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2024-08-22

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共5篇)

1.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篇一

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强化国有企业领导权利运行监控

机制问题研究

马忠林 程 鹏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强化权力监督方面,相关部门和企业联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开展效能监察等举措,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市场环境以及监督方式方法等因素的制约,在一些部位、一些环节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企业主要领导的权力仍然未得到有效制约,企业领导既当“导演”,又当“演员”,还当“评委”,自己制定规矩自己不执行等现象依然存在。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制衡权力,防止腐败,是摆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力运行的监督意识不强

一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意识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主管部门为使企业的经营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更加强调简政放权,让企业放开手脚参与市场竞争,对企业微观管理、监督意识在一些企业相对淡化。二是一些企业领导人员自身权力运行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相对淡薄。企业的领导人员往往既是厂长又是经理,通常专注于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根本无暇或无心去顾及自己手中的权力运行规范与否。三是一些企业对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意识有些放松。大多数企业对领导人的监督或要求主要体现在经济指标上,对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研究不够。

(二)权力运行的监督刚性不够。大多数企业对领导人员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的规定比较多,但对不按规章制度办、要怎么办规定不够细,甚至没有规定。

(三)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重组改制,成了“现代”企业,但企业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管理模式,仍然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实行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拍板”的现象在一些企业还存在。一些企业虽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是他们之间普遍交叉任职,身兼数职,相互之间没有制衡关系,内部管理层之间监督基本缺失。

(四)权力运行的监督渠道不畅。大多数企业虽都设有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但由于这些部门分属于不同的领导主体,对各自的分管领导负责,且由于这些部门受体制、机制上的掣肘,职责交叉重叠,监督相对乏力。

(五)权力运行的市场环境不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许多企业实行“走出去”的战略,市场主体随之变化,企业经营影响巨大,特别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这种变化的市场主体中,相对处于劣势。民营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可以不择手段,比如行贿、回扣、变相提供高消费、钱权交易等等。

当前国有企业领导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二是一些企业监督体制机制不科学,有效监督难以实施。三是一些企业监督法规制度不健全,制度保证难以发挥。四是一些企业领导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自觉接受监督。五是一些企业民主决策存在漏洞,责任追究难以执行。

二、加强企业领导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选人用人机制,选准选好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

一是更新用人观念。根据市场经济和不同企业对领导干部素质的要求配备企业领导人员,把经营管理能力强、思想素质好作为选任领导人员的主要依据。二是更新选人机制。把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和人才配置的市场化机制有机结合,改变单一的组织选派方式,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实际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途径选拔领导人员,逐步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薪酬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三是创新管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企业领导干部结合起来。

(二)深化教育,增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和约束意识

一是强化廉洁从业培训力度,着力培育领导人员的学习意识。有计划地安排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进行廉洁经营培训,其他涉及企业人财物管理等权力的业务负责人作为教育培训重点对象,分类进行专门性质的反腐倡廉的学习培训。二是丰富和拓展反腐倡廉教育内容,着力培育领导人员权力制衡意识。以企业领导人员为教育重点,加强党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深入开展《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潜移默化,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形成相互监督与被监督的意识。三是改进教育方式方法,着力突出效果意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策略,选择一些领导人员喜闻乐见的教育方式,如考察、现身说法、经验交流等,使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乐于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形成勇于接受监督的良好意识。

(三)完善制度,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作和从业行为

1.完善权力制衡机制,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一是加快建立健全董事会。合理配置董事会成员,实行外派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解决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问题,坚持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的原则,实现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避免权力高度集中,确保内部制衡有组织基础。二是明确股东会、董事拿、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使他们各负其责,有效制衡,形成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相互制约的权力格局。三是完善外派督察特派员制度,充分发挥督察作用。借鉴中央纪委向地方派出巡视组的做法,由纪委向国有企业派出督察特派员。督察特派员由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兼任,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对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委和国资委党委报告。

