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研究

2024-08-23

青少年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研究(共7篇)

1.青少年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研究 篇一

《“人肉搜索”中网络行为及其

传播学分析》阅读心得

只所以选择这篇论文,是因为这篇论文的作者是新闻专业的,他能够将社会热点与所学专业相结合,想必会依据大学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对社会热点产生自己独特的想法和意见。果不其然,作者思考的角度比较全面,思维也很清晰,在第一部分,对网络行为的分类就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进行阐述,对网络行为的分类则分为四种,可见,作者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有着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素质。从行文结构上看,作者采用了纵贯式和递进式,显得有条理也很容易被读者理解。在整篇论文的布局和排版方面,能够清晰地分章、分节、列点,给人比较舒适的阅读体验。从行文论述方面看,作者推理严谨,能够用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方式让自己的论点真实而有说服力。另外,在引用例子和资料信息时,作者也很注重时效性,基本上都选取了比较新的观点和例子,该论文写于2009年,作者选取的例子和观点有很多在2008年和2009年,可见作者是一个关注生活,注重创新,严谨致学的人。作者的论文结构也很完整规范,我看到其他几篇有的连目录和致谢都没有,说明作者是一个认真细心的人。而且这篇论文洋洋洒洒写了1113600字,作者参考了很多文献,也有很多自己的思考和见解,相信都是平时积累和留心的结果。并且我觉得这篇论文的摘要写得很好,对写作思路做了简洁明确的阐释,对全文有基本的概括,能使读者在阅读之前对论文有个大体认识和整体把握。并随着作者的思路深刻体会论文的深层意义。除此之外,论文中引用发展的哲学观点来阐释“人肉搜索”的网络行为过程中的机变性,体现了作者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特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但是我觉得这篇论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文中出现了“引如歧途”和“主体想个体”等个别错别字,只要作者更认真仔细的检查是可以发现并改正的。另外,在用词方面,我也发现几处略显生涩,例如挞伐,迅捷,扑捉等,但是可能也是由于我自己平时不够注重文学积累,才会觉得读起来有点别扭。作者在第三部分第一节中提出“虚拟异化”和“赛博失落”的问题,虽然对“虚拟异化”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但是对“赛博失落”问题却是一笔带过,我作为读者,会产生疑惑和不解,如果作者能对“赛博失落”做出解释,我想会更好。还有一个小小的瑕疵,就是作者的致谢写得过于简洁,没有透露出自己深刻的体会与感想,我想在一百多万字的论文写作中作者一定经历了很多,也会有很多的感概,如果能够真情流露,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历和心得,应该会锦上添花,打动每一个认真阅读的读者。

读完这篇论文,我最大的感悟就是平常要多积累,多留心身边的事物,为写作打好基础。另外,在写作过程中要有清晰的思路和明确的目的,向读者准确地传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论文的写作并不是遥不可及,难于登天的,只要用心写的,一定能有所成就。

2.青少年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研究 篇二

“人肉搜索”出现,使言行不当者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与道德评判,为其言行承担应有的责任,但同时也影响了被搜索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在开放性的网络环境下,“人肉搜索”有着可怕的力量以及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给被搜索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侵犯其应有的正当性人身权利。

1“人肉搜索”的起源与现状

人肉搜索是指在一个网络虚拟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网友人工参与解答并提供信息,通过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对问题进行解答、分析的一种问答式搜索。“人肉搜索”最早出现于中国的“猫扑”网络论坛,是指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的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的人或单位的行为。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论坛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声称该是自己的女朋友。随后,有网友指出,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提供了大部分个人资料,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在此诞生了。此后,人肉搜索成为了类似于百度或者谷歌的一种搜索工具,在最短的时间里公布他人的个人资料,揭开当事人在网络背后的神秘面纱,成为网民的“新宠”。

2“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

网民打着道德审判的旗帜,将人肉搜索当作手段,在论坛上任意发表意见,却并没有意识到在网络上传播个人信息,传播不正当的言论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网站平台采取纵容态度,使人肉搜索更可能构成违法。

