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共10篇)
1.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篇一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在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护林防火委员会和国有林场(苗圃)要设立护林防火值班室,固定专人,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并要按日记载天气情况。
四、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值班室,严禁交接班手续不齐,留有空档。
五、值班人员要做好上下工作之间的协调,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定期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同时将火灾情况要立即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报告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四、报告火情要力求时间、地点、火势准确,在林火尚未完全扑灭前,要随时逐级报告,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制定扑救方案提供依据。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将损失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逐级统计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得隐瞒火情,不得大火小报。
不当行政行为的查处纠正制度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时纠正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正当具体行政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一、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
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超过法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使用统一制定的罚没单据而收缴罚没款物的。
6、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7、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8、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或有错误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的。
10、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包庇违法行为的。
11、擅自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二、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适当时,要立即予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上级执法监督部门、内容执法监督部门认为作出的具体行为不适当或不合法,作出具体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主动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监督部门。
四、公、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检举、控告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不当行政行为的,要正确对待。认真审查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查清事实,作出维持、纠正或变更决定。
五、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纠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等现象、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县林业局是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以林业局的名义实施林政处罚,向林业局负责。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支付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适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主动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首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法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要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注定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的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违反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1、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使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止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的;
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截留、私分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5、打击报复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查不改正的。
八、受委托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给予执法人员行政处分,必须依法报有关部门决定或备案。
十、对承担错案及过错及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决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一、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认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林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督促林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林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胜任林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刻同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
三、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公共法律知识,自觉为推进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四、林政执法人要熟练掌握《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党的林业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胜任森林资源保护、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制工作能力。
五、各林场(苗圃)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把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摆上议事日程,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对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六、林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法规要达到12部以上,并有学习笔记。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保证林政处罚案件公开、公正,做到罚当其过,防止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于除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属于护林站等基层工作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由保护站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处罚意见,经委托执法部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审查,呈领导审批决定。
三、属于派出所或者委托的执法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由派出所长或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处理意见,经执法管理部门审查,呈领导审批决定。
四、凡给予当事人一千元以上罚款的林政案件,由委托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林业局经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决定。
五、案情复杂的林政案件的讨论同前款规定。
六、集体讨论要认真做好讨论笔录,经参加人员签字后立卷归档,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林政执法人员廉洁守则
依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不姑息迁就,不畏难手软。
二、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遵纪守法、文明执法、不滥用职权、不执法犯法。
五、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不索贿受贿,不偏袒,不包庇,不说情走后门,不办人情案。
六、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
森林资源管护制度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强化天保工程执行能力建设,做到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罚“四到位”
二、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天保工程意义、护林防火等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树管理,对确需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的,严格审查,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严格野生动物管理,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认真执行巡山查林制度,熟知“三情”,做到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规范填写巡山查林记录,有月巡护报告。
六、强化林政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林,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七、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分析报告符合实际,内容详实。
八、加强护林防火综合治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
九、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综合治理。
十、严格执行天保资金财务纪律和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扑火安全守则
一、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不准参加扑火工作。
二、扑火队员必须经过扑火安全培训,熟练使用各种扑火机具和工具。
三、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以队、班、组形式执行任务,严禁单独行动。
四、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五、扑火队员需配备必要的扑火转用服装和扑火机具,灭火机不准漏油,护网和被带完好。
六、密切注意火场天气变化,尤其是午后天气情况。
七、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注意火场地形情况,不可进入危险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头脑清醒,设法自救,扑救地下火时,首先要查清火场范围,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十、扑火队员体力消耗大,要适时修整,火场指挥部和扑火队要配置卫生医护人员和必备的药品。
2.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篇二
由于森林资产在财产构成上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化, 其产权的产生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依法界定而产生的产权
有关自然资源法规是资产产权产生的基本方式。因此, 有关法律文件、法律文书是导致产权产生的重要依据。森林资产产权产生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论国家、集体、个人都可依据自然资源法规中的某些条文, 依法取得某项资产的产权。但没有完善的经济立法就不会有完善的产权制度, 因此通过经济立法来完善产权制度是稳定山林权属之根本。
1.2 由资产界定而产生的产权
资产界定包含了一系列执法行为, 其结果伴随着产权的产生。资产界定一般由政府的权力机关或经它授权的派出机构进行。界定的结果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表达, 并伴随着产权的产生。
2 森林资源的现状
2.1 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国有林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木材生产的战略基地, 森林资源占全国总量的42.34%。中国正式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已近30年, 但中国的国有林场还实行着单一的国有国营的林业经营管理模式, 旧的经营管理体制已严重制约了中国林业进一步的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林区人“靠山吃山”、“资源依赖症”严重, 职工生活窘困, 毁林、盗伐现象屡禁不止, 陷入了越穷越砍、越砍越穷的恶性循环。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 非生产性支出过大。
2.2 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现状
集体是我国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另一个重要的产权主体, 但集体森林资源的状况并不容乐观。农民个人没有造林护林的利益激励, 没有生产的积极性, 目前一方面是大面积荒芜的山地,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另一方面, 成千上万的剩余劳动力需要找到出路, 形成人力资源的政策性浪费。根据有关部门的权威测算, 我国农村集体林业资源总经济价值至少高达两万亿元以上, 盘活利用这笔巨额集体资产是个急需解决的并有着重大意义的问题。
2.3 非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资源的现状
非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资源包括那些以森林资源或生境为生存条件的野生动植物, 包括林下灌木、药材、花卉、食用菌等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 和森林环境的生态资源。然而由于森林法上并未对其权属及其行使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导致客观上经营者若要管理或采伐属自己所有的林木, 必然会侵犯到国家、集体的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的所有权, 这样不利于这类资源的保护, 因为其权利主体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更容易使这些权利显示其外部性而且更容易遭到破坏。
3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建议
3.1 优化森林资源产权结构
森林资源具有整体关联性, 经营者获得特定森林的经营权, 他就必须获得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 林木以外其他植物、微生物及其他非生命物质的所有权、狩猎权、森林旅游经营权, 并享有排除他人不法侵犯和干涉的权利。因此, 我国必须打破森林国家、集体二元所有的结构, 允许经营者享有上述权利, 以使林地、林木和其他森林资源不被割裂, 保持森林资源产权的整体性, 从而形成森林资源产权多元结构, 建立起混合形态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3.2 开展新“三定”工作
与优化森林资源产权结构改革相适应, 必须在农村开展新的“三定” (确定产权归属、界定林地“四至”、划定公益林) 工作。这是整个改革的基础, 也是建立产权流转体系的前提。新“三定”工作不是推倒重来, 而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界定产权, 稳定财产关系。
3.3 分类经营
分类经营“是林业生产建设自身的革命, 是林业现代化必由之路”。森林分类经营是把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分别按两者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营和发展, 针对不同类别的森林制定不同的经营管理制度。商品林的经营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所需要的木材主要来自商品林。公益林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国家对商品林地经营采取许可的办法, 给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经营权。经营者取得商品林地的经营权后, 在该林地上或经营用材林, 或经营经济林, 或经营薪炭林, 或混合经营, 可自由选择, 政府或他人不而侵害和干预。经营者是否拥有该商品林地上的狩猎权, 森林环境经营权, 获得其他动植物, 微生物的收益权, 由经营者与所有者自由约定, 政府不予干预。经营者享有对林木的自由采伐权, 但以不得减损该森林资源的自然及生态价值为限。国家对公益林进行保育, 除公益林自身保育以及科学研究的需要外, 禁止对公益林中的任何资源进行破坏。国家对公益林的保育, 养护可委托私人管理, 亦可直接通过其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但均须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公益林的保育经费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现存的非国有森林或国有森林已经出租、承包的, 如果被划定为公益林, 国家应给予原经营者、所有者充分的补偿。在条件成熟时, 某些公益林转化为商品林更能发挥其社会价值的, 通过严格的评估和法定程序, 可以转化为商品林, 国家出售其经营权。
3.4 建立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1) 建立交易市场体系的条件分析。市场的最重要功能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有效率地加以开发利用。要充分合理地利用一个社会的森林资源, 就必须依靠市场的力量使这些资源流转到最需要它的人的手中, 以发挥其最大效用。产权清晰是进行产权交易的前提。通过新“三定”工作, 我国森林资源的产权状况基本上可以满足这一条件。资源的自由流动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条件。要使森林产权交易自由地进行, 法律必须赋予主体较完全的产权。目前, 我国的森林资源的产权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依附于森林生存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孳息等的所有权, 林产品所有权、森林环境经营权。这些权利都可以进行买卖、交换、出租、承包、赠与和继承等, 但以减损森林资源的自然及生态价值为限。 (2) 建立交易市场体系。在森林产权交易市场的初步发展阶段, 国家必须尽到培植与扶持的职责。目前, 要做好以下工作:①制定和完善规范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②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③设立交易场所, 由社会中介组织负责经营, 交易者在场所内进行交易应交纳适当的费用, 作为交易场所的经营收益。在市场发展的初步阶段, 国家可以给予技术支持、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④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设定行政许可, 符合条件社会中介组织的主体资格地位, 许可其从事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主体与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政直属关系, 各交易场所的经营主体之间, 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摘要:森林资源产权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的财产权利, 其核心是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但这套制度带有落后的计划经济特征, 严重地束缚了我国森林事业的发展。改革现有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森林事业发展的产权制度, 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森林资产,产权制度,探析
参考文献
[1]景谦平.森林资产评估的组织与管理研究[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08年.
