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系统

2024-07-08

个人信用系统(精选8篇)

1.个人信用系统 篇一

一、信用概述

(一)信用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信用解释为:借贷活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活动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存在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贷或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一方以将来偿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的财、物或服务的能力。信用的根据是获得财、物或服务的一方所做出的给付承诺。如果受信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清其应允的货款或者贷款,受信方就是守信的,否则就失信了。如果一个受信人或者法人单位的信用交易频繁,经常取得多家授信单位的信用,并对于所有授信单位都信守承诺或者合同,这个受信人或者法人单位就在社会上信誉卓著。

(二)信用分类

1、信用按照授信的主体分类,分为:

(1)商业信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厂商授予企业,或生产厂商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企业的信用。

(2)银行信用: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授予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其主要目的是补足企业或个人营运资金的不足。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

2、信用按照受信的主体分类,分为:

(1)个人信用:产品厂商、零售商、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用于购买商品或借款。如:消费者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住房、大件耐用消费品时,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

(2)企业信用: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授予企业的信用,主要用于购买如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如:部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长期贷款。

(3)公共信用:政府机构为完成政府职能,而获得的信用。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赊销过程中,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到期不付款(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造成货款拖欠或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在贷款过程中,信用风险指借款者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可能性。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内部与外部原因:从内部原因分析主要有:所掌握的交易对象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没有准确判断;对交易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缺乏了解等;从外部原因分析主要有:交易双方产生的纠纷;交易客户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交易对象蓄意欺诈等。

(四)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指由国家建立的,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信用交易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规范。信用制度可分为个人信用制度与企业信用制度。

二、个人信用制度

(一)个人信用制度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

(二)个人信用制度内容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

1、有关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规章。

国家出台的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公布管理办法》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建立数据库,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设立覆盖全国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总库。

3、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评分系统。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由下列两个子系统构成:

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分为个人身份数据、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和个人社会信用数据等。个人身份数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学历、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个人金融信用数据主要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透支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担保等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个人社会信用数据主要包括:工作单位、职业变动情况、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个人纳税情况、个人消费偿付情况等记录。特别记录主要包括: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民事、刑事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偷漏税、逃废债、骗保等不良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即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各司其职的原则登记本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建立自助查询系统和档案查询系统。

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是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标准,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4、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是指有关执法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对诚实守信人员进行褒扬奖励,增加其信贷融资额度,对严重失信或者屡次失信者建立失信个人名单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处理;同时,执行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激励约束制度。

(三)个人信用制度的作用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信程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有着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有着健全的信用制度和规范的信用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以发达的信用和完善的信用制度为基础。发达信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用“极致”到个人。这是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企业、政府等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经济活动会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需要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支持。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将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个人信用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披露,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信程度,进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目前,个人信用不良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生受害,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从而使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

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

目前,我国正大力提倡信用消费。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发了多项促进居民信用消费的政策和措施,各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个人信贷业务实施细则。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的个人信用消费是在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的,一方面诚实守信者的个人信用资源得不到社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承认;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商业银行难于对个人信贷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管理,不得不设置很高的贷款门槛,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

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

我国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等政府部门和机构掌管着大量社会信息,其中很大一部分和个人信用行为有关,是个人资信的基本素材。但是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些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实现共享,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许多有价值、相互关联的信息在各部门相互分割的职能活动中被忽视了。如果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分析和管理,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常渠道实行综合利用,将可以大大提高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如商业银行根据个人资信状况可以迅速决定是否贷款并自动监督贷款使用和收回,法院可以全面衡量涉案当事人的信用情况等。

(四)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1、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

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于2004年12月中旬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止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2、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建立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等,建立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目前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3、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功能分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1)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随着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文明社会的建设。

(2)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而言,各商业银行已在全国各分支机构开启了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目前每天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已达到11万笔左右,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相辅相承,互相促进。随着数据采集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功能将会逐步提高和完善。

4、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

目前,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都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系统功能。为落实《国务院信息办关于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服务对象的有关个人征信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任务”的要求,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工作的力度。个人征信系统除了主要收录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将收录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于同一个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用报告。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只是进行客观展示,不作任何修改。因此,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赖于数据提供者数据的准确性。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采集上述信息的目的,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从信贷活动的源头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其次,是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以及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再次,是利用个人征信系统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络及其对个人信贷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提高法院、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最后,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个人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尊重合同、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5、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信息的使用。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以及司法部门。但其影响力已波及到了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另外,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使用方面充分考虑了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以申请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并根据自身意愿使用信用报告;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可以提出并经核实后修改;同时,个人还可以了解到哪些机构由于什么原因查询过自己的信用报告,对非法查询信用报告的行为可以向征信中心反映并依法处理。随着征信立法的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将依法扩大使用范围,逐步向更广泛的社会对象提供更多的信用查询服务。

6、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就是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活动,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信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告诉商业银行 “您是谁”。提醒个人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个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商业银行对个人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个人在银行的贷款信息:个人何时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还,以及是否按时还款等信息。个人的信用卡信息:个人办理了哪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以及个人还款的记录等信息。个人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记录:计算机会自动记载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个人的信用报告。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除了以上信息外,个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还将记载个人的社会保障信息、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五)个人信用评估

