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法治政府建设(通用8篇)
1.国土局法治政府建设 篇一
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思考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随后国土资源部积极部署,绘就培育国土资源法治文化的蓝图,吹响了国土资源文化建设的号角。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之一,包含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并反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加快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建设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研究思考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发挥法治文化在国土资源发展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以转变理念为先导,树立正确的法治文化观。建设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必须转变理念、确立现代的文化观。法治文化具有定位作用、导向功能。国土资源法治文化是国土工作人员的定位和导航系统,它深入人的意识、理想、观念之中,指引与规范人们的行为,对工作人员的价值取向具有导向作用,决定着工作人员的行为模式。同时法治文化是评价、检测法律实施效果的价值准则。因此,要下大力气,培育、树立正确的法治文化观。要在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国土执法人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倡导“甘于奉献、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善于创新”的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引导执法人员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围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等内容,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国土法治实践为依托,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法治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法治实践,培育法治文化的意义在于推动法治实践,因此国土资源法治文化的培育,必须依托于现有的国土法治实践。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土地供应保障、城乡一体化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等重要职能,关系着社会的基本民生、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在国土法治实践中把握法治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特别是注重在国土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培育和创新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切实推动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立足于国土实际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建设、培育一批各具特色、内容丰富的国土资源法治文化示范点。
以国土资源系统为基础,探索面向社会的机制。建设国土资源法治文化,既要以本系统为基础,联系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又要面向社会,丰富法治文化建设的形式。建设国土资源法治文化,要指定或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法治文化建设,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要求在本系统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决策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要注重自身修养,清正廉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树立廉洁文明的公务形象。加强对“国土为民,公共服务”的宣传,展示新时期国土资源法治文化风貌,提升国土资源部门的精神境界。要丰富法治文化建设的形式,探索建立面向社会的建设机制,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培育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机制,在土地规划、城乡建设、征收土地等方面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提高社会的认可度。加大送法到乡村、送法到社区、送法到学校、送法到企业等送法活动,创新法治文化载体,突出法治文化的大众性、普及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认同、融入国土资源法治文化建设。
2.国土局法治政府建设 篇二
一、当前基层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特权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存在特权思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为了追求部门利益、眼前利益,规避法律甚至突破法律的界限。个别领导习惯按个人意志、个人喜好办事,忽视法律规定。
二是行政执法不规范。基层执法主要问题有:执法乱作为,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侵犯老百姓权利,粗暴执法、违法办案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作为,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随意性较大;执法无效,对城市管理顽疾执法有效性不强,惯性地将“执法”等同于“执罚”。这些问题导致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是行政执法不衔接。基层政府还存在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及执法机关之间不能有效协调等问题。事实上大多数执法过程中会涉及各部门之间执法环节的相互衔接,一些部门存在本位主义,就容易发生部门间的相互扯皮推诿,造成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真空”地带。
二、浅析基层依法行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基层政府缺乏法治思维。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一些地方对推进依法行政重视不够,体现出推进依法行政就是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甚至有唯利是图的倾向。部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欠缺。一些领导“官本位”观念突出,不习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甚至有的领导不懂法、不知法。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有的法是“残缺法”。有对违法情形的表述,却没有作出处罚和惩戒的规定。有的法是“滞后法”。一些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却得不到及时修改、完善。还有部分“冲突法”。即,存在部门法交叉冲突问题。很多行政法规是由部门立法,部门职能色彩较浓,因而造成部门间执法中的各自为政、不衔接。
三是监督考核机制缺乏。当前对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还没有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没有制定出具体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因此,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内驱动力不足,依法行政的理念尚未完全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行动。同时,行政监督制度不落实,领导干部违法行政没有及时问责等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加快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
一是提高法治思维,弘扬法治行政文化。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重点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建构和弘扬法治行政文化,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的法治观念,包括:宪法法律至高无上观念;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天职的观念;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观念等。
二是明晰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科学合理设置政府职能。要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关系,推进大部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把法定职责明确下来,让基层的领导干部明确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同时,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制度化。要科学设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事权,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的事项,全部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三是健全决策机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行政管理方式加以改进。坚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要求,所有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要遵循五项基本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还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同时,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善于采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四是健全考核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提高基层政府和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关键是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机关和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因此,要积极探索“法治GDP”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法治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违法行政实施严厉问责。政府权力行使往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此,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五项具体政务公开。
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当前基层政府是依法行政工作的薄弱环节,存在行政决策不透明、行政执法不规范、不衔接等问题。为此,基层政府要强化法治思维,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法治思维,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李吉斌.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N].法制日报,2013.
