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4-09-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共7篇)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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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 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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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

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萤石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对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导致我省萤石资源储存量快速下降。同时我省以萤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氟化工行业多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企业,污染风险高,产品附加值低。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开展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底,全省萤石采选业逐步从主体多、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为主转变,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生产运营安全事故得到有效规避,环境污染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

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凡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于2011年1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立即停产,并限期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全省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的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摸底。

(二)实行萤石采选总量控制

1.暂停受理新设萤石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加强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

2.对萤石开采和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矿山开采企业;省经贸委负责将有关生产约束性指标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对开采、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的总量指标的市、县(区),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贸委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

(三)严格萤石矿区生产环境安全管理

1.选矿破碎车间等产生的粉尘要进行密闭集中收集处理,防止粉尘污染大气;选矿废水必须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一重山)、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得建设萤石开采加工企业。

3.尾矿库(坝)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并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障环境安全。各地要按照国家《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全面摸排尾矿库环境风险状况,加大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力度。对达不到防护距离和有关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其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四)加快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1.严格我省萤石采选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把好萤石采选业源头关。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准入标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1)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必须大于100吨(含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日处理能力小于100吨的,应于2011年3月底前关闭。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套相应的选厂。

(2)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同时要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企业必须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要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3)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4)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2.加快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1)严格限制单机规模小和生产工艺落后的无水氢氟酸生产线或生产企业。不再审批采用单套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和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项目。现有采用单套能力小于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或项目,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合提升,逾期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责令予以关闭。

(2)严格控制氢氟酸和氟盐等氟化工初级产品产能总量。停止审批新的生产氢氟酸、氟化钠(铵)、氟化氢钠(铵)、含氟农药的企业或项目。

(3)鼓励发展氟氯烃、含氟材料(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含氟精细化学品等后续产品加工项目。

3.合理规划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布局。各设区市政府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精神,组织制定当地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的限制要求,依据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氟化工产业布局,切实降低生产、运输方面的环境风险。利用氢氟酸、氟盐等材料进行后续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尽量靠近原料供应地,尽可能减少氢氟酸等危险物质的运输频率、运输量和运输距离,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同时,要依法开展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五)加强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1.建立双回路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及自动投切装置。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完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及自动投切装置建设,切实避免因断电引起的泄漏事故;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2.改造氢氟酸、氟盐生产线反应炉导气系统。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将炉头投料管与出气仓改造为两条管线进出,防止因导气管堵塞造成氟化氢泄漏,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3.开展自动化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所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认真进行涉及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改造,安装自动报警、自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系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六)严格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

1.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得到落实。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和医院等敏感目标。对于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或居民搬迁不落实的氟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各设区市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各氟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改进措施。

3.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所有氢氟酸生产企业必须对渣库实行密闭;在产生废气的车间以及废气排放口安装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氟化氢(HF)、氯化氢(HCl)、非甲烷总烃类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必须经过三级碱洗、三级水洗,达标排放。必须配备具有碱吸收装置的应急气柜,有效防范断电后废气扩散事故的发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所有氟化工企业要完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碱中和与氯化钙(CaCl2)等过饱和沉淀,排放废水中的氟离子浓度必须小于10mg/L。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3)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场所,设置防流失、防逸散、防渗漏设施和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保障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进行规范处理前得到妥善保存。要对所产生的工业废物,如氟石膏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如废硫酸、废机油等,要依法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4.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1)现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装包括监测氟离子等特征因子的废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建的氟化工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必须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建成,同时投入运行。

(2)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如实记录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治理设施的运行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有的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1年12月底前通过由省环保厅组织的评估、验收。新、改、扩建的企业须达到以下清洁生产标准要求。

(1)氢氟酸反应炉须采用内返渣等提高氟化钙(CaF2)转化率、供热气废气余热回收等清洁生产方案。

(2)氟化氢生产过程中,氟化氢尾气采用多级回收氟化氢(HF)、四氟化硅(SiF4),含氟废水回用于氟石膏处置工艺减少废水排放,氟石膏无害化预处理等清洁生产方案。

(3)氟化氢生产供电系统安装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及储罐区安装氟化氢(HF)等气体实时监控及报警器系统。

