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监护)制度

2024-07-18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监护)制度(共14篇)

1.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监护)制度 篇一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辐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与相应标准等。检查各级辐射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并直接领导、监督、检查本院辐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文件精神。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保管工作。

4、对本院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认真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本院辐射防护工作及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6、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等工作。

7、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组织安排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及健康档案。

8、定期组织本院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培训教育。对新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岗前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

9、认真做好本院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工作,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10、完成本院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安全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

11、认真完成本院领导交办与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及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保存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职业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7、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辐射工作单位如实、无偿提供。

8、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9、职业性辐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性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0、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放射人员相应的放射保健津贴。

11、放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保健休假4周,时间由单位及科室自行合理安排。

洛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培训制度

按照<<放射防护管资质理条例>>各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对从事辐射要作的人员定期参加上级相关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班。

1、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进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法规教育及工作前健康检查,法律法规、突发职业中毒和射线事故预案培训。

2、按省环保局得要求,定期派射线装置相关人员参会加省环保局举办的辐射安全学习班进行培(复)训。

3、监测方案,我院委托省疾控中心放射卫生科,为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每年监测1-4个周期,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监测仪器有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个人剂量元件,监测仪器都由专人负责保管,专人使用,不得随意拆卸重装。

5、仪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6、监测仪器会定期送到国家计量研究院进行比对校验,并要求仪器的精度和不确定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经常进行保养,维护。

8、仪器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组织维修,不允许带“病”工作。应尽快联系外出维修。维修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凡属影响性能的故障,修复后应重新检定或校验。

11、监测记录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并应清晰、准确、完整纳入档案进行保存。

11、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以及个人报警仪监测记录,检测结果妥善保存,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洛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监护)制度 篇二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广泛应用, 全国范围内电离辐射装置数量逐渐增加,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数量也越来越多, 涉及的放射工种有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教学、科研、工业探伤等。为更好地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及规范化管理, 卫生部于2007年修订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我院负责全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几年来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我市范围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了监督指导, 从而使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目的一方面是落实用人单位的义务, 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危害与治疗提供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证据。

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现状

2.1 工作证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本人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过健康体检、培训考核合格后, 由我院颁发《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该证每年要进行审核, 根据其体检、个人剂量及培训情况确定其《上岗证》是否能继续使用[1,2]。

2.2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并建立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2.3 健康体检状况

表1可见, 2008年至2010年放射人员的健康检查的年平均率在逐年升高, 但与法律规定的还有差距。

2.4 个人剂量监测

我中心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收发、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使用情况, 每30d为一个监测周期, 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反馈到各单位。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对于个人剂量超过标准限值30%的, 要求单位及个人查明原因并将改正措施及结果回馈给我们或者我中心将派专人到各单位进行督查和处理[3]。现我院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7.4%。

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中存在问题

3.1 放射卫生防护知识普及范围有限

虽然近几年来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机率越来越多, 但是效果仍然不令人满意。原因主要有:一是基层门诊部和团卫生队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卫生知识缺乏, 培训率较低, 健康防护意识淡薄;二是一些医疗单位相关领导缺乏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导致规章制度未能有效地落实;三是部份部门的体检是空白, 如空勤, 地下作业等。

3.2 个人剂量计管理重视不够

一是有的放射工作人员不按要求佩戴, 或者故意不佩戴, 严重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二是部分单位对个人剂量计管理上不够重视, 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个人剂量计不按时送检。

3.3 健康管理档案不规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放射单位应当为其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严格, 内容登记不完备。甚至部分单位没有严格的保管制度, 丢失、损毁现象严重。这些问题导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态的资料不全, 给以后的健康评价带来困难。

4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4.1 加强放射知识、法规的培训和宣传

提高放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加强放射卫生知识和法规的普及。为了提高广大放射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一方面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放射工作单位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基本知识, 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宣传媒介, 以各种宣传形势, 广泛宣传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要求及其重要性, 还要让各单位的领导都具备强烈的放射防护和健康管理意识[4]。只有这样放射工作人员才能在健康管理过程中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从而从根本上推动健康管理工作的发展。

4.2 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坚决执行处罚机制

目前, 在管理方面的主要手段是以教育和引导为主, 依法处罚的执法力度不够, 从而导致个别单位对该项工作不够重视, 且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我中心将对一些长期不落实健康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采取坚决的措施, 严格监控, 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

4.3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有必要尽快制订相应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放射单位建立规范性、指导性健康管理档案, 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工作[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精确可信, 并能满足连续、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诊断职业病以及职业卫生执法的需要。同时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开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管理系统, 更及时、高效、准确地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S].2007.

[2]陈祖云, 房晓光, 李琼, 等.湖北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具体做法[J].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 (4) :205.

