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客户关系管理

2024-08-14

证券客户关系管理(精选8篇)

1.证券客户关系管理 篇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上证法字[2008]5号

上交所

2008-0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 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 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 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交易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二)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三)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四)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五)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六)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七)会员所属营业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八)会员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九)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十)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十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

(十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

(一)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

(二)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监管关注账户;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该等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进行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 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第四章 自律监管协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协同本所对会员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同制度和流程,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所负责受理会员咨询,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督、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合规交易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会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条 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的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

对于在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本所将对其合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会员分类评级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异常交易行为:指本所《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账户。

(三)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证券客户关系管理 篇二

华泰证券目前使用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始建于2000年初, 当时公司规模较小, 区域定位于江苏省的地方性证券公司, 当时公司的特点是:历史包袱小、对市场变化反映快、对IT和网络高度敏感、且具有先天IT优势。在当时证券市场的转型混战时期, 公司利用网上交易这一技术创新手段一举确立了自己在市场上IT领先的市场形象并成为网络交易市场的先锋和领导者角色。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应用在改善市场营销、服务管理、投资技术和差异化竞争方面对公司业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时作为一项IT技术应用的策略下, 华泰证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应用推动了网上交易等多种非现场交易方式的迅猛发展, 公司客户规模得以迅速壮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我最喜爱的网上交易”投票评比活动中华泰证券公司连续三年获行业第一名的成绩, 华泰证券也由此一举确立了行业内IT领先的品牌形象。在2002-2005年长达4年的证券市场低迷期间, 华泰证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品牌效应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领先优势, 在行业萧条的动荡中通过一系列的兼并重组迅速扩大了公司的规模。在2008年全面熊市的市场中, 公司借助此系统, 实现了证券经纪业务在国内所有券商中第二名的好成绩, 实现了质的飞跃。

二、华泰证券客户管理系统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 部分员工中还存在着客户意识淡薄。到目前为止, 华泰证券仍停留在原有的以金融产品销售为核心的管理理念上, 相对应的组织构架是“纵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尚未完全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矩阵式管理架构。总公司追求利润指标和市场份额, 对营销部门和员工的考核也仅仅是利润和市场份额, 无客户保留度、客户忠诚度等长远指标的考核。

第二, 客户信息不能互通, 造成客户价值损失。由于华泰证券采取的是垂直的管理模式, 单向性、封闭性使部门之间信息没有沟通, 营销部门或其员工对技术部门的客户没有兴趣, 很少主动与其相应部门沟通, 造成公司客户资源浪费和客户价值损失。

第三, 缺乏对客户了解和个性化服务。通常来说资金量大的客户为券商带来的利润越多, 但对华泰证券营业部数据进行客户关系管理数据的分析表明:往往是那些从来没有受到过任何客户关怀、更谈不上对其提供“一对一”服务的众多散户们做出了与耗费证券公司成本不相符合的利润。另外, 采用累计打折销售、降价销售等一些原始和粗放式促销手段, 实际上所有这些都很难赢得客户忠诚。

第四, 后台研究部门的研究内容和客户的需求存在脱节。这不仅造成研究成果存在浪费;后台研究部门的研究方向没有针对性, 研究人员对华泰的客户群体缺乏清楚的认识;后台的研究部门和前台的服务部门没有建立信息通道, 双方的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后台研究部门和前台服务部门不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 无法形成互相促进提高的反馈循环。

三、完善现有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希望和建议

第一, 在组织保障上, 全面推行流程再造和理念更新。即在华泰证券公司内部, 专门设置一个管理者, 负责华泰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运行。这个领导负责协调营销、投资、服务、技术支持等各方的工作, 使各方信息共享, 保证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运行。

以“服务总线”为主线, 借助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使“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公司各个部门, 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技术技能培训, 学习使用和管理所有数据库信息等, 使他们发自心底地具有客户导向的或全心为客户服务的意识。形成前台部门直接为客户服务, 后台研究、技术部门为前台部门服务的服务体系, 解决客户信息不能互通, 造成客户价值损失的问题。

以“消息总线”为主线, 使客户和市场需求信息为公司务部门共享, 形成前后台部门工作出发点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解决后台研究部门研究成果实用性、研究方向针对性、后台研究部门与一线客户服务经理客户需求共享等信息传递与资讯共享的问题。