(4)四氟乙烯(TFE)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新型低毒高分离效率的溶剂替代1,1,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回收工艺废气中的四氟乙烯单体,减少废气产生并降低环境风险。

(七)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

1.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制定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物资。应急预案需经县级环保、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设区市环保、安监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与应急救援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2.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巡查制度,加强生产容器、管道、阀门等易腐蚀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因氟化氢等化学品泄漏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八)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1.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所有氟化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在发货环节,要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车辆警示标志、安全告示标志、包装容器状况等进行认真查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严防超载混装。要加强氟化工产品包装容器的管理,选用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工业无水氟化氢》(GB7746-1997)和《聚乙烯吹塑桶》(GB13508-1992)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包装容器使用,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源头关。

2.加强氟化工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从事氟化工产品运输的企业对运输车辆要安装GPS车载终端,建立监控平台,并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提示驾驶人安全驾驶,严防驶入禁行区域或发生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3.有关县级地方政府要协调经贸部门、医疗卫生、公安交管、救援组织、环保部门等有关机构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整合有关信息、技术、队伍及装备,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济政策

鼓励现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资力度,积极往高、精、深方向发展,对开发下游深加工产品的氟化工行业企业和项目,要在产业政策、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厅、物价局等部门要制定出台有关资金补助、用地、电价等优惠措施,支持发展氟化工行业后续产品加工企业。

(二)加强跟踪督促

经贸、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要对各地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工作进展,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经贸委、环保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专项督察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地方深入开展整治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察

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四)落实责任

1.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市、县(区)政府是当地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

2.部门分工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推动整治工作。

经贸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制定、结构调整;负责对萤石生产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对萤石采选经营企业执行萤石准入标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配合环保部门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对萤石矿采选、氟化工企业生产、产品运输发货环节及尾矿库(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监督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规范处理处置措施;负责监督落实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和数据运用;负责推进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落实萤石采矿企业规划和调整;负责对萤石矿开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萤石采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萤石开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企业主体责任。所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自觉规范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行为,提升生产经营层次和污染防治水平。对违法排污的企业,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萤石采选企业和氟化工企业,一经核实,坚决关闭。

(五)严格问责

省经贸委会同省监察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每年对有关设区市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对相关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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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二

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户口人员可以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围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目标,全力推行全域城市化战略,大力开展城市建设与开发,不断加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与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改善软硬两个城市环境建设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在全面整合行政资源、细化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理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实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重、部门管理责任衔接落实与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协调有力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建管并举、强化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原则;部门配合、协调有序的原则;快速推进、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关系。按照一个党委、独立运行的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挂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 —1—

施意见》(大政发〔2011〕53号)的规定,目前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的大连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建成区域和高新园区建成区域。其中,甘井子建成区域是指甘井子、椒金山、南关岭、周水子、泉水、机场、兴华、泡崖、中华路等9个建成区域街道所辖区域;高新园区建成区域是指北起高新园区红凌路向南接新红凌路沿小磨盘山底线连1号路至黄浦路半月广场以南、以东区域。

(二)明确职责。在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在已经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作相应调整。

1.市行政执法局增加的职责:

(1)在规划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复》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3)在城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超限(超高、超长、超宽、超载)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市城建局调整的职责: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划归市行政执法局,其他职责不变。

3.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调整的职责:除调整给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外,其他职责不变。

(三)确定编制。上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调整后,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的人员编制总数保持不变。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配置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重新划分;市行政执法局各分局的人员编制根据管辖区域和执法范围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四)加强保障。本着事权自主、部门协同、合理投入、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人事、公安配合以及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1.干部人事问题。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各自负责本局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需局党委任命的干部,由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党委履行任命程序。

2.公安保障问题。在公安部门总体不增编、不增人的原则下,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指导协调大队加挂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牌子,主要保障市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办核定。

3.经费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及所属分局的行政经费及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市行政执法局财务核算实行一级独立核算;所属分局财务核算实行二级独立核算。

