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论文(精选10篇)
1.法医论文 篇一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法医与侦破
希特勒、杨虎城、汉斯--现代法医学的发展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美国有一位叫汉斯的资本家来我国做生意,他在从西安乘飞机到长沙的飞行途中由于飞机坠毁而使其尸体外表高度烧伤,面貌和指纹等确定人身识别的特征全都被烧坏了,当然就更没有留下其他如名片、证件等证明身份的东西了,好不容易发现了他的颈部上有一项链,项链连接一枚十字架。仅凭这个带着十字架的项链,当然是不足证明这具尸体就是汉斯的尸体的。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国家的新闻报纸以为时机到了,得到了口实,开始对我国进行诽谤和诬蔑。为了弄清事实,得到证据,我国法医工作者经经过对尸体的牙齿进行全面鉴定,结果与美国外交部提出的汉斯档案所记载的特征完全一致。至此,才证实了这具尸体确是汉斯的尸体,死者家属也才认领了尸体,从而平息了国外新闻报纸对我国的诽谤热潮。
这是运用新兴的法医齿科学解决实际鉴定问题的一个实例。相传,希特勒的尸体经过焚烧后,也是通过牙齿鉴定,从而认定了希特勒的尸体的;杨虎城将军被暗害后,也是由在杨将军生前为杨将军看过牙病,并精心为杨将军安装过一颗假牙的医生,对严重腐败的尸体进行牙齿鉴定,才确认出杨将军的尸体。
牙齿是人体最坚硬的组织,具有很强的抗腐败和抗毁坏能力,在尸体高度腐败、严重烧伤的时候,它仍能完好无损地保存下来。因此,在法医鉴定的实践中,人们便经常运用牙齿来进行人身识别,认定死者是谁。法医齿科学就是将牙齿运用于法医鉴定,以进行人身识别的一门新兴的法医分支科学。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立法和司法中有关暴力死亡等各类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暴力引起的人体伤亡的规律、特点和检验技术,鉴定涉及诉讼的尸体、活体和有关物证、书证、研究中毒事件的性质和发生原因,提供解救和预防措施,为揭露和证实犯罪,处理某些民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并通过鉴定实践活动和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分折研究,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的发展,是同杀人、投毒、伤害、强奸等重大刑事罪犯作斗争的重要技术手段。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就其主要的来说,有以下4个方面:
①确定死亡,研究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将这些规律运用到实践中去,为确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服务。
②研究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理、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
③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机理、征象和检验技术。
④研究各种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气压改变等物理因素引起的损伤和死亡。
一、【干尸】
干尸多开始自手、脚、头面等露出部分,然后逐渐发展到全身,包括内脏。干燥后的尸体的皮肤及软组织干燥收缩,呈淡褐色乃至黑色,硬如皮革。全身器官也干燥缩小,颜色变成暗褐色或褐色,全身体积缩小,体重减轻70%以上。脱水瘦弱的幼儿,最容易形成干尸。干尸能长久保存损伤及个人特征,所以具有一定的法医学和人类学意义。
二、【尸蜡】
尸体长期处于水中或埋葬在空气不足而湿润的土壤里,由于空气不充足,限制了腐败细菌的繁殖,腐败进展缓慢,同时体内水分浸入皮下,皮下脂肪逐渐分解为酸脂和甘油,甘油溶于水中流失,脂酸则与水中的钙、镁、铵等离子结合发生皂化生成脂酸盐,脂酸盐形如石蜡,难溶于水而使尸体固定保存下来。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蜡。
尸蜡先在皮下脂肪组织形成,而后扩延到其他脂肪组织。成人尸体在1~1.5年期间,可完全形成尸蜡,婴尸6~7月即可形成。从发现的尸蜡实例中,全身尸蜡少见,大多数是尸体的一部分形成尸蜡。一个成年人的肢体形成尸蜡,至少需要6~7个月的时间。
在法医学上,单凭尸蜡不能准确判断死亡时间。但是,尸蜡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存尸你上的伤痕、系沟、鸡皮疙瘩和生理、病理特征,这对于识别死者和揭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泥炭鞣尸】
