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双柳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4-07-09

武汉市双柳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1.武汉市双柳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一

南昌县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南昌县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道 号,邮政编码:330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蔬菜粗加工、蔬菜精加工、销售。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435000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375000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1060000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12名。

其中:农民成员10名,所占比例83.34%;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1名,所占比例8.33%;

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8.33%。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并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 20 %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 20 %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 %提取,用于次后的弥补亏损;

(四)按十元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九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的质询。

第三十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三十一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以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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