第二, 在制度保障上, 明确战略规划并推进激励机制。制度保障上, 有必要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实施规划为公司的战略目标, 在此目标下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要成为公司的发展条例来执行。公司需要明确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为保障改善后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实施, 公司在建立和健全所需要的规章制度同时, 必须深化对员工完成此项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籍此将理念转化为员工的实际行动。

第三, 在技术保障上, 加强培训并不断完善技术系统。公司有必要让员工了解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相关的技术原理, 这是公司成功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基础保证。所有使用的员工都应该清楚如何利用该技术, 所采用技术的优劣势何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要培训创新能力, 因为随着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实施之后, 当企业环境、企业服务和客户情况发生变化时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使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服务能够“与时俱进”。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执行负责人也应该非常注重信息技术部的管理, 让这里的工作人员对其它系统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同时, 对于其它部门反馈来改进建议, 在多部门沟通的基础上信息技术部要及时地做一些技术上的调整、改进, 这样才能保证华泰证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动态执行。

摘要:文章根据华泰证券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上应用的事实, 分析了华泰证券现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存在的客户服务及业务管理的一些问题, 并提出了完善华泰证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华泰证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

参考文献

[1]、朱有为.感悟“做最具责任感的理财专家”[J].华泰周刊, 2008 (2) .

3.证券客户关系管理 篇三

关键词:证券业;资产管理;政策背景;执行效果

一、政策背景及目标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就是券商可以通过股票等金融产品为客户(投资者)进行理财服务。证券公司通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开发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投资理财服务,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此前,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时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在开展传统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暴露出诸如资金来源相对狭窄、资金投向标的不多、受托资产和理财方式偏少等很多问题,不仅制约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有效开拓展,同时也从政策上限制了券商产品创新空间的打开,有必要对该项业务作出全新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出台的另外一个直接起因可归结为2003年上半年银证合作理财产品的兴起。以“招商受托理财计划”等产品为典型的银证合作计划采取券商、银行和客户的3方协议安排,使得券商可以通过银行渠道集合零售客户的资金并进行统一帐户运作。由于以上集合理财帐户的设置与使用违背了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有关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采用客户实名并进行分户运作的规定,证监会于同年5月对市场自发的银证合作理财业务叫停后,随即进行专门调研,并拟订有关业务规则。该规则的最初草案是在2001年原《通知》基本框架下针对集合理财产品作出补充规定,后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并数易其稿,管理办法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重新规定,其出台后同时废止2001年原《通知》。因此,最新《办法》可以视作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大法,它以规范集合理财产品为契机,实现了券商理财业务管理规则的重大跃进。

《试行办法》在对证券公司现行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这是证监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和投资者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对丰富证券市场投资产品,推进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政策制定

新《办法》规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分为3类,即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中定向业务主要继承现有单一客户受托资金理财服务的基本模式;集合业务主要开通批量客户受托资金理财服务的创新模式;专项业务针对客户开放多种受托资产的特定理财服务。由于集合业务具有广泛的资金来源以及灵活的分配结构,因此既是将来券商产品开发的重点,也是本次《办法》作出规范的重点。

第一是对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特殊要求。具体包括在资格限制方面,除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限制条件以外(第17条),还须在业务资历、净资本和历史表现等方面符合更为严格的条件(第20条);在业务核准方面,券商除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以外,还须取得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单项核准(第16条);在产品核准方面,具备业务资格的券商须对每项集合理财计划向证监会进行报告,并在取得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第21条);在理财合同格式方面,除了一般性约定事项以外(第24条),还须附加特定条款并签署券商、客户和托管机构的3方协议(第28条)。以上多种特设规定表明集合理财业务的开办与实施具有相对更高的门槛,从而有利于该创新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是对集合理财业务资金来源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在受托资产类型方面,券商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第30条);在募集方式方面,对最低认购限额(第30条)、分销渠道(第34条)、销售方式(第47条)、集资承诺限制(第44条)等要素作出细化规定。以上相关条文明确了集合帐户资金来源的性质是通过私募取得的受托管理资金,而与信贷、举债、股票或基金发行等其他融资方式有根本区别与界限。

