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助管理规定(共8篇)
1.公司补助管理规定 篇一
关于公司放假值班人员伙食补助规定
为提高公司员工放假期间留厂值班的工作积极性,现制定值班人员放假的伙食补贴标准,具体的相关补贴内容和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人员:公司保安、电工。
2、适用节日: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伙食费补贴金额每天20元/人。
三、补贴规定
1、根据公司全厂放假天数计发值班补贴费用(春节放假除外)。
2、如全厂放假期间饭堂正常开餐,值班人员当天不进行伙食补贴。
3、需要放假值班的部门负责人,在放假前一天填写《公司放假值班人员伙食补助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核对后交由财务确认再领取补助。
附:《公司放假值班人员伙食补助申请表》
编制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2.公司补助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会计弹性化
一、引言
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西方主流国家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促进了凯恩斯主义的兴起,政府对于经济的矫正和修复作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直到今天,政府补助仍然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济体系之中,数以亿计的企业获得政府的补助,同样也面临着如何对于这样一项特殊的活动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补助更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对调节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引导新兴的产业发展壮大等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而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似乎又有着新的命题,新一届政府上任之后,分批次下放了诸多的行政审批权,政府补助将朝着调节经济结构、服务经济实体的方向发展。政府补助在会计信息中的如实反映,有着新的时代背景。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无偿从政府获得的资产。无论是现行的会计准则,还是流行的会计教科书,都非常注意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投入的资本区分开来。因为从会计的角度分析,政府一旦以投资的名义投入资本,就成为了企业的所有者之一,双方任何的交易都应该通过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进行处理;而政府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者,对于企业实行或鼓励或救助的无偿付出,才是政府补助关注的范畴。此外,政府对于企业的一些经济支持,并不能直接使企业获得资产,比如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下没有出现资产转移,相关事项无法用复式记账法予以反映,因此也不在会计意义上政府补助的范围之内。政府补助的形式非常多,只要是政府无偿拨付的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都能够叫政府补助。政府既可以直接给钱,还可以贴息,也可以直接把土地使用权等划拨给企业。政府补助进入到企业之后,会以不同的形式在企业的会计循环中进行核算,根据不同形式,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以长期资产的方式存在于企业的会计循环当中的。企业只有通过自身对这项资产的使用才能实现企业从这笔政府补助真正得到好处。也因为这个原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要随着资产使用的节奏逐步转入每一期的损益当中。因此,这时需要同时用资产和递延收益科目来反映政府补助形成长期资产的事实,并在每一期间用资产的折旧和当期损益的确认来反映资产的使用和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后其他所有的政府补助。同样的,这些无偿获得的资产,有的直接就补偿了企业在当期的损失或者是以前年度的损失,这个时候资产的经济利益已经被企业实现,相关金额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有的资产则对未来企业的费用和损失有关,这些资产也要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当其确实弥补了那部分的费用和损失时,才能逐步转入当期损益。
我国现行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是我国2006年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与欧美全面趋同的成果。这个准则对于政府补助的定义首次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其确认的条件和计量的方法,并规定了相关披露的要求。取代了过去对于政府补助的分行业规章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出台标志着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步入了规范化的时代。然而,这个与国际高度趋同的准则也在实际运用中给企业造成了许多困惑的地方。其对于政府补助的定义,确认条件和处理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然而从实务界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分析,虽然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实现了从无到有,并且尽可能地同国外的准则实现了趋同,然而实际会计处理中却是问题频发,本文试图从莲花味精案出发,对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进行深入探究。