3.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篇三
关键词: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这其中专门提到了要完善执法程序。执法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探讨行政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和形式上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但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这些性质、形态各异的行政行为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基本相同的行政程序,这不仅为理论所确认,而且也为很多国家所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证明。当然,除了普遍适用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而外,各行政行为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会要求有特别的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规划程序等。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的单行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这些原则要么是仅仅针对某一类行政行为适用的原则而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仅仅是适用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而不适用行政行为本身,因此都不能涵盖整个行政程序。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以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行政程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为我国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定基本原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笔者认为,虽然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目前无法统一,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相对人和公众权益的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開。公开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产物。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行政过程也越来越复杂,行政机关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对公众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会更大。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权的独断和滥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要监督,首先得知道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这样公开原则就应运而生。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的神秘行政思维作祟,实践中更多的是采取“愚民以治民”,相对人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只是随着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大趋势下,我们才认识到了行政公开对于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公民参与行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该原则逐步被立法所吸纳。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则是对以往行政公开规定的系统立法和具体化。虽然该条例的位阶还不够高,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彻底,但是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相应的信息,相对人才能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这样才能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才能平等的实现知情权,因此这既是参与原则的前提,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基础。当然,更是实现公众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的前提,因为这样才能有具体的监督目标和对象。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这里,“依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据以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规范;二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法规范的公开在我国应该基本上没有多大问题,主要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实践中看,国家政策和省一级的政策,由于其级别相对较高,因此透明度也很高。但是省级以下的各级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尤其是政府常常制定一些内部的红头文件供内部掌握使用,但这些文件却能对外发生效力,成为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依据。相对人想知道这些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而要求查询,却经常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也是在情理之中。虽然我国从2001年加入了WTO,我国政府承诺遵循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制度中就包括“透明度原则”[2],各级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确实也还是很多。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就表明了政府公开透明的决心。
另外,“公开”也有两层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首先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要公开。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问题的背景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回答相对人的疑问;其次,公开的另一层含义是公布,即行政法规、规章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政策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除非是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至于行政规定,制定主体也应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除了传统的媒体外,从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政府网站是一个很好的公布平台。
2.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这样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每一步骤都为相对人和社会知悉,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审慎行事,自觉接受监督,也使行政机关作出最后的决定能够更好的为相对人所接受。在这其中,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3.行政行为的结果公开。行政机关作出了对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这样相对人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可以及时的行使其行政救济权。如有必要,还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向社会公开。当然,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都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通过正当的程序安排,使行政机关能够平等的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的偏见因素,从而公平、合理的做出行政行为。它要求行政机关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财产、性别、民族等不同而差别对待。当然,“公正”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各人的立场、视角不同,对公正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正所谓“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如此,整个社会还是有基本的公正观的,正如对人权的认识虽然也有多种,但还是存在“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3],公正也是一样,也存在着能被普遍接受的“公正”。行政公正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含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的听取。在法院和法定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原则必须得到遵守。但它们是如此的普遍,如此之“自然”,以至于不限于司法权。它们同样适用于行政权。[4]根据这两项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该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有偏见或成见,那么他就应该回避。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同时,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应该为其提供其申辩并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否则该行政行为也无效。该原则有以下功能和作用:
1.培育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并自觉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权力经常违反法律的社会中,公民绝对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只会投机守法。因此,要公民遵守法律的惟一力量就是國家暴力和高压。但这种暴力和高压既与现代法治潮流相悖,也不利于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因此,只有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公正的行使,才对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培植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为了让一项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为不同的人和团体所接受,我们不能强制通过一种标准,这样只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和麻烦,而可以通过程序的设置(行政回避、审裁分离、单方接触禁止、行政救济等制度)使行政行为为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即通过程序正当达到实体正义。