3.森林景观资源收益制度研究 篇三
(一)森林景观资源收益的实现形式。自然资源特许权制度是自然资源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制度。该制度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以政府依法审查为关键,其核心在于对国民设定其原本不拥有的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通过开发利用获取利益的权利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景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享有资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但在当前的情况下,国家作为许多森林景观资源的所有者,难以实施直接管理,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根据党的 “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所有的思路,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义务和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森林景观资源的所有者代表,成为这些景观资源的实际控制者,享有森林景观资源的所有权权益,包括资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由于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主要是政府对国家拥有所有权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特别许可,因此,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价格是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形式。
(二)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价格。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价格是在一定期限中持有森林景观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所形成的一种价格,它的实质是森林景观资源资产价格的一定期限的地租。目前我国森林景观资源(主要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然森林景观资源和人文森林景观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价格是以森林景观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出让、转让为前提的,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价格的形成主要是以其稀缺性和经营垄断性为基础的价格方式形成的。比如森林景区里的林景、山景、水景、天象景、古书名目、奇花异草、珍稀动植物等。正是由于森林景观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价格形成方式的复杂性。森林景观资源决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更不能简单采用一般商品的价格决定形式。森林景观资源和一般的国有资产也有较大区别,它是一种“公益性国有资产”,因此也不可将一般国有资产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套用到森林景观资源上。
由于森林景观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各国对于其开发利用都进行严格控制,实行特许规制。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的取得必须具备行政许可这个要件,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做出决定诸阶段方能完成。政府在颁发特许及许可证的同时,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的取得实质已从无偿获取变为有偿取得,权利人在接受权利获得利益时要给付代价。形式上不同于以往的强制命令式,往往借助于合同、拍卖、招标等形式。
森林景观资源特许权价格评估是根据森林景观资源属性和特征,以森林景观资源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目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森林景观资源的现时价格进行评估,其核心是对森林景观资源在某一时点的使用权价格进行估算。
二、我国森林景观资源收益制度的构建
森林景观资源收益制度应包括:特许经营收益主体、特许经营费征收对象、特许经营权价格、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等内容。
(一)特许经营收益主体的选择。森林景观资源经营的收益主体应是森林景观资源的所有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央、省、市(县)级政府以及各主管部委均拥有对森林景观资源基于所有者的管理权。因此,特许经营收益主体资格的讨论就涉及到现行管理体制。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森林景观资源绝大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承担着森林景观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笔者认为,这种现行的管理体制应当调整:第一,中央、省、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森林景观资源所有权的社会管理部门,依法对森林景观资源进行行政管理。第二,中央、省、市(县)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森林景观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对森林景观资源进行资产管理。第三,按照旅游产业对森林景区建设管理业的要求,对一定区域的森林景观资源进行综合,成立相应的森林景观资源所有权经营公司(可称为“国有森林景观资源经营公司”)作为该区域森林景观资源特许经营的收益主体,授权进行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国有森林景观资源经营公司只能进行资本经营,不得参与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国有森林景观资源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森林景观资源“所有权权能缺失”和森林景观资源可持续发展上,对各个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因此,森林景观资源经营权出让前的内部审批,既要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又要通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五,对不同级别、不同属性的森林景观资源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的级别管辖,可实行“本级审批,两级管理”的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景观资源由国家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国有森林景观资源经营公司实施出让管理;省级资源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级国有旅游资源经营公司实施出让管理。
(二)特许经营费征收对象的选择。受让主体一般是企业法人,对受让主体的要求除企业的经营历史、资金信誉等限制外,应重点设置有关法人代表个人条件、社会声誉、生态观念等非经济要素的限制。授权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符合受让主体条件的企业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被授权人。
(三)特许权价格的确定。特许权价格是森林景观资源市场化的核心,价格过低,国家利益受损;价格过高,会影响经营者的预期利益。因此,特许权价格的确定要建立在对影响因素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评估。影响特许经营权价格的因素,既有景观资源的珍稀度、空间范围、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现有旅游收入,还有人均收入、国家政策导向、国际环境、公众消费习惯、旅游发展状况等动态条件。因此,需要建立完整的特许权价格评估体系,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体系实行综合评估。上述因素中人均收入和现有森林景观收入是两个量化的重要因素,现有收入是森林景观资源的珍稀度、空间范围、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的综合反映,人均收入则是影响森林景观收入的动态条件。
(四)特许权出让协议。特许权出让协议应载明政府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具体内容可参考美国联邦贸易局《统一特许经营权提供公告》和我国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拟定。授权书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授权人、被授权人;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分;特许经营权的收回;特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特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包括:遵守法律及法规、规章;接受监管部门监督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接受公众监督;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调整的价格;其他。授权书是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定依据,特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授权书规定。未取得授权书的,不得从事森林景观资源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期满时终止。特许经营者申请特许经营权延期的,应在期满前的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授权主体经审查认为符合延期条件的,可予以延期。
4.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1、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
二、适用范围 1.凡在我项目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更有效的做好森林防火工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本小组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召开防火会议等,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
四、职责
1、项目部防火职责
(1)负责对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领导小组每季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营区生活用电,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人。
2、在林业区严禁私带火种、吸烟、取暖和不经领导批准使用火种。
3、在非施工作业区,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品,在作业区内使用应遵循作业规范,切实保证作业安全。
3、重点防火单位,如炸药库、油库,安排专人守护、值班,远离火源,杜绝火种。油料运输采用专用铁皮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遗撒。
4、电气焊等作业:严格按规程操作,制定开动火证制度,有用火证、操作证、看火人并携带灭火器,才能进行明火作业,动火证开具前开开具人要到现场检查,将易燃易爆品清理干净。施工人员施工完毕后,确认彻底熄灭火后,才可离开。
5、生活用火控制:对生活用火进行集中管理,食堂设在场外生活区内,禁止私自生火做饭。
6、吸烟的管理:设置吸烟室:现场内设吸烟室,专人管理。吸烟室内专人供烟供火,吸烟室内设水桶,内装半桶水。烟头放在水桶内,严禁将烟火带出吸烟室。吸烟室以外任何区域严禁吸烟。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禁止吸烟”、“护林防火”等警示牌,并派专人进行检查。制定关于吸烟的处罚奖励措施。
7、电路起火:现场电路定期进行检查,规范接线,杜绝短路事故。项目办公区的空调、电暖气要合理使用,人不在时所有用电设备、取暖设备必须关闭。
8、防雷电:脚手架、塔吊等必须进行避雷接地,防止春季雷击事故
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要求全体参战人员必须严防死守,控制火势,以待增援; 必要时向附近村组求援,增加力量隔离火源;
6、对于重点防火部门,如炸药库、油库,派专人守护;
7、与地方消防部门取得联系,请求灭火支援;并及时通知当地医院做好救护准备;
8、事后协助地方及有关部门调查原因,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所有人员。
2、项目部加大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进行经常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跟踪督导、限期整改,确保严格履行职责任务。
3、项目每年对各责任单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当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活动。
八、其它
1、项目部将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实施办法。
2、本规定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5.林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五
一、各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必须每天有领导值班,随时联络,及时传递信息,并做好各种记录。
二、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由值班领导指派他人代替值班,但决不允许空岗和随意替班。
三、值班人员保证做到二十四小时不离岗,电话随响随接,随叫随到并负责处理好当日值班的承上启下的一切正常工作。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接到森林火警报告时,除做好有关记录外,要立即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6.森林防火值班管理制度 篇六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
三、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认真履行职责。
四、值班人员负责当日森林防火工作,接到火情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7.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篇七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采伐量的控制来达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的增加。森林采伐限额是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的, 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行政区域或经营单位每年以各种方式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蓄积最大限额, 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量的最大控制指标。
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缺乏准确性
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 但从目前看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无法实现。依据规定, 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 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逐级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每5年调整一次。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 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 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理论上说, 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 但是, 具体的经营单位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 他们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 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 因此, 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1.2 超限额采伐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理论上, 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 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但现实的情况国家虽然采取了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单独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的双轨管理机制, 但是, 采伐限额的实际控制, 一般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掌握, 由于目前对采伐限额的实际执行情况, 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和法律监督, 这就使限额采伐的准确与否取决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是否依法行政上。有的地区的木材生产数量, 经济发展指标的统计数字和林业部门的批采统计有很大的差距。
1.3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不够彻底
经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具体单位才能得到落实, 但是指望被分配到采伐指标的单位自觉地按照限额进行采伐是不现实的, 因此, 为了使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 除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外,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但是, 至今为止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另外由于森林面积太大, 结构复杂, 执行上述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 执行成本太高, 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 因此, 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彻底执行。
1.4 对超限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左右为难
对违反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 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其中确定的处罚措施是明确而且严厉的, 但是, 很多超限额采伐行为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法人引起的, 而且, 在很多情况下, 超限额采伐行为也并非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的是为了清偿沉重的债务或者为了支付工人工资、维持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被迫超限额采伐, 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完全是为了公益事业被迫超限额采伐, 对于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 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处理起来感到左右为难。
2 完善现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建议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必须坚持不动摇, 否则会给林木资源的培育和管护带来灾难性后果, 但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 又必须在维持限额制度的前提下, 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2.1 进行森林分类区划, 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 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 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 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 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然后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 实行禁伐, 严格保护, 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 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2.2 进一步完善分类经营政策
实行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政策, 对于控制生态林采伐无疑起到了有效作用, 但许多山区农民承包了本村的山林地, 由于他们在承包前还没有被划为生态补偿性公益林, 而现在划入生态补偿性公益林后, 树木被禁伐, 不能通过采伐和销售木材获取效益, 但每年还要按期向村里交纳土地承包费, 国家发给的生态补偿金标准不高, 许多农民觉得吃了亏, 势必引发滥伐林木问题。
2.3 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建设, 理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各地必须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建设, 要建立一支思想过得硬, 业务能力强, 与本地区森林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政稽查队伍, 保证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从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 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是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 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培育、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 强化“源头”监管。确保地方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木材检查站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等实际问题, 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 促进木材检查站规范执法, 正常履行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职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5月, 林业部发布.
