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2024-08-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共5篇)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9-26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桂政办发〔2007〕118号

发布日期:2007-9-26

执行日期:2007-9-2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经自治

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重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目前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部分产品档次和标准低,一些小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生产使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我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形象。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

题,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层层签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管部门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履行职责,组织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商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等负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实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质量和信誉好的企业,要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加快电子监管网建设,将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和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广西名牌、广西著名商标等重点产品率先入网。到

2010年,实现对全区适合入网的产品实施电子监管。

(三)生产经营者工作责任。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生产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建立

对不合格产品的退市和召回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

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建立原辅材料、添加剂购进和使用、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和备案制度,确保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做到溯源管理。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到2007年底,全区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全部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质量公开承诺制度。建立进货验证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销台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证明和质量标识。执行召回产品下架制度,对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一律下架处理;对行政机关公布的不合格商品,要主动下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消费投诉报告制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商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自检制度和委托检验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商业(食品)经营者要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建立检验检测室,对肉类、蔬菜等商品加强入市自检;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但不能自

检的商品,经营者要抽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规模以上生产企业还要建立计量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并通过计量检测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认可。推

进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建立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

三、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把种植养殖环节关。

1.强化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对生产者产地环境、技术标准和生产过程实施监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要引导农业生产者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2.强化水产畜牧投入品监管。对水产畜牧投入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养殖生产者所使用的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畜牧苗种、转基因生物新品种等水产畜牧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鼓励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和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严把生产加工环节关。

1.加强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对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

业投入品以及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出厂产品检验条件又不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代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不规范、原始记录不完善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质监部门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目录。列入召回目录中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却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产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三)严把货架关。

1.严格监督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的产品,要责令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商品质量责任制度进行监督。对申办食品、药品、保健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坚持先证后照;对发证部门已吊销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部

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商品退市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工商、商务部门要严

格监督销售者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

3.严格加强肉禽市场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屠宰加工猪肉和肉食品质量进行检验,加强对饭店、宾馆、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和熟食加工单位的肉食品采购管理,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依法关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屠宰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深入开展屠宰厂、场(点)“清洁工程”,确保屠宰环节清洁卫生。4.严格实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商务部门要完善酒类经营和管理溯源制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大力推行散装白酒“贴标”经营销售制度,对不在显著位置标注所经营散装白酒的名称、生产厂家、价格等违规行为的散装白酒经营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把餐桌关。

实施餐饮单位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卫生部门要重点监督检查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社区小餐馆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配料情况,加强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

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把进出口关。

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检验检疫、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严格产品检验检疫标准,不准进出口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必须标注检验检疫标志;落实联合打击走私机

制,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入境肉类的高压态势,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商品入境。

(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加大药品安全源头监管力度,开展注册申报资料核查工作,清理药品批准文号,做好再注册工作;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和高风险产品的监管,重点加强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跟踪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消除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重点加大整治药品批发企业无证经营,挂靠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柜台、超范围经营以及“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要加大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农村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查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药品的“两网”建设,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提高农村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强化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大案要案要严厉查处;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

力度,进一步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秩序。

(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国务院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管理混乱和违法违规严重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以及食品和药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集中开展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和农产品、食品和药品、进出口产品等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确保实现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目标,树立我区产品新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对现行地方标准及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定位不合理的问题。及时跟踪国内外先进标准动态,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和标准制订修订快速应急机制,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

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加工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制定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业以及监督管理中急需的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

验方法等标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对农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加快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养殖饲养生产技术规程、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产品规格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包装、运输、贮存标准的制定。

五、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授权或确认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切实解决各级检验检测机构用房和检验检测设备配备不足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条件,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自治区、市、县三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加强对具有我区地方特色的米粉、海产品、豆制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力争在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快速检验检测技术上有所突破,切实解决“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到2010年,要打造3—5家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满足我区食品、农产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验检测需要。

六、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一)建立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收集、分析、汇总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产品质量

和食品安全信息,起草发布《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白皮书》。

(二)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产品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揭露、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

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篇二

分 类: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 2014-10-21 15:31

名 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内党办发〔20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1 15:31 浏览次数:133