尸体在酸性的沼泽或土壤中因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这种尸体现象称为泥炭鞣尸。这种尸体的皮肤鞣化呈暗色,致密如鞣皮,脏器及肌肉脱水,体积高度缩小,部分蛋白质溶去,骨骼、牙齿因脱钙而变软,容易曲折和切开。这种尸体可长期保存数百年甚至更久。西北欧一带至今己发现约2000年前的泥炭尸体100具。1952年,丹麦掘出一具30余岁男性尸体,据各种技术鉴定和分析,约系2000年前即古罗马铁器时代死亡的。该尸的全尸裸露、nt:34;line-height:150%">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
2.法医论文 篇二
禁忌,作为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在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中都有广泛的研究,在国际学术界统称为“塔布”(tatoo),“塔布”原是南太平洋波利尼西亚汤加岛人的土语,其基本含义是表示“神圣的”和“不可接触”的意义,另外也表明人们不愿提及或不愿做的某些事情。在中国,与“塔布”相对应的词便是“禁忌”。“禁忌”一词,早在汉代就见著于史籍了。《汉书艺术志》载:“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中国禁忌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尊敬的神物不许随便使用,因为这种神物具有“神圣”和“圣洁”的性质,随便使用是一种亵渎行为,违犯这种禁忌会招致不幸,遵循这禁忌会带来幸福;二是对受鄙视的贱物,不洁、危险之物,不许随便接触,违反这种禁忌同样会招致不幸。
在中国自古至今,禁忌的人有两类:神圣者和不洁者,而尸体就是人们普遍禁忌的对象之一,多被视为不洁之物,傣族人就十分忌讳将非正常死亡的人、烧死的人、溺死的人抬回村寨 (1) ,以免沾染晦气。中国人有着强烈的“慎终”意识,每个人都明白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生活中人们都极力绕而行之。那么帮助丧家处理尸体就落到了一些人的肩上,这些人在民间称之为仵作或仵工。
民间中的仵工帮助处理市井肆里的丧葬事宜,是民间不可或缺的一个行当。有些仵工则在官府供职,成了府衙内的差役,称之为“仵作行人”,或“仵作”,或“行人”,这些对“官制仵作”的称谓在宋代的《洗冤集录》及其前其后众多的法医、侦查、审判的著作中都有记录。
中国幅员辽阔,由于地区的差异性,人们对民间的仵工在叫法上有较大差异。较多的是称之为“仵工”,或“仵作子”,或“仵作佬”,或“捉鬼人”,等等。由于“官制仵作”的验尸、查伤,“民间仵作”的处理丧葬事宜,都与尸体密切相关,人们对尸体敬畏、恐惧、恶心的认知顺其自然地转移到了仵作的身上。在仵作身上,我们能感受到更多的禁忌。
2. 仵作与禁忌
民间中的仵工帮助处理市井肆里的丧葬事宜,由于禁忌的缘故,人们对仵工的态度可以说是“鄙而远之”。客家人习俗中作为“五子”之一的仵作子和戴孝服的人所受的待遇是相同的:逢年过节忌进他人屋内,以避免给主人带去暴戾和不祥。
在粤、潮汕等地人们对从事“仵工”这一行当的人心存避讳、嫌弃之心,见面都躲着走。在北方如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同样存在这种帮忙抬运和埋葬逝者称作“仵工”的人,人们多有对“仵工”躲之不及的看法。很多农村人对干“仵工”这一行的,有的心存避讳,见了他们就绕道走。
少数人认为他们身上煞气重,可以驱鬼辟邪。于是,潮粤之地有些家长为了管制一些顽皮难以调教的孩子,或是希望一些经常得病身体虚弱的孩子身体健康,让孩子拜仵工为干爹,目的是利用仵工身上的暴戾之气、煞气以抗衡和镇住鬼神给孩子带来的“邪气”,或利用煞气驱赶病孩身上的病魔。“认干儿子的事,在仵工中间习以为常,一老仵工曾有40多个干儿子。在南方、北方的很多地区,更能说明问题的事实是,大人们为了管教调皮的孩子,或让孩子能入睡,便说:“……再不听话,仵作子就来了。”可见,仵工由于其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殊性,总是让人联想到恐怖、灾难、病魔、恶心等不祥之词。
民间对于仵工的认识成分中,暴戾、邪气占据主要地位,对待仵作如同敬畏恶鬼,敬而远之、畏而远至,表面敬畏,实则鄙视、轻慢。再加上一些地区部分从事“白事”的仵工,利用人们在处理丧事时爱面子、耍排场、办死人的事给活人看、丧礼日趋奢靡的特殊心理,在帮丧家办理丧事之时要挟、勒索,抬高价钱。一旦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找茬滋事,人们对“仵工”更是厌之、躲之。
