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区(精选8篇)
1.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区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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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刘诚
一、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六个原则之一,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六项措施之一,阐明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治不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标。国外的经验教训也充分说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如英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救济立法的国家、德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美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障综合立法的国家,其立法无不源于社会矛盾的剧烈,其立法也都达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一方面,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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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社会。(2)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展社会生产力始终是一个重大的主题。而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取决于其主体要素——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4)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前提。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但离开了公平正义,社会的安定有序就无法得到保证。[1]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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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平目标的实现。[2]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的关系,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也有专门研究。他把公平的机会均等看作是这样一套体制,他们保证使具有同样动机的人得到同样的教育和文化的机会,并根据与有关部门任务和工作相当的才能和努力,使各种职位所有人开放。[3]并且,从代际正义角度研究了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团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标准”。[4]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更加注重公平,但注重公平不等于忽视效率。如果没有效率,陷入物质匮乏,则社会矛盾的加剧不可避免。因此,发展和分享应该并重。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兼顾了发展与分享,既通过分享解决了社会稳定的问题、又通过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促进消费解决了经济发展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又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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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铁血宰相”俾斯麦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5]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客观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促进公平的价值,对效率也有重要价值。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实践已经证明、并且必将进一步证明,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有效率、并且具有持续性。[6]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力地保证了贫困者的生存权、也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不仅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均等,也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水平,从而对社会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缩小贫富差距,可以促进消费,从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必须平衡,没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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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需求的支持,生产与供给就不可能持续进行。经济危机的历史说明,只有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扩大需求,才能使经济平稳增长。
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为广大人民能够享受更好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若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历史经验证明,“利益独占”造成社会经济差距扩大,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利益分享”通过缩小社会经济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7]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以促进社会和谐。
(三)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说明,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均是立法先行的。英国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49年就通过了《济贫法》,[8]德国则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美国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社会保障法》被看作是“新政”的“奠基石”,减少了社会冲突、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二战之后,有较长一个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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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应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从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这是由公共权力的法定性(法无授权则禁止)和社会保障产品的公共性(政府都是责任主体)决定的: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公平地确定并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帮助只有通过立法才得以强制施行。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行利益分享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目前,尽管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过去指导思想的偏差,正花大力气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在社会保障领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指导思想仍然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淆了市场与政府的分工,政府责任不到位与越位并存,突出表现在把应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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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责任错误地当成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而推向市场。二是混淆了国民经济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混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公平原则)与市场制度的原则(效率原则)。三是重效率轻安全,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功能。四是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套协调问题。五是片面注重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重视义务(第一性义务)方面的规定,轻视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方面的规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差、许多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二)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如德国在1883年就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尔后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9]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无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首先立法,但至今尚没有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出台。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不断发生,最近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充分说明了立法滞后的危害性。此外,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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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卫生体系脆弱、义务教育制度收费
