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资料

2024-06-26

节约集约用地资料(共8篇)

1.节约集约用地资料 篇一

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的节约集约用地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通过它能够调整经济结构因此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 在这之后国土资源部于2012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明确的规范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容。通过这些政策性管理规定可以看出, 节约集约用地是新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土地发展的主要方向。

1 集约节约用地的内容

1.1 节约用地的含义和要求

节约用地具体来说就是各部门或者用地单位以及个人因为生产、生活需要而节省使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浪费的土地利用形式。通常来说, 节约用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按照国家相关的土地管理规范, 不占用规范中不能使用的土地。

(2) 严格的依照国家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执行, 不能占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土地。

(3) 依照高利用率和程度集约化的标准使用土地资源。

(4) 合理的分配和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 将闲置和废弃的土地利用起来。

(5) 减少土地使用量, 能少用地绝不多用地。

(6) 在劣地、次地能够满足需求的时候就不用优质土地。

(7) 尽可能的减少耕地的征用量和使用量。

1.2 集约用地的含义和要求

集约用地是一种在单位面积土地上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投入, 以最大程度的获取效益的土地利用方式。通常来说, 在一定的投入范围内, 加大投入可以让土地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具有土地的利用率得到高效益, 且随着人力、物力、资金投入的加大而提高效益产出的特点。

2 开展集约节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 我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人多地少, 土地的人均占有面积为11.65亩, 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而人均耕地占有面积更少仅为1.41亩, 同比世界水平来说只占世界人均耕地占有面积的37%。由此可见, 在我国有着较为突出的人地矛盾, 人均土地资源占有率低,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 这一矛盾会进一步的加剧。目前,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发展迅速的现代化阶段, 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的同时对于土地的需求量也逐步的加大, 土地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所以, 需要改变传统的土地利用方式, 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 将中央提出的“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落实到实处, 只有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 才能缓解我国日益扩大的人地矛盾和土地供需矛盾, 保护好现有的耕地, 改变经济发展模式, 推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 集约节约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3.1如果不能正确的处理环境资源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就很可能出现一系列问题,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采用集约节约用地模式时往往只重视建设而不重视理念, 在处理建设用地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上没有摆正两者的位置。

3.2 相关的节约集约用地的机制目前还不够合理, 需要不断的改进。

3.3 相关的地单位和个人的自觉性不高, 没有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用土地资源, 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不强。

4 关于集约节约用地的建议

4.1 加快转变传统的用地观念

传统的土地利用方式是粗放型的, 很容易导致土地的大量闲置进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人们节约用地理念的淡泊, 没有节约使用土地的意识。所以, 需要改变人们对于使用土地的传统观念, 通过大力的宣传, 不断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思想, 树立起节约集约用地的新理念, 并结合切实可行的措施, 逐步的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加强土地使用管理, 通过法律效应约束相关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效益。

4.2 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和计划的作用

合理的土地规划和计划是有效利用土地的基础, 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所以, 科学合理的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就一定要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要求, 制定相应的土地应用规划, 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统筹城乡土地数量, 具体的安排工作, 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进行土地用途管制, 合理的分配土地资源。

4.3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积极的参与国家经济宏观调控, 控制建设用地数量, 调整经济结构, 合理布局建设产业用地布局。不能一味的追求建设发展, 盲目的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 而应该依据国家土地政策在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同时合理的分配土地资源, 限制建设用地的规模, 不为违规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

4.4 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动力是市场机制, 它可以有效的推动节约用地的进程。所以, 需要逐步的推进土地市场化建设, 深化土地使用的制度革新,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比例, 尤其是对于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要施行有偿土地使用机制。

4.5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就我国房屋建设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70%的房屋建设所使用的墙体材料为粘土砖, 而制造粘土砖对于土地资源的消耗极大, 每年要耗用粘土资源达10多亿立方米, 这相当于毁损了50万亩田地。所以, 为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进程就需要逐步的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采用科学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革, 逐步禁止生产, 减少因制造实粘土砖而导致的土地消耗, 采用环保、节能的材料作为建设材料。

4.6 建立和完善各种与节约集约用地有关的指标体系

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区、产业的情况, 加快用地定额指标体系、土地投资强度指标体系的建设, 逐步的提高土地容积率, 让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切实可行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姜松, 王钊, 曹峥林, 等.不同土地流转模式经济效应及位序—来自重庆市的经验证据[J].中国土地科学, 2013 (8) :10-18.

