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共8篇)
1.遗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 篇一
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浅谈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
这次培训中,**主任和闫****会长都提到了一个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人在我们继承公证中的地位问题。**主任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各个地方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对放弃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是全部都做证人,不做申请人。无论这类人是否已经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都不要他们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他们所提供的声明书都只是继承公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只是最后实际取得遗产的人。第二是全部都做申请人。取得遗产的人和放弃遗产的人都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且那些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也要求其再办理一份委托代办继承公证的委托书公证,坚决都必须做公证处的申请人。第三是部分做证人,部分做申请人。这类我们比较常见,和我们处的办证惯例类似,即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可以不做我们的申请人,其他在本地来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的人是必须做我们的申请人的。****会长只简单提到,他本人的意见是建议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做公证申请人。
经过比较和思考,我觉得以上无论哪种做法在实践中
通过制度设计,即是否在我们的申请表上签字,是否接受我们的告知和询问等都可以做到无懈可击。但是如果更深层次地去探究当事人内心,做到真正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思和对外表示出来的意思一致,需要公证员通过对个案中每个人进行深入的了解,申请一定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而不是公证机构指定。**主任说如果让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都成为我们的当事人,那么我们就可以拿公证法去约束他们、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如果他们违法的话)。但是我要说无论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其中都对应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我们和当事人之间的公证法律关系,权利是好的,是得到,但义务是付出,是责任。也就是如果我们工作有瑕疵的,他们任何一个人也可以拿公证法约束我们、追究我们。我们找他们责任,是他们违法了,有大错,虚假材料了等,而如果他们反悔了想找我们,没有错误都要找你三分麻烦,更不要说在律师的指引下找咱们一点小小的瑕疵,那麻烦就大了。所以我的建议是不和他们建立公证法律关系。篇三:如何起草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认证?
在美华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认证
在美国短期或长期居住的华人,不论您是否已加入美国国籍,如果国内父母逝世需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可按照以下内容起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认证。
一般来讲,多个兄弟姐妹的情况,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或不方便一起声明的情况,可以分别起草放弃遗产声明书并办理放弃遗产声明公证。如家人离得比较近,将每个人的信息都体现在放弃遗产声明书中,多个兄弟姐妹同时当着同一个公证员的面在放弃遗产声明书上签字是不错的办法,可以帮您节省一些费用。
如果需要办理多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则必须提供多份原始版声明书,由公证人分别在每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委托代办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认证处理时间是多长?
一般情况下放弃遗产继承权认证办理时长为15-20个工作日(3周-4周),加急服务时长10-13个工作日,加急服务请先提前预约。委托我们代办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公证认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1)公证认证申请表原件(需含原始签字,不接受扫描件)2)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件,指的是由您本人当着公证员签字并由公证员公证的文件,以下州:ky, md, tn, ny, oh, hi, al, ga 还需经county认证)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及在国外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 4)遗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声明书中涉及到遗产具体信息的,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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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供具体遗产证明材料,比如房产证复印件)
注:目前为中国国籍的,需要提供在当地的居留证明,比如绿卡、枫叶卡、h1b等。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提供外国护照复印件即可作为居留身份的证明。如何起草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由您本人起草一份放弃遗产继承权并由公证人公证。以下为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参考样本,请咨询国内相关部门是否可用。签名和日期部分留空,您需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起草好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起草及公证员公证当且只能由您来亲自办理,机构不能帮您代办此步骤。后续的针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公证认证,您可以选择自己办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
公证员会在放弃遗产声明书末尾附上一段声明,用来证明是您本人当着公证人签字,您以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凭证。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relinquish of inheritance 姓名 性别 name gender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date of birth yyyy/mm/dd nationality 第2页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id type id no.现居住地址电话
current residence phone number 声明内容:本人___________是被继承人_________的________。被继承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死亡。declaration: i, _________ is the _daughter/son_ of deceased ______.deceased died on__yy__mm_dd at ______city _____state.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eceased owns individual legal proper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一。deceased has dead intestate, and didn’t sign any legacy-support agreement with anybody.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of inherit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am one of the legal heirs of deceased.本人经慎重考虑: 决定放弃对被继承人遗有上述财产的继承份额。我深知做出上述声明的法律后果,并绝不反悔。第3页 by taking careful consideration, i decide to relinquish shares of inheritance estate of foregoing property.i understand the legalconsequences of the foregoing, and will never regret my decision.我声明以上内容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i declare, that the foregoing is true and correct.i am the person named above, and i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claration.signature of affiant(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草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后,请到银行或学校找到公证员,公证员会在您起草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后面添加以下内容。每个州公证人的证词内容会有区别,以下仅为参考。state of ____________ county of __________ the forgoing instrument was acknowledged before me this _____ day of _____ 20__ by _______(your full legal name), who is 第4页 personally known to me or who has produced _________as identificatio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gnature of person taking acknowledgemen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 typed, printed, or stamped)美国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的三级认证办理步骤有哪些?