在现代,因社会分工详细,法医已完全取代了府衙内的仵作,当然取代并不是说官衙仵作就是现代法医的前身,无论是法律职能、检验方法,还是社会地位,封建社会官衙中的仵作都不能与西学东渐而产生的近现代法医相提并论。但民间仵工这一职业在某些地区依然存在,依然在从事他们的老本行。中国大部分地区在推行火化前都盛行“土葬”,民间有“入土为安”之说。而在繁琐的丧葬礼节中,仵工不可或缺。在大殓中有专习此业的仵工善理尸体事宜。死者眼不闭,仵工手按闭合;给死者穿衣,仵工有术;死者抬进棺材,件工要将尸体摆正,扯一条红绳在棺中,线头挂一竹枝,对着死者的鼻端,谓之“钓金鱼”。死者若是女人,丈夫在世,丈夫要给死者簪一朵花,谓之“死在夫前一枝花”,同时用一把木梳在尸体前扭断,短的投入棺,长的留给在生者,谓之“分梳”。死者若是男人,妻室在世,还要把死者的裤子放在棺里,随后叫儿子亲手拿回,谓之“扯富”,其子还要将斧送出门外,谓之“送苦”。麻绳一系,棉袄一披,背上尸体就上路,这些程式仵工们早已烂熟于心,驾轻就熟。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新的丧葬理念也为仵工所吸收,他们加以利用,使得丧家更加满意他们的服务而收取更多钱财。
由于禁忌的原因,人们对于死亡、尸体这一类事情总是敬而远之,丧家需要有人帮替处理殡葬等事,在内心鄙视的同时,丧家心存“临时”的感谢,促成了仵工的繁盛。
广州很多地区,存在着专门替人土葬、从中牟取暴利的“仵工佬”,估计有上百人。地下仵工是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存在。仵工属自发的,平时种田,有丧事时赚点外快。提倡火葬后,地下仵工的生意就逐渐减少。全部实行火化,仵工自然就成为非法。地下仵工之所以屡禁不止,这与一些农村地区经济发达了,但思想观念未转变有直接关系,这给地下仵工提供了肥沃的生存土壤。
地下仵作佬自发形成了一个地下殡葬服务队伍,并配有专门面包车或农用车来运送尸体。他们采取跨区域偷运尸体的方式来更多地牟利,与政府的正规殡葬服务形成对抗,每年非法收入4000余万。这也使得人们对仵工的认知更加恶劣。
本来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也不能违背。但在对待丧礼的态度上、认识上尽显国人对生与死的哲学思想。轻生重死,生前勤俭持家,不敢浪费一厘一毫,死后却大操大办,极尽奢华排场,扛具、吹手和扎纸人自然不可或缺,仵工也是礼尚有加,好吃好喝,更有甚者,仵工串通好了,强行索贿。他们都按照各自所在区域,划分疆界,遇到哪家有丧事,不论贫富,富贵人家倒还好说,贫苦人家,一旦家中有了丧事,活人就难以维生,丧礼更无从应付。
由于当地政府的强力介入,仵工强行办丧礼的事情少了,但谁家有个“白事”,依然少不了这些仵作们。尤其是在农村,当然城市里也依然可以感受到仵作的存在。某些地区丧礼愈演愈烈的奢靡之风,也是仵作这一“职业”长盛不衰的原因。
丧礼陋俗从明朝到清初愈演愈烈,一些清正、开明的官员制定规章,整顿这一陋俗,遇到仵工恣意勒索的行为,允许老百姓到衙门告状,并从严惩治。
仵工们由于这种行业的垄断,加之国人对死者的尊重,民间素有购买丧葬用品不得讲价的习俗,使得借丧葬之名,行索贿之事有了可能。可见这时的仵工与官衙中的仵作完全是两条道上跑的车。
因招募而入官府中的仵作,他们既验未死之伤又验暴死之躯,主要还是验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验致死因由。一般的斗殴,检验方法比较简单。验尸便复杂得多,仵作要在没有解剖尸体的情况下,把详细的检验结果报告给有司,作断案的参考。因而,仵作要懂得许多专业知识,精通人体体表及药理,知道何处经络受伤便危及哪处脏腑,中何种毒便出现什么症状,判断越准确,对破案越有帮助。所以,仵作几乎都靠名师传授。认真负责的仵作,检验尸体极其详细,从毛发到指甲,绝不放过任何细节,一具尸体总要翻来覆去地勘查,寻找可疑之处。那些已腐烂的尸体,高明的仵作也有办法验证,甚至根据枯骨的颜色来判断当初中的是何种毒。当然也有仵作败类,他们阿谀奉承、欺上瞒下、唯命是从、鱼肉乡里,与其他衙役一起欺上瞒下,收受当事人贿赂,假唱虚报,瞒天过海,将一些暴力致死的尸体说成是正常死亡,要“开验钱”、“洗手钱”等。这已经严重背离了仵作的职业初衷。
3. 结语
禁忌类属于惯习一类中的较为低级的社会控制形态 (2) 。中国民族众多,习俗也丰富多彩,禁忌千差万别,但对“人命关天”、“万事死为大”的死亡一事,国人看得非常重。那些与尸体接触最为频繁的官衙里的仵作、民间的仵工时时处在人们关注的焦点,当事人的期盼,为他们的表面蒙上了一层“炫目的光环”,而人们因对死及尸体的真实恐惧和禁忌又对他们“敬而远之”,众人内心的“鄙视”使得他们生活在冰火两重天中,社会地位的低下也只有自己才能感知。也许有那么一天,人们对待死亡已没有了禁忌,仵工退出历史舞台也就成了现实。似乎社会的进步才是他们逐步得到内心解脱的真正法宝。
参考文献
[1]郭建.帝国的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M].北京:学林出版社, 1999.
[2]郭建.绍兴师爷[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
[3]张益鸪.法医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3.
3.“法医”考古 篇三
随着老山汉墓“重见天日”,一個个历史谜团随之而来。墓棺开启之后空无一物,而在前墓室却发现了一具尸骨,它是不是墓主人呢(图1)?
