过来由于企业和粮农没有一个适合的纽带和桥梁,该县的优质稻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农民由于受单户种植的局限,往往不知种什么,种了卖给谁,而企业由于收不到质高量足的优质稻,也难以做大做强,企业和农户都迫切需要一个中介组织将两者联系起来。针对这种情况,祁阳县委、县政府因势利导,依托天龙、银利来、神怡、湘妹等稻米加工龙头企业,先后组建了祁阳县优质稻推广种植协会、银利来优质稻米开发协会、神怡优质稻种植协会和湘妹优质糯米种植协会,通过这几个协会把企业和农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开拓优质稻米市场,打造优质稻米品牌。目前,协会共发展会员25.5万人,发展优质稻75万亩。由于有了充足的优质原粮,三大龙头企业都创出了一批优质稻米品牌。如天龙米业精深加工的“天龙”系列优质米被授予“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放心米”、“湖南省名牌产品”等殊荣,还有多个品种的大米分别被国家权威部门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天龙米业跻身“全国大米加工十大企业”排名榜。2004年,会员农户共增收1.56亿元,户均增收531元,加工企业增效2200万元,实现了互惠互赢、共同发展。

(四)有利于完善农技服务推广体系,加快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农技服务推广体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力。由于目前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功能的弱化,农技的引进推广正面临有效载体缺失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对其成员及周边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将服务渗透到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有效解决了农民普遍存在的信息难寻、门路难找、技术难学、产品难销等问题,成为现阶段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生力量,极大地丰富了农村经营体制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己承担着基层农技服务体系的部分职能,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就是一个培训基地,就是一个乡土人才的聚集基地。衡阳祁东县牲猪养殖合作社为了让社员所养牲猪达到外贸出口的严格要求,仅2004年先后聘请各级专家16人来合作社进行科学养猪讲座,培训社员836人次,使合作社379名成员获得了国家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证。2004年合作社带动农户出栏牲猪122万头,实现总产值1.2亿元,其中出口港澳活大猪1.6万头,实现利润240万元,全年全体社员养猪纯利润达2258万元,提高了广大社员的科学养猪水平。

(五)有利于畅通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机制的建立 农民持续增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显然,我国农村这种一家一户为单元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难以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的矛盾,分散的小农经营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特别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改变了农村一家一户小生产的经营方式,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搭建了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较好地改变了单家农户闯市场的弱势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的“买难、卖难”问题,并通过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条,使成员获得更多的农产品增值利润。如湖南湘潭县青竹村养猪协会成立以前,农户单家独户养猪,疫病难防,销路难寻,市场竞争力差,养猪效益不高。2002年5月,村支两委成立了养猪协会后,协会实行“八统一”服务(即统一引种、统一防疫、统一饲料供应、统一培训、统一贷款、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统一结算),大大提高了该村养猪的市场竞争力和养猪效益。2001年,该村农民纯收入仅1930元,2003年达到3680元,增长90.7%。益阳市2004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纯收入6.1亿元,会(社)员人均纯收入3796元,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485元。

二、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于90年代中后期,近几年呈加速发展态势。至200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有11647个,其中专业合作社5645个,专业协会6002个,有社(会)员167.19万个(户),占总农户数的12.2%,位居全国前列,并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合作形式由农民间的合作逐步向农民与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相互联合转变,形成了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合作内容由单项合作逐步向产加销全程合作转变,形成了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合作机制由松散型逐步向紧密型转变,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合作区域由区内合作逐步向跨区合作转变,形成了跨行政区域的广泛联合。按组建主体划分,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农民合作创办型。大多数由农村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创办。全省共有4461个,占总数的38.3%;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型。全省共有2051个,占总数的17.6%;三是企业带动型。主要通过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兴办。全省共有1142个,占总数的9.8%;四是技术服务部门领办型。全省共有3226个,占总数的27.7%。其中农技部门领办652个,占全省总数的5.6%;畜牧部门领办787个,占总数的6.8%;科协部门领办484个,占总数的4.1%;供销部门领办467个,占总数的4%;林业部门领办400个,占总数的3.4%;水产部门领办184个,占总数的1.6%;水利部门领办152个,占总数的1.3%;农机部门领办100个,占总数的0.9%。五是其它类型。共有767个,占总数的6.6%。按从事行业分,已涵盖种植、养殖、加工、旅游、劳务、运输、信息、技术、销售等多个领域。

(二)运作方式

1、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收取会费。如望城县奶牛养殖协会向会员收取每年每头奶牛100元的会费,协会负责奶牛引进、技术培训、劣质奶牛淘汰补助和无偿提供挤奶设备等。二是部门扶持。石门县柑桔协会挂靠县农业局柑桔办,办公场地和运转费用由柑桔办提供。临澧县供销社给其入股组建的县清水鸭养殖协会支持30万元作开办费。三是政府扶持。资兴市采取以奖代投的形式,给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1000元作为开办费。四是由会员大户募捐。桃江县竹业协会每年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几个企业老板捐献,会长莫运湘每年要拿出6000—7000元资助协会搞活动。