2.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完善财务制度监管体系,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强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推动企业规范会计核算,规范收入分配和职务消费,严格查处做假账行为;逐步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化,提高透明度,增强企业财务控制能力和执行力。强化审计监督,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二是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化、公开化和标准化;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进场率和竞价率。三是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对管理链条末端的监控;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交易行为;规范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有效控制风险。四是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管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五是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提高执行力,防止滥用权力。

3.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外派监事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集团向二、三级子企业派驻财务、监事会,向改制企业派出财务人员、监事或国有资产代表,强化集团控制力和出资人监管力度。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一方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采取年薪制、风险抵押等分配形式,把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发展直接联系起来,做到薪酬挂钩。另一方面,建立企业领导人员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凡是由于违法违规决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既要给予班子所有成员相应的处理,又要加重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避免以“集体决策”的幌子逃避个人责任的行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5.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实“一岗双责”。对照中央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述廉报告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四)加强监督,健全企业领导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

1.整合监督资源。毛泽东同志说:“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应成立由纪检监察牵头,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监事会、巡视机构等参加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监督信息共享和协调处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2.深化效能监察。进一步完善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操作全规程,拓展对企业资产重组、资本运营、产权交易、清产核资、不良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工程招投标、营销采购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效能监察。推进效能监察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延伸、由单项监督向综合监督延伸、由纠错性监督向建设性监督延伸,注重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提高效能。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纪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每年至少要与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一次谈话;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每半年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廉洁自律情况。每年企业“一把手”主动接受职代会的咨询1—2次。纪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选用、收入分配、产权转让等情况每年组织专项检查1—2次。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增强监督的威慑力

惩治和预防,是加强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只有注重预防,才能巩固惩治成果,从源头上有效治理滥用权力的行为。为此,一方面,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执纪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发挥治标和治本的功能。另一方面,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市场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商业市场环境。

2.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篇二

关键词:企业,内控监督机制

财会内控监督机制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自身财会内控水平,为其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与科学分配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告别了30年的两位数增长之后,我国经济步入了“新常态”发展阶段,稳定增长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对于培育企业新经济增长点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 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现状

针对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现状所展开的研究,在依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以及相关的配套指引下选取我国上市公司作为具体研究对象, 分析内控监督机制实施现状。因我国财政部会计司每年10月份发布相关分析报告,所以在此本文以 《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作为数据的引用来源。

(一)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总体披露情况

2013年我国境内沪深两市共有2313 家对外公布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为92.89%,而2012年则为2236家,占比99.64%,其具体披露情况详见表1所示。

由表1可知,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总体有效性与2012年相比较,降低了0.86个百分点,其原因在于2013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计2489家,而2012年则为2492家,在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破产以及新公司上市影响下,总体数量发生了改变,因而其比率自然出现差异。 但是从总体情况上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总体披露情况仍然向好,非财务报告内控无效、财务报告内控无效、财务报告内控与非财务报告内控均无效、未出具结论等情形的存在表明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 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范围情况

2013年纳入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范围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1052家,相比2012年的853家有了大幅度增长,其行业分布情况详见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与2012年相比,2013年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纳入了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范围,从而使得该监督机制覆盖面陆续扩大,自身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力显著提高。 由此可见,未来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对于当前维稳的经济发展策略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审视与思考

(一)政府监管层面

1.纳入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公司,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创业板和中小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上述两个板块的上市公司财会内控监督机制推广实施方面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而截至2014年中小板上市公司为739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421家,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生力军。 因而在今后政府工作中,应积极探索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新模式,将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纳入到整个监督机制中来,对两个板块的上市公司内控状况以及实际发展需求做出更加详细、科学的调研,以此来逐步提高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内控建设能力,并且进一步扩大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实施范围。

2. 规范企业报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提高内控信息披露质量。 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其发展程度对整个经济体系均会带来重要影响。 而企业每年所披露出来的内控评价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一方面能够促使该企业掌握自身发展实际,继而制定出科学而系统的发展规划与战略。 另一方面则能够为市场中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的参考信息,从社会中汲取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推动国民经济良性发展。 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企业报告披露内容及格式,针对存在缺陷或者报告内容无效的企业做出严厉惩处,以保证社会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内控信息披露质量。