二、莲花味精政府补助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2014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051号》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052号》,对于河南莲花味精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2006年至2009年间的违法行为和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2007年至2008年间未能及时识别莲花味精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了处罚。其中,针对莲花味精的处罚决定认定莲花味精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违法及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其中的违法行为是指莲花味精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在没有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款项的情况下,将合计金额高达4.944亿元的政府补助直接入账。这使得原本会连续两年报告亏损的莲花味精实现了连续两年的盈利,进行上述操作后,公司2007年和2008年财务报告中所报告的利润金额分别变为2000多万元和1000多万元。而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是指莲花味精在2008年,将总额为4167万元的两项政府补助直接用于冲减企业的生产成本,这虽然没有改变莲花味精在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但是对其利润的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莲花味精收到的补助均为权益类的政府补助。在2007年的财务报表中,莲花味精披露的政府补助一共是三笔,具体补助明细如表1列示。
通过表2中莲花味精在2007年对于营业外收入具体项目的披露分析,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金额与其披露的政府补助金额一致,说明莲花味精在对于这三笔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将其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从表3可以看到,企业经营性现金流中所收到的政府补助现金与这三笔政府补助金额的总数一致,说明企业在2007年度已收到了这三笔政府补助。
然而在2007年的财务报告中却并没有任何与金额高达1.944亿元政府补助相关信息。这笔政府补助没有出现在损益类科目的明细中,更没有出现在政府补助的明细披露项下。从该公司在2010年8月公布的《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事项的公告》中可知,莲花味精对于2007年与政府补助有关的调整项目调增为2007年营业成本1.944亿元,并调增2009年期初未分配利润1.944亿元。由此可以看出2007年莲花味精将1.944亿元未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额直接计入了营业成本中,并且没有在年度报告中对这笔政府补助进行披露,从而使这笔补助被掩盖在公司的损益数字当中。
莲花味精2008年财务报告中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2007年如出一辙。在应该披露政府补助详情的地方,仅仅披露了三笔总金额在627.4万元的政府补助项目。从表4、5和6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笔政府补助同样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然而,高达3亿元的政府补助信息并未出现在财务报告中。此外,另有两笔总金额高达4167万元的政府补助同样没有出现在应该披露政府补助详情的地方。根据莲花味精发布的《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事项的公告》,上述的政府补助在2008年均被公司用于冲抵营业成本,并且没有在政府补助的明细中对外进行披露。
(二)现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案例分析可知,现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补助的判断标准有待明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于政府补助这一核心概念的定义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这个定义看起来较为直接,但是判断的标准却并不明确。从准则本身的设计思路而言,该准则针对于政府补助的定义,主要将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对企业进行的补助行为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对企业进行的投资行为相区分开来。因此无论是在定义上还是在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都花了较大篇幅对如何区分这两种行为进行了论述。对于其他属于政府补助的行为,准则和相应的应用指南只是采取了举例子的方法,笼统列举了若干适用本准则的情况。然而,现实中政府对于企业的补贴措施是多种多样的,靠枚举法是不可能涵盖所有这些形式的,所以企业在实务中缺乏判断的依据。从案例中可知,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什么样的事项应该被纳入到政府补助当中仍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标准。这也就使得有些应该被纳入政府补助范畴内,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金额藏匿在财务报表当中,难以被发现。莲花味精在两年的时间里面,竟然没有将一共4笔,金额超过4.5亿元的政府补助纳入到正确的核算和披露范围之内,从侧面上反映出对于政府补助的定义本身就留下了对于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弹性化运用的可能。
(2)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有待明确。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确认政府补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政府在批准发放政府补助时所提出的条件企业能够满足;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然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中,无论对于资产类还是收益类政府补助,都明确写明需要在政府补助“取得时”进行入账。对于这个“取得时”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取得时”应该做实际收到款项时来理解;而“取得时”也可以被理解为政府确认会补助企业的时候,也就是政府发文的时候。第一种理解同准则正文中所规定的确认标准出现了明显的区别。市面上流行的一些会计教材更是直接采取了第一种理解,认为无论是对于资产类还是在收益类的政府补助,大部分情况下都应该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时候对政府补助予以确认。只有当有明确规定,企业能够按照特定商品的销售量或储存量定额计算获得补贴的时候,企业才能够对这些政府补助在销售或取得商品时按照应收金额确认政府补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的教材也有类似的表述。