[3]寇庆河, 鄢立刚, 仝玉社, 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异常数据调查分析[J].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 2009, 27 (2) :147.

[4]仝玉社, 鄢立刚, 寇庆河, 等.沈阳军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辐射卫生, 2010, 19 (4) :411-421.

3.浅析韩国成年监护制度 篇三

关键词:成年监护;韩国修正案特色;任意契约;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韩国在进入福祉国家、高龄化社会后,虽然在国家的责任与社会方面关注着残疾人的人权与老人福祉,而现行民法的行为能力及监护制度使用“禁治产、限定治产”等否定的用语,且不考虑本人的意愿与残疾程度,而划一地限制了行为能力,造成社会偏见的同时,将保护的对象限制在财产法律行为,不能提供有关福利的多样而实质性的帮助。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从社会福祉的观点出发,对既存的禁治产、限定治产制度,为了对应精神能力衰弱的情况,将成年监护制度不仅是对现在欠缺判断能力的人,而且对那些预备将来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状况而想利用监护制度的人,不仅在财产行为方面,而且在治疗,疗养等福利方面都能得到大力帮助的方向扩大和改编。我国民法中以现有的行为能力制度为基础而规定的监护制度,很多学者也正讨论其存在的不合理性,这种落后的现行制度已经不能对那些需要保护的人群(高龄人和残疾人)提供有效地法律支援。所以,迫切需要对现行民法进行修正,包括行为能力制度的修正和成年监护制度的引入。民法的改革应该基于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尊严,尽可能的积极考虑其的意思和能力,创造能够有效提供保护的法制为目的。

二、韩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成年监护、限定监护、特定监护制度的引入

代替原来具有划一的限制行为能力问题的禁治产和限定治产制度,引入了能够更加能动积极地实现社会福祉的制度体系即成年监护、限定监护、特定监护等。申请人范围中增加了监护监督人和地方自治体的负责人而充实了监护制度的内容,强化了对高龄人、残疾人的保护。

1.适用对象

因疾病、障碍、老龄或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而导致的精神上的制约而处理事务的能力持续处于欠缺状态的人(成年监护)。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韩国成年监护制度也与日本法一样没有把身体障碍者纳入到其范围之内。

2.监护的开始

成年监护是依据请求权人的请求而通过家庭法院的审理而开始,不承认家庭法院通过职权而开始程序(如德国民法第1896条;法国民法第425条参照)。其请求权人范围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四寸以内的亲属、未成年监护人、未成年监护监督人、限定监护人、限定监护监督人、特定监护人、特定监护监督人、检察官或者地方自治体负责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能力的扩大

接受成年监护的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中,日用品的购入等在日常生活中所必要的行为或者在监护开始的审判中另外规定的行为视为不能取消。关于接受限定监护的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家庭法院规定需要限定监护人同意的行为以外,可以认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关于接受特定监护的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规定为不受任何法的限制。

(三)关于被监护人的福利、治疗行为、住居的自由等身上监护规定的引入

试图达到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福利的更广范围的帮助,但是在一方面也明示了关于被监护人的身上监护方面的决定权在于本人的原则及监护人履行职务中应该尊重被监护人意思的义务,以求能够实质性的保障被监护人的福利。

规定了成年被监护人对于自己的身上,在其状态允许的限度下单独决定的原则。还有,对于本人不能自己决定的情况,规定了成年监护人的补充的权限。就是说家庭法院可以规定成年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的身上可以决定的权限的范围。而且这种规定的范围不适当时,可依据本人、成年监护人等的请求可以变更其范围。关系身上的决定,大多场合下对成年被监护人福祉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所以强化了家庭法院的监督。

(四)复数、法人监护的引入及关系到同意权、代理权范围的个别的决定

为了改善不考虑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规定监护人顺序的制度,与被监护人的尚存能力无关设定监护人包括性的代理权、同意权的禁治产、限定治产的问题点,废除了监护人的法定顺序,家庭法院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思等可以个别规定监护人及其代理权、同意权的范围,并且为了监护的专业化规定复数、法人也可以成为成年监护人。

(五)监护监督人制度的引入

韩国成年监护制度作为监护人的监督机关,废止了现行法中的亲族会(亲族会是经过日本从法国继受的监护监督机关),新设了监护监督人制度。有监护监督人的情况时,监护人在其要行使的代理行为中对关于营业的行为、借用金钱的行为、只负担义务的行为、不动产或者关于重要财产的权利的得失变更为目的的行为、诉讼行为、继承的承认及限定承认或者关于放弃及继承财产的分割的协议等6项内容必须要得到监护监督人的同意。关于监护人没有经过监护监督人的同意而进行的上述6项行为,被监护人或者监护监督人可以取消该行为。对于需要得到监护监督人同意的行为,在被监护人的利益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存在时,如果监护监督人不同意,家庭法院可以依据监护人的请求进行代许可。这种监护监督人不是必设机关,而是属于任意机关。可依据成年被监护人、其亲属、成年监护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而由家庭法院来选任。韩国成年监护制度规定了家庭法院依据职权的监护人的监督。