4、办公场所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所属分局、执法大队以及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办公场所由市、区两级政府予以保障,以市政府为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

(二)职责分工。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市管干部调整和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涉及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调整工作;涉及固定资产(办公场所、车辆、装备)划分调整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人事方面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涉及财务方面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涉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指导和规范

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7月23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完成包括职责确定、编制批复、人员划转方案、办公场所及装备调整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整实施阶段。2012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整理顺工作。8月1日起,各相关部门按调整后的职责正式运行和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大连城市形象、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切实保护民生诉求的高度,关注、关心和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力量投入和经费保障,使全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密切配合。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合作、协同配合,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确保正常工作开展。

(三)严肃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全力支持城市管理工作。涉及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长效稳定。要从健全法制、改进体制、强化管理、科学方法等方面着手,建立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汲取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来的经验教训,近期内要结合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队伍和人员的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2‟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推动科学发展,富裕三秦百姓,全面建设西部强省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监管、执法、维权水平,努力开创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市场监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的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属地管理,这对于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充分体现。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地方政府市场监管效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稳中求进总基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实行分级属地管理体制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西部强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一)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发展壮大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催生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优化一批”的思路,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主体培育、社会投资和资本整合的企业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全面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和加强合作。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妥善解决名称、字号延续等问题。要以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为突破,着力推进全民创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登记,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为各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二是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承接产业转移,发挥工商部门企业登记职能作用,继续支持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坚持现代与传统兼顾、生产与生活并举的原则,积极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大力促进西安国际港务区、咸阳空港等重点物流园区发展,加快推进陕西广告标识产业园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认真做好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相关登记工作,支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综合分析,为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服务。三是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建立商标战略阶梯式发展规划,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积极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打造优势品牌集群。指导企业运用商标品牌价值,增强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是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等工作措施,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五是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围绕关中—天水经济区、西咸新区和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按照关中创新、陕北持续、陕南循环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方式,不断增强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和呼包银榆重点开发区、陕晋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引导各类企业在区域内和跨区域进行横向联合、纵向延伸,促进资本要素流动,实现发展优势互补。

(二)突出转变职能、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调整工商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要把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惩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治理商业贿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纳入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粮棉、汽车、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监管,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继续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积极探索网络商品交易等监管新领域。加大信息网络技术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升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着眼保障权益、促进和谐,积极有效推动和扩大消费。健全和完善全省12315工商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推进市、县级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构建受理及时、转办迅速、调解高效、查处有力、反馈到位的消费维权工作平台。继续大力推进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和 12315联络站“一会两站”建设,进一步提高覆盖率;大力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五进”活动,不断完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努力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城市社区、村级组织要把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社会管理和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按照扩大内需是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制订促进消费持续增长的长效措施,完善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消费者更新消费理念、提升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职能创造条件

(一)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省财政划转工商部门的经费基数,市、县级财政不得挤占挪用,地方增加的人员经费要在下划经费基数之外由地方财政另行增加预算。要在保证工商部门基本运转经费的基础上,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开展各项专项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要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打击传销、惩治虚假违法广告、实施商标战略、“一会两站”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在应对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要对工商部门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要发挥省财政建立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开展。

(二)重视并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建设。省工商局要深入调研、完善规划,继续推进全省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帮助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从用地规划、拆迁补偿、配套设施建设及权证办理、规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工商部门下划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等固定资产要维持现状、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拨或挪作他用。要充分发挥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工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工商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满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标准组织建设和管护,并逐步融入全省电子政务统一传输网络。网络建设、改造等费用分别由省、市、县财政承担。要加强全省工商系统标准化数据中心建设,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内部管理平台,不断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一是加强各级工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工商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使各级班子在全面建设西部强省中建功立业。加快理顺干部层级管理关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健全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机制,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有关组织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二是继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继续实施工商干部全员培训,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要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促进人才在工商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培训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工商文化建设,始终保持工商干部爱岗敬业、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三是支持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对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的支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在案件查办上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工商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工商执法的公信力。四是要关心爱护工商干部职工,帮助解决工商干部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五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开展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试点范围为闸北区全区),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也是积极探索服务业发展有效途径、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完善服务业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推进服务业大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加快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推进“四个率先”的要求,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做法,以推进老工业区转型发展为着力点,以健全服务业体制机制、优化服务业制度环境、完善服务业政策体系为突破口,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创新突破相结合、聚焦重点与示范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把闸北区建成服务业体制创新的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服务业基地和全国服务业改革先行区,努力走出一条服务经济特色明显、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发展转型之路。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成果居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前列;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重大进展;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取得重大突破。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90%左右。