2.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配合,仅仅依靠权力所构建的权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真正的权威来自其公正的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公信力。如果一个政府不公正的行使了权力,或者行使权力总是被社会、公众质疑,又或者其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事实为大众所知,那么政府又如何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它的权威又如何能得到树立!因此,政府公正的行使权力,首先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其次,即使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确实有错误、违法(而这基本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民众对政府改正错误也就有足够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是动辄就质疑政府的任何行为,这在我国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5]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正当性,符合公正的要求,该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因此,政府处事公正,民众才会从内心接受行政行为的结果,这在我国现阶段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作用。
三、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上的参与原则实际上是参与民主的体现。参与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对当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补充和修正。[6]虽然约翰·密尔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民主制政府,[7]况且民主本身就包含了参与的因素。但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民主政治和普通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渐渐滑向一种隐蔽化的技术官僚威权主义统治,并出现了政治冷漠症,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与侵蚀。此时参与民主理论应运而生。体现在行政法上,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受到行政机关应有的重视;行政机关也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实现这些程序权益。各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都开始重视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法也有诸多体现。
参与原则主要是使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的被动的、附属性的“客体”,而是真正的成为积极主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一方,也是公民参政权和人格尊严权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相对人通过参与到行政活动中,不仅可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理性的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程序设置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味的强调权益保障而忽视效率,最终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而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向注重效率,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致使虽然表面上案件处理得很有效率,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并不能得到当事人主动的接受,执行行政行为受到各种形式的拖延和抵制,且动辄提起各种救济措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消解了之前的所谓“效率”。因此,行政程序应当在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的提高效率。
注释:
[1]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条之规定.
[2]透明度是世贸组织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世贸组织的文本中涉及透明度的条文很多,主要的如GATT第3条、10条,TRIPs第63条等.
[3][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以下.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5]纵观这几年的一些公共事件,政府针对媒体曝光行为的任何解释和说明,民众的第一反应都是不相信。而后的事实确实也证明了这种不相信所具有的先见性和合理性。长此以往,建国以来所积累起来的政府的公信力就会消耗殆尽,当然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政府如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势必距离公众越来越远。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进一步会演化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了.
[6]卡罗尔·佩特曼认为,当代民主理论不再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无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参见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8页.
4.建设法治中国 建立法治政府 篇四
要建设法治社会,一定要从建立法治政府开始。法治是建立现代化服务型,阳光型政府的先要。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政府来说,不可以逾越法治政府的行为边界,不可以触碰法治高压线。但当下仍然存在政府执法行为失范、执法牟利、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不作为等现象,这些与建设法治中国理念格格不入。所以现代政府只有敬畏法律,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实现用法治理念来建立现代政府,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执政为民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动力。习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民心,为的是人民过上好日子。所以作为公职类人员,我们要时时刻刻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把人民的冷暖安危放在心里最高点,坚持执政为民,法治为民。真正用暖心之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群众满意的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提升百姓的生活幸福指数。真正将行政机关打造成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
提升法治意识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石。正确的意识决定前进的方向,提升法制意识才能更好的坚持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念。“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作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员理一定要遵守“规矩”,做好法制政府建立的表率。要领会习总书记及党中央重要的法治中国精神和指示,时刻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也要引导公务员们从思想入手,提升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主动掌握法律法规精髓,自觉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
推进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保障。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水,行政机关是船。党和国家的发展和前进离不开人民的维护和支持,所以自当服务于民,不辜负人民群众对于党和中央的信任。敬畏民意,要从依法行政开始,一针一毫不差民之情,不违民之义。不能让执政为民之事,成为“危”民之事,行政机关不执政为民,就会动摇百姓的拥护党之心,破坏干群关系和血肉联系,也会让广大群众因此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和依赖。行政机关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用实实在在的服务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的“法治名片”,才能保证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建设。
5.建设法治政府文档 篇五
严格执法应是文明执法的基础,离开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同时文明执法反过来也能促进严格执法的实行,两者相辅相成,也缺一不可。首先文明执法离不开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就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执行,不偏离,不妥协。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全面收集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处罚,做到轻过轻罚,重过重罚,一个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无效或者依法应予撤销,则说明执法过程或执法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那还谈得上什么严格执法。如果因为执法人员在程序等方面本身就出现错误,因而无效或应撤销的执法行为,那么无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如何文明,也不可能实现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正如筑建高楼大厦一样,如果基础不牢固,任凭上面的建筑如何牢固,奢华,也只能是一座危房。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要实现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执行法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高效率,高质量执法,杜绝无效或引起复议败诉案件的产生.其次,严格执法的实现也有赖于文明执法的落实。如果执法人员语言不文明,说话粗野,业务素质低下,以恐吓训斥的语言攻击对方,就会引起被执法对象和周围群众的强烈不满,就会很容易激化矛盾,发生争执,这样的后果就是直接影响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样一来严格执法也就难以落实。如果能够正确的理解管理与被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运政执法人员和广大经营业户、车主之间能化矛盾为统一,相互尊重,执法人员态度和蔼,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可以化解两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广大经营业户、车主充分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道路运输安全的社会危害性,来减少冲突,使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这样严格执法也就自然容易实现了。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依法行政,首要的问题是行政权力的法定化。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就是江总书记讲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在政府行政领域的主要方面,包括政府职责的划分、行使的范围、运行的程序等都要法定化,都要有法可依。