3. 提高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有效实施。 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的实施,除了需要企业自律外,还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自身监管职责,针对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效果做出进一步的监督与核查,从而及时发现企业不遵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披露工作流于形式、隐瞒或者谎报自身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情形, 并且采取及时而有效的惩处措施予以解决,以不断提高企业对于自身内控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内控工作效果及水平,推动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实施。

(二) 企业实施层面

1. 强化企业对于内部控制工作的认知。 规章制度的落实,离不开人的操作与执行,而作为企业发展的直接责任人,企业管理层的主观认知将直接决定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应用于落实。 所以,一方面需要定期开展内控工作再教育培训工作,将内控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监督机制的具体落实原则、操作步骤、实施目标传授给企业管理人员,促使其能够积极推行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以强化自身管理水平和效率。 另一方面,开展企业管理的民主建设,分散企业管理者的权利,杜绝企业“一把手”随意逾越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管理范围的现象发生,保障企业能够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轨道之中。

2.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一方面能够揭示一段时期内企业自身各项决策的实施效果,继而及时对其不足之处予以修正,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情形发生。 另一方面则可以为上级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 所以在此方面,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组建专业化、独立性的评价工作团队,就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工作成果做出系统评价,充分揭示与发现企业在发展之中暴露出的内控缺陷问题,协助企业成长与发展。 同时,应该进一步明确该内控质量评价团队在企业的地位,避免企业其他部门对于内控质量评价工作的干扰与影响,杜绝内控评价造假或发布无效评价结论情形出现。 此外,企业还应该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来规范书写内控评价信息,并及时对外公布,借以有效提升企业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与水平。

3. 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构。 企业内控效果及各项内控工作实施的监督机构是保障内控监督机制有效实施的重要部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进入到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后, 关于该监督机构的构建,本文认为企业自身应在发展过程中以有效的企业内控和评价作为发展的核心,围绕监督工作来整合财务部门、法律合规、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形成对企业财会内控监管的合力,继而实现对内部控制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目标。 同时,还应该将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工作实施效果纳入到绩效考核机制之中,构建全责分明、责任追求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出财会内控监督机制的监管作用,以降低各项不合理支出,提高企业对自身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及水平。

(三) 内控审计及咨询机构层面

外部监督力量是督促企业落实财会内控监督机制的重要保障。 所以,一方面需要构建及培养具有专业化素质和能力的内控审计机构,从社会中汲取具有发展潜力与战略眼光的人才, 提高内控审计部门以及咨询机构业务水平与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同时,应针对当前执业机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情形,制定并实施内控审计执业人员认证制度,并通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来提高执业人员知识储备,在通过考核之后方能够允许上岗工作,树立内控审计部门及咨询机构的权威性及专业性。 另一方面,应强化独立性工作要求,无论是内控审计部门还是咨询机构均不得为同一家企业同时提供控咨询和审计服务,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决打击各种低价恶意竞争行为,保障企业内控监督机制实施效果,并对其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提高企业内控信息披露质量。

3.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篇三

一、目前单位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严格的预算执行授权和审批制度

对单位的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而言,监狱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不同于社会中一般的企业或者公司。社会中的企业一般都是自负盈亏的,因此,对自身的财务工作更加的谨慎和小心。监狱的资金来源并非自负盈亏,因此对于自身的行政预算更加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目前监狱的行政预算和单位执行而言,在审批和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草率不严谨的状况,为了控制好监狱的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就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因为行政预算的审批与执行授权是该项工作的源头,在此阶段中如果完善了审批制度和合理的授权,就能够省去在以后的执行工作中的众多麻烦。然而,经过调查可知,目前的行政预算授权工作手续过于简单化,一般由工作人员在无根据或拍脑门的情况下编写行政预算之后,直接由部门领导签字之后就可以报财务部门,这是行政预算审批不严谨的表现。没有专门的审批行政预算的部门与制度,是当前的行政预算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2、对预算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工作