⑴棺椁外凌乱的尸骨证明盗墓者的光临
经鉴定这是一具女性尸骨,年龄30岁左右。但关于尸骨的种族、身份却出现了争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潘其风教授判定女尸是中原汉族人。而另一个单位在对尸骨进行了颅骨面貌复原后,却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是一位来自西域美女的古尸。
朱泓(吉林大学考古DNA实验室教授):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和我们吉林大学边境考古研究中心联系,委托我们和他们合作,共同对老山汉墓的人骨进一步研究(图2)。
⑵朱泓将为我们解开古尸之谜
朱泓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他多年来致力于体质人类学和古人种学、古病理学的教学和研究。1998年在他的倡导下,建立了我国考古学界第一个从事古DNA研究的专业实验室-吉林大学考古DNA实验室。
朱泓:21世纪世界考古学,有几个前沿领域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领域。其中一个就是“分子考古学”,是用分子生物学的方法来研究考古学的问题,主要就是提取DNA。
古DNA就是从考古发掘出的古代人类和动物遗骸,以及古生物化石中提取的古代生物分子。人们把古代DNA数据与现代基因库中的数据资料相比对,可以探讨人类的演化与迁移等重大问题(图3)。
⑶DNA是打开古尸之谜的一把钥匙
发掘清理墓室填土时,发现了大量木头垒起的木墙。考古工作者非常惊喜,因为这种墓室结构就是历史记载的西汉时期,皇室成员才可享用的,被称为“黄肠题凑”的厚葬形式。墓主的皇族身份确定了(图4)。
⑷墓葬的形制证明墓主人的身份
继续挖掘时,古墓越往下越小。而且墓葬的上面比较精细,下面却越来越粗糙,这奇怪的现象似乎也预示着墓主人身份的变化。当把墓棺徐徐打开时,大家倒吸了一口凉气,棺内居然空无一物。
朱泓:通过发掘发现,这个墓很有可能在古代就被盗了。
在墓葬前室西南侧,考古工作者意外发现了一具尸骨,头向东南方向,身体呈俯卧状,一只手臂放在背后,有明显的被拖拽的痕迹,有人猜测是盗墓者的尸体。
朱泓:因为盗墓贼之间为了争夺财富,互相残杀。有的人先上来,一旦把东西拿到手,他就把盗洞封死了,少一个跟他分赃的,这种情况也是可能的。
但是接下来的考证,却让所有人吃惊。专家们发现,在尸骨右侧的肋骨部位有株珍珠花,玉带钩小巧玲珑。而漆案下已经压碎的漆器残片有些也是首饰盒上的饰物。综合显示,这具尸骨应该是一位女性,而且很可能是一位西汉王妃(图5)。
⑸残落的随葬品碎片是墓主人的名片
2002年10月23日,这具尸骨被运送到了朱泓的考古DNA实验室。
这项工作交给朱泓来做,并非偶然。小学时的朱泓就对医学、生物学等很感兴趣。中学毕业后,曾在吉林卫生学校当了四年的解剖学教师,直到1978年考上大学。
朱泓:小的时候,我就对周口店的北京猿人非常感兴趣。我想我们现在所有的人都是从猿变来的,那么从猿到人的中间环节究竟是什么样?为什么从猿能够发展成人?对这些问题我非常感兴趣。
由于当时学校缺少能够讲授骨骼鉴定等相关专业的老师,而朱泓在高考前曾当过卫校老师的经历,使他同时具有了老师和学生的双重身份。
吉林大学考古专业二年级的学生朱泓,在学习专业课的同时,还给大三、大四的师哥师姐讲体质人类学的课程。朱泓毕业后留校,成为吉林大学考古专业的老师。
尸骨运到实验室后,朱泓和工作人员就着手进行古DNA检测和颅骨三维图象复原,但刚开始就遇到了问题。
朱泓:北京市文物研究所把老山汉墓的所有人骨,送到吉林大学以后,我们就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很快就发现问题了,送到我们手里的这个头骨是一个破碎的头骨。
尸骨历经近2000年的腐蚀和盗墓时的损毁,出土后,对颅骨雕塑复原时,又有一些损坏。所以当老山汉墓女主人的颅骨交到朱泓手里时,已经面目全非。
朱泓把那些粘接部分去掉,把颅骨小心地拆开,编号,然后重新粘接。无数次的对比重组,研究人员整整一个月都沉浸在这幅“拼图”里(图6)。
⑹摆弄尸骨是人类考古学的基本功课
这位“西汉王妃”真的是一位高鼻梁、深眼窝的西域美女吗?这一切还要耐心等待三维颅骨复原图象,才能找到答案。
朱泓:我们根据他的人种成份分析,根据他的身份,根据他的年龄和性别来做判断。这个方法是由前苏联的一位科学院院士格拉西莫夫教授发明的,这种方法已经应用到法医学的领域(图7)。
⑺现代的与古老的“合作”
颅骨复原的同时,古DNA检测的实验也紧张地展开了。但是老山汉墓人骨样本中DNA降解严重,含量很少。所以提取DNA的工作很不顺利,但是朱泓当时却很有信心。
朱泓:因为DNA检测技术已经很成熟,在法律上呈堂证供都被承认。所以我们首先选取了几段四肢的长骨。
但是这些尸骨在挖掘初期,是在去除表面淤土后发现的。尸骨肢体不全,缺少右腿小腿骨,左腿的小腿上也少了一节腓骨。而墓主人的所有谜底,都集中在了这些尸骨上。
研究人员进行了多次DNA提取试验,都没有成功。随后决定选取该墓主人的一颗前臼齿来进行研究。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牙齿中的DNA保存得比较好,而且受到外界的污染也最小。所以研究人员对牙齿提取都寄予了很大希望,可是,结果让朱泓大失所望!