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力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制社会的首要之举。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依法行政可以有效防止“人治”和政府职能的随意化,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防止滋生腐败。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要始终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使,是要我们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腔热情为人民办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也是宪法体现的根本原则。
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要性: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辽宁省全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公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公民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中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依法行政相关书籍,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
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国家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应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要求,这是财政部门进一步推进三个文明建设、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纲领性文件。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来提高财政依法行政的水平,是我们财政法制工作者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分析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列举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结合,正确认识、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在新阶段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有的同志认为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一个矛盾,是相对立的,互不兼容,要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就无法实现,反之,要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其实,这是对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误解,因为有将严格执法与严厉处罚等同起来,以罚代管,将罚款作为唯一的行政处罚手段,而忽视了其他行政处罚手段,在某些人看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等不属于严格执法的范围,不罚款就意味着不是严格执法,因此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对立起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一、当前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能否依法正确实施行政执法,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家财政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切
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实施财政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化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推行,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依法理财的能力日益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和发展对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部门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1.部分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执法主体是执法活动的基础,主体不合法则所有活动皆不合法。各级财政机关是法定执法主体,临时机构、财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委托行使执法权的部门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财政行政执法活动,而在实践中以“某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机构)、“某局某处”(内设机构)或“某局某稽查队”(委托机构)名义执法,或者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财政部门执法队伍素质也有待提高:个别领导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面临财政职能转变,任务不断增加,部分财政干部跟不上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能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老观念、老框框、***惯仍严重影响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等。
2.执法依据滞后,财政立法水平不高。从我国现行的财政行政执法依据来看,财政法律数量偏少,仅有《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有限的几部,而财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偏多,且较杂乱,不统一,甚至有些互相矛盾,变动又比较频繁,一些急需法律调节的重要领域也仍有空白,不仅影响财政管理的质量,而且也影响到财政部门严格执法的效果。
3.有些执法行为还达不到合法、合理、高效的要求。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较多,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反映出的问题也较复杂。主要有:一是执法冲突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财政管理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问题,中央政府随意以规范性文件调整分权体制,不利于财政民主性和法定性的体现,地方财政缺乏与其职权相适应的财政执法权,使部分财政执法陷入窘境;另一方面是部门间的执法协调问题,即“多头执法”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在财政行政执法中也时有发生,如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财政国库管理与人民银行金库管理,财政税政管理与税务税政管理等执法领域,各部门间往往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二是执法权责难以统一。财政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而在实际工作中权责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执法行为偏离法律的轨道,侵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三是执法方式滞后。一些财政机关缺少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执法方式依赖性大,执法方式落后单一,执法效能低,进而造成管理难度大、成本高、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执法程序达不到合法、合理的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门在程序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如执法不按照法定流程走,随意增减步骤;不保留反映执法过程的档案,或档案不全;不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时下达,剥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财政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执法监督体制不够科学,有些监督过程还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外部执法监督体制不合理。对于财政行政执法而言,实行外部监督的包括: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主体众多,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
应有的独立性,权力不足,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同时各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难以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当前最重要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它承担着监督执法过程,保障依法理财的重要功能。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方法存在着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考核评议缺乏经常性;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造成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往往是过错纠正了,但在处理责任人问题上却迟迟没有结果。三是执法监督过程不科学。执法监督责任制与执法实际脱节,没有自觉地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当中;一些配套制度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处在低水平上,执法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有些部门只注重纠正、惩治执法过程出现的问题,忽视执法监督的防范功能,等等。