[3]谢守鑫.2000年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
8.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篇八
督查通报消除漏洞
自2008来,浏阳市国土资源局狠抓制度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机关效能的若干规定》、《工作人员失责失误追究办法》等多项新规,并对30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了统一汇编,从人员考勤、公车使用到办公、收费、财务管理再到具体的各项工作机制,巨细无靡。
在谈到为何要从制度入手下狠功夫时,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英定表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整章建制,强化执行,我们的目的是着力营造一种‘用规范的制度约束人、用健全的机制塑造人’的良好氛围”。
财务管理制度是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并严格执行了《财务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严格各项收费及代收税费的减免程序。凡涉及到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收费,必须按上级收费文件规定收取,各执收科室、二级机构无权减免。该局为富裕浏阳财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功不可没。2011年,该局总收入比2010年增加8.3亿元,各项经济指标都创造了新的纪录,实现了新的历史突破。各项经济收入的大幅提升,与该局不断规范和完善财经制度是密不可分的。
通过把制度分解落实到每个人,实行“责任承包制”。《工作人员失责失误追究办法》针对不同科室、不同岗位,从共性和个性两部分,将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化整为零,全部细化到全系统干部职工个人。由于管理严格,工作细致,职责明确,分工具体,2011年,浏阳市局首次实现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为零的突破。
为了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督查工作的领导,该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系统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明确了督查小组、督查员的职责,要求定期、不定期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查。
王英定介绍,督查以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集体土地发证、公务车辆管理、物资采购、考勤纪律等问题多发易发的领域为重点。为了强化对国土资源所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等科室在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有时甚至在半夜,走进大街小巷进行巡查。重点查处将公务车辆、执法巡查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或非工作期间使用公务车辆、执法巡查车辆的行为。
据了解,在对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车辆停放检查中,督查小组共发现10个国土资源所(该市现有36个基层所)有违规停放现象,对连续两次违规停放的某国土资源所进行了扣压执法车辆半个月的处罚;共查处违反财经制度情况5起,及时责令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对其年度个人考核均定为不合格,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同时对3名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进行了撤职处理。浏阳市局的督查动了真格,让制度真正得以有效执行。
群测群防免遭天灾
2011年6月4日晚上10点,浏阳市高坪镇杨潭村联络员反馈信息,该村高塘组廖宗清户房屋后山异常。当地国土资源所人员接到信息后,不顾暴雨赶赴实地查看并上报浏阳市局,市局命令撤出人员避让,并做好监测跟踪。几个小时以后,天空开始变亮,被安置在其他村民房屋避让的廖宗清提出返回家中清理一下日用品,免得财产受损,国土所工作人员意识到危险尚未解除,没有同意。早晨7时,随着一声巨响,廖宗清房屋后山山体突然向下倾泻,山体滑坡发生了,顿时房屋后墙迅速被冲毁,房屋部分垮塌,家俱被埋,整个房屋霎时扭曲变形。
这次滑坡体积约5000立方米,造成一栋房屋7间全部被毁,物品被埋,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然而所幸的是没有人员伤亡和失踪。
事后,在分析高坪镇此次暴雨诱发地质灾害的成功避让的因素时,其中重要的两点是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完善;预报预警体系的健全。
根据统计,从2005年至今,浏阳市没有发生一起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共避免265起突发性地质灾害、涉及1500余人,减少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2009年,浏阳顺利通过全国首批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验收。
地灾防治成功的原因与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高度重视息息相关,由于浏阳地理位置独特,地形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地质条件复杂、地灾隐患点多,因此防治压力较大。湖南省、长沙市的主要领导多次前往浏阳视察调研。
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多年实践,浏阳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符合实际,科学、系统、全面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被称为“十个一”和“十项制度”。“十个一”为:一个群测群防网络、一个防治规划和年度方案,一个应急预案和防灾预案、一个隐患点数据库、一个防治责任目标书、一个巡查监测日志、一个值班登记册、一个预报预警体系、一个应急处置台帐和“二个明白卡”、一个“险情通报书”登记。“十项制度”包括:宣传教育制度、汛期值班制度、调查排查和巡查监测制度、险情通报制度、督导督查制度、速报制度、预报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地质环境评估备案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缴存制度。
浏阳的地灾防治工作一个特色是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的预报预警工作。由于离长沙市区较远,加上地理条件比较复杂特别,浏阳市局与气象部门联合,于2007年开始联手建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预报预警系统软件目前已被纳入浏阳市公共气象服务系统,成为公共气象服务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系统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自动监测网络及原有的浏阳市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网络综合起来,实现了国土、气象数据库信息共享,软件建设已达到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水平。2007年至今,已先后建立了气象自动监测站8个,预报预警短信平台1个,电视预报预警播报平台1个,DAB气象卫星通讯预警广播4个,共发布预警信息65次25000余条。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的建设,完善了浏阳特殊的气象气候特点所带来的强降雨突发性防御措施,也开辟了基层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的工作路径。在强降雨期间,通过采取手机短信、DAB卫星广播以及电话通知防治联络员等多种方式预警,并要求村级联络员对临山体而居的村民上户通知,确保万无一失。
9.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九
一、全院职工必须加强安全防火意识,认真宣传贯彻《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系统开展的百日安全生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为指导思想,以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为准绳,不断增强责任感,努力遵守
二、任何科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院内,各科室人员负责监督,对医用性易燃、易爆物品如:氧气筒、酒
三、各科室工作人员经常检查本科室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电路、电器、照明等,达到及时发现
四、院内工作人员不允许在室内擅自使用明火,及自制电器取暖、做饭,各科室在无人情况下,一切
五、综上规章制度希望全院职工认真参照执行,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对于造成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精,要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问题及时处理,把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电源应全部切断。
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森林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篇十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富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09年4月27日正式挂牌,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单位,内设办公室、政工监督室、法制室、治安中队、刑事侦查中队,派出机构:者桑派出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核定政法编制28名,实有民警29名,实行党政工作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业务工作由州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管理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设领导职数5人。其中:局长(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副大队长)。设内设机构实职副科级基层领导干部7名。
辖区13个乡镇,2个国有林场。国土面积5352平方公里,森林面积285余万亩。县内有省级驮娘江自然保护区、州级高楼大箐自然保护区和里拱大箐自然保护区以及候鸟南迁栖息地
-—鸟王山,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机构自1984年成立以来,全体民警为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富宁县经济建设及八角、核桃、油茶三大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4年至2008年连续五年被文山州森林公安局评为“先进集体”;2007年被州委政法委评为“十五期间全州政法系统先进集体”;2007年、2008年被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县级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踊现出了“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百名优秀侦查员”、三等功等一批先进典型。
人民警察誓言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公安部五条禁令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云南省政府机关八项服务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8、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
1、严格五条禁令,严禁包庇袒护。
2、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
3、严格枪支管理,严禁滥用枪支。
4、严格监所管理,严禁牢头狱霸。
5、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徇私枉法。
6、严格履行职责,严禁玩忽职守。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五不准
1、不准向管理对象索、借、吃、拿、卡、要。
2、不准参与木材、野生动植物经营。
3、不准参与赌博和六合彩活动;
4、不准参与色情、嫖娼活动。
5、不准公车私用和用警车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系统所有干部、职工执行本暂行规定地位平等。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系统全体民警。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
2、研究和规范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对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及各级业务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全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的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或直接侦破,参与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理。
4、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我局办理的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森林火灾案件中,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行政审批权。
5、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
6、负责全县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队室、派出所工作职责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草拟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请示、报告文稿;协调局内各所队室的关系,负责本局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负责公文审核印制、督办、保密、信息编发、报刊、图书订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枪支、弹药、警械、车辆等供应和管理。
2、政工监督室
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警籍管理、宣传教育、民警培训、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工作;负责组织人事、计划统计、招收录用民警的政策规定;负责指导全县森林公安精神文明建设、立功受奖、警衔申报、被装等工作;制定队伍建设管理的办法、措施。
3、法制室
拟订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收集、掌握全县森林公安执法情况,协助局领导对派出所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涉林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审核把关,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诉讼工作,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行使审核把关,负责组织全县森林公安民警法制培训工作。
4、刑事侦查中队
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省、州、县关于保
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研究分析涉林刑事案件刑事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相应的措施、对策;研究总结侦破案件的经验;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刑侦技术工作,拟定刑侦工作计划,负责特情力量的物建、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登记、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5、治安中队
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省、州、县关于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涉林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全县林区治安综合管理日常工作,研究分析林区治安动态,负责治安耳目的物建、管理、使用,制定林区治安管理措施、对策,探索林区治安管理方法、经验,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登记、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6、者桑派出所
管辖者桑乡、剥隘镇、那能乡、谷拉乡、金坝林场。在辖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州、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森林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及各类案件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七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核定政法编制28名。领导职数5名,正职领导职数2名。其中:设局长(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县林业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副大队长)。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
第八条
局长工作职责
1、主持全局全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在本机关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县委、县政府、州森林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负责。
2、主持制定本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召开局行政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干部职工会议,在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对研究的事项作出最终决策。
4、审批签发以县森林公安局名义下发、上报的公文、请示、报告和工作计划、总结,签署本局对各队室、派出所负责人上报审批的人事任免名单。
5、对分管的办公室、政工监督室、财务室定期检查、指导、落实,协调分管副局长工作、业务关系,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工作开展进展情况汇报,部署安排、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落实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6、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以点带面,指导面上的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
7、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分管领导和基层队、室、派出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同下级沟通、联系,处理好主管和分管的关系。
8、廉洁从政,模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做表率,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班子团结,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9、抓好党支部党建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林业局党委、公安局、州森林公安局交办的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教导员工作职责
