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管服务系统政策文件

2024-07-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管服务系统政策文件(共8篇)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管服务系统政策文件 篇一

摘要: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是由电气线路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结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探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应用。

关键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Abstract: Our electrical fire most is by the electrical wiring i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can accurately monitoring power line fault and abnormal condition, can find the electrical fire fire hazard, timely alarm remind people to eliminate these hidden danger.Combining with the high civil buildings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requirement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in the building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lectrical design.Key Words: electrical fire control system, residual current, leakage fire alarm system

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多年来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作为电气工程师,我们在进行建筑电气设计的时候,有必要从设计上采取措施来预防和控制电气火灾。

1系统的特点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特点在于漏电监控方面属于先期预报警系统,与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的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减少损失。所以,这就是说为什么不管是新建或是改建工程项目,尤其是已经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仍需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根本原因。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一般由一台主机和若干个剩余电流探测器、控制模块经二总线连接而成。当被保护线路中发生接地剩余电流时,探测器测到报警信号,传送给控制模块,通过二总线网络传输到主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主机显示屏同时显示报警地址,记录并保存报警和控制信息,值班人员可在主机处远程操作切断电源或派人到现场排除剩余电流故障。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集电气监测、分析、预警、报警及控制于一体,具有监控范围大、反应速度快、报警准确、操作灵活、安装维修方便等特点。该系统安装时对用户供电线路有一定要求,如果用户供电路混乱或三相四线制时,先要对供电线路进行整改后才能安装。

2设置依据及范围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也规定“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根据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剩余电流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13.12.5条规定“ 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第13.12.6条规定上,“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3系统组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及电气火灾探测器两部分组成。电气火灾探测器由电气火灾监控模块和温度传感器、剩余电流传感器等组成。一般电气火灾监控模块可带1~8个传感器,但模块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不能大于10m(不同产品的性能不尽相同,设计前时应详细了解产品的特点)。为允分利用这种性质,节约投资,对一级保护,在每台低压配电柜内设一个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模块(个别进、出线回路较少的柜,则两~三台柜共用一个监控模块),每个出线回路设电缆温度传感器,将温度传感器直接压接在电缆的绝缘材料外表外,取样为绝缘材料的温度,检测线路的长期过电流温升,每路只需一个温度传感器。对二级保护,在集中的每层强电井内各设一个电气火灾监控模块,各二级配电箱设剩余电流传感器做剩余电流采样,L1、L2、L3、N四线均同穿过传感器。传感器信号接至该监控模块后,传送至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上。其余分散设置的二级配电箱(柜),不满足共用模块距离要求的,则分别设监控模块。监控模块安装于配电箱内,电源由配电箱内就近驳接,采用熔断器保护。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具有显示、报警、联动输出、事件储存记录、故障报警、复位、消音等功能,并具有自动巡检功能,24小时不停顿的对系统内所有受控点的状态进行巡回检测,当有异常时迅速报警并显示异常受控点的地址和信息,提示值班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系统排除故障,使整个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采用二级保护模式:在所有一级配电柜设置缆温监控,动作温度为65℃,动作于报警,动作时间30~60S,所有的二级配电箱总开关处安装剩余电流探测器,动作电流为500mA,动作于报警,动作时间为30S。末端根据用电设备的使用性质,如插座及部分设备分回路设置30 mA漏电保护开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机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监控中心内,当发生电气火灾故障时值班人员可以及时处理、通知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到故障现场排除隐患。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定位是服务于常规的供电网络,所以以报警为主。

4系统的设置安装及布线设计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及系统的报警信号,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主机电源应取自控制中心的消防供电(AC220V)。各监控探测器采用现场供电,电源接入点应在该级断路器的上端。

1)配电柜(箱)内部形式的安装设计

一般新工程在楼层设有专门楼层配电柜(箱),可将探测控制器放在配电柜(箱)内,且离导电母线尽量远的导轨上安装,再将剩余电流互感器安套在电源母线上,固定牢靠,探测控制器与互感器之间的连线,应采用屏蔽导线。2)配电柜(箱)外部形式的安装设计

在配电柜(箱)外安装探测控制器,则无论是对新工程还是改造工程,都是适用的。若有专门安装探测控制器的防火监控箱,装入探测控制器后可放在配电柜(箱)附近。同理,剩余电流互感器安套在电源母线上,固定牢靠,探测控制器与互感器之间的连线,应采用设置范围屏蔽导线。对于改造工程,因互感器为闭合型的,所以在安装时,不仅要注意施工安全还应尽量避免断电时间过长,影响用户的用电。

3)配电柜(箱)成套形式的安装设计

若是在配电柜(箱)面板上嵌入探测控制器,剩余电流互感器依然固定牢靠在其内,不增加防火监控箱,也不想改动配电柜(箱)内部结构,既美观而方便,则应在设计中明确提出要求,由有关各方在施工图纸会审确认批准后,可由配电柜(箱)成套厂家,充分考虑预留面板上嵌入探测控制器孔的问题。

4)安装布线设计及注意事项

产品在安装布线时应采取三防措施。产品应按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各个安装接线端,接线时不得反接,数量不得超过2根。安装布线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穿过剩余电流互感器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PE线不得穿过剩余电流互感器。二总线安装走线时,注意强弱电线分开走线,不允许交叉和搭线。严禁与动力线、照明线、视频线、广播线、电话线等穿入同一金属管内。配线应整齐,导线应绑扎成束,穿线可用阻燃PVC管、金属管及金属线槽。在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通讯线应采用双绞线,建议线径不得小于1.5mm2,当系统应用在强干扰场所时,通讯线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双绞线的屏蔽层应良好接大地。结束语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能准确徐州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我们把低压配电系统中的尚未造成火灾发生的隐患,事先有效地通过对漏电、温度的异常变化以及它们可能引起的火灾进行预报、监控,大大地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普遍要求建筑物安装电气防火保护装置,发生电气火灾的现象大大减少。随着祖国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量大为增加,相应地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则居高而不下,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综合考察我国发生火灾的趋势,故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非常迫切的、必要的。

