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监督制度

2024-07-05

中药饮片监督制度(共11篇)

1.中药饮片监督制度 篇一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强中药饮片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了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使中药饮片质量水平有所提高。然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生产企业存在着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甚至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等行为;部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存在着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等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应充分认识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中药饮片质量。

二、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必须

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严禁生产企业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等行为。严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三、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药饮片使用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对饮片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从经营企业采购的,除要求提供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以及质量检验报告书。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保证在储存、运输、调剂过程中的饮片质量。

严禁医疗机构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如加工少量自用特殊规格饮片,应将品种、数量、加工理由和特殊性等情况向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四、明确监管责任,严格执法监督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发现医疗

机构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饮片的,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发现中药饮片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存在违法生产、采购和使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律依法查处。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中药饮片监管列为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监管工作方案并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中药饮片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加大中药饮片抽验和检查力度,强化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中药饮片质量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中药饮片的监督。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于2011年一季度前分别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每半年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2.中药饮片监督制度 篇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 对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对于企业应如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 笔者认为, 应从健全制度、全员参与、强化监督、绩效考核4个方面展开工作。

第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时, 必须根据“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所应负的责任。简单来说, 就是要把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到每个人。企业、部门、班组都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渐具体细化, 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 全员参与。企业应通过逐级签订岗位安全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状, 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虽然常说“安全第一”, 但在一些企业、一些班组, 安全生产工作仍未引起全体员工足够的重视, 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大, 学历偏低的老员工, 虽然工作经验丰富, 但对一些安全培训、考核往往存在抵触情绪, 总觉得用处不大, 认为他们工作了几十年, 并没出什么安全事故。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是万万要不得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员参与, 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管理层有管理层的责任, 一线员工有一线员工的责任,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只有保证每个岗位都安全了, 才能谈及整个班组、整个部门乃至整个企业的安全。

第三, 强化同级、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 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 有些员工的安全意识比较低, 时而有意无意地违章作业, 例如, 因为没有真正理解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看到违章操作的危害性而违章作业;因为经验主义或者争时间抢进度而忘记安全操作规程;因为精神疲倦或者工作之外的烦心事导致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操作规程等。这时, 就需要强化同级、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 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当然, 相互监督并不是目的, 只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手段。

3.中药饮片监督制度 篇三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监督原则;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监督范围为“三类案件”、“五种情形”,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监督范围中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到对整个检察权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增强检察业务的透明度,切实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定位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监督性质上看,首先是权利监督。属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表达的是一种民意。其次,属于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种岗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产生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其表达的意见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评价。因此,检察机关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就是让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人员的办案过程,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办案,让社会来评价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让整个检察权纳入被监督的范围。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但这一思路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①

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的确定,应当是对整个检察权的一种权利监督和社会监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监督范围的无限扩大,必须既要考虑到监督实效,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又要使监督针对检察权行使中容易发生问题的案件和情形,避免重复监督和资源浪费,还要兼顾“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双重价值的总体平衡。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范围确定的原则

(一)监督实效性原则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目的不是要求人民监督员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中,以专业法律人士的角度辅助检察人员办案,而只是以一般民众的是非观和认识水平来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的真实性加以判断,以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效性,使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社会正义观,避免国家检察权的滥用和消极行使。因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效性原则,要求保证人民监督员在能力范围内能够将监督落到实处,避免由于力所不及而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二)监督效益性原则

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范围十分广泛,环节也十分具体和繁多,如果事无巨细均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导致监督范围无限扩大,不仅会牵涉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双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可能同时与其他权力监督交叉重复,带来较高的诉讼成本和资源浪费,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因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益性原则要求监督范围不能漫无边际地扩大,必须限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特别是对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实践中极易发生问题的情形和环节进行监督,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监督平衡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最终的价值体现和总体平衡。只有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才能确保这种平衡,无论检察权的滥用还是消极行使都会导致“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的失衡,或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放纵犯罪,危及社会安全稳定。因此,人民监督员监督平衡性原则,要求监督范围的确定必须能够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和消极使用,确保“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的总体平衡,实现刑事诉讼的最终价值,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目前监督范围的缺陷和完善监督范围的建议