县认证—州务卿认证—美国国务院认证—中国驻美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本文章源自:/inheritance 第5页 篇四: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下面我们一起来理解一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 理 放 弃 继 承 公 证 申 请
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五号 电话:88335622 传真:88324104 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制
石 岐
公 证
申办《继承公证书》指引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书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中山市国土房馆档案资料证明表(携带房产证、土地证在市国土局五楼档案馆打印)。
2、死者(即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火化证;
3、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死者立有的遗嘱书;
5、死者的妻子/丈夫的死亡证、火化证;
6、死者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7、死者的父母死亡证、火化证;
8、死者的妻子/丈夫、父母及所有儿女、养子女、兄弟姐妹带身份证、户口册、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原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9、死者的儿子、女儿死亡证、火化证;
10、死者的儿子的子女(即死者的孙儿、孙女)带身份证、户口册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11、死者的女儿的子女(即死者的外孙儿女)带身份证、户口册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12、死者的儿子与其妻子、子女的家属关系证明;
13、死者的女儿与其丈夫、子女的家属关系证明;
14、死者的遗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存折、存单、银行挂失证明、保险
合同、股票帐户凭证等)
15、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要参照继承权指引的证明样式)。
说明:
1、死亡证是指公安机关或医院发出的。如果已遗失的应到死亡地出具死亡证明,再加派出所意见;如果死亡时间太久,可在死亡地出具死亡证明。
2、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死亡的,一律需要提交其死亡地的死亡证(属国外的资料要经驻该国的中国领事馆认证)。附件: 证 明
兹证明 镇 村的(死者)(男/女,生前住。于 年 月 日在医院因病死亡)于 年 月 日在 镇 村与(男/女,于 年 月 日在 镇 村死亡。生前住)在 结婚。(死者)的最近三代亲属(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只有以下 人:(死者)的配偶:,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死者)的儿子:,男,于 年 月 日,现住 ;(死者)的女儿:,女,于 年 月 日,现住 ;(死者)的父亲:,男,现住(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死者)的母亲:,女,现住(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死者)配偶的父亲,男,现住(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死者)配偶的母亲,女,现住(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镇 村民委员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若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继承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的,在证明上要注明全部继承人是否有经济来源,或者是否有劳动能力的情况。
2.遗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 篇二
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办证经验总结以下几点:
1 以简易程序解决小额存款继承问题
经常遇见壹万元以下的银行存款继承公证, 根据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均要亲自到公证处来申请, 填写申请表, 制作谈话笔录, 这样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人力及经济负担, 特别是有的银行存款余额只有几佰元, 继承人又很多, 繁杂的证明材料及办证费用使当事人进退两难, 办吧不合算, 不办又取不出来, 所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对小额存款 (比如壹万元以下) 遗产的继承采取简易程序以灵活简单措施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及子女即可直接领取。
2 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责任
有的当事人隐瞒事实, 故意遗漏继承人。如当事人为了方便自己而提供虚假证明, 明明有多个子女, 却在出具证明时将继承人说成是独生子女, 被继承人的父亲或母亲还健在却说父母都已去世, 故意隐瞒给我们的公证带来很多麻烦, 一旦有人主张他的合法继承权, 不论我们的继承公证已经办理完多长时间, 我们都要撤销原来的公证书, 重新回到继承的开始, 这不仅给我们公证机构造成不良影响, 也会给有关登记部门造成很多麻烦。
未对当事人尽到告知义务。公证告知是公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完善公证程序, 保证公证质量均具有重大意义, 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一定要重视我们的告知义务, 办理继承权公证要告知当事人的内容很多, 要向当事人讲清楚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还要向当事人解释什么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等。对个别难以提供足够所有继承人关系证据的继承公证, 我们可让来申请继承的所有申请人签署一份承诺书, 内容为:我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并承诺所作之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不实或遗漏继承人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愿意承担赔偿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样可减轻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责任和风险。
3 关于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适当采用视听手段进行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 应尽量同时采用录音、录像工具, 以获取实时记录调查取证过程的视听资料, 佐证调查笔录或电话记录, 使出证证据更加坚实可靠。
强化继承权公证中的委托公证调查取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 当涉及到需要核实被继承人在外地亲属关系时, 应采用向有关单位发函核实的方法, 弥补远程通讯方式核实的不足, 应积极开展公证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 加强委托公证调查取证工作, 这在原先的《公证程序规则 (试行) 》和新的《公证程序规则》中, 都有具体规定。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尽快建立公证证据规则体系, 以使继承公证等公证调查取证程序更加严谨、更加统一。
有关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权和公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应当在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以使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活动在法律上得到充分地保障, 同时, 通过法律条文把“谁申请, 谁举证”确立为公证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4 关于继承权公证个别疑难复杂案件的建议
