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土地权证

2024-07-19

申办土地权证(共7篇)

1.申办土地权证 篇一

办理土地他项权证:

一、行政服务中心取申请表,到银行盖章

二、去银行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去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办理:

1、申请表(有银行盖章)

2、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带了,复印件一份,正副本均可)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银行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一份)

5、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

6、土地评估报告(随房产一并抵押除外),要原件一份

7、企业章程(复印)、股东会决议(原件)

8、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

2.申办土地权证 篇二

一、明确办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 凡是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 均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可申请换发、补发证书。对权属不清和存在争议的地块, 要进行实地踏查, 待土地权属确定之后, 方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搞好内容审核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为承包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 要做到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经营权证登记簿所列的内容填写准确、一致、齐全, 确保字迹清晰、工整、规范、内容真实, 并做到四个一致, 即土地台帐、承包合同、实测面积、证书标注一致。

三、实施科学管理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管理水平,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对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实行计算机管理, 并实行联网, 做到资源共享, 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变动情况, 也便于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换发、变更实行微机打印, 对四至不详、面积不清的地块实行GPS实测, 并制图备案。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办理完毕的经营权证书资料档案, 要按照家庭承包、非平均承包方式分乡镇立卷。

经办人在证书办理中, 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合同要提出整改建议, 并协助纠正, 对条款不清或内容欠缺的合同, 可经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完善。对违法合同要建议双方当事人终止, 拒绝纠正和终止承包合同的,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可向双方当事人下达预警通知书, 告知其继续履行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和将承担的不利后果。

四、妥善处理问题

(一) 内部分户

当承包户内部成员分户经营, 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业务时, 要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对分户人员是否是原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予以说明, 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1) 共有人分户的, 原则上按照“按户承包, 按人分地”的办法划分土地, 其他共有人放弃共有的, 必须要有书面说明并签订协议; (2) 对不在同一户籍内的共有人划分承包地的, 依据上述原则签订流转协议按转让方式办理; (3) 分户后的承包户共有人员以农业户籍中的在籍人口为准。已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员不能以承包人的名义另立合同, 作为一个独立的承包户承包农村土地。

(二) 承包代表人更换

1、承包户内人员更换: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 说明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 变更后的承包人是否是原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情况, 是共有人的需经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 并注明现共有人情况。非原承包合同共有人的, 签订流转协议, 按转让方式办理。

2、代表人死亡:原承包代表人死亡的, 需由申请人出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死亡证明, 复印被注销的户口, 由村委会出具新的代表人是否是原共有人证明, 不是原承包方共有人的不能办理变更。是共有人的, 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 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承包合同终止, 经营权证书作废。

(三) 更正名字错误

经营权证书名字错误需要更正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证明该户名字登记有误和承包土地共有人情况, 复印原承包合同, 并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负责人签字盖章, 一式两份, 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权证书变更。对原承包合同和证书均存在错误的, 应首先更正承包合同, 然后变更经营权证书。新证书中的共有人以承包户内人员为准, 户外人员不能作为共有人。

(四) 胜诉案件变更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之规定, 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诉讼中胜诉, 应当在满两年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变更手续。没有承包合同的, 可依据判决书重新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发经营权证书, 同时变更败诉方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 要出具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 填写《补发、换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由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裁决书原件等相关资料办理经营权证书。

(五) 夫妻离婚变更经营权证书

3.申办土地权证 篇三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地处湘鄂两省边陲,洞庭湖区腹地。河流湖泊众多,多年前就陆续被各地开发成大大小小的渔场。

1958年,南县三仙湖镇(原叫三仙湖人民公社)以社员入社的形式开始建渔场,成立了“湖管会”,将原来的调蓄湖(大面积湖泊)进行围湖造田,养鱼种粮。当时渔场总面积约有一万亩水域,所有的水面向国家上缴鲜鱼,所有耕地面积向国家交粮食。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到现在,渔场面积已缩小至6380亩。

1994年,三仙湖镇政府将渔场约800亩水面租赁给泓达股份水产养殖公司进行特种水产养殖,租赁费用都由镇政府收走,其中大部分股东是镇政府干部。该公司后因多方原因于2003年注销解散,其租赁的面积和债权、债务移交给后来的开发公司。