协助局长抓好行政和分管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乡或下基层开展调研工作不少于60天。
第十条 副局长工作职责
1、协助局长工作,积极、主动、认真抓好分管工作。根据局长授权委托履行代办机关事务。
2、提出分管工作计划、目标,批阅、审核、签发分管工作的一般性公文、总结、报告、计划,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局行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办理。
3、搞好调查研究,培养典型,指导好分管的工作,对直接分管和部署的工作要认真抓好检查、落实,定期向局长汇报工作,每年下基层开展调研和下乡工作不少于90天。
4、以身作则做表率,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体形象,搞好团结,从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帮助民警,协助局长做好分管部门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5、协助局长抓好行政、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和工会、青年、妇女、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工作。在其位、谋其政,摆好位、摆正位,按照新时期森林公安工作要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理清工作思路,谋求工作发展,深入基层积极与下级商量工作,认真收集下级机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分管的工作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6、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第十一条
主任、中队长、所长工作职责
1、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宣传、后勤、枪支、三基、车辆管理、信访督办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领导负责。
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主任工作。负责秘书事务、联络接待、涉案财物管理、报刊图书、办公用品、保密工作等,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或局领导负责。主任外出期间,履行主任工作职责。
文电收发、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负责智能网络办公系统文电收发处理、文书档案归档整理、内外网站维护管理与信息发布、会务等工作,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副主任负责。
2、政工监督室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政工监督室全面工作。负责思想政治、队伍建设、警籍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统计、纪检监察、警务督察、组织人事、精神文明、立功受奖、被装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政工监督员工作职责:协助主任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负责。
3、法制室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法制室全面工作,负责森林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质量、案件审核、信访、执法队伍建设,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
法制员工作职责:协助主任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主任负责。
4、刑事侦查中队中队长、治安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全面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法律、法
规和政策宣传,加强责任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主持查处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林业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提高破案率;加强刑侦、治安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积极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听取民警的建议和意见,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分管领导负责。
刑事侦查中队副中队长、治安中队副中队长工作职责
协助中队长工作。认真受理、查处片区内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提高破案率,完成中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中队长负责。
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
协助中队长、副中队长工作。认真受理、查处片区内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完成中队长、副中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中队长、副中队长负责。
5、者桑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者桑派出所全面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强责任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主持查处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林业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提高破案率;加强执法质量、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
者桑派出所指导员工作职责
协助分管领导和所长工作,负责者桑派出所民警的思想政治和分管的工作。认真受理、查处片区内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提高破案率,完成分管领导和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工作对分管领导和所长负责。
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
协助所长、指导员工作。认真受理、查处片区内发生的各类涉林案件,提高破案率,完成所长、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对所长、指导员负责。
第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制度
1、为强化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本制度。
2、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安排分管的队、室、派出所,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定位,坚持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错位,摆正好各自的位置。
3、局党委委员、局长、大队长:主持县森林公安局全面工作,直接管理3名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政工监督室、财务室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科室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60天。主持和分管的工作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州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负责。
4、教导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思想政治和相关行政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60天。所办理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5、副局长(副大队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刑事侦查中队,直接管理刑事侦查中队中队长和刑侦中队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90天。所分管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6、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治安中队,直接管理治安中队中队长和治安中队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90天。所分管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7、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法制室、者桑派出所和警务督察、工会、青年、妇女、精神文明、老干部等,以及室、派出所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下基层调研或下乡工作不低于90天。所分管的工作对局长负责。
8、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上级督办的事项、上级督办的案件、大要案、险案、难案要亲自参与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分管领导因管理不严、管理松懈、软约无力,导致所分管队、室、派出所民警发生违法乱纪现象,除追究队、室、派出所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外,分别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9、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强与副职和基层领导的沟通与联系,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基层领导和民警的意见、建议和呼声,掌握一线基本情况和民警各个时期的思想动态,努力解决基层单位、民警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为基层单位排忧解难。
10、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分管的队、室、派出所检查、指导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分别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责任区半年或全年工作回顾;二是责任区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三是责任区存在的困难问题和薄弱环节;四是责任区需要达到什么目的和要求;五是责任区下一步工作思路;六是责任区管理需要采取哪些解决办法、措施及处理意见等。
11、局行政班子每半年召开一次行政班子会议,邀请队、室、派出所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研究基层工作,将班子成员的协作、分工和基层警务、警力配置情况达到最佳状态,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班子的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克服一切不良倾向。
第三章
行政制度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
1、本局工作人员上班,必须自觉坚持上班签到、下班签名制度。上班时间,上午8:00分、下午2:30分签到,视为按时上班;下班时,在上午11:30分、下午5:30分签名的视为按时下班。下乡或确因公事、特殊情况需推迟或提前下班等须事前告知本队室负责人或局办公室人员或托人转告,以便本队室、局办公室人员据实登记说明。
2、对上班不签到、下班不签名的人员,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20分钟以内达10次记一个旷工;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5次记一个旷工;无故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20分钟者按迟到、早退论处。上班时间全体民警要坚守工作岗位,在办公室上班实行挂牌《上岗证》制度,若需临时外出,要向本队室负责人或局办公室或领导报告,如有违反并经三次教育不改者,按旷工论处;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3、考勤登记,由局办公室实行每月一统计一公布的办法,公布当月考勤结果,整理存档,以备年终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请销假制度
1、有事需要请假的,以假条为准(请假期间如遇双休日不计入请假天数),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假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2、请销假由队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请销假在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3、下乡、外出学习、开会结束,应及时返回单位,不得借故其他理由随意提前离开或拖延返回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事先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意,后方可不再返回。
4、严禁欺上瞒下,请霸王假,违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值班、备勤制度
1、值班民警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值班期间,要认真做好报案记录,认真清扫一至五楼楼道、花台、花盆、院心、阴沟、卫生间、会议室、楼顶等室外卫生,上午 7:30分开门,下午:5:40分关门,保持办公区域清洁干净,做好内部安保工作。
3、专职值班民警值班期间,做好枪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生枪、弹被盗,由值班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并分别追究连带责任。
4、值班民警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办公区域内出现脏、乱、差现象,经本办公室、政工监督室和领导多次做工作,无悔改表现的,劝其回家休息,由单位扣回本人50%的工资,用作另聘其他人员的工资。
5、值班民警值班期间,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单位公、私财物被盗,由值班民警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备勤和带班领导制度,节假日期间所发生的问题值班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值班、备勤人员要妥善处理;值班员于当天下午17:00时前将当天的值班情况报告县林业局(6122059)、县公安局(110)和州森林公安局(2189293)。
7、带班领导每天要经常抽查,值班期间带班领导查岗不在,发现一次, 扣发风险金20元,并严肃处理。值班民警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制度
1、对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现象。
2、对群众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耐心听取群众心声,属于自已份内工作的,能处理就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上报,不得遇事推诿。
3、不得随意领来访者直接找领导。
4、对来信,交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转交领导阅示,再由局办公室转交有关业务队室负责处理,做到有信必复,有案必查,对来信不得擅自处理。
5、对群众举报电话或各级各部门来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电话记录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着装制度
1、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按规定佩带警衔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热情大方。
2、民警必须严格按制式警服着装,不同的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上班时间保持警容整洁。
3、工作时间和下乡办案要求着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着便装。
4、不准擅自将警服标志撤出和不按规定佩带标志,经教育不改,收回制服。
5、不准将制服转借他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不准着装进入歌厅、娱乐室、烧烤摊等以及影响形象的其他公共场所。
7、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吃零食,不得背手、挽手袖、插兜、搭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打听的不打听。
2、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带秘密文件进入公开场所,不带秘密文件和资料回家,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图表、照片转借他人。
3、妥善保管好文件、资料、图片及案件档案材料,下班或临时外出时,应收好、锁好办公桌,防止泄密和资料遗失。
4、不得泄露领导决定而未公开的事项。
5、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的,须持有单位证明,并经领导签批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查阅摘抄或复印,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到外面复印。
6、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公物和各种票据,严防遗失
2、罚没款要认真做好登记,开单后3日内,按规定上交,严禁坐支、截留和挪用。
3、报销各种费用,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需要报销的各种票据和差旅费,应于当月底25日至30日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每月报销一次。
4、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公物管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各队室坚持每天上班前打扫室内卫生1次,每周对室内卫生进行清理1次。
2、坚持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干净,做到不随地扔果皮、纸屑、烟头、烟灰、吐痰等,保持办公区域舒服、清洁。
3、每天上班前须事先清理办公桌上的物品摆放,办公桌上的物品不得乱堆乱放,杂乱无章。
4、各办公室要配合好值班室值班人员做好室外卫生工作。室内、室外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希望大家互相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宣传制度
1、为提高民警的写作水平,调动民警采写新闻报道的积极性,要求每位民警积极参与森林公安信息宣传撰写工作。
2、民警采写新闻稿件,须经局办公室审稿,局主要领导审签才能对外报送;未经审稿或审批,不得对外编发。
3、大力宣传我县森林公安工作,要求每位民警(除驾驶员外)每年完成1篇反映和宣传我县森林公安各项工作的简报和信息;
4、每年下达的宣传任务如下:局办公室20条,政工监督室3条,法制室3条,治安中队3条,刑事侦查中队3条,者桑派出所12条。
5、凡稿件用自己的名字被采用的,给予以下奖励:被县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10元的奖励;被州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20元的奖励;被省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30元的奖励;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40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接待联络制度
