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2024-09-18

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共8篇)

1.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篇一

xxxx项目方案评审意见

2013年 7月 5 日,xxx在xxxx召开了杨浦区北斗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方案评审会。参加会议的单位有:xxxx、xxxx、等x个单位共x名代表(名单见附件2),会议成立了评审组(名单见附件1)。

会议听取了项目单位作的xx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方案进行了认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1、项目……。

2、……。

3、方案设计文件基本完整,符合评审要求。评审组一致同xx项目方案通过评审。建议:xxx。

组长:

2013年7 月 5

2.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篇二

一、继续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 以完善知识结构, 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部门规定, 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评审条件之一。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应当是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然而, 从广州近年文博专业职称评审工作中关于继续教育规定的执行情况来看, 继续教育工作基本流于形式。从近几年的文博职称评审工作中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看, 个别单位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开始时不做硬性要求, 到了职称评审工作中后期又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由于当年参评者已经错过继续教育时机, 在有关部门的默许下, 大家直接交费买来继续教育合格证, 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2007年以后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虽然固定下来, 但无论从培训的形式还是内容上看, 基本是处于“走过场”的水平。已报名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并缴费者, 有的找各种理由没有到现场参加学习考核, 迟到早退现象十分普遍, 不认真对待。负责培训上课的老师也不认真严谨, 课堂秩序往往很差。至于专业科目内容, 近几年开展的文博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有《文艺欣赏》、《语言表达与文化交流》, 这两门专业科目的适用对象包括图书资料、文物博物、音乐、艺术、新闻、出版、档案等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科目的针对性不强, 专业科目的名称、内容方面和文博专业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至于个人选修科目的继续教育学习更加不规范。根据规定, 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 除去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绝大部分的学时需要用个人选修科目来填补。而个人选修科目文件没有做任何要求, 其灵活性、随意性很大, 甚至不少单位直接给没有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继续教育证明, 蒙混过关。

根据《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发[2007]209号) :“每门课程的培训学习时间要求不少于三天”, 可近几年文博专业继续教育每门公修课的培训时间都是两天, 而2011年的公修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修养与发展》4月15日一天就培训完了。继续教育公修课的培训, 实际执行与文件规定不一致, 有关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相应的政策规章。

二、有关职称外语方面的问题

广州近几年文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2000年广东省文化厅拟定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初级资格条件 (试行) 的通知》。其中, 高、中级评定标准中关于外语的要求及条件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 成绩符合规定要求。”而广州市文博专业职称评审外语政策所依据的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粤人发[2007]120号) 规定,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 开展对外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技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 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外语在当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并且目前广州地区文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的高、中级任职资格中, 对外语的要求仍然没有变动, 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的政策规定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考职称外语。这样, 对文博专业职称评审的外语要求不一致。

三、有关专业论文、期刊方面的问题

除初级职称外, 评审中、高级职称都有论文、著作方面的硬性要求, 且要求申报人员公开发表在有国内、国际刊号的专业期刊上, 或者有专著书号的出版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甚至成为职称评审的先决条件和主要依据, 这使得不少学术期刊, 尤其是核心期刊难荷重负。一些期刊便应作者要求扩大版面, 有的改刊期为月刊、甚至为旬刊, 有的把小开本改为大开本, 有的增加印张, 有的办起了年刊或增刊, 而有的则出版各种形式的论文集, 如《广东文化艺术论丛》、《广州农讲所纪念馆论丛》、《广州文博》就属于典型的此类论文集。

