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2024-08-30

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精选12篇)

1.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篇一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熟悉地了解律师的性质、职责及业务范围。

2、您是否确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3、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4、您将本着诚信、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请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1016、1017室。电话:010-51657715传真:010-83915445邮编:100031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主任律师。

联系律师:孙海涛,电话:***

为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孙海涛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

顾问。甲方指定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应聘律师进行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

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应聘律师的工作范围:

1、法律顾问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应甲方要求审

查和起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或其他合同协议的谈判;受托参与调解或帮助解决其他非诉讼事件;调查法律

事实和提供法律意见书。

3、律师接收委托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时,双方协商,另行收

费。

4、律师接受委托可居间介绍业务,代办保险、公证、赔偿、买卖、租赁、纳税、工商登记、商标注册、技术转让、申请专利、银行信贷等法律事务,酌情收取手续费,标准另行商议。

四、律师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讲解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制宣传。

五、律师受聘期限内,可根据甲方需要或甲方的要求的地点履行职

务,也可由甲方派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甲方所在地联系一次工作。

六、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费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

七、甲方如有正当理由,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律师。

八、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元,支付方

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11年 月

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变更或终止须经双方同意。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二份,文本一

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2.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篇二

为改善郑州市产业结构, 促进郑州市的快速健康发展, 提高郑州市在重大经济项目上的决策能力, 郑州市人民政府聘请了西门子东北亚区首席执行官, 西门子 (中国)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程美玮先生为郑州市经济顾问。

郑州市人社局作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人才引进牵头部门, 担任了邀请程美玮先生为郑州市经济顾问的重要任务。接到任务后, 及时与西门子 (中国) 有限公司对接, 联系邀请事宜, 并向西门子 (中国) 有限公司发去了邀请程美玮先生为郑州市经济顾问的聘请函, 经过多次与西门子 (中国) 有限公司及程美玮先生本人沟通, 程美玮先生接受了郑州市人民政府的邀请, 担任郑州市目前首位经济顾问。

3.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篇三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协调控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需订立合同。而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需要一个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又通晓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把关,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可预防企业法律风险,避免企业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内容和重要意义

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实践角度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公司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在合同从准备、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直到救济权利、解决纠纷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解、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点工作之一,法律顾问通过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参加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监督,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等工作,对企业实现合同依法订立、严格履行、减少纠纷及损失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企业合同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有些企业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重大的经济行为,仅靠个别领导表态或一纸“意向书”,不签订合同就开始履行,一旦发生纠纷,企业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有些企业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格审查,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或无法实际履行。

(二)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企业没有建立系统的合同管理制度,从签约前的合同谈判到合同履行完毕,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标准;有些企业虽然有合同管理制度,但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科学、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而未能落到实处;更有一些企业的销售人员动辄代表企业签订大额合同,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又无身份证明书。

(三)企业合同文本制作不规范。有些企业的合同名称不准确,有的合同张冠李戴。比如明明是承揽合同,做成买卖合同,就有可能导致承揽企业多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那些义务,或者放弃留置权的优先适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合同的签订(事前控制阶段)管控重点和对策。第一,搞好尽职调查,明晰合同主体身份。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信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第二,慎重填写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第三,如果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文本中常有“其他”或空格。如果在这些“其他”项或者空格处没有内容的话,应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空着。最后还应注意订立合同应写清楚两个条款:一是“本合同每一页都应由双方加盖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该页内容无效”,以防止换页;二是“本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修改后的内容无效,合同内容以修改前的为准。”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

(二)合同的履行(事中控制阶段)管控重点和对策。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主要是保证合同按照约定正常履行,处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合同实施的情况,做好合同履行中的书面记录和会签资料等并妥善保存,及时判断处理出现的可能导致违约、合同解除的意外情况等。如果在缔约过程中未能将风险防住或出现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则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力竖立起第二道防护网,在履行过程中进行防范和保护,主要在表现为各种抗辩、变更、通知、解除、终止等。

(三)事后补救阶段——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处理是合同签订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合同管理者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手段。在出现纠纷时,要权衡利弊,尽力调解。认真研究案情,做原告时要科学设立案由,如在侵权和违约竞合时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违约之诉,有时案由直接影响诉讼结果。科学掌握答辩时间,如提出管辖异议和正常答辩是不一样的,一定要在法定答辩期内书面提出;善于使用保全措施,取得主动权,以保证诉讼效果。

四、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控制

(一)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二)企业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生效后,企业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对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五)企業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同时企业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不得答复或承诺。

参考文献

[1]赵文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探讨[J].露天采矿技术,2016(07).