2.珍惜土地资源 节约集约用地 篇二

衡阳市作为湖南省甚至是全国的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虽然连续11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但截止2012年底, 全市耕地保有量558万亩,人均耕地仅0.79亩,已低于世界粮农组织划定的警戒线0.8亩。此外,随着多年的补充耕地开发,衡阳市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已越来越稀缺,而在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增加,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规模的扩大……这个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城市进一步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保证发展用地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如何保障粮食安全,关键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树立珍惜土地理念,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持续发展。

强化行政推动,

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去年5月,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衡阳市下发了《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从政策层面就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特别是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出效率低等项目,限制供应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二是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三是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划拨土地范围,除军事用地、廉租房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四是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商品住宅。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需改变规划用途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严禁炒地、囤地行为,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由政府无偿收回。

强化规划引领,

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树立“以人为本、功能配套、节约集约、衡阳特色”的规划理念,以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用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专业规划相协调的编制体系,将节约集约用地贯穿全程,统筹用地空间,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加强土地资源整合,确保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大力推进“一张图”管控,即整合“三规”形成“一张图”,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基本生态控制线、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线、产业区块范围控制线“四线”。在此基础上,构建信息联动平台,实现多部门管理信息共享、联动和动态更新, 推进“三规”在发展目标、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增长边界、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的“六统一”。在建设项目具体推进过程中,以预审为抓手,以计划指标控制为手段,从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强度、产出率等各个环节审查把关,确保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以土地综合整理专项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为引导,加大土地整治、土地流转、建设用地置换等工作力度,促进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保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

强化批后监管,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举措

严格执行衡阳市新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对已供的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必要内容。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创新集体建设用地监管制度,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闲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流转合同收取土地闲置费。建立“阳光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以及已供应土地的开工、竣工要求等动态信息。对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强化执法监察,

严肃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充分发挥城区、园区分局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的作用,建立纵向分段、横向切块、全员执法、全域覆盖的内部共同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查处和打击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案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办法,将区域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属地政府政绩考核评价标准。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工作,通过量化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指标,落实奖惩措施,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系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3.节约集约用地自查报告 篇三

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局:

根据晋国土资办发[2014]79号文件、《省厅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及市局11月11日会议精神,我局对2009年以来已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清理,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予以排查,现将自查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清理工作情况

局内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用地、国土资源交易、测绘等股室参与的专项自查工作组,对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浮山县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批次和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情况开展自查。通过查看网络监管平台、查询台帐档案、实地核对信息,逐宗核实批准用地的利用状况。

通过自查,将供地和用地基本信息整理汇总,填表登记。2009年至2013年,浮山县共报经省以上政府批准13个批次和1个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40个地块,批准面积101.9395公顷。截止2014年9月底,已征收土地面积90.3391公顷,供应项目使用92.5782公顷,平均供地率为90.82%。

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近年来,浮山县坚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创建指标标准框架体系,出台了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制度10多项。按照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以及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规定,自用地获批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实施征地,并督促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落到实处,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民手中。县政府批准用地后,及时供应批准用地,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相关用地信息报至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网络系统。

4.立足山区资源 节约集约用地 篇四

一是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按照实施“台地工业、坡地村镇”总体思路和“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编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规划,明确试点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空间布局以及核心区块。二是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区域环评成果,融入生态建设理念,在区内保留一定的生态林地作为山地生态涵养区和公共绿化区;同时,按照打造现代化工业园区的要求,以道路框架为基础,对产业分布、功能分区、公共设施布局都做了精心规划,摒弃依山就势的分散布局形式,采用统一成片开发模式。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分期建设、节约集约、规范管理,计划可节约耕地2.4万亩。三是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项目区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布局、试点区块分布,以及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规范、有序