第三是对集合理财业务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在禁入领域方面,券商不得将集合理财受托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或“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第42条);在证券投资方面,则具有相应持仓限制(第37条);在关联投资方面,则具有相应规模限制(第38条)。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对受托资产运用方式相当宽泛的总体规定下,集合理财资金投向的相应规定除对证券投资进行单独列述以外,对其余投资采用排除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或无限责任入股的“负向清单”,这意味着除去有价证券的现有领地和信贷、担保、无限责任等明令禁区,其他诸如股权收购、项目买断、财产租赁、票据贴现、有限责任创业投资等业务均可纳入集合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向,这将为券商集合理财业务预留出很大的操作空间。

第四是对集合理财损益分配与风险控制的规定。具体包括在分配形式方面,集合理财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受托资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第56条),即与客户期初以货币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相对应,到期结算损益由其收回货币资金;在分配依据方面,券商“按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理财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分配(第56条),即可按客户的原始认购份额进行直接分配,也可按客户事先约定的优先或劣后分配条件进行的先依次序再论份额的等级分配,以及按照其他由客户共同认可并协议订明的自由条件进行分配;在风险分级方面,《办法》明确划分出主要投资于债券、蓝筹股、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及投资范围不受以上限制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第14条),从而有利于客户进行风险识别;在风险控制方面,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第33条),以上规定不仅允许券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在集合帐户中进行混同运作并且共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更重要的是,券商可与客户约定以自有资金对集合投资的可能亏损承担优先责任,即以自有资金“垫底”的方式减少客户资金的亏损风险,即特定比例、特定责任与特定责任期限的自有资金参与额度将成为控制客户亏损风险的有力武器。以上分配与风险控制规则既有利于客户自主商定到期分配方式,又有利于客户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与匹配,从而进一步加强集合理财产品的吸引力。

第五是对集合帐户具体运作方式的规定。如在资产切分方面,规定券商须“将集合理财计划设定为均等的份额”,以便客户进行特定份额的认购(第31条);在帐户存续方式方面,可以有设定期限的封闭式,也可以有不设固定期限的开放式(第32条);在份额转让方面,规定通常情况下“客户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第32条),即封闭式集合产品只能持有到期,开放式集合产品只能向券商申购与赎回;在交易下单方面,集合理财计划涉及在证券交易所从事投资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第36条);在资产保管方面,应对集合理财计划“单独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第52条),并由专门机构予以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第52条、53条和54条)。

以上主要规定对集合理财业务的各项环节作出了周详规范,实际上也为以集合理财产品为主流的券商产品创新提供了方向指引。

另外,新《办法》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资金来源、受托资金投向、受托资产类型与受托目的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其一,在受托资金来源方面,《办法》明确允许券商可“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第11条第2款),并可“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集合理财服务(第13条)。以上规定彻底突破了2001年《通知》中以实名制和专户制为基本特征的帐户限制规则。在原有实名分户规则下,由于单一客户资金要单独占用一个帐户,券商受制于有限数目帐户的管理运作能力,只能将有限数目帐户底下各笔资金规模尽量放大,资金门槛尽量提高,这客观上造成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只能是机构客户以及少量的超大个人客户。在近两年资本市场总体回报日趋下降的形势下,机构客户或者因为较高的资金机会成本,或者因为以往牛市中取得较高理财收益后形成的心理定势,对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仍报有不切实际的回报预期,甚至提出违反规定的保底要求,由此严重制约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正常发展。银证合作理财计划正是券商试图突破原有规定中分户管理的限制,将众多储户的零散委托资金纳入一个相对模糊的中间帐户并进行统一运作,以此谋求零售客户小笔资金的新“蛋糕”。本次《办法》顺应市场的自发创新,对以集合帐户为基本载体的零售客户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界定,由此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和新的客户资源。

其二,在资金投向方面,《办法》明文规定券商“为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5条),并须在客户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件进行约定(第27条)。上述有关资金投向的宽泛表述舍弃了2001年《通知》中受托资金仅能投资于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硬性规定,因此按新《办法》券商不仅可将受托资金用于交易所内股票、债券等上市品种的投资交易,还可用于非流通股、银行间市场的票据或债券以及独立注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等未上市证券品种的投资交易,甚至还可用于其他非证券化资产的投资交易。资金投向的放宽将使券商能代理客户进入更多金融资产领域,全方位地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其三,在受托资产类型与受托目的方面,除了通常的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以及受托资产的投资增值目的以外,《办法》明确允许券商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11条第3款),且可“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投资目标”,并“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第15条)。以上规定突破了2001年《通知》中限定受托管理资产除货币资金以外只能是股票、债券等进行集中托管的证券,由此一些非证券化的资产(如实业股份等股权类资产,应收账款、企业信贷等债权类资产,以及房产、设备、营运项目等实物类资产)原则上也可由客户委托给券商实施专业理财服务,且此理财目的除了传统的谋取投资收益以外,还可包括第三方受益转付、资产清算与产权清理、债务保证等特定或综合目的,这无疑将使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范围取得极大拓展。