公共卫生体系脆弱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漏洞。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由于片面强调个人责任,混淆了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导致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2002年末至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SARS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费短缺、设备落后,体系不健全(有的省竟然没有传染病防治机构)。农村公共卫生问题更为严重,不得不依靠计划生育体系开展SARS防治工作。目前,尽管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卫生体系脆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义务教育收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问题。底层人群代际传承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义务教育制度则是解决底层人群代际传承、实现底层人群摆脱贫困的关键,也是底层人群向“上”流动的最重要机制;义务教育是实现机会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义务教育,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不仅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推行。如,墨西哥实行10年免费义务教育,包括一年学前教育,不需缴纳学费和课本费;印度实行8年免费义务教育,免费范围通常包括学费、教科书、校服、午餐等(私立学校也可免费就读);连卢旺达也实行了9年免费义务教育。[10]但我国多年来却一直实行收费的义务教育。如浙江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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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11]除了合法的收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乱收费。
(四)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以及法律监督等。实施机制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责任规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目前突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力的保护,刑法没有将其列入保护范围。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拖欠和挤占、挪用、截留问题相当严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但现行刑法缺乏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致使社会保险基金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罚,结果问题越来越严重。[12]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活动得以规范;通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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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发展趋势,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端正指导思想
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既要解决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低效率问题,也要解决政府责任问题;既要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也要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此外,加强法治建设不同于法律数量的简单增加;立法质量问题更加重要。应该更加关注立法技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保障全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基本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明确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把社会保障责任推给个人和市场。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效率原则,即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为核心、以不伤害国民经济效率为限度。二是公平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坚持公平优先。三是安全原则,即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四是协调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套协调、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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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五是实用原则,即更加关注立法质量问题,切实保障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立法流于形式。
(二)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目前,应该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痛、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法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子法,居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目前社会保险领域问题严重,迫切需要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安全问题,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此外,如果没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
考虑到目前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仍然存在方法论方面的巨大分歧,[13]并且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法典的性质、而我国社会保险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还不足以制定法典,当前应该分别立法。即首先制定《工伤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先由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
(三)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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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都是国家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一责任。首先,应该迅速建立健全各级传染病防治机构,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应该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鉴于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完成这一使命,需要另外制定《公共卫生法》,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教育立法层面上纠正了过去的失误,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但这一修改仍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需要相关配套立法的支持(特别是有关条款的细化工作,需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配套)。譬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一规定就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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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和执法就没有法治。因此,应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首先,应明确规定违法责任。在没有保护性规则的情况下,单纯的调整性规则没有意义——权利只有在存在救济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享有,义务只有在有制裁或制裁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履行。义务(第一性义务)需要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来保证履行。其次,应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不仅立法要跟上、司法和行政执法也要跟上。司法和执法机关应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和执法,保障有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认真执行。为此,应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障法、特别是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1]参见江文富:《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载《光明日报》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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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3] [4](美)约翰·罗尔斯著,谢延光译:《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04页、第312页。
[5]参见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6]笔者不赞成“可持续发展”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源于“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前途的悲观判断,认为资源将耗尽。实际上。资源既具有有限性、也具有无限性;现实可利用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而未来可开发资源是无限的,特别是智力资源。
[7]参见李炳炎:《利益分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载《中国改革报》2007年2月15日。
[8]《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4月第1版,第121页。
[9]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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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免费义务教育,各国在行动》,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16日。