办证中遇过这样的案例, 某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银行存款遗产, 其法定继承人健在的有被继承人的母亲、配偶及子女。被继承人的配偶及子女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应亲自向公证机构申请, 这样问题就来了, 被继承人的母亲年事已高又不识字, 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家里人又不敢告诉她, 怕她承受不起丧子的打击而出现意外, 这种情况作为公证人员是很纠结的, 我们只能编一个善意的理由对老人做好谈话笔录, 然后办理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银行存款遗产由其母亲及配偶两人共同继承, 再为老人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 委托被继承人的配偶向银行领取存款遗产, 同时让受托人签署一份承诺书, 承诺不要损害委托人的继承权益, 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样当事人才能顺利的领取银行存款遗产。
3.遗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 篇三
案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到期的16万元借款,法院判决陈某还款,因其下落不明,无法执行。陈某与妻子刘某共有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某去世后,无其他继承人,陈某以刘某名义将房屋卖给蒋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蒋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张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诉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审查不严,错误发放所有权证,影响了其债权实现,要求撤销已颁发给蒋某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告张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效力所及范围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从性质上讲属于对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张某对陈某享有债权,就是属于对人权。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许可,是物权变更行为,物权属于对世权。张某对陈某以刘某名义出售的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也未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张某对该房产不享有追及力。所以,原告张某与被告房屋登记机构许可交易的不动产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联系。是否许可该不动产转移,对原告向第三人陈某实现债权,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不符合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一、该房属于陈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是属于陈某和刘某的共有财产。
二、登记机构不能为死者办理交易过户登记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刘某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自动终止,继承开始。其财产应由继承人继承,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由新的权利人与第三人蒋某进行房产交易才符合《继承法》和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陈某以刘某名义出售房屋无法律依据,房屋登记机构给蒋某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是错误的。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有权人死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继承登记,直接以产权人名义申请交易过户的转移登记,造成登记错误,这类案件实践中比较常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撤销转移登记。
发生这种登记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继承后又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为图省事,少交继承登记发生的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二是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中某个继承人为了侵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交易手续,试图一人独占全部售房款;三是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他继承人默许一个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交易手续,后来由于家庭内部或继承人内部纠纷和矛盾出现,其他继承人再明确表示反对;四是依据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资料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发现该文件或资料错误而导致登记错误;五是债务人将房产证、身份证、土地证等资料交给债权人,后来债务人死亡,在债务人的被继承人没有办理继承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关证件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过户手续。
三、蒋某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张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张某未对陈某与其妻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因此对陈某处置的房屋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如果蒋某系该房屋的善意有偿取得人,则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对蒋某的权利予以了认可。
四、不告不理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违法办理了房产权属登记,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张某不具有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但如果与此过错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受理,即只有当事人起诉,法院才受理。
4.房产更名&遗产继承公证 篇四
1.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
深圳市公证处:83053935——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18楼
龙岗区公证处:28948855——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12楼
2.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
深圳市地税局:83336333——福田区福田路28号
3.带上述2份材料+房产证+身份证(继承人)到房产局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16820000/22382417——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
龙岗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89303322——区汽车总站对面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1.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护照、户口本