三、政策执行效果

《办法》出台对券商理财业务的规范管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势必将驱动券商迅速加入到目前以银行与信托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浪潮,并促进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竞争和产品创新全面升级。

首先,各家券商之间在客户来源、盈利模式、产品风险结构以及产品存续期间方面的创新定位与资源竞争。在客户来源方面,从现有银证合作理财模式中对银行客户的集中私募,可能扩展到对券商下属营业网点客户的分头私募,以及通过自身网点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合私募等。在盈利模式方面,鉴于目前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先期主力投资品种可能为基金、可转债、国债和企业债等低风险券种,以及回购、现金申购新股等货币市场工具。在产品财务结构方面,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和客户的风险承能力,券商可以精心设计不同份额的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使得产品风险特性与客户风险偏好相适应。在产品存续期间方面,将以目前封闭式为主向更具流动性优势的半开放式或开放式产品作渐进过渡。

其次,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在产品开发和营销方面的直接竞争。从《通知》中不难看出集合受托投资产品的基本运作方式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因此现有基金产品设计思路可为集合理财产品开发提供直接的借鉴,尤其是最新推出并较受欢迎的指数基金、债券基金和保本基金等产品,更可能成为集合产品的仿制重点。与此同时,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集合产品报批程序简单,运作和披露限制较少,不需要专门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机构化运作。虽然其采用私募方式会使筹资规模受到一定限制,但同时却有利于保护产品赢利模式的隐私性。最关键的一点是,券商能通过自有资金优先承担损失,从而大大改善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说得更透彻一点,就是基金可以做的集合产品都可以做(除了公开募集发行和封闭式品种的挂牌交易以外),而集合产品可以做的基金却不一定能做。因此券商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产品竞争的过程中,总体上将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再次,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创新开发。在集合理财产品中允许券商自有资金“垫底”承担优先责任,实质上是通过不同优先等级分配权的设置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结构进行重新分割。推广而言,这种风险收益的特定分割不仅局限在券商和客户之间,也完全可以在客户群体内部进行。通过在客户之间进行不同等级分配权的设计,可在集合产品的同一风险收益结构中分割出不同的风险收益子结构,这些子结构即形成单一集合产品下多样化的结构性子产品。实际上目前集合信托产品中已有山东国投、江苏国投陆续推出所谓“选择性收益”产品,委托人可在相对稳健的优先收益子产品和相对激进的一般收益子产品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相信同样依托于集合理财帐户的券商产品同样能在结构性创新方面作出尝试并取得突破。

其四是银证合作理财业务的升级。首先是由投资帐户产品到多功能帐户产品的发展。现有集合理财产品中银证合作基本都限于将客户储蓄资金转化为券商受托资金。随着将来货币市场集合理财帐户的兴起和发展,结合国外现金管理帐户(CMA)、自动转换储蓄存款帐户(ATS)等先进产品理念,银证合作也必然由目前的单纯资金交流型提升至未来的多重功能互补型,即通过超额存款自动转帐等机制完成理财帐户与存款帐户的实时联通,从而使得仅具投资收益功能的集合理财帐户具备刷卡、透支等联名帐户的延伸功能。此外,由于《办法》对2001年《通知》中仅限非银行企业法人才能作为委托客户的明文限制未予保留,因此银行不仅能向券商介绍私人客户并筹措资金,银行还可以法人客户身份将自有的信贷资产直接委托给券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券商为信贷资产的“脱媒”处理发挥应有作用,更为将来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打下伏笔。

其五是“非通道产品”将试验推出。所谓非通道产品是与交易所“交易跑道”无关的理财产品,即除去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交易品种以外的多种投资理财服务。按《办法》规定,券商理财业务的资产来源可以是货币资金或上市证券以外的其他资产,资产运用可以是对上市证券以外的非禁令资产进行投资以及非投资性受托目的下的其他理财方式。因此针对多样化资产的多样化理财产品有可能起步发展,并使券商理财业务突破目前单纯依赖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的“通道”限制。

参考文献:

1.陈振明主编.政策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刘伯龙,竺乾威主编. 当代中国公共政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美)卡尔.帕顿,大卫沙维尔奇著.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4.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香港城市大学公共管理及社会政策比较研究中心编.中国公共政策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庄心一.关于我国证券公司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证券业研究,2004年4月.