不可否认, 对于每一篇职称评审论文, 作者都倾注了大量心血, 是作者思维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但是迫于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 “制造”出来的职称论文质量值得商榷。有些专业技术人员写作的论文, 不是专业论文, 更像是工作报告、总结、介绍类、文学类等文章;有的论文则东抄西拼, 雷同之处很多, 有剽窃之嫌;有的甚至不惜花费“血本”, 请枪手代写代发论文。由此可见职称评审论文质量之一斑。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2011年4月《关于印发修订〈文化艺术系列 (专业) 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规定:“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 是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刊号为CN、ISSN, 公开出版的专著书号为ISBN。”“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 是指在专业期刊 (刊号为CN、ISSN, 不含在图书、报纸) 上发表的独立撰写的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或著作, 是指出版书号为ISBN的个人专著或个人著作, 多人合作撰写的专著须排名第一方为有效。申报副高以上的论文必须在正刊上发表 (在增刊、副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 ;在同一期刊内发表两篇 (含) 以上的论文, 只算其中一篇。”也就是说, 出现在ISBN书号里的论文, 无论是参加重要会议而形成的会议论文集;还是一本书里有一个章节或者几个章节是自己完成的, 只是该书不是自己的专著, 甚至该书的作者列表上都没有自己的名字, 仅仅在后记里写明本书完成情况, 这些都不能算是公开发表的论文。这种对职称论文的要求是否合理, 有待商榷。

四、职称评审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广州文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执行的随意性较大、政策缺乏稳定性, 主要表现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以下简称职称认定) 方面。

近年来, 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 广州先后出台了《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 (穗人职字[1999]9号) 、《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穗人职字[2000]10号) 、《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发[2007]99号) 》、《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说明》 (穗人评中心函[2009]1号) 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46号) 》等文件。《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 (穗人职字[1999]9号) 规定:“获得硕士学位后,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穗人职字[2000]10号) 规定:“获得硕士学位后,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 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虽然不同时期的文件对获得硕士学位后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描述文字略有差别, 但书面通知的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为“三年”是毫无疑问的。而广州市2007年、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中关于职称认定政策则执行广州市人事局“获得硕士学位后, 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口头通知。直到200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开始, 又接口头通知, 关于硕士学位获得者初次认定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仍执行原政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由两年改为三年。

职称认定政策明确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是指在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也就是说, 只有在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才可以认定相应职称。而2000~2005年之间, 有不少已经认定职称的人员, 并不是在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有些大学本科毕业生, 学的专业是法律、经济、中文、艺术, 照样认定了文博专业的初级职称。

职称认定政策也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 经省统一考试入学, 完成规定学业, 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而有些成人教育、业余教育、函授毕业生或者结业生, 也认定了文博专业的相应职称。

《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2]183号) 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 须提交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 (模块) 的合格证书”, 但对于通过全国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如经济师、会计师等, 首次聘任该专业技术职务时, 有的并没有提交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 (模块) 的合格证书, 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人事行政部门都审核通过。职称评审政策的执行随意性较大, 执行政策不严谨。

五、评审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少数申报人提供申报评审材料时弄虚作假, 违反职称评审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等。主要有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书, 以虚假专业技术岗位经历、业绩成果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等。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而广州地区近几年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少单位都有非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其中不乏一些在财务、人事、保卫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甚至办公室的一些专职水电工也来参加文博专业职称评审, 有的还通过了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此类参加申报评审者, 无一不是靠提供虚假专业技术岗位经历、业绩成果材料来蒙混过关的。

近年来,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 有的申报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学历鉴定证书。而有的由于各种原因, 直到职称评审工作的最后期限, 申报人都提交不了经学历鉴定部门鉴定的学历鉴定证书, 无法核实该学历真实有效。可即使这种情况, 这类申报人员也同样通过了职称评审。

对于继续教育方面, 尤其是个人选修科目的证明方面, 弄虚作假的现象则更加普遍。有的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直接花钱换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合格证书;对于个人选修科目, 很多人自行在继续教育证书上随意填写继续教育活动名称、活动形式、学习内容、学时, 而单位不予审核就直接加盖公章了。