1995年,渔场向农业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对大湖进行大面积开挖开发。并经镇政府同意,渔场更名渔业公司。

2000年,该镇成立开发公司(大水面)和渔场(精养池),其中5000余亩为开发公司外包进行养殖,属于镇政府管理和收取承包费。共有50余个私人承包户,进行养鱼和养珍珠等,租包费每年80至120元/亩,租包期约为10至20年不等。另外的1000余亩为渔场500多农民使用,平均每户分8亩水面。

自此,“公司+渔民”互相经营渔场的局面形成,大家相安无事。

2004年8月16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南县人民政府向各乡镇下发《南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仙湖渔场于当年12月7日进行了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于2005年3月25日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人为:南县三仙湖镇镇渔场村民集体;土地证号为:南集有(2005)第104221号;土地总面积为425.45公顷。

伏笔由此埋下。

纠 纷

近年来,随着渔场人口增加,土地面积和水面不断缩减,渔民、农民生活变得困难。但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渔场所有村民未完全享受到惠农政策等待遇,通村公路建设、一事一议、土地直补金等资金都申请不到。原来农民集资修建的一条主要公路已破损不堪,沟渠长期淤塞,无资金维修疏通。

9月9日中午,记者在三仙湖镇渔场场部所在地看到,两幢十分陈旧的两层办公楼围成的院落内,杂草丛生。几个留守人员神色警惕地盯着记者,依稀难寻当年辉煌。

2011年,承包了开发公司部分水域的6户养殖户,因长期不按时缴承包费,被三仙湖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不料,在法庭上,6户养殖户拿出南县国土局2005年3月25日颁发的一份土地所有权证:他们承包的水域,所有权属于渔场村民集体,而不是三仙湖镇政府。

三仙湖镇政府最后撤诉,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但渔场的群众得知这本土地证后,无不震惊。

在渔场场长赵长发等人的带领下,他们开始找县里讨说法。渔民龙正南被推选为维权的代表,他表示很震惊:“这么说,我们多年来跟镇政府承包的水域,原本就是我们自己的。”而他们还在给镇政府缴纳承包费。

但在镇政府看来,颁发这个土地证,是“国土局存在错误和重大瑕疵”。

三仙湖镇镇长游涛告诉记者,渔场与开发公司同属该镇直接管理单位。他提供的一份说明称,三仙湖镇渔场位于老调蓄湖区域,原本是荒地与水面参差交错的蛮荒之地;1958年,三仙湖人民公社(即现三仙湖镇)成立了湖泊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三仙湖渔场。后来形成开发公司经营一部分和三仙湖渔场本地渔民承包一部分的事实。

因此,镇政府认为,“南县国土局对6000多亩水域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证,是错误的。”

此外,镇政府指称确权的程序存在问题。

“当时的确权只是走了一个过场,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没有仔细勘测。”三仙湖镇纪委书记龙治国认为,镇政府没有签字盖章。

“如此重大的事宜,一定会在镇党政会议上传达通报,但目前我们找不到当时任何的会议记录。”游涛说,“如此重大的权属确认问题,不可能不经过党政会议,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记者从南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当时土地登记卡登记的是“三仙湖渔场集体”,但因当时系统软件原因,土地权利证书所有权人默认生成“三仙湖渔场村民集体”。

上 诉

这本是一个可以解决的纠纷,但随着各利益攸关方的不断加入,一时变得无解。

2013年8月7日,经过多次行政协调,镇政府与三仙湖渔场和开发公司的承包户达成协议:“搁置争议,依法界定,三仙湖渔场与开发公司组建成‘三仙湖渔场’”。按照方案,从渔场全体养殖户中推选5-7人成立议事会,镇政府委派副镇长周国军担任渔场的支书。方案计划在2014年3月1日前实施完毕。