到2020年,在服务业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建成国际性、知识性、创新性、融合性的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成功打造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国家高新技术服务业基地、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长三角区域企业服务平台、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先行区。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重点行业,构建区域特色的产业体系

支持闸北区发展以人力资源、金融服务、软件信息、检测认证、文化创意等行业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积极培育符合国家服务业发展规划导向和闸北区发展特点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提升闸北区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发展能级。

推进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促进新型金融机构在闸北区集聚发展,增强金融业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能力。做强上海云计算产业基地、国家数字媒体产业基地、国产基础软件基地,培育软件信息服务业区域发展特色与优势。拓展上海市国际贸易技术标准服务中心平台功能,发挥“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作用,吸引各类检测认证机构、标准化组织向闸北区集聚,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中心落户闸北区,为金融服务、专业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提供检测认证服务;支持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为闸北区提供便利服务。支持闸北区发展以影视后期制作、动漫游戏为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大市层面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扶持政策对闸北区的支持力度。

(二)聚焦重点园区,打造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亮点

推进闸北苏河湾金融集聚区建设。将推进闸北苏河湾开发建设纳入上海“沿江沿河”发展战略,加强规划引导,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支持闸北苏河湾地区以金融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区域金融综合服务功能。

推动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深度转型。进一步加大对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的规划引导和资源支持力度,创新园区管理服务内容和方式,努力打造中心城区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服务业的示范基地。

打造环上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借助上海大学与温哥华电影学院合作办学机会,推进环上大地区整体改造,实现电影产业的产、学、研、用整合,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后期制作基地。

推进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在产业政策引导、扶持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市级行政审批权下放,对入驻园区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企业涉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许可审批事项,授权闸北区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突破体制机制,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放宽市场准入。支持闸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简化外资审批,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鼓励金融相关行业、金融后台服务等领域的改革措施在闸北区先行先试。在加强监管前提下,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属地管理的中小型银行、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商业保理等金融和相关服务机构。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完善市场环境。支持检测认证行业市场化改革措施在闸北区先行先试,推进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运营,推进采用以政府购买服务获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方式,改变定向委托机制,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支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改革,支持闸北区内检验机构的产品检验结果和检验标准与其他国家间的国际互认工作。

完善服务业市场监管。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开展市场监管体系改革试点,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和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四)依托平台建设,形成产业集聚的有力支撑

积极创建重大平台项目。支持闸北区积极创建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国家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等国家级重大产业平台项目,为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和政策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指导和推进现有产业功能性平台项目建设,并依托平台探索政策创新突破,为破解产业共性难题、完善产业发展整体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闸北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探索建立质押融资平台,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大力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机构。

(五)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服务业行政服务环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最大限度下放或委托行使服务业市级管理权限,进一步精简、规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审批事项,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支持检测认证服务业行政审批改革。支持建立计量认证为基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制度,资格审批可直接采信计量认证的结果,与计量认证重复内容不再审核,整合类似准入要求合并评审。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实行告知承诺。

推进投资领域改革。积极对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外商投资项目改革,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事项改革,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告知承诺+格式审批”改革,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投资服务。

完善海关监管服务。为闸北区内企业提供相关通关便利,为企业办理注册、加工贸易、减免税等相关业务,设立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探索开展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等制度创新。支持区内高新技术服务业、检测认证行业依法适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含检测设备)、相关耗材、样品减免税等各项优惠政策。