1、接待应从单位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量做到该接待的接待,坚持以有利于公务交往为出发点,接待工作应热情周到,节俭节约,不搞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2、接待范围:
(1)国家、省、州森林公安局有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2)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有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3)各县森林公安局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交流协调工作。
(4)外省、地(州)、市、县森林公安局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我局参观考察、交流学习。
(5)其他需要协调、配合接待的。
3、接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餐标准为50元,正科级以下每人每餐标准为20-40元。
4、接待工作,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参与人员由局领导指定,报销餐费要注明何时何地接待何人,接待结束后餐费交由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制度
1、为加强单位机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2、严禁警车私用,如果民警家里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病故或自然灾害等急需看望),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用车,但必须有专驾接送于次日将车辆开回单位,特殊情况下借用警车一般不得超过3日(含往返)。严禁以各种理由,长时间借用警车。
3、局机关车辆由局领导统一安排、调派,因公务、下乡或其他需要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车辆下乡工作,由所在队自行安排处理)。
4、同意派车后,由局办公室核定行程和开出加油单,经局领导签批后方可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无局领导签批的加油单,一律不予报销。
5、因公出差,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由单位负责。若擅自出车,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负并承担一切责任。
6、专职驾驶员必须每天按时上下班,听候派车用车安排,警车必须实行警管警用,“三证”齐全,着装驾车。
7、车辆下乡或出差返回,必须开回单位停放,不得将车开到单位以外的其他地方乱停乱放,一经发现,经教育不改的,暂停驾驶。非公务在外乱停乱放的,造成车辆损坏,由当事人自负。无特殊情况,下班和节假日一律不准动车,确需用车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8、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换车,兼职驾驶员驾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无关人员不得驾车,否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自负。
9、车辆需要修理的,驾驶员要及时向局领导或办公室或本队负责人汇报,由局办公室人员或所在队一起到定点修理厂核实、报修,车辆修好后,由修理厂凭局办公室人员或本队领导、驾驶员签单到财务室或所在队结帐。
10、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实行经费包干,洗车费、车辆维修费、燃油费由队所自理。各车辆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清洗工作,保证车辆清洁、干净。
11、对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借车时连同驾驶员一起借出,否则,不予借车。
12、严禁酒后驾车或违反“五条禁令”,违者,后果自负。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文印管理制度
1、来文、来信一律由局办公室负责拆封、登记处理。处理办法:(1)当天的来信应在登记后,由局办公室填写文件处理卡,立即送局长阅示,交由分管副局长阅处;(2)公文交换、阅文,一律通过智能办公系统进行,即:收发员—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收发员—局长—收发员—结束流程程序进行;发给内部其他人员由收发员按智能办公系统相关程序进行。根据局长批示,按工作职责,由办公室转分管副局长阅后,转由业务队室负责办理;(3)智能办公系统传阅文件,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各队室草拟并形成的文件,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核,通过智能办公系统送局长审签后,核对无误,并按文件格式和规范化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或公章后,方可对外发文。未经局主要领导审签,一律不得对外发文。发文通过智能办公系统报送。
3、办公室人员要注意文印工作质量,严格审查文件质量关,对于秘密或尚未对外公开的文件,要注意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电脑管理制度
1、随着办公网络现代化,要求每位民警人人掌握电脑操作技术,使用时严格按电脑操作程序操作。
2、各队室电脑,均由队室负责管理,队室负责人是电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队室负责人首先应先学会电脑操作和使用。
3、各队室应管理使用好本队室电脑,出现故障要认真按说明书排除,无法排除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联系,并请专业技术人员维修。
4、队室电脑,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作上,凡队室产生的文件、办案材料等,由队室自行打印;禁止在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玩扑克等,或做与业务无关的事,出现类似情况,首先追究队室负责人的责任,不听劝告的,拆除电脑。
5、各队室下班时要注意关机、切断电源、盖好电脑、关好窗门,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会议制度、议事规则
1、民主科学决策制度
(1)局行政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把握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2)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力求使决策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3)凡是涉及民警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决策程序和方案,广泛征集民警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不断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2、局行政班子会议
局行政班子会议:是县森林公安局最高行政首长决策会议,由局长召集。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监督室主任组成。行政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
(2)讨论上报队、所、室领导干部人事任免;
(3)讨论上报民警调动、轮岗、考核、奖惩;
(4)讨论决定重大经费开支和重大工作事项;
(5)研究落实县委、政府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6)其他需要讨论解决的事项。
3、局长办公会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是局长、副局长、有关业务队室研究协调专项工作的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监督室主任、法制室主任、治安中队中队长、刑侦中队中队长、者桑派出所所长组成。局长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1)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2)通报局行政班子讨论决定事项;
(3)研究全局工作计划,审议并通过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和规范性文件;(4)部署安排工作,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对策,检查、落实阶段性工作实施开展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思路;
(5)听取分管副局长和有关队、所、室汇报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工作方案,制订贯彻意见;
(7)听取刑事案件的分析、讨论、汇报和处理意见;对个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在1000元以上,对单位林业行政处罚在10000元以上;
(8)研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其他奖惩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业务事项。
4、干部职工会议
干部职工会,由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由主持人、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主持人请领导依次讲话、主持人请有关领导或人员补充、主持人作会议小结组成。干部、职工会议全体民警一律着制服。干部、职工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2)通报工作和民警违法违纪情况;
(3)听取工作汇报,检查、落实各队室工作完成情况,听取责任区林区治安情况汇报和责任区办案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部署安排全局执法和业务开展情况;
(4)其他需要贯彻落实的相关工作。
5、会议纪律和要
(1)会前须通知好各方,做好会前准备;
(2)会前办公室人员要部署好会场,安排好桌、凳,打扫好会场卫生;
(3)参会人员,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尽量减少出入会场,保持会议效果。
(4)与会人员要关闭手机,认真做好笔记;
(5)会议所发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丢失;
(6)召开的各种会议,办公室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7)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推诿、扯皮和拖着不办;未经会议重新研究或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枪支、弹药、警戒器具管理制度
1、枪支、弹药、警戒器具,由单位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枪支、弹药、警戒器具库内的安全情况,严防被盗和各种事故的发生。
2、民警下乡办案需要配枪或配发警戒器具的,按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有枪证和持枪证方能配枪、借出,并办理好枪支、弹药、警戒器具领用手续,回单位后及时交还单位保管;派出所民警的枪支、弹药、警戒器具,由局统一管理。
3、对配带的枪支、弹药、警戒器具,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存。
4、枪支必须定期擦试、保养,保持枪支等完好无损。
5、枪柜的主副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管理员要不断完善枪库的“三框三表一本”制度;
6、外出学习、开会、请假、休息一律不准佩带枪支、警戒器具等,严禁佩带枪支、警戒器具饮酒。
7、装备弹不得乱打乱用,因工作调离或退休的,枪证等相关证件收回。
8、加强枪支、弹药、警戒器具管理,层层签订枪支管理责任状,违反上述规定,按《枪支管理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档案和案件档案管理,严把档案质量,使档案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2、案件材料的制作,统一使用印制规范的法律文书和专用信笺纸,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必须用炭素黑水书写,书写要求清洁、工整、规范。
3、办案人员必须做好案件材料的保管工作,以防丢失,案件材料的内容,要做好保密,不得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密。
4、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材料,按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装档。当年的案件要求当年归档。
5、对已办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卷宗材料交法制室审核合格后,方能装订归档入库。
6、案件档案、文书档案卷宗归档入库后,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局的要求,按、顺序、编号归档,编写档案目录,以便查阅使用。
7、档案管理员要做好档案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干净,经常检查室内安全,并安装室内温、湿度表,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8、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档案材料,须携有单位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到指定的地点查阅或复印。
9、档案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案件材料遗失或泄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查审核审批制度
1、为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把好案件质量关,结合森林公安案件实际,制订本制度。
2、受理的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执法质量考核标准办案。对办结的案件,实行三级审查审核审批把关制度。即承办人员在查清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的基础上,首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提出承办意见,交由所在的承办单位的队长、所长审查签名;然后送法制室审核签署意见;报本局或县林业局领导审批。未经上述程序审查、审核,本局和县林业局领导不予审批。
3、未经上述程序审查、审核、审批,发生赔偿责任,按《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分别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1、为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执法公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民警个人执法档案是指我局依据本制度获取的、由专门人员或者部门分类保存的反映本单位民警个人执法情况的相关材料。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应当遵循及时原则,归入执法档案的材料应客观真实。
3、民警个人执法档案由各办案部门建立并指定专人保存;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办案部门民警因工作调动调入其他办案部门的,该民警的个人执法档案应当一同调入该民警所调入的办案部门保存;办案部门的民警因工作需要调出办案部门的,该民警的个人执法档案应由所在办案部门继续保存。
4、反映下列情况的材料应当归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
(1)民警个人基本情况;
(2)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情况;
(3)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上级机关关于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命令等情况;
(4)不捕不诉、增捕、增诉及退回补充侦查情况;
(5)刑事强制措施超期或者超期结案的情况;
(6)行政案件的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情况;
(7)刑事案件存在相对不诉、绝对不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情况;
(8)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情况;
(9)因执法而导致上访、申诉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10)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
(11)有关民警个人执法的奖惩情况;(12)其他反映民警个人执法情况的材料。
归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的材料上应注明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相关材料同时存入同一案件主办、协办人的执法档案中。
5、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评估,依据《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评分细则》关于个案质量考评的标准执行。
民警个人承办案件数量超过四起的,存入其执法档案的个案执法质量考评数量不低于四起;承办案件数量低于四起的,逐案考评后存入个人执法档案。
记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的个案执法质量考评中,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该民警承办的重特大案件数量的一半。
第三十一条
关爱民警问候制度
为切实关心民警、爱护民警,保证民警的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民警年体检制度。投入人均120元,每年组织全体民警于当年12月底,开展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及时掌握民警健康状况,建立民警健康档案,对身体患有疾病的民警及时安排治疗(此项工作由政工监督室主持办理)。
2、建立民警正常职务晋升制度。按时、按质上报符合条件的民警警衔晋升和非领导职务晋升材料,及时、准确掌握民警警衔晋升和非领导职务晋升情况,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解决,努力解决民警的政治待遇(此项工作由政工监督室主持办理)。
3、开展警营文化活动。“元旦、五一、七一、八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组织民警开展蓝球等项目比赛活动,缓解平时紧张的工作压力,增进民警之间的团结、友谊和交流,营造和谐、合睦、向上的工作氛围(此项工作由单位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4、开展生日点歌送蛋糕活动。人均投入100元为民警生日点歌送蛋糕、鲜花各一个,为民警生日祝福,祝民警身体健康、工作项利、家庭幸福(此项工作由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5、建立春节慰问制度。春节,由工会主席组织相关机构看望退休、殉职伤残家属一次,发放春节慰问金200元,水果1件,努力建立退休、伤残人员等和谐关系,使退休、伤残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单位的关心和温暖(此项工作由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6、建立困难帮扶活动制度。实行病人住院看望制度,每看望一次,单位购买物品价值在70元以内;因各种自然因素,给民警及家属生活造成暂时困难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和全体民警共同捐助资金的形式,开展困难帮扶活动,给困难民警暂时度过难关(此项工作由办公室、工会主持办理)。
7、建立民警家属丧葬补助。民警的父亲、母亲,岳父、岳母病故,由单位安排人员看望,每次由单位安排慰问金500元和以个人捐助的形式给予补助,(此项工作由办公室、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8、建立民警公休假制度。根据国家公休假制度的政策规定,每年安排民警轮流公休一次(由办公室主持办理)。
9、建立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年人均投入经费200元,为民警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财务室办理)。
10、组织民警及家属开展户外集体活动。在适当的时候,每年组织民警及家属开展户外集体活动一次,促进家属之间的彼此了解和交流(此项工作由工会主席主持办理)。
11、动员民警家属及子女参加新农合。(此项工作由政工监督室主持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习制度