6.傅斌著.证券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证券南京高楼门营业部总经理。

4.证券客户关系管理 篇四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 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 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 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交易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二)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三)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四)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五)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六)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七)会员所属营业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八)会员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九)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十)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十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

(十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

(一)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

(二)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监管关注账户;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该等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进行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 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第四章 自律监管协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协同本所对会员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同制度和流程,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所负责受理会员咨询,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督、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合规交易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会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条 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的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

对于在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本所将对其合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会员分类评级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异常交易行为:指本所《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账户。

(三)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打击证券违规行为,本所对2007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07〕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的措施。

第三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异常交易:

(一)发生《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证券的个人或者单位违规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禁止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

(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条 本所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

第六条 本所在市场监控中发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对相关会员或当事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七条 实施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通知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 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 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 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交易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二)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三)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四)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五)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六)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七)会员所属营业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八)会员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九)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十)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十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

(十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

(一)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

(二)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监管关注账户;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该等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进行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 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第四章 自律监管协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协同本所对会员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同制度和流程,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所负责受理会员咨询,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督、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合规交易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会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条 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的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

对于在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本所将对其合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会员分类评级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异常交易行为:指本所《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账户。

(三)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打击证券违规行为,本所对2007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07〕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的措施。

第三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异常交易:

(一)发生《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证券的个人或者单位违规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禁止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

(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条 本所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

第六条 本所在市场监控中发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对相关会员或当事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

5.证券客户关系管理 篇五

1.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A.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人。

A.5B.4C.6

D.3二、多项选择题

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独立核算制

B.分账管理制

C.公平交易制度

D.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

4.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A.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B.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C.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D.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

5.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为()。

A.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B.特殊资产管理业务

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D.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

A.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

B.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

C.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D.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7.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A.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B.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C.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D.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判断题

8.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可以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正确错误

9.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正确错误

10.2012年10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调整“关联证券”范围,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正确错误

11.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6.证券客户经理心得 篇六

在证券这个令人既爱又恨的行业,习惯了天天经常被客户骂交易系统垃圾、交易成本不对;习惯了别人认为好像做我们这一行的都是收入极高,工作又轻松的活儿(几年前还在笑我们);也习惯了每天接到这个股票能不能进、该不该项卖、或者是能够向我推荐几支几天内能上涨的股票吗这种滑稽问题的电话;更是习惯了别人都说我们柜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我们的水平不行等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套用某人的一句话:不要问证券公司为你做了什么,而是要问你为证券公司贡献了什么

对于交易成本这种问题,alex已经作了精辟回答:尽量减少交易的次数。事实上我们也倾向于客户做长线,客户赚钱了才是硬道理嘛。我服务的客户里面到目前为止只有几个提佣金的问题,因为我的股票让他们赚了钱,呵呵。他们也是公司最稳定的客户,一些以前做权证的,到我服务的时候都主动取消这个权限了。如果是立足于中长线,交易系统烂,行情显示速度慢于我何干呢,这个客服人员一定要明白,永远不要向客户提供交易性品种。

证券这一行的收入问题,我在报纸上看了,由于地方的差异,我只说说我们营业部的(在广西)。从总经理的8000元/月(基本工资)+绩效(基本与工资相同);到一线的员工,一个月1500元/月+绩效,一线员工的绩效取决于市场状况,与其它营业部业绩对比及总经理的分配,大概是xx块钱一个月吧。当然,除了这个,还有引进客户的提成,有时候这一块是工资的好几倍,但是这种情况仅局限于最优秀的前20%的员工,其它的员工也就是几个客户而已。上面的情况表明,我们大多数员工的收入与当地的收入水平是持平的,非本行业的不要羡慕我们。如果遇到像xx年那种情况,我们的工资只发60%,也就是说我们每个月只有600多块的工资,绩效奖金就算了吧,当年营业部的收入都不够交房租。那别人会问我们,现在行情那么多,证券公司收的钱都去哪了,我们也有自己的苦衷啊,行情不好的时候大股东一分钱都得不到,现在该秋后算帐了。证券客户经理心得(2):