参考文献: [1]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管服务系统政策文件 篇二

以往的消防电气, 由于消防配套电气产品的限制, 实际上基本是以“消”为主, “防”则更多落实在行政、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上, 即便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也要等到火灾发生后, 被动地利用火灾探测器进行火灾报警, 随后组织人员及时疏散和进行消防联动扑救。根据这种具体情况和目前消防电气产品的不断更新、发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都提出了装设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要求, 其目的就在于防患于未然, 杜绝电气火灾的发生, 变被动的“消”为主动的“防”。

当电气系统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漏电现象, 在还未发生火灾之前,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能够根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定值发出疑似预警、阈值报警或漏电跳闸,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则能实时发现探测点的温度异常情况, 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气火灾的隐患, 真正做到了建筑消防电气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考虑到建筑工程预防电气火灾的重要性和建设单位资金投入的实际问题,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具体设置场所按以下原则设计:宜在一些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和火灾损失大、电气线路复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场所中设置。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定义

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 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1.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简称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 指示报警部位, 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1.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简称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1.4 中性线断线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 (特指按规范要求装设四极断路器处) 因故导致中性线断线的探测器。

1.5 变压器故障报警信号

变压器供货商提供的故障报警触点 (开关量报警信号) , 信号直接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常故障信号有以下二种:

(1) 干式变压器:超温报警信号

(2) 油浸变压器:轻瓦斯动作报警信号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别和关系

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别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要解决电气火灾发生之前的隐患、故障的报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解决各种火灾发生之后的报警及其消防联动控制。

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关系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成并列关系, 也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其子系统时, 其前提条件是不能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火灾的自动报警及其消防联动控制。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采用独立式或总线式。

在较小通信量的小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 可采用独立型电气火灾报警器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采用开关量信号, 报警点位置信号在火灾报警器上的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在较大通信量的大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中, 作为预警系统对每个模块中每个探测器的数据 (模拟量及数字量信号) 实时传送, 为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火灾的自动报警及其消防联动控制, 应采用专用的总线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再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机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进行相关数据交换为宜。

3 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仓库) 。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高层民用建筑电气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

4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仅针对预防电气火灾)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分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定义如下: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分别装设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负荷端, 构成两级或以上串接保护系统, 且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主回路额定电流值、剩余电流动作值与动作时间协调配合, 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4.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动作参数的选择

(1)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 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 (无延时) 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用于单台用电设备时,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应不小于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4倍。

(2) 电气线路或多台电气设备 (或多住户) 的电源端为防止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电气火灾, 安装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其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按被保护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具体情况及其泄漏电流确定。必要时应选用动作电流可调和延时动作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用于配电线路时,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应不小于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2.5倍, 同时还应不小于其中泄漏电流最大的一台用电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4倍。

(3) 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s, 以满足上下级间的时间选择性。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极限不驱动时间应大于下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 且时间差应尽量小。

(4)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 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5) 除末端保护外, 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保护装置。且各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协调配合, 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4.2 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剩余电流分级保护一些基本要求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RCD, 俗称漏电保护器) 能迅速断开接地故障电路, 以防发生间接电击伤亡和引起电气火灾事故。

对于住宅和一般普通中小型建筑, 剩余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可安装在建筑物电源总进线上。为保证其动作灵敏度及与末端插座回路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选择性配合, 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电流整定值最好不大于500mA, 并有不大于0.3s (二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 或不大于0.5s (三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 延时。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防电弧性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是很有效的。

(1) 二、三级保护剩余电流保护见图1多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RCD) 保护示意图。

(2) 二、三级保护的时间配合见表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延时时间的级差配合。

(3) 为防止接地故障而引起电气火灾而设置的脱扣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其上级剩余动作电流 (I△n) 不应小于下级剩余动作电流 (I△n) 的3倍, 以满足上下级间的电流选择性。且取值应按下列原则选取:

(1) 对于火灾危险场所可取100mA~500mA。

(2) 对于一般场所可取大于500mA (此级脱扣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可防全建筑物的间接接触电击和接地电弧火灾) 。

(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不应小于20m A, 不应大于1000mA, 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报警设定值的80%~100%。

5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主要设置对象和设置内容

(1) 电气主干线设置剩余电流探测器 (R) ;

(2) 电气主要输入/输出线路设置温度探测器 (T) ;

(3) 电气主要箱 (柜) 设置温度探测器 (T) ;

(4) 主要用电设备 (大型电机、大型电气设备) 设置温度探测器 (T) ;

(5) 电气主干线 (装设四极断路器处) 设置中性线断线探测器;

(6) 所有配电变压器故障报警信号 (开关量报警信号)

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按表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要求进行设计。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05的有关规定。

注:○表示应设置, △表示宜设置, ×表示不适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 是一个完整的系统, 非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剩余电流报警装置或传统剩余电流断路器所能胜任, 且这些设备必须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以确保质量安全。

对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5章节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对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提出宜设置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7章节也对一些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和火灾损失大的场所提出宜设置的要求。关于“宜”字的正确理解, 规范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 首先应这样做的。”可见, “宜”原则上是首先要考虑设置, 没有特殊情况, 不能随便选择取消设置。为了预防电气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很多场合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极其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05

[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

[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2009年版)

3.浅析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篇三

关键词: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 安全性设计

中图分类号:TB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2(c)-00-01

电气火灾一般是指由于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器具以及供配电设备出现故障性释放的热能;如高温、电弧、电火花以及非故障性释放的能量;如电热器具的炽热表面,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本体或其他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也包括由雷电和静电引起的火灾。

电气火灾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灾难性问题,发生频率较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能发生的一种灾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善和提高,电气火灾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火灾,电气火灾具有连贯性,不一般的灭火措施对之无效,特别是现在高压路线,很容易发生漏电事故。如今,建筑应用材料的多样性,各类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每年节假日的烟花爆竹的燃放引起的火灾屡见不鲜。大型宾馆、酒店、超市、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办公楼等对电气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等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己成为必不可少的安全系统。