从理论上而言,按照现在流行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说法,只要“实质上”这个事项已经发生,那么企业就能够对这个会计事项去进行确认。站在这个角度上,企业只要确认自己“能够”得到政府补助就可以确认相应的政府补助,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正文中所提到的确认条件就体现了准则制定者对于“实质重于形式”的遵循。然而,笔者认为,政府补助不同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事项,其是政府对于企业的一种补贴,而不是企业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企业能否得到这笔政府补贴,能够得到多少,主动权完全在于政府。政府通过发布公文的形式表达的至多只能叫做“拟发放补助”,此时企业是否能得到相应数目的补助仍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确认,是对一个虚拟的意向进行确认,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有人认为以政府的补助决定为确认标准还体现了复式记账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依据的要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如前文所言,政府补助与企业普通的赊销是不同的,企业无偿获得政府补助的权利并没有事实建立起来,这与销售已经完成时企业对销售收入的权利已经建立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笔者认为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应该以企业确实收到政府补助金额的时点为准。这样做既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衡量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同时也并没有违反权责发生制这一基本的会计假设。
本案例中的莲花味精之所以将两年总金额高达4.944亿元的政府补助纳入到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报表中,企业盈余管理的可能性非常大。由上文可知,莲花味精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报告的利润仅为2000多万元和1000多万元。如果没有这两笔巨额的政府补助入账,那么该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将分别报告金额高达1.7亿和2.9亿元的亏损。企业将这两笔已经得到政府批文的补助进行入账,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这在事实上确实导致了该公司在这两年利润的“虚增”。
(3)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式有待规范。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在涉及到收益类的政府补助时,只将情况分为弥补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和企业截止本期间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准则用了“费用”这个词,而费用究竟指的是狭义的期间费用还是广义上的生产成本,准则并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现实情况当中,企业完全有可能因为主营业务成本的原因申请政府补助并得到批准,由于准则与指南当中本身的规定是不明确的,企业就会以申请政府补助的原始意图为由,将这些政府补助业务用于直接冲抵营业成本。政府补助并不是企业的一般性收入,其不同于普通的营业收入来自日常的经营活动,这种补助通常不属于日常范畴之内,带有偶发性,哪怕补助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某些企业经营上面带来的损失,这种收入也只能计入营业外收入,才能实现收入与成本更好的匹配。实际上,通过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对于企业的政府补助所列举出来的会计处理方式,无外乎是两种,一种是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之后随着资产的使用或是费用的发生计入当期损益;另一种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无论是哪一种处理方法,这些政府补助在计入当期损益时都进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这也反映了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时所应该持有的正确的会计理念。
从上述案例分析,莲花味精连续两年将政府补助的部分项目计入了企业的营业收入,这种作法至少是缺乏法规支持和理论依据的。虽然在本案当中,莲花味精的两笔金额较大的政府补贴,在申请的时候分别是请求弥补公司在原材料和人工费用方面的损失。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补助能够以这个原因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然而,由于政府补助是企业在面临较大业绩压力的时候时常会选择的一种方法,导致企业希望能够利用政府补助来最大程度地美化和粉饰自己的财务报表,进而选择能够达到上述效果的入账方法。而由于现行会计准则本身并没有清晰规定政府补助的入账科目,因此莲花味精才会明目张胆地进行这样的会计处理。除去在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用于弥补原材料和人工费用的政府补助,莲花味精还在2008年将两笔分别为环保补贴和淘汰落后产能补贴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抵消。如果说上面4.944亿元的账务处理能算作是利用会计准则本身留下的弹性空间的话,将这两笔共计4167万元的政府补助冲抵生产成本就是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了。凑巧的是,这四笔处理错误的政府补助全部无法从财务报表中被找到。更何况,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052号》,莲花味精原本试图将另外一笔金额为575万元的节能技术改造补助也纳入到生产成本的抵减项中,而这个做法被2008年担任公司审计工作的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并予以纠正。综合以上种种情况,莲花味精显然对用政府补助抵消生产成本的好处非常感兴趣,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会计准则当中亟需对政府补助进入的具体会计科目进行更为正确完整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改进意见