[11]需要说明的是,收费具有普遍性,并非只有浙江。这里引用浙江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12]参见贾俊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载《经济法研究》第l卷(杨紫炬主编),第369页。
[13]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方面的任何分歧都可以通过妥协解决,但方法论方面的重大分歧不可以通过妥协来解决。
2.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区 篇二
关键词:和谐,和谐校园,法治
1 和谐概念的界定
从社会学角度看, 和谐直接表现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使社会共同体处于融洽状态。有学者指出:‘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 达到新的和谐统一。哲学上的解释:和谐社会是矛盾的统一体, 矛盾着的各方也是既斗争又统一.和谐的最高表现在于矛盾着的各方共同发展.共同受益.和谐社会的构件其实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
2 和谐校园理念的提出
什么是和谐校园?和谐体现为一种教育生态的平衡, 它至少涉及校园内外两大系统要素。 就内部环境来说, 体现为校园内的教育主体与教育对象之间的和谐相处。就外部环境来说, 学校应与家庭、社区和谐相处。就教育本质来看, 和谐教育是一种提供适合学生天性的教育, 为每一学生的健康发展创造适宜的环境。
早在《共产党宣言》里, 对和谐社会就有过这样的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 在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 为生产而生产的利润动机不复存在, 物质生产不再不顾人的实际需要而盲目扩张, 人类文明与自然环境之间达到动态平衡与和谐。
而和谐思想的端倪来自于“十六”大报告, 在报告里, 提出了要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开始.
2003年SARS的出现, SARS过后, 我们反思这场公共危机风波时, 发现中国经济发展这条腿太长, 而社会发展这条腿又太短, 东方巨人在前行的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于是在这个时候, 产生了两大理论:一是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主义
2004年,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 我们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在5种能力中, 第四种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到了2005年2月19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上的讲话里就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总书记在给的这六大要素 (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秩序.环境要素) 里用的是价值判断 (应然状态) .他要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006年12月26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党组在北京召开第十五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加强高校党的建设,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至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理念正式提出。
3 构建和谐校园的历史背景
首先和谐校园理念的提出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 延伸到和谐校园, 主要是指学校协调、均衡、有序发展的态势。学校是由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辅人员组成的按照一定规范相互联系的一种特殊社会组织。校园和谐主要是指校园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
其次是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经典作家有一系列判断, 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而不是判断。在对待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和当代马克思主义发展中的最新理论成果时, 我们更要注重最新的理论成果。而我们目前的最新理论成果就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论。
然后是现实的需要。高等教育扩招以来, 培养了大批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 但是也随之出现了诸多不和谐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与高等教育发展需求不协调;人才培养与人的全面发展不协调;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不协调。
另外, 自杀蔓延高学历象牙塔悲剧频发, 2006年5月16日上午, 一名即将毕业的董姓女博士, 从校园宿舍楼八层跳下身亡。可以说像董博士这样要强好学的精英最终选择自杀来逃避压力和困惑, 凸显出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性。
再次是全球文化发展的需要。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两者的真正融合, 是21世纪全球文化发展的总趋势, 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要求。有科学精神的人文教育, 才是有价值的人文教育, 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在最高层面上是高度融合、统一和不可分离的。
4 和谐校园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从法治角度看, 立法是分配权利与义务、界定和协调利益关系的一种活动。学校管理中的立法指的是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 主要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制约。如学校法人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是学校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规定学校内各个部门、教职工等的权利、义务、职责及相互间的关系。学校建章立制涉及多方面利益, 关系到和谐校园秩序的建构, 需要工会等中介组织的民主参与。给与不同利益主体以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途径, 使得各种利益进行沟通、交涉和整合, 最终达成各方均可接受。
和谐的校园秩序要求和谐的人际关系。学校是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协作系统, 与社会的诸多方面发生着各种联系。从这个层面来说, 和谐校园与法治建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和谐校园的内容比法治更广泛, 因为法治不能回答道德领域里的一些问题, 而和谐校园是以民主法治为基础, 法治是实现和谐校园的前提条件。
5 以法治精神构建和谐校园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有一系列和它相适应的理念, 这个理念就是精神要件。其实质是法律与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所做的价值选择和持有的立场。
第一个理念, 和谐校园需要法治理性的宽容精神。学校享有在校内实施管理的概括性权力, 但如果仅以权力来保障秩序, 维持的只能是表面的和谐。理性的宽容是建设和谐校园的法治体现, 不仅学校管理权力的运用 (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应符合这种理性精神。
第二个理念, 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重新审视高校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机制, 是当前时代的要求。尊重权利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慎用权力。学生所犯错误是否够得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种剥夺受教育权性质的处分, 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来判断。也就是说, 对学生行为“错误”性质的价值判断, 并不能代替对其所犯“错误”程度的事实。
第三个理念, 以学生为本, 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法治理性的宽容信任中, 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是校园和谐的基础。法治文明对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认真地对待权利”。
在实体要件上, 要限制规章制定的随意性。任何对法律的尊重既是对守法者的要求, 也是对立法者的要求。学校制度的立法过程必须充分体现民主精神, 在立法程序上保障广大师生的参与权, 广开言路, 集思广益。
其二, 倡导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和批判精神是学校环境的一个重要特点。缺失了这个特点, 就难以称之为大学。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种良好的体现法治理性的学校制度的有效遵守, 有赖于学校人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校园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抵制。
其三, 培养一批懂法, 对专业知识有深厚造诣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只有这样, 才能从容应对学校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同时, 应该赋予教师一定的“抗命权”, 即如果教师认为上级领导的指示明显有错误, 可以要求上级领导收回成命, 如果上级领导执意要下级执行, 那么所发生的错误由上级领导来承担。
参考文献
[1]张建鹏.构建高校和谐校园的思考[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2005, (6) .
[2]田伟宏.简论马克思的和谐思想[J].济南大学学报, 2005, 14 (1) .
[3]徐飞鹏.建设和谐社会核心是以人为本[N].北京日报.2005-3-7 (1) .
3.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区 篇三
关键词:法治;民主;和谐社会;保障
收稿日期:2010-10-12
作者简介:李晓晨(1988-),男,黑龙江黑河人,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
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为我国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升华,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时代和当代中国实践发展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在诠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时,把民主法治放到了首要位置,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主法治关系最为密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治建设。