提取实验做了将近一个月,一无所获。在大家想要放弃的时候,一位研究人员意外地提取出了一个清晰完整的DNA序列,但检测后却发现这个序列并不是尸骨的。
朱泓:检测过程中稍不注意,检测人员的头皮屑落在这个样本上,就把他的DNA就带到这里面去了。或者有人在检测样本前打了一个喷嚏,喷嚏中的脱落细胞也能粘在样本中,再提取出来可能就是现代人的DNA了。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有人说运来的尸骨堆中还有一块“干泥巴”没用过。那么,这块从颅腔里掉下来的“干泥巴”究竟是什么?它又能为老山汉墓女主人身份的鉴定起到什么作用呢?
2000年8月,在老山汉墓发掘现场,工作人员搬运尸骨的时候,从尸骸的颅腔里掉下来一块“干泥巴”。当时大家也不知道这块“干泥巴”是什么,但本着“一块也不丢”的原则,收集回来了(图8)。
⑻“干泥巴”似的脑组织仍记忆着主人的秘密
朱泓:我给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的所长打了电话,说体质人类学的研究结果已经出来了,没有问题。但是古DNA的检测没有结果,我们把肢骨,牙齿都做完了,十分遗憾,提取不出来。
在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的要求下,朱泓决定从这块干泥巴似的脑组织入手。但国内没有做过古人类脑组织的DNA研究,没有任何相关经验可供参考和借鉴。只有西方科学家从埃及木乃伊的脑组织中提取出过DNA,成功的几率非常低。
朱泓:那时我国没有一个实验室做过古代人脑的DNA检测,没有任何经验。所以,我们按照理论实验科学的方法,首先尽量排除污染。因为脑组织是很容易污染的。不像牙齿,如果牙齿污染了,我们放在稀盐酸中一泡就能够提取出了,而脑组织不能泡在那里面。
研究人员发现,这个脑组织外围污染严重,无法进行DNA提取。工作人员把脑组织的外层去掉,取第二层作为标本。当这块脑组织切割到只有黄豆大小的一块时,终于从这个“黄豆”的中心提取出了DNA样本。老山汉墓主人的DNA数据终于被解读了,DNA检测结果,和颅像三维复原的结果正相吻合。
西汉王妃的形象缓缓地出现在大屏幕上,这个2000年前的诸侯王妃相貌端庄,面部扁平略呈长方,鼻梁较高但鼻根低平,颧骨比较突出,下颌较宽。她和中国北方汉族属同一类型(图9)。
⑼看着这古代女子的复原像并不感到陌生
4.法医鉴定) 篇四
××司鉴中心〔20××〕毒检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江×检材作毒物分析
送检材料:1(开棺取出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若干;(附于布片上的)呕吐物若干;敝狡1张。
检验日期:20××年××月××日
检验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检验过程
(1)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毒物化学检验:
分别取适量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经有机溶剂提取、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均未出现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另取适量胃组织和胃内容物进行雷因希氏反应分析,结果呈阴性。
(2)纸片毒物化学检验:
取适量纸片,经有机容剂提取、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出现阿斯匹林、2?D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未出现其它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二、检验结果 贝铀图熘狡?中检出阿斯匹林、2?D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贝铀图斓闹狡?、胃组织、胃内容物和胃呕吐物中均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杀虫剂以及砷化物等有毒成分。
检验报告人: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
5.上海法医鉴定中心 篇五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创建于2002年,上海法医鉴定中心。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是国内首家由国家司法研究所设立的运用现代高新生物技术进行法医物证鉴定的机构。本机构是经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核准而设立的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本机构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结果为公、检、法、司,以及各界所认同和采纳。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本所承诺为客户保密,鉴定准确可靠。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可以获得报告, 特殊样品需延长3~5天。最快的可以2~3个工作日内获得鉴定报告。我们还实行上门收集血样等标本的服务。
本鉴定所严格按已批标准收费,所有客户样品均采用密码制,客户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整个操作过程,包括受理、洽谈、实验过程及最后的鉴定书告之等都严格保密。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能提供DNA全程检验的实验室之一,DNA全程检验内容包括:聚合酶链式反应(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线粒体DNA测序(mitochondrial DNA sequencing),以及Y染色体DNA检验(Y-chromosome DNA testing)。因此,我们有能力为国内的客户提供最好的技术和更完善的可供选择的检验项目。
本鉴定所鉴定技术及设备完全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所做的亲子鉴定和个人识别鉴定可靠,并具备法律效力。我们采用美国ABI公司生产的pRISM 377及pRISM 3700遗传检测仪和美国ABI公司生产的profiler和Cofiler四色荧光标记试剂盒进行20个基因位点多态性鉴定,双亲认定率达99.999%,非父排除率达99.9999%, 个体识别率达99.9999%。
我所聘用了一支在法医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等方面具有高技术、经验丰富、具有相关认证的鉴定人员,鉴定材料《上海法医鉴定中心》。
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地址: 徐汇区医学院路 138 号或东安路 130 号法医楼 206 室(上海医学院内)电话: 54237401 64044561(传真)邮政编码: 200032 鉴定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16:30 邯郸鉴定点地址: 上海市中山北二路 2199 号建工医院内 邮政编码: 200083 鉴定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5:30 电话: 021-65362956
6.法医学复习 篇六
法医学与法医鉴定人 一.什么叫法医学?