通过对莲花味精这一典型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案例的分析,可以清楚得知,虽然莲花味精对于上述的种种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负有主体责任。但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身就为一些违规违法的会计操作提供了机会。16号准则在定义上虽明确但抽象,对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多有模糊不清,这些均为会计处理的弹性化留下了隐患。本文从案例中反映出的三个突出问题入手,提出一些会计准则修改的建议。
首先,定义是一个会计要素的基石,现行的政府补助定义简明但缺乏操作性。应该将政府补助的定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应规定政府补助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和必须取得的文件。用法定程序和明确的原始凭证当作现行定义的有益补充,可以为企业判断一件事项是否是政府补助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同时,也可以模仿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实务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判断难点进行梳理和总结,给出参考意见,以便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分辨政府补助的外延,避免对于政府补助的多记漏记。
其次,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应该明确为收到政府补助的时间,有必要对准则中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进行修改,以更加明确地规定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同时,因遵循固定政策获得按量定额政府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沿用现在按照应收时点和金额进行确认的方法,但要更为明确地做出规定,将能够符合这样条件的各级政府的补贴政策一一列举出来,以使企业有明确的参照。
最后,应在准则的正文中明确说明政府补助只能通过营业外收入的方法进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实际上在应用指南中,每一个当期损益的后面基本上已用括号标注了营业外收入。因此准则正文应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应通过营业外收入这个科目来进行处理,以便进一步规范企业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同时进一步明确营业外收入与政府补助的勾稽关系。
四、结论
政府补助是政府实施大政方针政策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莲花味精的实际案例发现,在造成企业政府会计处理乱象中,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存在着定义判断标准抽象;会计要素确认时点自我矛盾;会计处理方式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会计准则的弹性化,为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打开了大门。因此,本文针对各个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的方向和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使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更具体,更有操作性,让企业能够有一个明确、一致的规则去使用和遵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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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补助管理规定 篇三
宝钢集团旗下即将再添一上市公司,主营快速消费品金属包装的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将于6月正式登陆上交所。
该公司是否值得投资者持有?相较于新股中签这种靠运气的事情,多数人面临的是新股开板后买还是不买的投资决策。如今,“开板就卖”已经过时,不少次新股在连续涨停结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横盘整理,股价出现第二波强势上涨。同时,宝钢包装作为国有控股企业,预计将享受国企改革的潜在红利,尤其在2015年国企改革推进的重要年份。招商证券、申万宏源等机构给予宝钢包装积极评价。
不过,公司的业绩表现却乏善可陈,2014年度增收不增利,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此次上市,又得到宝钢集团的哪些支持?《投资者报》记者就以上问题,于上市前夕采访了宝钢包装,并得到公司的解答。
政府补助令业绩增长
公司近一年的业绩表现并无太多亮点。2015年一季度和2014年度,公司营业利润同比都出现了下滑,多亏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补救”,才使得净利润维持在增长轨道。
2015年一季度和2014年度,公司营业利润分别同比下降30%和9%,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却实现了36%和0.8%的“逆增长”。《投资者报》记者通过查阅招股说明书发现,这种“逆增长”得益于以政府补助为主的非经常性损益。例如在2014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为1668万元,占净利润的比重达13%。而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构成是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2014年,政府补助金额接近2000万元,约是2013年的两倍。同时,仅在2015年第一季度,政府补助金额就高达1400万元,不出意外,2015年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会再创新高。
虽然公司认为,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不造成重大影响。但正是由于非经常性损益,才使得公司2015年一季度和2014年度的净利润保持同比增长。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宝钢包装的净利润其实处于下滑状态,2014年同比下降6.7%,2015年一季度更是同比下降37.4%。
宝钢集团再添上市企业
宝钢集团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持有宝钢金属、华宝投资等股权,间接控制宝钢包装83.2%股权。作为宝钢集团重要业务板块之一,宝钢包装此次上市,得到集团的哪些支持?