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而得以最终实现。民主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实现的根本保障。和谐社会实质上是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要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坚持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才能切实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走向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逐步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引导各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参与其中,使人民群众在这一过程上形成新的和谐关系。
公平正义是和谐的内在特征,而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途径。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人民内部和外部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既得利益得到有力保护,使大多数成员都能享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和弘扬。而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永恒目标,加强法治建设,使权力受到法治的约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能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为追求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诚信友爱,也是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于人们的自发自觉,还需要有制度化的鼓励和引导机制协同合作方可实现。我国在民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秩序有很大的意义。通过法律一方面鼓励和支持诚信友爱的行为给人们一种引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种种不诚实信用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成员诚信、友爱互相信任的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必然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需要法制来疏导和规整。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增长的保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充满活力,往往以社会科技、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为前提,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发展意味着疏导,法治就为这些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化正规化的途径。因此社会要充满活力就需要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建立良好的法治可以营造良性的竞争,实现和谐的社会环境,激发和保护社会活力,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安定有序的实现更需要完善的法治作为保障,不仅需要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秩序。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从根源上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法律可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一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是适应经济秩序的需要,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和谐社会最朴素的特征,曾经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现在必须通过法的介入来逐渐恢复。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远古时代是不自觉实现的,在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高度发展,人的欲望极度膨胀的今天,这种最古老、最朴素的和谐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导,才能实现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人性常常是脆弱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控制人们违背环境的保护、资源的节约均需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去控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
三、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建设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民主法治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它可以为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精神氛围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现代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调整的社会需求,决定了和谐社会只能建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只有当法律至上的权威得到确立、法律本身符合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实现了实质法治,才能顺理成章地实现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所以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法制的支撑。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一)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基础
公民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是和谐社会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想问题、办事情,处理各种关系和矛盾,首先要有法治观念,要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如果公民的法治观念淡薄,再健全的法制也是形同虚设。相反,如果公民的法治观念强,就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了法盲违法的现象。法治观念是公民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的认识前提,其在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保持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良好的法治观念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最广泛的法律意识基础和最广泛的思想认识保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意识准备。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化依据
法治意义的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蓝图。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成为了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构成一系列法律制度,进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据。可以认为法治状态中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制度设计的法律化。在法治状态之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了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规则体系。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设计蕴涵着和谐社会的理想。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的角度上看,地区与地区之间难免会有冲突产生;农村与城市之间也会发生某种利益的冲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也还会有种种矛盾。从具体的社会生活来看,人与人之间还会产生各种矛盾。这些矛盾都需要通过立法的利益分配与利益调整来加以平衡。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划分和调整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制度基础。法律对于各种矛盾解决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也蕴涵着对于和谐图景的制度设计。
(三)公正执法、公平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仅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不够的,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实施,就难以发挥定分止争、监督政府、保障权利的作用。在以民主法治为主要特征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诚友爱的倡导,还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都赖于国家机关通过运作公共权力来实现。在这个程中,如果执法和司法行为得当,就能够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于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从而有利于和谐会的构建。如果运作不当,则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效果,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和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因为和谐社会必然是社会矛盾最小最少的社会。法治完备状态下的社会运行机制对于社会和谐来说是恒久而有效的保障。而公正执法为社会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基本保障。社会矛盾始终会存在,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中始终存在的重要任务。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一整套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一个良好的秩序其实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裁判纠纷,化解矛盾。在法治状态之下,依法裁判纠纷,直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使己经产生的社会纷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使不和谐的社会状态归于和谐。从解决矛盾意义上讲,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谐社会需要长期维护,既要使新的矛盾少于发生,又要使己有的矛盾及时化解。法治正是在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两个方面为长期和谐提供支持,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力量,随时发挥着重要作用。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来说是伴随始终的。即使是到了人类最美好的和谐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时代,法律也许没有了,但是由法律转化而成的社会规范照样需要;由法治转化形成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依然存在。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始终是社会发展过程所必须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法治或类似法治的规则之治作为保障。