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是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个人信用评估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把握个人信用的特点,明确个人信用评估的重点。个人信用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一样,其目的主要是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个人信用评估的实质是判断被评估人是否愿意诚实守信和是否有能力诚实守信,即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因此,个人信用评估要以这两项为基本内容,而个人信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人的信用意愿,可见,个人信用评估应侧重于个人信用意愿方面内容的分析。

2、结合个人信用评估的特点,建立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关键在于评估指标的选取及其权重的设定。根据个人信用评估的重点,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立应包括信誉指标和价值指标这两大类指标。

(1)信誉指标。信誉指标包括个人自然情况、就业情况及个人公共记录。个人自然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婚姻状况、健康情况、户籍情况等方面;就业情况包括就业单位、单位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行业发展前景、职务、职称、工资收入、工作年限等方面;个人公共记录包括政府、法庭和银行记录等方面。

(2)价值指标。价值指标包括个人帐户信息、个人资产信息、个人收入信息等内容。

3、选择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于个人信用评估方法的选择,从总体上看,应坚持以定性分析为基础,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对个人的收入支出水平、资产负债状况、信用偿还记录等可以量化的因素,通过系列指标和所设权重建立分析模型加以定量分析,对于个人品德等方面的因素则要进行定性分析。同时,要加大动态评估力度,弥补静态评估的不足。

2.个人信用系统 篇二

一、信用卡风险产生的原因

2010年对于持卡人也好, 对于发卡行也好抑或是金融监管当局, 都算得上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因为国外的金融机构一般讲信用卡产品的盈利定在7年以后, 从2003年算起刚好是一个周期, 这期间最大的改善就是风险控制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但是对于我国的信用卡来说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 信息不对称

1. 客户与发卡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由于各大的发卡银行之间都在信用卡这一块业务有着很强的竞争趋势, 这势必导致很多发卡机构对客户填写的申请资料只进行静态的合适, 没有信用卡的使用期, 对其进行主动联系更新客户资料。

2. 发卡行与发卡行之间, 发卡行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各发卡行之间, 发卡行和相关部门缺少一个信用卡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各大商业银行都有一部分优质客户, 由于都担心优质客户的缺少所以一直没有建立共享平台。这势必造成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是很多资源不能共享。

(二) 部分商业银行恶性竞争, 过度授信

由于客户在一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时, 该银行并不知道此客户在其他银行的信用卡的数量, 已经在其他银行的资信状况, 因此多家商业银行的分支就会对信用卡的额度进行不同的授信。这样势必会形成过度授信, 造成信用风险。另外, 由于信用卡带给商业银行的利润普遍。

(三) 套现和欺诈现象仍然很严重

此类现象在目前信用卡市场中依然存在, 其主要的产生原因:一是发卡行的发卡过程过于简单, 管理不严格, 各大商业银行都将发卡量作为很多业务人员的工资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这势必会造成审批过程的单一;二是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管理不严。特约商户准入门槛低:商户申请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一些基本资料, 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就会派人简单核查后即安装POS机。对商户的后续管理不够深入:受人力物力因素制约, 无法对所有特约商户的运营情况和POS的使用情况持续跟踪检查。收单银行职能定位不明确:只是单一的清算功能, 缺少对特约商户的跟踪管理。

(四) 金融监管当局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健全

2010年, 信用卡的风险控制之所以得以提高, 从宏观环境看, 财政部和公安部在这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财政部公安部在2010年进行了为期10个月打击行动, 使得国内整体用卡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同时, 财政部对于信用卡呆坏账核销政策的放宽, 也给了信用卡市场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但这也是几年来, 唯一的一次大规模的打击信用卡犯罪的行为, 金融监管当局对于信用卡市场的宏观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外的相比, 目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去走。

二、信用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

所谓信用卡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是各大商业银行建立在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上的一个模式, 是对个人在参与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 取得某种服务有关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的综合评定。就目前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而言, 已经初步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模式, 只要客户在商业银行进行实名制的开户, 那么商业银行就会对其个人信用程度进行了综合的评定。对于信用卡来说个人信用评分模式有效的对各大商业银行的客户进行了筛选, 对发卡机构来说, 也从根本上降低了风险, 用更直观的数据去理性化, 科学化的对信用进行分级。然而, 对于信用卡的信用评分模式来说, 目前还存在着几点的不足和缺陷:

1. 建立完善的信用卡评分模型。

对于各大商业银行来说, 其信用评分系统大多是对客户所有的金融交易包括存款, 理财, 投融资的一个整合, 而信用卡却没有一个专有信用评分模式。比如一个在银行有几百万的存款的6星级客户可能拥有的信用卡额度才有几千块, 这样就造成了信用信息不对称, 对目前的信用卡的客户没有一个更细化的信用卡模型。首先, 信用卡评分模型要独立出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 发卡行可以对个人信用良好的客户邀请其办理信用卡, 但是对于已经有信用卡用户根据其资信状况进行评分定级, 使客户得到优化、细分。其次, 一旦客户的信用卡评分确定, 发卡机构要以准确的授信额度和相对应的后续服务来使客户体验到使用信用卡的方便和快捷。最后, 对于不同星级的客户要有不同的产品维护策略, 尤其是在还款这一方面, 一般当客户没有按时还款, 银行都以相关方式进行催款, 而对于贡献较高的星级客户, 对发卡行贡献较高的客户, 一、二次没有按时还款, 银行应该用相关的短信善意的提醒, 不要过多的催收, 避免使其厌烦继而放弃使用卡片。拥有了完善的信用卡评分模式, 就有一个科学, 理性的系统来避免持卡人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不对称。