二、规范和改进财政行政执法的建议
当前财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先进的法治理念、制度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体制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依法理财理念,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力度作为建设法治财政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1.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培育财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财政执法人员是财政执法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大力提高财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一是大力加强教育培训。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教育培训使各级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二是建立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在用人、政绩考核等方面,把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方面,以推动财政行政执法工作。
2.进一步加快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十年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中主体部分强调的就是“深化财政改革”。为此,我们认为,财政部门要深化改革,创新财政体制,一是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二是要完善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政实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支出。三是转变财政职能,建设公共财政,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逐步减少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支出。四是要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五是要积极稳妥地继续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完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同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继续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等。
3.加强财政立法,完善财政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体系。一是财政立法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大局为重、以长
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为重,局部服从整体,避免财政法律法规互相冲突,互相矛盾。
6.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篇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全面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部署,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法行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现将情况报告整理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
强化学习贯彻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升履职能力。一是抓“关键少数”。领导理论学习中心组率先垂范,学习规定篇目,专题学习了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法制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市县各项部署,提高履职能力。二是抓谋划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从学法对象、学法内容、学法方式等方面对学法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抓全员覆盖。将宪法法律培训学习列入干部培训必修课。
二、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及时调整充实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强化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出台今年普法责任清单,将责任细化到个人,明确成员职责。保障普法规划任务目标的全面落实,把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体系,推进普法工作的全面实施,切实把普法工作列入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部署、同落实。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普法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日常学习和培训,确保各项普法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加强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提升依法行政素质能力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推进中层干部以上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积极做好普法工作,在全局广泛开展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加强对公共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培训学习,特别是对与自身工作业务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学习,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的法律意识,提升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推进我局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动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谋划,对领导班子责任分工亲自把关,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情况亲自调查,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二是带头学习,严抓教育。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党委会议、班子会议、理论中心组等专题研究学习法律法规,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普法与围绕全乡中心任务相结合,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强化法治理念、突出法治主题、创新法治形式,注重解决突出矛盾,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三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坚持从高从严要求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具体工作中,自觉增强大局意识。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时刻警醒,防微杜渐,坚决抵制腐朽堕落思想,坚决克服正风肃纪,坚决反对不良风气,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以自身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实际行动,当好班子和干部群众的表率。
五、存在的不足
今年我局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取得了不少提升,但仍有不足之处亟待解决。一是对日常工作中接触的人民群众的普法工作不够及时到位,工作中常常忽略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二是党员干部法律素养有待增强。我局法律专业人才较少,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培训,法律素养有所提升,但无法完全适应工作需求。三是普法宣传手段有待创新。目前我局普法宣传手段主要以分发宣传手册、知识讲座、微信群宣传等形式,内容形式较为单一,群众容易产生疲劳,导致普法效果降低。
四、下年计划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工作。加强法律宣传平台建设,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为原则,充分发挥普法平台作用。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普法对象,根据不同人群需求,宣传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高人员的学法懂法用法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便利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二是进一步提升法治素养。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建立健全长效学法机制,利用理论中心组、班子会议等形式,系统学习法治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的能力。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法治素养,通过在机关干部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逐渐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加强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切实提高我局人员的法治素养,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律主题活动,创新法律宣传手段和方式,加强便民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
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部署,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完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法行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