2.1 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以及个人通讯秘密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网民出于某种目的,以至于被搜索者的住址、电话、家庭成员信息等隐私信息被暴露和传播,危及到被搜索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2.2 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般人的人肉搜索不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但是在一些恶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网民把负面信息加以整合供人评论,歪曲事实,造成相对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被搜索人的工作与生活,侵害被搜索人名誉权。

3“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人广泛,侵犯的客体多样性,调查取证的困难,加上网络侵权问题法律不完善,无疑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在我国“人肉搜索”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将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相结合,构建隐私保护的三道防线,构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机制。

3.1 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

网络运营商是提供搜索平台的主体,在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力度不够,为其大开了方便之门,造成网络运行行为的无序。因此,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应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一方面,要应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监督审查力度,确保其网站内容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站的监控和管理,如果发现有违反法规的内容,要及时屏蔽和删除。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网络运营商虽不主动参与信息的搜集、选择,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有义务删除或屏蔽这些个人隐私内容,承担相应的善良管理责任。

3.2 实行网络“有限实名制”人肉搜索无非是网民在利用互联

网进行信息的交流,本身无所谓对错,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引导,因此要实行网络实名制,建立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规范网民的言行。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网民的言论自由,保证社会言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另外一方面,使网民有所禁忌,更认真、更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人肉搜索”上许多恶意的人身伤害、名誉伤害行为,从而建立使用互联网的新秩序。

3.3 加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

人肉搜索徘徊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其中出现的非法行为,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人肉搜索在立法上进行规制势在必行。民事法律规范肯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但刑法上还是比较空白的。面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薄弱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加紧制定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明确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主体,将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的间接保护转化为直接保护的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刑法修正案,让人肉搜索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

我国网络发展处于初步阶段,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该被更为理性的对待和运用。我们要积极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作用,发挥其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功用,才能更好的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田飞龙.“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及其规范化需求[J].互联网法律通讯,2008,(1),第4卷.

[2]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法学,2008,(11).

[3]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J].人民法院报,2008,(8).

3.人肉搜索模式的商业价值 篇三

正如《搜索》中频繁闪现的搜索引擎,人肉搜索可以是最普通、最微小的一个动作,你可能也做过:在某个无聊的晚上,在搜索引擎中输入自己的名字,找找同名同姓之人;在职场社交网站扒一扒单位薪资待遇、人事情况;在人人网、开心网打听久未联系的同学或前任;在问问、知乎、天涯上发帖求最好的旅游路线;潜在猫扑、水木里跟帖起哄,爆料点评范跑跑、郭美美……

人肉搜索可以是网络通缉令,也可以是网络求助帖,凡是以人为中心,通过在社会化媒体上的提问,其他网民利用人工参与来挖掘、提炼、汇总、提交、反馈答案的行为,都可以算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可以是私人化的小圈子事件,也可能是区域化、社会化的集体事件,但其所有的发生源、话题制造者和幕后推手,都是以人为中心。

那么,人肉搜索从网络生态到社会议题再到商业契机的发展路径如何?对青年人来说,他们如何看待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又如何为人肉搜索对象支招呢?

腾讯搜搜(www.soso.com)作为中国青年网民最喜爱的搜索引擎之一,长期关注青年群体的发展。本次腾讯搜搜与零点E动营销共同打造的“搜搜更懂你,在壁橱社区讨论时下最IN话题”年度活动中(4月至3月),通过每月发现年轻人最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壁橱社区(www.51bichu.com)开展针对热点话题的青年人交流、讨论、投票和分享活动,洞察青年群体的价值观、消费行为等趋势变化。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

针对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上发生的12组典型人肉搜索事件:白血病女孩鲁若晴、干爹和小短裙事件、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和杭州最美司机吴斌等,壁橱社区和腾讯搜搜数据研究中心发现,总体来说,青年男性(80后、90后)对人肉搜索的关注程度高于女性(57.2%、42.8%);其中,男性对见义勇为和道德争议性话题(如干爹、小短裙事件)的搜索兴趣更浓,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的人肉搜索关键词中,公众搜索和讨论正向积极事件(68.3%)的比例高于负面事件(31.8%)。以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最美司机吴斌、托举哥周冲三个事件为代表,6月有近12万青年网友在不断关注与热议。不过,90后对娱乐八卦、道德规范层面备受争议的话题关注度高于80后。