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试行)》所规定的“三类案件” 、“五种情形”监督范围,笔者认为,目前监督范围的缺陷主要在于:一是监督范围偏窄,导致在整个检察权行使中,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没有被纳入监督范围;二是已被纳入监督范围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案件技术难度强,不具备可监督性,而且与其他监督制度重复监督,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三是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内容看,比较侧重“保障人权”,在把握“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平衡的原则上有失衡之嫌。

(一)针对“三类案件”,应当从三个方面作出调整

1.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案件列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范围确定的原则的角度看:一是该监督有悖“监督实效性”原则。审查逮捕是专业性十分强的检察业务,即使专业检察人员也经常出现一些难以做出判断的情形。法律水平一般的人民监督员对审查逮捕进行监督只能使监督流于形式而无法真正取得实效。二是该监督有悖“监督效益性”原则。从实体上看,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扩大了“错捕”案件的范围,对“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而造成“错捕”案件的责任人员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职务犯罪案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也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正确行使增设了又一道监督屏障。因此,在这一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显得多此一举。三是从监督的法律关系及产生结果上看,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是在检察机关已经作出决定后再进入监督程序的,这时侦查部门根据逮捕决定已经进入了下一个诉讼程序。如果强行占用决定逮捕时间,那么在法律上的关系就是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将要作出的逮捕决定不服,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如果占用侦查部门的时间,且监督有效,就可能会产生检察机关对同一个案件先后作出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使得侦查部门已经开始了的诉讼程序产生混乱,同时影响了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权威性。②

2.除原监督范围规定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外,应将普通刑事案件的拟不起诉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权的行使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而对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的制约刚性不强,以及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救济意识不强,实践中通常会终结诉讼程序、产生终局性的处理结果。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在行使过程中容易被滥用。从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统计情况看,利用不起诉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了司法公正,损坏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因此,应当将普通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环节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

3.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监督立案而不监督的、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及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监督立案的职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或提请抗诉的职责。为防止检察机关消极使用检察权,以更好地“控制犯罪”,可以将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立案而不监督的、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案件列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由于此类案件属于检察机关不作为范畴,不易被人民监督员发现和掌握,但依然具有可监督性,不违反监督的实效性原则。在具体监督制度中,应进一步明确强化检务公开的措施办法,例如,将可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和提请程序以及人民监督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加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强化此类案件监督。

(二)针对“五种情形”,应当将“不当处理涉案款物”纳入监督范围

“五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将“五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旨在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自身执法行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以更好地维护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决定情形,由于涉案款物的处理是一个完全没有外部监督的行政性行为,容易被检察机关滥用,导致该发还的不发还,该上缴的不上缴,从而侵犯发案单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将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决定情形也应当纳入监督的范围。

[注释]

①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与制度的深化和发展》,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

②薛培,黎文明。《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http://www.jcrb.com/zyw/n210/ca230806.htm。

[参考文献]

1.陈平.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http://www.studa.net/si-

fazhidu/091020/1530271.html.

2.周长平,刘长青.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问题刍议.http://chinalnn.com/Html/Article/Class77/Class79_167569.html.

3.仝艳荣,乔建设.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研究.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907/20090729091728.htm.

4.中药饮片监督制度 篇四

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自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在市局、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在第一阶段里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根据市局《中药饮片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精神,我局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加大对生产、流通、包装、运输、仓储等各环节的检查力度,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中药饮片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中药饮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中药饮片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第四组:

三、工作重点

1、开展对全县中药饮片来源及从业人员状况的摸底调查以及针对重点单位及品种进行集中整治;

2、检查中药饮片储存是否符合要求,储存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霉变、虫蛀、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

3、检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有无合法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正规票据,不得有白头单、不正规票据、或无票据;

4、重点清理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的过期、假劣中药饮片;

5、重点检查未建立购销台帐、掺杂掺假,或者从合法渠道购进少量中药饮片后,再利用合法标签标识销售违法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第二阶段)从2011年2月14日开始,到2011年4月15日结束。