2. 与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

由于信用卡可以为银行带来跟高的收益, 因此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信用卡的竞争似乎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各大商业银行追求发卡量, 追求低风险, 这时往往会忽略了客户自身的发展价值。比如一个客户想申请高额度的信用卡, 递交了申请表, 结果由于综合评分没有达到要求而被拒绝, 这个时候一般的商业银行往往对此类客户停止了审核抑或是对其目前的信用状况在单方面的终结。而客户往往是随着自身发展, 经济水平也会日益提升, 这个时候需要发卡行对其进行动态的复合。近些年, 很多学者都将国外生命周期理论引进到信用卡领域, 将信用卡产品分为研发, 维护和退出三个时期, 发卡银行在不同的市场阶段, 需要采用不同的产品识别方法、产品定价和市场策略。但是信用卡生命周期理论在管理中出现没有完整管理体系, 重复营销增加营销成本等缺点。其根源在于发卡行只从信用卡产品出发, 并没有有效的兼顾不同的客户。因此, 将信用卡客户评分和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 既可以使信用评分系统更加的细化, 使不同的客户享受到应该有的信用卡不同产品的服务, 又可以完善信用卡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

3. 健全个人信用评分模式的因素。

目前, 各大商业银行对客户评分的判断一般还建立在从个人的年龄、学历、职业、职位、任职年限、家庭财产及收人状况等这几个方面来作信用评分, 对于信用卡来说这几个方面固然不可缺少, 但是在现在信用卡的发展来说这几个方面往往不能将客户对信用卡使用的潜在意识表现出来。这几个方面虽然可以在客户初次办理信用卡时, 给予其适合的信用额度, 但是随着信用卡的使用是否还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来判断给予客户授信呢?上文中提到的信用卡个人评分模型中的七大主要因素, 而在国外的信用卡评估标准当中还有一项指标很重要那就是态度, 态度是指持卡人是否愿意在到期还款日主动承担所用资金。态度这项因素很重要, 但往往不好把握, 把握好这个因素可以使发卡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大大地降低。

(二) 套现与欺诈风险的防范

1. 加强商业银行和银联的合作, 共同提升对特约商户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将特约商户和其所拥有的POS机具纳为管理系统当中, 制定科学考核机制, 并将其资源与各大商业银行共享, 从源头上杜绝不法中介机构和特约商户想勾结盗取客户信息, 欺诈等风险行为的发生。加强后续跟踪管理, 完善对商户和POS机具的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商户的日常风险监控和巡查机制。另外, 将商户等同于持卡人, 将其对POS机具的使用问题也作信用的记录, 将有过套现行为的商户, 记入不良记录, 并严厉惩罚。

2. 严格控制信用审核关。

增强对欺诈能力的识别能力, 严格把握信用卡审批流程, 对非法办卡, 非本人办卡等相关的不明渠道作拒绝处理, 杜绝简单通过摆摊的形式主动为客户填写申请表等行为的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要求营销人员严格执行亲访、亲核、亲签等制度, 实现从销售源头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查。信用卡征信审核人员面对不法分子不断翻新的欺诈手法要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3. 加强商业银行和银联等机关之间的协作。

首先, 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和银联, 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 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卡欺诈, 套现的联防机制, 构建一个可以共享的专门针对不良信用客户的信息平台, 一旦一个部门发现了套现, 欺诈交易等行为, 应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作出预警, 不能单方面的推卸责任。其次, 对于已经发生了的信用卡欺诈案件, 银行应积极主动的和公安机关作出配合, 尽可能的为客户追回更多的被盗用的资金, 最大减少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最后, 发卡行还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写作, 建立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发卡行可以通过和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合同, 减少由于欺诈造成的信用卡的坏账率, 弥补其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 建立良好的信用卡宏观环境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全球信用卡的发展史, 在信用卡的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上还是需要有关的法律去支持, 很多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措施去完善本国信用卡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专本针对我行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但是相对时间较晚。比如《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是于2011年的2月份刚刚颁布的, 和我国1985年第一张信用卡发行以来, 已经相差了26年。另外在一些针对个人信用的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像《个人信用管理法》和《公平信用法》等等。

2.加强宣传, 普及诚信, 提高个人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应该和金融监管当局合作, 通过各种媒体加强信用卡风险宣传力度, 普及广大持卡人信用卡的相关法律, 法规, 增强公众金融法规的相关知识, 使公众可以自觉的对一些不法的信用卡诈骗分子进行抵制, 养成良好的信用卡用卡习惯。另外, 要在公众当中营造出一个守信用可贵, 失去信用可耻的一个环境, 为我国信用卡的宏观环境树立一个道德标尺。

三、结束语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可接受的风险级别下的收益最大化, 而不是风险最小化。风险和机遇共同存在, 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加速, 信用卡的消费群体日益增多, 这都给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 也带了挑战, 因此要以一个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一个创新的态度, 不断推出新的信用卡产品, 促进我国信用卡产业更快更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宏亮.现代信用卡管理[M].北京:中央财经出版社, 2003.