然而,很快渔场的渔民们发现,开发公司又与原来的外来承包户续签了承包协议。

“这不是两面三刀嘛!”愤怒的渔民开始上访。

南县县政府一楼就是信访大厅。在多次上访无果后,渔民们曾冲到楼上,进入县长办公室讨说法。但县长不在,嚷了一阵后,又去县国土资源局。双方沟通中,激动的渔民砸坏了部分设施。

那一次群体上访,前后三天三夜。第三天中午,游涛遇见了南县县长汤跃武。

“县长的态度很明确:‘只有依照法律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要求不能干预法院判决,有错就纠错。’”这番表态,“让我们有个底气”。“镇党委开了几次会,虽然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但最终做出了一致决定。”游涛说。

nlc202309031251

2014年2月28日,三仙湖镇人民政府以三仙湖镇渔场不是村民集体,而是镇直接管理的单位,不属于法定颁证主体为由向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申请异议登记。

2014年4月8日,三仙湖镇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三仙湖渔场为第三人。6月28日,原告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在起诉被告县国土资源局的同时,申请追加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庭 审

2014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诉讼一案在南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

一大早,三仙湖渔场的40余名村民,自发乘坐中巴车赶到南县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

原告三仙湖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治国,代理律师刘卫兵代表出庭。他们认为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历史事实调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且颁证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所以应对其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

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戴玉泉出庭。第三人赵长发和龙正南出庭应诉。被告第三人代表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渔场农民集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程序合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已经快十年,镇政府起诉已经过了2年行政诉讼时效。而且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不合法。

法院按照程序开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取证,原被告指证、提问、答辩等,于11时45分休庭。

中午时分,一场秋雨不期而至。40多名渔民不愿离去,他们认为,法院拖着不判决,是在“拖延时间,合计着算计我们的利益”。

庭审中,渔民们情绪激动。不时有旁听的渔民高声插话,而当法官在询问当事人问题时候,旁听席上一位渔民的手机响起:“牧羊姑娘你放声唱……”而当被告(国土局)陈述意见时候,因为没有及时打开麦克风,旁听席上的一位渔民大喊:“听不见,咋不用喇叭?玩儿什么猫腻?”场面一度混乱。

8月2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两次审理,县长汤跃武都没有出席。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县长是不愿出风头。”

判 决

在经过8月12日和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南县三仙湖镇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胜诉。

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南县三仙湖镇政府从1958年起,即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对三渔场进行管理和开发。2004年,南县启动全县20个乡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被告南县国土局为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同年12月7日,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三渔场递交该渔场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向两被告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申请。2005年3月25日,两被告根据第三人申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人为三仙湖渔场村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未对该宗土地予以公告,该证颁发后也没有告知原告。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还认为,两被告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两被告在申请人既未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又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便将讼争土地确权颁证,违反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三仙湖渔场作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原告与两被告间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且镇政府起诉县政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三仙湖镇政府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颁证、登记机关,同在土地所有权证上署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仙湖镇政府2014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其2012年7月得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审判长告知原被告和第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表示对一审审判结果没有异议,而被告和第三人均表示,要进一步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4.申办土地权证 篇四

换 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土地承包合同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权证书遗失的提供证明材料)。

5.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补 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与发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来源及证据)。

5.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5.申办土地权证 篇五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我区自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普遍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填发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并于200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渝委发〔2004〕6号)精神,核、换、补发了绝大部分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群众信访及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看,部分镇街在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由于审核不严、空白证书管理不善等原因产生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为妥善处理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切实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巩固农村改革成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镇街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党的农村政策、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切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行为

各镇街要立即对2005年以来核、换、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准确掌握发证数量、确权面积、未发证原因及空白证书的管理等情况,进一步规范发放行为。

(一)对已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将经营权证内容与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登记簿等进行逐一核对。对经营权证内容与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登记簿等不一致的,出现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要逐一调查核实,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确认承包经营权;对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限等内容不清楚的,要在不影响经营权的基础上补齐相关内容;对经营权证内容有争议,经调查核实确需变更经营权证的,收回原经营权证,发放变更后的经营权证。

—2—

(二)对至今尚未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社,要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按照相关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规范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农户需要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必须向村社提出申请,并对家庭承包人口、承包耕地面积、地块、四至界限等资料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

