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8篇)
1.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失效日期」-3-19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更,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侯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计论记录等。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协调等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声誉较好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检查;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1][2]
2.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一、“三重一大”的概念和产生背景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中央纪委第十四届六次全会公报。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2010年6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此后, 中央纪委多次重申并将其列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第一条,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 预防权力滥用,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成为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义和目的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通报案例看, 腐败现象的发生不少都与“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实践证明,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对于规范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水平, 防范决策风险, 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企业要做大做强, 离不开发展, 要健康发展, 就要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以“三重一大”制度建设为重点, 探索科学的权利分配方法, 可以促使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避免在重大问题上个人独断专行和以权谋私, 从而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 降低经营风险,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推进领导班子建设。企业领导班子在“三重一大”使用时能否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原则, 是衡量一个领导班子建设状况的基本尺度。坚持贯彻执行集体决策原则可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民主意识, 促使其改进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
(三)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有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绝大部分涉及到企业的人、财、物的处理, 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如果在“三重一大”决策上跋扈专断, 必然形成决策中的缝隙与漏洞, 造成腐败的温床。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保证。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 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决策原则是指在决策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理和行为准则, 建立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需把握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 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合规。2.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决策主体集体研究讨论决定。3.民主决策原则。完善职工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听取意见, 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4.制衡决策原则。决策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议事规则,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务实高效, 确保权力受到有效制衡和监督。5.制度统一原则。“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决策范围、决策事项等内容与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相一致。
(二) 准确界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不同的单位和部门, 列为“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必然有所不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工作内容的属性, 明确哪些工作内容应纳入“三重一大”之中, 做到事权明确、边界清晰。我单位的决策范围确定如下: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公司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对外投资、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财务与资产、科技与质量、薪酬管理、审计与风险管理、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 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重大人才遴选推荐评选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经营投资计划, 融资、担保项目, 重大、关键性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重大项目, 自建、房屋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 内部借款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 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程序是决策主体在做出某种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实践表明, 没有科学严谨和操作性强的程序, “三重一大”的决策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地落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前经过如下程序:1.调查研究, 提出方案。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 有关部门参与, 必要时可成立专门调研小组。2.充分沟通, 征求意见。对于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3.论证评估, 科学决策。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 事项申报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及风险评估论证。4.法律审查, 合法合规。对于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项目, 在提交决策会议前, 应事先进行法律审查。5.会议通知及材料准备。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提前将决策事项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此外, 为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有效, 对会议决策的几个主要环节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参加决策会议的人数应当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 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 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2.决策会议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会议记录和会议录音, 并归档保管。如会议未能就决策事项作出决定, 也要进行记录, 并载明未能作出决定的主要原因。决策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准确, 并依此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按程序签发。3.决策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做重大修改的议案, 应再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复议。复议的时间和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4.“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与参与决策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 参与决策者应当回避,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决策。
(四) 大力强化“三重一大”监督力度。很多好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贯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执行, 或者是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受到责任追究。要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就需要在制定时明确规定违反规定者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各决策主体每年应当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并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公司纪委应当督促指导制度的执行, 并切实加强对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结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 只是落实中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要求的第一步, 接下来, 关键要在执行上下功夫, 强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力并促进企业得以和谐发展, 这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我们要保证在建立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础上, 与时俱进, 始终紧扣上级的要求, 突出制度的目的性和可操作性, 使之真正起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作用。
摘要:本文从“三重一大”概念和产生背景入手, 明确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从决策原则、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和监督力度四个方面深入探讨, 分析如何建立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使之真正起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作用。
关键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欣元.如何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0 (2) .
[2]陈文华.航天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践与思考.航天工业管理, 2011 (11) :14~17.
3.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三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在总结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总结提炼,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及2012年《刑事訴讼法》修订后,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重新走向社会,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组织公益劳动,培养劳动情操;第三,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服务社会,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经常敷衍了事,加之,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所以,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即调查报告要經过相关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2012,(2).
[2]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1,(3).
[3]阿墨.真正的回归是融入社会.民主与法制,2011,(10).