1 电气火灾设计思路

电气火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没有发生电气火灾之前,看不见,摸不着,就像一个黑匣子,我们完全不知道里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所以我们必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把看不见,摸不着的信息转换成我们能够感觉器官能够接收到的信息,这就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把电气火灾发生的前期表现出来的征兆通过技术手段转换成我们识别的信息,以达到对电气火灾监控的目的,在电气火灾发生之前发出报警信息。

传统的电气火灾报警控制器,虽然功能相对集中,速度较快,但是系统容量有限,可扩展能力较小,制约了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向人机可操作性发展的趋势。目前国际市场上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种类很多,适用于从进线端到终端馈电的选择性要求,不仅测量准确可靠,安装灵活方便,误动作跳闸少,供电可靠性高等特点。现今电气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具有检测点多、可扩展能力强、可靠性要求高等特点,采用分布式控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一个专门针对电气火灾而开发的预防报警系统,是指当被保护的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信号参数超过预先设定的报警值时,能够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且能指示报警位置的系统。在漏电监控方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先期预报警型系统,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的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在火灾发生之前进行预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在火灾发生之后,是为了减少损失,企业本身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采用合理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在电气火灾设计思路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要由主控制器、各区域监控系统主机、各区域火灾监控系统从机、各个传感器组成,各区域火灾监控系统从机总体主要由温度探测器、气体探测器、烟雾探测器探测到相应的各个信号输入进信号调理电路,该三个信号的采集,信号调理电路由三相电流互感器、漏电流互感器等组成,采用精密蒸馏电路将交流电压信号转换为直流电压信号。然后信号调理电路经过模数转换电路输入到位处理器上,通过开关量输入和输出将处理后的数据通总线传输到各个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主机由声光报警、键盘及液晶显示、总线控制器、外部和时钟旧历发生器等部分构成。主路微处理器选用的是增强型单片机作为处理器。控制器完成的功能主要有:采集各支路控制器传输的电流信号、烟雾信号、温度信号、气体信号等参数数据,对于故障特征数据,液晶显示器上实时显示三相电流及漏电流信号,异常温度信号,并通过总线传输给集中控制器。此外主控制器还将各支路控制器运行状态信号用相应双色发光管显示;当有通道出现报警信号时,主控制器驱动蜂鸣器,并将实时故障特征数据保存。

火灾监控系统主要功能体现在火灾监控系统集中控制器,火灾监控系统集中控制器作为整个系统的主机,主要执行系统的各个管理型操作,通常在大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广泛应用。在火灾监控系统集中控制器主要通过数据总线总线连接于各区域火灾监控系统主机,以更好实现主控室的调度,然后通过区域火灾监控系统主机通过数据总线线连接于区域火灾监控系统从机,实现区域化下的各级就地控制,使得控制自动化程度提升,控制性能更加独立与方便可操作,区域火灾监控系统从机分别控制电流互感器、漏电流互感器、烟雾探测器、气体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通过这些传感器实时有效的监控电气火灾现场,并将可靠的数据传输到主机上,以方便快捷的方式确保各区域的

安全。

3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用电量逐日递增,大型公共场所,例如宾馆、酒店、超市、学校、图书馆、档案室、居民楼等人口密集区域配置的电气设备越来越多,用电量也越来越大。

上述建筑物内电气线路的负荷非常大,有些线路年久失修老化严重,还有些电气线路自身的设计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需求,时常发生线路漏电、短路等现象,从而引发电气火灾。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出现,逐渐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使得人民的安全监测更加的全面和更加的具有一定的保障性,现今的安全监控系统具有快捷化、安全可靠型高、及时报警、及时动作的特点,将火灾消灭于萌芽状态,现行的安全监控系统无论是在人机工程角度和自动化程度上都极大的提升了其功能,是人们预防火灾的促进,也是现代科技发展的高度结晶。

参考文献

[1]杨铁军.集中式消防报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成都:电子科技人学,2004.

[2]陈南.智能建筑火灾监控系统设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严红,孙宇.分布智能火灾报誓系统产品技术特点[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0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管服务系统政策文件 篇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送审稿

编制说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编制说明

一、规范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家用电器的增加,各种大负荷电器的普及,使全区因电气因素引发的火灾数量逐年剧增,据统计,2009年全区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共432起,占到火灾总数的39.22%。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的统计资料显示,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的直接或间接故障引起的,如果能对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进行有效监控,及早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就能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消除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对电气火灾早期预警、预报设备安装使用作了具体规定,国内多家厂家也为此设计了多种类型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但是,由于目前针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国内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该设备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没有相应的依据,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无法得到正常的推广和运用,也不利于广西火灾防控工作的开展。为了使该系统在广西区消防管理中有规范可依,2011年8月,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研究决定,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列为2011年第十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制订了广西区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地方标准。该规范的编制也集中体现了用户的需求,此规范为设计、安装、验收以及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依据,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的推广使用起到推动作用。

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富迪佳科技有限公司。

二、编制方法

本规范的编写遵照建设部建标[1996]号文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来编制,该规定明确了它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在编写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规定了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本规范的编排顺序按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规格型号,系统的构成,系统设计,系统的安装,系统的验收,系统的维护共九部分。基本内容尽力做到有针对性、科学地、准确地、定量地表达出来。用词方面尽量做到准确、严谨、统一和通俗易懂。

三、主要性能指标的来源

本标准规范依据: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工作简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初稿完成后,在华蓝设计院等16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12条,采纳6条,并针对所提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订。

五、标准的属性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地方标准,不仅是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的技术标准,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将对保障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安全疏散,减少火灾人员伤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此,建议本标准为广西地方推荐性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编制小组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管服务系统政策文件 篇五

摘要:本文简述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原理,分析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应用中的设计依据和相关规范。最后通过安科瑞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海底捞实业有限公司(练塘厂房)的实例介绍,阐述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实现及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 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系统;Acrel-6000/B;海底捞实业有限公司。0 概述