(六)加大扶持力度,改善服务业发展的资金环境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金融业与其他服务业融合发展。构建服务业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支持服务业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通过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支持。加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市级专项资金对闸北区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闸北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聚焦具有示范辐射效应的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重大项目。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的服务业发展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多层次、多渠道支持服务业发展。

落实税收政策。深入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加大税收政策对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争取对闸北区内检测认证、云计算、文化创意企业进口所需的仪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落实人力资源行业及金融服务业税收配套政策。

(七)构建支撑体系,健全产业发展的基础环境

建设服务业创新服务体系。支持建立服务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站,推进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成长载体建设,给予服务业“四新”企业创新政策支持,优化区域服务业创新服务环境。

创建服务业标准体系。以闸北区国家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围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构建服务业标准体系,强化服务业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进服务业重点行业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逐步扩大服务业标准化覆盖范围。支持闸北区检测认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

建立质量服务名牌培育体系。聚焦“全国质量服务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建立产品、服务、区域“三位一体”的名牌培育模式,着力培育重点产业品牌。在服务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树立服务企业质量标杆。

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分类目录和统计制度。加强试点区服务业统计方法的系统研究,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提升统计能力。优化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发展态势的监测分析,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决策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难点和关键瓶颈问题。

闸北区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试点目标和任务,及时反映试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政策诉求,总结、宣传和推广试点经验。

市各相关部门要把闸北区试点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落实服务业规划、土地、税收、金融、市场准入等优先扶持措施。

市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考核评估制度,督促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二)落实要素保障

加大闸北区服务业用地保障力度,鼓励市、区联动开发,区、企合作开发的土地资源利用模式,建立市与区联动、多方共赢的开发机制。

对于存量工业用地应以区域整体转型为主,整体转型区域集中成片,并建立区政府主导,以市级或区级产业园区为平台的转型开发机制,处理好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关系。优先保障公益性设施建设,后进行经营性开发。根据规划需要转型的零星存量工业用地,按规划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途的,或者规划为除住宅以外的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在满足向政府提供原土地面积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或代建公益性设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采用存量补地价方式,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加强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引进和储备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实施服务业创新团队培养计划,对创新团队核心人才和创新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提升配套环境

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质监局 二○一一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国务院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据统计,目前我区在用燃煤锅炉12655台,锅炉平均热效率仅为61.2%,燃煤锅炉的能耗极高,2009年全区锅炉煤耗量达8954万吨。燃煤锅炉节能减排空间巨大,前景广阔。据测算,重点加强对锅炉运行环节的节能监管,在3至5年内积极推动节能技改,逐步使全区在用锅炉的平均热效率提高6%至8%,节煤达10%,累计可节煤1161.6万吨以上(按每吨650元计算约75.45亿元),累计减少城市运输量1659.43万吨,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量2996.93万吨,二氧化硫排量18.59万吨,飞灰15.1万吨,炉渣464.64万吨。切实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对于实现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形成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加强领导,共同推进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协调机制,保障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经费。各级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坚持“企业主体、行政推动、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指导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各部门监管资源,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节能意识。各级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关于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先进经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环境警示教育,及时编发锅炉节能降耗技术问答等节能降耗普及知识,宣传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能耗设备。要树立一批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动、企业主动”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源头环节的节能监管和政策导向

(一)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把关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机构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应当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得制造和安装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应积极开发研制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应当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对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锅炉和换热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批量制造。型式试验机构在对电梯和起重机械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对其能效进行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准予制造。区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特种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种设备,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有关锅炉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各地区质监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按照治旧限新、逐步淘汰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使我区锅炉房节能全部达到预定目标。

(三)建立新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全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和环保部门对特种设备先行进行节能审查。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锅炉项目,质监、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建立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发布制度。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申报“节能产品”国家认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自治区级认证的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各地区在政府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