1、全体民警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各个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2、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3、按时参加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林业局、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坚持做到每天学习1小时,每月熟读1本书,单位每半月安排集体集中学习1次,每季度举办业务知识培训和党员政治教育培训讲座1次。
4、学习方式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主要以自学为主;民警无故不参加集体集中学习的,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
2009年工作制度
1、为认真贯彻“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业务强警”的方针,加强队伍管理,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工作制度。
2、值班民警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期间,要认真
做好报案记录,认真清扫一至五楼楼道、花台、花盆、院心、阴沟、卫生间等室外卫生,上午7:30分准时开门,下午5:40分准时关门,保持办公区域清洁干净,做好内部安保工作,带班领导每天要经常抽查,值班期间带班领导查岗不在,发现一次, 扣发风险金20元,并严肃处理。值班民警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专职值班民警值班期间,做好枪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生枪、弹被盗,由值班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并分别追究连带责任。值班民警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办公区域内出现脏、乱、差现象,经本办公室、政工监督室和领导多次做工作,无悔改表现的,劝其回家休息,由单位扣回本人50%的工资,用作另聘其他人员的工资。值班民警值班期间,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单位公、私财物被盗,由值班民警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加强请示、汇报制度,重大、特大案件,先请示、后上报,未经批准,不得越级上报,发现一次,扣发风险金20元。
4、当天的工作当天能完成的,必须当天完成;能提前完成的,尽量提前完成;尽可能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禁止延误、延期、积压工作。不能按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上报州、县的各类报表,必须经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上报,民警不按规定时间和有关程序上报各种材料、报表、总结及其他临时材料的,被州、县通报的,每通报一次扣发责任人风险金20元,并严肃处理。
5、民警星期
六、星期日离开县城,事先向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违者,按天数计算以旷工论处,外出所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单位不予承担,发现一次,扣发风险金20元,旷工每天扣发风险金50元。
6、为确保警令畅通,全局民警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星期
六、星期日或其他时间因公务,用手机或家庭电话联系不上(再经过2名领导重复联系也联系不上的),每次扣发风险金2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7、各所队室主要负责人要求熟悉本岗位相关业务并完成任务,不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单位给予重新调整岗位。
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管理,避免人为因素。辖区分3个责任区:新华镇为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共同责任区。刑事侦查中队管辖格当、各捕、里拱、力追、那农五个村委会。治安中队管辖县城区、那乙、坡地、坡油、岩纳五个村(社)委会。1区:刑事侦查中队。辖区阿用、花甲、板仑、里达。2区:治安中队。辖区归朝、洞波、田蓬、木央。3区:者桑派出所。辖区:者桑、那能、剥隘、谷拉。辖区内所发生的各类刑事、林业治安、林业行政案件,均由责任区中队、派出所侦查、调查处理。3个责任区分别由3名分管副局长负责管理,未经主要领导协调批准,严禁在其他辖区乱办案现象。
8、严格办案时限,严格办案程序。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群众求助、报案、检举等要认真做好报案记录,妥善处理;基层所队每年办理各类案件50起(其中:刑事案件任务5起),并在办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年下达任务的,刑事案件每超一起奖励500元,行政案件每超一起奖励200元。当年未完成刑事案件任务数的不惩罚。未完成当年下达的行政案件任务数的,给予每起倒扣1000元的处罚。
9、办案民警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被群众举报,查证属违法违规或造成冤假错案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办案民警共同承担(不含驾驶员),发现一次各扣发风险金20元。
10、严禁在上班或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驶各类机动车辆,下乡、出差返回,驾驶员应将车辆及时清洗干净,做好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并将警车停放在车库、(院)内,禁止将警车在外乱停乱放,违者,所造成车辆损坏或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或驾车人自负。
11、局办每年下达到所队室的信息任务,所队室要认真努力完成。如完不成任务数的,每条扣20元,从所队室承担。
12、民警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用电脑玩游戏、玩扑克、看电影等不务正业,发现一次,由局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拔出外网,停止使用外网期限2个月,发现一次,扣发责任人风险金20元,并给予通报。
13、未经单位评估和领导批准,擅自处理公物、涉案财物或占用公物等,发现一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14、上午上班时间:8:00-11:30分,下午:2:30-5:30分。民警上班经常迟到、早退,经多次做工作,没有悔改表现的,劝其调离森林公安机关或提请降职使用。
15、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者桑所2009年实行经费包干制度。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者桑所2009年各划拨5万元,车辆维修费、燃油费、差旅费、办案伙食费、办案住宿费、特情耳目费、洗车费、聘请技术员所需费用(不含鉴定费),由队所自理,节余归所队所有。领导下乡办案在局里报销,从严控制下乡餐费报销。
各所队室需购买公物,由各所队室申报到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请示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到有关指定地点进行商洽采购,并由局办公室主任和所队室相关人员共同签名办理。违者,由队所室自行承担费用,单位不予报销。
16、严禁警车私用,如果民警家里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病故或自然灾害等急需看望),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用车,但必须有专驾接送于次日将车辆开回单位,特殊情况下借用警车一般不得超过3日(含往返)。严禁以各种理由,长时间借用警车。
17、民警每人每年交纳风险金500元, 作为奖惩。扣发风险金,由办公室统计,累计到年底时一次性扣出。每次违规违纪扣发风险金,记入民警当年个人实绩、奖惩档案。局年终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一次,评出先进队所室2个,奖金500元,嘉奖若干名,奖金各200元,奖勤罚懒。作为职务晋升、降职的主要依据。
18、本工作制度,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执行。由办公室、法制室、政工监督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政工督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队伍管理,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五条禁令”、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规定,确保年内队伍内部不出问题。对无视本制度,顶风违纪,将实行问责制度和倒查制度,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追究领导连带责任。对违反“五条禁令”,在车、酒、赌上出问题的,将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者桑派出所按本制度实行。未尽事宜,待下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和扶贫挂钩点制度
1、局领导要认真坚持民情恳谈、交心谈心、领导接待日、深入基层联系制度。
2、坚持察民情,知民意,暖民心,解民忧,关注民生,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群众疾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努力为群众谋利益,继续做好“一帮一”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第三十五条 警务公开制度
涉及到本单位以下事项必须公开:
1、内部重大事项;
2、大额财务开支;
3、工程承包;
4、内部人事变动;
5、年终考核结果、嘉奖、优秀共产党员评定;
6、办案程序及案件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行政问责四项制度
1、行政问责制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事业心不强,效率低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暗箱操作,规避监督;
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对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或者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工作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2、服务承诺制
(1)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着装执法,亮证执法,既不着装又不亮证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2)对服务的对象故意刁难,态度“冷、硬、横、推”,倚仗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的,当事人有权举报;
(3)营造宽松的法制环境,优先处理外来客商的投诉和举报;
(4)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给群众满意的答复;
(5)严禁民警参与矿山、木材、野生动植物经营活动,严禁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6)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乱设卡、乱没收、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执行处罚过程中,出具正规收据;罚款出具白条,当事人有权拒绝;
(7)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县城内15分钟内到达,城郊20分钟内到达,县内乡镇当日到达(除特殊情况外);
(8)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欢迎举报;
(9)受理案件后,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10)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杜绝“超期羁押”;
(11)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深入林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密切联系群众,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工作方法。
(12)向社会公布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电话:6126527;投诉电话:6122873。问责电话:6129689。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予以监督。
3、首问责任制
在各队室设置《接处警登记或首问责任人登记本》,对来电来访和报案人员,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记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将办理程序、方法,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引导。
4、限时办结制
明确办结时限。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7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调查取证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立案查处,待案件查清后答复。
实行工作AB角制度。提倡一岗多职,一专多能,当A因事不在时,B自动顶岗;只有一人的队室,当A因事不在时,由领导指定人员顶岗,杜绝出现无人在岗现象。
5、问责方式
责令赔礼道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第三十七条 诫勉谈话制度
民警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诫勉的,局行政班子、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与其诫勉谈话,填写《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发布诫勉决定、明确指出需要整改的问题,帮助民警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根源,听取民警本人对有关事项问题的说明和表态,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等诫勉谈话制度,由政工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交心谈心制度
局行政班子、党支部要建立与民警、党员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交心谈心活动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交心谈心活动的内容:(1)对党员和民警的思想、工作、生活、纪律和个人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开展交流;(2)党员、民警对行政班子成员、党支部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队室主要领导,在工作上有什么不同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加以改正和完善;(3)局长联系办公室、政工监督室党员和民警;三位副局长分别联系法制室、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者桑派出所党员和民警。
第三十九条
民警思想状况分析制度
政工监督室要建立民警思想状况分析制度,每半年以书面的形式,向州局政治处汇报我局民警的思想状况。民警思想状况分析内容包括:(1)民警队伍现状分析;(2)队伍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3)针对存在的困维和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和办法加以改正、解决和处理;(4)对下一步民警的思想状况有何建议、意见和计划。
每四十条
民警维权制度
森林公安机关建立民警维权制度,依法成立民警执法合法权益维护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合法权益维权工作。其职责:(1)认真贯彻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维权法规、政策;(2)加大维权宣传工作,促进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3)切实维护民警执法的正当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民警执法公平、公正;(4)加大执法监督,促进维权的落实;(5)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民警维权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使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走向良性发展。
第四十一条
创建平安单位工作制度
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创平工作简介。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下设6个队、室、派出所,有民警26人。建立治保小组1个3人;调解小组1个3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1个3人;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1个5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1个5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1个3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1个5人;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1个5人。
创建目标。“六无”:无因干部职工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文件;无刑事、治安案件;无职务犯罪案件;无黄、赌、毒、邪教违法犯罪案件;无违法犯罪人员;无内部事故。
“六有”:有单位内部保卫机构;有专兼职内部保卫人员;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有重要部位物防、技防措施;有民警维权合法权益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有与相邻单位、村寨的联防工作机制。
创平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创平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单位创建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案并组织贯彻执行,指导下属各单位开展好创平工作。
2、随时掌握本单位平安创建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创建管理规划、工作计划以及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下发工作通知,召开专项研究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好本单位创平各项工作。
3、随时掌握本单位各类案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和治安防范工作情况;随时掌握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动态以及各类矛盾纠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4、多渠道筹集创平工作经费,确保创平工作需要。
创平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创平”工作实施方案、申报验收、创平总结等的草拟。
2、负责上报各种信息、材料、报表。
3、负责做好本单位平安创建各项工作业务。
4、负责对下属各单位创平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5、负责做好 “创平”领导小组和上级“创平”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义务巡防队工作职责:
1、为切实抓好本单位内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防盗、防火等,巡防队每天特别是晚上,单位内开展治安巡逻,维护单位和职工住宿区治安秩序。
2、在巡防过程中,做到文明巡逻,依法处事。