(六)监护契约制度的引入

韩国民法修正案把监护契约规定在亲属编中。监护契约,是以因疾病、老龄及其他事由而精神能力受到制约,处于不能充分处理事物的状况或者为了对应陷入此种情况时而做提前准备,缔结把关于自己的财产管理及身上监护事务的全部或一部委托给他人的这种委托事务的代理权授予为内容。监护契约必须以公证证书来证明,家庭法院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发生效力等,但是,任意监护监督人选人申请时,应该经本人的同意。关于任意监护人的权限滥用,由任意监护监督人进行监督。

(七)为了保护第三者以登记作为成年监护的公示方法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为了保护与被成年监护人进行交易的作为相对方的第三人,成年监护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是如何进行登记的问题,在第一次修正案中规定为应该在既有的家族关系登记簿(相似于户籍簿)上记载,但是在国会讨论过程中决定为另建一个成年监护登记簿而作记载。现在法务部正进行建立成年监护登记簿和施行令的工作。

三、结束语

韩国和我国都在2008年加入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韩国的新成年监护制度虽比原先制度先进,且最大(下转第99页)

(上接第97页)程度的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意思决定能力,同之前的禁止产人、限定治产人制度相比,家庭法院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的缺陷,但是,从根源上来看,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仍是被予以限制,而这并不符合公约第12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所确定的,在和他人同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能力的原则。我国应在制定成年监护制度时,应慎重考虑公约的内容,明确制定方向和内容,克服制度上的限制,从法律能力的享有和帮助进行意思决定的角度,尊重残疾人的自主决定。

参考文献:

[1][韩]《?? ???? ?? ??????》,金炯锡,家族法硏究第24卷 2號,2010年6月,第112页。

[2][韩]金相容,“??????????”,法律新闻,第3787号,2009年10月22日 ?3787?, 2009.10.22。

[3][韩]朴仁焕,“??? ????? ??? ?? 。????????”,家族法研究,第24卷,第1号,2010年,第54页。

[4][日]須永醇,成年後見制度について,法と精神医療17号,2003年,32页参照。

[5][日]岡孝、沖野眞已、山下純司編,《東アジア私法の諸相》,东京,勁草書房,2009年2月,第13页-第16页。

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篇四

一、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实施放射科主任对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科主任一般由学科带头人、高年资医生担任。

二、技术培训计划: 计划对医师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培养成某一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科主任全面管理好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好各级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提高。

三、辐射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准备参加河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知识的培训;做到每个操作人员都进行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在辐射工作岗位的可调节性,做到辐射人员轮流上岗,尽可能达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所有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四、员工体检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五、员工保健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设备安全管理

影像设备均为价格昂贵、高精尖大型设备,是进行医疗检查和稳定影像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设备的安全管理尤显重要。

1.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达标,符合机器要求,清洁防尘措施落实。

2.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和机修岗位及机房,责任者负有维护保养机器之责任。

3.严格遵守机器,使用中遇有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切忌“带病工作”,并立即向机修人员申报。

4.机修人员遇有机器故障申报应立即进行抢修,待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对抢修情况作书面记录。

5.机修人员全面负责本科机器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机器接地的可靠性,以防电击。

6.凡装或经大修后的机器设备应按确定的技术参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机器应定时作性能的状态检测。

关于印发《黄石市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铁山区环保局,各城区环保分局,市辐射环境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从事辐射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了《黄石市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经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黄石市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辐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辐射安全素质,防范辐射事故,减轻辐射职业危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培训管理制度。

一、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市环保局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标准对各辐射单位实施考核。

二、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设备操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辐射管理(操作)工作。

三、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份统一上报拟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名单。由环保部门统一制定培训计划报省环保厅。

四、取得环保部门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培训不合格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五、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将每次培训(复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挡案中。培训挡案应包括每次的培训内容、时间、成绩。

六、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在培训前,必须到有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取得合格体检报告。

5.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监护)制度 篇五

一、医用诊断X射线机属于射线装置,使用不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操作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强化安全意识,避免放射事故发生。

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三、为使医用诊断X射线机拍摄准确清晰,操作人员应学习并掌握人体相关部位解剖结构,从而采取有效的投射角度,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五、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六、操作人员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熊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科主任和维修人员。

七、医用诊断X射线机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撤离受检者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原则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

八、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九、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十、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十一、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六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两例以上);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

1、人力资源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即将离岗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要及时、如实地告知相关单位及被检查者本人。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职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领导及档案管理员不得拒绝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3、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7.老年监护人制度能“落地”吗? 篇七

