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

2024-08-06

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13篇)

1.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 篇一

养老保险金缴纳协议

甲:民权县城关镇卫生院

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在编职工,因为乙方个人原因在年至年没有在岗上班,在乙方离职期间需缴纳的养老金(个人缴纳及单位缴纳)全部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

二、甲方在乙方离职期间保留其人事手续,现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甲方应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乙方在岗期间年至年产生的养老金单位部分,甲方应缴纳。

四、甲方承诺:在以后如有上级统一的养老金补偿政策及资金到位后,乙方同其他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五、乙方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永远放弃对甲方追讨自己离职期间养老金单位缴纳部分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乙:

2013年6月20日

2.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 篇二

关键词:养老保险,和谐社会,统筹层次

自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 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发布后, 在全国各地市、县成立了企业养老保险机构, 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完善和巩固。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农村先后进入了社会保险行列, 并成立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既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水平的巨大差异成为了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尽快的规范现有的社会养老体系成为了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必然要求。

一、看现状——三驾马车, 各行其道

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起步早, 力度大, 企业及企业职工的保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最重要的是企业减轻了负担和压力, 职工得到了安全和实惠。特别是企业改制后, 企业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并随着物价指数的提高, 养老金每年也有所增加, 基本满足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看在眼里, 乐在心头, 增强了企业职工的参保、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直由地方财政经费支付工资, 在人们心目中公务员是铁饭碗, 退休后同样享受“吃财政”的权利, 自然而然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意识淡漠, 参保积极性就比企业职工差一些。最大问题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交纳, 即企业与个人同担保险责任。而公务员个人缴纳比例较少, 个别地区个人甚至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给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造成有的地区养老保险积累较少, 支付能力较脆弱, 防风险能力较差。

农村保险起步迟, 而且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少, 待遇较低, 不能极大地提高农村人员的养老保险积极性和自觉性。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保险机构大部分地区有三个养老保险机构, 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机构, 目前的现状就是一个险种三个机构管理, 三个管理机构各行其道, 不能统筹规划, 不能公平参保, 不利于缩小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差距。

二、看未来——一驾马车, 公平和谐

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 应更人性化、合理化。公平参保, 和谐发展, 逐步减少缴费差距, 逐步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生活待遇的差距, 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高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指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这就从法律的层面理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 为解决多年存在的因征收体制“不统一”导致规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难的问题。

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改革, 不少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 但在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 解决影响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统一”问题任重道远, 虽然国家连续几次上调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缩小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距, 但仍然有“端起碗来吃肉, 放下碗来骂娘”的现象, 改变这种局面, 根本的是各地政府必须按中央经济工作的会议精神, 脚踏实地抓好当地的经济工作, 增加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 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投保基数, 退休时养老金自然大为增加, 这自然就与公务员相比缩小了差距。公平、合理、和谐的目标就逐步得到实现。

2006年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指出“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党的十七大报告更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这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就成了最重要的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从城市走向农村, 全国各地全面落实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农村养老保险列入议事日程, 各地先后成立了农村养老保险机构, 参保人数和覆盖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农民三者相比差距较大。

温家宝强调“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制度, 是开创性的重大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都建立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指出:“十二五开始, 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应该从普惠到公平普惠, 这种公平主要体现在城乡统筹制度方面, 只有通过城乡统筹的制度安排, 才能逐步理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只有这样, 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 就从主要由家庭和个人负担, 转移到主要靠政府和社会负担。毕竟随着时代的变迁, 中国的人口机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在不断的弱化, 老无所依成为了中国老龄化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 只有社会化的大保障才能与其相对应, 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无后顾之忧地合理消费来支持市场经济的运行与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贾艳丽.浅谈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促动[J].现代经济信息, 2011 (19) .

[2]孟颖颖.中国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及改革方向思考[J].贵州社会科学, 2011 (09) .