这一年来,几乎每天都处于紧张和忙碌之中,先是年初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多客户采取保守、观望的态度,需要调整投资产品配置,选择与之匹配的投资产品,重新分析制定规划,尽量选择较为保守的品种,比如货币基金、债券等;然后春节前后,宏观经济略有回暖迹象,一些以往操作频繁的客户又有些按捺不住,要继续进行股票和权证的短线操作,在对市场进行了综合分析后,对各种股票板块和证券品种进行了对比,建议这些客户可以选择一些防御类行业的股票或者资源类的上市公司,尽量回避权证类的高风险品种,对于保守的客户,也建议可以适当尝试产品的二级市场投资,这样可以在保证资本安全的前提下,把握打盘上涨的幅度,收益较为稳妥,这段时间的工作既繁重有辛苦,既要参考很多资料和数据,反复研究,又要向客户耐心的介绍各品种的特点,得出的结论的理由,以及一些品种在操作上的简单技巧和注意事项并随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彼此对市场的看法;接着是创业板的上市,身处证券行业,这段时间的工作非常紧张和繁重,而且让我在一次陷入矛盾之中:创业板开通手续,公司是下达了任务指标的,采取了很多联系和通知客户的措施,而通过对学习各国创业板市场的资料,特别是参加了天津地区持证人继续教育活动,听了老师对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的分析后,觉得大多数客户非常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投资,因此对前几批发行的创业板股票的资料进行了非常深入的分析并及时传达各客户;第四季度,市场通胀预期愈演愈烈,大盘也已逐渐显示了上涨乏力的迹象,但个股依然活跃,新入市的客户依然满仓操作,并们有及时地调整仓位,一旦大盘调整会有风险很大,建议客户要控制好仓位,保留较大比例的帐户资金,等待时机。以上这些行为包含着大量的查阅资料,分析对比,思考总结和交流沟通的工作,怎一个忙字了得?

也正是因为这一年来不同以往的忙碌,积累了更多的经验,督促自己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了解更多类型的投资品种和市场,提升了自己适应更多不同变化的能力。

通过在证券行业十几年的工作,考取了cfp资格两年多以来,渐渐领悟出很多老师和前辈们常常教悔的道理:

谦虚:只有保持谦虚的态度,才能让自己学习到更多的东西,使自己的知识和意念常新。严谨:对各种产品和市场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对不同客户也要有更多的了解,才能给他们提供更加适合的投资建议。

圆通:面对公司任务和客户利益,要积极对待,既不能逃避也不能推脱,尽量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寻找二者的平衡点,只要肯花心思,是可以做到双赢的。

诚恳:无论如何,只用诚心诚意为客户着想,站在客户的角度,作出的投资规划才是正真适合客户本身的,也才是最能让他们接受和认可的。

7.证券客户关系管理 篇七

2001 年12 月, 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 突然申请破产保护, 此后, 公司丑闻不断, 规模也“屡创新高”, 特别是2002年6 月的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 “彻底打击了 (美国) 投资者对 (美国) 资本市场的信心”。为了改变这一局面, 增强内部控制管理, 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 该法案的另一个名称是“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 目的即为保护投资者, 增强内部控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3 节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这一部分提出, 修订《1934 年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董事、官员和主要股东的披露要求, 要求超过10%权益证券的主要股东应按规定向SEC报备。而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因素- 公司管理层结构与公司内部控制效果之间, 是否有联系, 有怎样的联系, 本文将通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数据样本进行实证分析,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因素进行详细阐述。

二、文献综述

李凤玉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比例失衡、股利支付率低等现状, 并作改善意见。舒琪《高管激励机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实证研究》高管的股权激励、薪酬激励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之间的关系, 以确定合理的高管激励机制, 实现对上市公司高管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使得高管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 减少企业的代理成本, 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作者参考张强的《公司治理中代理人约束机制研究》关于管理者的探讨, 提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造成所有者和管理活动脱节。而增加高层管理人员的控股数量来增强内部控制, 达到防止两权脱节的作用, 为本文的研究假设提供思路。