[2]熊仕平.品牌战略与产品推广策划[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

[3]章强.信用卡风险的防范[J].新金融, 2002 (3) :36-37

[4]周宏亮.信用卡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全融出版社, 2002.

3.怎样查询个人信用 篇三

信用是一笔财富

不仅如此,在我们进行新贷款的申请、信用卡的办理时,银行都会对客户的征信报告进行审核。征信报告上的瑕疵都可能对贷款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前不久,记者的一位朋友小刘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就体会到了征信系统的厉害。原来,小刘在前几年申请过一张信用卡,虽没有开卡,银行却要求收取年费。“觉得这笔费用不该交,加上后来正好搬家换掉了通信地址,这笔年费也就不了了之。”然而这笔拖欠的信用卡年费,却在小刘的征信报告上留下了污点。“去银行递交贷款资料之后,贷款经理帮我查询了征信记录,就发现有这笔逾期欠款,虽然金额不高,但是时间很长。”这段时间,小刘一直忙于和信用卡发卡行联系,补缴逾期还款之外,还需要信用卡中心提供结款证明。“我的信用评级也会受到影响,相应地,购房贷款成数和利率也会受到影响。”他不无沮丧地说,现在才真正体会到了“视个人资信状况而定”的意义了。

看似不起眼的一笔欠款,由于征信系统的存在,却会对购房、贷款这样的大事产生影响,“信用也是一笔财富”,其意义也就在于此了。

正是由于征信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进行贷款申请之前,也有必要了解到自己相关的征信信息,以免出现像小刘这样的尴尬状况。现在,随着征信系统的完善,个人也有渠道了解到自己的征信记录信息。

如在上海,主要应用的是上海资信和央行所提供的征信系统。尽管目前这两套系统仍然相对独立,但是记者了解到,不少商业银行在进行征信信息的采集时,往往采用同时调用的方式。所以,对于个人而言,全面了解自己的征信信息也很重要。

两套系统的信息也各有优势。如上海资信所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建立的时间较长,数据资料较为全面。上海资信是国内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第三方资信机构,其官方背景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从1999年开始,上海资信就开始进行个人及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2000年时就提供了国内第一份个人征信报告。而来自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体系。2006年时正式投入使用。与上海资信的个人征信报告相比,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如上海资信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限于上海市居民,所采集的数据也主要来自于上海。但是央行的信用数据摆脱了地域的局限,收集的数据信息来自全国范围,像贷款申请人在上海之外的贷款记录、银行账户信息都可以在这个系统中进行查询。

如何查询征信报告

目前,这两套征信系统都可为个人提供查询的功能。如果需要了解到自己的“信用档案”,可以从上海资信和央行分别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

其中,上海资信可以提供的是网上查询和现场查询两种方式。登录上海资信所提供的个人信用网上服务平台(www.my—credit.cn)就可以进行网上查询。据介绍,可进行查询的仅限于上海市民,且必须由被查询人本人提出申请。因此,在提交网上申请的过程中,网站需要申请人提供一些个人的资料,主要包括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与身份验证相关的信用信息,主要为“贷款笔数”、“信用卡数”、“协议入网手机数”三类。在申请时,申请人至少需要填写一项账户信息。以填写“信用卡数”为例,需要在明细中填入你的一张信用卡发卡行、发卡时间、授予额度等。这些信息都是为了在审核申请时进行身份验证而使用。查询申请发出后,系统会发出申请激活指令到申请人所填写的信箱之中,同时附上的还有申请号码及密码,待到查询申请通过之后,可以根据邮件通知,使用查询申请号码、密码登录到网站,下载自己的信用报告。

如果需要快速下载征信报告,可以使用到现场查询的功能,目前可在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淮海中路支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三个服务网点办理现场查询。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就可获得自己的征信报告,需要的查询费用为30元。

央行系统的征信报告,需要直接到服务网点进行现场查询。如在上海,可提供央行征信报告查询的为央行上海分行。需要提交的是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就可获得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这一项服务是免费的,不需要收取任何查询费用。

那么,哪些信息会被列入征信报告中,并对我们的信用产生影响呢?

像在上海资信所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主要涵盖的内容有查询人的贷款信息,比如向银行申请过何种类型的贷款、申请的贷款金额、逾期记录等等,还有持有的信用卡信息,持有的信用卡张数、额度,以及历史上的逾期记录。此外,上海资信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将通信信息也包括在内,主要为手机的账户、缴费逾期情况。

相对来说,上海资信的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较为粗略,如果需要查询进一步的详细信息。还需要查询人自己到资信公司进行咨询。

而在央行所提供的个人征信档案中。主要收集的是金融信息。包括曾经申请的银行贷款信息,如何时在哪家银行申请的贷款、贷款的金额、明细的还款情况;信用卡明细信息,查询人持有的信用卡、额度、最近24个月内的还款记录,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查询人的各项银行开户记录等等。

瑕疵档案如何拯救

一份良好的贷款记录,是顺利办理各种贷款手续的必要条件,征信系统的推广和应用之后,征信报告中的瑕疵和污点都可能对贷款的申请产生不利的影响。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你的信用记录上已经留有瑕疵。又该如何去弥补?