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会各地火锅特色于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民营企业。经十九年,公司已发展成为在北京、上海、西安、郑州、天津、南京、杭州、深圳等全国16个城市拥有75家直营店。现拥有员工15000余人。海底捞的六大配送中心以规模化的生产能力和成本管理提供了获取最大程度 营业额和利润的可能。

海底捞实业有限公司(练塘厂房)项目为一项工业项目,建筑面积为34,572平方米,包括:3栋2层高的局部钢结构的厂房及1栋3层高的无装修的宿舍楼。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一种预报警系统,可提前对漏电流进行报警,避免由于漏电引发的电气火灾。一旦投入使用将保障该厂房的用电安全,减少电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海底捞实业有限公司(练塘厂房)现场共有ARCM200L-J8剩余电流式火灾探测器8只,安装于变电所馈线柜出线处。现场火灾探测器采用总线方式接至厂房内消控中心的Acrel-6000/B壁挂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距离有400米。1 参考标准

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大电气火灾监控防范的力度,相继制订或修改了一批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对电气火灾的预防。主要有:

(1).是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是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1.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等。

(3).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2-200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0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的要求(暂行规定)2 系统组成

根据国家标准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规定),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基本组成应包括: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及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三个最基本产品种类所组成。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采用分层分布式结构,由站控管理层、网络通讯层和现场设备层组成。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通过屏蔽双绞线RS485接口,采用MODBUS通讯协议总线型连接接入通讯服务器,然后通过五类线TCP/TP协议进入工业交换机,然后通过光缆到达监控主机。系统组网结构 1)站控管理层

站控管理层针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是人机交互的直接窗口,也是系统的最上层部分。主要由系统软件和必要的硬件设备,如触摸屏、UPS电源等组成。监测系统软件对现场各类数据信息计算、分析、处理,并以图形、数显、声音、指示灯等方式反应现场运情况。

监控主机:用于数据采集、处理和数据转发。为系统内或外部提供数据接口,进行系统管理、维护和分析工作。

UPS:保证计算机监测系统的正常供电,在整个系统发生供电问题时,保证站控管理层设备的正常运行。

后台监控设备设置在消控中心,由于监控点位小于48个,选用Acrel-6000/B。2)网络通讯层

通讯介质:系统主要采用屏蔽双绞线,以RS485接口,MODBUS通讯协议实现现场设备与上位机的实时通讯。3)现场设备层

现场设备层是数据采集终端,主要为ARCM200剩余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ARCM200型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针对 0.4kV 以下的TT、TN 系统设计的,通过对配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导线温度、过电流、过电压等火灾危险参数实施监控和管理,从而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产品采用先进的微控制器技术,集成度高,体积小巧,安装方便,集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于一身,是建筑电气火灾预防监控、系统绝缘老化预估等的理想选择。产品符合 GB14287.2-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标准要求。

现场监控设备设置在变电所的低压配电柜中,由于单个柜体内的监控回路大于4个,小于或等于8个,选用ARCM200-J8。

现场总线连接的分布式I/O控制器构成数据采集终端,向数据中心上传采集的数据。测量探测器担负着最基层的数据采集任务,其监测的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并实时传送至监控主机。便于运行人员监控现场设备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情况,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3系统特点和工作原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特点在于剩余电流电监控方面属于先期预报警系统。与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减少损失。所以,这就是说为什么不管是新建或是改建工程项目,尤其是已经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仍需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根本原因。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测量剩余电流和温度两个物理量。

剩余电流测量是根据基尔霍夫电流定律:在同一时刻,电路中流入和流出一个节点的电流矢量和为零。以TN-S系统为例,将A/B/C/N同时穿过剩余电流互感器,当系统未发生漏电时,流入和流出剩余电流互感器的电流矢量和为零,此时,剩余电流互感器感应出的二次电流也为0;当某相对大地发生漏电,此时流入和流出剩余电流互感器的电流矢量和不再为零,其大小等于从大地流走的电流即漏电流。此漏电信号通过剩余电流互感器的二次接线传输至电气火灾探测器,经运算放大、A/D转换后送入CPU,经过一系列算法后,对变化的幅值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若超出定值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上送至后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温度测量采用温度传感器,一般采用Pt100传感器进行测量。该种类型的温度传感器测温稳定、量程范围大,适合在现场监测线缆温度和环境温度使用。当温度发生变化时,Pt100自身阻值发生同比例变化,将该电阻信号传输到电气火灾探测器,经过一系列信号转化和运算后,将最终结果同温度报警定值进行比较,若超出定值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上送至后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4 系统参数的配置 4.1 报警值设置范围

依据国家标准GB14287.2-2005中的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设置范围在20~1000mA之间。按此要求,一般把电源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定为400~800mA,电源分支线路上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定为100~400mA.一般在实际现场,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具体地说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且不大于1000mA。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2 关于电缆温升报警设定参考,根据《电力电缆设计规范》对电缆有关温度的规定

(1)60℃以上高温场所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耐热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绝缘等耐热型电缆100℃以上高温环境宜选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选用普通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2)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多年平均值确定,并应符合规定。在户内电缆沟敷设时,环境温度为场所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3)电缆所承受温升与敷设及散热条件有关。5 系统介绍

Acrel-600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本公司自主研发的用于接收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等现场设备信号,以实现对被保护电气线路的报警、监视、控制、管理的运行于计算机的工业级硬件/软件系统。本系统应用于大型商场、生活小区、生产基础、办公大楼、商场酒店等区域的消防控制中心,对分散在建筑内的探测器进行遥测、遥调、遥控、遥信,方便实现监控与管理。本系统采用标准的Modbus现场总线将具有通信功能的探测器相互连接起来,当现场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能指示报警部位并保存报警信息。主要技术参数(1).电源:

① 额定工作电压AC220V(-15% ~ +10%)

② 备用电源:主电源欠压或停电时,维持监控设备工作时间 ≥4小时

(2).工作制: 24小时工作制(3).通讯方式:

RS485总线通讯,Modbus-RTU通信协议,传输距离1km,可通过中继器延长通讯传输距离

(4).监控容量:

① 监控设备最高可监控200个监控单元(探测器)② 可配接ARCM系列监控探测器(5).监控报警项目:

① 剩余电流故障(漏电):故障单元属性(部位、类型)② 温度报警(超温): 故障单元属性(部位、类型)③ 电流故障(过流): 故障单元属性(部位、类型)监控报警响应时间: ≤30s 监控报警声压级(A计权):≥70dB/1m 监控报警光显示:红色LED指示灯,红色光报警信号应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监控报警声信号:可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能再次启动(6).故障报警项目:

①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通讯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 ② 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或断电

③ 给电池充电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 故障报警响应时间:≤100s 监控报警声压级(A计权):≥70dB/1m 监控报警光显示:黄色LED指示灯,黄色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故障报警声信号:可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能再次启动 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7).控制输出:

报警控制输出:1组常开无源触点,容量:AC250V 3A或DC30V 3A(8).自检项目:

① 指示灯检查:报警、故障、运行、主电源、备用电源指示灯 ② 显示屏检查 ③ 音响器件检查 自检耗时 ≤60s(9).事件记录:

① 记录内容:记录类型、发生时间、探测器编号、区域、故障描述,可存储记录不少于2万条

② 记录查询:根据记录的日期、类型等条件查询(10).操作分级:

① 日常值班级:实时状态监视、事件记录查询

② 监控操作级:实时状态监视、事件记录查询、探测器远程复位、设备自检

③ 系统管理级:实时状态监视、事件记录查询、探测器远程复位、设备自检,监控设备系统参数查询、监控设备各模块单独检测、操作员添加与删除(11).使用环境条件:

① 工作场所:消防控制室内、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有人值班的房间内墙壁上

② 工作环境温度:0℃~40℃ ③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5%~95%RH ④ 海拔高度:≤2500m 基本功能

(1).监控报警功能:

监控设备能接收多台探测器的漏电、温度信息,报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设备上红色“报警”指示灯亮,显示屏指示报警部位及报警类型,记录报警时间,声光报警一直保持,直至按显示屏“复位”按钮远程对探测器实现复位。对于声音报警信号也可以使用显示屏“消声”按钮手动消除。(2).故障报警功能:

通讯故障报警:当监控设备与所接的任一台探测器之间发生通讯故障时,监控画面中相应的探测器显示故障提示,同时设备上的黄色“故障”指示灯亮,并发出故障报警声音。

电源故障报警:当主电源或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监控设备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故障信息,可进入相应的界面查看详细信息并可解除报报警声。

(3).自检功能:

检查设备中所有状态指示灯、显示屏、喇叭是否正常。(4).报警记录存储查询功能:

当发生漏电、超温报警或通讯、电源故障时,将报警部位、故障信息、报警时间等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当报警解除、排除故障时,同样予以记录。历史数据提供多种便捷、快速的查询方法。(5).电源功能:

当主电源发生停电、欠压等故障时,监控设备可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工作,当主电源恢复正常供电时,自动切回到主电源,切换过程中保证监控设备连续平稳运行。

(6).对探测器控制功能:

通过监控软件操作,可对连接到本设备的所有探测器进行远程复位控制。(7).权限控制功能:

为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监控设备软件操作权限分为三级,不同级别的操作员具有不同的操作权限。

该系统自投运以来,运行良好,在预防电气火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了客户对产品和公司的认可与信赖。

参考文献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管服务系统政策文件 篇六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 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也日益增多。由于人们安全用电意识淡薄以及电气火灾的突发性和隐蔽性, 造成近年来电气火灾事故数量剧增。在电气火灾起因中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且多发性的起因, 接地电弧短路电流的危害在于发生接地电弧短路的线路易发热并产生火花从而引发火灾, 并且由于接地电弧短路的电流一般都较小, 使一般的保护开关电器不能有效地及时动作。为了有效防范电气火灾, 近年来出现了一项新技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依据及要求

我国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接地故障电气火灾做出防范规定, 例如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2005~2006年, GB5004-95 (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简称《高规》)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简称《建规》) 中增加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规定。《高规》第9.5.1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第9.5.2条规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 发出声光信号报警, 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 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 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 并显示其状态。 (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建规》第11.2.7条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仓库) ;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高规》中虽然提出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列为一个独立系统, 但并没有明确需设置该系统的具体建筑类型和位置, 且《高规》和《建规》中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系统构成、系统设计、设备选择、系统供电、线路敷设等并未做出具体要求。

为解决这些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了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标准GB14278-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明确提出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定义, 并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细化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第三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同时为了各标准规范间的统一, 在新的国家标准规范中统一称“漏电”为“剩余电流”, 并在国家标准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中将“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定义为:由检测剩余电流的互感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报警器或控制器构成的, 对电气火灾进行实时监测并实施报警或切断电流的装置。2008年,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民规》) 发布并实施。《民规》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 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 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 除住宅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 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第13.12.2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 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7条规定 (此处《民规》原文为第7.6.5条, 应为笔误) 。第7.6.7条规定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 医院及疗养院, 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 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修订中的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报警规范》) 指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且修订中的《报警规范》第12.2.1条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 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在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很小, 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 可在其上一级供电处设置。第12.2.8条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参见表12.2.8。

以下本文主要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的选型和设置作具体的探讨。

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的选型

目前国内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备型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空气断路器组合在一起, 它既属于配电保护开关又属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内部将电流互感器、电源变换电路、信号处理电路、报警电路、通信联动接口、主回路分断开关整合在一起, 具有包括剩余电流探测、报警在内的多种扩展功能, 并可以联网实现远程监控和规范中要求的各项功能。这种设备型式的优点是内置电流互感器, 接线少, 整合度高, 使用方便;缺点是结构复杂, 故障率高, 安装时需要改动配电箱 (柜) 内的线路, 故不适用于改造工程中已经形成并使用中的配电箱 (柜) , 并且此类产品的通信接口一般为422通信接口, 4线制, 没有总线短路保护模块, 局部故障易导致整个系统瘫痪。