4.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篇四
随着企业的改制不断的完善,对长期以来饱受拖欠账款之苦,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大量呆帐,坏帐不断产生。信用危机已使企业的交易成本增加,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经营效益低下。如长期以往,会使企业陷入无以为纪艰难窘境。拖欠问题的背后反映是信用危机,信用危机源于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两方面,其中内部管理起重要作用。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与其自身落后的管理和薄弱的信用风险防御能力有直接关系。目前企业还停留在计划体制沿袭下来的企业管理模式,其特点是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职责的衔接,没有人真正对回款问题承担责任,形成了管理真空。在外部信用风险增大是,企业不能及时做出反应,产生大量拖欠账款,而且只有在被拖欠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开始发现、催收,起结果是前清后欠,屡清不绝,包袱越被越重。
为了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必须提高企业管理机制。增加专门的风险管理职能,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建立一种相互制约、协同的专业化的管理机制,才会改变传统管理工作中相互脱节、相互冲突,缺少整体规划和协调的状态,真正在销售与财务之间建起一座桥梁。把企业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只有把信用管理溶合到经营管理中加以运用,调控销售与回款之间的矛盾,才能保证企业有良好的资金运作环境。
部门与职责
一、信用管理部门(待定)
1、负责制订公司对销售客户信用管理相关的政策。
2、对销售客户信用有关的资信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及时在公司内部发布信息,为业务部门在经营业务过程中提供有价值信息服务。
3、参与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信用期的初审。
4、对超期或异常应收货款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催收意见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参与应收账款的清理及催收。
5、参与首营客户的信用调查及相关资料的了解。
6、对长期拖欠无法及时清理的应收账款,应指导相关业务人员做好账务确认工作,确保应收账款的连续性,以及实施相关的法律诉讼依据。为清欠人员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
7、每季度应对挂账客户进行一次调查评定工作,通过业务人员对客户资信反馈及客户回款信息进行修正客户信用等级。确保客户信用等级的客观性。
493442398.doc
二、业务部门 1.业务人员应从各方面收集、掌握销售客户资信资料。及时反馈客户的信用及资信情况。为公司有关部门及时调整销售策略提供依据。2.在营销活动中,为了达到对应收账款事前控制,对每挂账销售客户,业务员应提出客户信用额度申请(包含挂账金额、汇款天数)。经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报送信用管理部门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3.对挂账客户,应做好实时跟踪,催收应收帐款工作,按时按额回笼货款。对有赖账倾向的客户,应及时联系信用管理部门与于配合,终止其合同业务并进入催欠程序,避免企业进一步损失。4.对超期货款未能回笼,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客户尚欠货款确议书。
三、财务部门 1.2.参与企业信用政策的制度和管理。
对业务部门上报的客户信用申请,根据客户信用(付款)记录,提出意见。有权进行否决。做好销售和货款回笼记录。3.定期提供应收帐款报告。对帐龄进行排列分析,对客户欠款数额较大的进行综合归类整理。4.做好跟踪、监督销售挂账客户的货款回笼情况,及时向业务部门及信用管理部门进行反馈。做好防范扩大应收账款预防工作。5.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计算应收账款的奖罚。
四、信息管理部门 1.2.3.参与信用政策制度推行、实施。
提供客户年度销售额(对企业贡献率)及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信用额度的审批程序,设置或修正客户的挂账额度和天数。
五、质检管理部门 1.对申报首营企业客户,应提供信用管理部门所需式相关的GSP资料及其他信息。
客户资料调查
业务人员必须做好客户资料收集,信用调查工作,确定合格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着重调查如下项目:(附表一)1.2.客户一证一照、税务登记证号、资产负债表,银行信用等级复印证件。
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与公司交往的业务经理,主办业务人员的个人情况,通信地址、493442398.doc 联系电话、手机,义务背景,信用程度等情况。3.客户的业务办公室地址、收货地址。仓库主任(或负责人),收货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等。4.5.客户的年交易量,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企业获利能力与同行的比较。
客户对公司的购货量,对公司的创利润(或毛利)的百分比。是否经常退货,特别是无理由的退货,货到验收破损率大小。6.客户对本企业未来的展望,GSP认证及复检情况,是否进行改制,企业内部人员是否经常交换调查。7.客户的资金运作情况,在经济交往中是否遵守信用、诚信经商,履行合同、协议情况。付款能力、债券债务。日常活动资金情况,员工总体收入水平。银行有一个或多个账号,税票的传递(寄票或托收)。近期有否法律诉讼。
信用额度评定
首先,公司应制定赊销(挂账)业务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在企业能承受的范围内,有利于企业资金运作和周转。因此,在有利提高销售任务的同时,应有选择对一些信用度高的客户群提供赊销业务。对于信用评定,可根据参照客户历史经营历程中的回款中,分为A、B、C、D四个等级。科学设定客户信用额度,防止重销售、轻收款,防止应收帐款过大,防止信用膨胀。避免不必要的呆账发生,减少财务费用负担,提高业务人员的警觉性。避免信用额度定的太紧,容易产生销售萎缩,失去部分客户,不利业务工作开展。若信用额度定的太松,如同没有设定相同。
对于非正常超信用额度的业务,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方可销售出货。信用登记评定标准 A级:良好的客户 1.2.3.4.5.6.在同行业在银行界具备较高的信誉,能出具银行3A信用等级企业。有稳定高于同行业的获利能力,企业未来展望良好。
能提供有稳健的企业资产负债表,财力雄厚,资金运转良好企业。对公司利润(或毛利)贡献较大。
与公司交易量大,到期的货款自动付款情况良好。与公司交往密切,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诚信度优良。
B、满意的客户 1.长期有义务往来,交易量平稳,付款情况正常。
493442398.doc 2.3.4.5.6.财务情形良好,资产负债不高,获利情况良好。
企业负责人无不良者,企业形象良好,信用、诚信度良好。对公司有正常利润(或毛利)的客户。同行业和银行的评价良好。企业具有发展潜力。
C级:应注意的客户 1.2.3.4.5.6.业务往来交易时常有换票的客户,付款能力不良。企业单位(包括仓库)为租用者。
新企业成立未满两年,企业规模较弱,业务负责人经常变换。旧客户久未往来,将来重新往来者,交易量偏大。企业不景气,财力薄弱,负债比率偏高,人员收入偏低。有财务纠纷或被诉讼的客户,同行业评价不良。
D:应特别注意的客户 1.2.3.4.5.6.营业情况不好,近年来严重亏损,获利能力差,负债严重。有重大漏税或违法情形与不良前科。从未(或极少)与公司业务往来。有“买十卖七,还三赚四”的恶劣者。有被往来客户重大倒账,资产转移的客户。企业内部四分五裂,有重大的变故者。
信用额度管理
客户信用登记一经评定后,客户挂账业务在规定的时间、额度范围内有效,若条件变化,需要突破,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挂账、赊销额度随时间与风险变迁,容易产生差异性,所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重新调整客户的赊销限额、信用额度。(附表二)
a.定期调整信用额度:一般以半年评定一次,由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各职能部门,对客户的信用度进行评价,针对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各项业务活动表现,重新评定客户等级。