内党办发〔2013〕14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

《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抓好创业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众创业就业的动力和活力,着力促进创业就业,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创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和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扶持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发展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突出抓好职业教育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深入实施创业就业5项计划,着力构建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创业、努力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

(二)——发展拉动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加强对创业者的服务引导,激发创业活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

——培训提升就业。以职业教育中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健全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创业就业

——合力推动就业。明确创业就业工作责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各有关

(三)到2015年底,实现全区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力争达到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每年转移就业240万人,力争达到260

(一)充分发挥产业发展拉动就业的作用,重点围绕推进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及发展相关产业,1.拓宽农牧业就业渠道。依托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扶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着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中扩大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到2015年底,实现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返乡创业和就近就地稳定转移就业145万人,力争达到155

2.重大项目拉动就业。重点围绕建设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及相关产业发展,在实施重大项目时统筹考虑扩大就业问题,积极吸纳当地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制定政策措施,督促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社会责任。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环节,要把吸纳就业作为主要论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有吸纳就业的具体安排;在项目开工建设时,要明确吸纳就业的岗位和人数,并做好用工招聘、职业培训等工作;在企业生产运营时,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就业承诺并签订

3.发展服务业促进就业。按照把我区建成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的要求,着力推出一批精品旅游项目,在景区建设、特色民族餐饮、旅游商品营销等环节扩大就业。到2015年,旅游业直接、间接从业人员分别达到50万人、200万人。全面提升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服务规范、拥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连锁家庭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打造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200户,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60%以上。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服务等就业岗位,到2015年底,新增就业岗位8万个以上。围绕发展现代物流业、金融业、商贸服务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4.增强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围绕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提高就业

(二)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搭建创业平台,创建创业型城市。到2015年,全区扶持成功创业12万人以上,力争带动就业40

1.改善创业环境。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应向城乡创业主体开放。适当放宽初始创业者申办企业的限制,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国家税法现行规定上限2万元执行,对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项目和贷款担保基金充足的地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单笔提高到30万元,对就业困难的初始创业人员

2.强化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创业专家服务团,为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积极推动创业服

3.加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学制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依托现有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重点建设100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

4.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完善创业工作政策扶持体系、指导体系、培训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新增2个盟市进入国家级创

(三)组织实施重点人群就业计

突出重点人群,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复员转业军人

1.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精神,积极拓宽就业领域,鼓励各类企业和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鼓励蒙古语授课大学生辅修宜于创业就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相关课程。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考录招聘中,录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不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蒙古族和“三少民族”人口聚居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特种行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录用(招聘)比例。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

2.推动农牧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农牧民工在城镇就业、落户、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农牧民工享受同城同工同酬待遇。加强区内外劳务协作,积极开辟劳务市场,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转移就业示范点的作用,着力打造一批特色劳务输出品牌,扩大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

3.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城镇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农牧民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帮扶、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就业回访、岗位储备等制度,及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多样化服务。适度开发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到2015年底,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8

4.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创业就业能力。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户籍管理和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和扶持建设项目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优先招录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

(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劳动者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到2015年底,全区累计实现城镇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创业培训15

1.优化大中专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大中专院校要积极适应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对各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需求,跟踪分析毕业生就业供求趋势,积极构建“招生—培养—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企交流,推动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接,不断提高

2.完善职业培训机制。加大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构建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为主体的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占定点培训机构比例达到60%以上。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牧业、扶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

3.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市场用工需求,以“订单式”、“定向式”和岗前培训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技能培训,清洁能源、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技能培训,以及旅游产品加工、销售等技能培训,“订单式”、“定向式”和岗前培训人数占全部培训人数的70%以上,打造100个特色培训职业(工种)品牌。组织实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别培训计划”,到2015年底,培训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6万人以上。制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全区打造50个具有区域特色和品牌效应的标准化实训基地,创建20个盟市级示范性实训基地、3