2、活动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开展技术服务。以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为主。如临武县同益乡老寨村党支部书记刘圣文率先与本村26户农民成立了临武县第一家“农民科学技术学会”,通过举办培训的形式推广技术,目前全乡有400多人加入了协会,发展水果专业大户260户,1200多人由此走上了致富之路。二是开展综合服务。协会在产前、产中、产后对会员进行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多方面的服务。三是开展实体经营。协会通过自我积累或集资入股,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如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有核心会员260多户,2001年成立以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已拥有柑桔加工生产线三条,固定资产45万余元,安臵500余个劳动力就业,成为当地有实力、有影响的农产品产销龙头企业。

3、利益机制。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紧密程度可分为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紧密型利益机制,是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向社员返还盈利所得。祁东县生猪养殖合作社创办了两个经济实体,4年来,该社共返回社员红利650万元,股平3421元。松散型利益机制,大都是各类专业协会依靠向会员收取会费、大户的捐献、部门和政府的支持,向会员提供无偿信息、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三)主要作法

为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湖南各级各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政策支持。2004年,省里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湘办发[2004]11号),由省财政安排专门资金试点示范。长沙、常德、益阳、郴州、永州、娄底、岳阳、湘西等市州,以市(州)委或政府名义下发专门文件,出台财政、信贷、税收、用地、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湘西自治州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手续费,并奖励1000元开办费,从创收开始三年内免税,在2003年安排资金279万元的基础上,2004年又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中切块800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常德、郴州、益阳三市2004年分别安排400万元、182万元和130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其他市县也安排了一定的扶持资金。

2、业务指导。各地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指导,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如益阳市为了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内部机制,市县两级都配备了工作专干,安排了专项工作经费,通过加强指导和专业培训,目前,全市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建立和完善了三大机制:一是内部管理机制。在建立章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的基础上,按“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专业合作组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留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大都采取按交易量还利和入股分红二次返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三是风险消减机制。专业合作组织从每年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投资改善生产条件、对社(会)员农产品实行保底价让利收购和给受灾社(会)员直接补贴等方面,为社(会)员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提供了保障。其它市州县农经部门也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帮助、指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3、办点示范。2004年,共安排国家、省级单位71个进行试点,其中财政部11个、农业部4个、省级56个。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也办了一些试点,通过以点带面,摸索了经验,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动因与制约因素分析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分析,主要是“五力驱动”:

(一)发展动因

1、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农产品生产面临国际国内两大市场的激烈竞争,过去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由于受市场、资金、体制与人的观念的影响和冲击,已很难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并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单家独户的农民也难以把生产与市场紧密连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是适应了这一要求,将千家万户的农民和龙头企业联系起来,变小生产为大生产,从而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

2、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了强大推力。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湖南各级党委政府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比较过硬的措施,加快了发展步伐。省委、省政府专门下发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文件。有关部门把引导指导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市州县及有关部门也加大了工作力度,召开专门会议,下发专题文件,安排专项经费,创办工作试点,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氛围。据统计,2004年,省、市两级共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经费150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3、龙头企业和大户带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拉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能人大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提高市场竞争力,立足自身资金、技术、加工、管理和销售网络优势,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近几年,全省依托龙头企业和大户创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503个,并且这类专业合作组织参会(社)人员多、辐射带动力强。如省茶叶公司这几年一手抓国际市场拓展,一手抓优质茶叶基地建设。公司通过多种措施支持茶叶专业协会的发展,目前建立基地52个,总面积42万亩,发展会员8.5万个,2004年实现产值3.52亿元,利税2236.4亿元,茶农户均增收1860元。沅江市珍珠养殖大户、全国劳动模范甘松柏领办的沅江市珍珠产业合作社,发展社员1860户,养殖水面42000亩,珍珠蚌养殖规模达到3100多万只。龙头企业和能人大户带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反过来又促进龙头企业和能人大户的发展。

4、政府职能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政府职能也在随之转变,乡村干部已从过去主要抓税费收缴转为抓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改进服务方式的有效载体,越来越受到基层干部的重视,他们把主要精力逐步转变到了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上来。临武县双溪乡背溪村主任陈桂成牵头办起来的香芋协会,会员发展到2300人,辐射带动全县种植香芋3.5万亩,带动农民1.8万人,芋农人均增收800元。不少地方还有部分干部主动分流领办协会,带动农民致富。如新田县大五星枇杷协会会长蒋建平2002年从乡党委副书记的岗位上主动停薪留职,联合其它大户办起了枇杷协会,目前已发展会员128人,带动种植枇杷2万多亩,发展前景看好。基层干部的积极主动参与,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注入了新的活力。