宝钢包装回应称,“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公司与宝钢集团旗下另一公司——宝钢股份,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向宝钢股份购买DI材和普通马口铁,且关联采购占比较高。公司在招股书中称,关联交易的存在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生产钢制二片罐所需的DI材在国内只有关联方宝钢股份能够批量生产。同时,宝钢股份在普通马口铁产品上处于龙头地位,宝钢包装的客户出于产品质量的考虑会指定公司从宝钢股份采购优质普通马口铁。而且,公司有保障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制度和机制,例如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或参照第三方价格确定、表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等。
但公司同时承认,如果不能与关联方严格按照有关协议做到关联采购公允合理,则仍有可能对公司的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宝钢包装近年来关联采购整体呈下降趋势。2012年~2014年原材料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3.1%、18.3%和13.5%。证监会在4月底给宝钢包装的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关联采购额下降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安排等情况。宝钢包装在之后的更新稿中给出采购额下降的两个原因:铝材采购量上升,钢材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下降;印铁业务来料加工比例提高,普通马口铁关联采购量下降。
海外子公司暂亏损
宝钢包装有两个海外子公司——越南制罐和意大利印铁,目前都处于暂时亏损的状态。越南制罐2014年度亏损333万元,意大利印铁则亏损1128万元。其中越南制罐在宝钢包装的子公司中占有重要地位。截至2014年底,宝钢包装及下属公司尚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共14单,其中有6单是由越南制罐执行的。
2014年上半年,越南曾爆发针对中资企业的打砸抢事件,但宝钢包装表示:“子公司越南制罐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未因该事件发生人员财产损失,生产经营保持正常。”
公司2014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受子公司意大利印铁亏损的拖累小幅下滑,同时,2014年期间费用合计增加9786万元,这都蚕食了公司部分利润。
4.某公司政府补助奖励办法 篇四
申请获取政府补助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所属各企业、部门利用政府各项优惠政策,通过申报获得政府项目奖补资金及税费专项减免等方式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安全、环保、项目建设、税收返还等类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获取政府补助资金对应的奖励范围为各部门参与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奖励额度以上级公司文件为准。第五条 奖励金额原则上根据取得政府补贴金额的1%计算,最低1000元,奖励上限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到账后,奖补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与相关参与部门协商,根据部门贡献度、参与人员范围、工作量大小、奖励额度等形成奖金分配方案。
奖金分配方案应由参与奖补事项的有关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的报企业管理部审核,奖励金额高于(含)1万元的报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党委会)审议。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审议(审核)通过的奖励方案,由企业管理部依据会议决定或审核结果编制奖金分配表,经企管部负责人、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签后交财务部审核兑现。
5.简惑公司员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篇五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
XXX
,是
简惑女装有限公司生产部 的一名在岗职工。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公司申请补助。我的家庭是一个十分普通的家庭,家中收入来源有限,主要靠我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计,所以经济状况一直比较拮据。现儿女就读于学校,每月都要花费整个家庭一半的收入来供她读书,由于家庭收入仅仅来源于我一个人,支出的项目比较多,所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艰辛深刻影响着我的儿女,家庭的困难已无力支持儿女完成他们的学业,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
我本不愿给公司领导添麻烦,但巨大的开支已使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入不敷出,生活上难以为继。我希望在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领导的关怀、组织的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我将会更加勤勉工作,回报公司。特此申请,望领导核查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
6.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办法 篇六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订定的。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有子女就学,并符合申领规定者得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三条
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每学期在注册后申请,按肄业学校等级依下列规定金额申领。
(一)肄业专科以上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1700元整。(二)肄业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700元整。(三)肄业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500元整。(四)肄业小学者每人每学期补助400元整。(五)肄业幼稚园者者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整。
(六)员工子女就读学校是以教育当局已立案者为限,已立案私立补习学校得比照办理。
(七)职专前三年比照高中标准发给。
(八)公费生或享有其他公费待遇者不予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在本国境内取得户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为限。
第五条
员工依本办法申请补助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学校在学证明书等证件,呈由各该单位主管查对后转送人事主管单位转呈核发。
第六条
如配偶同服务在本公司者,应择一申请,不得重复。
第七条
员工请领补助金如有虚报、冒领或重领等现象之一者,一经查明除追回已补助金外并得移请惩处,其单位主管并受连带的处分。
第八条
申请教育补助费的员工每学年上学期的申请,应于9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为限,下学期则3月前正式任用者为限。
第九条
7.公司补助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会计准则
一、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现状
(一)总体概况。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4年A股2 537家上市公司公布的半年报中,共有2 235家上市公司披露在本年度上半年收到政府补助,比例高达88.1%,合计收到政府补助金额高达322.63亿元。而在2013年年报有关政府补助的披露中显示,95%的上市公司将政府补贴收入囊中,累计金额约为1 120亿元。