第二种是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离配置型。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样配电箱 (柜) 内的电流和剩余电流信号并经内置的处理器分析处理后上报集中控制器。集中控制器可以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同时还可以实现规范中要求的各项功能。这种设备型式的优点是不包括电源控制开关, 不串入配电系统, 只通过电流互感器对信号进行取样并进行控制, 无论是新建工程还是改造工程都适用。二总线, 有总线短路保护或故障节点关闭保护, 局部故障时不会影响到系统中其他节点的正常运行;缺点是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需要敷设信号线。第二种型式的系统中还有一种特殊型式, 这种特殊型式是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总线直接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二总线,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集中控制器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合二为一, 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设置独立显示器。这种设备型式的优点是可以节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集中控制器和上位机, 并节约和简化了组网布线, 方便管理;缺点是组合后两个系统的故障有可能会相互影响。从技术的发展并结合两种设备型式的各自特点可以判断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离配置型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

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工程设计中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等级来确定。一个电气火灾报警探测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仅作用于报警, 不宜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对规范中规定“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物和场所, 原则上均应考虑要设计, 如有特殊情况, 也应经过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后方可取消设置。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探测器的检测点设置至关重要, 如设计得不合理, 会造成误报率很高, 严重削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效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探测器的布点, 首先应对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做出合理的布置设计, 再依据防火分区布置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划分出适当的探测区域、保护范围。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检测点的设置通常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配电回路的自然泄漏电流对测量的影响和自然泄漏电流波动对测量的影响。二是电气火灾易发生的部位。对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尽量抵消, 方法一是将检测点设在负荷侧, 干线部分的自然泄漏电流对测量没有影响。方法二是将检测点设置在电源侧, 采用下限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但这种方法在容量较大线路较长及自然泄漏电流波动较大的配电回路中也不宜采用。最好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从电气火灾发生的部位来看, 负荷侧发生火灾的概率远大于电源侧, 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 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为宜。由于配电线路的分布电容是和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空气湿度等因素有关, 如果自然泄漏电流波动较大, 为减少误报, 建议检测点安装在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

(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 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 500mA不能满足要求时, 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流的影响。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动作报警值500mA是现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的规定。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动作报警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动作报警值应不小于正常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且不大于1000mA。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 设计时可参照下列表一、表二、表三进行估算:

(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方式根据产品选型和具体工程配电系统的特点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配电箱内部安装方式, 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断路器配套用导轨形式安装在配电箱内, 这种安装方式一般适用于新建工程;配电箱外部安装方式, 在配电箱附近设置一个专门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箱体, 将电源通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后再接入配电箱, 这种安装方式对于新建工程和改造工程均适用;配电柜成套安装方式, 直接在配电柜面板上嵌入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只考虑在柜内适当位置固定检测剩余电流的互感器 (一般在主断路器的上端或下端) , 无需改动配电柜的内部结构和增加单独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箱, 这种安装方式一般适用于新建工程, 在设计图纸中应提出明确要求, 由电气成套厂在面板上预留嵌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孔。

5 结语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 对于它的设计和应用还处在摸索实践阶段, 包括产品标准和设计规范都在逐步完善中。做为设计人员, 我们应当在工程设计的实际应用中不断积累经验, 总结教训, 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防范电气火灾方面充分有效的发挥出它的作用。

摘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做为一项可以主动预防电气火灾发生的新技术在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本文着重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和应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气火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工程设计

参考文献

[1]GB50045-1995 (2005年版)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4]宁卫国.浅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与安装[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6 (8) .

7.浅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气设计 篇七

【关键字】火灾自动报警;火灾疏散;火灾确认;自动灭火;消防;联动控制;消防过程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

众所周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中唯一的火灾自动预防系统,主要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各类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消防联动控制部分等组成。以火灾报警控制器为核心的部分构成了火灾自动探测与报警的基本单元,以消防联动控制器为核心的部分构成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基本单元。这两大部分组成了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中其他与火灾或安全相关的监控,如温度参数、压力参数、电气参数、毒气参数等也可以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要这些参数的显示不影响系统中固有的各类信息显示即可。

2、与火灾相关的几个消防过程

正确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和阶段,对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今天,建筑内设置消防系统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人身安全。这是设计消防系统最基本的理念。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尽早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启动有关消防设施引导人员疏散。在人员疏散完后,如果火灾发展到应该启动自动灭火设施的程度,就应该启动相应的自动灭火设施,扑火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后,火灾现场中的幸存者,应该是依靠消防救援人员抢救出来了。因为火灾发展到这个阶段时,滞留人员由于毒气、高温等原因已经丧失了自己逃生的能力。这也是图1所示的与火灾相关的几个消防过程的基本含义。

由图1还可以看出,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之间还有一个人员疏散阶段,这一阶段根据火灾发生的场所、火灾起因、燃烧物等冈素不同。有几分钟到几十分钟不等的时间.这是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最重要的阶段。因此,在任何需要保护人身安全的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只有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才会形成有组织的疏散,也才会有应急预案,确定的火灾发生部位是疏散预案的起点。疏散是指有组织的、按预订方案撤离危险场所的行为:没有组织的离开危险场所的行为只能叫逃生,不能称为疏散。而人员疏散之后,只有火灾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应该启动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灾扩散,不能直接保护人们生命安全。可见任何自动灭火系统都不可能替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作用。

在保护财产方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要物质、燃烧后会产生严重污染的物质、施加灭火剂后丧失价值的物质等,均需要做火灾预警系统。在火灾发生前,探测可能引起火灾的特征。彻底防止火灾发生或在火势很小尚未成灾时就及时报警。