b、不定期调整信用额度:客户内部或外部购销发生较大的异常情况或因重大变故。信用额度修正的主要内容: 1.2.客户发生异常情况时。
定有额度,但客户信用额度良好,交易量平稳增加,经常超过赊销额度。
493442398.doc 3.4.5.6.7.定有额度,客户付款能力下降。
5.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卡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现金流,减少问题账款、坏账损失,增加有效销售,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指
公司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确认在收入实现时,确认应收账款。
第四条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
应收账款计价时要受到公司所给予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影响,公司营销中心应在合同签定时及时将对客户采用的信用政策告之公司计划财务部,以便于计划财务部准确计算应收账款。
第二章应收账款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不同性质的部门承担不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
(一)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监控;
(二)负责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定期分析与通报;
(三)负责坏账处理的财务操作;
(四)负责制作、发布账务报表,与客户对账,为催收提供账务数据确认等支持工作;
(五)监控、协调和支持催收工作;
(六)负责问题账款案件的诉讼工作。
第七条营销中心
(一)负责组织各中心制定公司信用政策,确定客户等级,制定不同等级客户的信用限额标准;
(二)负责公司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
(三)对照合同,根据计划财务部所传递的信息对逾期未付款、未按期返还“往来账款确认单”的客户冻结其订单或停止对其发货;
(四)协助公司问题账款诉讼案资料的收集、问题的解决。
第八条业务员
(一)负责即时向本中心反馈客户的重大经营信息,更新对客户的信用政策;
(二)负责所辖客户的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工作;
(三)对于逾期xx天的应收账款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公司计划财务部、营销中心;
(四)协助所辖客户问题账款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客户信用政策制定
第九条公司营销中心负责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和维护公司市场信息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客户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的制定和评审工作,制定公司信用政策。
第十条信用限额是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商业承兑票据及应收账款和按合同应回款未回款的金额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员、营销总监、会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在公司营销中心组织下对现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每半年营销中心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业绩及信用的判断,会同计划财务部确定客户信用等级,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后,递至计划财务部会计人员备案。
第十二条营销总监、常务副总、总经理可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对各客户的信用限额。
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实际运作中业务员可临时提出申请调整客户信用限额,经营销总监确认、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后,可对该客户调整信用限额。
第十四条对于新客户,在合同评审时由营销中心、计划财务部综合考虑客户基本情况、合同成本及风险情况,确定该客户信用等级,拟订其信用限额。第十五条未经营销总监审批,而出现的由于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导致的呆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账,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协助催收应收款项。每月向营销中心发布“应收账款统计月报”。
第十七条所有应收款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编制账龄账目分析,交财务总监审核。定期向营销中心发布上个月的应收账龄分析表。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应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每年向客户发送、回收“往来账款确认单”,并向营销中心通报回收情况统计。
第十九条公司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计划财务部定期提供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指标,用于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第二十条营销中心负责对所负责款项的及时催收,保证合同款项按时到帐。
第二十一条逾期前的催收跟单员每月月末统计下月付款客户名单及合同情况,发送至营销总监及各业务员处,由业务员对所负责的客户提前xx天进行付款书面提示,提示其制订付款计划并按时付款。到付款日业务员要确认客户是否按时付款,如不能按时付款要督促其
天内给出付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某一合同逾期后的催收
(一)逾期10天
1.各业务员负责催收,并及时向营销总监汇报客户逾期原因、客户还款计划等;
2.营销总监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业务员催收款项;
3.对于逾期或未逾期的应收账款,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笔账款视为“问题账款”,计划财务部应立即介入催收,必要时提起诉讼或进行报案。
(1)客户信用情况严重恶化;
(2)客户恶意变更营业场所;
(3)客户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
(4)客户采用诈欺手段(假电汇等)骗取货物,而后未能将货款汇出形成逾期账款的;
(5)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我公司产生坏账的其他情况。
(二)逾期30天
各业务员将客户逾期情况通知营销总监及常务副总,由营销中心、常务副总协助催收。
(三)逾期45天以上
该账款视为“问题账款”(具体见第五章),在与客户协商解决不成后,可提出法律诉讼。
第二十三条对于某一客户累计逾期一定金额的催收
1.某一客户累计逾期8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员直接催收;
2.某一客户累计逾期在8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营销总监作为催收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催收工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工作的进行。必要时,总负责人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3.某一客户累计逾期超过100万元,应建立催收临时小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作为总负责人,营销总监、业务员等有关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协助总负责人的工作。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催收工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工作的进行。必要时,总负责人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第二十四条对因质量、我方进度或其他纠纷导致客户付款逾期的,印刷中心或纸品中心须出具申请报告,确定明确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期限,由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发送至营销中心继续执行合同或对该客户发货。