3.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 篇三

下岗、失业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算。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我省规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不含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及其职工,可按不低于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过渡到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比例。其中,职工个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今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部分由企业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原则上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的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6.农民工与企业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7.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4.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退吗 篇四

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险来说,它虽然是通过强制性手段让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社会福利,但是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如果在退休之后达不到一定的申领条件的话,也是可以申请退回费用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可以退吗?这个答案的肯定的,不过对于不同的情况来说,在退回的比例上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社保中心的规定来看,如果在退休后养老保险并没有交够15年的话,是可以在退休后国家将部门的余款退回去的,一般是将个人缴纳的比例退回到账户里面,但是企业单位所交纳的费用是不能退回的。

社会养老保险金可以退吗?在退回的申请步骤以及原则上虽然国家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具体到每个城市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社会养老体制的建立在一定的程度上说为了保障更多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但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于城镇在职员工来说是需要在退休前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金的,一般是在15年到25年左右不等,每个城市的规定不同,所需要缴纳的年限上也是有差距的。

社会养老保险金可以退吗?如果退休之后没有交满15年的话,是可以申请退回的,不过对于一些缴纳一定年限的老年人来说,有时候会选择继续缴费,直到交满15年为止;也有一部分老年人由于生活上有了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会选择申请退回。根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一部分老年人在选择购买养老保险的时候是比较慎重的.

对于社会养老保险金可以退吗?还有一些老年人并不在意,他们会考虑购买双份保险来完善老年的生活。其实购买双份保险的老年人也是大有人在的,毕竟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相弥补不足的.

5.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 篇五

工作15年为何只缴社保9.5年?

医院:社保萌芽阶段未给编外人员缴纳

6月,46岁的和化义作为福永人民医院聘用人员在该院工作,先是在凤凰急救中心B超室工作,后在本部B超室工作,8月16日因健康原因,被调至桥头社康中心从事超声工作至6月。

去年6月,和化义接到医院通知,自己达到退休年龄,必须离职。“医院开具相关退休证明,让我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可到了之后,我却傻了。”和化义称,他被告知自己的社保是从开始缴纳的,至今只有9.5年,根据新修订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他必须缴够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

为何工作15年才缴社保9.5年?福永人民医院一名工作人员称,19至社保还处于萌芽阶段,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各单位给临聘人员购买社保,所以医院没有给编外人员缴纳社保。得知和化义因购买年限不足无法领取养老金,该工作人员表示遗憾,但也没有办法。

和化义得知原因后,多次与医院交涉,希望医院能继续聘用他,直到缴纳社保年数达到15年,但医院拒绝了。

怎样才能续缴剩下年限社保费?

社保部门:尝试将社保转回老家续交

21日上午,记者和和化义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永管理站。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和化义只能将社保转回老家湖南,并续交剩下年限的社保费用,才能享受养老福利。

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永管理站信访办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她已经不记得这是第几次接待和化义,对于他的情况,她也很清楚,“上次我已经建议他到法院起诉,让法院来解决。”该工作人员称,20之前未交的保险,和化义如今没办法补交,而由于和化义属于非深户,且缴纳社保未满10年,因此也无法在深圳续交5.5年保险金。“这个问题很多人都遇到过,但这是政策规定的,我们没办法改变。”该工作人员同样建议和化义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续交社保手续。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深圳有许多“和化义”,工作时间虽早,但因为不是深户,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却未缴够年限,给他们退休造成不便。工作人员称,每次遇到这种问题,社保站都会建议他们回老家补交,不能补交的,只能走法律途径。

律师说法

和化义追缴时间已过

对此问题,记者向宝城律师事务所了解相关规定。律师肖伟东称,行政机关现阶段的处理,主要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当遇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要求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市社保机构根据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进行罚款。但如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在该问题上变得难以追责。而根据前述规定,和化义要求追缴的时间已过。

6.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 篇六

北京市某文化养老服务中心成立于2010年4月, 是经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立足于“对和谐社区建设中的文化养老问题研究”, 以“大社区, 大文化”的理念感召, 带动了一批志愿者参与“爱心助老天使行动”, 并以“养老文化先行”为核心, 把精神慰藉服务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在社区建立了不同层面的夕阳茶座。并用走进老人、了解老人、解读老人、服务老人四部曲细心面向社区, 服务老人。