3.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明
4.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须提供其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等)
6.被继承人父母的婚姻证明
7.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8.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须提供有效遗嘱(如经公证的遗嘱)
9.遗产凭证(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记名股票、有价票证等)
10.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备注说明:
1.被继承人是指遗产所有人
2.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3.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已经死亡,也列为被继承人
4.所有证明内容按不同要求必须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现住地点、死亡地点、结婚时间、什么关系等等
公证收费按遗产总价的2%收取。
PS:若遗产没有经过公证的,经所有继承人同意/无异议的,可以按法定继承走程序。
夫妻双方离婚房产更名:
1、地税局办减免税申请
2、房产登记中心:
A.离婚证
B.离婚协议
C.双方身份证
D.双方到场
5.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篇五
(2010)谷证字第070号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篇二: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申请与受理
二、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篇三: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死亡证明(有一种如下证明即可)1:由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证明后,再由死者生前辖区派出所兼章; 3: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5: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其中一项即可)
二: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一)动产证明:1:存款单据(银行挂失证明);2:公积金证明;3:股权证明;4:车辆所有权凭证;5:其他凭证。
(二)房产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房屋信息、拆迁或置换协议)。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所属单位或社区、村组开具并盖章,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四:死者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1:是原配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涉及再婚的,提供相应证明;
五:上述《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死者的相关法定继承人均到场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1、继承人在外地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再由其他继承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2、继承人身在外地又不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六:所涉人员带上身份证、户口本。
七:公证费按接受益额的2%收取。
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处:
兹有我社区居民(或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xxx的父亲xxx、母亲xxx(父母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xxx的配偶xxx(配偶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共生育x个子女。(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篇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049。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五: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2013)威证字第1678号
申请人:×××,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证明;
四、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2010年4月22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三、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座落×××的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10m2,房产证为×××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号,使用面积为15.71m2
四、据被继承人罗杨庸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前,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前无债务。
6.遗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 篇六
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但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公证机关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7.遗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 篇七
(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的含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 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 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所谓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股权继承也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股权继承公证作为一种确权的手段,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 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照公证程序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部门变更公司章程时, 往往要求股东的继承人提供股权继承公证书, 因而公证机构如何依法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成为股权继承中的关键。
(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特殊性