4.加强创业培训。旗县级以上普遍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平台。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均等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过程精细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组织一体化、服务主体多元化。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服务平台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建设标准。自治区本级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继续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健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机制。组织实施基层服务平台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城乡劳动者求职就业需要,及时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服务、能力测评、政策咨询服务、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全面推进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逐步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全覆盖,到2015年,城镇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专项执法监察和专项整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快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健全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处力度。到2015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办案机构实体化率达到95%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

三、(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实施“创业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创业就业各项工作,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切实加强对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相关工作,(二)完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备忘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项目,加快出台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创业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创业就业政策与教育培

(三)加大投入力度。自治区重点实施扶持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家庭服务业信息公益性服务平台、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设立实施“创业就业工程”专项奖励补贴资金,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模式。各地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创业就业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积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篇三

(桂政办发„2015‟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精神,围绕构建富有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发展理念,发展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推动我区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增添新动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赋予广西开放发展的新定位新使命,紧紧围绕旅游强区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资源富集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动力、以制度保障为关键、以技术发展为支撑、以加强部门合作与产业融合发展为途径、以市场化运作为取向、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创新机制,整合资源,进一步增强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凸显“旅游+”综合联动效应,激发旅游业发展活力,加快实现我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强力推进旅游强区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围绕旅游产业要素和相关产业的横向融合,创新“农业围绕旅游提升、森林联合旅游保育、水利依托旅游做活、工业支撑旅游做强、城镇结合旅游做靓、信息改变旅游方式、文化联姻旅游做大、商贸融合旅游延伸、医养凸显旅游特色、体育融入旅游做旺、金融服务旅游增收”的产业融合模式,释放旅游经济发展红利,实现惠民兴业,促进我区旅游业跨越发展。具体目标:

——加快旅游业与第一产业的融合。新增3个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打造5个与旅游产业相关的国家4A级森林旅游景区、4A级水利旅游景区、10个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60个自治区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100个星级乡村旅游区、200家星级农家乐、30家森林人家,带动乡村旅游全面发展;实现新增乡村旅游从业者人数达30万人以上,农民旅游从业者年人均收入达到上万元。

——加快旅游业与第二产业的融合。大力发展工业旅游,重点发展南宁、柳州、玉林等旅游观光电动车制造,启动建设北部湾游轮游艇母港基地,建成5个大型旅游购物中心或街区,打造10个旅游商品及用品生产基地。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5个广西特色旅游小城镇、30个特色旅游名镇名村。

——加快旅游业与第三产业的融合。打造10大文化旅游景区、10大健康养生基地、10大特色美食街区、10大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培育10大商务会展和10大体育赛事,积极培育低空飞行俱乐部,配套建设低空飞行基地,加快建设10个通用机场(或起降点),培育3条海上旅游线路。

到2020年,通过深化旅游综合改革,整合和优化部门职能,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加强旅游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全区旅游总消费额达到7000亿元,城乡居民年人均出游达到5次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8%。培育形成一批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产业集聚区和优势品牌。把我区建成旅游强区,成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

二、主要任务

(一)旅游与农业融合。

合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实现旅游扶贫与富民相结合。在乡村旅游经济发展上,建设一批生态农业新村、旅游扶贫村屯、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含渔家乐)等。依托农业产业集聚区发展乡村旅游集聚区等不同类型的集聚区或综合体,加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启动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加大规划引导、资金投入、金融支持、培训宣传力度,加强试点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深入开展“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活动,进一步完善乡村旅游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乡村旅游环境,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建设乡村生态旅游绿道,开发休闲农场、民俗秀场、乡村酒店、乡村休闲度假基地、山水人家、养生部落等体验旅游产品,发展乡村休闲度假旅游。围绕重点城市打造城市周边乡村休憩旅游带。

(二)旅游与林业融合。

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创建森林资源生态化保护开发富民新模式。以生态经济开发为手段,打造国家及自治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开发原始森林探险游、避暑森林生态游、森林体育游、森林养生游、湿地休闲度假游、“森林人家”体验游等旅游产品,把森林公园、生态茶园、湿地公园等资源景区化、特色化,推动林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三)旅游与水利融合。