一是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发改、国土、法院等相关单位职责,合力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和落实。二是制定出台《丽水市生态产业集聚区工业投资项目入园决策评价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和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民无房户、困难户建房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区产业政策和项目准入条件,并专门成立工业投资项目入园决策评价服务工作小组及工业投资项目入园决策评价程序。三是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持续有效推进。从市、县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资金中提取足额资金,专项用于丽水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各组团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和吸引民营资本投资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将BT模式引入工程建设领域,有效缓解了财政压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阳光、可控

5.关于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建议 篇五

近些年来,我市各地积极兴办工业园,大力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呈现出加快崛起的势头,成效十分显著。但在工业园和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率不高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一是低效用地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项目规划审批时,投资额报得很高,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个亿,项目实施后投资额大为缩水;有的进来时说是工业高科技项目,结果是简陋作坊低层次加工,甚至在那里养鸭养猪;有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想方设法变更规划,将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待价而沽;有的将廉价拿到的土地,少部分用于生产,大部分则“退二进三”。目前工业园区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宽打宽用,一层厂房居多,项目配套面积较大,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都比较低。

二是闲置土地比较多。征而不用,开而不发,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少数投资商原本手里没有实实在在的项目,通过虚报和包装项目进行囤积土地,谋取暴利。国内有关专家分析指出,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一些投资商巧借各种名目,打入二三线城市展开新一轮“圈地运动”。

三是违法用地有禁难止。尽管相关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 明确了处置办法,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往往是“发现容易制止难,清理容易处置难”。在供地环节,虽然要审查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但企业取得土地后,达不到报批时的标准,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也无有效的制约措施,监管难以到位;在建设过程中,职能部门只能发《停工通知书》,常常有禁难止,甚至出现“停工通知书”下达后变成“催工通知书”,违法建筑一夜之间成为既成事实。

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和浪费现象严重,不仅人为加剧了供地紧张的矛盾,更为甚者,政府花血本建起的园区投资大、回报少,没有发挥其应有效益,长此以往,地方财力不堪重负。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节约用地就是节约开发成本,节约用地就是节约地方财力,节约用地就是节约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土地是财富之母,发展之基,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决土地闲置浪费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家对土地的调控越来越严,XX年初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要通过不断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国土资源管理的国策意识,“珍惜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形成珍惜 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教育各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土地法制意识,从思想XX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经济发展新路子。

第二,严把立项规划管控关。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调控功能,主要用地指标及用地布局的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抵触的,都必须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防止各行其是、随意扩大用地规模的情况发生,确保用地合规、合法、合理。要着眼长远,从招商源头入手,变饥不择食的招商引资为资源节约型的招商选资,更多地引进占地少、污染小、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和项目,以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

第三,严把投资强度关。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供地数量。按我市目前规定,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凡是没有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不得超标准审批供地;项目实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标准和容积率的,应追究相关违约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应探索建立批前审查、批中会审、批后跟踪、建后验收的土地使用全程监管机制及批后土地使用评价机制。同时,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列入供地的建设项目,通过逐步提高土地价款、增加投资强度,以及完善税收征管等措施,促进土地利用效益的提升。

第四,严把用地性质变更关。必须严格项目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更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确需调整变更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凡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或听证会多数人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提交规委会讨论审批。经过严格程序批准变更的项目用地,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补交土地差价款。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一经发现,应按合同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6.节约集约用地资料 篇六

1.1 构成中国地貌轮廓的三级阶梯的界线, 基本控制了中国土地类型结构与土地利用格局的空间分异。

1.2 东部季风强烈影响的西部界线, 大致东起大兴安岭西坡, 南

沿内蒙古高原东南部边缘, 向西南沿黄土高原西部边缘直接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相接, 与年降水量400mm等值线相吻合, 也是半湿润的森林草原与半干旱草原的分界线, 构成了中国农区与半农半牧区、牧区的地域分异, 形成了中国土地利用最明显的东西差异。