为了有效的控制监狱单位的行政预算与单位执行工作,就应该在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预算与执行的工作过程中,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只有将监督工作做到位,才能够有效的提升监狱的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的整体控制力度。然而,通过具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的关于监狱单位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必要的监督,必将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然后就是缺乏规范有效的监督,目前对于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这并不能够有效的遏制问题的发生,并不能够产生切实有效的监督工作。同时对于监督的问题还有就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没有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就不能够形成体系的监督工作,不利于监督工作的进行。最后就是监督工作中的严肃性,不能够得到体现,具体的监督工作人员,没有正确规范的执行监督工作,监督的手段也较为松散,这些都会导致监督工作出现问题。

3、对预算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分析机制

通过调查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到,监狱虽然有完整的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的编制工作,但不能形成有效、科学的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的分析机制。通过合理的行政预算分析机制,才能够有效的`提升行政预算的效果,通过具体的支出数据来进行单位各项工作的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分析机制,就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行政预算的作用,同时还会带来具体执行工作的混乱。没有必要的行政预算分析机制,还会导致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在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的评析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公平的规象,从而打击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本单位的具体工作的进行,更甚者会影响单位的长远发展。因此,为了更好的控制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就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分析机制。

二、如何控制好行政预算与单位执行

1、加强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在监狱的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中,单位的行政预算更加应该引起必要的重视,因为没有合理具体的行政预算,就不会有之后的单位执行工作。因此,为了做好单位的行政预算工作,就需要加强监狱的预算编制工作,这样才能促进监狱的行政预算,从而更好的带动单位的执行工作。应该首先建立必要的单位行政预算的编制专门机构,并且还要注意较为重要的一点,为了保证单位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都能够顺利的进行,防止不必要的问题出现,各职能部门编制行政预算的工作人员应征求执行人员的意见,并且结合最近二年的实际支出情况,上报预算。同时还要通过单位的预算编制,在既定的行政预算周期内,使预算工作细化到某个时期甚至是某个具体的事项上,不断的提升单位预算工作的精确度,以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因此,为了有效的控制单位的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应该切实加强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2、明确行政预算各岗位职责,规范审批制度和权限

通过上文对于目前监狱单位的行政预算工作的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目前的单位行政预算,缺乏必要的审批和通过制度,因此,应该高度的重视这一问题’明确单位内部行政预算的各岗位具体职责,切实规范审批制度和权限的使用。必要的行政预算审批程序是必要而且必须的,只有控制好了单位行政预算的源头工作,才能够做好以后具体的行政预算工作与具体的执行工作。明确单位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也是非常必要的,各司其职才能够保证整个行政预算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各司其职的明确分工,加上必要的规范行政预算的审批制度,才能够避免在预算工作中出现的随意调整,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省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中的预算开支。

3、建立并健全全面的行政预算与执行的全面分析机制

通过建立全面的行政预算以及分析机制,对于提升单位对于内部行政预算的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在具体的单位行政预算得到严格的审批,并且通过之后,就需要切实地进行预算的执行工作。然而预算的具体执行工作,可能会与准确的行政预算存在一些误差,这样就容易出现超出预算支出的现象,这是单位都不想看到的情况,因此,应该及时的建立并且完善具体的分析机制。能够及时的对按照行政预算进行的执行工作进行评价、分析和预测。以保证执行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既定的行政预算进行。这就极大的提升了工作的严谨性。