六、其他问题

个别单位审核申报材料时把关不严、不认真负责、甚至有包庇、纵容行为等。譬如前文提到的申报职称评审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此类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每个单位在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时都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 认真审核, 严格把关, 职称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基本可以杜绝。至于个别单位的包庇、纵容行为, 比较常见的做法有前文提到的单位给没有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参评者出示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默许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根据有关规定, 年度考核也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必要的条件。年度考核原本是对专业技术人才在本年度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在此基础上, 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年度优秀员工。但实际考核工作中常存在“按需分配”现象, 谁晋升, 谁优秀, 风水轮流转、甚至领导指定等情况。年度考核工作形同虚设, 与考核初衷是南辕北辙。根据广州近几年职称评审工作实际情况, 个别参加职称申报评审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一旦出了纰漏, 申报人所在单位一般都会出面调停, 尽量为申报人开脱。

避免文博专业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要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 加大职称改革的宣传, 认真严格地执行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使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趋于科学合理, 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Z].2010.1.1.

[2]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Z].2007.12.4.

3.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篇三

关键词:教育部;教育改革

2013年11月,教育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2013〕3号)文件,文件从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招生制度、完善培养方案、改革课程教学、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学位论文应用导向、推荐与职业资格衔接、充分调动研究生积极性主动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鼓励开展联合培养、支持开展改革试点等十二个面进行培养模式改革。改革的主体不仅是高校,更是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疆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这样的指导意见的目的是为了创新性国家得必然要求,这种要求需要研究生的培养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从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所以这种改革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但这种改革的意见也是自下而上的改革呼声。

改革目标的确立是教育改革的最为核心的观点。相比1号文件中的“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3号文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更为明确,“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终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将职业的导向、人才培养的终点、培养的路径以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做了明了的阐述。这种各个政府以及高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改革提供了指挥棒,这种明确性的表述能够牢牢把握改革的方向,培养什么的人,如何培养,培养的成果是什么都非常明确。

改革招生制度是把握人才挑选以及精准选拔的关键所在。与学硕不一样的是,专硕的考试与考察重点是考察考生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进行实践问题的解决,最终成为职业发展的动力,这对学硕的特色和专门性,教育部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实行分类考试,这种分类招生能够突出考生应用能力的实现,这种能力是对学生的人文素养、专业基础知识以及职业技能的考量,有利于人才选拔与人才培养的目的性与准确性。吉首大学艺术设计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采取全国统考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制定契合本专业的复试方案,为了能够选出专业能力强的学生,艺术设计专业的复试分数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并且综合面试与专业面试占45%,为在专业领域突出的学生提供机会与路径。另外在职的研究生需要充分保证在校的时间和学习研究时间。

完善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的主要内容。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是“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这样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不是成为一种人或者一类人而是成为各个领域与各个行业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各种人才,即“行行出状元,状元各有特点。”为了培养出又个性、有特色、有特点的高级应有型专门人才就需要为每一位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针对每一个同学自身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以及学术兴趣制定个人培养方案。吉首大学艺术设计专业的个人培养方案充分考虑到吉首大学的办学定位是“平民大学”,建设武陵山片区的一流大学,所以导师们的组建也是一对武陵山片区的文化的熟悉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遇到的问题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且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有意识的与学术型研究生进行区别,特别强调实践性课程与实践性课程学分的比重。艺术设计专业中的装饰与室内设计、园林与景观设计、视觉传达与数字媒体专业都实践课程作为课程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分散到每一个学期,这对学生运用理论与基础知识进行设计实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改进课程教学与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课程教学的改革是为了突出学生运用理论知识与基础知识进行艺术设计创意与实践的综合能力体现,但绝不是意味着降低理论课与基础课程的要求和标准,这种标准应该紧靠学术型的理论与基础专业知识,只是学硕强调是理论性的创新与实验性的前沿性特征,专硕是将用和如何用放在问题的中心,理论知识与基础知识是拿来用的而不是仅仅从理论本身的角度出发,所以在研究生质量考核的过程中,学硕的学位论文具有决定性的参照性价值,而专硕不仅要做毕业设计,但考核其过程的学习,参与项目的经历是重要的参考体系和目标。这种能力与过程考核是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针对学生的能力与解决问题的锻炼,实践基地是学院教育与市场要求得以实现的一种实验性平台,吉首大学艺术设计专业有省部级的实践教学平台,这种平台的建设突破以往较短时间内的专业实习模式,而是将实践教学从入学开始作为常态的教学内容,并且将基地的老师作为导师组的组成部分,将基地的实践课程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这种考核以基地的考核指标体系为准,提供实践基地的管理体系与运营机制,明晰校方与基地方的责任与权力。这就将实践教学落到实处,也让专业学位的教学改革落到实处。