(一)宣传动员、制定方案。对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其进行自查自改,规范经营、使用行为,健全经营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规范。

(二)集中检查。每个小组按照方案要求,对辖区内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对违法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总结、巩固成果。对此次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局“天网行动”办公室。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务求整治实效

要深刻认识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部门协调配合,增强整治合力

局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加强统一领导,形成监管合力,密切配合、运行顺畅的联动工作机制。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整治小组承担各自辖区专项整治的责任。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鼓励并组织新闻媒体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及查处结果,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出境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注册登记证;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注册登记出境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2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境外推荐注册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通过初审的出境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评估,统一向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原件。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结合所辖地区中药材出境情况、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生产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生产企业的诚信度,以及风险监测等因素,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辖区出境中药材和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置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进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疫情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二)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四)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中药材疫情风险已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以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中药材进出境检疫中发现的疫情,特别是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进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境内外生产企业纳入诚信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进出境中药材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中药材与实际不符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擅自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五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五条 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6.中药饮片养护制度 篇六

目的:为规范药品养护管理行为,确保药品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范围:中药房库房 内容:

一、养护员要熟悉中药饮片养护知识,根据气象变化和中药饮片性质作出变异预测,积极采取检查、防预措施。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中药饮片变异,把好保管养护关。

要求:

1、严把中药饮片在库质量安全关;

2、合理安排储存场所;

3、实行在库中药三、三、四检查;

4、搞好温湿度的监测,根据监测情况调整仓库温湿度;

5、合理养护中药饮片;

6、合理安排中药饮片出库;

二、认真做好库存中药饮片质量定期循环检查,对质量易引起变异的中药饮片应增加检查次数,高温虫霉季节应增加检查次数,并对定期循环检查的中药饮片做好记录。质量不稳定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建好养护档案,原始记录保存三年。发现质量问题品种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包括杀虫、清洗、筛选、翻晒等措施.三、中药饮片养护方法:

阴干操作法:对花类等色泽要求较高的药材,禁止在阳光下曝晒,以免影响色泽及药物疗效,要采取阴凉干燥方法进行保管养护,将药材放置悬挂在通风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养护员根据季节、气候对质量不稳定的中药饮片、易变的、贵重的中药饮片,临近失效期的中药饮片进行重点质量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四、在质量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中药饮片,应暂停出库。

五、根据药品储存条件储存于相应的库房或冰箱: 常温库:0~30度以内,相对湿度45%~75%以内。阴凉库:0~20度以内,相对湿度45%~75%以内。冷库:2~10度以内,相对湿度45%~75%以内。

六、保持中药饮片堆垛间一定的间距,与墙和屋顶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不小于10厘米。

七、做好防虫、防鼠、防霉、防潮、防污染、防尘、防鸟等工作,保证库存中药饮片储存的安全有效。

八、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保证中药饮片储存安全整洁。

九、中药饮片出库时,做好出库记录。

7.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篇七

(一)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制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权力制约的手段。

(二) 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

首先, 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注重行政权的行使, 忽视个人权利保障。其次, 从现实的行政实践来看, 政府机构的设置, 编制, 运作以及相互之间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滥用行政权、越权行政, 怠于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不清等。因此, 在加速政府体制改革, 必须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权力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 宪法赋予了其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其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过程中, 往往容易忽视法律规定的程序, 超越权限, 直接插手行政事物,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权行使的困难。另外, 其监督表面独立性比较强, 但实际上被一些因素所左右, 仅仅能行使事后监督的权力。

(二) 行政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中, 由于没有建立起双向的监督制约体制, 往往会出现下级在监督上级违法以及平级之间相互监督时显得无能为力。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 使其在进行行政法制监督时总是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由于监督客体与监督主体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所以会出现“吃政府的嘴软, 敢怒不敢言”的状况。

(三) 司法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司法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 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的, 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仅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而且还要依照行政机关指定的规范去处理行政案件。这无异于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标准, 来衡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它自己对自己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所执行的行政法制监督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形式的监督范围和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