其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居委会、村委会能当空巢老人“监护人”

案例:“‘新老年法’实施了,我们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我们的做法有法可依了。”武汉市唐家墩街西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万军如释重负。

他所工作的社区有一名92岁的老汉刘宝俊,老人终身未娶,一直独自生活,其妹妹刘女士多年前移居深圳。去年年底刘宝俊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刘女士想把哥哥接到身边居住,可92岁的老人已经不起长途旅行,只能就近入住老年公寓。在联系了老年公寓后,刘女士想到自己回深圳后,万一出现紧急情况,无人代表亲属监护老人。无奈之下,刘女士找到社区求助。

为此社区派出代表万军和刘女士一起,作为老人联系人和亲属,签了入院告知书、入院协议书。随后,刘女士写了一份委托书:“因家人住深圳,现委托朋友万军处理刘宝俊在入住期间、生病转院治疗的手续办理。”

万军说:“虽然我们已就转院手续、抢救程序以及临终关怀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但律师认为我们和刘女士之前签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社区因此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新老年法’实施以后,社区要据此跟刘女士重新签一份协议”。

释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海燕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方面明确其直系亲属和成年子女具有监护义务;另一方面,监护人的法律范围得以扩大——居委会和村委会等人民基层自治组织可充当老年人的监护人,保障其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

法律界人士同时指出,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组织是无权充当监护人的,“这是对老年人的一种保护,防止一些组织假借名义侵占老年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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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成人监护法各有侧重

德国对老年人设有照管制度,重点是人身的照护而非财产管理,被照管人的行为能力并不因法律上的照管而自动丧失或受到限制。

日本对老年人的监护分为辅助人、保佐人、监护人,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辞任和拒任权等。

早点选定监护人

案例:丧偶的曹大妈因煤气中毒成了植物人,这可急坏了她的外甥女高女士。原来曹大妈没有自己的子女,老伴过世后,继子女拒绝抚养她。这次老人昏迷不醒,没办法指定监护人动用她的存款治病,而且以后的治疗和生活也成未知数。而高女士本人不是曹大妈的直系亲属,经济也比较拮据,无力独自承担曹大妈的护理和治疗。

律师告诉高女士,如果想让曹大妈晚年有个好归宿,她需要走一套繁琐的法律程序:一方面她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继子女要求继承财产,那么则应该尽赡养义务。另一方面,高女士也可以向曹大妈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民政福利机构求助,由这些组织或部门协调遗赠赡养的问题,最后达成协议,指定赡养继承人,或者依靠当地养老院,将老人安置好。

释法:老年监护制度是修订草案亮点之一,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是,草案第26条并未明确老年人监护人的权利范围。比如,老年人监护人处理问题时,常常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老年人的监护人在代替老年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时,就应征得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同意,不能由监护人单方面作出。法律界人士提出,民政部门应该指导老年人签订意外情况的有公证的委托书,指定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能替老人作出哪些决定,能得到哪些回报等等。

监护人,老人有权自主选择

案例:83岁的刘老太有两子两女,十多年来一直轮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孝心也各异,刘老太心情并不是很舒畅。她很早就向儿女们提出固定在小女儿家生活,由小女儿对自己进行照顾,其余子女分摊赡养费用。但其他子女却表示拒绝,理由是“出钱让小女儿负责,不仅增加经济负担,且难免别人说闲话”。因为儿女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刘老太只能听从子女的安排。根据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刘老太可以自主选择小女儿做自己的监护人,而不用再过轮流各家生活的日子了。

释法: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司丹说:“新老年法”设立老年监护制度,赋予了老年人充分的自主权,即在老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事先选任自己的监护人,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还提高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可行性。

监督防范,老年监护人还差一步

案例:尽管“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家庭法律制度一大创新”,但是一些子女或个人对老年人照顾时出现利益衡量,涉及到老年人人身、财产的纷争不断,老年人权益受损现象屡屡发生,也曾出现不少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今年2月北京市一街道副主任邢宝江因为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邢宝江所管理的街道居住着一名低保老人于某。2004年底,于某被当地居委会送进了养老院,于某名下三间平房的房本也被辗转送到街道保管。2008年底,于某所住区域面临拆迁。当时老人在潞河医院住院,拆迁公司找不到房主,便联系了街道办事处,邢宝江伙同两名下属卖掉了于某的房子,侵占了老人房产一百余万元。

释法:目前,在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没有具体化措施,只有粗放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本人利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更换监护人。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监护监督人,因而在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难以及时救济,这种现象在孤寡老人以及亲人不在身边的老人身上更容易发生。

8.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

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应急性体检

4.3.1 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

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 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 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025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对公司使用的各种放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辐射安全管理。3 职责

3.1 探伤室负责辐射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放射源及设备的正常使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2 安环科负责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及辐射安全防护的培训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