2. 某文化养老服务中心主要做法

该文化养老服务中心首先为社区老人准备了大众化的“夕阳茶座”, 它以聊天的方式搭建了一个老人互相交流、沟通、展示的平台。老人们通过这个平台, 增加了生活情趣, 扩大了生活视野, 促进了邻里和睦, 维护了社区和谐稳定。不仅如此, 该文化养老中心服务还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 拥有了一支“爱心助老天使团队”, 定期深入社区、敬老院、部队干休所, 为老人进行公益演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 居家养老面临着严峻挑战, 面对多元化的养老需求, 我们做了以下几点尝试: (1) 在社区建立专家、机构、志愿者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该文化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了由专家指导下的志愿者队伍, 针对老年人各方面需求, 开展日间照料、精神慰藉、心结疏导和文化娱乐服务, 为助老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2) 建立奖励引导机制。我们对长期从事助老服务的志愿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积极宣传阳光老人的事迹, 用他们的事迹引导社区老人转变观念, 调动自身潜能, 享受阳光生活。

3. 某文化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经验和问题

目前, 北京市西城区的社会组织蓬勃兴起, 但这些社会组织力量薄弱, 还需履行部分政府职能, 但社会组织做这些公益化行为却付出了企业化的成本, 我们也缴纳与企业等额的税收, 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举步维艰。

改革财政资金使用办法, 将公益组织分成等级, 并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接, 有利于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持续发展和提供服务。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要遵从财政资金使用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及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持续性, 现行财政规定亦颇多掣肘, 现行财政体制中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 包括用于购买服务的钱不能用于社会组织人员工资, “财政不能养非政府体制范围外的人”, 也不能用于购买笔记本、桌椅等固定资产, “否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对人力成本为主的倡导性项目, 人员工资肯定是补贴重点。社会组织的情况复杂, 政府资助方式也应当灵活精细, 提供场地、收费减免、购买设备、薪酬补贴, 都应当是方式之一。”

养老服务与需求明显不协调。场所、设施的改善难以“量身定做”。服务项目拓展、服务设施提供受限, 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尽管一些社区在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上尝试性地做了一些工作, 但这些整合基本上建立在提供服务者的认识上, 整合力度和范围都很小, 尚没有从制度措施上给予明确的规定。此外, 如何更好地整合志愿者资源, 发挥其作用, 也缺乏实质性的激励机制和措施。

摘要:为了应对越来越严峻的养老形势, 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被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本文以养老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为主题, 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供给模式在我国的运用做了一些探讨。北京市作为走在全国前列的城市, 其在养老服务领域的相关探索也走在我国其他城市的前沿。本文通过对北京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以北京市某文化养老服务中心为个案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发现北京市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虽然建立了养老服务购买机制, 也提供了相关的政策优惠, 但是在实际的购买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如政府干预度高、购买力度不够、流程缺乏规范、效果缺乏评估等问题。本文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与角色定位、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限制等方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之后, 为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购买机制提出了明确政府角色与职能、扩大购买范围、规范购买合同、健全评估机制、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等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购买机制

参考文献

[1]徐陪陪.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 2012.

[2]沈龙云.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城市养老服务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 2013.

7.未婚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等 篇七

问:2008年8月,我在和男朋友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了一个女儿,后来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我们在给女儿上户口时被要求缴纳一笔数目不小的社会抚养费。请问,我们现在已经是合法夫妻,女儿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因此,你们女儿是非婚生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2、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继承吗?

问:我哥在出差时因车祸死亡,后认定为工伤,单位赔偿了一笔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现在嫂子要求继承。请问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可以按遗产继承吗?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

3、借车造成交通事故出借人有责任吗?

问:我一朋友经常找我借车,我最担心其借去造成交通事故。请问,万一车借出去造成了交通事故,我有责任吗?

答:借车出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开车人应该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你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你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4、房东可以擅闯我承租的住房吗?