(四)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鼓励劳动创造环境的形成,还是安定有序秩序的建立,都有赖于政府以公共财政为基础,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通过运作国家政权组织的权力去实现。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政府的权力及其运作。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伤人亦可自伤。权力运用得当,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有利于鼓励劳动创造的环境的形成,有利于安定有序的秩序的建立,因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如果权力运作不当,则有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正如英国大法官丹宁所说:“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因此在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非常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人民的利益免受侵害,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重道远,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刻不容缓。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是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根据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新要求做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这标志我们党和国家对民主和法治重要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现状仍然问题重重,推进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过程充满艰难险阻,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去克服,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明确的,前景是光明的,加强法治建设也是不可动摇的,因为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我们别无捷径可以选择,只能毫不动摇地脚踏实地地走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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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区 篇四
永宁村位于八卦洲街道西北部,占地约4平方公里,东连中桥、西接上坝、北临长江。我村现有村民小组9个,村民2020余人,农户基本都依河而居,生活在小江河的两岸。
创建民主法治村之前,我村不少老百姓在农闲时就打打麻将,因为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来村部调解的每年至少二、三十起,村里的小偷小摸现象也不少,老百姓对于村里的资产管理也有不少疑问。创建以来,我村以“四民主、两公开”制度为主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构建“平安永宁、和谐家园”。
一、选举公推直选,民主氛围浓厚
今年,我村进行了党支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我村党支部选举党员参与率达到98%,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村委会主任及委员由村民直接选择产生,通过公开唱票,当场计票公布结果。我村共有选民1719人,参加投票选民1616人,占本村选民总数的94%,我村村委会选举采取主会场与分会场相结合的方式,早上5:30即有村民到达主会场等待投票,最终有196位村民在主会场进行了投票,我们的选举过程全程接受村民及新闻媒体监督,栖霞电视台还作了新闻报道。我村民主选举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二、民主管理有序、民主决策规范,事务及时落实 我村通过民主推荐选举村民代表27人,其中党员6人,普通群众21人,来自各村民小组,代表全村2170人的利益。2010年,针对我村空余厂房出租、机耕路建设与维修、田间灌溉系统布局、大埂村民安装自来水补贴、村两委换届选举等问题,我村共开村民代表大会7次,各类问题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例如针对老百姓通过“意见箱”提出来的由于道路不便而导致的生活难、生产难的问题,我们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民意,然后确定了修路、建路的方位和长度,之后迅速招投标,每进行一个步骤都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同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去年至今,我们新建水利化道路2.2公里,山沟清淤2.8公里,维护机耕路8800米,获得群众好评。正是因为实行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村里的重大事情都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为我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法制宣传扎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我村大力加强普法教育。我村建设了农家书屋,图书共计800余册,其中法律图书角共有法律类书籍32类,计208本。我们还不定期地向村民发放法制宣传材料,2007年至今,累计举行五十余次法律讲座,同时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利用“南京党员远程服务平台”的“法律服务”为村民答疑解惑。现在,当出现邻里纠纷时,不再是吵吵闹闹,厮厮打打,而是以和为贵,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这两年的矛盾纠纷明显下降,邻里
关系显著改善,全村氛围和谐。另外,我们还在村二队修建了休闲广场,配备了十余套健身器材和几副象棋、围棋,现在农闲时,村民就到休闲广场健健身、下下棋,丰富了村民的业余生活,赌博之风有效缓解。通过一系列的普法教育,我村亦未出现封建迷信活动,亦无赌博、吸毒等现象,常住人口两年内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我村优抚安臵、养老扶幼、最低保障等也得到落实,无失学儿童,无老人、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
四、治保、民调、卫委会等职能突显,充分发挥作用 2009年至今,我村共发生矛盾纠纷20起,受理矛盾纠纷20起,调解成功19起,另外一起正在积极协调中。矛盾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5%以上,无“民转刑”案件。我村现在有6名安臵帮教的对象,我们积极帮助他们就业,为社会减少不稳定因素,现在我村的安臵帮教对象有的开面包车,有的代理蚊帐做生意,有的先手燃气具,全都顺利回归社会。另外,我村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村预防计划,确保未成年人零犯罪,无重新犯罪。在环境保护上,我们村干部带头干,河塘清淤、垃圾处理等方面做的都非常好,在街道名列前茅,老百姓也甚为满意。
在计生工作上,我们营造一种新的和谐机制,对计生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计生对象手术后村干部上门看望并送去慰问金和营养补品。农忙时,对没有劳力的计生贫困户,村干部组织劳力去帮忙,逢年过节上门慰问。我们村干 3
部逢年过节时,也都向村里老干部、老党员表示慰问,全村上下,一团和气。
5.社区法治建设论文 篇五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内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我国社区是广大群众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区,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关键部位,其建设和发展与法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社区法治也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几年来我们石景山区对此进行了初步探索,引发如下思考:
一、社区建设呼唤法治,法治是社区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是“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规范社会行为需要法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居民的管理,一般是通过单位实现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减少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和依赖关系,开始走向市场,改变了企业办社会、学校办社会、机关办社会的错位现象,广大职工由“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个人的生活与社会需求将主要通过社区得以满足,社区与城市居民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密切。各种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迅速发展,变成真正的无主管企业,同时,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外来人员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依靠单位、户口等行政管理日益困难,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各类组织、社区管理者、居民及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法律关系,需要法律来明确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依法规范社会行为。
二是维护社区稳定,保障人们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法治。有法律的维系,社区才能稳定。居民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法治的主体,民稳则社区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法律需求不断增强,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呼声日高,据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北京人对法律帮助的需求比例为38.3%,而在职职工、离退人员、辞停人员、下岗职工对社区法律服务的需求率分别为44.3%、30.5%、27.6%、48.9%,我们对八角街道社区搞了两次法律需求抽样调查,被调查对象有居委会干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来人员等,据统计,有60%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需要法律服务,并认为应在居住的小区搞一些集中咨询或专题讲座等。随。
区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居民需求,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利用双休日,参加社区“助残日”、“环保日”等义务咨询;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到法制课堂授课等;信息网络,由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法律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电脑数据库、社区分中心电脑、触摸屏组成。它是一放射状网络,甚至可同居民家中电脑联接。