教育部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改革的意见,需要各培养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去支持与捍卫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关系到创新性国家的建设以及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涌现。

4.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篇四

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92)社科人字15号 1992年6月3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

附件1

关于组建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1992年5月27日)

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专业职务的评审机构及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院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重新调整和组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所学术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按照系列类别、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置,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2.院里统一组建的各学科片研究员专业职务评委会和编审、译审专业职务评委会,负责本系列正高级职务和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院属有关单位(无条件成立高级评委会的研究所)的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审。

3.高级研究人员在25人以上的研究所,可以聘请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务的外单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按高级评委会的条件组建的学术委员会,行使评委会职能,负责本所副研究员及其以下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研究所,所学术委员会按中评委组建,行使中评委职能,负责助理研究员及其以下专业职务的评审,并对晋升高级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审议,向学科片高级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

4.委托文献情报中心组建图书系列、翻译系列高级评委会,负责全院副译审和副研究馆员及其以下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委托杂志社组建编辑出版系列高级评委会,负责全院副编审及其以下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委托管理局组建会计系列中、初级专业职务评委会,负责全院会计系列中、初级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5.院直机关不再设综合性评委会,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委托评审。

6.凡我院不设立评审机构的专业系列,需要评定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时,均需委托评审。委托评审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院人事教育局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由所在单位联系具有相应评审权的有关评审机构评审。

7.评委会的工作按《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

附件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2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我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是权威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分为学科片评审委员会和研究所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所学术委员会兼行评审委员会职权。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双百方针,积极推动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所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助理研究员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资格;对拟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并向学科片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所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编辑、翻译、图资系列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副高级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资格;对拟评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并向学科片评审委员会和院编审、译审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

学科片和院编审、译审评委会负责评审研究员、编审、译审的任职资格,并将评审的结果报院务会议审批。

第五条 所评审委员会和编辑、翻译、图资系列高级评委会对破格晋升高级专业职务的优秀中青年学者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并向学科片(院编审、译审)评委会和院务会议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经院人事教育局同意,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外单位的委托,代为评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评审委员必须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有指导科学研究和培养研究人才的经验,学风严谨,公道正派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一级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八条 所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编辑、翻译、图书系列评委会各由25人组成,评审委员应具有本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职务。所中级评审委员会由15人组成,评审委员应具有本学科副高级以上专业职务。学科片评审委员会和院编审、译审评委会各由25人组成,评审委员应具有本系列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应以院所内学者为主,可以适当聘请京内学术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个别著名专家、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中青年专家一般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3。

第九条 所评审委员人选由人事部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名单,经所长办公会审核后报人事教育局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学科片(编审、译审)评审委员人选由人事教育局、科研局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协商提出人选,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务会议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所高级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学科片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内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材料,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评审组有权为被评审人推选两名以上专家,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进行审查、评估。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民主协商和根据多数人意见决定问题的工作原则。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3人。评审采用无记名技票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再补充技票。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对评审委员会内部讨论的问题,不得擅自传播、扩散。如有违纪言行,则视其后果及影响给当事人以批评,直至撤销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在审定评审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时,评审委员本人应回避,不参加本次评审工作。

第四章 任 期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委员人数的1/3。在评审委员会任期内如有人员变更,需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不受理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所长办公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直接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向评委会介绍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评委会在全面审查被评审人的任职条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通过的副高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人事教育局审核备案;表决通过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院务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对评审通过的人员,行政领导进行聘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接受院人事教育局、科研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如出现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提出,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违反国家或院的有关规定,人事教育局、科研局有权报请院务会议,经批准可以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如有衔私舞弊等违纪情节,其表决无效,并撤销其评审委员资格,由所在单位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在院务会议,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5.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篇五