人肉搜索在中国近二十年的历史,经过了潜伏和萌芽的初期阶段,期间主要是个别社区论坛和少数网民,通过BBS针对一些文化娱乐、音乐电影主题开展讨论,但信息搜索仍以网络数据为主,人际传递为辅;随着网民网络舆论群体行为的不断参与和公民话语权觉醒,人肉搜索在几个有代表性的典型社会热点事件推动下空前爆发,甚至出现万人追缉、全民追踪的态势。期间,方舟子的《新语丝》电子杂志在学术圈小范围开展的学术打假已经具备人肉搜索雏形,但并未在社会公众范围有更大的影响。直至前后,“虐猫事件”、“铜须门”、“姜岩死亡博客”、“真假华南虎”、“地震辽宁女”等极具社会争议、新闻时效性强的事件接二连三在网络引发广泛关注,传统主流媒体相继参与进来,甚至司法部门也介入进来。从此,人肉搜索成为中国互联网生态中最为特别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积极方面,它发出正义的号令,为弱小鸣鼓,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垄断,让普通人把握话语权的麦克风,扩展了公众知情权,促进了社会参与式民主的发展,维护公共道德。

然而,人肉搜索也有着魔鬼的一面。“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当被搜索对象的生活社交圈子、联系方式等各种隐私被赤裸裸暴露在网民面前,或被恶搞围攻,或被现实骚扰,公民的隐私权、人身自由、生活质量和心理都受到严重伤害。这些在正义的旗帜下偏离方向的激进、盲从和无理的群体行为,将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划上等号。还远不止这些,网络信息的繁杂难辨也让人肉搜索有可能沦为不良动机和某些圈套的帮凶,既愚弄大众,又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4.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 篇四

1.“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众多网络用户搜索、汇集、整理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无数网络用户一起从不同角度和途径对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物进行搜索和挖掘,搜集相关个人信息。

一般来讲,“人肉搜索”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

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2.“人肉搜索”的分类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对属事的资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人找人”的关系型搜索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人物的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人肉搜索”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人肉搜索”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简单来讲就是侵权,这里的侵权指的是直接侵权,具体是指信息发布者以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icp)有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对被搜索者进行恐吓、骚扰乃至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实际上是后续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直接侵权。

“人肉搜索”为何极易导致侵权的发生,我们认为是由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领域“失范”现象严重——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相关执法机制与机构的不统一。以隐私权来讲,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其做明确的定义。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界分模糊,各种利益并未得到均衡考虑。另外,对网络产业监管不到位以及网络空间公众道德感的缺失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人肉搜索”现象所涉及的众多问题将发展迅猛的网络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暴露无遗,“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凸显了我国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相关措施的缺失,因此,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个人资料保护体系,以求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三、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对策

其实“人肉搜索”无非是网民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进行交流,寻找一些特定信息,唯一稍显特殊的是利用了网络。“人肉搜索”本身并无对错可言,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产物,因此理性的处理方法是疏导而非禁止。

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事件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程度远远超过其言行应负的责任;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诉诸于公力救济。

发展迅猛的计算机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已存在多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面临这一难题。分析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应当会对我国网络法律制度的立法大有裨益。

比较成功的模式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美国为了鼓励、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采取一种以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为主导,辅之以立法的模式。欧盟主要采用立法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了大量相关法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

两种模式总体来讲各有利弊,如美国模式一方面行业规则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由于行业自律模式采取参与制,所以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欧盟模式则面临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另外,网络技术专业性极强,关于网络的立法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

成本,从而造成诸多资源的浪费,过于细致繁琐的立法也会网络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实现“人肉搜索”的有序化既要依靠网民的自治,又需要相关行政力量的干预和法律法规的规制,所以在建立我国相关网络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利弊,一方面尽早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政策

性引导,使网络行业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具体来讲如下所述。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确立平衡原则,在立法当中应当注重网络产业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促进网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立弹性原则,网络技术的复杂性要求对网络的规制不应是单一和僵化的,应重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商,充分考虑到民事领域的自愿性。