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学科。
二.法医学的历史和制度 1.我国
● 宋慈 《洗冤集录》(1247)● 医学院校设立法医学专业
● 从事鉴定的法医主要分布在公检法和高校 2.欧美
●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法医学课程
● 欧美有验尸官(coroner)和 医学鉴定人(medical
examiner)制度。三.研究方法
1.医学:
A.尸体解剖
B.临床医学检查
C.动物实验 2.生物:
例如分子生物学技术
3.化学:
例如毒物的化学分析 4.物理:
例如电镜技术 四.研究对象 1.尸体
● 刑事诉讼法七十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2.活体
主要是轻重伤的鉴定
3.物证
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 4.文证
笔迹、信件等 5.现场勘验 五.法医学鉴定人
对被鉴定的事物有专门知识,受司
法机关指派和聘请,就鉴定对象进行检
验研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
结论人。
六.鉴定程序 1.受理
2.检验
3.鉴定
4.出庭作证
七.法医学分支学科 1.病理学
2.毒理学 3.毒物分析
4.物证
5.牙科学
6.人类学
7.临床法医学
8.精神病学
第二章
死亡和尸体现象 一.死亡
● 传统概念:心脏和呼吸完全停止。● 死亡过程: 1)瀕死期
数秒到数小时
机能活动发生障碍和抑制
2)临床死亡
518度)环境中,死后
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下降1度左右。●
根据尸冷可以估计死亡时间
2)尸斑
●
重力作用下血液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紫
红色斑 ●
分三期:(1)坠积期
235度
(2)湿度:最适湿度为70%以上
(3)空气:速率 8(土)∶2(水)∶1(空气)
(4)年龄:幼儿 > 成人 > 新生儿、老人
(5)死因 2)霉变 ● 在潮湿而通风不好的环境或浸泡在水中,尸体的表
面由于霉菌的生长繁殖而覆盖一层白色斑点状霉斑
或细毛。
3)白骨化 ● 3950度,114小时可孵化成蛆,后者在春秋天每日增长0.1cm。经12日成蛹,两周成蝇。婴儿64周,蝇及蛆就能吃尽软组
织而仅剩骨骼。
4.死亡时间推测
● 各种指标综合判断 第三章
机械性损伤 一.形成机械性损伤的条件 1)暴力强度
● f = ma
v = 2gh 2)解剖组织学的特点 ● 人体基本上是一圆柱体 3)人体所处的位置和状态
● 冲撞的时间和致伤物与人体的接触面 4)致伤物的性质和形状 ●皮肤图层
-----------表皮-----------××××××××××××××
真皮 ××××××××××××××
----------------------肌肉 二.钝器伤的基本形态特征 1)
表皮剥脱
机械性暴力引起皮肤表层或表皮层与部分真皮的缺损。●
判断作用力的方向
2)
挫伤
钝器打击或挤压人体,或人体碰撞在坚硬静止的物体上,由于暴力的挤压、牵拉和撕裂作用,使受力的组织受损,皮内和皮下组织中的血管破裂,血液浸入组织间隙,形成皮内和皮下出血。● 损伤物的形态 ● 与尸斑的区别 ●创
3)挫裂创
钝器打击人体,或人体碰撞于地面物体等,作用力超过皮肤的极限,所造成的皮肤、皮下组织、血管和神经甚至肌肉撕裂和断裂而形成的创。
4)
脱位(脱臼)
构成关节的骨端,脱出正常位置。
5)骨损伤
线形骨折和凹陷性骨折
6)脑损伤 挫伤和出血 7)内脏破裂 8)肢体断碎 三.各种钝器伤
1.徒手伤
● 董某,男,22岁,工人。与人争吵,胸腹部被打了几拳,当时感不适。第二天有腹疼、呕吐和腹泻。第五天死亡。尸检发现
1)肝硬化。2)脾肿大、破裂。
结论:1)董某患有肝硬化,继发脾肿大,因发生延迟性脾破裂出血而引起出血性休克而死亡。2)董某在死前5天与人斗殴被拳击是促发脾破裂出血的原因 2.棍棒伤
●中空性皮下出血 ●舟状形骨折
3.砖石伤
发生的挫裂创可是不规则状
4.斧背、锤面伤
皮下出血的形态可反映凶器的打击面的形态
5.咬伤
咬痕形态的鉴定
6.高坠 ●多处损伤 ●外轻内重
●区分坠落前后伤。坠落的角度。四.锐器伤
1.锐器伤的特点
1)穿过皮肤,损伤体内的内部结构
2)出血严重
3)创口哆开
4)多数锐器伤创角尖锐,创缘和创壁平滑
5)创口形态除与凶器的形态有关外,取决于皮肤的弹性纤维束的走向和排列 2.各种锐器伤
1)切创
● 各种具有锋利刃边的切器压迫皮肤并沿刃锋长轴
方向移动,切开皮肤及其下的组织。
● 颈部;延长线;创口长
● 试切创和抵抗伤
2)砍创
● 挥动具有一定重量的钝器,以刃面砍击人体所形成● 头面部;骨折 3)刺创
● 末端尖锐的器械沿着其纵轴方向刺入人体所形
成的管状损伤
● 单双刃
● 创口深
● 自杀的部位多见心脏和腹部
4)剪创
● 刺剪(二创)、夹剪(夹角)、剪断(有两个
创面)
●挫裂创与切创、砍创的区别
3.损伤的死因 1)休克 2)大出血 3)震荡
4)脂肪和空气栓塞 5)窒息
6)继发性的损伤 五.高低温损伤 1.高温
● 烧伤:火焰、高温固体、强辐射热 ● 烫伤:高温液体(水、汤、油)● 皮肤的损伤:
1度:红斑,浅层
2度:痂皮,坏死
3度:水疱,坏死分离
4度:炭化,皮下、肌肉 ●
烧死的征象:
1)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
2)尸体呈拳击姿态
3)一氧化碳中毒 2.冻死 挫裂创 切创、砍创常呈线形,纺锤形,与皮肤关系密切光滑。不一定伴有擦伤或挫伤,出血较多平滑,两创壁之间无组织间桥多数尖锐较深较光滑形状创缘创壁创角创腔创底不规则,常呈星芒状,波浪状或丫形粗糙,呈锯齿状,或细波浪状。常伴有擦伤,挫伤,一般出血较少凹凸不平,两创壁之间常有组织间桥多为钝圆,常有撕裂较浅凹凸不平● 影响因素:1)个体因素
2)潮湿
3)风速 ● 死亡征象:
1)皮肤苍白,尸斑鲜红或淡红
2)苦笑面容
3)食道粘膜糜烂或坏死脱落
4)反常弃装现象 3.饿死:
7.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篇七
1 法医鉴定现象
主要表现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 这些机构堂而皇之地过渡为司法鉴定机构, 更有许多机构是为迎合这一决定而紧急设立的。当时情况下,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鉴定机构准入环节上尽了很大努力, 但由于设置的准入门槛过低, 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 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比如法医鉴定类, 现在每个县基本上都有鉴定机构, 在市级更是多达数家。医院腾出两门房子, 买两张桌子, 即成立了鉴定所, 甚至许多医院是由医务科兼作鉴定所的。临床医生听几次讲座便摇身一变而成为主检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等, 实际上, 医学和法医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不正规的鉴定所使得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 并愈演愈烈。同时, 如果当事人觉得鉴定对自己不利, 就会申请重新鉴定, 这样反反复复使得办案效率低下。例如被告人年某兄弟2人因故与雒某发生争吵、厮扯, 年某兄弟即对雒某拳打脚踢, 致成伤情。此案先由侦查机关法医出具初次鉴定结论评定为轻伤, 至审判环节, 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 审判机关委托两所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分别评定为轻伤和轻微伤, 最终审判机关又采信了初次鉴定结论下判。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 被害人认为初次鉴定对部分伤情漏检, 伤情应当更重, 被告人则认为系轻微伤应判其无罪, 四处上访。