银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瑕疵出现较为集中的是信用卡的还款记录。“征信报告中会提示客户使用信用卡时逾期还款发生的次数,这一记录也是无法消除的。银行在进行审核时,对于逾期次数过多的客户就会予以警惕,如果次数不多,影响不会特别大。但是如果当前仍有逾期款项,是难以通过审核的。”在一些情况下,贷款人已经进行了还款,但是由于信用记录并非实时更新,记录中表示当前仍有逾期款项。“如果发生了这一情况。就需要贷款人提供额外的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账户为正常状态。”他介绍说,如像信用卡中心申请开具账户结清的证明、提供当前表明账户正常的账单,银行在审批时都可以进行采纳。

4.个人信用评估 篇四

一、个人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起着基础性作用

第一,通过向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通过向人力资源使用者提供应聘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人单位避免雇佣到有负面记录的雇员,防范职务犯罪和用人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三,通过向保证保险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对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婚介等假证件的进行真实性过滤,净化市场环境;

第五,进行失信者信息公开和交换,使失信者及失信行为依法公开,使其在社会生存空间受到限制,以免继续危害社会;

第六,促使公民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树立诚信和契约意识,提供合同履约率。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核心,建立健全高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突破口。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加快个人信用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讲话

2001年11月2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重视信用文化建设。要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制观念与商业道德观念。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诚实守信,一旦有不良行为的记录,就要付出代价,直至名誉扫地、寸步难行。

2002年2月5日至2月7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名誉扫地、付出代价。

2002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强调: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2002年大会期间,民进中央、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农工组和几十位委员提出了近20件有关“建立个人和企业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提案。提案建议:政府应在建设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并规范信用服务,逐步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网络建立全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三、全国个人信用制度与体系建设的基本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个人的消费信用几乎没有,当时对个人贷款的准则只看是否有单位,基本上是凭借个人的单位信用和政府信用,谈不上个人信用。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开始在我国沿海城市兴起,使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估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发展。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是随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加而产生的客观要求。而又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1998年,中国个人征信业开始萌芽。这年8月,应消费数据产业联盟中国成员华夏信用之邀,消费数据产业联盟总裁康纳利先生访问了中国,向中国政府官员、金融界和商界人士介绍了国际上个人征信业的发展状况。

1999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正式实施龙卡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这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一部个人信用评估办法。该办法规定,银行将持卡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14个指标体系,针对客户个人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设立7类个人信用等级,为AAA、AA、A、BBB、BB、B、C七个等级,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享受的透支额度不同。凡经评估等级达到C级以上的客户,都可以在办龙卡时不提供担保。

2000年9日起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逐步推出可循环使用的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为配合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推出,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评定办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掌握贷款额度。同时,为鼓励借款人使用贷款和按期归还贷款,建设银行还根据客户使用贷款的信用记录、对银行的贡献等指标,计算客户信用积分,定期调整借款人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对应信用等级,AAA级:最高60万元;AA级:最高10万元;A级:最高5万元;BBB级:最高1万元;BB级:最高5000元;B级:最高3000元;C级:信用额度为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有效期为2年。在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个人信用额度贷款”的首批客户的个人信用等级已评估完毕。其中,最高的信用等级为A,贷款额度为5万元。

2001年两会期间,农工民主党副主席陈灏珠提交了《建议尽快建立我国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的议案。该提案起草人、上海市沪申律师事务所费新民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自称是出于一种“积德于子孙”的考虑而提出这一议案的。他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办案中,他接触了太多“骗子骗骗子”的事,被欠款的也故意不还人家的款,被骗的人反过来骗别人,形成社会信用的恶性循环。

2002年4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日前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春季)经济形势报告会上表示,目前中国的个人信用资源的利用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个人信用资源仍是一个被闲置的资源宝库。陈淮指出,个人信用资源的启动对扩大内需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2002年 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张新泽司长向记者透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等十多个部委参加的“全国企业与个人信用专题小组”,近期已经完成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报告《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该报告正在征求各方的意见,由央行领导审核,并将交给国务院审批。

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市对各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

2005年3月,为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防范和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005年7月央行力推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份联网。这意味着今后在这8个省份的征信系统中留有不良记录的失信者名单,不仅会出现在本省份的银行系统内,还将为其他7个省份的金融机构资源共享。央行此次筹建的个人征信系统收集的全部是个人信息,这等于是扩大了不良信用的监控范围。在此前提下,一些跨地域的个人炒房行为将受到限制。不过,为尊重客户隐私权,个人征信系统中出现的“污点信息”,只向银行系统提供,而不会向社会公开。

2005年8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摘要:为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银行业积极转型,重新重视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业务中占比增加,个人信用评估重要性凸显。本文试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现状,制约我国现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出发,探讨如何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评估 诚信 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 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3.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

5.个人信用 篇五

个人信用信息不良记录侵犯消费者权益

1、个人信用信息建设背景:

3月8日央行在其网发布《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该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