5.人肉搜索是天使也是恶魔议论文 篇五

人肉搜索引擎,因为它一次又一次地“伸张正义”,人们已习惯于听到这个名字并认同它的存在以及合理性。有人认为,人肉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并毫不吝啬地送上“天使”般的赞誉;同时也有人认为它让“大鸣大放”、“大字报”的历史重演,给予了“魔鬼”这样的贬斥。

“人肉搜索”第一案

北京一公司职员王菲因婚外恋而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后,网络中对王菲的`谩骂迅速蔓延开来。之后,网友们抛出了终极武器——人肉搜索。这让王菲过上了“惊弓之鸟”般的生活。几个月后,王菲想到了法律。今年3月28日,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论坛3家网站告上法庭,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3.5万元。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近几年,有关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讨论逐年升级。从残忍的虐猫事件到妻子出轨的铜须门再到红衣妹妹,人们已领教了人肉搜索的无限能量,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也让人感到毛骨悚然。

人肉搜索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对象、信息以及制造舆论和氛围的机会,而网络暴力似乎也为搜索者提供了动力。“但是不能因为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有了这样的关系,我们就简单地认为人肉搜索就是网络暴力,从而盲目叫停。实际上人肉搜索引擎像其他任何科技产品一样,也只是一个工具。”某网站程序员的夏伟如是说。显然,人肉搜索只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概念,所起作用的好坏取决于使用它的人们。

人肉搜索规范化发展

随着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展开,有关人肉搜索前途命运的争论甚嚣尘上。叫停者认为,人肉搜索践踏人的隐私权乃至尊严;拥护者们则认为,人肉搜索能对那些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就在这时,出现了第三种声音。人肉搜索不应被叫停,它应被规范化,真正应被叫停的是网络暴力。

6.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 篇六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信息收集渠道, 结合了现代网络人力资源与传统计算机检索的优点, 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从虚拟的网络环境跨足到现实世界, 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争议, 舆论对其褒贬不一:一方面, 它体现了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的舆论监督机制;另一方面, 它极易变成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

如何引导“人肉搜索”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正确道路, 是信息时代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紧迫课题。唯有积极发挥“人肉搜索”的网络互助价值, 加以必要的行业约束和法律规制, 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一、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 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1]。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2]。但由于网络隐私权是与网络传播这种高速、海量、自由的信息流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 就呈现出以下不同的表现形式:

1. 自然人在自然生活中的隐私, 以网络的形式存在或传

播, 如以博客形式记载的个人生活流程这一隐私生活内容, 以电子邮件形式存在的通讯内容, 以QQ等即时通讯方式存在的通讯内容, 以Word等文本存在的记录个人账户、密码、生日资料的记录文件等, 以表单形式存在的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以及其他服务时, 根据网络服务商要求, 用户所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情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个人收入和信用资料等身份识别信息, 在享受网络服务时所输入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 对视频聊天进行录像而以视频的形式记录个人的身体信息。

2. 自然人在网络活动中形成的隐私, 其具体形式有上网

卡、上网账号以及密码、网上交易的账号以及密码、网上炒股账号密码、网络ID、网名、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账号密码、个人电子邮箱地址, 个人上网浏览的IP地址、上网活动踪迹以及活动内容信息, 还有以表单形式存在的记录个人存在的记录个人网名的申请资料等。这些个人隐私只有在网络产生后才出现的。

二、对中国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分析

1. 侵害他人网络数据资料。

个人的网络数据是承载个人真实信息, 也是网络隐私权中受到侵害最严重的内容。当个人在网站上使用各种资源时必会留下个人的信息, 例如此前火热的人人网、开心网等等的注册都是需要用户填写各项真实的信息。这些信息未经授权将会被普通的网民复制、传播、公开, 导致个人的网络隐私泄露成为网络世界里“不足为奇”的事件。“不求最好, 但求最肉”的“人肉搜索”, 甚至可以使得被搜索的对象毫无隐私可言[3]。