4、加强对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的监督

为了有效提升监耐于行政预算与具体执行工作的控制,就应该在工作进行的过程中进行合理必要的监督。对于整个行政预算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单位行政预算进行审批的过程中,应该对此环节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主要防止两种情况的出现,首先是审批过于宽泛,直接由该部门的领导签字就能够通过行政预算,这种行为应该在监督的过程中坚决打击。第二就是行政预算的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存在不正当的关系,直接通过该行政的预算工作,因此,应该对行政预算的审批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另外还应该对进行行政预算的工作人员与具体的执行人员进行监督,防止编制人员与执行人员没有实现分离。最后就是对具体的执行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具体的执行工作没有按照既定的行政预算来进行。通过有效的监督,就能够极大程度的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因此,提升对行政预算的监督,就加大了对整个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的控制力度。

5、促进行政预算和各职能部门执行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及时有效的沟通才能够保证单位内部行政预算与具体执行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尽可能的减少单位内部不必要的额外开支。对于行政预算的单位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行政预算的编制工作与行政预算的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只有这两个部门之间进行了有效的沟通,才能够在审批的过程中,最大程度的体现单位的利益,促进行政预算的精确度的提升,同时避免了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出现在单位的行政预算之中。良好沟通带来的巨大促进作用还体现在,行政预算与具体执行部门之间。通过上文的监督机制我们可以看出,监狱的行政预算与执行部门是相互分离的,因此二者的工作之间难免会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因此,为了保证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应该在行政预算与各职能部门的执行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沟通,促进单位对于行政预算与执行工作的有效控制。

三、结束语

4.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篇四

【字体 大 中 小 】 作者:许和山 时间:2010-11-17 来源:《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阅读次数:1

关键词:学生权利 高校救济 保津机制

摘 要: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表机制的建设,不仅要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还应该建立校国听证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我国大学生依法享有教育平等权、公正评价权、参加权、选择权、申诉权、救济权等,但在当前高校的管理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政府监管不够到位,救济途径不畅等原因,学生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频繁出现被侵害的现象,使大学生权利在一些层面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教育契约关系,二者是拥有契约关系的平等主体。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建立科学的规范和程序,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减少行政色彩,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最终达到教育服务的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办学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和机制的建设。

1、完善校内申诉制度

2005年以来各高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目继成立了申诉机构,制定了申诉办法。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既保障了学生的权益,也是对高校职能部门的一种监督。以前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若有异议,只有一条途径一与学校对簿公堂,但作为学生,他们是有所顾忌的,并不希望母校成为被告,除非迫不得已,况且打官司也是件劳民伤财的事。而学生参与申诉本身是一堂最生动的法律法规教育课,不管最后是否能改变处分结果,都让参与者感受到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主与公正。

目前校内申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人员组成不合理等,导致申诉制度形同虚设。应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建议国家教育部下达统一的行政命令,要求各高校必须根据各自校情制定《学生申诉条例》,但是基本内容应当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学校不能做原则性的修改。这些基本内容包括:申诉主体、受理申诉的条件和范围、受理申诉的单位、申诉应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申诉处理程序、申诉评议期限、申诉结论的文书要求、申诉的效力以及不服从申诉结论可采取的其他救济途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申诉程序的直接执行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外,还应当吸纳法律专门人士、校外知名教育专家共同参与申诉处理;在人员比例上还应该注意合理适当,学生、法律专门人士、校外知名教育专家应该至少占名额的一半,增加教师和学生代表,让更多的人有话语权,防止学校为维护自身权威,左右申诉结果,影响学生权益的保障。申诉委员会的程序和规则应公开,不得暗箱操作;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申诉方不得参与委员会的任何决定。

2、健全行政申诉制度

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举步维艰的尴尬局面。某些学校为了保证其行使违纪处分权的绝对权威,维护学校的形象、面子,从思想上就不愿意接受当“被申诉方”,往往千方百计维持其原处分结果;另一方面,《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级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这种处理规定太过笼统,没有具体的申诉程序,没有当事人的参与,仅凭内部讨论就决定当事人的命运,不得不让人怀疑它的公正性、合理性。况且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存有人事、资金等方面的关联关系,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担心如果轻易改变或撤销学校的处分结果,不但使学校管理工作不好开展,而且可能引起校方的抵触情绪,影响其关联利益,所以教育行政部门一般都会尊重学校行使违纪处分权,这将直接导致学生申诉被搁置,难以得到解决。更棘手的问题是:教育部门处理学生申诉的时候,往往做出“请学校重新做出处理”的决定,但如果原学校不予重新处理,或者“换汤不换药”,学生应该怎么办?“无救济即无权利”,学生申诉中出现的问题若不解决,学生的权利仍然无法得到维护,因而完善申诉制度是必要而迫切的。