三、实证分析

1.研究假设及模型设定

管理者是具有职位和相应权利的人, 在现代公司管理中,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造成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和公司实际控制相脱节。而管理者占有一定股份, 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流措施, 也就是通过增加高管占有股份数量来提高公司高管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 亦即增强内部控制有效性。结合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及上市公司管理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 推断内部控制有效性与管理层占有权益资本的关系受到资产负债率、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分离、董事会规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等因素有关。

基于上述原因及数据, 建立以下计量经济学模型:

2.回归结果及检验

(1) 回归分析

对上述模型作OLS估计, 结果如下:

(2) 检验

①经济意义检验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 β1 为4.34, 高层管理层中占有股本一个单位, 内部控制增加4.34, 这是符合管理学意义的;而 β2、β3、β4、β5 的都是负数说明经营与所有权相分离、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与内部控制指标成负相关关系, 这些也是符合管理学意义的。因此, 该模型可以通过初步的经济意义检验。

②统计检验

从表中可以看出R^2 为0.691437, 调整之后的R^2 为0.471035, 方程的拟合程度较好。在显著性水平为0.05 的情况下, 模型F=21.46908, 整个模型对内部控制的影响是显著的。

由于此模型涉及多个影响因素, 而多个影响因素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即所谓的多重共线性。多重共线性会造成参数估计量的方差增大、对参数区间估计时造成置信区间变大、假设检验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还可能造成可绝系数R^2 较高F检验的参数联合显著性也较高, 但是对参数单独的t检验却可能不显著等不良后果。关于多重共线性检验不再赘述, 经过多重共线性修正, 最终认为函数应以Y=f (X1, X4, X5) 为最优, 重现建立模型为Y=β0+β1X1+β4X4+β5X5+u

最后修正多重共线性影响的结果为

四、关于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管理层占有权益资本比重、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显著相关, 管理层占有权益资本与内部控制效果呈正相关, 资产总额和资产负债率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显著负相关。对于致力于加强公司治理的管理者来说, 本文可提供一些建议。

1.针对管理层占有权益资本比重

不同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果有着不同的影响, 进而对公司绩效产生较大影响。在股权分配中, 应注意到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做到可感知的公平与股权激励效果良性结合, 建立良好有效的股权分配机制, 完善股东权益管理, 在适当程度上增加对于高层管理的股权激励。同时注意, 保持稳定的连续的股权政策, 建立良好的股利分配制度, 提高分配比例和股利支付率, 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引导股东行使权力。

2.针对资产总额

建立良好的资产管理制度, 完善针对资产分类和控制, 提高对资产的重视, 避免资产越多、内部控制越差的现象。建立完善资产核查、资产清理、资产管理和闲置资产合理利用的制度, 推行6s现场管理等管理制度, 做好财产保护、存货管理。

3.针对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较高, 会削弱内部控制质量, 建议对负债经营进行预测, 保证经营良性进行。根据企业需要调节资金结构, 加强财务杠杆对企业筹资的自我约束, 使资金收益率与资产负债比配比, 降低风险, 以此改善资产负债率, 使之适应公司治理。另外, 针对财务方面, 应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强化风险观念和风险意识, 建立筹资、投资风险管理, 深化改革, 通过政策、体制、制度等方面深化改革入手对资产负债率进行改善, 提高经济效益, 增加自身积累, 发展高新核心技术。

摘要:美国国会和政府为了改变不断出现的公司丑闻, 增强内部控制管理, 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护投资者, 故而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403节规定, 超过10%权益证券的主要股东要向SEC报备, 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这一节内容的颁布, 提出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董事、官员和主要股东的披露要求, 将高层管理层占有权益证券的规模与内部控制的效果紧密联系起来。而公司管理层结构与公司内部控制效果之间, 是否有联系, 有怎样的联系, 本文将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内部控制有效性,权益资本,上市公司

参考文献

[1]韩宇宽, 翟菁南.萨班斯法案对我国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 2006 (7) .

[2]张泽欣, 赵玉恒.制造业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基于我国A股市场的经验数据[J].企业导报, 2010 (12) .

[3]侯正军.内部控制有效性与上市公司股权成本关系的实证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

[4]舒琪.高管激励机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实证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4.

[5]李凤玉.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中国外资, 2014 (2) .

[6]张强.公司治理中代理人约束机制研究[J].商, 2015 (8) .