第五章问题账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业务员于销售产品(业务运作)过程中所发生被骗、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超过45天等情况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因销售产品(业务运作)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代理业务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30天未收回,工程业务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期45天也没有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公司总经理特批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各业务员负责收回全部货款。发生“问题账款”时,应收账款回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发生“问题账款”时,营销中心和业务员进行相应的考核;
2.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和销售提成。
第二十八条“问题账款”发生后,业务员应于7日内,据实填写“问题账款报告”,并附有关证据、资料等,由营销总监查证并签署意见后,递交至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业务员组织填写“问题账款报告”。基本资料栏,由计划财务部会计人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业务员填写。
第三十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于收到“问题账款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与业务员及营销总监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示后,协助业务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员填写“问题账款报告”时,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应简要注明发生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写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自己表明赔偿意见,如有需部门协助者,需在本栏内填明。
第三十二条未按以上规定填写“问题账款报告”者,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退回业务员,请其于收到原报告的
3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三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业务员及营销总监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合作。对于计划财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配合查证等要求,该营销中心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三十四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该部门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指出现阶段性结果),应报告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问题账款报告”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应由业务员先以口头提请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但业务员应于次日补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业务员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惩处。
第六章坏账处理
第三十七条坏账是指公司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八条坏账的确认
(一)债务单位破产或撤消,依法定程序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二)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三)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现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第三十九条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第四十一条计划财务部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冲减公司当年利润,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
第四十二条对于特殊的坏账项目,公司计划财务部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可按较高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计划财务部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6.公司会议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篇六
第二条本 规定只适用于公司级会议,部门内部会议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 执行。
第 三条会议的召开本着精简、高效、注重效果的原则进疔,避免开冗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会议主持人 每次会议,必须事先确定一个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人是指对该次会议议题 负有重大责任、存在重大关联的人,可以是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也可以是部门 经理和骨干员工。
确定主持人的目的是提高会议的效率、鼓励公司员工主动参与公司的各项 事务。
会议主持人的职责:负责确定会议议题及参会人员名单,指导、配合办公 室拟定会议议程,签发会议纪要(如果主持人是部门经理或骨干员工,则会同 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签发)。
第五条 办公室 办公室是公司会议管理的具体负责和协调机构,职责包括:、负责统一安 排各项会议:2、负责汇总各项会议纪要:、负责根据会议纪要检查落实结果;4、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例会安排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 总经理办公例会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本职时,由总经理授权一人召集和主持。
总经理办公例会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 9 :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如有变动,由总经理告之办公室,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为公司本部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执行董事可根据会议议题 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列席。
会议议程为:主持人宣布开会,与会人员按经营部、生产中心、总工办、供应部、财务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顾序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及本周工 作计划,提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主持人解答问题,总结陈词,通报有关精神,做具体工作的安排,宣布散会。