连云港市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

根据《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4号和5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2014年底在职在岗的各中小学(含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教科所(室)、少年宫、电化教育馆(装备站)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任用民办教师和合同民办教师可正常申报;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推荐,经人事代理或相关机构审核后可申报。

2014年底已达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在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申报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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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师表。任现职以来,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2.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或粗暴对待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得申报。

5.有有偿家教行为者,不得申报。6.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中小学教师

①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②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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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园教师

①获得学前教育中专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4年,可初定三级教师。

②获得学前教育专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本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③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后能胜任幼儿园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④获得中专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3年以上,可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小学教师,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本科学历。

3.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②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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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级职称的高中教师,截止到申报前一年(2014年)底,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须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在读1年以上(须凭在读学校有效证明);35周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须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高于规定学历的,在评审中予以加分。

(三)教育、教学及教科研工作要求

教育、教学及教科研工作具体要求均按照苏职称〔2013〕4号和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修要求

1.继续教育证书。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经人社部门审验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年均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共课(连云港远程教育培训网)一门,计25学时。

2.教学基本功(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申报人须持有市教育局组织的基本功(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凡参加县级以上学科教学或基本功竞赛获奖者,可免考。

3.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申报人须持有市教育局组织的“中小学教育技术能力”中级培训合格证。

4.班主任培训合格证书。申报人须持有2007年以后县区级以上班主任培训合格证书(含班主任全员培训、骨干培训、网络培训证书等)。1962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学校中层以-4-

上管理干部可免训。

5.网络管理员认证证书。从事网络管理工作的教师,在晋升职称时须持有市教育局颁发的网管认证证书。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三、评审程序和纪律 1.规范操作程序

各单位须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工作:成立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个人申报、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学校推荐、公示、收集反馈意见、整理材料、学校初审、主要领导签字、县区教育局(职称部门)复审并签署意见后,高级以及市区一级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职称办,县一级申报材料报县教师职称评委会挂靠部门。

2.加强民主监督

严格落实“六公开”要求,即公开使用计划和拟聘岗位、公开政策规定、公开推荐程序、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申报材料、-5-

公开推荐人选。未进行“六公开”的单位,推荐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校级管理

各单位要以“综合考评入围,教学实绩排序”为原则,根据连云港市《关于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校级考核与评价的意见》(见附件),制定并公开教学实绩考评细则,对申报人的综合表现,特别是教学实绩作出真实评价。同时须对最终推荐上报人按教学实绩排序,并分别赋予相应等级(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各占该级别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申报人所有需要公示的材料(含个人校级考核过程性佐证材料),须经学校职能处室、校长(分管校长)签字,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和校园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公示后的材料一律不得更改)。

各单位须认真搞好民意测验工作。民意测验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等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人数的80%。同意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者,方可作为推荐人选,向上一级部门推荐。各单位民意测评须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签字,教学实绩排序统计表,须校(园)职称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和组长签字,有关原始材料留存县区教育局备查。

4.严格审核材料

各级教育行政(职称工作)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逐项审核把关,尤其对各项表彰要有相应文件佐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人学历、资历等硬性条件符合要求,确保申报人的师德-6-

表现、教育教学实绩、教科研水平的评价全面、客观、公正。各类复印件、申报表相关内容等均须安排专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否则一律不予评审。

市教育局、人社局将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者,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

四、职称推荐申报

职称推荐申报工作,严格执行省市职称部门有关要求,即“空岗申报,评聘合一”。各单位要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确定推荐申报人数,确保可持续发展,严禁公办学校在编人员以民办学校或编外人员身份申报。各单位上报材料同时,需提供经同级人社(事)部门审核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

民办教育等机构可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五、从明年(2016年)起,将以书面形式,对申报高、一级教师进行学科专业素质(中小学侧重本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方面专业知识与技能,幼儿园侧重《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理解与技能)测试。测试结果,将作为评审时,对申报人教学实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测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报送材料及评审时间安排 1.晋升一级人员材料