问:2008年2月,我租了一套住房,租期两年,租金一年一交。2009年2月,房东提出涨租金我不同意,按原约定给他租金,他拒收。2009年3月3日,房东趁我不在家,以我未续交房租为由撬门闯入我的出租屋。请问,他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公民的住宅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你通过合法的租赁行为取得了你所承租房屋的居住权,该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擅自强行闯入。你所述的房东的行为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住宅安全权利。

5、遗嘱可以附有义务吗?

问:我是老年人,现在想立遗嘱,把我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但又想要求儿子保证我再婚的老伴能一直居住至去世。请问,我立遗嘱时可以把这个要求写进遗嘱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据你所述情况,你的要求并不违法,你在立遗嘱时可以把要求你儿子履行保证你现在老伴居住的义务写进遗嘱。

6、军人一方如果坚持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问:我丈夫是一名军人,我们经人介绍结婚两年,现在感觉性格非常不合,想离婚。请问如果军人一方始终坚持不同意离婚,即使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就无法解除吗?

答:我国法律对军婚有特殊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一方如果不同意且没有重大过错,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可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通军人的思想工作,再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7、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吗?

问:我准备和女友结婚,现有两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存款和股票,我朋友都建议我做婚前财产公证,但我又怕这么做影响感情。请问,是否所有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永久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所有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才能证明其系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和汽车,权属证明上登记的取得日期在你结婚登记日之前,因此房产和汽车可以不用公证;因存款和股票是随时变化的,所以建议最好公证一下。

8、财产保全有期限吗?

问:我因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我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在银行的账户。但因送达的问题该案都快一年了还没下判决。请问财产保全有期限吗?我担心我申请的保全过期了钱被划走。

答: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_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询律师:张立君

8.上海养老保险费缴纳办法 篇八

(一)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元(含按沪人〔〕161及169号、沪府办发〔〕49号、沪人〔〕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6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

邮编:200011

9.浅析我国社会养老供需矛盾与对策 篇九

老年人作为曾经的劳动者, 为国家建设贡献了毕生精力, 退休后应当颐养天年, 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化养老也就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但相对于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我国的社会养老事业发展还很不均衡, 供求矛盾突出, 安全事故频现。2015年5月发生在河南鲁山的养老院大火, 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社会影响, 也使社会养老问题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养老机构数量不足、服务水平不高、投资体制及建设标准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等问题, 始终困扰着我们。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很多人会发出疑问:当我们老了去哪里养老?

一、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

近十多年来, 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下,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了较大发展。但因管理体制、思想观念、监管机制等诸多方面原因, 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 社会养老机构总量少, 难以满足养老需求

在我国, 由于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庞大, 社会养老需求巨大, 但目前社会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不足。据河北省统计年鉴数据显示, 截止到2013年底, 河北省登记在册的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共345家, 农村养老服务机构996家, 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总数180606张, 每千名老人拥有18张床位, 即使按照“十二五”规划在2015年底前达到养老床位20万张, 千名老人床位数仍达不到30张, 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二) 投入不足, 养老设施陈旧落后

目前社会养老机构按投资体制可划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类。公办机构大部分由财政投入, 其发展因各地政府财力不同存在很大差异, 但总的情况是投入不足。许多民办养老机构由于资金管理等问题, 普遍存在规模小、档次低的问题, 很多是“小作坊”式, 一些小型托老机构, 是在一些废弃的厂房、办公楼基础上简单整修后开设的, 房屋质量差、空间小、通风采光条件差, 同时很多养老机构功能简单, 缺少必要的活动场所。一些新建的养老机构, 出于节省投资考虑, 建设达标情况差, 安全隐患多。这些低标准的养老机构, 给养老带来了很大隐患, 河南鲁山养老院火灾主要原因就是其建筑材料不合格, 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 服务水平低, 专业护理人员缺乏