办公室负责会议所需资料的准备工作。如有必要,办公室负责将本次会议 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章一般性会议安排 第七条 一般性会议是指除总经理例会之外的公司级会议。
一、会议指令下达和会议申请 1、执行董事和总经理需提前一天(紧急情况除外)向办公室下达会议指令, 指令内容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及时间安排:、部门经理和骨干员工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召开公司级会议的,需提前一天 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向办公室申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及时间安 排等具体事项。
二、会议准备 1、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草案的拟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正式的会议通知(见附件一)。、办公室负责安排、协调会议的地点、时间。会议场所提前布置,保持整 洁,所需仪器设备提前到位并调试正常。、办公室在会议主持人的指导、配合下,负责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资 料、事先确定会议发言人并通知到位。、办公室负责总结签收、回复情况,最终确认与会人员。、如有必要,办公室负责与会人员的食宿安排。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主持人严格按既定时间开始,介绍会议议题和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围绕议题进行讨论。语言要精炼,观点要明确,不得转移主题。、生持人要注意把握会议时间,及时做出结论,及时制止干扰会议的任何 情况。、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形成会议决议,并适时宣布散会。
第九条 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对结论性发言做重点记录。
第六章会议纪要 当天由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纪要(见附件二),由主持人当天或 次日中午 12点前签发,办公室负责送交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决议执行人在收到会议纪要后,必须严格执行决议 办公室负责对会议纪要执行督办(具体见“行政督办制度”)。
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检査相关人员和部门落实会议决议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必须主动了解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有责任督促执 行人落实会议决议。
第七章会议考勤和纪律 会议考勤由办公室秘书负责。与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 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提前向办公室请假方可,否则以通报批评处 理。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不得无故中途退席。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将手机转到振动档,非公司业务联系电话 或其它紧急情况不得接听,不得会客(特殊客人除外),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 好记录。与会人员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不可对发言者吹毛求疵。
第八章保密事项 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的秘密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发生泄密 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结果体现在考核结果上。
附表一、缺通知单
会议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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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了,公司决定于 南宁召开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与会人员名单:
二、会议地点:
年 月 日在广西 • • 联 三、四、五、六、七、主持人和发言人及发言顺序:
会议议题:
会议议程:
会议讲料:
报到事项:请与会人员于前到向会务组报到。联系电话:
• 系 内 容 八、其他有关事项:、各项目部人员差旅费用在各部办理报销,公司本部人员差旅费用 由公司本部办理报销。、食宿由统一安排。、请与会人员安排好会议期间本部门的工作。
与会人员收到通知后请在下栏中签字,签收后立即传真到 交 收。返回传真时间以不超过 月 日上午 时为限。
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拟稿
签 发
与会人员 签收栏 签收人 签收日期 计划到达日期 备注
附件二、会议纪要格式 賊纪要 编号•
7.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七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 购买商品住房;
(二) 务工经商五年以上,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 投资兴办实业, 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 购买商品住房;
(二) 务工经商三年以上,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 投资兴办实业, 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 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 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 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 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 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 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 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 证明材料齐全的, 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告知。符合条件, 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 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 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 需上报区县 (自治县) 公安局审批的,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区县自治县) 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8.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财务资源,构建高效的资金运作平台,规范公司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下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金收支是指子公司所有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资金集中原则。子公司收到的所有资金全部进入收款账户(一般户),除逐级归集上划至集团公司外,收款账户只收不支,由集团公司统筹管理;子公司所有的资金支出均由支出账户(基本户)支付,子公司依据年度预算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按月向集团公司申请核拨。