开发水体休闲旅游,加快国家水利旅游景区建设,以旅游促进水资源保护,以水质改善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托水利治理平台,以打造“水景观、水生态、水文化”为目标,进行河道两岸生态性、亲水性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优化水利旅游发展环境,积极创建水旅融合示范点。依托海洋、河流、湖泊等水域、水体及其相关联的岸地,大力开发水上休闲运动基地、水利遗址和水利工程体验游等旅游产品,推动以旅促水的产业融合发展。

(四)旅游与工业融合。

加强旅游与工业融合,积极发展工业旅游区(点),加大旅游装备制造与旅游商品开发。依靠自身优势产业集聚区和区内知名企业,培育旅游工业园区,开发工业旅游产品和线路,树立广西旅游装备制造业品牌。重点依托南宁、柳州、桂林、玉林等地发展旅游电瓶汽车、旅游房车、旅游山地自行车制造;适度超前规划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游轮游艇船舶维修业务和补给基地建设;打造一批体现广西旅游文化内涵、便于携带、价格适中,适应不同消费人群需求的旅游商品。加大酒店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及户外旅游用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生产和批发集散基地的开发建设;积极拓展延伸旅游产业链,做大做强旅游产业规模。

(五)旅游与城镇化融合。

加强旅游与地产融合,助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借助地产资本转移,积极推动旅游地产开发,开发休闲度假酒店,打造主题游乐公园和旅游综合体,提升旅游综合接待能力;实施大县城战略,提高县域城镇发展水平,以大县城和建制镇等中小城镇为重点,开发建设特色旅游小镇和特色旅游名镇,有选择地保护性开发一批古村镇,推动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六)旅游与信息技术融合。

加强旅游与信息技术融合,大力发展智慧旅游。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旅游管理、旅游服务和旅游营销等方面的应用,重点拓展互联网在旅游业务中的应用,建设一批智慧旅游企业、智慧旅游景区和智慧旅游城市;开发旅游电子商务系统,发展电子预定、电子支付及电子管理、网络宣传与营销业务;推广旅游商品网络销售,拓展销售渠道。培育一批以旅游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七)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

加强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提升广西旅游文化内涵。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培育和建设一批文化旅游基地和文化生态村;以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申遗为契机,打造世界文化遗产旅游景区;挖掘和利用合浦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旅游资源,打造广西北部湾海洋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和产品;加大对革命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和利用,突出主题,传承精神,发展红色文化旅游;发展以壮、瑶、苗、侗等民族为代表的民族民俗文化旅游和民族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创新旅游与演艺相结合发展模式,大力开发舞台及实景演艺项目;开发旅游影视与动漫作品,培育文化旅游创意产业;推进与东盟各国文化旅游交流与合作,构建文化旅游交流平台。

(八)旅游与商务会展融合。

加强旅游与商务会展融合,发展商务会展旅游。举办承办大型商务会展活动,借助各种类型的会议、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招商会、科技交流等活动,吸引各类商务游客;推进实施商务会展旅游外包服务;积极培育商务会展专业人才和鼓励相关企业公司加入国际会展组织,拓展入境商务旅游客源市场。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将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打造成区域内和行业内最有影响力的品牌旅游展会,积极推动广西与东盟各国旅游合作迈上新台阶。突出发展边境进出口贸易和旅游商品交易,进一步简化游客出入境手续,拓宽无障碍旅游区,以商贸促进边境旅游和跨国旅游的发展,实现旅游与商贸的联动。

(九)旅游与康疗养生融合。

依托我区生态优势、长寿品牌和特色资源,发展“候鸟型”栖息式养老等中高端休闲养生养老模式,加快休闲养生与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打造全国长寿养生生态旅游区。发挥广西中国长寿之乡和中医药优势,发展中医学观光、中医药养生、中医药体验等旅游产品,大力推进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建设。依托区内中医药优势资源,打造集中医药养生和文化休闲于一体的旅游园区;结合广西中医、壮瑶苗医独有医疗保健方式,开展特色中医药养生体验与疗养之旅;推广以石斛为代表名贵中医药材种植,打造种植、生产基地和园区;利用区内中医药专业交易市场举办与中医有关的旅游节庆或展会,扩大广西中医药健康旅游影响力;加强中医药养生旅游餐饮的开发,着力打造“药膳之都”品牌;积极发展中医养生养老服务产业,建设一批创意新、起点高、功能完善、设施先进、服务高端的国际化度假养老中心和养老基地。