2.土地承包合同书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书等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镇街进行初审。

3.初审符合规定的,报区农业局审核,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农业局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切实加强空白证书的管理。各镇街要对现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清理,对经营权证领用数量、发证数量、未启用数量、因填写错误作废数量等要逐一清理核实,统计准确,于2009年8月底前报区农业局(联系人:陈登均,联系电话:42826722)。对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对已发生变更的要如实填写登记簿。为防止和杜绝使用上的漏洞,空白证 —3—

书一律不得存放在村社干部或散失在村社干部手中,以免被人用于变造证据,引发土地纠纷。

三、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责任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信访条例》规定,由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工作。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责任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对存在土地纠纷问题的承包地,一律暂缓发放承包经营权证,实行谁发放、谁负责、谁调处的纠纷调处机制。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责任追究制,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而引起群体越级上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农业土地承包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3日

6.申办土地权证 篇六

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4-4-13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赣府厅发[2004]23号

发布日期:2004-4-13

执行日期:2004-4-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设区市政府要针对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情况,适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于今年11月底前,将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总体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根据各设区市落实情况,组织省有关部门到各地进行检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工作组织实施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是几年来,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998年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由于受严重洪灾影响,部分地方没有落实到户。随着国家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和退耕还林等政策的实施,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村镇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地方出现了证、地不符的现象。这些情况,导致一些农户在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流转以及承包权益受侵犯时,其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引发农民上访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然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具备生存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一个时期以来土地的生产效益不高,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较大或超过土地产出的收入,而动摇土地承包关系。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没有了土地就丧失了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农民进城找不到就业机会,家里又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势必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始终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地把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决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凡已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承包期内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违法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在税费改革核定的标准之外向农民收取土地承包费、流转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更不能要求农民预交税费后才允许其承包土地。

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当尽快补发。针对承包合同签订率较低的状况,各地要对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没有签合同的要补签,签订不规范的要重新规范,证、地不符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要规范统一,按农业部制发的样式,由省统一印制,使其更具权威性。此项工作各地务必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省里于12月组织到各地验收。

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背农民意愿进行强迫流转;不准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扣缴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更不准以流转为由变相收费。一切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都应当依法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变更经营权证登记,以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地进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乡村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基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利用党校和当地大中专院校等教学资源,组织乡村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查。对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强迫农民流转土地、非法征用占用农民土地,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土地流转费用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7.申办土地权证 篇七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镇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土地承包中开始出现一些矛盾,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支农惠农政策出台,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高涨,农民对土地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在调解和处理矛盾及纠纷时,由于很多农户不能提供经营权证书,不仅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难度,也影响了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也迫切希望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凭证。因此,做好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内在要求,是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务必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1995年,我镇全面进行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签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书一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部分村调整了土地而没有及时签订合同、补换发证书;二是合同、权证与实际地块、地亩不相符;三是承包耕地被征占,证书没及时变更;四是已签发的证书丢失毁损严重;五是因分家分种,造成新户无证书、老户证书不实;六是原有证书规定的权力义务等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七是XX年实行税改整改时,上报田亩与计税田亩不符,全镇少报了5000亩左右,目前农业税已取消,国家惠农补贴政策不断加大,造成群众补贴减少,是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迫切希望拥有可靠的法律凭证。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和最主要的财产形式。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将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群众吃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加快农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增多,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征占地单位之间因土地引发的纠纷案(事)件呈上升态势。极少数农民群众因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许多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把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书一证”依法发到农民,有利于促进一些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近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政策,把握原则

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土地承包“一书一证”全部签发到户,确保证书相符,合同与地块清册相符,底册与实际地块面积相符,核准基础数据,夯实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基础,完善农业承包合同及证书档案,规范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程序,推动农业承包合同电子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做好“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二是坚持不再重新丈量土地的原则。这次补换发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土地,各村在工作中必须以1995年土地承包为依据,以免引起混乱。三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补换发“一书一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掌握政策,要从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要严格按照县核准的标准7元每户收取工本费,并开具农民负担专用收款收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机多收费,否则一律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