第五条 预算管理原则。资金收支两条线以年度预算为指引,各项支出按管理界面和部门职责,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分级分工审核。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资金收支两条线按公司行政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 管理界面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资金收支两条线政策的制定、管理和考核,负责统筹管理子公司各类流入资金,及时审批并拨付各项支出资金,负责全公司资金的筹措,保证子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保证各类资金安全、及时的回收,及时、准确编制资金用款计划,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资金管理规定,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收支两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各子公司银行账户和现金流量状况,负责审核各子公司的经营性资金用款计划,负责归集、拨付与筹集资金。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综合业务部负责审议子公司成本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运营部负责审议子公司平台建设及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审议子公司物资采购及日常办公费用的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审议子公司工资及社保费用的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董事会审定额度拨付下属子公司各项支出资金。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组织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提交给各子公司财务部门。
第五章 账户性质及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采取建立收入支出账户的两级管理体系,银行账户按管理级次分级管理,各子公司对所属账户的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十七条 收入账户是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等的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 支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营业成本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集团财务部批准的其他支出。支出账户是子公司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设立的收款户只限本地*银行经营网点,并开通网银功能,银行印鉴中的法人私章由集团财务部保管,网银授权钥匙由集团财务部保管。收款户不得收取现金,收入款只能通过转帐汇款。
第二十条 收入账户不允许对外支付,仅限于按级向上归集资金,按月向子公司基本户拨款。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开户、销户、账户用途的变更须报集团批准,由于银行系统升级、工商登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账户信息的变更应及时报集团备案。
第六章 收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收到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额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个人存款户(存折)作为过渡帐户,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以挪用公款论处。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不断加强应收款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回收,防范坏账损失风险。各子公司应定期查收各项应收款项,对逾期未收款项应及时向债务人发出催账通知,对久拖未还款项应及时采取合法的债权保全措施,对已作坏账核销、但债务人仍存在的应收款项应专设备查簿详细记录,并及时催收。
第七章 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月度资金用款计划例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以年度预算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每月底25日前上报下月资金计划表)和形式(电子档与纸质签字档扫描件)向集团财务部上报月度资金计划表。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制定资金申请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向集团申请计划外资金必须及时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频繁申请计划外资金的单位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务求准确,对于连续三个月出现月末支出账户资金存量大于预付金额度及自留结余资金合计数的,集团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资金审核
第二十九条 每月底26日-28日,集团财务部组织各部门召开月度资金计划会,集中审议各级子公司上报的下月月度资金计划表。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审核结果,结合各子公司的资金存量和实际支付情况,确定各子公司的拨款额度。29-30日将审议结果报董事会最终审定。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综合业务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成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條 集团公司运营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平台建设及维护支出、投资项目支出。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物资采购及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以年度预算及工资表为依据审核各子公司上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董事会审定的当月资金额度,于每月1-5日向子公司基本支出户拨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出差期间,其资金审批权限根据公司领导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付款内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采用预算管理、现金流量控制、限额经费核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付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付款审批权限进行支付。重要的资金支付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资金支付须附有合法有效的支持文件。(包括各类有效经济合同、合法的发票或凭证、领导在权限范围内同意付款的批示等)。支出项目之间不得挪用、占用,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按所挪用、占用的资金额度扣减次月用款额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用网络汇款方式必须保证付款人员、审核人员的网络IC卡、读卡器和密码的安全,网络汇款严格按事先设定的电子审批权限流转,不得简化和篡改。
第十一章 资金监控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收入账户与支出账户均纳入集团的监控范围。通过银企直连资金监控系统实现资金信息的实时反映、现金流量的实时监控,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四十一条 集团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资金收、付的各环节进行实地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直接纳入子公司财务经理的考核。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年*月*日起执行。