6月23日前各学校完成推荐工作,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2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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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完毕,报同级职称部门审核。

7月9~10日报送评委会挂靠部门(市区报市教育局214室)。2.晋升高级人员材料

6月23日前各学校完成推荐工作,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214室)。

7月3日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称部门审核。7月9~10日报市教育局审核(214室)。具体时间安排:

7月9日:市区及校外机构

7月10日: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3.评审时间 8~9月份

七、评审费用

1.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的规定:高级400元/每人、中级300元/每人。

2.各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须将费用交(汇)至连云港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提供缴费凭证复印件)。

开户行:江苏银行营业部 户名:市财政局

帐号:***23 -8-

收费项目:市教育局职称评审费(请务必注明)

请各单位务必按时间安排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市教育局职称办(师资处)。

联系电话:85822166 电子邮箱:sz20116@163.com

附件:1.有关政策说明

2.报送材料要求 3.相关表格

4.主干课程课程目录

5.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5号)

6.关于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校级考核与评价的意见(连教办师〔2013〕7号)

(附件下载地址:连云港教育网“公示公告栏”、“局发公文”、连云港远程教育培训网“职称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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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6.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篇六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二级教练

按照《标准》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执行。

(二)一级教练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单项在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中,有二人次以上取得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

2、全国青年锦标赛获二人次冠军。

3、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的青年比赛中获一次冠军或二次前三名。

4、世界大学生比赛获单项前六名或亚州三大赛前三名。

5、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两名以上运动员并代表国家队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三)高级教练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两篇发表或专业会议上宣读的论文,或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学术交流;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中,取得单项三人次冠军或二人次冠军并二人次前三名;集体项目三次前三名。

2、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获得单项二人次冠军或亚运会一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前三名。

3、奥运会前六名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冠军。

4、向国家队输送二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二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一次全国最高水平单项比赛冠军。

5、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或亚运会比赛,并取得一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四)国家级教练

按照《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执行。

二、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二级教练

按照《标准》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执行。

(二)一级教练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取得中级教练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二至四名运动员(省体育运动学校教练输送四至八名),或向省体校输送五至八名,或向市体校输送八至十二名运动员(以上输送人数单项按低限,集体项目按高限)。

2、直接培训的运动员有二人获得运动健将或四名一级运动员称号。

3、直接培训的运动员在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中获单项两次冠军或四人次前二名。

4、输送的运动员六年内(省体校教练四年内),单项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有二人次取得获奖名次(集体项目有四人次获前十二名),或在全国城运会比赛中获冠军(集体项目有二人次获前三名),或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二人次冠军(集体项目有四人次获前三名)。

(三)高级教练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两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最长七年内(省体校教练四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有三人次获冠军或二人次冠军并二人次前三名(集体项目五人次获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四人次冠军、集体项目三次前三名。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四人获运动健将。

4、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四)国家级教练

按《标准》第十五条执行。

三、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不受规定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但破格者必须在和任职期满考核称职以上,并有二至三年为优秀,同时,比赛成绩要比规定的任职条件多二人次以上,或输送的人数要比任职条件规定的人数多二分一以上。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称职以上,可不受规定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四、审定权限

(一)国家级教练和高级教练,按照《标准》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二)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批程序:

1、省体委直属单位的一级教练,由省体委组建的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进行初审,省体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省体委批准,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三级教练由各直属单位组建的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进行初审,并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审核后,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报省体委备案。

2、市、县(区)一级教练,由市体委组建的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进行初审,并经市体委领导审核后由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省人事厅和省体委职改部门备案;

二、三级教练,由市、县(区)体委组建的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进行初审,并经市、县(区)体委领导审核后,由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不具备条件组建审核组的,委托上一级体委相应的审核组进行初审。

(三)高、中、初级体育教练职务审核组由各级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单位领导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组成。高、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成员一

般在七人以上,其中具有本专业高、中级职务的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须有一个以上高级教练)。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一般在五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的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各级体委组建的高、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由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由主管单位审批。各市组建的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须报省体委备案。