(十)旅游与体育融合。

加强旅游与体育产业融合,拓展体育运动休闲旅游。利用广西丰富多形态的地质地貌,推进探险、露营、攀岩、洞穴探秘、地下溶洞潜水等户外体育运动旅游产品开发;以体育赛事为延伸,发展体育运动休闲旅游,继续办好中国—东盟国际汽车拉力赛,开展中国—东盟自驾车旅游;培育水上极速运动、探险漂流、潜水、山地自行车赛、海上帆船运动等运动品牌;配套建设阳朔、兴安等低空飞行基地,加快建设通用机场,打造低空旅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一盘棋”思想,充分认识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敢于责任担当,切实把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纳入重要议程,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协调机制,加快编制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行动计划,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规划落实,全面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同时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自治区旅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作用,集合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力量,切实搞好统筹协调,真正形成部门联动的格局,形成推动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强大合力,从而推动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城镇化、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商务会展、康疗养生、体育、金融等与旅游相关产业融合工作任务的落实。自治区旅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规划编制和推进,研究起草产业扶持政策和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的具体沟通协调,以及编制实施推动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等工作。

(三)加大金融扶持。

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贴息,扶持旅游新产品开发;加大和提升金融业对旅游业的支持,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推进旅游企业上市;充分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产业发展资金,形成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基础和服务设施、旅游项目建设实施全面支持;通过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工具拓宽融资渠道,丰富和完善金融产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发挥融资担保在中小旅游企业债务融资的增信作用。推出各种金融旅游产品,发行旅游信用卡,促进旅游消费;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力度推广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依据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需求,不断开发并推出旅游市场保险产品。

(四)落实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重点落实好产业融合政策。突出做好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联动协调,对列入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规划的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由各地根据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优先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属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不含基本农田)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篇四

(新政发〔201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2011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下达我区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就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努力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范围之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四项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地(州、市)、县(市)、乡(镇)三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对象。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量化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高危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车辆动态监控上线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11月底前,政府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分解并实施本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统计公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预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管委会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能力、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由政府统筹(或带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完成地、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及监管装备建设规划,监管装备建设达到标准20%以上。

3.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按照自治区对地、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的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组建工作。乡镇(街道)100%设立安监站。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重点产煤地、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达到总人数的60%以上。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环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人员资格、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生产现场等方面为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督办、群众举报的事项及时督促整改。突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城乡结合部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强化安全许可后的监督。认真处理与安全生产相关信访、举报事项。

5.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时期的督查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跟踪监办,按期完成治理。对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临时查封等坚决措施,并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拒不履行重大隐患治理职责的,依法强制划拨治理资金代为治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确保数据信息准确。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路面管控,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强化对农村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的治理,抓好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及非法生产超长超宽拖车专项整治活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督促重点车辆安装使用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未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监督企业运用监控平台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2011年车辆上线完好率达到80%以上。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运用监控平台开展监控工作。鼓励运输企业利用参股、融资等市场经济手段,促进公车公营,每年确定并逐年提高公车公营比重,在客运线路招投标和行政许可实施中对实行公车公营的企业予以扶持,达到最终取消挂靠经营的目的。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隐患,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率达到70%以上。完成辖区内道路交通电子监控工程建设。

煤矿安全方面。根据矿井生产规模、开采条件等,明确建设目标和措施,大力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煤矿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做好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继续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年”活动。

消防安全方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活动,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及城乡结合部生产经营单位、群租房的隐患治理。以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三化”建设100%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乡镇、村(社区)建成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乡镇、街道、行政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80%以上达标。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方面。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做好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六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编制中,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设计和专篇编制内容,并在矿山试生产前建设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具备条件的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方面。制定落实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化工园区,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加强大型石油储罐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完成涉及15种危险工艺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运用好烟花爆竹监控流向登记系统,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常态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私产、私销、私藏、私运烟花爆竹行为,及时销毁收缴的烟花爆竹。