2 当前法医鉴定主要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几处鉴定结论不一致或者诉讼当事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有失客观公正是“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 无休止鉴定案件的发生, 大多数或者因为对鉴定方法的先进性、有效性产生怀疑, 或者觉得鉴定资料条件不好, 或者是鉴定过程中有人为因素干扰, 或者是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从根本上说, 是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如果对每一类、每一种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制定了统一的规范标准, 如果鉴定人共同遵循, 有利于排除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 就有利于确保鉴定质量, 有利于评断鉴定结论的是非, 有利于消除鉴定分歧。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 (试行) 》, 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 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得缓解, 但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 相应对策和建议
3.1 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
由于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占有的重要作用, 所以将分散在公检法系统的鉴定人员和设备与原单位分离出来, 并且合并组建成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就很有必要。同时, 根据学科不同, 将法医鉴定再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就可以避免自检自监、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发生, 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性。同时还可充分整合人才资源和设备潜力, 避免相互推卸责任, 提高工作效率, 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3.2 严格鉴定人准入门槛
司法鉴定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 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 鉴定人又被称为专家证人, 所谓“专家”, 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是指“通过接受教育或个人经验而获得专门领域内知识的人。”所以, 笔者建议实行“资格型”鉴定人制度, 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 对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实行统一管理。在严格鉴定人准入的门槛的同时, 实行错鉴追究制度要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正确的结论只可能有一个, 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 只能说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偏差与纰漏。对鉴定人的错鉴行为不妨借鉴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建立错鉴追究制。办错案要赔偿, 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鉴定错误也应当赔偿, 追究鉴定人的责任。案件当事人因错鉴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鉴定机构要求赔偿, 鉴定机构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只有这样, 才能增加鉴定人员的责任感, 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科学性, 准确性, 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目的。
3.3 提高鉴定水平, 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需要较高的司法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 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过关、技术水平不过硬, 始终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要尽快完善对司法鉴定工作者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 同时, 司法鉴定工作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 作为一名合格的鉴定工作者, 必须具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 不断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 走在学术前沿的同时, 更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除此之外, 鉴定者还要熟悉相关而当法律法规, 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要比一般的医学者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医鉴定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其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鉴定一旦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工作中必须“公平、公正、客观、求实”, 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 从案件的整体性出发, 有的放矢, 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失误。