4.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篇四

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当有侵权行为时,可以借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学法懂法,才不至于犯法。如今大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律团,这仿佛让他们做事更踏实了。一下是聘请常年律师的合同参考。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方式: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在签订地点:

鉴于甲方就其业务经营活动中需要乙方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并在必要时需要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法律顾问业务服务范围:

本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所定顾问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构成:

(一)咨询指导:法律咨询(不限次数)、现场法律指导、协助

(一)公司治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注明件数)

(二)公司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注明件数)

(三)公司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注明件数)

乙方提供以上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上例内容的服务,双方可参考以下收费标准进行协商。

(一)公司治理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下服务单项收费标准为10000元/件):

臺,股权结构项目:为企业创建一个和谐的投资平台,包括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化设计、股东权力行使机制设计,董事会、经理组织职能设计,高管职责和工作程序设计等;

贰,行政管理项目:为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组织架构,机构设计、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会议、印章、文档、考勤、奖惩等各种可行的管理规章制度;

叁,合同管理项目:为企业量身打造一套合同管理体系,包括为企业审查、修订、制作合同文本及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等;切合企业实际,规范企业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合同业务管理奖惩机制;

肆,劳动人事项目:建立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薪资、绩效、培训、用人劳动合同等管理体系,设立劳动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安(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学子网((二)诉讼业务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

2,调查取证;

3,方案研讨;

4,起诉与执行。

(三)业务服务沟通方式:

1,乙方指定以下邮箱、QQ号、手机号为业务指示接收途径:

*****

2,甲方指定以下邮箱、QQ号、手机号为业务指示发送途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和义务

1,经双方协商,乙方特别指定 许斌龙 律师作为常年顾问律师,具体负责双方联系及沟通,并就甲方法律事务对甲方直接负责。如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办理甲方委托事宜,乙方可委托其它律师办理,甲方同样应予以配合和理解。

2,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合同涉及第三方的服务时,双方应另行订立委托合同,履行有关手续。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法律服务。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律师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一名具体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附:甲方现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执行本合同。

2,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资料虚假或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聘请法律顾问合同0 篇五

聘请人(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受聘执业方(乙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件:575995497@QQ.com

甲方因预防风险、避免失误、挽救损失、维护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

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工作、经营维持正常发展;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3.不定期向甲方发送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甲方业

务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及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谏言;

4.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

5.应甲方的书面要求,签发律师函、声明及启事;

6.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法

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7.为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创办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

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

8.应甲方的要求,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

律文件,并适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9.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0.为甲方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1.应甲方的要求,组织或参与关于甲方发展、运作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他事务代理或刑事

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

予优惠。

二、聘请期限

双方约定法律顾问服务的聘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本合同每期届满前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

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

四、法律顾问费

法律顾问服务实行年度收费,每年为人民币元,甲方应于本合同

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五、其他费用

双方约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

合同第四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情况。

2.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指定_______为其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二人次以上。

4.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乙方。

5.依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守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绝不利用和对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

4.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5.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八、违约责任

1.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确需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2.甲方未按时支付顾问费用,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3.若甲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其已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4.若乙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应在合同解除当日将合同剩余月份应分摊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返还给甲方,合同剩余期限中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聘 请 人:

代表:

年月日

受聘人:

6.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篇六

聘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自愿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甲方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为甲方的合法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2.协助甲方审查、修改业务活动所需合同等法律文件; 3.协助甲方审查、修改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4.应邀向甲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5.为甲方专门性事务对外签发律师函; 6.对甲方有关事项进行律师见证; 7.对甲方的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8.应邀列席甲方重大决策会议,并就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建议或咨询意见; 9.应邀参与甲方的重大经济法律事项处理; 10.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 11.接受甲方委托就专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履行上列范围的各项法律事务,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应妥善安排时间,以保证法律顾问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甲方决策机构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帐册、报表及其它资料,向有关单位、部门及员工了解,调取证据;

3.若应邀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供必备的会议资料;

4.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责任:

1.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2.严守甲方不便公诸于社会之秘密,不得随意发表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言论;

3.不得接受与甲方有利害冲突之人委托,代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加以阻挠。因甲方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自负。乙方可根据事实情由解除合同。

第八条甲方按每年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此项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每年支付一次。

第九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暂定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有变动,需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没有通知则视为自动顺延壹年,每年如此。第十条 甲方在委托法律顾问从事本合同第三条第9—12项所及法律活动时,应单独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另计收费用;乙方应酌情按收费标准的低限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务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法律顾问为承办甲方委托事务所实际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资料复印费和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等),依乙方开列之明细并依票据或甲方规定的有关标准由甲方支付。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内容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同意。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代表:

乙方:(公章)

代表:

7.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分析 篇七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定解除概念概述

(一) 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

法定解除所指的即为在合同正式成立以后, 履行义务尚未正式完毕以前, 合同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来终止合同的行为。合同法定解除达到了法律中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 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达成后, 解除权人就可以在不征求其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来直接行使解除权。

(二) 根本违约的概念

合同法定解除的存在意义就是对合同违约行为出现后进行最优化管理。在合同履行期间, 如果任意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 那么另一方则可以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合同的解除。事实上, 在很多情况中, 合同解除会对非违约一方带来较大的利益损失, 如果非违约方并不要求解除合同, 那么仍然需要对其进行应有的保护。除此之外, 如果在合同违约行为出现后便立即解除合同, 那么也违背了我国鼓励交易的目的, 在无形当中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了能够充分的保护好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解除需要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来决定执行。合同解除所关系到的是国家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如果合同被解除, 那么就代表着所有同该合同相关的债务关系也一同消失, 为此在指定有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时, 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对解除权的行使制定出严格的限制规定。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已经针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限制, 而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与执行条件则同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能够确保合同双方都可以肩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法律同样也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流程与步骤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从根本上维护了合同法的严肃性。其中,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的四个方面:不可抗因素、严重违约、债务延期以及影响合同目的。

首先, 不可抗因素包括自然灾害以及不可预测的社会事件等, 当合同履行受到这些不可抗因素的影响后, 合同双方可以结合自身所遭遇的实际情况行使解除权利。

其次,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了严重的违约行为, 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那么利益受损方则可以行使解除权利。

再次, 在合同履行期间, 一方当事人出现了情节严重的债务迟延行为, 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利, 如果合同双方均处于申诉期, 那么则可以将债务延期条件排除在外。

最后, 如果合同法定解除行为有利于违约方, 那么利益受害方则可以申请合同解除延期执行、瑕疵执行以及拒绝执行, 以此来保证合同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 合同法定解除同损害赔偿

合同法定解除所能够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损害赔偿上, 由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中所涉及到的损害赔偿具有着较强的关联性, 因此可以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来酌情处理。通常情况下, 合同法定解除的后果表现为两种形式, 其一是选择执行, 合同利益受损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来依法行使解除权利, 并且要求获得一定数量的赔偿, 而合同受损方则可以依法选择恢复原状;其二为兼容执行。截止到目前为止, 兼容执行的合同依法解除案例在国内比较少见, 而在法国等国家已经正式通过了有关于兼容执行的法律法规。简单一些解释, 兼容执行所指的即为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在依法执行合同法定解除的基础之上落实损害赔偿。

(二) 合同法定解除的赔偿范围

合同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了诚信赔偿、附加损害赔偿以及利益损失赔偿等几个主要方面。

1. 诚信赔偿。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 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到了法律保护, 具有法律效力, 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产生的利益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诚信赔偿所针对的是合同受损方的潜在利益, 由于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于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因此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进行适当的诚信赔偿。

2. 附加损害赔偿。

附加损害赔偿所指的是合同受损方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连带利益损失, 合同违约方需要针对受损方的连带经营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3. 利益损失赔偿。

考虑到合同受损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当违约行为出现后, 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支出费用需要由合同违约方来承担。除此之外, 由于合同违约行为会对合同受损方的固有利益造成不同程度上的侵害, 这些固有利益损失往往还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因此合同违约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给予受损方一定的利益补偿。

参考文献

[1]叶知年, 毕长东.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 2014 (05) :67-73.

[2]江南, 何守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3 (01) :90-92.

8.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篇八

一、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学说辨析

关于预约产生的法律效力,理论界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必须磋商说

“必须磋商说”认为,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一经订立预约,则各方都承担了在以后的某个时间为了订立本约而诚信地进行谈判磋商的责任义务。但当事人各方也仅仅是负有谈判磋商的行为义务,而不针对是否最终签订本约的实质结果负责。即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诚信谈判磋商的行为就认为是义务的履行完毕。

(二)必须缔约说

该学说是建立在“带有未决条款的预约”基础之上的,内容恰恰与“必须磋商说”相对立,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仅有谈判磋商的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使得本约合同最终达成才是完全的履行预约义务。否则预约将成为一纸空文,预约的形成将变得毫无意义,而且极易导致恶意缔结合同的行为发生。