央行根据这些信息把个人的信用分为a、b、c等若干等级,这就是社会舆论所谓的诚信“黑名单”。个人在电话费、银行卡和信用卡等使用过程中有拖欠、违约等行为的,将会被商业银行作为不良信用记录报送到央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电信部门把个人电话费缴费记录也作为信用信息报送央行的信息数据库。现在还包括了个人社保费缴纳信息等。

2、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义:

一个诚信、法治、文明的社会是每一个公民都受益的社会。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但诚信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呢?违法有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而这些法律中恰恰没有“诚信法律”。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诚信不好,只要不触犯法律,就还是合法行为,其权益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充其量是公众在不超越道德范围底线内、对诚信不好的个人或市场主体的批评、谴责。

但,这个批评和谴责不能超越法律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层面,否则就是侵犯公民名誉权和相关权益。因此,我们说个人诚信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全体民众的诚信就是一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问题。同时,诚信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更多的是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事。个人不从事经营活动,较少发生欺诈和不诚信。而企业为了获取超额利润,部分企业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时常发生。所以我们在讨论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怎么样建立所有企业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不诚信信息档案;其次,要确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不涉及法律惩罚措施。第三,个人和社会信用信息由谁来建立和维护?

3、人民银行现有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的缺陷,公民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在“百度”知道吧“法律维权”板块,关于电话通信方面和银行卡使用方面的求助咨询特别多。有的网友说,几年前搬家办理了电话停机、一直没有销户,最近收到电话公司的催款通知,这上边有很多话费和滞纳金,为什么几年了没有消息,这么多话费还不还?很多网友留言,不管他。有人说,不管不行,这会被记录诚信“黑名单”的。另有网友说,从来都没有在电话公司办理业务,几年了,突然收到催缴话费和滞纳金的通知。经电话公司查询,原来有人未经本人同意冒用身份证办理电话业务所致,话费交不交?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

有的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电话欠费问题。但银行2、3年以后才想起催款,而其电话费没有滞纳金多。从法律上讲,不还款,完全可以。《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超过2年不追索债务的,丧失胜诉权。但是,对于当事用户来说,会被记录到银行的个人诚信“黑名单”的。电话公司的工作过失,为什么要用户承担所有的不良后果,难道电话公司就是为了追要高额的滞纳金、而故意长时间不告知用户?这种故意长时间不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滞纳金超过债务本身的做法是恶意的“侵占”财产行为,法律上不支持。

银行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更多了,银行单方面的对银行卡的使用行使解释权。办卡时夸大宣传,使用过程中设置很多促销陷阱。用户稍有发生迟延还款,就会被有关银行报送不良信用记录。很多时候,由于银行不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用户出现延期还款。还有一些公民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恶意透支不还款,被银行通知催要欠款和滞纳金,也被银行报送了不良信用记录。当然,银行把少数恶意透支的个人信用记录纳入诚信档案,这对于银行和社会诚信建设都是有好处的。但是毕竟恶意透支和欺诈的公民是极少数。在此,银行不能把由于工作疏忽、过失导致的一些持卡人延期还款,或者没有办卡被人冒用身份信息而欠款的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被社会舆论称之为“诚信黑名单”。很明显这具有对一个公民名誉权贬损的含义,尤其是这个系统限制公民的信贷权利。同时,当这个系统和电信、社保等联合起来以后,它对公民的诚信“否定性”评价更加严重,公民的财产权益被限制更多。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是行业性垄断企业,这些企业的违法定价和收费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公民财产权益。但是,这些被民众称之为“最不诚信的企业”,却冠冕堂皇的成为记录民众“不诚信”档案的组织。而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现并不完善,只有2亿左右的民众参加社保,这对13亿民众来说很不成比例。这说明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在此,社保机构有什么理由把公民的社保缴费信息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呢?

4、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公民名誉权

2007年12月18日人民银行向社会发布关于向社会征求《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个办法是未来建立公民信用信息的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说“第一条、为规范支付信用信息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除了规定人民银行有“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的规定外,并没有明确的授权人民银行建设和管理公民的社会诚信档案的权限。虽然人民银行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借口、建立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

但逐渐的把电话使用记录、社保记录纳入这就远远的超越了其自身规定的职责范围。同时,虽然这个办法中把个人信用信息的次数作为确定个人信用等级的判断依据,但仍然没有确定商业银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做出公正的判断尺度。这就是说商业银行、电话公司、社保机构等、自己作为裁判草率的评判储户、消费者的不良信用信息,这就是霸权做法。任何法不能未经审判和听取被告的辩解就直接宣判,而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就是凭借相关企业的单方面结论、否定个人信用的。这就是最大的不公,也是贬损储户、消费者、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民事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有一个特点,就是一旦被商业银行报送记录的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很难纠正。或者个人不良信息记录的时间是多久?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不能一个人一次不良信用记录,就记录一辈子。犯罪者还有改过自新机会呢,何况是诚信道德问题!很多时候储户、消费者不得不采用起诉的方式来促使商业银行、电话公司纠正其在央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记录。诚信不良应当是公民和组织不能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但是如果违约责任者能够依法履行义务并承担了违约金,这就不能说这个违约者诚信不良。