1.3 在东南部地区, 秦淮线相当于800mm等降水线, 是降水和蒸发基本平衡的界线。

它作为中国南北方的分界线, 直接决定了中国土地利用的南北地域差异和土地现实生产力和生产潜力的突变。

1.4 西北部地区, 沿青藏高原北部边缘, 以昆仑山、阿尔金山、祁连山一线为界, 可明显分出青藏高原高寒区域和西北干旱区域。

西北干旱区域气候干燥, 降水稀少, 除局部地区为外流区外, 大部为内流区域, 水资源极度缺乏。

2 我国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2.1 当前土地使用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

2.1.1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地球生态环境情况来看, 土地情况的破坏和浪费最为严重, 砍伐森林过度和土地超载使用, 使全世界都将面临水土的流失、沙化、地力倒退等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整个的土地生态的环境都将面临不断的加剧、影响不断扩大的问题, 所以做好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节约问题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2.1.2、城建中土地的浪费和结构利用失衡的情况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 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不断的增加, 土地使用的结构不合理, 例如在工业、商业、农业、居住各个方面的比例分配不合理, 这样有限的资源不能很好的配置, 必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2.1.3 用来耕地的资源不断的减少。

耕地数量的减低一个是农业内部问题, 是由于产业结构的改变和各种自然灾害的损害所致。另一个是非农业建筑所占用的土地造成的耕地的资源永久的流失, 尤其是很多的开发没有规划, 从而导致耕地资源减少, 例如盲目的建造开发区, 农村的住宅土地超标等。

2.1.4 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破坏。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来自工业、生活、农业和交通。

2.2 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时候忽视土地生态价值的成因。

土地的使用和生态环境系统之间是相互的制约和影响的矛盾体, 前者是各种生态环境赖以生存的基础, 具体的土地的生态环境主要是现有的土地利用的种类问题, 可以看到土地的结构的使用是影响土地使用的方式、类型等方面的, 继而影响整个生态的体系, 由于一些土地开发的企业只是一味的追求效益, 从而降低了不同土地使用的价值, 造成生态价值的破坏, 很多土地没有了起初的原生态的价值, 产生了问题。

3 解决土地资源价值问题的一些政策

3.1 建立清晰的土地生态产权制度

在实际的生态环境中, 土地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可以估量的, 其实就是这些的估量的价值就是一种服务的价值, 虽然不是可以看见的形式存在, 因此这是在经济范围中内部的活动, 最终实现资产的价值, 而做好资产量化才能在实践的工作里成立生态产权规范, 这样可以更好的掌管开发者的开发项目。

如果生态产权不明确, 生态的资源社会生产和商品生产的过程被分割, 这样生态的价值不能在商品上体现出来, 这就会造成少数人对生态开发获取的利益是以多数人环境损失为基础的情况。这种损失就是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国家对生态资产行使公共管理职能, 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包括生态产权界定、配套、流转、保护的现代产权制度。政府采用生态定价、生态税收等手段, 加强市场对生态资源的调控, 把外部的成本变得内部化, 从而规范了生产的人员将资源的使用、废弃物处理等问题列入了成本预算之中, 更加的保证消费的适度, 激励企业发展废物再利用的技术, 从而做好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的保护工作。

3.2 建立完善土地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补偿机制可以使土地的使用逐渐的成为一种生态的资产的使用, 从而确保了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生态资源被重视, 逐渐的为生态的实际投入单位收回效益, 这就是一种可以有效的实现生态的价值的补偿制度, 这是生态受益的人员合理的使用生态环境的时候, 支付给生态所有人保护生态的一定的相关的费用的一种合理制度。