1.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方面。据统计, 中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家族企业, 在这些企业中的股权继承更多的是“血缘继承”, 即由亲属继承财产与身份双重股权, 这都充分的证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人合性, 与完全的资合性继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资合性和财产权利如果理解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在体现, 人合性和社员资格就是其内在体现。股东非财产性权利的继承, 其实是对于被继承人相关股东身份的继承, 也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不考虑的公司特征而引起的继承。多数观点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双重属性, 人合性就代表了公司的股东之间所享有的强信赖的人身属性的关系, 这种人身信赖关系是实现有限责任公司效率的可靠保障, 可是却成为了继承人股东身份继承的最大阻碍。我们不可以因为股权中有非财产性权利属性就认定股权是单纯的一种身份权, 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导权利的兼具人身财产双重性质的综合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其特有的属性和优势, 却是股东权利继承时的拦路虎。老股东们基于相互的认知产生了信任, 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共同的事业, 如果让新股东顺理成章的加入, 这种人合性引发的矛盾是可想而知的。
2. 公司章程确定继承的独特性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共同规划的, 是公司所必备的, 对公司、股东和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约束力的, 能调整公司内部组织系统和企业经营行为的自理性规则。这是一个充分体现有限责任自治的法律文件, 新《公司法》规定了其非常严格的程序, 制定或者修改都是股东的集体意志的体现。我国新《公司法》第76 条的但书条款, 充分肯定了公司章程在灵活规范股权继承问题上的优先效力, 从而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人合性基础和意思自治原则。在正常情况下, 我们应该以适用于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股权继承相关问题方面优先考虑。当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换言之, 我们应如何对待公司章程规定的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尤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修改公司章程排除继承人继承股权的是否有效; 再如果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和公司章程不一致, 那股权继承是依遗嘱还是公司章程规定; 这都是股权继承过程中需要思考和广泛讨论的问题。
二、正确处理公证实践中股权继承问题
( 一) 股权继承公证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 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本法所称一人公司,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可能导致新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为突破公司法人数上限, 另一种是突破公司法下线。笔者认为, 仅仅因为股权继承转让而导致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有两种解决办法:其一, 对于人数过低的情况, 可以通过吸纳新股东或者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完成公司形式变更, 从而消除违法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二, 对于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可以考虑通过收购股权或者由数个新加入的股东共同共有一个股权的方法来解决。
第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股权继承公证的问题。笔者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权。首先,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的积极资格做出规定, 不要求股东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股权, 成为股东, 其股权的行使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次, 继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 就产生继承的问题, 与继承人的行为能力无关。再次, 权利的享有和权利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参加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但这并不影响其享有股权, 至于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完全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值得注意的是, 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继承人时,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第三, 继承人的职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务员法》中规定,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对于公务员或者军人这类法律或者政策禁止经商的继承人, 若让其继承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权, 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公证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 应当告知只能为其办理财产份额的继承不能办理股东资格的继承。
( 二)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 实践中, 有些公司在股东死亡后修改公司章程以排除继承人对股权以及股东资格的继承权。笔者认为,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能约束修改前发生的继承行为。因此,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 应当界定为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公司章程为准, 若其余股东为了排除被继承人本应享有的权利而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修改章程, 不属于公司法第七十六中所言的“公司章程”。
第二, 公司章程虽然得到全体股东的认可, 但是公司章程对于继承权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是无底线的, 要受到合法性的审查。一般而言, 公司章程对于非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限制不得高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转让的条件, 否则, 该规定无效。
三、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的办理
( 一) 肯定公证的积极作用
首先, 《公证法》颁布十周年, 公证有独立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 公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都对此予以明确确认; 最后, 公证机构有固定的职业场所和严格的制度。这些优势都是律师见证等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因此, 要不断规范公证的程序, 树立公信力, 发挥其在各领域的作用。
( 二) 审查工作细致全面
对于公证主体的审查, 除了对前文所述的行为能力、职业等进行认真核实外, 还要特别注意申请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确定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处只有先核实确实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股权法定继承来办理。
对于公证客体的审查主要需要关注两个问题: 第一是继承的范围是仅仅限于股权财产还是包括股东资格。第二是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权利, 除了法律的规定和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外,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应当先析产再继承。