现有养老服务机构中, 存在很多服务环境差、人员配备不齐、缺乏专业医护人员的问题, 很多只是停留在“吃饭住宿”水平, 精神供养服务不到位, 种类单一, 心理辅导和康复活动少。由于社会上对养老护理工作的认识问题, 一些人认为在养老院伺候人是一项不体面的工作, 因此很多年轻人不愿干, 社会培训资源也相应不足, 专业的老年护理人员缺乏, 整体服务水平不高。

(四) 资源配置不公平, 入住率苦乐不均

与养老机构数量不足并存的另一个问题, 就是在有限的社会养老机构中, 入住率差别较大。据有关专家对杭州市区17家社会养老机构调查显示, 政府和集体单位创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较高, 基本在70%以上, 很多是一床难求, 要进养老院需排队等候。与此相反, 一些民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入不足, 加之硬件条件差、服务档次低, 导致入住率偏低。入住率低、收入少又导致这些机构无力改善条件, 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因经营困难而最终倒闭。

二、建设多层次、多种类的养老服务体系, 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是各方积极参与, 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合理负担, 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良性格局。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政府投入, 并引入社会资本, 采取PPP模式等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另一方面, 也要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 采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多种形式, 共同化解养老资源不足问题。

(一) 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建设

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 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 近些年各级政府也在不断加大投入。但就当前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情况看, 财政资金普遍紧张, 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全部由财政投入存在困难, 需引入社会资本进入。

2015年初, 民政部、发改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等模式, 参与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 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政策优惠, 这为促进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将发挥积极推动作用。但同其他一些产业发展意见一样, 《意见》的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切实保障投资人利益, 减少人为障碍, 使投资人有利可图, 才能真正调动投资人积极性。同时, 政府部门也要按照《意见》要求, 加强对新型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的监管, 确保养老服务质量。

(二) 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多形式养老服务方式, 解决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

养老机构建设受投资、土地指标、资质审批等多因素影响, 建设周期长, 投资大, 很难全部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 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作为必要补充, 应得到大力发展。

首先, 应扩大居家养老覆盖范围。居家养老服务, 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 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服务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另一种是依托社区, 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这种服务既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 也区别于机构养老, 使老年人按照我国传统生活习惯居住在家中, 在享受家庭养老氛围的同时, 又能享受由社会辅助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是一种成本较小的养老方式, 可较好地解决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

但目前发展居家养老制约因素仍较多, 其中服务人员不足是一个重要方面。从目前各地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情况看, 主要是一些退休或下岗大龄女工, 以及一些来自偏远地区的女性, 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缺乏专业培训。政府应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制定相关法规政策, 确立整体发展规划和分步推进计划, 综合协调监管工作, 同时在资金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则应做好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教育以及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二, 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建设。社区养老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托老所, 对于一些需随时照料但因子女上班等原因无人或无力照料的老人, 由社区职工、志愿者、社会支持网络共同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

发展社区养老, 首先要解决场地问题。但目前在很多社区, 虽按要求建设了老年服务中心等设施, 但不少被物业或管理部门出租盈利, 有的变成了婚介所, 有的变成了家政服务中心, 有的干脆变成了收费的棋牌室, 老年服务中心失去了原有作用。没有了场地, 社区养老也就失去了载体。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拿出具体解决办法, 可采取堵疏结合措施。一方面加强检查,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 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 出台政策调动各方参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比如可在保本基础上, 制定适当的收费标准, 向使用服务中心的老人收取少量费用, 解决物业公司和管理部门经费不足问题。

10.南充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篇十

“每年的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是根据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即年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20%×12个月。”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四川省20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南充市20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如下:第一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计算,缴费3921.60元;第二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50%计算,缴费4903.20元;第三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5882.40元;第四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计算,缴费6864.00元;第五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缴费7843.20元;第六档次,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计算,缴费8824.80元;第七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算,缴费9804.00元。