[7]施君.解读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及其立法启示[J].扬州大学学报, 2009, 13 (3) .

[8]谢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关系的实证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

8.证券客户关系管理 篇八

在行业创新的大背景下,很多券商营业部都在力图改变单一的交易通道,向服务通道转变:或打造金融超市、或打造财富管理概念。而严晓晖也表示,他们会坚守基础业务,通过各项措施提高佣金收入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做好财富管理业务,做综合化经营的营业部。

她的底气来自营业部客户的构成,据介绍,该营业部50%上的托管资产来自机构客户。而正是由于客户质量高,招商证券北京建国路营业部去年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在公司营业部中排名第一。

她告诉记者,未来营业部的发展思路是继续争取机构客户,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现阶段争取机构客户的一个方向是开拓阳光私募市场。

融资融券排名冠军

北京建国路营业部融资融券为何能做得好?“主要是营业部的客户质量决定的。”严晓晖说。 她告诉记者,早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际,营业部就在总公司的要求下布置了工作,对客户进行了分级,了解他们的需求。

“我们发现营业部的客户符合融资融券资格的比较多,需求比较集中,单个账户的授信额度较高,融资融券总体规模较好。”大量的融资融券需求,会带给券商营业部大量的利息和佣金收入。仅去年一年,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就占到建国路营业部全年收入的近三成。

她还告诉记者,去年很多融资融券的客户都以失败亏损告终。由于没有开通转融通业务,做空功能很难实现。目前,业内各券商只能通过从市场自行购买证券来为客户提供融券券源,因此,融券券源数量有限。为了改善此种状况,今年随着参与融资融券客户数量的增加,公司通过自有资金购买股票,扩大了融券标的股票的规模。“相信随着转融通业务的推出,融券业务将会得到长足发展,市场做空功能也会充分发挥,到那时融资融券将会成为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严晓晖期盼地说。

重点发展阳光私募

除了融资融券业务,招商证券北京建国路营业部还把目光投向了阳光私募领域,拓展私募发行和托管业务。2010年,招商证券各家营业部在公司的战略推动下,开始进军阳光私募领域。

虽然私募业务开展得晚,但是发展并不慢。北京建国路营业部目前除托管了数个阳光私募信托产品外,还有MOM产品在发行,这是一种伞形信托产品,有多个管理人来分别管理。

阳光私募是一块大蛋糕,但是也会有变质的可能。自去年以来,由于市场不好,大量阳光私募清盘,这不仅对私募本身、且对发行中介来说,也会造成形象上的受损。该怎么避免这种状况?

严晓晖说,他们会对投资公司实力、投资经理的投资能力、个人品格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建立一套严格的筛选标准,并且会建立白名单,备选私募产品会上报给公司总部审核,再加一道防火墙。

“尽管这项业务才开展了一年,但已经有利润产生。”严晓晖说。

随着阳光私募队伍的扩大,严晓晖告诉记者,营业部未来会大力发展这项业务。在她看来,虽然目前大量阳光私募被清盘,但是通过市场的主动管理,未来会呈现公募、私募、券商资管三足鼎立,阳光私募是一块不能忽视的领域。

争取机构客户的秘诀

当全行业都在谈券商转型时,记者注意到严晓晖有一套独特的见解。

“如果说创新是自上而下的,营业部作为基层部门,更多的是执行公司的创新措施,但就营业部本身来讲,也会发现很多机会。我们努力发展投顾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通过提升服务来增加综合收入能力;增强各种金融产品的代销能力;通过协助投行爭揽投行项目分得部分业务收入……综合来讲,将不断提高营业部综合经营能力。”

严晓晖告诉记者,正是由于这样的判断,未来的发展思路应该是争取更多的机构客户,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做综合化经营的营业部。

怎么争取机构客户?严晓晖认为不是降低佣金率那么简单,更多的是营业部能够为机构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譬如机构客户想参与定增项目,“营业部了解到客户的此项需求后,会为客户提供一些服务咨询建议,同时,协助客户与公司投行的保荐人联系,由投行保荐人团队为客户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另外,我们公司的研究团队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深入的研究支持。”严晓晖说。

今年,公司推出了有偿清算托管服务。对于一些私募合伙制企业来讲,没有信托产品,但是也要做净值清算,公司此项服务刚好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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