三、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一) 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几个层面, 运用其立法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进行全方位和多渠道的监督和制约:一是事前监督。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 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提供法律依据, 确定行政权的权限和范围, 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二是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等等。运用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是否违法, 行使审查和撤销的权力, 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二) 健全行政内部监督机制

首先, 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将复议标的扩大到所有行政行为, 并且加强复议机构建设, 在行政权内部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能够做到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其次, 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将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人大常委会, 只对人大负责, 真正做到监察独立和审计独立, 明确其监督权责, 建立监督责任制。

(三) 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

“在监督行政活动的各种方式中, 司法审查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 因为它是一种经常的、局外的、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强化司法审查机关的独立性, 理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 深化法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改革,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发表的言论和行为不受追究, 努力营造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条件和环境。

总之, 我们应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自觉树立对公共权力进行民主监督的责任、义务意识, 从而自觉提高监督的信心和积极性。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 它会不断完善, 并起到应有的、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

摘要:现代法制国家强调对行政的法制监督。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虽然庞大, 但是存在很明显的缺陷和漏洞,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分析,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和理论两方面提出对策, 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 将行政主体的活动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从而建立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的政府。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依法行政,专门行政监督,司法监督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2]汤唯, 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567.

8.中药饮片监督制度 篇八

关键词:中药 库房 制度 管理

中药库房管理制度是针对中药的入库和出库流程、中药的在库养护程、中药的保存场所以及人员的岗位职责等的进行规范的制度。是在医院整体管理机制下建立的库房管理制度。既要服从于医院大局的管理,又具有其特殊性。中药库房是各医院储存保管中药饮片的场所,应该加强医院中药库房的制度建设与管理。要提高中药在医院的管理效率,为确保中药的质量,中药库房的制度管理关系到中药质量的优劣以及中医临床治疗用药安全,必须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1 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的制度

1.1 明确管理职责

通常中药库房的管理是实行药剂科主任领导下的专管负责制。就是依据医院中药库房的管理制度约束库管人员的行为,用制度来操纵药库运作过程,完善中药管理体系,确保入库中药质量和库存中药的品质,为临床医疗提供可靠的后勤支援与保障。包括入库前的验收、入库后的存放、库存期间的养护管理、出库的发放等工作,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对库存中药实行全方位负责制。要对整个库管流程中中药的质量负责。库房的保管员、养护员要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1.2 明确责任的监督奖惩

要形成全员管理,全流程监督的管理机制。医院和药品管理部门有权定期和非定期盘查库房,及时了解库房管理人员对药品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库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反馈医院其他部对中药库房管理意见。在定期和非定期盘查时若发现库存库空、霉变、生虫、受潮等现象,对于在库房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和有重大贡献者药予以奖励,对于库房人员尚未上报或予以处理,则予以批评教育一定的罚款。

2 确保中药流程和养护程序的制度

2.1 中药的流程管理制度

中药在医院库房的流程包括入库、在库存放、出库等。与中药库房流程管理相匹配的制度包括入库审核验收制度、在库管理制度和出库核对制度等。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中药质量安全的保障。入库审核验收制度明确了中药入库的验收程序,核对内容。出库管理制度明确了中药的出库程序和审核的内容。多数医院都已经事实行了微机管理,在出入库的审核以及中药信息的登记等程序上都要依据程序的设定的要求来操作。

2.2 中药的在库养护管理制度

在库管理制度是中药库房管理制度的核心,关系到中药存放的安全和质量。因为中药材或饮片贮藏量大、品种多,而且受环境影响大,中药的在库管理制度就要对巡库检查、翻仓和勤烘晒、气调熏杀、整理清洁、盘点、报表等环节作出相应的规定。贵重药材细料和剧毒药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薄、专锁保管。科学的归类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要求库房管理人员把更多的时问和精力倾注于中药质量养护管理上。要求库房管理人员等偶按中药分类或顺序编号,根据中药的特性,定期(如每周或每月)查看并作检查记录,随时发现药材有无霉坏变质,以便及时处理。针对某些药材易虫蛀和发霉现象,要进行翻仓和烘晒,以达到防虫防霉和散潮目的。在霉雨季节要对易虫蛀品种要勤加检查,必要时进行2~3次熏杀,不让细菌有繁殖的机会。要注重库房的整洁和卫生,做到无垃圾、无污物、无霉烂、药材排列整齐,用物清洁。要保证中药数量的准确,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出人库查对、翻晒时查对,做到账物相符。要勤盘点、勤报表和勤查价,做到计算机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库管人员可自行对贵重药品、常用药品进行库查,杜绝实物库存与机账库存不相符的情况。定期将库存情况总结上报,为医院中药的采购和调价提供准确的信息。