为了更好地研究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的现状,本文在已公布2014年半年报的上市公司中,选取了营业外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中包括的计入当期损益政府补助金额较大的2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金额较大对其利润影响较大,存在利用政府补助金额调节公司利润的可能来提升业绩,依据会计准则应该合理详尽地予以披露,因此大额的政府补助金额更具有研究价值。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笔者利用国泰安CSMAR数据库进行查询统计,并在上交所、深交所网站查阅了上市公司2014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按照股票代码、公司名称、补贴金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政府补助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总额比例这几类内容将其数据进行汇总,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在20个大额政府补助样本中,其中中天城投政府补助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最高,达8.12%。东方航空、中国国航、金隅股份三家企业政府补助金额占利润比例均高于100%,这表明,如果扣除政府补助项,企业的利润为负。例如,东方航空半年报中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其营业亏损为2 313百万元,而大额的政府补助为企业弥补了大量亏损。
下页表2是利用SPSS软件对样本公司政府补助金额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及其大致的频数分布图(见下页图1)。从标准差可以得出,上市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离散程度较高;中值小于均值,说明在样本公司数据中金额巨大的公司占少数,但足以将平均值拉高。由此可以推测各个上市公司之间收到的政府补助差距极大,存在政府重点扶持的上市公司。中国石油(股票代码:601857)高居上市公司2014半年报政府补助榜首。2010年,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中国石油的政府补助款项所依据的正是这个文件,在2014年到2020年这七年中,中国石油依然有机会获得每年数以十亿多的增值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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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形式分析。通过对20家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目前政府补助事由种类繁多,对上市公司的补贴大致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第二类是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第三类是行政上的安排。目前根据法规、政策规定,有依据可查的补贴包括节能补贴、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补贴、智能制造专项补贴、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等,这些补贴主要是为了促进新兴产业如新能源、节能减排、智能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发展而设立。表3是通过查询上交所、深交所各上市公司2014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政府补助内容的披露,对其补助事由进行总结。
(三)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行业分析。通过对20个样本公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类,利用CSMAR数据库进行统计,结果见图2。
通过以上数据统计分析可以得出,政府补助金额因行业不同而不同,其中补助金额最多的行业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次是航空运输业,第三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政府补助的主要来源是进口增值税返还等政策性条件。这种类型企业大部分属于政府主导型企业,具有很强的行业垄断性,因此需要承担很大的政策性风险。政府对于这种由于出台国家政策而引起的亏损予以补贴。
(四)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动因分析。
1.ST公司利用政府补助金额进行保壳。通过查阅上交所上市公司2014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对部分得到政府补助的ST公司进行统计,得到下页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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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补助金额较大,部分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利用其保壳。由表4可以看出,ST公司得到的政府补助金数量较多,其中*ST明和在政府补助的调节下其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虽然其他公司政府补助金不能弥补其大额亏空,使公司由亏转盈,但这笔不小的数目对公司的利润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得到大额政府补助。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主要包括电力、煤气、供水行业,这些公司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收效较慢,考虑到生态、安全、企业规模和价格因素,政府通常会对其进行补贴。本文通过对样本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得到表5。
由表5可以得出,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政府补助金额占利润总额较大,其中占比最大的是东方航空,高达886.83%,由此可见若无该项补贴,其公司业绩必然不尽如人意。通过查阅其财务报表附注可以看到,该公司政府补助金额来源于航线补贴、航空枢纽港建设补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体现了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扶持。政府的财政补贴实际上是政府通过这种补贴来向民众提供公用事业、公益性事业方面的社会福利。
3. 地方政府业绩驱动。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提供巨额补贴帮助其增加利润这一现象已经习以为常,尤其是当地龙头企业更是屡见不鲜。政府之所以愿意向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原因之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住连续亏损面临退市威胁的公司的上市资格而向其提供补贴,让其能够通过会计手段改变连续亏损的纪录,逃过退市。二是企业的经营结果可以为政府带来较高的税收,其GDP也有巨大的增长,为地方政府带来较高的业绩表现。而且企业为当地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对政府来说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入资本和政府补助区分混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主要为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特征有二:一是无偿性、有条件;二是直接取得资产。2013年TCL集团51亿元债务豁免存在此类问题。2009年11月,TCL集团与深超公司在深圳共同投资建设华星光电项目。合作方深超科技主要代表深圳市政府,作为扶持集成电路及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运作载体。2013年6月14日,华星光电累计收到深超科技用于面板项目建设的委托贷款51.01亿元。按照前期项目条款,华星光电已达到债务豁免所需产能条件,深超科技对51.01亿贷款予以豁免。TCL集团表示,该笔委托贷款豁免属于一项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深超科技按45%初始投资入股华星光电,并且按照公司化运作,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这并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征。所以,深超公司的资本,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符合政府补助特征,其豁免的51亿元债务,也不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确认。