五、本实施意见未提及,《标准》中已明确的事项,按《标准》执行

六、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

1、体育教练员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按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职发[1994]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省体委直属优秀运动队以及所属的体校教练员高、中级职务的设置(职数),由省体委报省职改办审定;各市优秀运动队以及各类体校(含区、县体校)教练员高、中级职务的设置(职数),由各市体委报市职改办审定。

2、输送运动员是指从下一级训练组织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同级训练组织之间运动员在不同教练手中训练不算为输送。转项输送运动员,可按50%计算为输送教练的业绩。在审核晋升职务时,既

有主项又有转项输送运动员的,其主项输送运动员的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的一半以上。

3、经省体委批准后输送到部队或其它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可计算为培训教练的输送人数,所输送的运动员取得的成绩,同样计算为输送教练的业绩。

4、从外省引进的教练员,在原所在单位直接培训的运动员,取得的成绩,经核实后可计算为申报晋升职务的业绩。

5、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晋升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但由于岗位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实际培训能力跟不上等原因,暂未参加岗位培训的教练员,可按教练员职务审定权限,经相应审定组织同意,可采取先审定后补的办法,参加相应职务的审定,但必须在审定符合相应职务后两年内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应予以解聘。

6、各市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申报晋升中级以上职务,必须参加省体委组织的外语考试。

七、本实施意见由省体委负责解释。

7.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篇七

近日, 2012年度江苏省通信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在南京召开。来自江苏通管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江苏通信服务公司、南京邮电大学等单位的21位高评委委员参与了评审。本次评审会由江苏通管局副局长朱新煜任主任委员, 江苏通管局副局长许继金、江苏电信副总经理孙维平、江苏移动副总经理闵有黎、江苏联通副总经理张春辉任副主任委员, 三大省级电信运营企业人力资源部职称主管列席会议。

自今年6月我省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接受申报材料以来, 共收到115份申报材料, 经过资格审查, 有106人符合申报条件 (其中有线通信专业45人, 无线通信专业28人, 互联网与信息系统专业33人) 。评审会为期两天, 分别对送审的材料、论文逐一审阅, 并在进行了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论文答辩名单, 论文答辩后经小组投票形成小组推荐意见, 上报评审会。在评审会上, 各委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 得票超过2/3以上的通过高评委的评审, 此次共有79人通过评审。

8.专业培养方案评审意见 篇八

关键词:铁路;政工;职称评审;思考

为了推动和造就一支适应改革发展的高素质政工专业人才队伍,近年来,太原铁路局以落实人才发展规划为主线,在建立健全绩效优先、业内认可、公平公正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政工专业职称评审、聘任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新做法,政工专业评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1 严格源头审核,突出一个“真”字

1.1 “诚信承诺书”:从源头上打消了假念头。在政工专业职评工作中坚持推行诚信承诺制,参评人员参评前必须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诚信承诺书》,从思想根源上阻断了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成果业绩剽窃作弊途径,营造了良好学术风气。

1.2 “学术不端检测”:从源头上屏蔽了假论文。引入“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平台,实施学术打假,限定参评论文文字引用比例,对文字复制比超标论文直接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对复制比超过80%的论文给予两年内不予参评的惩罚处理。论文打假促进了学风转变,确保了参评论文质量。

1.3 “学历公开认证”:从源头上拦截了假人才。推行了学历认证制度,国民教育学历须取得《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党校学历须提供中共中央党校查询网页,对无认证报告的学历一律不予参评接收。有力打击了学历造假行为,创造了公平公正的人才选用环境。

2 规范组织程序,突出一个“细”字

2.1 量化评审指标,确保审核全面。围绕“经验和能力”、“奖励与成果”、“论文论著”等方面制定了详细、具体的量化指标,构建起了以业绩为重点,以品德、知识、能力为主要因素的人才评价序列指标体系。以业绩达标为尺度,聚焦专业水平、突出成果贡献,按“业绩达标、对标模糊、不达标”划出等级,提交评委会审议。