强化学习贯彻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升履职能力。一是抓“关键少数”。市供销联社领导班子率先垂范,结合主题党日和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先后组织学习了《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等篇目,专题学习了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次、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以、吉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和井冈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二是抓谋划安排。制定印发了法治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夯实了工作责任,从学法对象、学法内容、学法方式等方面对学法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抓全员覆盖。将宪法法律培训学习列入必修课,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法治专题学习。深化“法律七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法治进机关、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法治广场建设和防疫宣传、扫黑除恶、国家宪法日等法治宣传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工作部署
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全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实。一是健全组织机构。根据机构改革整体要求,组建了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夯实了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二是强化统筹谋划。市供销联社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和法治机关建设,解决存在的问题。印发了《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分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以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制定了法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文件,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是强化责任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多次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贯彻意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四是强化督察考核。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目标考核范围,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决策机制,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三重一大”前置审核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凡涉及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拿出解决方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征询意见。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广泛运用法律顾问制度,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重要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中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修订和完善各项法治制度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成立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对2019年法治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吸取经验和教训,强化了工作不足之处。针对2020年10月“七五”普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整改和完善,修订了多项学法用法守法普法的规章制度、工作要点、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长期不间断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得到有效的提升,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7.信息公开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探析 篇七
如今, 政府网站已成为地方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渠道, 也是地方政府对外集中办公和向公众提供信息的重要平台。但调研结果也发现, 上述政府网站也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是网速慢、信息不集中、更新不及时、重形式轻内容等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的政府网站, 寻找所需信息, 要耗费很长时间。这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值得注意的是, 相比以往,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力度有所加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视为中国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步入法治化的标志, 舆论曾兴奋地将其视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意义上的原点”, 认为从此政府不能再是信息垄断者, 中国进入了“政府信息公开时代”。我们看到了可喜的变化:政府官方网站遍地开花、新闻发言人实现制度化、多个地方政府争相在网上晒账本。但也应看到, 有些地方官仍在殚精竭虑地寻找捂盖子的对策, 老百姓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就公开, 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就不公开。
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两年来, 所取得的成效是巨大的。但是, 条例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首先, 对公众权利重视不够。政府虽然制定了信息公开的法规, 但并未将信息公开视为公众的一项权利, 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次, 信息公开立法规定笼统, 信息公开与保密文化冲突。尽管立法中以列举方式排除了部分不予公开的信息, 但从总体上来说, 在实施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经历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文化的冲突。一方面公众希望通过获得政府信息监督政府和参与国家管理, 而政府则希望通过控制信息谋求行政便利。再次,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不当, 权责主体不明确。由于权责主体不明确以及责任主体的缺位, 加之缺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评估与监督, 导致了权力主体怠于履行职责,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了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以及随意性等问题。最后,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利救济问题。没有救济的权利只是虚空的权利, 救济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缺乏根本而有效的保障。
二、信息公开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及意义
1. 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 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 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 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 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 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会产生极大的抑制作用, 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 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而且, 只有让公众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判断力, 才能不断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实践也证明, 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 社会才会越稳定。
2. 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和约束公权力的滥用, 并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
没有充分的知情权, 公民就难于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赋予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权利, 从而使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机制更加完善, 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一剂良药。信息的开放与披露是政府廉洁的保障, 将会有效抑制在传统行政方式中容易滋生的公权力滥用现象。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 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 并使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升了执行效果,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
3. 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推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建设
事实证明, 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 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此外, 政府信息公开还可以让政府积累的信息资源为企业和公众所用。例如, 可以将各种有关市场、投资建设项目数据提供给企业, 帮助企业提升决策与经营的效率等。一国经济的发展与该国企业的经营效率密切相关, 政府用信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就是在用信息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 随着电子政务等新的信息手段的应用和国家政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1. 在思想上, 应坚持统一思想认识,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