4.1.1放射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有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公司安全专管员定期组织进行,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4.1.2对己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有关法规教育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只有获得苏州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培训中心颁发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培训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事放射性工作。4.1.3对公司的新进非放射性工作人员在对其安全教育时也必须将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列入教材进行培训。公司主管领导与公司安全专管员也应参加苏州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培训中心培训并取证。

4.1.4按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复训。4.2放射源管理制度

4.2.1放射源应存在专用的安全的储藏处所,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放在一起。

4.2.2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双人双锁”制度,两把锁由探伤室两名操作人员分别保管。

4.2.3因工作需要领用放射源时,必须在放射源使用台帐上签字登记,工作结束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ZCM-AQGL-025 A/1

后归还时也必须在台帐上登记。探伤室安全专管员应验证放射源处于完好状态,特别是要确认放射源在防护罐内后准于入库并做到帐物相符。

4.2.4旧源应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并及时与回收单位联系,新源申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4.2.5放射只限于本公司范围内使用,不得转让,租借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4.2.6每月定期对放射源传动机构及附件进行严格检查,对机构失灵存在故障的应立即办理修理申请。

4.2.7所有辐射工作设备、检测设备和器材应建立台帐,主要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

4.2.8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时应留有20%的功率余量,以免缩短设备使用寿命。

4.2.9辐射工作设备实行专管制度,定人定机,专管人员对所管设备负责日常维护保养,有使用、交接班记录,按要求填写设备的运行、保养、完好情况。4.2.10辐射工作设备使用完毕后要按规定擦拭干净,收拾好附件,以防损坏或遗失。

4.2.11辐射工作设备每月保养一次,每年由设备员负责人请检测部门上门检测一次。

4.2.12辐射工作设备发生故障或自检不合格,本单位又无法解决时,应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进行检修。4.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4.3.1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均应由专人负责使用、维护和保管。4.3.2放射源库应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牌。

4.3.3放射源使用时必须置于曝光间,防止工作人员受到辐射或污染。4.3.4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应佩带剂量管和剂量报警仪,剂量管需定期送检。

4.3.5放射源标志牌与该放射源必须放在一处,不得分离。

4.3.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工作人员离开探伤室时放射源必须锁入源库,做到关窗、锁门。

4.3.7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ZCM-AQGL-025 A/1

4.4辐射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4.4.1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4.4.2要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及维护保养手册,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设备购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都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规格书、操作说明书和维护保养手册,并由设备验收人员正式交给使用单位。

4.4.3设备的使用实行定人、定机(或机组)、定岗位的责任制。

4.4.4设备检修人员必须达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和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设备使用部门应相应地建立和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4.4.5设备的修理,应贯彻“以保养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的工况监测和故障诊断水平,逐步实行计划修理制度。

4.4.6有计划地、经常地对检修人员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操作、维护要求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教育。以提高其对设备使用检修维护的能力。4.5剂量监测及健康体检

4.5.1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4.5.2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及佩戴报警式剂量仪,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三个月。

4.5.3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量的十分之三时,应查明原因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并采取措施。

4.5.4定期对探伤室防护墙防护大门防护小门进行射线泄漏剂量监测,对不符合安全剂量要求的应立即停用整顿。

4.5.5每年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归档管理。4.5.6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到公司进行相关辐射剂量检查。5 附则

10.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篇十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一、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已明显落后于先进的法律思潮。首先在各国纷纷出台保护老年人人权的基本框架时,我国依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样一部概括性和原则性很强的法律,《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没有专门关于老年人的法律条文。

1.我国独特的概括监管模式

“正常化、自主决定权”已成为老年人监护制度保障的准则。而“最小限制”原则,是指监护仅于必要时设立。[1]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通常被称为成年精神病人监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成年监护规范体系显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模式,既不属于旧式的医疗监护也非最新成果的人权监护,反倒是一种独特的隔离式概括监管模式。以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为例,原则上来说,当一个人被隔离于社会生活之外时,他所做的法律行为则是无效的,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为之代理,从另一个角度说他的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其实基本上就被剥夺了。制度的设计是以保护财产为中心,不重视本人人身自由和医疗保健等事务的保护。另外,在处理自己的事务这个问题上,本人是基本没有自我决定权的,而是监护人为他们替代决定,概言之这种监护模式实行的就是所谓的概括式监管模式。

2.我国监护类型单一

目前我国现有的监护措施并没有作强制性的区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监护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对无能力人的监护,而这一监护措施则是赋予监护人代理权和财产管理权;二是对限制能力人的监护,其监护措施也是代理权和财产管理权。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所采用的是:监护,一种概括式的保护措施,[2]它既不是一元化,也不是多元化。我国监护措施的此种立法,隐藏着对人权实现和保障的若干阻碍:[3]第一,违反了必要性原则。第二,从考量科学性的立法上看,只是单一的监护措施会缺乏灵活性,也会使法规在运用时显得僵化。