四、强力推进集中供热和在用设备节能改造

(一)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有关部门在政策引导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加强配合,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在对新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审批中,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确定是否把集中供热设施作为一项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列入建设内容。对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锅炉相对较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制订锅炉集中供热的具体规划和推进工作方案,并在2013年前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对于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投资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集中供热的价格原则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地区热价可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供热,不得随意或故意停减产而影响用热单位的生产生活;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停产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大在用设备节能改造和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取缔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在用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改造计划,确保在2013年前基本完成本地区高耗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任务并全面推进其他特种设备的节能改造工作。要着力推进节能潜力较大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和排烟温度高于280℃锅炉的改造工作,积极鼓励钢铁、石化、印染、水泥、玻璃等高耗能行业采用余热锅炉等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大力推广循环流化床燃烧、水煤浆燃烧、分层燃烧、热管传热、变频启动、冷凝水低温回收和能量反馈与变频等技术在节能改造工程中的应用,提高燃烧效率,增强传热效果,减少污染排放。要重点开展额定蒸发量1至35吨/时、采用层状燃烧方式且从未经过能效测试的锅炉和2000年前投入使用的换热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工作,能效测试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承担测试;能效指标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严肃查处制造、安装、使用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和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并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予以取缔。

五、充分发挥使用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

(一)推动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经济运行管理制度、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节能技术改造记录,并确保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入炉煤质选煤,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烟气自动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运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节能减排管理规定,完善设备操作规程,促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二)重视和加强锅炉介质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介质处理方法,科学排污,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除水垢、泥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妥善处理,减少二次污染;额定蒸发量4吨/时以上的蒸汽锅炉一般应装设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以达到节能、节水、减排的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强对锅炉介质抽样监测和水处理效果的检验工作,督促锅炉介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锅炉结水垢厚度平均超过1.5毫米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清除水垢。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在用锅炉的介质监管力度,强化介质监测和化学清洗监管工作,提高锅炉水处理有效性和锅炉运行的经济性。

(三)强化对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节能技能培训和考核。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节能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经济运行的管理与操作水平。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在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中应增加节能降耗内容,提高节能知识和技术的普及率。

(四)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做好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能追溯至有效的计量检测记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大在线计量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推广应用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能源计量检测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积极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高节能水平。各级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支持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等单位和科研院校开展特种设备节能设计、改造、改进等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帮助相关使用单位掌握设备用能状况、提出节能措施与改造方案、建立节能减排的工作制度与机制,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

六、大力发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项目和技术

(一)实施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经认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加大对集中供热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对锅炉集中供热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补助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适当补助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三)实施对拆除自备锅炉单位的财政补贴。经改造实行集中供热后,凡在有效供热范围内的单位,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应当拆除自备锅炉。对于在限期内拆除自备锅炉的单位,当地政府给予拆除单位适当的财政补贴。

(四)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实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按照各级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信贷支持,优先提供低息贷款。

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6]41号 【发布日期】1996-02-26 【生效日期】1996-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五”期间,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最近,国家针对吸引国际资本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状况和我国利用外资逐步向高层次、宽领域、纵深化方向发展的要求,在利用外资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的调整。为了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的领域和渠道,加强招商工作的协调、管理,实现“九五”时期我市利用外资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一、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意义,坚定加快利用外资步伐的决心和信心

(一)坚定不移地积极实施我市向外带动战略,坚定不移地把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扩大利用外资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继续充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研究和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二)认真总结经验,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全面准确地理解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工作方针,继续发动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合理规范工作程序,积极探索符合国际惯例的适合我市实际发展的招商引资新途径。

二、二、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领域,继续引导外资投向与我市产业结构的密切结合(三)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今后若干年我国指导外商投资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市计委要会同市外经贸委、经委等综合经济部门结合我市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以指导和规范全市利用外资工作。

(四)把利用外资与实施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结合起来。“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中、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区域比较优势,提出并实施有地区特色的招商引资计划,促进全市范围内形成各具分工特色的开放型区域经济结构。同时利用外资还要与规划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目标相衔接,引导外资投入我市急需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要从规划确定的项目中筛选一批拟利用外资的项目,输入招商项目库,并适时推出招商。对当前正在洽谈的、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要落实责任,抓住不放,促其成功。制订相应政策(包括地方性的鼓励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于规划要求的项目。