要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要以真正认同、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思想前提。只有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真正认同正确的行政理念并且把它们内化在行政文化的执行之中, 行政公开制度化建设才能有持久的动力。同时,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 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加大宣传《条例》的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 提高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能力。
2. 在立法上应加快和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以前靠行政权力推动, 缺乏法律基础, 一些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没有公开;法律的明确规定, 会约束政府行为, 一些非理性公共权力的行使会受到一定抑制。其实, 一些地方存在公权力被滥用,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被打破后, 公众知情权得到尊重, 就可以自由表达, 从而制约政府权力行使的非理性。因此, 必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行政公开必须实行制度化、法制化, 这也是西方国家行政公开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
3. 在执政上应建立法治化、高效化、便民化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公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民主政府, 因此能够较大程度地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并激发公民参与的热情。无论是人权、财权、还是项目审批权、征收征用权的行使, 凡是信息公开、透明的地方部门, 滥用权力的情形都会有一定限度的抑制。法治政府是便民政府、服务政府。政府为民办事, 为民服务, 首先必须向办事、服务的对象提供信息, 告诉他们办事和服务的时间、地点、手续及有关要求。法治政府是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政府, 是廉洁政府。因此各地各部门信息必须公开、共享, 减少相互推诿、相互扯皮, 减少各地各部门为获取管理信息而造成的重复劳动, 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
4. 政府应当积极引导规范公民参与公共政治活动
公民参与是公民意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活动, 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政府的积极引导可以促进公民由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的转变, 使公民参与不再是被动的、强迫的、盲目的行为, 而是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行为, 从而增强公民参与的有序性、有效性及理性。为此, 政府必须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服务, 提供更多的渠道, 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 及时发现并适当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公民参与需要有很好的组织、协调, 需要有防范参与者矛盾和冲突的措施, 政府承担着对公民参与进行规范、防止公众行为失控、保证公民参与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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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透视法治政府建设三大走向 篇八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今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举行的首次全国两会,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立规矩 法无授权不可为
“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话语掷地有声。
于法有据的对立面自然是法外设权。以名牌评选为例,一些地方是由质监部门来负责此项工作。虽然名牌产品的评定表彰,对于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事实上这种评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一些地方就频频出现“花钱买名牌”“名牌漫天飞”现象。
代表委员认为,发生在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身上的权力“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权力运行偏离了法治轨道。今年国家提出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切实迈向“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有力措施。
浙江是全国最早公布权力清单的省份之一。制定清单时,省政府要求各部门一个月内上报所有的行政权力,逾期不报一律作废,结果57个省级行政部门合计上报各项权力1.2333万项,远远超出原先七八千项的预期。
经过半年时间清理,去年浙江正式公布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里,权力从1.2333万项减少到4236项。此外,浙江还推出了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三张清单一张网”,构成了浙江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自身改革的主抓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省长李强说,审批制度改革错综复杂,政府部门很难割自己的肉。有的部门减的都是次要的或次重要的审批事项;即使明令削减的,也会通过备案制、承诺制等多种形式“复辟”。“只有完全依据法律法规来划定权力界线,把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权力的整体改革结合起来,审批制度改革才能不断深化,并真正起到撬动政府自身改革的作用。”
真转型 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宁可项目早批半年,也不要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记者在基层调研时,许多企业家对政府部门审批难、审批慢的意见最为集中。
许多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中央提前完成了本届政府减少1/3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成绩确实来之不易。但同时也要看到,“简政”只是“放权”的第一步,权力是否切实下放,关键还要看政府行政能否由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成功转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府效能。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担心,“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会阻碍简政放权的实际效果。所谓“最先一公里”是指简政放权仍不到位,例如目前国家部委仅关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审批事项仍高达700多项。“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政策措施落实存在“中梗阻”,改革措施被层层过滤,“滤一次就减少许多,真正能落实到民营企业的已是少之又少了”。
政府真转型,首先要放真权。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金笛说,要放就真放,不能放了这项权力,还有其他权力来制约你。例如,电力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了,但规划权还在上面,项目没在规划里地方照样审批不了。
政府真转型,还要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办事人员跑一趟就能把过去跑几趟才能办完的事情办好,电子政务系统里还有最晚办结时间警告来督促,这些都是有效提高政府效能的好办法。
政府真转型,还要把精简的权力转好。身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说,现在不少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老百姓提供养老、慈善、物业维修等公共服务,效果都很好。“我觉得政府放权不能一放了之,还要把权力交给可以信赖的中介组织,并加强监督。”
强监督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
“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引起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
东部某省曾经做过一个统计,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需要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占到90%,省政府40个工作部门中只有办公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和研究室等5个单位没有审批职能。
过于集中的权力若失去监管,小则人浮于事,热衷审批轻视监管;大则成为腐败高发地、重灾区。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大案往往发生在公权力大的部门和岗位,正是因为这些官员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必须有体制机制保障。辽宁省阜新市近年来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等“风险点”制定重点监督的制度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重点项目招商合作等领域实行决策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说:“政府管好自己分内的事是最重要的,不要留恋所谓的权力。权力减少了,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小了。”
代表委员建议,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现在还要重点整治“中介机构”的隐性腐败。有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审批部门指定的,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企业没有选择权;有的中介服务耗时较长,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重影响审批进度;有的中介机构收费偏高,动辄几十万元,“盖章收费”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态度不好、办事效率较低。这些问题都要切实引起重视,拿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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