3.3 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耕地的重点保护, 最终受益的是农业的生产者, 因为对耕地的保护最终是在保护农业生产的能力。保证粮食生产的安全, 具体工作就是要保护农田, 基本的农田生产能力的保证才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所以基本农田得到保障首先要确保总量的不变, 其次是保证各项农田使用的类型不变, 不能改变作物的种植。第三, 是保证质量的稳定发展, 做好耕地的管理工作。最后就是要提高土地的利用水平, 发展节约集约的使用土地方式, 更好的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

3.4 完善和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用地的规范管理需要加强, 控制增长, 总量的控制需要做好, 从而做好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 做到利用效率的提高, 更好的推行集约化。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 要禁止或限制用地。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 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土地90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开发区要积极推广标准厂房, 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使用荒废的土地进行建设, 达到不占和更少的占用耕地的目的, 而基础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也是要做到节约和合理的使用土地的。

3.5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

国家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继续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同时, 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3.6 实现土地资源生态价值的资产化管理

资源生态价值的更好管理需要科学合理的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 这是生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 需要把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像实物价值一样规范到资产管理的范围内, 做好综合的管理, 按照生态价值的功能, 根据经济的规范和生态的自然规律进行生产管理, 从而保证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不受到破坏, 自然资源的生态的价值不断的增加, 更好的实现生态资源价值的产权的交易性能。

结束语

7.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节约集约用地 篇七

据了解,这次调研旨在了解湖南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总结提炼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出台有关政策,提高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与管理水平。近年来,湖南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全省城镇化水平由2005年的37%提高到2012年的46.65%,并初步形成了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长株潭城市群为核心、以区域中心城市为依托、以县城和中心镇为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加强用地规划管控,有力保障城镇发展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大力推进节地型城市建设,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王广华强调,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是一个需要长期面对和克服的难题,要保障新型城镇化发展用地,必须将落脚点放到节约集约用地上面。(江 翔)

湖南基础地理信息库与交通运输基础信息库资源将共建共享

6月13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在长沙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签订了基础地理信息库、交通运输基础信息库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数字湖南建设,这标志着我省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据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此前已先后与湖南省公安、旅游、工商、电力、气象等9个省直部门签订了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协议。(萧 欣 江 翔)

8.节约集约用地现场工作会议材料 篇八

市国土资源局 明才(2007年8月)

同志们: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发展之基,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继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又于2006年8月3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省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2月14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这些文件的发布实施,使我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对土地的需求十分旺盛。如何破解用地难题,消除土地制约瓶颈,真正把市委九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落到实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我认为,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闸门,严在哪里,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划。要想合法取得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必须通过规划调整来解决。二是用地计划。要想依规报批用地,必须取得指令性 计划用地指标。三是基本农田。除国家、省重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用地外,均不得占用。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地方讲:项目引来了,就是落实不了地,无法推进。实事求是地讲,有些项目的确有土地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在国家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的大背景下,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现行的土地供应政策,自然就不能供地了。但这绝不是项目上不去的决定因素,关键的问题是一些项目在选址问题上很多因素没有考虑进去。如:符合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需要调整规划能不能实现?涉及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不符合产业政策?用多少地合理?计划指标如何去解决?我想这些应是我们上项目考虑的问题。

下面,按照市政府这次会议的安排,围绕上述问题,我就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利用国家土地政策破解我市用地难题讲几点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助于我们项目建设和合理用地。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所谓规划调整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规模及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变更。

(一)可以申请规划调整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改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此以外,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县(市)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均可申请规划调整。

(二)规划调整的基本方法。为实事求是地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省规定了三种规划调整的方法。一是按项目进行规划调整。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能源、水利、交通、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规划。二是集中进行规划调整。即通常说的优化布局调整,是指将零散的规划建设用地集中到近期需要用地的区位,使规划建设用地集中连片,从而满足城市、村庄及独立工矿区近期建设用地的需要(市装备机械制造工业集聚区用地采取此办法解决)。这种规划调整方式的特点是不带项目进行规划调整,一次可调整出多块土地,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符合 工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要求。三是按计划进行规划调整。这种方式主要是解决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批准前,一些地方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已经使用完毕,需要经过预支规划指标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但预支规划指标时,预支规模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空间结构必须符合新修编的规划大纲或者规划意图。预支的规划指标,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中核减。