总之,只有将保护措施类型化,并赋予内容以每种不同的类型——或辅助或援助或保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使本人残余的意思能力得到尊重,在自治空间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最终才能符合比例原则。[4]

3.我国监护制度适用主体范围极其有限

我国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与国外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我国民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却未与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对不同层次的行为能力人未作不同的规定,而是笼统地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以监护,并未对两种监护人规定不同的职责。如此笼统的规定,一来满足不了现实生活中各色各样健康状态老人的需求,就比如那些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就算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不便,也无法为其选任监护人。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构想

1.确立有限监护为中心的法定监护体系

由于全面监护在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着诸多弊端,我国未来的法定监护制度宜采取有限监护为主。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在监护的设立因素上,应废除《民法通则》第13条的法定类型制,即废除无行为能力,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并将限制行为能力再分为三类:第一、限制大多数法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纯获利益的除外);第二、限制一些重要的行为以及法院就个案裁定的行为;第三、限制上述二种中的个别行为以及另由法院个案裁定的个别行为。

2.扩大我国监护制度主体范围

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应扩大成年人行为能力各类型适用范围,明确以因年老高龄而意思能力耗弱丧失者为适用对象。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中修改行为能力制度,扩大限制行为能力及无行为能力制度适用对象,除规定因精神健康而辨识能力不足者外,同时规定因年老高龄而意思能力耗弱丧失者。

3.确立以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的监护方式

老年监护方式的设立可以分为意定监护方式与法定监护方式,而法定监护方式下又可以分为全面监护、部分监护与特定监护。[5] 前者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依自由意志设定,监护人选任、内容和方式的确定具有较大弹性。后者由法律明确规定,针对行为能力余存情况配以不同监护方式。

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可以同时存在,即被监护人可以同时有意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在位阶的适用上,应该是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在我国,任意监护与法定监护应该相辅相成,从主动与被动两方面共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我国老年人监护方式可作如下规定:因高龄而心智障碍或身体损坏以至不能表达意志或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采取全面监护。本人的法律行为需监护人同意或代理,但本人从事日常生活行为除外;因高龄而心智障碍或身体损坏以致妨碍部分意志表达或不能处理自己部分事务者,采取部分监护。

三、小结

在我国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是需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的,相比国外先进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和设计,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不仅需要我们转变僵化固有的思维模式,更重要的是需要在立法体制上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保障和依据,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参考文献:

[1]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255页.

[2]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3]杨立新.“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立法突破及相关问题”[J].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4]李霞.“论成年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及其法律行为之效力”[J].载《政法论丛》,2010 年第5期.

[5]李霞.“台湾地区新修正的成年监护制度及其评析”[J].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作者简介:

邓晶(1991~),男,汉族,云南昭通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王骏悦(1990~),男,汉族,云南昆明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11.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 篇十一

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

一、监护室在科主任领导下,由护士长负责,主治医师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保持病房整洁、舒适、安全、安静,避免噪音,不得在病房内大声喧哗。

三、保持病房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每天通风3次:清晨、上午、下午各1次。

四、医务人员着装整洁、严肃,不得在病房打手机,不得在病区内吃东西。

五、患者住院期间必须穿病号服,除必需生活用品外,不得存放过多物品。

六、病房床位和物品摆放规范,所有与医疗、护理有关的仪器和物品,如监护急救仪器、急救物品、药品及一次性用物等放置在固定位置,使用后应物归原处,不得随意乱放。

七、急救仪器设备和用物应常备不懈,并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清点、检查、填充,做到有备无患。

八、值班医生24小时不允许离开病房。

九、做各种操作前后要注意洗手,患者使用的医疗仪器及物品要专人专用。

十、遇有严重感染、传染、免疫功能低下等患者应与其它患者隔离,有条件应安置在单间隔离病房,专人护理。

十一、护士交接班必须在患者床旁,接班护士确定无问题后,交班护士方可离开病房。与医疗护理无关人员限制出入,探视人员应穿隔离衣及鞋套。

十二、全科医务人员均有方便快捷的通讯联系方式以应付紧急情况,任何时候都要以病房的工作为先。

12.放射源辐射管理制度 篇十二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

辐射工作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一、辐射工作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二、人事部门与安保科要共同制定辐射工作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职工须经过省辐射安全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辐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核合格。让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造成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辐射工作职工安全培训档案,由安监部门保存。放 射 源 监 测 方 案

一、严格按物探测井规程规定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按X—γ剂量率仪说明书操作,每年对X—γ剂量率仪进行一次定期检定、校验。

二、对库存放射源每周监测一次,与钻探队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三、在现场进行物探测井时,要进行放射源时时监测,直至测井任务结束。