3、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做到能处理的及时解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单位创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调解单位住户间的矛盾纠纷。
5、做好巡逻情况登记,交班时做好移交手续。
门卫室工作职责:
1、门卫是体现单位风貌的窗口,要做到坚守岗位,礼貌待人,工作勤奋。
2、管好单位大门,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不许闲杂人员进入单位。
3、加强保卫工作,每晚11点前要检查住宿楼、办公楼、招待室和一些死角,巡视单位院坝,一旦发现问题、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向领导汇报。
4、按照上下班制度,管好单位干部职工上、下班考勤工作。
5、做好单位门口、门卫室和院坝的卫生工作和单位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矛盾纠纷调查调处工作制度: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创建“平安单位”的目标,特制定本《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1、要充分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要认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党政领导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维护稳定的相结合点、着眼点。对涉及侵害单位干部职工和住户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定期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问题,要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
3、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报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报告。在每月20日前,调解小组要定时向局创平办书面报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对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不稳定因素,在向局创平办报告的同时,必须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4、要及时妥善处置群体事件。对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发生后,单位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尽力做好疏导、解释工作,控制事态,防止发展蔓延,同时,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向县政法委和县综治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5、要严格落实“保稳定、保平安”责任制。对责任制不落实,对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不及时报告,或不按本《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查究领导责任。
调解(治保)小组工作职责:
1、向单位住户进行有关政策、法律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2、积极调解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纠纷和睦邻之间发生不利于友爱团结的争吵。
3、调解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损害名誉、轻微伤害等纠纷。做到及时处理,不使矛盾激化,不使纠纷升级。一般纠纷,在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对于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影响面大,无力、无职权解决的纠纷或其它违法活动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
4、涉及外地、外单位的民事纠纷要积极主动协商解决。
5、做到每月向单位创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一次,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辖区公民遵纪守法,遵守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发动和组织公民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和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并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3、配合公安部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本辖区安全,维护国有、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尤其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挽救工作。
5、发现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组织报告,并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6、发现案件后,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协助公安部门侦破。
7、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其他有关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学习制度:
平安创建是一项永不竣工的社会系统工程,为把创建活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升创建质量,提高创建成果,使创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每个星期组织学习一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传达镇关于“创平”工作的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等。
2、每个星期召开会议一次,总结上星期“创平”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安排布置下步工作。
3、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召开班子会议或干部职工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创建“平安单位”制度:
为把本单位营造成安全祥和、干净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平安单位”的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凡在本单位内工作、居住(临时居住、做工、租赁户)的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治安人员、辖区责任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2、爱护单位内公共设施和维护住宿区内公共安全卫生,不得随地导垃圾和随手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拉接电路。
3、公共地方(走道、楼道、场、各户门口)个人及住户不得随意堆放物品等杂物,不得在墙壁上打桩和乱写乱画及乱贴广告。
4、讲文明、讲公共道德,不饲养恶犬和大犬,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人人有维护单位内正常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5、单位内的公共用水、用电,人人有节约使用的义务和管理的权利。
6、居住在本单位内的住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增建各类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建筑设施和乱建乱占。
7、单位内建造的绿化带,人人有爱护和维护的权利和义务。
8、职工应教育家属子女、成年人应教育未成年人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若家属子女违反制度和公约由职工负责及赔偿。
9、各住户门前应保持清洁卫生,公共卫生共同打扫外,住户门前及左右2米内平时由住户清理保持干净。
10、外单位车辆不在本单位内留宿的一律不得停放在院内,不得在院内停放修理,经许可停放的,按值班人员制定的位置停放。
11、到本单位办事、走亲访友的人员应遵守本制度,需停车留宿的,由住户带领向门卫治安员报告登记,否则治安人员有权询问或警告。
12、单位内“四防”工作住户,要管理好自己的家人外,应参与公共的管理,做到群防群治营共创,常查勘检,确保单位内不发生各类治安案件和重大恶性案件。
13、出租车、电瓶车、摩托车拉人不准进入大院内,特殊情况外,但需值班人员同意。
14、各住户房屋对外租赁、转让、出售,事前应告知片区区长和记录员。
15、大门开、关时间:早上7:30分开门,下午 5:40分关门。超过关门时间,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开门,特殊情况外,但翻墙、爬门、砸锁者,内部人员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外部人员视为盗窃行为送交派出所处置。
16、凡在本单位内工作、居住的人员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和参与邪教组织及非法组织活动。
17、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本制度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条款执行。
18、本制度执行权属:值班人员、片区负责人。《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权属公安机关及社区民警。
第四十二条
民警职业道德规范
1、上班时间八不准:
(1)不准在办公室内高声喧哗,使用粗俗语言。
(2)不准在办公室内吹牛、聊天、不务正业和上班做家务活或打毛线等。
(3)不准频繁用公家电话打私人电话,漫无边际用电话聊天。
(4)不准随地丢纸屑、烟头、吐痰。
(5)不准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请霸王假。
(6)不准衣冠不整,穿拖鞋、短裤、背心上班。
(7)不准做不利于团结的事、讲不利于团结的话。
(8)不准工作拖拉、互相扯皮推诿。
2、接待群众来访七做到:
(1)做到主动与来访者打招呼。
(2)做到热情让座,倒开水。
(3)做到对来访者,要求办理的事能办理就及时办理,不能办理要解释清楚或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做到不随意领来访者直接找领导。
(5)做到不能让来访者东游西窜。
(6)做到礼貌待人,不恶语伤人。
(7)做到对重复来访者要认真做好登记和细致的思想工作。
3、上班、下班五件事:
(1)上班做好五件事:按画好的车位摆放好自已的摩托车,按时上班签到,收拾整理好自已桌面上的东西,打扫好室内卫生,制订好当天的工作计划。
(2)下班五件事:关好电脑、电灯、电风扇,检查好室内安全,锁好窗、门,按时下班签名,按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回家。
4、会议纪律两认真一记住:
(1)认真对待本局和各级各部门主持召开的各类大小会议,与会者要按时进入会场,不得随意进出或走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认真听讲做记录,保持会场肃静,不喧哗,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携带的通讯工具要关闭,会场上不打无关电话。
(3)记住会议发言事先要有思想准备,发言要心中有数,不离题发言,不漫无边际,领导或同事正在发言时,不得随意打断或搅乱,不得在会议上无理取闹。
第四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
1、请示工作事前理由要充分,事前必须做好请示工作准备。
2、汇报工作要及时,汇报工作主次分明、条理清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3、行政班子成员在工作或者在大的事情上要互相通报,互相商量,互通信息,减少误解;民警在同一工作上要互相商量,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力争达到最佳效应;对个人把握不准的事,要及时请示、及时汇报。
4、做到请示、汇报工作不越级、不夸大、不片面;努力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汇报。
第四十四条
责任区办案制度
1、为不断加强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加大对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制订本制度。
2、基层队所应不断加强班子建设,加强队伍管理,从严治警,力争做到队伍管理规范化、民主决策科学化、各项工作制度化,使广大民警自觉参与到议事做事的行动上来。
3、责任区警员要不断了解山情、林情、社情,掌握林区治安动态,深入分析林区治安形势,制订林区治安措施对策,努力维护林区治安稳定,紧紧依靠广大群众,搞好群防群治。
4、加强特情、耳目建设和秘密力量的物建和布控,基层队所每位警员至少有3名以上特情、耳目,用好特情、耳目。
5、基层队所办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2人为一个办案小组(不含驾驶员)。
6、责任区办案和管理,按2009年工作制度第七条办理。
7、实行办案限期办结制度。一般治安、行政案件,从受案到结案,要求在1月内结案;案情较为复杂,经批准,应在3个月内结案,一般刑事案件,从受案到结案,要求在2个月内结案;如不能在2个月时间内结案,主办案件责任人要及时向队、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8、对疑难或久拖不决的案件,不允许转手或转办,实行“谁受理,谁负责查办到底”的原则,防止对疑难或久拖不决的案件推诿、扯皮或出现当事人上访现象。
9、办案人员在办案时,严禁到嫌疑人、当事人、违法行为人家中接受请吃、请喝、请玩等,以免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后果。
10、办案人员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行为人、嫌疑人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严禁刑讯逼供、乱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等。
11、对重大、特大案件的受理,按有关规定,要求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
12、办案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按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机关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局机关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是对本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指导,局行政班子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局主要领导是本机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到安全生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一线抓落实,每年组织民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安全知识宣传到民警当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队、室主要领导深入一线、住宿区对仓库重地、车辆、用电、用火、防盗措施、值班情况等安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排除。
4、值班人员要做好本机关和住宿区值班工作,对出入机关和住宿区的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
5、办公室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本机关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本机关安全生产及干部职工生命财产放在工作的首位,提高思想认识,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第四十六条
创建“平安林区 ”制度
为积极创建“平安林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林区治安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林区治安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民警要深入林区、自然保护区群众家中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政策,使森林法规知识家喻户晓。
2、责任区要设立片警管理制度,责任区片警要熟悉责任片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加强该片区“三情四网两管理”建设,建立和完善责任片区各种台帐。
3、责任区片警要加强对责任区林区、自然保护区、木材加工厂(点)、木材经营店、伐区、野生动植物经营加工场所、木材加工及运输渠道等,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登记,深入林区居民、农村群众家中了解生产、生活、经营情况,调解纠纷,化解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关注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4、责任区民警要切实加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教育与管理,通过完善管理逐步实现责任区内无植毒、无森林火灾、无盗伐林木、无滥伐林木、无毁林案件“五无”案件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目标。
5、责任区主要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向分管或主管领导汇报责任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办法及下步工作计划,共同协调、解决责任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将责任区建成“森林资源更安全、林区治安更稳定、民众林权更保障、生态意识更提高,生态文明更提升”的良好局面。
第四十七条
错案追究责任制度
1、为公平、公开、公正,及时查办行政违法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及违法案件的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局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
3、结案在三年之内,发现查办的各类错案.均在追究之列。
4、错案追究责任的认定标准:(1)滥用职权、越权查办;(2)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律程序处理;(4)在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过轻或过重;(5)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拆销或上级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违法扣押、罚款、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其他违法查办的各类案件。
5、错案责任追究实行“谁办案、谁审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共同负担的原则。
6、错案责任追究问责方式,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第五项”处理。
第四十八条
倒查制度
1、凡发生冤、假、错案和违法案件,均在倒查之列,由政工监督室和警务督察机构查处,并按程序上报。
2、发生冤、假、错案和违法行为,从第一当事人、第一行为人查起,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法规适用得当的基础上,按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着重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将冤、假、错案和违法行为调查情况,调查组以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班子研究,根据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发生冤、假、错案和违法行为,分别追究所在的队、室、派出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作通报制度