5、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系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增强了凝聚力。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内部管理逐步规范,建立了比较紧密的联系机制,农民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高涨。岳阳县张谷英镇芭蕉扇业协会与江苏舜天集团建立长年合作关系,产品畅销16个国家和地区,2004年实现产值9500万元,创汇600多万美元,二次返利940多万元,会员人均增收1600元以上。协会带来的实惠,对农民入会产生了强大的凝聚力,会员从成立时的几十户,不到两年时间,就发展到1198户。

(二)制约因素

上述“五力驱动”促进了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长足发展,但总体看,还处于初始阶段,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从当前看,主要有以下制约因素:

1、认识不够到位。部分地方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识不够高,没有把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有的领导调查研究不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形势和作用估计不足。有的片面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由农民“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放松了指导和引导。还有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心存疑虑,有的甚至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后,影响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威,不敢放胆发展。

2、法人地位不够明确。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近几年涌现的新的组织形式,国家还未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尚未明确,给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目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要么无部门登记,要么多部门登记的局面。据统计,全省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仅占52.9%,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的占7.05%,农经部门登记的占13%,其他部门登记的占32.85%。

3、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无章可循,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不太规范或活动不经常的占了40%左右。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二是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三是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合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加上一部分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的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管理经验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容易出现“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现象。

4、扶持不够得力。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政策法律上给予帮助,特别是在资金上给予扶持。但目前从中央到地方还没有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发性和盲目性比较突出,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思路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若干决定,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充分发挥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合作经济的运作方式,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围绕农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品,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根据目前情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1、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原则。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能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不能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规模化经营为借口,强行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收回,改由集体经营、出租,或者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统一种植,统一经营,破坏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侵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自主权。

2、坚持农民“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这是合作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就是要完全依照农民个人意愿加入专业合作组织,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归大堆”,坚决防止人为“拉郎配”。“民办、民管、民受益”,就是在创办上,要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意愿,自主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在管理上,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在利益分配上,应建立科学的分配办法和利益联结机制。

3、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达到规范运作还须一个过程,因此,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过程中,要树立“扶上马,送一程”的理念,通过“边发展,边规范”,逐步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责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

4、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农民意愿,既可以引导成员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也可以采取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的合作;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扶持相结合。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搞包办代替,更不搞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又要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通过办点示范、制定优惠政策、开展培训与服务、帮助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发展重点

1、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突出专业合作社建设,在数量上加快培育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两种形式。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最为密切,能够解决农民分散生产和经营的问题,同时,专业协会的组建必须建立在大量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缺乏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现阶段要突出抓好专业合作社建设。要发挥农村各类生产大户、运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在生产、经营、购销的优势组建,扶持基层农技部门利用其技术优势组建,引导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其资金、信息、管理和加工、流通优势组建,鼓励基层供销部门和其他部门利用其人员、场地、经营优势组建,真正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新格局。在抓好种植业和养殖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同时,突出培育一批加工、流通、信息等专业合作组织。

2、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突出农业标准化建设,在服务质量上迅速提高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开展一般性的技术、信息服务外,应注重农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统一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标准,有条件的要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积极实施农产品的品牌战略,创造条件在合作组织内部统一注册商标,统一包装。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等项认证,一个合作组织内部应尽可能统一产品的销售价格;同类产品的不同合作组织之间,应相互协调,互相沟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价格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防止相互低价竞争,损害农民利益。

3、积极探索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突出内部制度建设,在运行机制上力争规范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在合作组织内部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这是合作组织与股份制的重要区别之一。二是建立健全价格保护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对社员的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尽可能采取“下保底上不限”的作价原则。三是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有条件的合作组织应建立风险基金,实行二次返利。四是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员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社员监督。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三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协调、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加强和充实业务指导力量,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管理工作制度化、具体化。各级财政、民政、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搞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普及合作知识、宣传合作典型、弘扬合作精神、培养合作意识。同时,对主管农业的领导、乡村干部、合作组织负责人应分层次进行培训,尽快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知识的骨干队伍。

(三)加强政策扶持

加强政策扶持既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利用“绿箱”政策支持保护农业的新要求。

1、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应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应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支农重点,增加信贷投入。

2、加强项目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模种养、项目引进、加工销售、基础设施建设等,在立项、用地、用电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3、优化发展环境。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给予税费优惠,该减免的要减免,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特别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跟踪服务。

(四)扩大典型示范

近年来,通过办点示范,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今后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增加试点投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水平。要加强示范项目跟踪指导,深入项目单位,认真解剖典型,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对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五)规范注册登记

在国家相关法律出台前,我们要按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登记。专业合作组织所办经济实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的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要简化手续,依法予以登记,核发证照。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资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汪金敖,研究员,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所长、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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