(五)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利用外资工作的步伐。各个产业利用外资的不平衡性,是我市当前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今后一个时期,市级各经济综合部门和各级开发区都要深入研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在利用外资工作的产业导向上有新突破,努力促进我市支柱产业的形成。要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发展“一优二高”农业。要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外资投向我市主导产业,能源、原材料工业。要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充分挖掘老企业“嫁接”改造潜力,切实提高“嫁接”改造工作水平和层次。“九五”期间,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着重把利用外资与调整我市工业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效地结合起来。围绕我市工业“320”工程建设,各行业重点抓好一批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要继续加快“腾笼换业”、拓展“中中外”发展路子,内引外联,加速企业改组、改建,实行资产重组优化,组建一批上规模、上等级、上水平的企业集团,形成几个“舰队”级企业。

三、三、继续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努力形成全方位利用外资新格局

(七)继续扩大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加速引进跨国公司和大财团。引进国际著名大公司、大财团来我市兴办实业,是今后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和突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来我市投资大项目,重点要在欧美和亚太地区发达国家下功夫。今后,每年要争取2-3个全球500家中最大跨国公司来我市投资,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在我市外资中的投资比重。

(八)不断注重招商活动实效。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举办国内外招商活动,每年初要制定招商计划,送市开放办、计委、外经贸委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要重视外国驻华机构和我驻外机构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通过他们建立我市与海外的经常性联系。进一步发挥“宁波帮”和帮助宁波人士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要制定引资奖励办法或中介付费标准,探索招商引资市场化的途径。

(九)积极探索引资的其它渠道。BOT方式是国际上通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筹资方式之一。市计委要争取国家在宁波进行BOT的试点,为我市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开辟一条新的渠道。要顺应融资证券化的潮流,把有条件的企业推向国际证券市场,通过国际证券市场吸收更多的外资。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建立海外基金、发展国际租赁业务等方式吸收外资。

(十)吸收国外贷款,积极做好间接利用外资工作。目前,国际上间接利用外资又有回升,我市间接利用外资还大有潜力,市计委、外经贸委、城乡建委、交通委、农经委等综合经济部门和各专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吸取国外贷款,特别是利率较低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外贷款,逐步建立外债偿债基金。要加强国外贷款的综合管理工作,提高偿债意识。

四、四、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组织机构,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力的招商体系

(十一)健全和充实对外开放工作机构。吸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市对我开放领导小组。建议各县(市)、区建立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本地的对外开放工作。

(十二)进一步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市开放办会同外经贸委、计委、经委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我市招商引资的形势和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招商引资中碰到的矛盾和问题。

五、五、切实重视招商引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十三)增加对外招商资金投入。市和县(市)、区两级要逐步建立招商基金,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国内外大型招商活动;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对外招商资料等。

(十四)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对外招商项目资料的管理。各县(市)、区及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甬政发[1995]98号文件规定,将对外招商交往的动态信息输入网络,不断发挥已有信息作用,决不能以各种理由,不将本部门的招商信息及时输入网络。

(十五)完善和强化为外商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功能。市招商中心要对兴办三资企业的外商提供从项目谈判到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全过程服务,以简化外商办事手续。各县(市)、区和市各综合经济部门对“一站式”服务要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十六)切实加强全市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外商投资大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十七)办好样板企业,发挥以外引外的作用。办好现有的三资企业,是我市投资环境的最好招商宣传。在加强对现有三资企业管理、服务中,要培植一批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的三资企业作为样板企业,达到以外引外的作用。同时要不断探索外贸与外资、外经的有机结合,通过发展外贸、外经带动外资的引进。

(十八)继续抓紧做好招商引资的基础工作。要重视招商引资的战略研究,计真研究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的动向,明确招商引资思路,提出招商引资的中长期战略和阶段性计划。加强重大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建立重点客商的档案库,着手建立水、电、土地、交通等投资环境的基础资料库。要提高对外招商宣传的针对性,重点宣传港口优势,港区联动发展的功能优势,率先建立市场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优势。要千方百计地提高人才素质,引进一批经济、法律等多领域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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