( 三) 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股权继承是公证机构的业务来源之一, 拓展此业务, 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 尽可能的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才能获得业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第一, 统一股权继承所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将办证的要求、所需要的材料、收费标准、办证流程图等信息公布在网站、宣传册等处, 用清晰明朗的表达方式便于当事人了解和准备。
第二, 明确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拥有的股权也可以成为遗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其余本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以外, 还应当向已经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 《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 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 该股东死亡后, 其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 未缴齐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继承人来承担。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
第三, 如果死亡股东生前在公司担任了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应当告知继承人, 虽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但是并不能自然地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职务。
总之, 股权继承具有其不同于一般财产继承的特殊性, 作为公证人员我们应当重视。公证人员一是要加强股权继承的研究, 找出其与一般财产继承的异同; 二是要加强对新的《公司法》的学习, 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是要对涉及具体股权继承的公司的详细情况进行深入仔细的了解。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 才能办理好股权继承公证, 充分发挥公证在帮助市场经济运转方面的作用。
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日益显著, 并引起了大家的充分关注。由于股权继承相对于其他财产继承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公司法》和《继承法》仅仅做了非常笼统的规定。在公证领域,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容易造成公证员对法条和立法精神的错误解读和应用。本文旨在通过对与股权继承相关概念的介绍、股权继承性质的界定来明确公证人员在股权继承理论上的认识, 通过对股权继承中常见法律的适用提出解决方案, 并指出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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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产继承过户公证为先 篇八
财产分割应在先
据了解,房产继承产权变更过程有别于财产赠予等其他财产转让方式,因此在房产继承过户时,与之相关的过户程序,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以及所需承担的费用等均与之有着明确的区别。
那么,如何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呢?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房产继承过户涉及到产权变更等,与房产证上加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他解释说,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顾名思义,继承房产过户则是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房产继承首先要做的就是财产分割。法律专家表示,在遗产分割时,必须确定遗产部分。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继承。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意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确定遗产之后,便可进行财产分割步骤。为了节约时间,专家建议家庭成员可事先协商。“我爱我家”权证法务部经理渠福琴表示,继承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
继承公证必不可少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之前,都必须进行继承公证。
王展表示,在房产继承的流转过程中,房产继承公证书具有法定的最高效力,能够为房产登记机构所直接采纳,同时也能杜绝潜在的纠纷风险。他说:“公证的目的是防止某些人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而产生矛盾纠纷,从而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据了解,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相关材料可见表)。渠福琴表示,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需要提醒的是,在继承公证过程中,为了确定房产的实际价值,需对其进行市值评估。上海德佑地产房贷部门经理杨永俊表示,评估机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也可以委托公证处指定的机构,但前提是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地段、楼层、房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市值评估。
有人提出,如果由申请人申报一个与市场价十分接近的价格,能否为公证处采纳?答案是否定的。杨永俊解释说,自行申报的市值数据缺乏客观依据,公证机关一般不会采用。
在继承公证环节中,会涉及到两部分费用,即公证费和评估费。上海公证处有关人士表示,房产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需要注意的是,公证费是根据收益额的多少来缴纳,假如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继承人所继承的部分为25%,即收益额为50万元,那么其承担的公证费为1万元。此外,房产评估费一般按照评估市值的千分之一来收取。
产权变更手续简单
房产继承产权变更手续并不复杂。
在取得房产继承公证书之后,便可前往房产所在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从而实现继承。在办理这项手续时,其过程相对比较简单,上海市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只需提供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房产证等材料即可。下面两种情形需要提供其他证明,如果继承人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专家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征收遗产税,所以房产继承产权变更过程中不会产生税费,记者在咨询上海市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纳税窗口之后得到的答复证实了这个说法。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交易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费用,只是金额很小。渠福琴告诉记者,就上海而言,费用主要包括工本费、交易登记费、印花税等三项,共计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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