首先,应该加强行政申诉机构的建设。申诉受理机关不应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建议国家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个专门处分评价委员会,各省设立分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案件。该委员会独立于当地行政机关、高校,其资金、人事等关系由教育部直接管理,直接对国家教育部负责,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专业人员担任,如法律工作者、教育专家、社会学者等等。由于该委员会独立性高,处理申诉的中立性、专业性强,因此申诉处理结果更公平。其次,应明确其受案范围。教育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应该主要包括: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学生因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请求的。最后,对其处理申诉案件的程序加以规范。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该处分评价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的具体程序,申诉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附交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诉受理审查、申诉处理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对有关申诉请求,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理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该申诉结论对学校有强制执行力。

3、建立校园听证制度

所谓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法定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听证制度在我国逐渐流行,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学校管理许多方面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建立大学校园的听证制度是现实可行的。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我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4年初,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考作弊者的听证会。但至今没有一所国内高校,在处罚学生和在招生、考试、学位、学费、教材、住宿等环节与学生发生纠纷时设立听证程序,或给学生公开申辩的机会。

大学校园听证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规则制定阶段的听证制度:主要是与学生相关的新规则制定方面的听证制度,不是不宣而告地通知学生将实施什么制度,而是应该在学生的参与下制定规则,多方面征求老师、学生的意见;学校基础建设重大项目等关系到学生利益的也应当建立听证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二是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听证制度的建立,学校对学生处罚方面的听证制度:对考试作弊或成绩评定等方面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对于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的处罚不服的,对于学校给予记过等处分不服的等等;学校管理方面涉及到全体学生利益的行政行为,如在招生的过程中被认为有失公平的,学费、杂费等费用的收取被认为不合理的,食堂管理及饭菜价格被认为不合理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评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公寓的收费及管理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方面,学生均有权提请公开听证。

4、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以第三者身份进行调解,做出判定或者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教育仲裁是指是指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当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和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侵犯其权利,与学校发生纠纷时,依法向教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教育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教育仲裁制度具有公正度高、程序灵活与执行迅速等优点,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教育仲裁制度的建设还相当落后,即使已建立这种机构,在实践中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教育仲裁作为教育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能及时、有效、公平、合法地对教育纠纷加以处理,有以下两大优点:一是高效率。教育仲裁制度具有灵活性,只要当事人同意,可以避免很多诉讼程序的“繁文褥节”。由午学生在校就读时间一般只有三、四年,如与学校产生纠纷,采用漫长的诉讼途径会给学生心理上造成巨大压力,也会给学习和就业带来消极影响。采用仲裁可避免过多的教育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二是公正公平。教育仲裁不是“对簿公堂”,不像诉讼那样具有强对抗性,又具有保密性,仲裁是召集各方专家、学者在一起,就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在保证程序的可预见性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保持独立性的专家裁决。

进行教育仲裁的仲裁员应由高校与科研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受聘组成。教育仲裁机构可由政府授权设立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组织仲裁事宜,又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督促学校履行生效的裁决。教育仲裁应有专门的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并以宪法、法律和教育类法规为裁决依据。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在设置上是行政仲裁,在运行上是民间仲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教育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是高等教育管理专业性的要求。由于高等教育的复杂化和专业化,教育纠纷的解决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教育仲裁方式下,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专业性可以为一些纠纷的正确解决提供良好的基础,所以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应当把教育仲裁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为改革内容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加强和完善教育仲裁立法等形式,使之成为和学生申诉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紧密配合的权利救济制度。