3、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的含义不同

我们在绝大多数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器都是普通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火灾发生初期均有大量的烟产生,最普遍使用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都能及时探测到火灾。报警后,都有足够的疏散时间。虽然有些火灾探测器可能比普通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更早发现火灾,但由于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在一般场所完全能满足及时报警的需求,加上其性能稳定、物美价廉、维护方便等因素,使其理所当然地成为应用最广泛的火灾探测器。一般情况下说的早期火灾探测,都是指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

感温火灾探测器根据其用法不同,报警信号的含义也不同。当感温火灾探测器直接用于探测物体温度变化,如堆垛内部温度变化、电缆温度变化等情况时,其报警信号会比感烟火灾探测器早很多,此时的报警信号的含义更多的成分是预警,表示还没有发展到火灾阶段,只是有引发火灾的可能了。这种情况下感温探测器的作用,与探测由于真正发生火灾而引起的空间温度变化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作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火灾发展过程中的温度参数和火焰参数通常被用于表示火灾发展的程度,就是说火灾发生后,探测空间温度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动作表明火灾已经发展到应该启动自动灭火设施的程度了,所以感温火灾探测器经常用于确认火灾并联动自动灭火系统。绝不能用感烟火灾探测器联动自动灭火系统!

4、火灾确认与联动编程

火灾确认分为人工确认和自动确认。人工确认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只要有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即可确认火灾。自动确认指接收到来自两个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即可确认火灾。

通常情况下,做联动编程时不能只用一个报警信号,应该取来自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两个不同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相“与”后,控制启动相应自动消防设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长时间处于稳定的自动工作状态。

火灾声光警报器、防烟(排烟风机)、火灾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等与疏散相关的自动消防设备和起防火分隔作用的防火卷帘,均可由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两个不同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或一个感烟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相“与”后联动启动。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和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第二个自动触发信号只能是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5、联动切除非消防电源

正常情况下,只要确认火灾发生,就可以切断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空调、办公等与生命安全无关的非消防用电。建议先保留正常照明供电,阂为正常照明如果此时处于工作状态,将有利于人员疏散。一般情况下,正常照明供电可以保持到该防火分区的水系统动作时切断。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场所可以用一个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和自动喷水系统的报警阀(或压力开关)信号“与”逻辑联动;设有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可以用启动消火栓水泵的控制信号联动。

6、联动设备的时序

确认火灾发生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下述时序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a.启动全楼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b.启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广播应该与火灾声光警报器分时交替播报。

c.停止正常的通风及宅调,切断其电源及其它与生命安全无关的非消防电源。

d.其它由火灾探测器自动联动的消防设备应该根據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情况自动启动,除非有人工确认火灾已经发展到相应的阶段,并判断起联动作用的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工作,否则不宜人工启动相关的自动消防设备(系统)。这些消防设备主要包括:防火卷帘与防火门、防烟与排烟风机(口)、防火阀及各类自动灭火系统。

7、结束语

8.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最新进展 篇八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监管强度;抵御风险;安全稳健;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2-0069-04

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系统重要性银行进一步划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对全球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仅对一国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一、金融稳定理事会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主要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框架

2010年10月20日,经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降低系统重要性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及时间表》报告,提出了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总体政策框架。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各国应当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明确本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与额外损失吸收能力》,按分组方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做出了规定。从2016年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根据其系统重要性程度提取1%~2.5%的附加资本,2019年前达标。

(二)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2010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强度与有效性的建议》报告,提出了旨在提高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的32条建议,建议从监管当局获得适当的授权、独立性和资源,拥有充分的风险识别和干预措施、提升监管标准和建立更严格的评估机制等四个方面提高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年发布的《实施更高强度监管政策建议情况的进展报告》进一步提出:一是提高监管联席会议的有效性。二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提高风险数据加总能力,使监管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数据使用者(如处置机构)确信金融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准确揭示其风险。相关风险数据加总要求拟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6年初达到相关要求。三是金融稳定理事会拟开展对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治理的专题评估,重点关注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和集团首席风险官、外部审计师等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情况。四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在2012年底前更详细地评估各国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并呼吁各国政府履行其在首尔峰会上做出的承诺,确保监管当局有足够的资源履行其监管职责。

(三)提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有效性

2011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要素》,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框架的12项基本要素,包括:适用范围;处置当局;处置权力;抵销、净额结算、抵押和客户资产的隔离;保护措施;处置过程中对机构的融资;跨境合作的法律框架;危机管理工作组;特定机构的跨境合作协议;可处置性评估;恢复和处置计划;信息获取和信息共享。金融稳定理事会呼吁各国完善本国处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处置职责、工具和权力,使其能够有序处置倒闭金融机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成立危机管理工作组(CMG)并签订跨境处置合作协议。2012年底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母国当局应当会同东道国当局建立针对每家银行的危机管理工作组,组成机构包括母国和相关东道国的财政部、央行、监管机构和处置机构等,负责评估该行的可处置性并审议恢复和处置计划。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应当签订针对每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跨境处置合作协议,识别可能影响跨境处置合作的障碍。二是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2年底前制定恢复计划,母国当局应当会同东道国当局制定针对该行的处置计划。为进一步完善处置计划的制定机制,提高其可操作性,金融稳定理事会近期提出,增加订立处置策略作为制定处置计划的必经程序。鉴于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是加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新最难的部分,相对进展较为缓慢,金融稳定理事会近期根据各国执行情况将2011年制定的时间表进行了延期处理。具体而言,每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计划和处置策略,应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并由其危机管理工作组审查通过;处置计划应于2013年6月底完成并经其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审查通过;2013年底每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应完成对该行的可处置性评估。

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和最新评估结果

2011年11月,经金融稳定理事会同意,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从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5个维度评估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见表1)。

根据上述方法,运用2009年底的数据,金融稳定理事会会同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机构确定了首批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国银行是我国乃至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唯一进入该名单的银行。今后,巴塞尔委员会每年将根据银行的相关数据重新测算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分值,并根据测算结果更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见表2)。从2012年开始,金融稳定理事会将每年更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并在当年11月公布,同时还将公布相关银行所属组别和相应的附加资本要求。2012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如期公布了基于2011年度数据测算结果确定的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分组情况及附加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仍是我国进入该名单的唯一一家银行。与2011年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相比,2家银行(西班牙对外银行和英国渣打银行)新进入名单,而3家银行不再在名单内。该3家银行中,德克夏银行已经进入处置程序;德国商业银行和劳埃德银行集团因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下降不再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三、提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最新进展