四、监测仪器由测井负责人保管,使用并维护,个人剂量笔、个人剂量报警仪、X—α剂量仪每周检查一次。

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记录,个人剂量档案、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检修维护记录等按时检查和填写,定期提交监测报告,(每月一次)巡测频率为每月两次。

六、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放射源监测实施情况。

七、根据监测情况,公司定期对放射源的监测方案进行检查、修改和完善。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属危险品,必须有专用仓库,存放的各类放射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防护规定。

二、放射源库必须有指定专人保管,对放射源的名称、数量、现存活度、出厂日期等都要登记清楚。

三、使用放射源时要严格遵守出入库手续,认真填写出库记录,用后返回时应及时填写入库记录,安保科、测井各一份。

四、放射源出入库必须有三人同时参加,实行“三人三锁制”,即:

1、源库保管员

2、测井技术负责人

3、安保科安全员。

五、放射源库正面必须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危险标志,提示其它人员禁止靠近,以免散射伤人。

六、进出源库人员必须佩带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笔、剂量率仪和取放源专用工具,严禁身体直接接触放射源。

七、安装放射源的仪器入井前必须检查是否锁紧,在现场使用完毕必须加锁存放在安全处,测完井必须及时入库,严防丢失事故。

八、检查或更换放射源时最少应有两人参加,必须佩带防护用品和取放源工具,并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物探测井岗位责任制

绞车工

一、严格执行测井规程,与操作员密切配合,准确操作升降电缆,确保井下仪器安全。

二、测井前全面了解钻孔及泥浆的安全情况。

三、负责井场布置,参加换接各种类型井下仪器的工作。

四、负责井场放射源的保管和使用以及井口的安全。

五、负责维护绞车和电缆的定期保养。

操作员

一、严格执行测井规程,负责检查测井仪器、设备状态和电缆绝缘。

二、测井前了解钻孔的主要岩性,测井时密切监视以便选择合理的

物性参数。

三、负责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换接各种类型井下仪器,参加井场布

置工作。

四、要与解释员绞车工密切配合,以便取得更好的、准确的测井资料。解释员

一、负责将各种测井采用的数据及时准确、齐全清楚地填写在原始记录中,严禁事后填写。

二、应在井场对目的层和标志层作出初步解释。

三、测井结束后,同有关负责人在现场进行质量检查与初步验收,将一切直 接影响成果质量或有争议的问题解决在封孔之前。

四、测井曲线的解释原则和依据必须充分,同一地区的解释原则应当统一。保管员

一、了解库存物资的性能和数量及一般安全知识,对保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 情况及时汇报处理,保管实行三人管理。

二、库内堆放放射源的高度应适当并保持稳固,每次使用完毕将源箱盖好。

三、负责放射源的出库和及时入库,并填写工作记录表。

四、保管员要保持源库清洁,离开库房时必须及时锁好库门。

物探测井操作规程

一、出发前的准备

1、测井前应有地质方面填写的《测井通知书》。

2、测井方面接到通知书后,应根据测井任务应对钻孔地质情况及邻孔测井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必须对所用的仪器设备、车辆等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在出发前予以修复和更换,不准带病运转。

4、出发前应有专人清点所需要的工具、器材是否齐全。

二、钻场准备与要求

1、在钻场周围设立30米隔离区,阻止闲散人员进入。一般应有15m以上工作场地和车辆进出的通道,以保障测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终孔深度必须保证测井探测器能下到最下目的层以下3m;终孔直径应大于下井仪器外径20mm。

3、测井前,应将与终孔时相同的钻具下到井底进行冲孔,使全孔井液均匀,孔内畅通,并在测井人员和设备到达井场后提钻。

4、对泥浆的一般要求:能保护井壁,含砂量小于5%,粘度不大于30秒,密度不大于1.3。

5、测井工作中,因孔壁膨胀、掉块,有可能使下井仪器设备被挤夹时,钻探方面应根据测井人员的要求进行冲孔。

6、测井期间,钻探方面必须留有以备冲孔和处理孔内事故的钻探设备及值班人员。防寒、防暑、防雨、避雷等设施必须完好。

7、测井时,钻探方面不得作危及测井人员与仪器设备安全和影响测井工作进行的任何事情。

三、钻场布置与要求

1、绞车与井口滑轮必须安装稳固,轮槽应垂直与绞车滚筒轴线中点,两者间的距离应小于10m。

2、地面电源线于测量线必须分开布放,并有防止踏破、刮断等措施。仪器和设备要安装平稳,接通电源前,应检查线路是否正确,各个开关、旋钮是否在安全位置。

3、准确丈量记录点至电缆零记号的距离。使用与钻探统一的深度起算点。准确计算各种曲线的起算深度。

4、下井仪器接上电缆后应与地面仪器设备一起通电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

四、现场测井放射源使用操作规程

1、现场使用的放射源必须有专人负责,领送放射源时,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要求和出入库手续,认真填写记录。