居民若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选择上网查找法律事务中心的服务信息、联系服务单位,或者拨打法律事务中心的电话或社区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电话获取法律帮助,使群众享受到了“足不出户”的服务。另外,也可以就近向法律服务志愿者、调解员咨询,或到社区服务中心的“一门式”服务中法律咨询窗口,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事务中心专人值班,接待来访及电话咨询。
三网一体的“社区法律服务网络”,使社区内基本做到了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法律服务人员,哪里就有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11月,我区法律服务机构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6000人次,其中免费法律咨询3000余人次,代书441份,诉讼代理400余件,非诉代理110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20余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仅八角社区法律事务中心6个月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70余件,开展大型义务法律咨询3次,指导非诉调解94件,较好地满足了社区成员的法律需求。
(二)依托载体,规范引导社区成员行为,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一是以社区法律事务中心为载体,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在全区各个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起社区法律事务中心,以提高社区成员法律素质为核心,从法制宣传教育切入,在社区内设置法制宣传橱窗、法律信箱、法律书架和法律法规自由索取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规范社区成员行为。主要抓好五个方面:一抓领导干部学法,发挥示范作用,特别注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促进依法行政;二抓普法骨干培训,发挥带动作用;三抓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社区中小学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四抓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开办流动人口法制夜校;五对居民开展“送法进楼门进家庭”活动。
二是挖掘利用社区法律资源,组建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如“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夕阳红志愿者”等,引导其自觉参与社区建设。全区现有千余名法律服务志愿者活跃在各个社区,分别担任法制宣传员、义务调解员等四大员,通过市民法制学校、法制讲师团等形式不定期应居民需求授课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广大居民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居民们普遍反映,法律服务进社区给他们带来了“依法自治”的理念,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
三是依托社区法律服务载体,为老、弱、贫、残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印制法律援助爱心卡2万份,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编制社区法律服务指南,利用石景山有线电视台《法制聚焦》栏目,为您提个醒等方式,使法律援助这一多数人比较陌生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建立法律援助网络,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各法律服务机构、工青妇老残和街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全区性的重大法律援助事项如代理案件等工作。在社区通过电脑联网和触摸屏,把法律援助的内容、要求传送给社区的居民。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法律援助咨询853人次,同比增长85%,提供法律援助案件77件,同比增长150%。自上而下的工作网络也初步形成,法律援助不再是少数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专利”,而被更多的群众知晓和需要,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手段,它正走近千家万户,受到社区群众的欢迎。
2、社区调解是社区法治的重要内容
几年来,我区建立健全了居、街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途径,初步形成依法化解社区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确保社区稳定。实行“政法结合,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奠定“大调解”的格局。
一是上下联动,初步建成五级矛盾调解网络(基层社情信息网)。畅通了信息渠道。由下至上分别是调解员--调解小组—居委会调解委员会--街道社区法律事务中心和司法调解中心—区司法局,一是调解员、信息员,负责排查民间纠纷的苗头和隐患。二是调解小组,排查、搜集一个或几个楼门的一般民间纠纷及民情信息;三是调解委员会,指导、调解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财产权益等纠纷;四是以两个“中心”为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社区内涉法事务和重大矛盾指挥协调系统,坚持“以法为准,以民为本,面向社区,服务群众”的服务宗旨。其中,社区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社区内法律事务和法律服务工作,包括协助管委会完善社区管理制度、受理居民的涉法求助、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司法调解中心协调社区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治理活动,收集、分析和研究有关动态、提供信息、提出对策,协调社区成员单位处理重大矛盾、疑难纠纷,同时受理民间纠纷求助。社情民意通过楼门信息员、居委会、“中心”逐级及时上报到司法局基层科,重大社会矛盾必须立即上报,司法局对掌握的社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以“148”专递的形式向区领导汇报和同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解决对策。据悉,今年排查出的7件重大矛盾,均获解决。
二是左右联动,如金顶街实行矛盾调处成员单位互动的机制。他们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型等,明确划分各成员的职责,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做到谁的任务、谁的职责、谁的矛盾、谁调解。如社区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两个中心”的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的接待登记、协调、督办、上报等,城管科负责接待调处因环境、环保、绿化或水、电、气、热、道路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负责接待和调解涉法矛盾纠纷,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实行优惠或无偿法律服务等。要求各成员切实负起责任来,不得无故拖延、推诿,而使矛盾纠纷激化或扩大态势,否则,将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按照此种运行机制,我们开展重点时期矛盾纠纷排查,有效化解社区矛盾纠纷820余起。
3、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民主法治的具体体现
6.沙门子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措施 篇六
为大力推进沙门子社区民主法治建设进程、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法律意识,使民主法制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结合沙门子社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措施。
一、民主法治建设方案:
1、(1)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和促进全镇“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3)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4)是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发展。(5)是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普法依法治理理念,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容,改进工作手段,形成长效机制。(6)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努力增强普法依法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是突出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宪法》修正案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纲领性文件的解读和宣传,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增强社区干部、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进程。
3、是突出与稳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育公民人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型社会建设。
4、要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稳定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规范群众生产生活的能力和水平。
5、要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守法观念的培养,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大力开展基层民主自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法制教育,引导公民依法
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增强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开展刑事和治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6、要针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劳动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培育公民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管理的意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措施:
1、普治并举,大力推进沙门子社区法治化进程。,努力提高辖区法治化管理水平。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开展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通过开展“民主法治进社区”创建活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区务公开、财务公开;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社区依法建制、以制治理、民主管理;将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应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法律“六进一日”活动。
3、是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积极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建立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建立社区法律图书角,建设社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活动。
4、是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沙门子社管委民主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7.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区 篇七
1.1 学生管理活动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目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因高校管理工作的特殊性,以上规定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尚有距离。高校对学生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为《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校内部制定的类似《学生手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部委规章,条文比较笼统,缺乏明细的可实际操作的规定。
1.2 学生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近年来,高校为了转变学风、校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学生管理制度,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因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存在一些不合法性,给高校学生工作效率的提高、和谐校园的构建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有的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条款留有很大的弹性;有的管理制度超出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的管理制度存在违法性。
1.3 学生管理活动中程序观念淡薄
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应是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及获得救济的权利,而不是简单行政审批程序。2006年女博士卫英(化名)状告北京外国语大学开除学籍案中,因学校对卫英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之前,未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北京教委依此撤销了学校的处分决定。该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卫英处分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第2项的规定。
2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我国现行《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第二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他们属于基本法,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关于学生管理的具体《学生法》或《校园法》;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教育部制订、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第四层次是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另高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制度相适应的校内规章制度。正是以上部份法律的缺失、法律制订的不规范,造成现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不少问题。
2.2 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粗糙
在高等教育方面,法律的滞后、粗糙与缺位相比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时代脱节之处并不多,但因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和抽象,对高校学生管理缺少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年实施,至今已达25年。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旧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体现了时代的要求,但其中然存在规定内容不具体、不完备,操作性欠缺。
2.3 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维护权利意识的增强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了公民的普法教育,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当学校的具体行为对自身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大学生就会去判断学校行为的合法性并寻求相应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4 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管理理念相对滞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的内部管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体制,校内的各种主体关系,如学校与老师、学校与学生之间一般是“我命令,你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管理理念的转变跟不上,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对滞后,甚至存在错误认识。这种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对滞后于教育体制改革的矛盾,使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法律纠纷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
3 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3.1 加强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依法行政、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因此,高校应以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依据做好以下工作:(1)重新修订现有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规章制度,确保高校内部的管理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2)坚持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做好新规章制度的制定。
3.2 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管理自觉性
提高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要从三个方面进行:(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重点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2)依据《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若干意见》要求,对高校管理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将法律素养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3)加快高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高校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3.3 规范管理程序,制约管理行为
引入正当程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学校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理之前应遵循调查、听证、做出处理、实施处罚的相应程序,特别应给予学生申辩、申诉的机会,这是高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体现。
3.4 健全、完善高校纠纷解决机制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教育自身的规律,高校应健全、完善解决纠纷的机制。建立专门的教育法律关系保护机制,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申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程序比较简便,解决纠纷的效率比较高,更有效的保护了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摘要:随着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观念与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关键词:学生管理,法治化,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1]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齐元军,刘晓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探析.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7月
8.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和谐校园建设 篇八
一构建高校和谐校园的重要性
1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基本要求
高校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和群体,是知识分子和青年学子聚集的场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构建和谐校园,就是充分发挥学校的人力资源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一个和谐的校园,必将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高校校园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高校和谐校园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也强烈要求我们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和谐校园。