5.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篇五

1 物质激励法

包括工资、奖金、单位支付的保险金等,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行政管理中也可以采用这一激励方式,适当的增加和提升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水平,满足其物质生活需求,行政人员也会自觉的通过努力工作来获取其更高层次的需求的满足。相应的,行政效率也会随之提升。

2 工作任务激励法

工作任务激励包括给于员工更具挑战性的工作任务、更多的授权于员工等方法。而作为管理者,可以通过更多的授权来激励员工,让员工有更多的自我决策权力和自我表现的机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能够通过赋于人员更多的权力和接受与其能力相应的更具挑战的工作的机会,改变传统的照章办事,一切按程序走的机械式的工作方式,让行政人员感受到来自领导和同事的信任,促使其能够真正发挥自己的积极主动性,满足其事业心和成就感。

3 情感激励法

情感激励法一般包括语言激励、行为激励等。语言激励可以是褒奖的激励,也可以是批评的激励。行为激励包括领导或同事之间的眼神、微笑、手势等肢体行为。在行政管理中,领导可以通过经常的表扬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经常和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工作和人际关系,让员工得到精神和情感上的温暖和关怀,激发其工作热情。

4 竞争激励法

Victor M.Gimenez (2005) 采用DEA模型对巴塞罗那自治大学46个部门分析发现,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比例越高的部门工作效率越高,原因是人们为了获得稳定的位置而对工作更加投入,部门内部竟争就会更加激烈,部门效率自然提高。尽管我国公立高校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但高校行政人员常常是一经录用则是终生雇佣,合同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人员流动性较小,行政部门内部竟争意识淡薄。

(二)建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信息系统

在人力资源管理得到越来越广泛重视的今天,绩效考核已成为当今各个行业和部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能,并且成为鼓励员工积极性、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手段。

1.建模方法

功能建模IDEFO方法是美国空军在结构化分析方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套系统分析方法和设计的方法,其描述方法如图1所示,盒子左边与上方进入的箭头表示为完成此活动所需要的数据,盒了右边离开盒了的箭头表示执行活动时产生的数据,盒子底部的箭头是执行活动的人或设备。即输入输出表示活动进行的是什么 (what) ,控制箭头表示为何这么做(why),基机制箭头表示如何做 (how) 。

2.建模过程

运用IDEFO方法,结合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特点,从研究方法本身到研究考核过程,从研究考核过程到研究考核数据,通过分析计算机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业务流程,形成管理信息模型及实施规范,为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提供指导。

通过对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系统的业务流程分析,并用IDEFO来描述业务方案,利用尽可能格式化的描述语言来描述需要电了数据处理支持的管理应用方案。管理人员考核的方法多种多样,以360度考核方法为例,360度考核即全视角考核法,这个体系除了传统的上级评价以外,还包括自评、同级评价、评价委员会、客户和下级评价。

绩效考核活动中,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设置考核项目,考评项目是根据需要,确定需要考评的项目即指标和权值,然后就是根据需要设置打分人,即360度考核中的要素,考核部门确定需要哪些人给被考核人评价才使得结果的可靠性值得信赖,对每个打分人设置权值是用来说明该人在此次测评中所给分数的比重,然后根据考核情况录入考核数据,将相应的数据乘以权值后相加即可得到考核结果。

统计分析及反馈活动中,对本次考核的指标体系进行合理性评价,决定是否要留为下次考核使用,同时根据本次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决定哪些管理人员晋升或降职,并且将考核结果由人事部门存档,同时对考核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成绩带入下次考核中。

面对高等教育管理自身的发展与社会需求的急剧变化,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要乘势而上,就必须转变理念,进行知识更新,及时捕捉和追踪全国乃至全球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进行自我调整、自我适应,改革和完善行政人员激励机制,这样才能在变化了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充分利用激励机制,提高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效益。

参考文献

[1]梁超雄.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探讨.内江科技.2008.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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