二、关于建设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预审管理。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预审申请。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三)预审受理。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其中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受上级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级。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②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③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预审的主要内容:①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③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④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⑤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审时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包括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重新申请预审。

三、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一直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把土地利用计划作为控制用地规模,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指出了新的形势下土地利用计划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新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主体,以参与宏观调控和严格耕地保护为重点,对照原来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现了三大改变:一是新办法改变了计划指标体系。新体系由新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与以前不同之处,就是把建设占用未利用地也纳入了用地计划管理。二是新办法改变了计划监管办法。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计划指标不能再与工业项目一一对应。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省采取留 出一定比例的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所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

今年,省里直接下达给我市用地计划指标为4665亩(不包括省里统一安排的重大项目的定向指标和预留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其中扩权县675亩。预计我们还能争取到省预留农用地指标1000亩左右,未利用地指标3000亩,通过土地置换能解决2000亩,内涵挖潜,利用存量地也在千亩以上,几项加起来近万亩,按每亩投资强度100万元计算,可以保障100亿元的投资用地,基本上可以满足用地需求。但是,目前用地指标不足仍是影响和制约项目建设发展的因素,最大问题是列入省重点项目不多,争取省预留指标太少。一是今年省下达各市用地计划指标63240亩,省下达我市指标只有4665亩,低于全省平均数1084亩,指标数位于全省 位。造成指标少的主要原因是,省下达各市用地计划指标主要依据各市今年预报的项目确定的,由于我市项目少,特别是大项目、重点项目少,省给我们安排的用地计划指标也就少。二是今年省留重点项目定向计划指标65220亩(下达指标时已经安排完毕),占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38.8%,比下达各市用地计划指标总数多1980亩。但我市只有3个项目列入了省重点项目,省安排定向计划指标390亩,使用省重点项目指标数量位居全省末位,远不如其他市一个县的用地计划数量。三是今年省留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重大建设项目39540亩,占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3.5%,主要用于列入省政府和省发改委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重大建设项目,由于我市大项目落地难度较大,一些中小项目达不到省重点项目的标准,多数项目不能列入省重点项目范围,使用省控指标的数量也远远落后于其他市。为了弥补用地计划指标不足,最近,我们通过实地调查,认真筛选了8个重点急需的生产性项目和急需建设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用地5673.087亩,拟请省政府批准使用省预留计划指标,以缓解我市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现状。下一步,希望市、县要进一步加大项目谋划力度,通过向省汇报、积极跑办,争取有更多的项目能够列入省重点,使用省预留计划指标。

四、关于土地置换

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匮乏已成为困扰各地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今年2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其中在深入推进存量挖潜和集约用地条款中明确了“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可以置换;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察结果为工矿废弃地的土地,有关市、县政府在缴纳一定费用后,可以用于置换。置换后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实行土地置换要严格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农用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符合 规划调整条件。”省国土资源厅为规范土地置换行为,对2005年制定的《土地置换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3月27日正式下发。

(一)土地置换程序。土地置换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步是对原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复垦;第二步是对拟置换的集体土地报批。

1、土地置换项目的立项。由县(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对拟复垦的原有建设用地进行调查摸底、筛选,确定复垦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申请后,对复垦地块进行实地勘察,出具批准立项报告。审核的内容:一是是否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使用证(如已批已用的砖瓦窑、旧村址、已批未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二是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是否是建设用地,且实际勘察结果为工矿废弃地或村庄废弃地(县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图斑标明是建设用地,实际勘测结果是农用地的,可灵活掌握,也可认定为建设用地。经审核,符合复垦立项的,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于土地置换的土地复垦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复垦项目由县政府投资实施,复垦完成后,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验收程序和标准申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市县政府在缴纳一定费用后,就可以用复垦验收的土地置换其他农用地。