2012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向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提交的《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强度和有效性》进展报告。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依然薄弱,而监管当局在监管有效性、主动性与结果的专注性方面仍存在提高空间。一是在加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方面。近年来,监管者对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态度有所变化,监管者参与到了一些过去被认为应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领域,不仅做出监管评价,还承担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需要监管者具有充足的经验和全面的视野,足以判断未来可能出现的最大、最难以解决的风险,并与董事会和高管层就公司策略、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对话。对于这种监管方式目前仍存在很多挑战,它要求监管者能够获得及时更新的信息和足以支撑分析的数据,具备快速适应机构改变经营行为和模型的能力,能够将资源在预期风险和非预期风险间合理分配。二是在公司治理方面,越来越多的监管者认识到自身在提升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方面可以且应当在其中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向董事会传达重要风险管理的监管预期上。一些监管当局正在积极增加与董事会的约见沟通,有些监管当局则更注重在金融机构第二、三道防线上“变得更强”,具体做法包括:增加与董事会的约见频率、评估机构高管层、提高首席风险官与内审部门的地位、建立良性的继任规划等。三是在风险偏好与文化方面,风险偏好固然是董事会与高管人员在确定公司战略时所明确的,但其更多体现在公司日常运营及公司整体文化尤其是薪酬体系中。文化是难以衡量的事物,恰当的风险文化的重要标志是能够认识到风险隐患并将其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将分散的风险度量指标有机结合、将内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效解决、以及有效的风险预警是建立完整的风险文化的重要前提。监管者应评估金融机构董事会对风险偏好政策的重视和投入程度,以及其是否与公司的经营文化、风险文化相契合,并体现在公司日常的规章、报告甚至公司网站上。四是在操作风险方面,过去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突出表明,监管机构需要更加关注金融机构尤其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以提高其自身修复能力和社会信心。监管人员希望所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一个模型,根据这个模型组织相对独立的专家形成“第二道防线”,用以核查运营流程对于操作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同时,监管者应评估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建立防范操作风险体系工作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对日常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投入程度。五是监管机构应当尝试“跟着货币走”。监管工作中分析机构的商业计划和预计财务报表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鉴于金融机构的复杂性,监管分析行为已经逐步由判断机构的收入变动转为更加强调风险和控制。更好地认识机构的风险是更好地认识机构的前提,主要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正在演变,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中间业务(收费业务)的繁荣,这使得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及相关审慎措施无法充分评估整体的潜在风险。针对上述趋势,“跟着货币走”可以使监管者更关注于业务的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风险之间的关系,如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等。

四、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缺乏有效的处置机制,无法在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难时使其平稳、有序退出市场,是导致危机不断深化的重要原因。完善处置框架,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能力和效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和监管当局应当未雨绸缪,制定符合银行特点的恢复和处置计划,以促使有问题银行平稳、有序退出市场,防止其倒闭对金融稳定造成破坏性影响。2011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式发布的《处置关键要素》政策文件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基本要素、职责分工和审批主体做出了规定。金融稳定理事会进一步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2年底前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从2013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开展对相关国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评估,并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情况作为评估的重点内容。

在国家层面,2011年8月9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率先公布了《恢复和处置计划》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13日,根据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的要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布监管规则,要求并表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被美联储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阶段制定处置计划。其中,非银行资产规模超过2 500亿美元的银行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完成处置计划的制定,非银行资产规模在1 000亿美元~2 50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应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非银行资产规模在1 00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监管当局已明确要求集团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子行和分行制定适用于该子行和分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该计划可以相对简化,但应当与母行的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保持一致。英国金融服务局在其《恢复和处置计划》征求意见稿中,也要求在英国办理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子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在上述规则发布之前,从2009年起,美、英两国监管当局就开始以系统重要性程度较高的大型银行作为试点,要求其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2009年4月,英国金融服务局要求苏格兰皇家银行、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劳埃德银行、渣打银行等6家大型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2012年10月,美联储公布了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美国银行、摩根斯坦利、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等11家大型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提交的恢复计划。

五、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框架

2011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戛纳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如何尽快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延伸适用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研究指出,应从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相互补充的视角来理解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一方面,考虑到各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不同结构特征,只宜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指导性原则,在制定评估方法和运用政策工具方面赋予各国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应当体现为一系列原则性的最低标准,以有效解决跨境负外部性问题,促进公平竞争。201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分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该文件明确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提出了各国制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应当遵循的12项原则。

(一)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借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提出了各国制定本国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各国监管当局应当制定评估银行国内系统重要性的方法。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应当反映银行破产倒闭的负外部性或潜在影响,而非破产倒闭的概率。三是评估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参照系应为本国经济。四是在评估范围上,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集团并表层面评估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东道国监管当局在评估外资银行子行的系统重要性时,应当将该子行下设的分支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五是在评估因素上,应当考虑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大类的因素,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本国银行业实际设定反映上述因素所代表具体特征的评估指标。六是在评估频率上,各国监管当局应当定期评估本国辖区内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以确保评估结果反映该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的时间间隔不得明显长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一次)。七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公开披露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的概要。

(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要求

在监管政策方面,《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对某家银行实施的附加资本要求应与该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当一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划分为不同组别时,对不同组别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可以提出不同的附加资本要求。在附加资本要求的实施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应当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在本国实施过程中的一致性。当银行集团既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又被母国监管当局认定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其附加资本要求。在附加资本要求的构成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核心一级资本是提高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损失吸收能力最强的工具,因此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应全部以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同时强调,其他政策工具,特别是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强度,在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各成员国建立有效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框架,巴塞尔委员会拟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行评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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