结合实际做好建筑、旅游、教育、文化、卫生、水利、民航、铁路、冶金、有色、电力、建材、特种设备、城镇燃气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6.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政策,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力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90%,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责任保险联动机制。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完成“安全生产示范”、“平安农机”创建达标任务,60%的县(区)达到自治区“平安畅通县(市、区)”优秀标准。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达标活动和安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制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推广方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煤矿企业80%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80%,冶金有色企业4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评价工作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月份企业开展以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无事故月”活动。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巡回演讲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明确企业班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好班组建设活动。完成2011年度全国和自治区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任务。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月和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等宣传教育活动。

做好自治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培训、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开展教考分离试点推广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抓好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严密防范校园踩踏、火灾、中毒事件,不断提高学生识险避险能力。加大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力度。

8.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成地州市安全生产救援指挥机构建设任务,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编制和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依托中央驻疆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矿业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州市,组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展社会应急资源调查,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完成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组织做好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突出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能力方面的演练。

9.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建立并落实事故查处督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100%,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访工作。

(二)自治区有关厅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各项工作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8号),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指导本行业或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量化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每年11月底前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2.加强对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运用卫星定位技术对从事生产经营车辆进行动态监控。深入开展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制定安全标准化推进方案。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对发包工程明确监理方和施工方的安全责任,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策,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本部门“十二五”规划。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年不少于2次带队深入基层进行安全检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制定行业配套的制度、标准,组织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季度完成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标准、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和督办等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督促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及时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到位”,整改到位。按时完成自治区安委办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4.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所属化工企业完成涉及15种危险工艺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和地下开采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全面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摸清行业企业职业危害状况,督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检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月份督促企业开展以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无事故月”活动。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月等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专题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班组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班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突出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能力方面的演练,在自治区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中认真履行职责。摸清应急救援资源状况,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完成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按时上报各类事故,及时参加事故调查,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及时通报本行业系统典型事故,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决定,及时报送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主要负责人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纳入集体合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车间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员工,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计划),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按规定申请或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定推进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冶金企业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单元、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100%。依法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健全、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检验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和承包方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租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责任,对发包工程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交通车辆、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工作。生产经营车辆安装使用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纳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总平台,开展监控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月份企业开展以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无事故月”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月等安全生产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制定班组建设方案,明确班组建设具体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措施,对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设备。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主动收集、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4.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规定足额提取用好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支出需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不作为竟标条件,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规定,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档案,设置重大隐患警示标识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按要求将企业重大隐患源监控信号接入自治区重大危险监控系统。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指定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评查和发布工作,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及不少于1次的专项预案演练。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所属规模较小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15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17个厅局和49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自治区对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部门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外省(市、区)企业在疆施工、采掘、安装、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考核。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

地州市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起,扣20分。非煤企业、煤矿、道路交通、农机、火灾等行业领域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出绝对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人扣5分。

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自治区对地州市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地州市政府、自治区厅局和企业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及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

地州市、厅局、企业代表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含900分)以上、没有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含950分)以上、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含直属单位事故,下同)、没有被“一票否决”的,本行业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含80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950分(含850分),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下、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行业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发生特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合格。

6.地区、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督查,自治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精神文明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局、公安厅交警总队、总工会、农机局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2011年7月,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11年10月至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四)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自治区安全生产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六、奖惩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10年度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牌、给予奖励:

1.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自治区有关厅局,奖励人民币2万元。

3.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企业自筹)。

4.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奖励人民币10万元;自治区有关厅局,奖励人民币5万元;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企业自筹)。

5.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三)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罚款人民币2万元;自治区有关厅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企业,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款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责任书签订人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1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上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各单位上缴的罚款用于自治区下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或合格单位的,一经发现即视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除如数退回已发奖金外,另按奖励金额给予加倍处罚。按照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篇五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99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1]9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创造综合竞争优势是我区扩大吸收外资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分析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就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开拓我区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用好、用活、用足各项优惠政策,营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环境