1、为及时掌握森林公安各个时期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全面落实各项目标考核任务,特建立本制度。
2、实行月工作通报制度,内容包括:(1)当月主要工作;(2)中队、派出所结案情况;(3)中队、室、派出所编写信息情况;(4)信息采用情况;(5)奖惩情况;(6)队、派出所结案明细统计表;(7)其他情况。
3、通过实行月通报制度,以便各队、室、派出所和局领导掌握工作动态,为本局领导提供工作参考和科学决策。
第五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1、建立涉案财物专、兼职管理员,专门负责内部涉案财物的登记和管理。
2、涉案财物由专职或兼职管理员统一保管,管理员要建立涉案财物入库、出库登记台帐;
3、涉案财物的处理,请示局领导或者局木材变价处理领导小组或县价格评估中心作出合理估价后,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拍后,方能对外处理。
4、未经上述程序,管理员不得擅自处理公物,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内设机构干部任用、轮岗制度
根据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合理任用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有利于干部的培养和成长,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干部的选拨:认真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原则,重点培养年龄在40岁以下年轻干部,特别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2、干部的培养:一是新录用民警一律到基层派出所锻炼;二是指定主办大案、难案和看破案率;三是到队所室挂职任队长助理、所长助理、主任助理,听专题汇报、听专题发言,观察其综合运用、思维表达和应变能力;四是到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跟班学习锻炼;五是指定负责某大项工作和看完成质量。六是轮岗、下派等。
侧重培养干部的语言表达能力、专业水平运用能力、写作运用能力、计算机运用能力、小车驾驶技术运用能力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培养和锻炼干部,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以及综合能力的提高。通过轮岗、换岗、试岗、交流、下派等进一步落实,经过几年的学习和锻炼,考察其是否胜任相应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能独立承担和开展某机构工作,并能出色完成任务。
3、干部的推荐:工作政绩、表现突出,连续被上级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专业考核均在全州八县前列,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拟胜任和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和水平,由政工监督室提出推荐意见,报局行政班子研究,提请局党委呈报。
4、干部的任期:实行干部任期目标制:内设机构实职副科级主要领导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同一职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届10年。一般为每5年轮岗一次;在本职位担任内设机构实职副科级主要领导工作满5年,政绩突出,应给予提拨任用,由政工监督室提出推荐意见,报局行政班子研究,提请局党委呈报。
5、干部的免职:对政绩平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和业务不熟、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思路不清,得过且过,无领导管理能力的内设机构主要领导干部,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由政工监督室提出意见,局行政班子研究,上报局党委提请免职。
第五十二条
岗位练兵制度
1、为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增强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强素质,树形象,提升品质,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岗位练兵活动,按照“抓基层,打基层,苦练基本功”和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生活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3、岗位练兵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时间暂定15日,当年8月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内容包括:时事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体能测试、技能训练、无纸化电子政务、射击等。
4、通过训练,组织全体队员考试、考核,并将考核成绩记入民警个人档案,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五十三条
考核办法
1、考核范围及内容:
(1)本局干部、职工,一律适用本办法。
(2)以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分100分。具体量化分解为:德20分,能15分,勤20分,绩35分,廉10分(量化考核评分详见《富宁县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核量化测评表》,附后)。
2、考核形式及办法:年终由各被考核民警按照《富宁县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核量化测评表》进行自评,然后由本局行政班子或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民警平时的德、能、勤、绩、廉和本人自评分,逐项考核打分,依次确定分数高低顺序。
3、考核等次基本条件的确定
优秀:按15%的比例控制率,在参加考核民警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经过局行政班子或年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研究产生。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能确定为优秀:
(1)有1天旷工者;
(2)病假累计在20天以上者;
(3)被扣发工资1次以上者。
称职:除优秀和不称职以外的人员。
不称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不称职:
(1)受过党纪、政纪、警纪处分期限未满者;
(2)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
(3)年内累计旷工在3天(含3天)以上者;
(4)年内事假累计在20天(含20天)以上者;
(5)年内病假累计在90天(含90天)以上者。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制度
1、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完成森林公安各个时期的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森林公安政工监督室、警务督察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对部署安排的日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专项行动工作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3、局领导班子要定期不定听取汇报,全面检查、落实日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4、对部署安排的日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专项行动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主要领导向分管及队所室主要领导问责,责令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启动问责方式:即责令赔礼道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十五条
奖励
被县局授予嘉奖者,给予奖励人民币200元。对超额完成办案任务,根据2009年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惩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福利分配依照个人被确定的考核档次,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1)受过党纪、政纪、警纪处分期限未满者或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
(2)利用职务之便,在外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者;
(3)违反“五条禁令”被督察部门督察,查证属实的;
(4)年内旷工1天,事假累计在20天,病假累计在90天者;
(5)酗酒闹事,打架斗欧,被公安机关追究责任者;
(6)侵占公家财物,财经手续不清,影响较坏,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者;
(7)没有完成当年下达的任务,考核不称职者。
凡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者,将适当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党的决议。
2、定期分析研究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抓好党建工作。
3、研究和制订本单位党建工作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领导并支持行政班子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保证上级机关的政令、警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5、领导工、青、妇的工作,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6、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指示。
2、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三个文明建设,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3、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照召开的支委会、支部会、党员大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制度
1、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负责对支部积极分子的跟踪考察和党员的发展工作,收缴党费,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
2、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负责支部党员的纪检监察工作。
3、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负责支部党的宣传工作。
4、工青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负责支部工会、妇女、共青团组织工作。
第六十条
党支部中心学习组制度
为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用科学理论武装领导干部,用现代科技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德才兼备,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特制定党支部中心学习组制度。
1、学习组成员
中心学习组由支部书记召集。
学习组成员组成:支部各支委委员。
2、学习时间
每季度组织学习一次,时间为一天,其他时间为自学、撰写心得体会。
3、学习内容
学习马列主义原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江泽民文选、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等,学习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央、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等。
4、方式方法
集中学习、业余自学、撰写心得体会、集中大学习、大讨论。
第六十一条
党建目标管理制度
1、每年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党建目标工作要求,制订本单位党建目标工作计划。
2、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大局观,充分发挥支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3、抓好党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党章、学业务、学法律。每年集中党员学习培训2次以上,党员、干部参训率达90%以上,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4、抓好党员的发展工作,认真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每年发展党员1 名以上。
5、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后备干部队伍,每年要有2 个入党积极分子,并做好培养工作。
6、认真实施好“争先创优”活动,每年进行评比上报表彰1次。
7、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维护好生态安全,认真开展好节庆活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8、坚持“三个文明建设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9、党建目标各项工作,支部各委员要认真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支部每年年底进行自检、自查、自纠、自评,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不准利用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2、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乱处滥罚。
3、不准赌博、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4、不准利用管钱管物之便,贪污、侵吞、挪用公款、公物等。
5、不准利用职务上便利,搞营利性活动,捞取不正当收入。
6、严禁酗酒滋事,败坏森林公安形象,不准在办案过程中,要特权,抖威风,滥用武器和警戒以及其他强制措施。
7、严格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打骂、体罚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人。
8、严禁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准以罚代刑、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9、不准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禁令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六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委员会。为充分发挥支部班子成员的作用,决定每两个月召开1次支委会,研究实施支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积极做好党员的发展和支部的相关工作。
2、支部大会。结合实际,决定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大会,主要学习《党章》、决议、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学习文化、业务、科技、法律等相关知识,分析研究本单位人才培养状况,按照党员标准进行民主评议党员,保证队伍的先进性。加强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训,按照“坚持标准,积极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
3、民主生活会。行政班子、支部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各召开1次,即在当年的12月20日以前进行。民主生活会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解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不纯的问题,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的能力,目的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党课。党课是党组织教育党员的一种形式,通过党课,对党员进行教育,帮助党员全面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决定每半年上1次党课。可由支委委员直接讲课,也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进行授课。每个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听课,接受教育。
第六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上级机关党组织的要求,年底前完成对党员一年一度的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2、评议内容,按照党员个人年初签订的党员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党员的权利、义务,逐条进行检查、对照。
3、评议方法,组织学习《党章》、上级党组织的相关文件,然后进行个人总结,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互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并将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评出,支部将评议结果于11月15日前上报县林业局党委,评出的优秀党员要上报先进材料报县林业局党委给予表彰,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要劝其改正和妥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党员政治学习制度
1、党支部每月坚持用1天的时间开展政治学习。
2、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省、州、县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文件精神等。
3、学习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联系个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问题,谈个人心得体会。
第六十六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党支部书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季度为党员讲党课一次,授课内容:
1、《党章》及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2、党在新时期时事政治理论;
3、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
4、党在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
5、内部党纪、政纪、警纪警示教育。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六十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韦 俊(局长)
副组长:何万宏、肖加洪、胡彬(副局长)
成 员:张 云(政工监督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张 云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实施民警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
第六十八条
应急行动预案工作小组
组 长:韦 俊(局长)
副组长::何万宏、肖加洪、胡彬(副局长)
第一组:后勤保障组(3人)
组 长:韦 俊。
组 员:张 云、谭志权。
第二组:值班组(3人)
组 长:何万宏。
组
员:王祥华、冉启飞。
第三组:应急行动组(17人)
组 长:肖加洪。
副组长:胡彬。
组 员:骆递才、黄怀军、张玉忠、韦东风、郑秋芳、张昆利、李江洪、李宗林、熊杨友、张永仙、赵 斌、冉茂伍、李勇、***、张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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