比如信用卡透支人在逾期还款后,经银行催要不但归还了欠款,而其还承担了滞纳金。电话用户在接到电话公司催要电话费的通知后,不但交了电话费,同时还缴纳了滞纳金。买卖合同当事人也是如此,违约方能够积极地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这些情形下,我们就不能说这些人诚信不良。相反,一个人不能按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或发生拖欠电话费发生纠纷时,经过银行和电话公司多次催要,或者法律经追索仍不能归还欠款的,这就是恶意的拖欠,这样的人和事就是诚信不良!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诚信建设是一个涉及公民民事权益的公共道德建设体系,因而它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个立法不应当属于人民银行或者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比如个人信用记录被社会舆论称为“黑名单”,信贷权益受到限制,而其创业活动中的声誉受到不良评价!这既有贬损公民名誉权的效果,也有限制公民财产权益的后果。因此,这个信用系统的建设,从立法,到实施都必须公正,体现社会性和公共参与性,实现教育多数人,惩戒极少数人。而现在的情形时,很多无辜的民众被银行单方面或者电信企业单方面,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这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名誉权的践踏!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侵犯!

5、如何建设个人诚信档案和社会诚信体系?

6.个人信用报告介绍 篇六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最基础产品,它记录了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信贷交易的历史信息,只要客户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贷款、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他在银行登记过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就会通过商业银行的数据报送而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形成了客户的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主要有六个方面: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本人声明及异议标注和查询历史信息。

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实时来自于公安部公民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个人基本信息表示客户本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内容。银行信贷交易信息是客户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明细和汇总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是个人征信系统从其他部门采集的、可以反映客户收入、缴欠费或其他资产状况的信息。

本人声明是客户本人对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异议标注是征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针对信用报告中异议信息所做的标注或因技术原因无法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更正时所做的特别说明。查询历史展示何机构或何人在何时以何种理由查询过该人的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和人民银行,消费者也可以在人民银行获取到自己的信用报告。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不同版式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银行版、个人查询版和征信中心内部版三种版式,分别服务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消费者和人民银行。

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且留存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征信系统已实现了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能接入并查询任何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仅在办理如下业务时,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3)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7.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篇七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现实意义

(一)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信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就资本运用而言, 信用对于生产具有促进作用;从刺激消费需求来说, 信用又具有创造购买力的作用。如在美国, 银行利润的50%左右来自消费信贷, 而花旗银行对消费信贷的比例甚至达到了70%。美国信用消费规模的急剧增长, 正验证着信用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高度发达的信用关系必将进一步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近年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信用交易日益活跃, 但随之而来的失信行为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这即为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又对其建立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进一步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们是发展城乡经济、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据工商总局统计, 2006年我国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就业人数达1.2亿人, 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5.4%, 其总产值分别达到10731.6亿元和31855.1亿元。但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仅靠自身积累很难实现规模经营优势, 他们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和社会各界的信用支持。由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产权特点和资产规模特点, 其业主的个人信用状况就成为其获得信用支持的决定性因素。因此,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既有利于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经济行为, 又能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信用支持, 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

(三)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 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信息, 改善交易主体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 从而有效避免诸如逆向选择等消极现象的发生, 达到维持经济秩序的目的。其次,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能够充分开发个人信用资源, 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充足的数据资源, 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信用信息资源供需不足, 市场狭小。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没有完整的信用数据库, 在我国“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还十分盛行, 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还是零信用记录。尽管大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在转变, 但很多人对信用消费仍持谨慎态度。同时, 有些企业及个人的信用数据分散在银行、工商、法院、税务、海关等部门, 不能形成统一的数据使用平台, 加大了信用资源的使用成本;另一方面市场交易主体使用信用信息资源的意识非常淡薄, 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严重不足。

(二) 缺乏法律保障。

信用管理体系运行的环境较差, 即法制不健全, 人治重于法治, 这是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的最大障碍。法律的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无系统的专门法律, 2003年12月12日, 上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此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 近几年除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外, 并无其他专门针对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另一方面表现在有的法律内容过于笼统、抽象, 甚至相互间也多有抵触, 造成理解上的困难, 给法律的执行造成了障碍。

(三) 没有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

在信用价值的评估方面, 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 评估模型比较单一, 科学性有待提高。在以往的工作中, 银行和信用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了一些信用评价指标, 但由于各种局限性, 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 不能全面正确的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银行内部建立的风险管理机制发展较早, 但这种系统内的机制受到信息使用次数、调查成本等方面的限制, 范围较窄, 对整个信用体系的作用有限。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几点建议

(一)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个人的信用信息需要法律的支持、规范和保障。而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信用指导法规, 因此信用立法势在必行。信用立法应主要包括两大类工作, 即对现有的信用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以及建立相关信用新立法。在借鉴国际经验与遵从国际惯例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信用立法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 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2、建立与界定商账追收的法律法规, 其中应包括允许各级工商局开放商账追收类信用管理公司的注册, 明确用法律或信用手段进行商账追收的程序和行为约定。3、修改已有的部分授信机构的信用管理规则, 注重平等授信、公平授信、合理授信, 鼓励诚实守信。

(二) 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

没有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标准, 各评估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不利于信用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也不利于与国际同业接轨。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是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信用信息包含其年龄、还贷情况、履行合约、被客户投诉、产品质量、融资信誉、纳税情况、涉诉案件、被政府表彰或被处罚情况等, 涉及个人及其所拥有企业的多个方面, 数据纷繁复杂, 如果没有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 则难以直接运用信用资源。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通过科学信用评估标准对特定的对象评定出合理的信用等级, 简明反映个人的真实信用状况, 使诚实守信的人得到更多的资源和客户。