3 加强中药库房的安全管理制度

中药库房的安全管理包括财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等。要求在管理方面要注意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意外损害等。防火是中药库房安全管理的为首要任务,在库房内要配备灭火设施,易燃易爆的中药要远离电源和火源。中药库房的选址和建设等过程要主动邀请当地消防部门的参与。要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将消防部门的建议写到制度当中去。在对中药进行养护操作如熏库和气调养护等工作时要提前做好通知和准备,以防止引起人员的意外伤亡。在高处存放的中药要有良好的固定装置,以防止脱落引起意外。要规定库管人员每天观察库房有无漏水、渗水现象,并做好记录。人走关水、关电源。要有严格的防范措施,安置铁窗、防盗门、监控系统,加强防范,不能有疏漏。

4 讨论

医院所用中药药类繁多,范围较广,中药库房管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中药库房的流程管理是确保医院中药质量安全的前提,而库房的安全管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科学的医院中药库房管理制度,是医院用药安全的保障。良好的库房管理制度能够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库房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以及效率。

参考文献:

[1]口维敏,李振华,陈奋梅.中药库房管理的工作体会.中国药房,2007,18(18):1433-1434.

[2]连瑞丽,李宇伟,乔卿梅,李利红.基于工作过程开发的中药制剂技术课程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价值工程,2011/08.

9.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 篇九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书写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1、中药饮片处方内容: ①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②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③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④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⑤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2、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①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②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③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④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⑤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⑥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⑦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⑧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⑨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⑩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使用的合理性。

定期和不定期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论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剂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重点点评味数过多或费用过高的中药饮片处方,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药剂科负责

(一)中药房药师对医师处方进行动态监测,每日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进行登记。

(二)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临床药学室每月抽取一日处方,对处方进行评价。每月点评中药饮片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三、医务科负责

(一)每月组织专家对处方质量进行督导。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在医院信息简报通报。

(二)医务科每季度应组织有关科室和相关专家对处方情况进行集中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四、罚则

(一)医务科应要求通报3次以上的医师进行解释,如无正当理由,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若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不合格处方,再次要求医师解释,如无正当理由,暂停处方权一月。

(二)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进行公示。

10.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 篇十

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体现中医中药特色,发扬祖国传统医学,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中药饮片,必须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按《基本用药目录》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二、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其中前三项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红印章,将这些材料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五、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11.关于建立企业监督制度的探讨 篇十一

【关键词】监督;意义;种类

企业监督制度是现代企业运用监督这一管理手段来检查、监督企业活动,从而使企业各项制度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建立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不少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上规范的大型企业,往往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开拓创新,扩大投资项目。随着横向经济联合向紧密型、资产融合型发展,以及为适应外向型经济而崛起的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的发展。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已经并将更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建立企业的监督制度,就可有力地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2、有利于防止企业制度的滥用。特别是股份制企业,是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而形成的现代化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制度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如果企业人员滥用企业制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是严重的。例如,由于现代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取准则主义,使得一些本来不具备公司条件的个体企业,家庭企业也纷纷以公司形式出现。为此,企业建立监督制度和采取监督措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抵制了企业制度被滥用的现象。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批企业也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备公司条件,亟待通过企业监督制度的完善来加以防止。

3、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企业的监督,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考察,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并及时妥善加以解决。

二、建立企业监督制度的种类

建立企业监督制度的目的,就是运用监督这一管理手段来检查、监督企业一切活动,从而使企业制度正确地运行。为此,企业的监督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分类,按企业监督发生的时间顺序,可建立事先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按企业组织关系,可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按企业监督机关性质,可建立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目前我国企业主要监督制度,以行政监督为主,包括财务监督,银行监督,市场监督,审计监督等。