2.2 严密答辩组织,提升评审质量。为规范评审答辩工作,答辩评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业内认可”、和“知识与能力并重”三原则。一是严格论文阅评、答辩程序,匿名评议和命题,严格回避和保密制度。二是答辩尾数淘汰,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成绩等次,严控比例,不合格者淘汰。三是研发了论文网络评议和答辩系统,减少了人工操作环节,有效规避了找关系、打招呼现象。

2.3 规范评审流程,健全评价体系。坚持“五规范、六公开、三公示、二认证”制度,从申报、推荐、公示,到路局审核、组织答辩、评审及结果公示,严格遵守“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报告制、专业职务评审公示制和违纪责任追究制”,严格流程推进,严格过程把控,严格责任落实,做到“人才重在业内认可、成果重在实践检验”,彻底打破论资排辈传统。

3 灵活服务方式,突出一个“新”字

3.1 推行网络电子评审,创新服务手段。研发职评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了集学习、申报和评审为一体的强大网络阵地。实现了人员信息自动获取、资历自动计算审查和表格自动生成,方便参评人员同时,实现了网络化信息发布、资料提报审核、论文评议答辩、评审和无线投票等功能,达到了无纸化目标。

3.2 优化三个平台,提高服务水平。搭建了远程教育培训、数字知识支持和信息化培训考试三个服务平台,构建起了以在线学习管理、网络在线考试、数字图书馆等八大系统为载体的信息化学习培训阵地,实现了工学“零矛盾”,考生“零奔波”和知识支持“零距离”。

3.3 面向基层一线,拓展服务空间。针对交流提拔、交叉任职形成的专业系列不符和人员职务津贴不能享受问题,积极组织资格套改,规范专业管理。为增强专业领域吸引力, 2013年起对职务津贴进行了大幅上调,并主动跟进服务,针对性开办了多种培训班和考试,为人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虽然,太原铁路局在政工职评工作和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去改进和完善,为此提出以下不足和建议。

4 存在的不足

4.1 部分单位对政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职评工作重视不足,政工人才队伍结构需进一步优化。人才工作不主动,管理不规范。另外,个别领导人员存在懒惰、怕麻烦和思想守旧,不能主动适应岗位要求。

4.2 考核激励制度不健全,人才评价管理乏力。部分单位人才考核评价缺乏有效激励和考核机制,管理模式老旧,岗位竞争力不强,人才评价和考核未形成闭环管理,没有建立起一整套覆盖全员、操作性强、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服务、指导和业绩量化考核制度。

4.3 专业管理人员知识和素养有待提高。职评工作政策性强、文件规定多,而相当单位组织人事工作者业务不精、政策不熟,工作中把关不严,纰漏问题较多,客观上制约了职评工作水平的提升。

4.4 政工专业人才管理、待遇落实和服务工作不到位。部分單位政工专业人才管理粗放,考核聘任管理流于形式,职务津贴发放不到位,未能有效激发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奉献、晋位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和帮教指导不到位。

5 措施和建议

5.1 加大对政工专业人才培养重要性认识。落实好党管人才任务,从发展和进步的眼光去分析现状和思考问题,制定好人才规划和目标,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专业层次。

5.2 增强政工岗位工作吸引力。要强化监管指导,优化岗位编制比例,配强专业人才。要吸收大量富有经验年轻人才补充政工岗位,实现政工人才队伍梯次培养。

5.3 重视和关心政工人才成长和发展。要定期分析,掌握底数,对符合学历资历晋升职称条件人员纳入工作范畴,重点关注和培养,促进专业资格与履职岗位匹配升级。

5.4 加强政工职评和政工专业队伍的管理。要专人负责,强化培训,提高专业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加大对职评政策的宣传力度,为政工人员在专业领域内晋升职称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和引导。

5.5 推行任职资格与履职岗位匹配升级考核。要通过考核聘任和津贴考核发放等办法,提高政工人员在专业领域晋升职称和岗位成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人才发展进取的良好氛围。

6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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