2、放射源出库、入库前均要携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据源库5m、1m时用X-γ剂量率仪均进行辐射剂量测量1次,进入源库内距离源箱5cm处测量1次,并做好记录。

3、报警仪发生报警时严禁进入源库,要及时查找原因,确认为辐射泄漏时马上汇报,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理。

4、作业现场操作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配代防护用品和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

5、仪器下井前,认真检查源室是否可靠,方可下井工作。

6、放射源在现场使用前后,源罐必须加锁,存放安全处,严防发生丢失事故。

7、在检查和更换放射源时,最少有两人参加,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放射源库安全保卫制度

一、根据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管理规定,煤层气分公司放射源库被列为一级要害部位管理。

二、保卫要害部位安全,不发生事故和犯罪分子破坏,是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职责。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积极、认真工作,熟悉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具有一定工作水平,严格按规程办事。

三、内部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工作必须登记,外部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必须持公司保卫部门证明方可入内,并要登记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出入时间、事由。

四、凡来要害部位人员不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准擅自记录、绘图和拍摄照片,违者视情节处理。

五、要害部位人员必须懂得辐射防护常识,会使用辐射防护用品,对辐射防护用品要经常检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挪用。要害发生事故和可疑情况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汇报。

六、要害部位应按要求悬挂规范的“当心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禁止无关人员靠近要害部位。

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一、测井负责人为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的负责人,成员为测井班人员。维护维修内容包括源库及周围的安全与清洁、源库内外及摄像机安装地点的保洁、监控的安全状态、测井车及储源室安全性等。

二、每周对源库建筑及周边进行检查一次;对储存源罐进行检查、安全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三、随时检查工程车内储存源室的安全状况。包括:清洁度、钢板磨损情况、铅封闭状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每次入井前、出井后都要严格、细致检查探管穿销情况,确保工作源孔内工作时安全、可靠。

五、每次源入井后都要检查移动源罐上弹簧插销情况,随时维护。确保放射源不被滑出。

六、冬季施工,源入井后每次都要检查、清理移动源罐内残存物,确保放射源准确到位。

放射源运输制度

一、放射源出入库要有公司安保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二、放射源出库后要立即装车,将放射源放入测井车专用防护装置内盖好防护盖,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三、放射源运输时要按照事先选定的路线行车,途中不准逗留或做与测井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四、测井车为专用车不准挪作他用,要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车辆中途行驶故障时要及时拖拽到源库,放射源回库后方可修车作业。

五、必须保证放射源运输途中安全,遇突发危险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报废放射源处置方案

因仪器更新、装置改换等原因需报废的放射源虽然失去了使用价值,但仍具有放射性,如果随意丢弃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放射性废物不能擅自丢弃或处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其进行严格的收儲管理。为此,煤层气分公司对报废的放射源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处置。

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规定执行。

二、将报废的放射源包装整备后送辽宁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储存。同时向收儲单位提供放射源检验证书、身份证编号、核素名称、出厂时活度及购置时间等相关材料。

三、报废的放射源送储前告知集团公司环保监测站、武装保卫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监督送储。

四、送储活动完成后20日之内,报送省环保局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源台账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放射源的使用与安全管理,对放射源出入库必须建立使用台账。

二、放射源出入库台账由放射源保管员负责填写,测井负责人负责审核、验收。

三、放射源台账的填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清楚、完整。

四、放射源出库时应标明准确的时间、出测的人员、地点及具体任务。

五、放射源入库时也应标明日期及准确的时间,同时标明送源入库的人员。

六、公司安保科每旬进行一次放射源安全检查。

七、钻探队每周进行一次放射源台账及个人剂量仪器检查。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辐射工作人员每次进行测井作业和放射源库5米范围内作业时,必须携带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笔。

二、个人剂量笔必须专人专用不得随意串用和不用,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三、个人剂量笔与其它监测仪器一同交由测井负责人进行管理,领用和送还要有登记,防止丢失。一旦发现遗失和损坏要及时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每个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笔人2支,循环使用周期为3个月;每3个月交由资质单位检验1次,辐射剂量数值及时通知本人并填写相关记录和档案。

五、每年对辐射工作人员体检一次,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检测仪表使用与校验管理制度

一、监测仪器、仪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设专柜进行存放。

二、使用时由主测人员负责管理,使用时注意轻拿轻放,其它人员不得乱动。

三、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因不当使用造成的仪表损坏等情况,视情节与损坏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四、仪表要按检定周期及时送检,无检定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放可使用,个人剂量笔不得冒用和串用。

13.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十三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监测方案

1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篇十四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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