3、政策规定:针对二轮承包以后,存在的不同情况,统一口径核定面积,核发证书。明确以下14条政策规定:

(1)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耕地始终未调整的,以第一次分田时的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2)1995年开展了土地二轮承包但土地至今未调整的,严格按照二轮承包时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3)根据村规民约,土地几年一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核定的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4)对修路、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按占用后计税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5)二轮承包政策未落实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签定合同,填发土地经营权证书。

(6)二轮承包已落实地块,但未签定合同的,必须补签合同后,再填发证书。

(7)二轮承包合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虚假合同的,必须予以纠正,据实换发证书。

(8)二轮承包证书已签发,后因修路、集镇建设,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对已在村民组范围内调整土地,且群众无疑议的,按调整后填发。

(9)因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村民组根据群众意愿妥善解决后再填发证书。

(10)对于农民建房用地问题,扣除合法的建房用地后,如实填写承包地块和宅基地情况,然后填发证书。

(11)“四荒四边”土地要如实填写在证书内。

(12)对于二轮承包结束后分家分户等分开耕种土地的,要核清耕地面积,按分户实有耕地面积填写证书。

(13)证书毁损丢失的,要据实重新核定填发。

(14)对于XX年税改整改时减少的耕地,必须以XX年底前的计税清册为准。

三、明确时间,分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XX年12月28日——XX年2月15日。

(二)步骤: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2月28日—12月31日)

(1)成立组织。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农经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农经站。

(2)制订工作方案。按县领导组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用以指导补换发工作。

(3)动员部署、培训人员。召开补换发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并对镇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村要召开支部扩大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层层动员,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此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XX年元月1日----元月31日)

(1)进村入户、摸底登记(元月1日—元月15日)。这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关键,各村要在镇领导组统一指导下,在充分熟悉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如实填写摸底表。

具体做法:①查看农户是否有一书一证,并统一收管核实;②查看有无二轮承包底册,有底册的查看底册地块亩数与证书和实际是否相符;③对于漏登的土地地块要补登记;④对于二轮承包后,因国家、集体等征占用的土地,已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真实底册登记;未调整的,只要群众没有意见,按照征占用后的进行登记;⑤逐户准确填写摸底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⑥按照县核准的工本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核实造册:(元月16日---元月20日)对于摸底登记表,包村镇干、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负责。确保无误后,登记到户清册,一式三份,镇、村各一份,报县经管站一份。

(3)集中填写,统一编号:(元月21日----元月27日)镇组织专门人员按核实无误的清册逐项认真填写合同书和经营权证,合同书和权证编号按县统一规定编制;最后经镇农经站审核,村委会与农户补签合同,达到证书规范、真实、无误。经营权证填写达到“四个标准”。即填写准确、书写规范、项目齐全、整洁清晰,保证权证的严肃性。

(4)验证签字,发放到户:(元月28日----元月31日)对于填写完毕的一书一证,以村为单位,统一到镇加盖农经站及村委会公章,由包村镇干和村干发放到户,并同时填写发放花名册。

3、资料整理、验收阶段(2月1日---2月15日)

镇农经站及时将摸底登记表、到户清册、发放花名册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装订、归档,确定专人专柜保管。同时镇“一书一证”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补换发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补差补缺。镇农经站及时做好土地承包资料的电子信息录入工作。

四、严格要求,营造氛围

1、加强领导、严格责任。“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两委干部一起上,实行镇干包村,村干包组、包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县核定的7元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或超标准收费。村领证时要将工本费足额上缴镇农经站。各村、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协调和配合,圆满完成此次“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

2、强化宣传,保持稳定。在补换发工作期间,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重点发放明白纸和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把二轮承包中存在的7个问题,补换发工作“三项原则”和14条“政策规定”等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把这次“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宣传到家家户户,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保障补换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注意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消除可能引发矛盾的不安定因素,确保平稳顺利完成“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

3、培训人员,按时完成。各村都要认真抓好业务培训工作,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正确把握“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研究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一批懂政策、会操作的业务骨干,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上一篇:快乐的端午学生作文下一篇:电话邀约客户话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