“缴费期间,在市本级参保的个体人员可以到顺庆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网点缴费,若是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或当年需办理退休的人员,则需要到市社保缴费大厅办理。而在各县(市、区)的参保人员,则在参保地的相关银行网点缴费。”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年缴费时间从6月开始,截至12月底。因参保人员非常多,致使每年10月至12月形成了缴费高峰期。“我们一般都鼓励参保人员合理安排时间,错开缴费高峰期,且按时缴费。若超过当年的缴费时间,参保人员仍未缴费,在下一年补缴费时将按规定缴纳利息和滞纳金。而且市民在申报缴费时,应在上年度省平均工资40%至100%之间慎重选择缴费基数,当年基数一旦确定,不得更改。”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向市民提醒到。

11.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 篇十一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比较,启示

1. 中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沿革及基本框架

1.1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沿革及主要内容

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 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 以此为基点, 我国逐渐在农村建立起不同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 五保制度与集体养老保障相结合 (1949—1978) 。建国之初, 农村老年人仍完全依靠家庭养老。五保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的50年代建立的, 人民公社运动兴起后, 各种制度以公社为基础贯彻实施, 在这种体制之下, 老年人除领取平均分配的口粮外, 还可通过劳动领取工分粮。60年代初, 我国农村已初步形成了以家庭、集体保障为主, 五保制度并行的养老保障制度。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 (1978—2009) 。20世纪80年代, 为解决农民家庭养老的困难, 我国农村少数村庄开始对农民实行退休养老, 保险费用由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 以集体负担为主。1992年之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广,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探索中初步建立起来。

3) 新农保制度与多元化养老保障方式相结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农保试点, 同时, 明确新农保制度“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 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根据指导意见,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终身支付。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所需基金由三部分构成:

1.2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内容概述

1) 日本农业者年金制度。日本养老金 (年金) 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时期的“恩给制度”, 即由中央政府出钱, 对退役军人及政府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及官吏的一种“恩赏”。真正意义上的年金制度产生于二战后, 1959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国民年金法》, 并将农民阶层纳入国民年金制度, 规定农民定期交纳年金保险满25年, 到65岁时每月便可获得最低二千万日元老年年金。1970年专门为农业从业者设立的《农业者年金法》出台, 该法颁布十年来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除对老龄人提供老龄年金外, 还对提前脱离农业的老年人实行经营转移年金给付, 是一个政策性较强的年金制度。

2)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此制度是依据1958年出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的以农民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加入医保, 对未参加保险的农民实行强制加入。参保者患病就医时只需缴纳三成医药费, 便可接受医疗服务。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 最终使日本进入了“人人皆保险”的时代, 对老年农民的医疗保障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3) 老年人保健制度与护理保险制度。1982年的《老年人保健法》规定了65岁以上老年人 (包括农村老年人) 医疗中自付费用的比例, 并开始设立日间照护、短期收容, 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 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在此制度下, 老年人就医时可享受低于国民健康保险所需的医疗费用。随着老年护理需求增大, 2000年初日本开始实施《老年护理保险法》。根据该法, 被保险者在享受特定的护理服务时, 原则上只须缴纳10%的费用, 余下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一半, 护理保险费用承担一半。

2. 中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2.1 两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产生背景相似

中国和日本为一衣带水的东亚国家, 文化十分接近。日本传统养老模式明显受中国儒家文化与佛教思想影响, 长期形成的家长式的社会治理传统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影响深刻。古代日本以长子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模式。战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传统体制逐步解体, 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 日本现代养老体制正是以此为背景建立的。对我国来说, 当今社会的发展对农民传统的思维方式造成较大冲击, 传统的家庭保障养老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需要, 建立现代农村社保体制迫在眉睫, 由于两国社会文化背景相似, 日本的社保体制建设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2 两国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不同

在养老保险方面, 日本采取双层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层是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 第二层为与就业收入相关联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和农业者年金, 覆盖面较广, 制度相对完善, 资金来源主要为被保险人保险费及国家财政支持。相比之下, 我国旧农保制度覆盖面窄, 其模式以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予以补助, 国家政策扶持, 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因无力缴费而与社会保障脱离。我国出台的新农保制度尽可能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 并明确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 与传统保险制度相比, 具有极大进步意义。