2是维护校园稳定和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这样一个大发展的机遇期,高校要快速协调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和氛围,有效化解风险,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设格调优雅的校园文化,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促进校园安定有序。只有实现了构建和谐校园的目标,高校才能真正改善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把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学校也才能迈入可持续发展的健康发展轨道。
3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大学生成才的重要保证
以人为本,就是要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和激励人,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营造使师生员工身心愉悦的物质和精神环境。构建和谐校园正是对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大学生在这个深刻变化的社会,他们所承受的学业、心理、就业等方面的压力比过去明显增强了,极易出现发展不和谐的情况,因此,只有在民主、法治、科学的环境下,大学生才能真正受到人文与科学精神的熏陶,摒弃不良因素的影响,实现综合全面的发展。
二高校和谐校园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学规模与结构之间矛盾突出
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但教室、宿舍、体育场馆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速度和质量却与之不相适应。一些院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过度地发展成人继续教育,本科教育资源被过多地挤占了;相反,一些院校忽视经济发展和创建学习型社会的需要,漠视继续教育的发展,继续教育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还有个别院校在社会力量办学上投入大量精力,研究生学历班和进修班等各种培训班严重影响了校内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正常调配,造成全日制和继续教育的内部结构矛盾冲突日益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体系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2大学独立地位日益缺失
大学独立是现代大学的重要特征之一,[2]而我国大学尚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办学自主权。官本位思想在大学盛行,一些人即便没有什么学术地位及成就,但若能够谋得一官半职,也能在职称评聘、工资福利、提拔任用等方面占得先机;另一方面表现为大学对市场的依附。部分大学成了灌输现成知识的机关和简单技能训练的场所,大学没有去主导社会潮流,引导社会发展的方向,而是陷入对利益的急切追求,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大学精神的沦落和大学使命的缺失,影响了大学追求和谐校园的发展目标。
3校情民意难以充分表达
现阶段高校教学管理缺乏科学的调研,教学决策缺乏科学的论证,教学计划、教学评估标准和教学改革措施的修订缺乏教学第一线师生的参与,造成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教学效率低下,师生的理论与实践脱节。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积极性得不到调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校情民意表达渠道有限,或者是表达沟通渠道不畅通,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组织实施。高校教代会制度在推动学校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缺乏长效机制,资源手段支撑力度不够,代表行使职权有待制度保障,考核激励机制有待健全等。
三法治视野下高校和谐校园建设的实施策略和保障机制
法治视野下高校和谐校园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3]一是对学校公共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二是对师生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和谐校园建设的目标是要建设一个法治化的校园环境,这个环境以理性、民主、契约、自由为氛围,以科学、高效、和谐、规范为动力,它要求高校的办学理念契合法治精神,高校的运行体系以良好的制度为支撑,高校的文化系统以师生权利为主导。
从实践的层面看,它是分层次展开的[4],首先是制度层面的和谐,其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结构、运行机制、行为方式,形成以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模式;其次是理念层面的和谐,其实质是将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高度概括为高校办学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第三是文化层面的和谐,不只是将法治当成一种制度化模式,更是一种理性精神、一种文化意识,从而实现法治在学校各个方面的扎根、植入、嵌入和渗透,为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下的优良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理念支撑和文化引领。
1民主开放的制度设立机制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总体上已涵盖了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内容繁杂而零散,有待学校结合自身情况加以细化。高校的校园规章制度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依据,是高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前提和基础。为此,高校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保证内部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法治精神,审慎地建章立制,结合高校自身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培养模式和发展目标,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具体实际,修订或补充完善,形成既与我国高等教育总体改革相配套衔接,又与高校内部各方面协调一致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和谐校园建设的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从而推动我国和谐校园建设的持续发展。
2规范有序的校园管理机制
“只有权利的公平,才有社会竞争的起点公正和分享社会利益结果的公正”。[5]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和一套可行的运行管理,从整体上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教师为主体构成的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能够最直接地反映和保障教师参与大学管理、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大学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地位和作用,章程中还应合理配置教职工代表结构,扩大基层一线教师和普通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建立专门委员会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平衡行政权力、民主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同时,教代会可根据需要派出代表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在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派出教师代表列席,代表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决策发表意见,维护和保障教师权利,促进学校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3完善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
民主监督是和谐校园建设的有力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能够促使高校管理者严格依照法律和制度办事,也能够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着力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应当成为推进高校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1)加大各种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即加强党委对于学校监督机构的领导,强化上级部门、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工作,对违纪行为坚决处理,对犯罪行为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决不手软,充分发挥校务、学术、学位委员会和教代会的监督作用。(2)开辟各种监督渠道,方便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开辟校园网、设立各种信箱、建立申诉机构和投诉机制,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3)推行阳光校务,坚持信息公开。如开辟上网、上会、上栏、上报、上电视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方便广大师生员工了解学校各方面的情况,方便有效监督。
4以人为本的权利保障机制
要坚持以人为本,拓宽师生员工充分反映意愿和诉求的表达途径,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教职工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发挥民主渠道作用,做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这也关系到校园的和谐。通过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利用教职工维权热线、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健全工会信息收集、整理机制,推进工会领导干部联系教职工群众,及时掌握、深入分析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反映教职工向工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断推进民主参与管理的工作。
工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调处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教职员工关系的和谐发展。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做好矛盾的信息收集、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不和谐的苗头,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制度。工会要主动配合学校党政,妥善处理教职工的矛盾纠纷事件,努力把不和谐的关系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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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双,刘碧琼.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J].重庆社会科学,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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