(三) 重视征信, 夯实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基础, 建立公开的信用网络。

征信数据是信用管理和信用咨询的基石, 也是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数据的征集要有完整的征信登记制度, 要根据市场需求, 广泛搜集个人信用资料, 这样才能为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丰富的数据资源, 同时针对当前征信数据由政府各部门主管的情况, 我们应当把征信数据集中起来或实行对外有控制的开放, 建立起我国各地和整个国家的庞大征信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开的、完善的社会信用网络, 实现征信数据的网络共享,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我国信用体系的可靠基础, 唯有这样才能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确保国家信用安全。

(四) 完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不良信用惩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具有了运转正常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才能说具有了完整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一个健全的失信惩罚机制是由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共同作用完成的。直接惩罚主要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公会, 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直接公告黑名单, 银行业公会通告贷款违约企业和个人等。间接惩罚主要来自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数据库。例如, 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 提供查询与评价, 向查询人展示被查询人的综合信用状况。对被认定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应该进行处罚, 而这种处罚不是简单的随着企业的破产或停业而消失。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公民个人, 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 这些不良记录还要随着他们走过一段时间, 时间的长短由相关法律决定。至少让这些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再做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信贷销售服务、个人信用卡等。

(五) 加强宣传推广, 培养信用市场需求。

8.你了解个人信用报告吗 篇八

征信,“征之以信”。到目前为止,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已经拥有了信用档案。随着不少外咨银行如汇丰、渣打、花旗、东亚等加入央行征信系统,个人的信用记录更加全面。在申请贷款、信用卡等经济活动中,征信报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6月正值全国征信知识宣传月,其主题是“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人们也可以借此机会对自己的信用情况做个全面认识,对以往的信用记录来个大彻查。

征信报告也就是“个人信用报告”。它就像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有了它,在贷款、求职、租房等许多活动中,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申请人的信用情况,给经济活动多了份保障。

那么,我们的经济身份证到底包括哪些资料呢?

征信报告内容详实

个人征信报告的内容非常详实,大概包括三大类100多条信息。

其中,最前面的是“查询信息”。包括姓名及相关证件信息。

接下来是被查询人的“基本信息”,记录着最高学历、最高学位、通讯地址、户籍地址、住宅电话、手机号码、婚姻状况等内容。在“居住信息”中,报告详细列出了本人曾经在银行登记过的住址。除此之外还有“职业信息”,记录着跳槽经历。

再往下就是大家最关心的“信用交易信息”了。首先是“信用卡明细信息”。总共有几张信用卡,每张卡的发卡机构、担保方式、币种、开户日期、信用额度、最大负债额、透支余额、本月应还款金额、本月实际还款金额、最近一次实际还款金额、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等。可以说将个人信用卡记录一网打尽。然后就是“贷款明细信息”和“担保信息”。其中包括曾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银行贷款及还款的详细情况,例如居民还贷是否有逾期记录等等,在这里一目了然。需要说明的是,个人信用数据库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个人信贷信息,在此之前发生的但已还清的信贷信息不采集,2004年1月1日尚未还清或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信息,个人信用数据库都会采集。

其后一项是“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在全国各地共开立过多少个账户,都在此一一进行了列举。另外还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

最后还记录着个人对征信报告6个月内的“查询记录”。征信报告如何查

征信报告对拥有信用档案的个人全部开放。想要获取自己的征信报告,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所在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北京地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系,其他地区可以咨询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市民可以方便地从网上查到各地区征信中心联系方式和地址。在2个工作日内,征信机构会处理预约登记。个人还可以到信用报告查询受理点,填写查询申请书,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当场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引起很多人关注的是这份征信报告的安全性。毕竟它全面反应了个人的经济活动和信用情况。所以,到目前为止,征信报告数据库并没有与互联网相连。市民必须亲自上门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需要代查甚至是查询自己亲属的征信报告,都需得到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查询委托书,并携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商业银行查询的安全性也可以得到保障。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申请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

呵护信用靠自己

征信报告的准确性不仅仅取决于商业银行资料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善,还要靠个人来维护。在不少方面,我们都可以呵护自己的信用使之保持良好。

首先,要准确、完整地填写信息。在申请银行贷款、信用卡等时候,要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资料。遇到信息变化要及时通知银行。有些市民往往会忽略自己基本信息的变化,包括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变化,要及时到银行等机构去更新个人信息,这样商业银行就能将市民的最新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库就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记录你的情况。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意识和习惯。比如,注意还款期限、还款数额,避免出现逾期。可以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采取有效的提醒措施,比如短信提示、邮件提醒等等,确保还款及时、足额。

商业银行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完善自己这方面的信息会给将来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活动带来便利。

其次,要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这可以通过主动查询信用报告来实现。市民是信用报告的主体,对自己的情况应当是最清楚的,也最容易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征信系统可能存在的错误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特别是在申请贷款或信用卡前,最好能查一下自己的信用报告。这样,与商业银行交易时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上一篇:销售面试英语口语下一篇:我们的小时光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