三、对不同种类的监督制度的思考

1、企业为什么要接受银行监督

这要从银行本身的性质和职能来分析。社会主义银行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企业,又是国家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作为经济组织的属性,是银行内在的、固有的性质;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属性,对银行来说则是外在的、附加的。与银行的这种双重属性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银行的职能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企业经营方面的职能,既组织存款、吸收储蓄和发放贷款;组织转帐结算;办理现金出纳;买卖金银外汇;办理国际结算与信贷;代理国家金库;等等。二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即贯彻国家信贷、货币发行、非现金结算、金融、外汇等政策,执行国家信贷、现金、非现金结算、金融市场、外汇等管理。所有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帐户,信贷收支,现金收付和非现金转帐结算都要通过银行帐户进行,银行在执行其职能时,通过对企业的存款和贷款,进行着实际的日常管理,客观上就是一种监督。同时,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也会与国家产生一定矛盾。银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将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和行政手段来监督企业遵守局部服从整体和集中统一的原则,以促使企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企业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是银行的贷款。银行的经营也要考虑资金的增殖、贷放的风险等因素,关心资金的去向和被运用的过程。对企业的活动加以监督,不纯属于行政管理的性质,也就是说,这已经成为银行经营的重要内容。那么,银行应如何对企业实施监督。

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就是通过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等业务,对信贷资金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地说,就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以及有关的经济、财政和金融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日常的信贷管理、现金管理、结算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监督。银行对企业实施的信贷监督可分为两个过程:首先是贷款前的监督,即事前监督,主要是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正确确定对企业的贷款计划和贷款指标,然后在信贷指标范围内正确掌握贷款的发放。其次,是贷款后的监督,亦即事后监督。其主要目的是检查贷款的用途及其经济效益,能否按期归还,还要检查贷款的物资保证情况,检查物资的价格、数量和质量。对不符合贷款对象的物资,应从物资保证中剔除;如果物资保证不足,就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甚至收回这部分没有物资保证的贷款。银行对企业的现金管理方面监督主要是:規定现金的使用范围;核定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规定单位现金送存银行的期限;控制坐支现金以及用计划和限额来监督工资基金。在非现金结算方面的监督内容主要应在办理结算中,促进和监督购、销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按金额起点、凭证有效期和扣款顺序办理结算手续;监督执行结算纪律。对企业外汇管理方面的监督,包括:对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实行计划管理,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企业的外汇留成;对外汇贷款,除商业信用性质的资金外,都要纳入国家计划等。

2、企业接受市场监督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企业实行市场监督,有利于企业了解市场动态,有利于协调产销之间的关系,保证正当交易,取缔非法活动,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市场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种:

(1)监督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监督企业商品的应按物价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该属于哪一级定价和管理的商品,就应由一级负责,不属企业定价和管理的价格,不得自行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向深层次发展,由国家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将越来越少,企业自行确定价格的权限越来越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督重点将放在阻止行业性、地区性的垄断价格上。(3)监督企业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4)监督企业的经济合同。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签订时的监督、合同的鉴证、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非法合同的监督与处理。

3、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审出问题,提出建议,强化管理,增加效益,防止风险。重点是财务审计。它不仅仅满足于传统财务审计的查错纠弊,要转变为紧紧围绕企业的工作重心、重大决策、发展目标,内部控制和领导关心等事关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管理事项,揭问题,作评价,提建议,促整改,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并要明确内部审计的服务目标,通过审计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分析、建议、咨询意见和信息,协助企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既要审深审透,也要帮促到位。把重点放在问题产生原因,可能造成的影响、改进的可能性和措施上,提出切实、合理的建议,并通过后续审计来推动具体问题整改落实。

审计方式上要从事后向事前,事中审计转变。事后审计是在损失形成和代价付出基础之上进行的,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性。因此审计服务的主动性和超前性必须增强,通过事前审计来建立内容控制的“防火墙”,通过事中审计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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