2、土地置换报批程序。原有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工作完成后,根据当地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进行选址,用复垦的耕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首先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跨县进行土地置换的由市政 府提出申请),新选址的项目用地除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或易燃易爆危险工业项目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报批外,其他项目申请土地置换分批次报批。涉及农用地的,连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起,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300亩以下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审批,300亩以上520亩以下由主管省长签字省政府审批,520亩以上省长签字省政府审批。

(二)土地置换条件、要求。按照冀政办[2007]2号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置换办法》规定,置换后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实行土地置换要严格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农用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供地,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符合规划调整要求。具体讲,土地置换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用于土地置换的两块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批已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复垦的建设用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的建设用地可以选址在规划圈内也可以选址在圈外,但不能占用基本农田,用地选址在规划圈外,需要规划调整。复垦的建设用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的建设用地必须选址在规划圈内;已批未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后,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只能选址在规划圈内。二是已批未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置换,只能还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不能干别的。三是土地置换应当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 面认可。拟置换的土地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面积相当。土地置换的面积不能突破原批准转用的土地面积,不能因土地置换造成建设用地面积增加,农用地面积减少或耕地面积减少。也就是说原来批准的是100亩,只能置换100亩或少于100亩,如果多出来,多出部分按正常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程序组卷报批,并占用年度计划指标。五是用于置换的土地不得低于将要占用的农用地质量。原来批准的是非耕地不能置换耕地,但原来批准的是耕地可以置换非耕地(好地可换次地但次地不能换好地)。六是对已批已用或已批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置换集体土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当与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地协议书。对新占用的农用地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订征地协议。七是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建设用地,且实际也是建设用地,但没有土地手续的(1996年以前的违法用地),应向省级缴纳每平方米15元的耕地开垦费(有土地使用证的不交)。八是土地置换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和用地定额、地价标准执行。

(三)我市土地置换工作现状。去年,省国土资源厅举办全省建设用地置换培训班后,我局召开全市国土资源局长会议,已对土地置换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各县基本上完成了本辖区内已批未用的建设用地和废弃工矿、砖瓦窑、旧村址和其他闲 置不用的各类建设用地清理,并进行了登记造册和图上标绘。张北、万全、涿鹿、怀安、沽源、康保等县和察北管理区已开展了土地置换工作。张北县为破解用地不足,充分利用土地置换政策,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要,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亲自督导,县国土资源局深入各乡(镇)调查摸底,寻找可置换的闲置土地资源,土地置换工作走在了全市前列,通过实施土地置换满足了各项用地的需求。截止目前,全市已批准用于土地置换的旧村址、已立项废弃砖瓦窑复垦项目56个,约4000亩。其中,张北县土地置换项目28个,2113亩(省国土资源厅已批准分批次置换农用地转用300亩);怀安16个,872亩;万全复垦项目6个,300亩;涿鹿6个,309亩;沽源4个,364亩。这些项目复垦验收工作完成后,可申请置换一大批用于各类项目建设的农用地,对有效地缓解各县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在根据我们的掌握,已经上报摸底情况的15个县(包括管理区)中,只有5个县已经过省市批准立项,其他县还未进入实质立项阶段。有关县如果需我们帮助,请及时与我局土地利用科沟通,我局将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关于基本农田问题