在此种情况下, 主要侵害手段是指不当的收集、披露、传播、使用个人网络数据资料。具体包括网站经营者未经过个人同意收集、保存个人信息、故意泄露信息, 并于第三人共享, 牟取暴利, 当然也包括窃取个人的电子邮件等进入私人活动和领域获取信息, 以满足其商业需求。还包括专门的软件、设备的供应商以及黑客等手段的攻击, 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2. 侵害私人活动。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优越性, 个人现实的活动很多时候都已经转移到网上。主要侵权形式为:一是根据用户选择改变浏览网的光标图案软件, 在用户不知情下登记跟踪用户浏览的网站, 记录跟踪他人在上的活动, 如对网购、远程诊断、网页浏览、网上聊天等全过程实行记录、监看和跟踪等。二是对电子邮件内容的监看和篡改。电子邮件的快速、简便、价廉等优点成了用网上沟通和办公的主要形式。三是雇主对雇员通讯内容的监看。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已有网络系统, 并给每位员工配有个人电子邮箱。为了防止员工利用此类邮箱处理私人事务、传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等, 主要通过技术手段监看员工电子邮件比较多见。

3. 针对私人领域的侵害。

此类侵权主要表现非法进入个人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个人博客、联网的外存储器等。一般是通过程序有漏洞或者木马病毒进入私人领域, 进行篡改和窃取信息, 主要是对电子邮箱寄送垃圾邮件。同样, “一呼百应, 八方支援”的“人肉搜索”虽然可以限制不当和违法行为, 但若不在法律的框架下, 也必然会侵害人们的隐私权。

三、中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现行法律未对隐私权作出直接规定, 也未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 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 表明中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仍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4]。

网络个人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 在中国没有确立隐私权独立法律地位的情况下, 究竟何谓隐私、隐私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自然变得模糊不清, 对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良现象予以批评、对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进行监督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缺少一个平衡点。当“人肉搜索”之热潮卷起, 法律就面临一个应该用什么标准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的难题[3]。

这种含糊的现状导致中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相继零星出现在有关部门规章之中, 例如1997年12月国务院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中规定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内部, 篡改他人的资料与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对外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的隐私;同期由公安部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明文规定网络用户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方应当尽到对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和信息保密的义务, 在未取得网络用户许可的前提下, 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相关资料……但这些规定远远无法适应中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中加强个人隐私权系统保护的力度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 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 “人肉搜索”这一热点问题终于被正式纳入了法律层面。2010年5月,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首次明确: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 应当通过合法途径, 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四、完善“人肉搜索”的建议

1. 加快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正暴露了中国对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 所以, 搜索现在立法上要完善和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目前,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我们应结合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特殊性, 明确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的享有的权利, 网络服务商及其他主体收集、储存、处理、使用和传播个人数据的条件和程序, 侵权的法律救济等。

2. 推行网络实名制, 实现公民自我监督。

“人肉搜索”变性成“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 凝聚起网络实名制的社会共识[5]。所谓网络实名制, 就是网民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在互联网中开展一切活动并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作为世界上首个推行该制度的国家, 从2002年开始提出至2010年, 韩国政府已在网站论坛、电子邮箱、博客门户等多个领域成功施行, 从立法到监督, 该制度经过了数年的实践操作并不断得以完善。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 推行网络实名制的优点首先在于能够有效减少“人肉搜索”中出现的隐私披露和人格侮辱, 迫使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减少人身攻击和诽谤;其次, 该制度构建的真实身份与虚拟身份对应机制, 培养了网民自尊自重自律的思想觉悟;最后, 实施该制度使得事后追究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有效避免网络暴力或网络冤案, 切实保障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

3. 强化行业自律建设使之适应立法规制协调的需要。

网站是网络用户除了自身之外最大的个人隐私掌握者, 它在日常运营中不断收集积累大量的用户信息, 应当对这些资料负有绝对的保密义务, 而不能仅为了经济利益出卖信息, 侵犯用户隐私权[6]。要尽到对用户隐私的保密义务, 网站就必须时刻更新其技术, 修补自身系统漏洞, 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与抵御风险能力。制定行业规范, 建立用户隐私权保护水平的等级评价系统, 将明显具有侵犯用户隐私权事实的网站列入协会黑名单, 甚至予以关闭;对屡次涉嫌发生侵犯用户隐私权案件的网站进行信誉降级, 并公示在用户登陆界面上, 发挥警示作用。网站一旦发生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情况, 行业协会有权直接接受用户的投诉、调查真相, 在网站与用户之间进行纠纷调解, 若调解不成, 应当告知用户纠纷解决单位, 必要时有责任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工作, 尽可能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欧阳巍林.网络隐私权实证分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2, (5) .