(三)两种学说辨析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表现出一些片面性。订立预约的初衷是能够让当事人各方在变化复杂的市场经济中抓住固定的交易机会或者拥有一颗定心丸,对经济活动有个心理预期。但采用这两种不同的学说对当事人各方势必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必须磋商说”注重的就是预约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而“必须缔约说”则更希望各方达成合意能最终成立,他们更注重结果的出现。如果采用“必须磋商说”,双方只要按照当初的预约要求进行诚实地、善意地谈判磋商即可,至于能否订立本合同不会产生违约责任问题。任何合同的成立都必须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而这种过程能否带来最终的结果则很难确定。如果谈判中有一方或者双方其实无心促成本约的订立,那么他们之间的接触洽谈就是走形式、做无用功,从而浪费了宝贵的机会。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必须磋商说”的利益倾向性在于买方,因为它将预约合同视为订立本约合同可有可无的过程;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该学说只保护交易一方,有失偏颇。

如果采用“必须缔约说”,使得出现合意的达成、本约的订立结果出现才是预约义务的履行完毕,相对而言,这个观点或许与设立预约制度的初衷是最符合的。因为它对交易双方都是比较公平的,至少不会偏袒某一方利益。在这种必须缔结合同的效力影响下,交易机会是相对固定的,不会轻易失去,即使有任何一方不愿订立本约而试图恶意拖延时间假谈判,那么善意方也有获取救济弥补损失的途径。按照该观点的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在预约中就未来的本约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依据这些主要条款订立本约,否则需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如此看来,“必须缔约说”似乎比“必须磋商说”更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均衡,但这个观点也并非那么完满。首先,最大可能的发挥该学说的作用是与预约内容的详细程度成正比的,内容愈详细,顺利订立本约的可能性就愈大。如果预约条款既简单又模糊,甚至连本约的主要条款都没有标明,那合同各方还要进行磋商洽谈为的是达成本约。如果最终磋商没有见效,并且任何一方均无过错,则预约的存在仍然不能决定本约的订立。其次,尽管预约内容详尽明了,由于在订立预约后到签订本约前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倘若在此期间出现了不可抗力、情事变更或原先商定好的一些条件等发生了变化,一方当事人仍然要求对方按照预约来签订本约,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两种学说没有哪一个能完全解决好问题所在。笔者认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关键要看其内容中对未来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进行了说明。如果涉及《合同法》第十二条提到的那些条款的内容,表明这种预约内容比较完备,具有实质性意义,为下一步签订本约提供了较为充足与便利的条件,可以按照“必须缔约说”来实践其法律效力,因为双方都已经对标的物达成共识并且相当知晓对方的情况,所以可以将中间的谈判磋商环节压缩至最少以节约时间成本;如果预约内容简简单单,没有就本约主要内容达成明确共识的,则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的法律效力,因为双方在预约时仅仅是提出了希望进一步磋商的意思表示,只要接下来的程序是当事人之间再次就交易事项诚信地进行磋商洽谈就实现订立预约的目的了。如果这种情况下采取的是“必须缔约说”的法律效力,双方在客观上对事物尚未有所了解或准备,在主观上也没有十足的把握来订立本约,在不具备直接缔约的前提下就要求各方缔约本合同,是非常草率的也是极不合理的。

如果预约内容中出现了合同法第十二条中的一些实质要素(最基本的为标的与数量),就可以按照“必须缔约说”来约束双方,双方对具有实质意义的要素已达成共识,原则上就可以视为同意成立本约了。至于该条其他条款项目,可以在缔结本约时补充完整。

研究清楚于不同情形下的预约法律效力,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各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没有写明本约主要条款要素的预约表明当事人在主客观上均无直接订立本约的可能性,“必须磋商说”为各方提供了宽松充分的洽谈机会,符合各方意愿,有助于交易的实现;包含本约主要条款要素的预约,使得本约依据这些条款而成立,同时充分运用合同法规定的补充协议方法,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固定交易机会的预约目的,双方达到共赢的理想状态。

9.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格式范本 篇九

1.首部。居中写明“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正文。

(1)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2)律师工作时间。

(3)聘请律师的费用。

(4)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用,一般由甲方支付。

(5)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尾部。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期限。

二、格式: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下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下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之付。

六、下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10.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1 篇十

(201)法顾字第____号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址:

邮 编: 传

真: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五)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六)受甲方书面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经营管理、对外投资等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对甲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九)应甲方要求,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案件;