目前,国家对占用基本农田限制的很严,卡的也很死。但并不是冻结,仍然留了一个口子,如:国家、省重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用地,还是可以规划调整报批的。对此我 有两点想法建议:一是对难以避开,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一些城市建设项目和单独选址的项目,在项目包装上、立项报批上、位置选址上以及项目名称上可往已建或在建的能源、水利、交通、矿山等的国家、省重点项目上挂靠。争取以生活后勤服务、连接线、延伸线、产业延伸项目等名义申报立项,进而依法依规解决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尤其在项目的前期运作上,要有这种意识,这样跑厅里跑部里才有解决的可能性。例如:2005年蔚州镇190多亩的住宅项目,就是以蔚州煤、电、气一体项目的综合服务区名义批回来的;张宣公路拓宽占的基本农田,也是以丹拉高速与市区连接线的名义运作的。也就是说,部里、省里想扶持你张家口,你得给人家找个政策理由。二是摸清基本农田现状的底数,为下一步争取规划的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的缩减找准理由、提供依据、做好准备。基本农田划定已经十多年了,这期间,政策导向、土地类别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可以说,今后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占用上的限制、违法查处上的力度会更加严格。所以,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通过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底数。1996年前,在核定基本农田面积时,由于当时工作不细,有的甚至把国有河道、国有集体林地、滩涂水面、荒坡荒沟都划进了基本农田,特别是多数把城镇周围耕地都划进去了。而国家、省里现在审查批准土地,是以图说话,你要上项目、搞建设动不动就会涉及基本农田。所以这次土地大调查,一定要把划定基本农田范围现状搞清楚。尤其要把生态退耕、沙化、盐碱化、水毁、撂荒、过去错划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地类数据、比例搞清楚,为下一步争取政策,进而缩减保有量奠定基础。同时,要把十多年来,县、乡、村退出的耕地和国家、省、市投资开发新增加耕地的数量、质量、位置搞清楚,为将来基本农田位置上的调换提前做些准备工作。也就是说,下一步,如果国家政策允许你调换基本农田的地块位置,你得有地可调,底数清楚了,多争取的余地会更大一些。这样,我们既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又保证了基本农田的数量,而且为落实区域经济布局,解决县区产业项目集聚区用地拓展了思路空间。

六、关于未利用土地政策

我市在未利用土地的占有上,相对于平原地区来讲,未利用土地较多,是我们张家口的优势。目前,国家在管理未利用地方面相对于基本农田、农用地的管制较为宽松,征用、占用未利用地的成本较低,有利于招商引资。尽管今年国家对建设占用未利用土地亦实行了计划管理,但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掌握,实行预控管理,也就是说,相对于农用地计划指标是较容易争取的。

现在国家、省政府对未利用土地有三条基本政策: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市辖区外,由设区市政府审批。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审批。三是对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政府审批。鉴于上述情况,各县区要 把握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三大机遇,做好以下工作:

1.实事求是地做好二次土地大调查。这次土地大调查,是现状的调查,要吸取十年前调查的教训,在确保耕地保有量指标的前提下,把事实上确实不是耕地,不是草地、林地等当时搞错的纠正过来,特别是对拟选定的工业集聚区范围内,经过现场鉴定确认,实事求是进行地类变更,争取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对小片荒、撂荒多年的旱地,严重退化的草场草坡,虫害、病害严重的小老树,要争取从地类上调整为未利用地。进而扩大未利用土地比重,为下一步调整规划、以项目争取土地报批创造条件。2.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权属性质进行重新界定。特别是县区、乡镇今后拟选定安排的区域,要重视起来。90年代初的第一次土地详查时,当时确定的集体所有土地比例很大。现在看来,上企业办项目,受到了很大限制。集体所有的,就得依法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就得报省里批准。因此,在这次调查中,要坚持依法界定权属,找足法律依据,做好村集体工作。在对地上附着物,前期开垦费用合理补偿、维护稳定的前提下,依法增大国有未利用地的比重。

3.关于疏林地、草地问题。首先讲,按规定林地、草地、池塘、水面属农用地,而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就得有计划指标,并且报省、国家批准。所以建议各县区:对拟选定的工业集聚区范围内,已基本消失的林地、严重退化的所谓草地和干涸多年的 淖、池塘、废弃的小水库,应及早责成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政府同意后,土地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认可,进行地类变更。别到项目用地时才办,那样容易引起上级部门误解;对选定区域内的“一退双还”等生态工程,通过做工作,看能否由政府出资,异地造林种草。从上而下,从图上、微机里调换出来,以方便今后的项目用地。

七、关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根据我们的掌握,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土地违法行为又有所抬头。最近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查处违法占地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正在组织各市之间进行联查,希望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这次会后各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落实土地巡查责任制,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责任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要严肃追究巡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对土地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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