[2]任小兴.论中国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安康学院学报, 2011, (2) .

[3]韩宝成.“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构建[D].汕头:汕头大学, 2010.

[4]李秋瑞.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西安:西北大学, 2011.

[5]王汇.信息时代下的隐私如何保护[J].办公自动化, 2010, (8) .

7.青少年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研究 篇七

尊敬的主席、评委

大家好!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颇为详实(简练)的概念定义,听似振振有词,但却让我方想起上场比赛中评委给我方的尊尊教导:音高未必有理啊。

首先,对辩题给出我方的理解。所谓人肉搜索是指: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一种资料搜索方式,一种依托网民与现代信息科技的“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模式,一种工具与手段。最早兴起于猫扑论坛。

广义的人肉搜索,即人肉搜索最主要的应用,是指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问答。

狭义的人肉搜索即我们常常提到的寻找具体人和线索的方式,所占比例较小。

禁止,指不准许。

而我方认为作为工具的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其运用好坏在于使用人与使用方式,而非工具本身。故不应予禁止这么绝对,而应采取规范、引导等方式扬长避短,发挥积极效用。

第一,人肉搜索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随着城市化的加快,人情社会受到冲击,人肉搜索的出现,通过一方提问,多方热心帮助的形式,重塑了互助精神,一定程度上搭建了一个

温暖的虚拟社区。通过人肉搜索,倡导正确的“三观”现象也不胜枚举,比如对3377事件的不认同、对“郭美美”炫富观的抵制等等。

第二,人肉搜索有利于发挥公民的监督机制。除了需求帮助,集思广益之外,人肉搜索也起到了公民监督的作用。群众监督权利的行使,对贪官污吏的检举很多都是由人肉搜索开始。比如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案。后者更是彰显了人肉搜索对公权力的弥补作用。

第三,人肉搜索有利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通过人肉搜索加强官吏自律性,提高纪委检察部门的工作效率之外,对公安等行政部门办事效率的提高也不无裨益,比如江西敲头案的破获、天价理发事件中对保罗国际理发店的工商处理等等。

最后,人肉搜索的弊端可以避免。私力救济上,2009年网络公布《人肉搜索公约》倡导良好的人肉搜索环境。社会道德也督促着人肉搜索向着更加合法合理的道路前进。公权力上,网络实名制的推广,行政部门网络发言人的实施,公安机关网络监管的运用,都在助推人肉搜索健康成长的道路上前进。

徐州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却在民意调查中得到以下的结果:90%的民众反对。倾听民声,顺应历史,明智之举是规范,而非粗暴地堵上悠悠众口,以所谓的“隐私权”埋葬了广大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综上,我方认为人肉搜索不应予以禁止。

谢谢!

人肉搜索不应予禁止 反方一辩小结(2分钟)

谢谢评委、主席:

大家好!

经过刚刚一番激励的你来我往的舌战,认真聆听对人肉搜索问题双方的观点博弈,使我方更加毅然决然地坚持:人肉搜索不应予禁止。

先破后立,从对方的观点中,我们看到:

第一,夸大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害。广义的人肉搜索包括通过群策群力解答疑惑、解决困难。狭义的人肉搜索仅占一小部分。对不道德、贪污腐败、伤风败俗现象的披露,确实纠正了错误陋习,重塑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夸大人肉搜索被商业利用炒作等反面案例的影响力。正如我方立论陈述,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关键在于合理使用,使其发挥正面效用,而非因噎废食。

而不应予禁止人肉搜索才是明智之举,沧桑正道。

其一,人肉搜索是一种工具,本身无好坏,关键在于合理运用,发挥积极作用。蛇胆在毒蛇身上是害人利器,但在勾践那里却成了越国复兴的功臣,关键在使用方法与使用者,而非工具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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