3.4 统一技术规范, 规范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方法技术多样, 建立统一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势在必行, 应该明确每种鉴定方法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明确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应当在法医鉴定行业内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 统一鉴定的检查方法和鉴定时间的选择, 对鉴定材料的可采性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同时要完善现有法律, 实行“两鉴终鉴制”的鉴定制度, 建立初级鉴定机构和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方面严格规范, 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会避免当事人不停的申请鉴定, 造成鉴定技术的浪费和结果的多重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 纠正与改变当前法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 不但有利于促进法医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与权威, 更可以促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服务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梁美丽, 温利军.法医鉴定中信息技术的应用[J].数字化用户, 2013, (29) :102-102.
8.“神秘”法医 篇八
法医制度的建设,与中国很多制度设计一样,都是在“文革”以后,大干快上,并走向市场。如今,社会化鉴定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乱象,更是愈演愈烈。
多方采访后,我们看到社会化鉴定机构提供尸检报告中,法医们用“符合因……而死亡”的表述来含糊其辞;看到法医在重大案件中为了规避风险,选择等待预审结果再出报告;看到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而那些遭遇干扰的司法鉴定,在现有的体制下,却很难对其驳回。最后,关于真相的争论往往变成了两个技术人员因为技术水平的问题,而产生的观点相左。
体制的混乱,谨慎小心的报告,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惯性,让司法鉴定,这个被司法界称为“证据之王”的工作,演变为“争议之王”。
一直被给予厚望的司法鉴定改革已经启动8年,在法医界却未被认可。一种意见认为,改革并不彻底,不仅没有解决公安系统“自侦自鉴”的弊病,反而因为法院系统内的法医被剥离、检察系统的法医被弱化,而使问题更加突出。
9.法医鉴定依据 (范文) 篇九
目的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鉴定材料《法医鉴定依据》。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费公开
10.法医鉴定的轻伤 篇十
法医鉴定的轻伤,通常是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对被伤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进行法医鉴定,所得出的受伤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并由此而认定案件是否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轻微伤不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轻伤、重伤就有可能涉嫌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
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是针对遭受伤害的当事人(可以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民事案件中的受侵害人)所造遭受的伤害,在经过医疗治疗并终结治疗后,而存在的因伤害所造成的伤残等级。有些轻伤,经过较为及时地、较好的治疗,也许不会造成伤残,也就不会构成伤残等级的问题。
所以轻伤,不是要与伤残等级进行换算的。伤残等级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实际存在的伤残,根据有关的伤残鉴定标准作出的。
轻伤与伤残等级之间,没有换算关系。
如果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必须针对原有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可以成立的异议理由,例如,程序方面的异议,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资质异议,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异议,鉴定所用的医学诊断资料的异议,等等。这些异议意见都很专业,建议您找专业律师咨询。
根据您的问题补充,答复如下:
既然是被打成轻伤,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的申请(不是“申诉”)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主审法官 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面的),由法庭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构成伤残等级,则犯罪嫌疑人(也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费用、以及受害人所抚养的人的抚养费,等等。
如果不申请伤残鉴定(或者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则仅限于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损失、陪护护理费用等,因伤致残一类的赔偿,就没有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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