(二)政府的非投资性资金并不均属于政府补助。由于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并非所有来自政府的非投资性资金均属于政府补助。例如为进一步刺激民众消费,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促进循环经济,国家出台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这项政策以服务民众为目的,因此补贴的最终受益人是消费者,企业只是审核人、批复人和间接受益人。从政府取得价格补贴后并没有增加其单笔销售收入,而只是其产品的付款人从单一消费者变为消费者和政府的组合。因此,企业取得的补贴实质是日常经营活动中商品销售收入,而不是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因此不能算作政府补助。
(三)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务中区分困难。政府补助被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中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虽然会计准则将其界线划分得较为明确,但会计实务中具体区分却并不容易。例如利尔西化学股份公司(股票代码002258)在2012年公告中披露:公司收到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转下达2012年第一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计划的通知》(绵市发改产业[2012]909号)。依据该通知,公司“吡啶类农药废水综合治理技术研发及示范装置建设”获得补助资金300万元。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先计入递延收益,待项目建成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按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同样,华菱钢铁(股票代码:000932)在2013年报中披露,该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金5 000万元,主要用于公司节能、环境综合治理技术研究项目,公司认为该项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并且有关费用已经发生,因此全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由此可见,同样是节能环保项目改造,不同的公司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两者区分困难,政府补助极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操控利润的有力手段。
(四)政府补助确认时点混乱。由于资金批复手续的复杂,经常会出现资金到位和取得正式批文出现时间差的问题,部分上市公司在会计确认政府补助时点时并不准确。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然而,在确认政府补助时,根据谨慎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进行计量。政府补助是否可以在实际收取前予以确认要看企业是否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凿证据。会计准则规定,定额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否则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五)政府补助信息披露存在不足。除上述会计处理问题之外,上市公司在政府补助披露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营业外收入项下仅列示政府补助总体金额,并不对其明细项进行说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均将其明细予以披露,但明细项目中存在“其他”项不予以说明的情况,并不能给投资者以详尽的信息。
再者,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规定,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例如: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等。个别上市公司在收到巨额补助的情况下却未披露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绝大多数披露会计政策的公司基本也仅仅是复述会计准则的原文,并没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解释说明。
三、改进建议
(一)给上市公司政府补助应慎重。在资本市场不成熟阶段,政府为了帮助企业对股份制的深入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介入却并没有减少,反而在上市过程中,政府也成为了获利者。企业得到巨额补助,增加收入,政府因而可以创造较高的业绩,这是一个看似“双赢”的结果,但却与资本市场的初衷背道而驰。资本市场是为有经营能力的公司提供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平台,优胜劣汰才是资本市场的生存王道。但政府用补贴为失去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保壳,为本不该得到补贴的公司提供支持,这种过度的介入让资本市场失去了其该有的运营规则,其竞争也不再公平。
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要随意介入市场,特别是对一些承担了公用事业、公益性事业服务的上市公司,政府虽然有理由提供补贴,也必须加强监管,不能让补贴最终演变成为这些企业的高福利。
(二)会计处理应规范。首先,应明确政府补助的概念,其无偿性意味着受益方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即可获得补助,要与政府投入资本区分开。直接取得资产这项特点说明了政府补助的形式,税额减免、债务豁免等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其次,要根据政府有关批文确定该项资产究竟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用于资产方面的政府补助通常是指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前期为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除此外一般应当是与收益相关的。划分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最主要的判断标准是作为补助对象的支出是否形成非流动资产,这样更为客观,容易取证。最后,关于政府补助确认时点的问题,应该以实事求是为基本原则,依据取得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条件及证据等进行全面分析后予以判断。
(三)信息披露应充分。相关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实际情况披露企业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按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分类列报;“其他”项目应予以说明,不能因其数额较小而不予披露原因;统一披露格式。
政府补助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非常重要的一项经济内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行会计准则下,仍存在利用政府补助调节企业利润的现象,上市公司应规范其会计处理方法,详尽地对其信息予以披露,公平、透明地在市场中进行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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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补助管理规定 篇八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附表略),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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