(十一)应甲方的要求,组织或参与关于甲方发展、运作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十二)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指派律师(电话: 电子邮箱:)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当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完成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二)鉴于律师工作的特点,乙方律师的工作方式采取弹性工作制。即乙方律师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电话服务、传真服务、现场服务和网络服务等方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甲方提交的证据原件等相关材料和财物应当出具收到清单并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六)乙方律师对其业务活动中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等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项下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甲方未按时支付顾问费用,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乙方开展工作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及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并指派(电话: 电子邮箱:)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协助乙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法律顾问服务实行收费,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河南省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 元/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如属本合同第一条第(十)款所约定的事项,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以案件争议标的额按收费标准优惠收费。对于甲方的重大项目(如重大投资)的法律策划与实施,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三)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费中: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文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上列工作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据实报销,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2、3项也可以由双方约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条:合同期限

乙方受聘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愿续聘,双方另行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重大损失之外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否则,其已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免除责任。

第七条:特别约定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约时间:

11.论合同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篇十一

关键词:信赖利益;性质;法律规定

一、信赖利益的概念

探讨信赖利益的保护,首先要明确,何谓信赖利益。正如学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一样,关于信赖利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供参考,并且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也有不同理解。研究信赖利益,首先要对信赖利益的概念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一)信赖利益在英美法系中的含义

关于信赖利益,最早的表述是1936~1937年福勒和他的学生帕迪尤在《耶鲁法律杂志》上发表了《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的长篇论文,这篇论文开创了新的理论。福勒和他的弟子在这篇论文中对原有的旧理论做出了突破,提出了信赖利益的概念,他们认为,在人们缔约的过程中,缔约人对对方有信赖利益,并且按照信赖的预期来进行行为,如果有其他事件发生,使对方为此遭受了损失,那么他就应该赔偿遭受损失一方,这就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赔偿方式。在福勒之前并没有信赖利益的概念,关于受到这类损失赔偿主要根据约因理论处理,并不科学。信赖利益的出现,不仅是一个概念的创新,而且对于该类利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福勒的理论知识涉及到了信赖利益,并没有对信赖利益进行明确的定义。

(二)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的含义

大陆法系关于信赖利益的研究也颇有成果,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合同利益分为三个部分,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维持利益。并将其中的信赖利益归结为一种消极的利益。大陆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侧重于对缔约之前的利益状态的保护,而不是合同履行后的状态。这种保护主要存在于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改变自己的处境,或是交付财物,或是履行了某些行为,從而使得自己的处境与实施行为前相比,变得更为不利,换言之,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这时另一方应当向受损失一方给予赔偿,此赔偿,即为信赖利益。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关于信赖利益,也是理论层面的,并没有给出信赖利益的明确的定义

二、信赖利益的性质

信赖利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关于信赖利益的性质同样没有明确定义,并且学界对此有着多种观点。关于信赖利益的性质,主要有四种学说。

损失说。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了主流地位,该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是一方相信对方会按照订立合同的约定进行行为,自己并因此做了准备,或是交付了财物,或是履行了行为,但是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自己的付出不能收回,对自己造成了损失。该学说主要是在无过错方付出却未得利益的角度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一种损失。

利益说。该学说认为,信赖利益是相信合同成立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合同肯定都有预期,预测合同成立、履行后自己将会得到哪些利益,再考虑清楚之后,才会与对方进入合同的订立阶段。因此,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合同成立而改变自己的处境,然而合同因某种事实的发生不能成立时,该当事人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故认为信赖利益的本质是一种利益。

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两项权利,即基于对对方的信赖,现有利益不受侵害,将来利益期待可得的权利。总体来说,缔约双方基于信赖与对方签订合同,双方都有按照对方信赖内容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从此角度来说,信赖利益是一种期待的权利。

处境变更说。该说从福勒的理论出发,认为信赖利益是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赖,从而改变自己的处境。例如房屋买卖,买方认为卖方有房屋所有权而与其订立合同,然而卖方无权处分,由此错过与其他卖家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场合信赖利益是指恢复至原先的处境利益。

三、我国关于信赖利益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并不成系统,只是零散的存在于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成为大量无效合同处理的依据,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也可以看作是关于信赖利益的规定。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缔约过程中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对方应该对此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的规定,列举了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无效和无权代理等情形下合同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相对人并无过错,只因为发生了自己没有预料的事件,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此时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应当被赔偿。

四、结语

我国的信赖保护制度并不成系统,并且对于信赖保护利益的基本内涵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处理有关案例时,只能根据几个法律条文,这对于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完善信赖利益保护体系,明确其内涵,在理论和制度上为其增加新内容。明确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这样,当信赖利益受损时便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更好的维护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

参考文献:

[1]冉克平.《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河北法学,2010-28.

[2]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版,第163-167页.

[3]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版,第433-440页

12.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解析 篇十二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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