(一)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上新的台阶。

(二)落实和用足用好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现行利用外资优惠政策。根据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和完善我区吸引外资、引进优秀人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可适当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允许外商控股;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商投资商业(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领域的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文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地域、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经营范围、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四)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中外合营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和章程等文件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五)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农业、工业、生态、交通、能源、市政、旅游服务业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各产业中的高新科技项目。允许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

(六)不断完善我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改善和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训机制,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创业环境。各地市可制定更加灵活的措施,解决好引进人才的报酬、住房以及配偶、子女户籍、入学、入托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

(一)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审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各种审核、批准、登记、发证等手续,使到我区投资的外商只要到一个部门就能找到投资项目,并可直接洽谈、签约,在“一个窗口”完成各项审批事项。

(二)公布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企业办事。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要求、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行审批限时制,提高工作效率。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完成;对不予受理的投资申请,要尽快通知申请人或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故意拖延不办、误时误事、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发挥它们的示范效应和特殊的对外宣传作用。对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三、认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三)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在广西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入境有效往返签证。简化投资商及外籍、外地工作人员出入证签证、签注和暂住证、驾驶证管理,为他们办证提供方便。

(四)主动为投资者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人员的,有关部门要迅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帮助企业引进适用人才。

(五)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外业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凡弄虚作假蒙骗外商等问题引起投资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依法取缔。

四、四、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

(一)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和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来我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外案件和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时限办案和执法不公、地方保护的违法倾向。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在加强涉外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权谋私、野蛮执法和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对投资者反映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及枉法裁决的,要认真调查,对造成错案的要坚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执法犯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批外商作为义务软环境监督员,至少每季度反映一次外商企业对本地和全区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整顿外商投资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各地市要组织人员深入外商投资企业调查了解,倾听外商对治安环境方面的意见,及时加以解决。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外商投资企业财物和伤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犯罪分子,坚决摧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依法严肃查处诈骗、敲诈勒索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理刁难、停水、停电、拦阻道路、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

(四)严格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要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重检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严格规范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规定罚款指标。依法处罚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提成。

(六)禁止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

(七)建立全区外商投诉网络,认真处理外商投诉。对外商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合同违约、执法不公、久拖不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的行政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和地市对投诉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跟踪督查,协调解决,限期处理。对无故阻碍、拖延不办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五、强化管理,规范各项收费制度,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

(一)把整治乱收费作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继续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定收费范围,统一收费标准,制订成册,对外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切实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文件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人员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时间、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对不按规定和程序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三)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挂钩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消除乱收费的利益驱动。全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不具备到银行缴费条件的除外)。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禁止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禁止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禁止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禁止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学术研究和技术考核,禁止借年审(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强制企业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接待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要毫不手软,严惩不贷;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选择一至二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实行“无费区”试点。对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六、深入开展强化开放意识、环境意识、形象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围绕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改善投资软环境对吸收外资、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把部门、单位、个人的本职工作与改善投资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人人心系投资环境、事事想着信誉形象、处处为着广西开放的社会氛围。坚决摒弃怕人家赚钱的思想观念,树立“你赚钱,我发展”的双赢意识。坚决改变谨小慎微、缩小缩脚、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树立敢为人先、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促进扩大开放,在扩大开放的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各地市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机关、窗口行业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学习教育与“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要联系实际,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三)大张旗鼓地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全区形成改善投资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宣传声势。广西日报、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举办专题节目,展开连续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联动宣传,提高宣传效果。要大力宣传我区的比较优势及整治投资软环境的政策举措,外商投资企业的成功范例及其对我区投资环境的感受和建议等。通过舆论来教育、培养和提高群众的开放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亲商”氛围。

七、七、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把手”负责制。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出了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解放思想,真抓实干。

(二)建立强有力的对外开放组织领导体系。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对外开放工作和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任务。各地市可以相应成立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投资软环境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

(三)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及时曝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多次层的监督机制。

(四)实行投资软环境评价和责任追究制。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检查,对投资软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部门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引咎辞职。

(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各地市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反腐倡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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