2.3 两国社会养老保险内容不同

日本农业者年金包括农业者老龄年金与经营转让年金 (后取消) 两项支付。接受农民老龄年金的条件是被保险者需缴纳保险费满20年, 年龄达到65岁。而接受经营权转让年金则需被保险者在60—65岁之间实际转移农地经营权, 这种年金一半以上由政府支付, 目的是鼓励农地向年轻一代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 日本政府实行统一调配, 由金融厅监管, 防止了资金流失。而在我国, 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十分完善, 且带有很大随意性。大多数地区, 养老保险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独立管理, 缺乏有效监控, 为农村养老保险推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3. 日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3.1 以法律为依托, 不断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农业者年金法》自颁布以来, 短短十年内历经六次修改, 而其《国民年金法》的确立, 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我国, 只有以法律形式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社保体制, 确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制精神、原则和待遇, 才能确保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此外, 农村养老保险也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规定各自个人帐户的缴费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积极拓宽基金运营渠道, 允许投资多元化。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基础上, 因地制宜设计不同的补充法律、法规, 以形成多层次法律体系。

3.2 以政府为主导, 保障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序进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主导作用下经历了“早期发展、战后重建、后期调整与改革”三个阶段, 从传统的家庭保障形式发展到现代社会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自始自终都起了决定性作用。同样, 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能。政府不仅应从颁布立法、组织制度、制度调整和改革等方面着手制定各项法规和政策, 对农保制度的建立加以规范和引导, 还应承担必要的财力支持。只有突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和作用, 才能保障我国农保制度有序进行, 真正实现农村老年保障的目的和作用。

3.3 以国情为依据, 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农保制度具有多层次性, 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与农民年金制度结合起来, 与日本国情相适应, 满足了日本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日本年金制度在发展中逐步完善, 国民年金逐渐与其它各类年金相融通, 形成了独具特色多支柱立体化的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养老供给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会养老。在农村地区, 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开始转向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性养老。据此, 彻底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还需将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作为企业职工、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养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 形成双层关联结构的保险制度, 把普遍型的社会统筹账户和职域型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有效结合起来, 使农村不同层次的居民都能够老有所养。

参考文献

[1]石秀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155.

[2]宋金文.日本农村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125.

[3]岳颂东.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EB/OL]. (2009-03-12) .http://www.chelder.cn/lnbx/29881.html.

[4]张敬一, 赵新亚.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65.

12.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篇十二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所有正式职工、内退和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新调入的职工,从起薪当月起参加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缴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监制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

第四条各单位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到当地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按职工本人工资的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已办理退休手续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2%的医保金。

各单位的缴费标准报分局审核后,由各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缴费。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月以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时缴纳医疗保险金。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单位给退休人员缴纳医保金的基数,按上社保机构核发给本人的月平均退休金确定。

第九条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至用完为止。

第十条职工应定期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到当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帐户登存手续。

职工患病应到当地社保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具有社保机构颁发的医疗服务资格证书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定点社区医院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就医或购药发票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或所属储蓄所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患病住院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支付办法如下:

(一)在起付标准以下,即:55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也可由个人帐户支付。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在第一次550元的基础上依此递减15%。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共同承担。其比例见下表:

(三)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即:22001元(含)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承担,可通过建立大病互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职工住院医疗费的结算

(一)职工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住院证,并预缴一定的住院押金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由定点医疗机构临时保管。

治愈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核算统筹基金承担部分和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从职工个人帐户中支付。

(二)职工确因病情严重需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应由就医医院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备案后,方可转院。返回后凭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有效发票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仍由定点医疗机构临时保管。凡未经批准转外地治疗者,其费用一律自理。

(三)职工出差、探亲等在外地患病时,原则上只能发生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病情危急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到乡镇(含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返回后凭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有效发票、单位证明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以上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用为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当年定额医疗费结余的50%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超过部分自理。医疗费用报销由所在单位负责每季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分局(公司)负责解释。

13.个人怎样缴纳养老保险 篇十三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个人怎样缴纳养老保险 ?那么下面小编来向你说明: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规定:

首先,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代为办理。

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费用:

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

PS: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目前,以个人名义只能办理养老与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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